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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企業所得稅法及條例講解主講人:侯江玲高級會計師、注冊會計-mail:houjiangling2003@1企業所得稅法及條例講解主講人:侯江玲1新稅法特點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并適當降低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和規范的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統一的稅收征管新稅法(主席令第63號)及實施條例(國務院令512號)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2新稅法特點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2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總體要求分類管理,優化服務,核實稅基,完善匯繳,強化評估,防范避稅。關系:基本方法、基本要求、核心工作關鍵環節、重要手段、重要內容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

企業所得稅稽查同樣要求體現分類稽查特點3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總體要求分類管理,優化服務,核實稅基,完善匯關于做好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55號三、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和征管問題

對新稅法實施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有關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違背新稅法規定原則,在沒有制定新的規定前,可以繼續參照執行;對新稅法實施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有關的政策性文件,應以新稅法以及新稅法實施后發布的相關規章、規范性文件為準。

4關于做好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關于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86號

為做好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現就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的規定,認真做好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及時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事項,切實提高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質量。

二、對于2009年5月31日后確定的個別政策,如涉及納稅調整需要補退企業所得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稅務機關補正申報,不加收滯納金和追究法律責任。

三、本通知僅適用于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5關于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第一講總則(法/條例第1章)主要內容:界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確立企業所得稅的管轄范圍設立企業所得稅的稅率6第一講總則(法/條例第1章)主要內容:6一、納稅義務人(一)基本規定納稅義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取得收入的其他組織。(法一條,條例二條)依照中國法律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適用。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7一、納稅義務人(一)基本規定7(二)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1、國際稅收管轄權的兩個基本概念居民稅收管轄-屬人原則下的全面納稅義務,對我國居民企業就其來源于境內和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征稅(法三條)所得來源地管轄-屬地原則下的有限納稅義務,對非居民企業僅就來源于境內的所得征稅(法三條,條例五-八條)2、居民企業的判定標準

8(二)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1、國際稅收管轄權的兩個基本概念8居民企業的判定標準(法二條,條例三、四條)注冊地或實際管理機構在境內其中: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

實質性

全面

管理和控制的機構。關于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

9居民企業的判定標準(法二條,條例三、四條)注冊地或實際管理機國稅發[2009]82號

境外中資企業(境內企業控股、境外注冊)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應判定其為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居民企業(一)企業負責實施日常生產經營管理運作的高層管理人員及其高層管理部門履行職責的場所主要位于中國境內;(二)企業的財務決策(如借款、放款、融資、財務風險管理等)和人事決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決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批準;(三)企業的主要財產、會計賬簿、公司印章、董事會和股東會議紀要檔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國境內;(四)企業1/2(含1/2)以上有投票權的董事或高層管理人員經常居住于中國境內。對于實際管理機構的判斷,應當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

10國稅發[2009]82號境外中資企業(境內企業控股、境外注3、非居民企業判定標準不符合居民企業標準的為非居民企業有機構場所的非居民(法二條三款、條例五條)

--與居民企業大致相同的稅收待遇無機構場所的非居民

--僅就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納稅(稅法第三條第三款)113、非居民企業判定標準不符合居民企業標準的為非居民企業114、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條例第五條)(一)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二)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三)提供勞務的場所;(四)從事建筑、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五)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非居民企業委托營業代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該營業代理人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124、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條例第五條)(一)管5、所得來源地的判定標準(條例七條)銷售貨物和提供勞務所得:交易/勞務活動發生地利息所得:支付利息機構所在地股息紅利所得:分配機構所在地

租金所得:實際支付機構所在地

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所在地和動產轉讓機構所在地權益性資產轉讓以被投資機構所在地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支付機構/個人所在地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135、所得來源地的判定標準(條例七條)銷售貨物和提供勞務所得:二、扣繳義務人法定扣繳:稅法第三十七條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指定扣繳:稅法第三十八條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特定扣繳:稅法第三十九條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應當扣繳的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繳納。納稅人未依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從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項目的支付人應付的款項中,追繳該納稅人的應納稅款。

14二、扣繳義務人法定扣繳:稅法第三十七條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國地稅征管范圍調整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以2008年為基年,2008年底之前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自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作調整。2009年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同時,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業的所得稅征管范圍實行以下規定:

(一)企業所得稅全額為中央收入的企業和在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二)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除上述規定外的其他各類金融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企業所得稅仍由國家稅務局管理。關于明確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50號:還應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其他非居民企業

15國地稅征管范圍調整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二、對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一)境內單位和個人向非居民企業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的,該項所得應扣繳的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分別由支付該項所得的境內單位和個人的所得稅主管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負責。

(三)按稅法規定免繳流轉稅的企業,按其免繳的流轉稅稅種確定企業所得稅征管歸屬;既不繳納增值稅也不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暫由地方稅務局管理。(五)2009年起新增企業,是指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1號)及有關規定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成立的企業。

16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三、稅率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條例減征為10%)。第二十八條: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符合條件的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17三、稅率第四條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17減免稅額--法定稅率與實際執行稅率的差額部分財稅[2008]1號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兩免三減半或10%;六加一地區新設立的高新企業:兩免三減半(國發[07]40號)老企業過渡優惠稅率:原15%--18%、20%、22%、24%、25%;原24%和33%--25%(國發[07]39號、財稅[08]1號、財稅[08]21號)18減免稅額--法定稅率與實際執行稅率的差額部分財稅[2008]第二講應納稅所得額(法/條例2章)

主要內容:一般規定(法5條/條例1節)收入(法6、7條/條例2節)扣除(法8-10條/條例3節)資產的稅務處理(法11-16條/條例4節)19第二講應納稅所得額(法/條例2章)

主要內容:19一、一般規定(一)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法第五條(二)納稅調整原則(稅法優先原則)法21條(三)權責發生制原則條例第九條(四)實質課稅原則20一、一般規定(一)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法第五條20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

內資原規定=收入總額-扣除項目總額內資原申報表上=(收入總額-扣除)-允許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免稅收入(國稅發[2006]56號)新稅法=[(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扣除]-允許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新稅法第5條)新申報表上=會計利潤總額+納稅調整-允許彌補以前年度虧損21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

內資原規定=收二、收入應稅收入總額的確定(法第六條)會計上收入的確定原則實施條例中分收入不同形式的確認(條例二章二節)免稅收入(法26條/條例82、83條)和不征稅收入(法7條/條例26條)22二、收入應稅收入總額的確定(法第六條)22收入總額:企業以各種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一)銷售貨物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

23收入總額:企業以各種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一)銷售貨物收收入的確認銷售貨物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時間、計量(不同結算方式)提供勞務收入:

---不跨年度收入---跨年度收入:交易結果能可靠估計的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收入確認遵循權責發生制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24收入的確認銷售貨物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時間、計量(不同結算方收入的確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以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時間確定收入的實現;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確認條件一致,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承租人/特許權使用人應付款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三、關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確認)接受捐贈收入,應當在實際收到捐贈資產時確認收入的實現;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以企業分得產品的時間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25收入的確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收入(續)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條例22條視同銷售

條例25條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26收入(續)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續)稅法第四十一條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27收入(續)稅法第四十一條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不征稅收入:稅法第7條

(一)財政撥款;(二)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關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36號

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

財政部關于公布2008年全國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的通知財綜[2009]12號

28不征稅收入:稅法第7條

(一)財政撥款;28免稅收入:稅法第26條(一)國債利息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29免稅收入:稅法第26條(一)國債利息收入;29三、稅前扣除(一)稅前扣除的基本結構一般肯定條款:法第8條,確定了稅前扣除的相關性、合理性原則特殊否定條款:法第10條,規定不得扣除范圍。特殊肯定條款:規定特定費用支出扣除的方法和限制條件法第9條等30三、稅前扣除(一)稅前扣除的基本結構30(二)稅前扣除的基本原則真實性相關性合法性合理性注意:其他原則同樣遵循31(二)稅前扣除的基本原則真實性31(三)稅前扣除的主要內容納稅人經營活動中發生各項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稅法所指的成本和費用的概念與一般會計意義上的概念有所不同。32(三)稅前扣除的主要內容納稅人經營活動中發生各項支出包括成本不得扣除項目法第10條(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二)企業所得稅稅款;(三)稅收滯納金;(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六)贊助支出;(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33不得扣除項目法第10條(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稅前扣除的主要內容-工資薪金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中關于工效掛鉤企業工資儲備基金的處理

關于加強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與企業的工資費用支出比對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59號34稅前扣除的主要內容-工資薪金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稅前扣除的主要內容-社會保障費用按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允許扣除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35稅前扣除的主要內容-社會保障費用按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稅前扣除的主要內容-工資三項經費三項經費基數:工資薪金總額職工工會經費:2%職工福利費用:14%職工教育經費:2.5%

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關于以前年度職工福利費余額的處理和關于以前年度職工教育經費余額的處理

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中關于軟件生產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的稅前扣除問題—職工培訓費

36稅前扣除的主要內容-工資三項經費三項經費基數:工資薪金總額3稅前扣除的主要內容-利息支出條例第三十七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37稅前扣除的主要內容-利息支出條例第三十七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稅前扣除的主要內容-利息支出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準予扣除;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38稅前扣除的主要內容-利息支出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稅前扣除的主要內容-利息支出稅法第四十六條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直接和間接)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39稅前扣除的主要內容-利息支出稅法第四十六條企業從其關聯方接關聯方的界定標準條例第一百零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具體參見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九條規定

40關聯方的界定標準條例第一百零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個人具有下列之一關系:

(一)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或者雙方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若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一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二)一方與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占一方實收資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擔保。(三)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雙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為第三方委派。(四)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同時擔任另一方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會高級成員。(五)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六)一方的購買或銷售活動主要由另一方控制。(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勞務主要由另一方控制。(八)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質控制,或者雙方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包括雖未達到本條第(一)項持股比例,但一方與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經濟利益,以及家族、親屬關系等。41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個人具有下列之一關系:

(一)一方直接稅前扣除的主要內容-業務招待費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42稅前扣除的主要內容-業務招待費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稅前扣除的主要內容-廣告費業務宣傳費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國稅函[2009]98號以前年度結余問題43稅前扣除的主要內容-廣告費業務宣傳費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稅前扣除的主要內容-專項資金企業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生態恢復等的專項資金,準予稅前扣除

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后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44稅前扣除的主要內容-專項資金企業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稅前扣除的主要內容-租賃費經營性租賃:按租賃期限均勻扣除租賃的劃分遵照會計標準融資租賃:按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45稅前扣除的主要內容-租賃費經營性租賃:融資租賃:45稅前扣除的主要內容-總機構管理費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境外總機構實際發生的與本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能夠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并合理分攤的,準予扣除。46稅前扣除的主要內容-總機構管理費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稅前扣除的主要內容-企業內部費用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關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號

47稅前扣除的主要內容-企業內部費用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稅前扣除的主要內容-公益性捐贈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鶖担耗甓葧嬂麧櫩傤~比例:12%48稅前扣除的主要內容-公益性捐贈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稅前扣除的主要內容-公益性捐贈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三、關于特定事項捐贈的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發生為汶川地震災后重建、舉辦北京奧運會和上海世博會等特定事項的捐贈,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29屆奧運會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10年上海世博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0號)等相關規定,可以據實全額扣除。企業發生的其他捐贈,應按《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及《實施條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條的規定計算扣除。49稅前扣除的主要內容-公益性捐贈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稅前扣除中的其他項目—手續費等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財稅[2009]29號一、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

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并如實入賬。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憑證。

50稅前扣除中的其他項目—手續費等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財稅[2009稅前扣除中的其他項目—開辦費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51稅前扣除中的其他項目—開辦費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四)資產的稅務處理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油氣田資產等。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52(四)資產的稅務處理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52資產的計稅基礎—固定資產條例58條(一)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四)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五)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六)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53資產的計稅基礎—固定資產條例58條(一)外購的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的會計核算與稅法差異:(區分準則和制度不同核算)1、資產價值確認—區分取得形式/公允價值計量問題2、折舊方法3、折舊年限財稅[008]1號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折舊年限規定4、折舊范圍5、后續支出

(1)改建支出(2)大修理支出(3)減值損失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中2008年1月1日以前計提的各類準備金余額處理問題

(4)借款費用6、預計殘值國稅函[2009]98號--繼續使用的允許重新確定殘值、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54固定資產的會計核算與稅法差異:(區分準則和制度不同核算)54資產相關政策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油氣開發和油氣勘探投資稅務處理財稅[2009]49號存貨取消后進先出法核算無形資產--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國稅發[2008]116號/關于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形成的虧損的處理國稅函[2009]98號

55資產相關政策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所得稅處理國稅函[2008]264號-針對07年度

(一)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權益性投資轉讓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損失連續向后結轉5年仍不能從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中扣除的,準予在該股權投資轉讓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二)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轉讓、處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權投資所得、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和捐贈所得,占當年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56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所得稅處理國稅函[2008]264號長期待攤費用的稅務處理稅法第十三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條例第六十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第(二)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改建的固定資產延長使用年限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外,應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

57長期待攤費用的稅務處理稅法第十三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長期待攤費用的稅務處理條例第六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條例第七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58長期待攤費用的稅務處理條例第六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資產準備金政策國稅函[2009]202號根據《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準計提的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外,其他行業、企業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均不得稅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的各類準備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的,企業以后年度實際發生的相應損失,應先沖減各項準備金余額。

關于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3號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8號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4號59資產準備金政策國稅函[2009]202號根據《實施條例》第五財產損失政策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原總局13號令僅適用于內資企業;原總局4號令適用于金融類企業—08以前年度適用;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08年及以后年度適用60財產損失政策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第五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下列資產損失,屬于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五)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六)其他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不需經稅務機關審批的其他資產損失上述以外的資產損失,屬于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61第五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企業重組與清算

條例第七十五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在重組過程中,應當在交易發生時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者損失,相關資產應當按照交易價格重新確定計稅基礎。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

62企業重組與清算條例第七十五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

《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

國稅發[2008]30號---適用于居民企業

行業應稅所得率(%)農、林、牧、漁業3-10制造業5-15批發和零售貿易業4-15交通運輸業7-15建筑業8-20飲食業8-25娛樂業15-30其他行業10-3063

《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

國稅發[2008]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八、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待遇,應適用于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

64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房地產企業預售收入計稅政策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八條

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下列規定進行確定:

(一)開發項目位于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區和郊區的,不得低于15%。

(二)開發項目位于地及地級市城區及郊區的,不得低于10%。

(三)開發項目位于其他地區的,不得低于5%。

(四)屬于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65房地產企業預售收入計稅政策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虧損彌補政策條例第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稅法第十七條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稅法第十八條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66虧損彌補政策條例第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第三講應納稅額(法/條例第3章)主要內容:境內外所得總額的應納稅額的計算--稅法第三、二十二條直接抵免法--稅法第二十三條分國不分項限額抵免--條例第七十八間接抵免法--稅法第二十四條67第三講應納稅額(法/條例第3章)67(一)境內外所得應納稅總額的計算(稅法第三、二十二條)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申報時為境內外所得總額,境外所得不采取年度期間預繳減免稅額和抵免稅額:稅收優惠規定中直接減、免、抵的稅額,不包括減計的收入額和加計的費用額公式中的應納稅額再抵免境外所得已納的境外所得稅額后為實際應繳的稅額68(一)境內外所得應納稅總額的計算(稅法第三、二十二條)應納稅(二)境外稅額抵免確定適用人(法二十三條)劃分境、內外所得及境外實際聯系所得(條例七條)確認可予抵免的外國稅額(條例七十七、八十一條)計算抵免限額(條例七十八條)

實際抵免(法二十三、條例七十九、八十一條)間接抵免(法二十四條、條例八十條)69(二)境外稅額抵免確定適用人(法二十三條)69第四講稅收優惠

法/條例4章第二十五條

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分類:7大類44項;免稅、減計、加計、減免所得、抵扣所得、減免稅、抵免稅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

70第四講稅收優惠法/條例4章70條例第一百零二條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71條例第一百零二條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二、除國務院明確的企業所得稅過渡類優惠政策、執行新稅法后繼續保留執行的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國務院另行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外,其他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實行備案管理。三、備案管理的具體方式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后報送相關資料兩種。

72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擴大1.將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低稅率優惠擴大到全國范圍;國科發火〔2008〕172號

2.對小型微利企業實行低稅率優惠政策;3.將環保、節水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擴大到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4.新增對創業投資機構、非營利公益組織等機構的優惠政策。保留1.保留對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電力、水利等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2.保留對農林牧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73擴大1.將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低稅率優惠擴大替代1.用特定的就業人員工資加計扣除政策替代現行再就業企業、勞服企業直接減免稅政策;2.用殘疾職工工資加計扣除政策替代現行福利企業直接減免稅政策3.用減計綜合利用資源經營收入替代現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直接減免稅政策。過渡1.對五個經濟特區和浦東新區新稅法實施后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予以“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2.西部大開發地區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在2010年到期之前繼續執行。取消1.取消生產性外資企業“兩免三減半”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兩免”等所得稅定期減免優惠政策;2.取消外資產品出口企業減半征稅優惠政策;3.外資企業再投資退稅政策4.取消部分區域低稅率優惠政策;5.取消國產設備投資抵免政策74替代1.用特定的就業人員工資加計扣除政策替代現行再就業企業、第五講源泉扣繳法/條例5章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75第五講源泉扣繳法/條例5章股息紅利等源泉扣繳-扣繳義務人的確定無機構的非居民企業取得境內所得采用由支付人源泉扣繳制度。幾種扣繳方式:法定扣繳、指定扣繳、特定扣繳等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76源泉扣繳-扣繳義務人的確定無機構的非居民企業取得境內所得采用指定扣繳條例第一百零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可以指定扣繳義務人的情形,包括:(一)預計工程作業或者提供勞務期限不足一個納稅年度,且有證據表明不履行納稅義務的;(二)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且未委托中國境內的代理人履行納稅義務的;(三)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或者預繳申報的。前款規定的扣繳義務人,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指定,并同時告知扣繳義務人所扣稅款的計算依據、計算方法、扣繳期限和扣繳方式。77指定扣繳條例第一百零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可以指第六講特別納稅調整法/條例6章強化反避稅手段,提高稅法的威懾力注意:反避稅措施主要針對跨國關聯交易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

78第六講特別納稅調整法/條例6章78特別納稅調整主要內容:轉讓定價管理成本分攤預約定價受控外國企業防范資本弱化一般范避稅條款罰則79特別納稅調整主要內容:轉讓定價管理79特別納稅調整-受控外國企業規則明顯低于指受控外國企業的實際稅負,低于新稅法規定稅率的50%。對受控外國企業,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

關于簡化判定中國居民股東控制外國企業所在國實際稅負的通知國稅函[2009]37號中國居民企業或居民個人能夠提供資料證明其控制的外國企業設立在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亞、印度、南非、新西蘭和挪威的,可免于將該外國企業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利潤視同股息分配額,計入中國居民企業的當期所得。

80特別納稅調整-受控外國企業規則明顯低于指受控外國企業的實際稅一般反避稅條款—慎用條例第一百二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所稱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81一般反避稅條款—慎用條例第一百二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特別納稅調整-處罰規定稅務機關按照規定做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按日加收利息。利率水平:按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對企業能夠有效地按照相關規定提供有關資料的,利息可只按前款規定的基準利率計算。82特別納稅調整-處罰規定稅務機關按照規定做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特別納稅調整-處罰規定條例第一百二十三條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83特別納稅調整-處罰規定條例第一百二十三條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

第七講征收管理法/條例7章特別提示

一、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應優先適用本章對納稅地點、匯總繳納、納稅年度、納稅方式等問題作出的特別規定;二、除本法規定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84第七講征收管理法/條例7章84納稅地點

稅法第五十條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財預[08]10號和國稅發[08]28號)稅法第五十一條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所得,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85納稅地點

稅法第五十條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納稅時限

稅法第五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

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稅法第五十四條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86納稅時限

稅法第五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納稅時限

稅法第五十五條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稅法第四十條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的稅款,應當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內繳入國庫,并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

87納稅時限

稅法第五十五條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法第五十條第2款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企業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當統一核算應納稅所得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犊绲貐^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國稅發[2008]28號文件匯總納稅所得稅處理原則:“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

88法第五十條第2款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8]28號

鐵路運輸企業等繳納所得稅未納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圍的企業,不適用本辦法??倷C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倷C構和分支機構應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預繳,50%由總機構預繳??倷C構預繳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庫,25%預繳入中央國庫,按照財預[2008]1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進行分配。各分支機構不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倷C構和分支機構均應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接受所在地稅務機關的監督和管理。關于推廣應用匯總納稅信息管理系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41號

89《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申報管理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44號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01號

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801號90申報管理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第八講

則國發〔2007〕40號國務院

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39號國務院

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91第八講附則國發〔2007〕40號國務院

關于經企業所得稅法及條例講解主講人:侯江玲高級會計師、注冊會計-mail:houjiangling2003@92企業所得稅法及條例講解主講人:侯江玲1新稅法特點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并適當降低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和規范的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統一的稅收征管新稅法(主席令第63號)及實施條例(國務院令512號)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93新稅法特點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2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總體要求分類管理,優化服務,核實稅基,完善匯繳,強化評估,防范避稅。關系:基本方法、基本要求、核心工作關鍵環節、重要手段、重要內容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

企業所得稅稽查同樣要求體現分類稽查特點94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總體要求分類管理,優化服務,核實稅基,完善匯關于做好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55號三、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和征管問題

對新稅法實施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有關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違背新稅法規定原則,在沒有制定新的規定前,可以繼續參照執行;對新稅法實施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有關的政策性文件,應以新稅法以及新稅法實施后發布的相關規章、規范性文件為準。

95關于做好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關于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86號

為做好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現就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的規定,認真做好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及時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事項,切實提高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質量。

二、對于2009年5月31日后確定的個別政策,如涉及納稅調整需要補退企業所得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稅務機關補正申報,不加收滯納金和追究法律責任。

三、本通知僅適用于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96關于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第一講總則(法/條例第1章)主要內容:界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確立企業所得稅的管轄范圍設立企業所得稅的稅率97第一講總則(法/條例第1章)主要內容:6一、納稅義務人(一)基本規定納稅義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取得收入的其他組織。(法一條,條例二條)依照中國法律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適用。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98一、納稅義務人(一)基本規定7(二)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1、國際稅收管轄權的兩個基本概念居民稅收管轄-屬人原則下的全面納稅義務,對我國居民企業就其來源于境內和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征稅(法三條)所得來源地管轄-屬地原則下的有限納稅義務,對非居民企業僅就來源于境內的所得征稅(法三條,條例五-八條)2、居民企業的判定標準

99(二)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1、國際稅收管轄權的兩個基本概念8居民企業的判定標準(法二條,條例三、四條)注冊地或實際管理機構在境內其中: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

實質性

全面

管理和控制的機構。關于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

100居民企業的判定標準(法二條,條例三、四條)注冊地或實際管理機國稅發[2009]82號

境外中資企業(境內企業控股、境外注冊)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應判定其為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居民企業(一)企業負責實施日常生產經營管理運作的高層管理人員及其高層管理部門履行職責的場所主要位于中國境內;(二)企業的財務決策(如借款、放款、融資、財務風險管理等)和人事決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決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批準;(三)企業的主要財產、會計賬簿、公司印章、董事會和股東會議紀要檔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國境內;(四)企業1/2(含1/2)以上有投票權的董事或高層管理人員經常居住于中國境內。對于實際管理機構的判斷,應當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

101國稅發[2009]82號境外中資企業(境內企業控股、境外注3、非居民企業判定標準不符合居民企業標準的為非居民企業有機構場所的非居民(法二條三款、條例五條)

--與居民企業大致相同的稅收待遇無機構場所的非居民

--僅就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納稅(稅法第三條第三款)1023、非居民企業判定標準不符合居民企業標準的為非居民企業114、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條例第五條)(一)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二)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三)提供勞務的場所;(四)從事建筑、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五)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非居民企業委托營業代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該營業代理人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1034、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條例第五條)(一)管5、所得來源地的判定標準(條例七條)銷售貨物和提供勞務所得:交易/勞務活動發生地利息所得:支付利息機構所在地股息紅利所得:分配機構所在地

租金所得:實際支付機構所在地

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所在地和動產轉讓機構所在地權益性資產轉讓以被投資機構所在地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支付機構/個人所在地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1045、所得來源地的判定標準(條例七條)銷售貨物和提供勞務所得:二、扣繳義務人法定扣繳:稅法第三十七條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指定扣繳:稅法第三十八條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特定扣繳:稅法第三十九條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應當扣繳的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繳納。納稅人未依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從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項目的支付人應付的款項中,追繳該納稅人的應納稅款。

105二、扣繳義務人法定扣繳:稅法第三十七條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國地稅征管范圍調整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以2008年為基年,2008年底之前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自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作調整。2009年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同時,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業的所得稅征管范圍實行以下規定:

(一)企業所得稅全額為中央收入的企業和在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二)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除上述規定外的其他各類金融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企業所得稅仍由國家稅務局管理。關于明確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50號:還應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其他非居民企業

106國地稅征管范圍調整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二、對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一)境內單位和個人向非居民企業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的,該項所得應扣繳的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分別由支付該項所得的境內單位和個人的所得稅主管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負責。

(三)按稅法規定免繳流轉稅的企業,按其免繳的流轉稅稅種確定企業所得稅征管歸屬;既不繳納增值稅也不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暫由地方稅務局管理。(五)2009年起新增企業,是指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1號)及有關規定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成立的企業。

107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三、稅率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條例減征為10%)。第二十八條: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符合條件的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108三、稅率第四條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17減免稅額--法定稅率與實際執行稅率的差額部分財稅[2008]1號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兩免三減半或10%;六加一地區新設立的高新企業:兩免三減半(國發[07]40號)老企業過渡優惠稅率:原15%--18%、20%、22%、24%、25%;原24%和33%--25%(國發[07]39號、財稅[08]1號、財稅[08]21號)109減免稅額--法定稅率與實際執行稅率的差額部分財稅[2008]第二講應納稅所得額(法/條例2章)

主要內容:一般規定(法5條/條例1節)收入(法6、7條/條例2節)扣除(法8-10條/條例3節)資產的稅務處理(法11-16條/條例4節)110第二講應納稅所得額(法/條例2章)

主要內容:19一、一般規定(一)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法第五條(二)納稅調整原則(稅法優先原則)法21條(三)權責發生制原則條例第九條(四)實質課稅原則111一、一般規定(一)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法第五條20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

內資原規定=收入總額-扣除項目總額內資原申報表上=(收入總額-扣除)-允許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免稅收入(國稅發[2006]56號)新稅法=[(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扣除]-允許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新稅法第5條)新申報表上=會計利潤總額+納稅調整-允許彌補以前年度虧損112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

內資原規定=收二、收入應稅收入總額的確定(法第六條)會計上收入的確定原則實施條例中分收入不同形式的確認(條例二章二節)免稅收入(法26條/條例82、83條)和不征稅收入(法7條/條例26條)113二、收入應稅收入總額的確定(法第六條)22收入總額:企業以各種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一)銷售貨物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

114收入總額:企業以各種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一)銷售貨物收收入的確認銷售貨物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時間、計量(不同結算方式)提供勞務收入:

---不跨年度收入---跨年度收入:交易結果能可靠估計的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收入確認遵循權責發生制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115收入的確認銷售貨物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時間、計量(不同結算方收入的確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以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時間確定收入的實現;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確認條件一致,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承租人/特許權使用人應付款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三、關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確認)接受捐贈收入,應當在實際收到捐贈資產時確認收入的實現;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以企業分得產品的時間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116收入的確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收入(續)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條例22條視同銷售

條例25條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117收入(續)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續)稅法第四十一條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118收入(續)稅法第四十一條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不征稅收入:稅法第7條

(一)財政撥款;(二)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關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36號

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

財政部關于公布2008年全國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的通知財綜[2009]12號

119不征稅收入:稅法第7條

(一)財政撥款;28免稅收入:稅法第26條(一)國債利息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120免稅收入:稅法第26條(一)國債利息收入;29三、稅前扣除(一)稅前扣除的基本結構一般肯定條款:法第8條,確定了稅前扣除的相關性、合理性原則特殊否定條款:法第10條,規定不得扣除范圍。特殊肯定條款:規定特定費用支出扣除的方法和限制條件法第9條等121三、稅前扣除(一)稅前扣除的基本結構30(二)稅前扣除的基本原則真實性相關性合法性合理性注意:其他原則同樣遵循122(二)稅前扣除的基本原則真實性31(三)稅前扣除的主要內容納稅人經營活動中發生各項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稅法所指的成本和費用的概念與一般會計意義上的概念有所不同。123(三)稅前扣除的主要內容納稅人經營活動中發生各項支出包括成本不得扣除項目法第10條(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二)企業所得稅稅款;(三)稅收滯納金;(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六)贊助支出;(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124不得扣除項目法第10條(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稅前扣除的主要內容-工資薪金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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