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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XX省中醫重點專科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省中醫重點專科(含中西醫結合重點專科,下同)管理,充分發揮重點專科的帶動和引領作用,促進我省中醫專科能力建設,提升中醫臨床診療技術水平,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中醫重點專科的申報、遴選、建設、評審、確認和管理等。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中醫重點專科是指具有中醫特色明顯、臨床療效顯著、人才梯隊合理、技術創新能力較強、管理科學規范等優勢,中醫診療技術水平和臨床服務能力達到省內領先水平的專科。第四條

省中醫重點專科堅持自主申報、公平競爭、鼓勵先進、擇優遴選、統籌兼顧、合理布局的原則,實行重點扶持、定期考評、動態調整的管理機制。省中醫重點專科每5年為一管理周期。第五條

申報單位根據省中醫藥主管部門的申報通知,確定申報專科,填寫申報書。省屬省管醫療機構將申報書直接報送省中醫藥主管部門,其他醫療機構報送設區市中醫藥主管部門審核,設區市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對申報專科進行初審,擇優推薦報送省中醫藥主管部門。省中醫藥主管部門對申報專科組織遴選,確定省中醫重點專科建設項目,3年建設期滿后,經評審合格的確認為“XX省中醫重點專科”。第六條

新申報省中醫重點專科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原則上為三級醫療機構的中醫或者中西醫結合專科;(二)專科中醫特色優勢明顯,有獨特的技術和專長,在中醫學術思想、臨床診療技術、醫療服務水平、專科中藥制劑、科研創新能力等方面達到同類專科先進水平,并具有發展潛力;(三)學科帶頭人在省內本專業學術領域有一定知名度,在專科發展中能起領頭作用;(四)人才形成梯隊,年齡結構、知識結構、職稱結構及學歷結構比例合理,有一支素質較高的后備人才隊伍;(五)具有滿足本專科業務需要的設施和設備;(六)有獨立病區,科室病床數≥40張,病床使用率≥85%,具有較強的醫療服務和醫療技術輻射能力。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的專科建設管理規范中有具體要求的,最低床位數從其規定;(七)除省屬省管醫療機構申報的專科外,應當為市級中醫重點專科;(八)經重點扶持和建設后能達到省中醫重點專科水平。第七條

截至申報當年,3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省中醫重點專科:(一)違反規定擅自開展醫療技術項目;(二)發生經鑒定為二級以上醫療事故且醫療機構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發生醫療損害造成患者五級以上傷殘,且醫療過錯行為在產生損害后果中的原因力為完全或者主要因素;或者經人民法院審理確認造成患者五級以上傷殘,且醫療機構承擔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三)在醫德醫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或者發生重大違法事件。第八條

申報專科應當恪守誠信原則。凡在申報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者違規行為的,取消其資格;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下一周期的申報資格,通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并納入誠信體系管理。第九條

省中醫藥主管部門建立省中醫重點專科專家庫。專家庫由專業技術專家和醫療管理專家組成。專家庫成員應當受聘于三級醫院,擔任相應專業高級衛生技術職務3年以上,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較強的業務能力、良好的職業道德,在本專業領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能夠勝任省中醫重點專科評審工作。第十條

專家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廉潔自律和工作紀律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對違反有關規定且造成不良后果的專家,由省中醫藥主管部門取消其專家資格,同時取消其參與省中醫藥主管部門各類專業評審的資格,通報其所在單位,并納入誠信體系管理。第十一條

省中醫藥主管部門從專家庫中抽取相應專業專家組成遴選專家組,采取審核材料的方式,對申報的專科從基本條件、建設的依據和必要性、目標的先進性和科學性、建設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遴選,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進行現場審核。對達到省中醫重點專科建設標準基本要求的專科,經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或者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確定為省中醫重點專科建設項目。省中醫重點專科建設標準由省中醫藥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二條

專科建設項目所在單位應當將省中醫重點專科建設與單位整體發展規劃有機結合,按照省中醫重點專科建設標準和專科建設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加強專科基礎設施建設,強化科室管理,提高專科人才隊伍素質,提升重大疑難疾病診療水平,推動專科診療技術創新,增強醫療服務輻射能力。項目建設期間,確需調整專科建設方案的,專科建設項目所在單位應當將調整方案的原因、內容、實施計劃等逐級報送省中醫藥主管部門,經省中醫藥主管部門同意后,進行相應調整。專科建設項目所在單位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專科建設工作總結及當年工作計劃,逐級報送省中醫藥主管部門。第十三條

專科建設經費以地方政府投入為主,專科建設項目所在單位應當在年度預算內予以專項安排,省中醫藥主管部門對省中醫重點專科建設項目予以適當補助。鼓勵多渠道爭取建設經費。第十四條

省中醫重點專科建設項目經費及其配套經費的使用應當嚴格遵守《XX省省級中醫藥事業發展專項資金補助辦法》,主要用于該專科關鍵設備購置、人才培養、診療規范研究制定、臨床新技術引進與開發、院內中藥制劑研發、學術交流與協作、適宜技術推廣等。第十五條

專科建設項目建設期滿后3個月內,其所在單位按照省中醫重點專科建設標準完成自評,并逐級向省中醫藥主管部門提交自評報告,提出項目評審書面申請。省中醫藥主管部門從專家庫中抽取相應專家組成評審專家組,依據省中醫重點專科建設標準,采取材料審核、醫院數據監測評價和實地檢查等相結合的方式,重點對建設期滿專科的建設方案執行、目標任務完成、項目實施效果、經費使用等情況進行考核,形成專家評審意見。第十六條

省中醫藥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對通過評審的專科建設項目,經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或者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確認為“XX省中醫重點專科”;對未通過評審的專科建設項目,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達到建設目標的,取消其下一周期申報資格。第十七條

省中醫藥主管部門對省中醫重點專科運行情況開展不定期檢查或者隨機抽查。對檢查或者抽查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連續兩次檢查或者抽查考核不合格的,撤銷其省中醫重點專科資格,并取消其下一周期的申報資格。設區市XX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將省中醫重點專科建設和管理作為中醫藥工作的重要內容,完善激勵政策、制定配套措施,加強日常管理與指導。省中醫重點專科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填寫省中醫重點專科年度運行情況表,將本專科上一年度運行情況,經所在單位審核,逐級報送省中醫藥主管部門。第十八條

省中醫藥主管部門對省中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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