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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扣留相關問題梳理一、交警為什么要扣留車輛?扣留車輛是為了收集證據、查明案情,進而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及原因責任進行認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條第2款規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第146號令,下同)第39條規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可見,交通警察扣留車輛只是收集證據的需要。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當事人有其他違法行為,因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代替駕駛、違法行為尚未消除、需要調查或者證據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而采取扣留車輛的強制措施。《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第157號令)第27條規定,有以下違法情形的,也會被扣留機動車:(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條)(二)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條)(三)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條)(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條)(五)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六)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條)(七)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八)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條)二、拖車費用由誰來承擔?交通警察采取強制措施扣留車輛的行為,拖車費用應該由作出決定的交警部門來承擔。如果涉及事故施救行為,應屬事故損失,由責任當事方承擔。施救費用屬于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三、車上所載的貨物會不會被扣留?《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39條第2款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上述條款可以理解為:1.扣留事故車輛時,除違法物品外不得扣留車輛所裝載的貨物。嚴禁扣留貨物作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抵押。2.為調查需要應核實車輛所載貨物的重量、體積,以確定車輛是否超載、貨物損失多少等事故事實。3.對于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第149號令,下同)有關規定辦理。《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91條規定:對容易腐爛變質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危險物品,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在拍照或者錄像后依法變賣或者拍賣,變賣或者拍賣的價款暫予保存,待結案后按有關規定處理。對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存放在符合危險物品存放條件的專門場所。對屬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物,應當在登記、拍照或者錄像、估價后及時返還,并在案卷中注明返還的理由,將原物照片、清單和領取手續存卷備查。對不宜入卷的物證,應當拍照入卷,原物在結案后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摘自楊潤凱編著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釋義與案卷制作規范》)四、存車費用由誰承擔?《行政強制法》第26條規定,“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8條規定,“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當事人不需要承擔交通警察扣留車輛產生的停放費用。但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因當事人逾期未領取而產生的停車費用是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的。五、車輛被扣多久可以放行?因為其他違法行為被扣留的車輛,在違法行為消除或及時處理后就會放行,下面我們主要介紹因收集證據被扣留的事故車輛多久會放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9條規定,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第51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第55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進行審核,并在收到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當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檢驗、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公正、客觀的;(二)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三)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四)故意作虛假鑒定的;(五)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六)檢材虛假或者檢材被損壞、不具備鑒定條件的;(七)其他可能影響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公正、客觀的情形。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在收到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之日起三日內重新委托檢驗、鑒定。第56條規定,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托檢驗、鑒定。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不具有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原辦案單位作出不準予重新檢驗、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檢驗、鑒定事項,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第58條規定,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合法的車輛扣留期限為:扣車后至作出委托鑒定3日(超過3日委托需支隊審批)+首次鑒定期間30日(如延長再+30日)+送達鑒定意見5日(或交警審查后3日重新鑒定)+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期間3日+重新鑒定期間30日(如延長再+30日)+鑒定結論確定后5日(注:30日是指自然日,其余是指工作日);六、調解以后達不成協議,或者不履行事故處理過程中,交警的主要工作是對事故的事實及形成原因進行調查,認定雙方責任。至于調解,是當事人雙方的事情,屬于民事賠償的范圍。必須要雙方當事人都同意調解,并且提出書面申請,交警部門才可以受理。如果說達不成協議,或者不履行協議,那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交警不會因為達不成協議,或者不賠償而繼續扣留車輛。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5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因為違法行為而被采取強制措施扣留車輛的,違法行為處理完畢后應放行。七、當事人不領取車輛怎么辦?《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8條第3款規定,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可根據不同的情形分別進行處理:對于扣留的機動車未達到報廢標準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該機動車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對于扣留的車輛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條和第100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應將車輛予以收繳,強制報廢。(摘自楊潤凱編著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釋義與案卷制作規范》)相關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被扣留的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并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該機動車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非法拼裝的機動車予以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予以報廢;機動車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146號令)第三十九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嚴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扣留的事故車輛。第四十九條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對精神疾病的鑒定,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第五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進行審核,并在收到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當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檢驗、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公正、客觀的;(二)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三)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四)故意作虛假鑒定的;(五)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六)檢材虛假或者檢材被損壞、不具備鑒定條件的;(七)其他可能影響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公正、客觀的情形。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在收到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之日起三日內重新委托檢驗、鑒定。第五十六條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托檢驗、鑒定。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不具有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原辦案單位作出不準予重新檢驗、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檢驗、鑒定事項,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第五十八條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157號令)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二)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三)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五)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六)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七)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八)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對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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