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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專心---專注---專業專心---專注---專業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專心---專注---專業中國物業管理協會章程(經中國物業管理協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中國物業管理協會(簡稱“中國物協”,英文名稱CHINAPROPERTYMANAGEMENTINSTITUTE,縮寫為CPMI)是由全國與物業管理行業有關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國。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改革開放,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本著務實、開放、服務、創新的工作原則,為政府、行業和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和會員的建議和訴求,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引導誠信自律,規范物業管理行業執業行為,營造良好市場環境;為推動物業管理行業高質量發展、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美好生活愿望而不懈努力。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本會的網址:。第二章

業務范圍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一)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或委托,參與物業管理行業法律、法規、行業標準,以及宏觀調控、產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準入條件等研究制定,開展誠信管理和從業人員水平評價。積極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和會員訴求,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二)建立物業管理行業自律機制,制定行規行約,開展信用評價,推動物業管理行業誠信體系建設。(三)推動行業標準化建設,組織制定團體標準,開展團體標準達標認證。(四)根據授權開展物業管理行業調查統計,掌握和分析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統計分析行業和企業經濟指標,開展企業測評,開展行業勞動力價格監測,發布行業和企業發展報告。(五)開展行業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推動研究和科技成果的轉化和落地。組織建立行業專家庫;開展課題研究并撰寫課題報告;收集、整理、發布行業最新科技動態和科研成果;依照有關規定編撰業務規范、操作指南等指導性書籍;指導高等院校開展物業管理專業學科建設。(六)倡導綠色環保理念,引導物業服務企業應用先進科學技術、綠色建筑等相關標準和實踐以及能源管理體系,在物業設施設備全生命周期開展節能降耗。(七)結合行業特點和專業優勢,引導和鼓勵會員單位貫徹落實鄉村振興戰略,建設美麗鄉村;聚焦脫貧攻堅戰略,積極參與精準扶貧相關工作。(八)創新行業人才培養和行業人才評價模式,組織開展物業管理專業培訓,依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行業技能競賽。(九)提供技術、管理、政策法規等專業培訓和咨詢服務。(十)受政府部門委托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行業交易會、展覽會、博覽會等。(十一)建立物業管理糾紛調解機制,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物業管理糾紛調解中的專業優勢,積極化解物業管理糾紛,維護行業市場秩序。(十二)開展行業宣傳工作,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聯系,正確引導社會輿論,提高社會公眾物業管理意識,維護行業聲譽。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主辦《中國物業管理》雜志和中國物業管理協會網站、微信公眾號,為會員提供行業信息服務。(十三)建設行業國內外交流服務平臺,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加強與物業管理相關行業協會之間的溝通與協調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十四)團結和組織本會會員,在職責范圍內,廣泛開展物業管理、白蟻防治、房屋安全鑒定、物業維修資金研究、物業設施設備管理、標準化建設等方面的工作。(十五)承接政府管理部門授權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項,開展行業協會宗旨允許的其他業務。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第三章

會員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本會歡迎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或社團法人資格,從事物業管理經營、白蟻防治、房屋安全鑒定、物業維修資金研究、物業設施設備管理、標準化建設、人力資源管理、金融投資、法律顧問咨詢、智能化建設,以及行業相關研究機構、大專院校等與物業管理行業有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加入協會。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一)擁護本會的章程;(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三)支持本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四)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或社團法人資格;(五)在本會的業務范圍內具有一定影響力;(六)有良好的誠信經營、社會信用記錄。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一)申請單位提交入會申請材料;(二)經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討論通過;(三)秘書處印發《關于批準入會的通知》并頒發會員證書。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三)本會組織活動的參與權;(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五)反映會員服務訴求;(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二)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三)按規定繳納會費;(四)協助本會開展行業發展研究、統計調查、團體標準制定和實施等工作;(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六)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一)警告;(二)通報批評;(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四)除名。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員資格相應終止:(一)主動申請退會的;(二)企業法人主體發生終止的;(三)

1年以上無故未繳納會費的;(四)受到本會取消會員資格處分的。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會員資格終止時,本會秘書處將注銷原會員單位所持會員證書,并進行公告。第十六條

本會建立會員檔案,對會員進行動態化、網絡化管理。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檔案,并向會員公告。第四章

組織機構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八)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十)決定終止事宜;(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會員代表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1/3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代表的1/2;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三)選舉或罷免監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四)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五)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第二節

理事會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總數的1/3,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執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二)為協會理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三)所在單位和本人在當地具有一定的行業影響力;(四)熱愛物業管理行業,積極參與和支持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五)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從業履歷和信用記錄;(六)能夠自覺履行理事義務。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一)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3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二)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調整。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十一)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十二)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每屆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負責人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第三十條

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3。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事項。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51。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第三十五條

經會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第四節

負責人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10-23名,秘書長1名,負責人總數不得超過常務理事人數的1/2。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二)遵守本會章程,積極參與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關心行業發展;(三)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四)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五)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七)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八)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第三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第四十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四)主持召開駐會會長辦公會議,處理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的重要事務及秘書處提交審議的事項。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由理事會推選駐會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第四十一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一)主持秘書處各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協調各分支機構和所屬機構開展工作;(二)提名副秘書長、分支機構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三)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四)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審議并組織實施;(五)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并組織實施;(六)擬訂協會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四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并至少保存10年。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第五節

監事會第四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第四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第六節

分支機構第四十九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分支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第五十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并以“分會”“專業委員會”“技術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字樣結束。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第五十三條

分支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第五十四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費繳納標準與管理辦法、會員代表產生辦法,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第五十六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五十七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第五十八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五十九條

本會收入來源:(一)會費;(二)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六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第六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非營利事業。第六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六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六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第六十五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第六十六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第六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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