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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文檔可自由復制編輯合同概念: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法》的合同是除身份關系以外的民事合同,當然主要是債權合同。合同法適用于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所實施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2、合同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和內容。3、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民事法律行為,而非單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也不同于事實行為。4、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一致。合同的本質——當事人之間的法律,是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基礎,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的權利義務關系。案例:好意施惠關系是否為合同關系?(二)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所謂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所謂單務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僅有一方負擔給付義務的合同。分類意義:在是否適用履行抗辯權上不一樣。風險承擔上不一樣。合同被解除、確認無效、被撤銷時,雙務合同存在互為返還給付問題,單務合同不存在。(三)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以合同當事人取得利益是否付出相應代價為標準一般公認的無償合同有:贈與合同、借用合同、保證合同以下合同可以為有償,也可以為無償:委托合同、保管合同、民間借貸合同分類意義:注意義務不同對主體要求;可否行使撤銷權上以及有無返還義務上不同;另外,善意取得的構成需以第三人與無權處分人之間有償為要件。單務、雙務合同的區分,非常類似于有償、無償合同的區分,一般而言,單務合同也即無償合同,雙務合同也即有償合同,但并非一一對應關系。(五)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根據雙方達成意思表示一致之后是否需要交付標的物合同才能成立為標準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確定,通常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及交易而定。買賣、銀行借貸、建筑工程承包;小件寄存、民間借貸、借用;區分意義:確認合同成立時間及生效時間所謂合同的成立,是指締約人為意思表示并達成合意的狀態。要約+承諾一致的意思+表示=合意合同成立區分: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訂立1)動態及靜態:(2)過程及結果: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包含了要約邀請、要約、反要約、承諾、締約過失責任、合同成立等多個法律行為和法律制度。二、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如下條件:(合并)第一,存在雙方或多方訂約當事人。第二,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1.要約的撤回要約人在發出要約以后,未達到受要約人之前,有權宣告取消要約。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時與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便能產生撤回的效力。2.要約的撤銷: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生效以后,將該項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效力歸于消滅。撤銷的時間:我國《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3.要約撤銷與要約撤回的區別(1)時間上(2)要約是否生效上(3)各國對是否可以隨意撤回和撤銷要約的態度不一樣。招標公告格式合同,又稱為定式合同、定型化合同或者標準合同,是采用格式條款(第39.2)訂立的合同的簡稱,是指合同條款(并不一定是全部條款)由當事人一方事先擬訂,并在訂立時未與對方當事人協商,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全部不同意的合同。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約具有廣泛性、持久性和細節性2、格式合同的條款具有單方事先決定性。3、格式合同的條款具有不變性。4、格式合同以書面明示為原則。5、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經濟生活的某一方面往往具有絕對的優勢地位。格式條款在下列情況下無效:2、合同中的下列條款也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3、格式條款免除己方主要責任和義務的;4、格式條款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一、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法律后果。對于已經成立的合同而言,它的效力可以是生效、無效、可撤銷或效力待定四種形態。1、簽訂合同的主體必須合法,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3、合同的內容與目的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是指不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除此之外,合同在內容上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避稅、跑關系、串通投標、壟斷價格等4、合同的形式合法,手續(登記、審批、決議等)完備。無效合同一、概念無效合同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無效合同是指理論意義上的無效合同。一般意義上的無效合同的狹義上的,也是法律意義上的無效合同。是指嚴重違反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無效合同的特征1、自始無效(合同一旦確認無效,就將產生溯及力,使合同自訂立之時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2、當然無效:即不論是否經過法院、仲裁庭確認,都是無效的。(通常是:由法院和仲裁機構不待當事人請求合同無效,便可以主動審查合同時否具有無效的因素,如果發現合同屬于無效合同,便主動確定該合同為無效合同。但該合同無論是否經過法院、仲裁機構的確認,一旦在事實上屬于無效合同,就當然無效)3、確定無效:即無法經過當事人的補充、補正行為使之有效4、絕對無效:即無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是指當事人在訂立無效合同后,不得依據合同實際履行,也不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可撤銷合同是指因具有某種事由,合同一方當事人可以撤銷其合同,使該合同自始便沒有法律約束力。若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不依法行使撤銷權,則該合同仍然有效。可撤銷合同主要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允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需經有權人表示追認才能生效。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包括以下類型(主要是合同主體不合格)A、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訂立的合同B、無代理權人訂立的合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將自己的給付暫時保留的權利,即當事人一方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權,暫時拒絕履行其義務的權利,它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履行抗辯權。二、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概述《合同法》第66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二)含義有四層含義、分別規定了四項規則:(1)第一項含義就是說在當事人互負債務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話,應當同時履行。這正是全面履約原則的要求。(2)第二項含義是雙方所負的債務之間具有相應性。(3)第三項含義是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到了清償期。首先,這就要求雙方當事人互負的債務必須是有效的,債務本身沒有發生爭議。其次,盡管雙方所負的債務是存在的,但如果雙方債務未同時到期,也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只能行使期限利益的抗辯權。(4)第四項含義是對方能夠履行但未履行或未適當履行債務。若發生了不可抗力……同時履行抗辯權本質上是一種拒絕權。(三)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應符合下列構成要件1.須由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2.雙方債務無先后順序之分3.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已屆清償期4.對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完全5.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四)同時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效力1、一經行使,在實體法上,發生阻卻他方請求權的效力,即他方未履行前可拒絕自己給付,俗稱“一手交錢,一手交貨”;2、但也沒有請求他方先為給付的效力,即同時履行抗辯權是相互的。三、不安抗辯權(一)概念又稱保證履行抗辯權,也有學者稱異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具有先為給付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當對方財產明顯減少,不能保證對待給付時,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第69條當事人依照本法第68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即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同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二)不安抗辯權成立的條件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2、一方有先給付義務,行使該權利的人為先給付義務人。3、先給付義務人的債務已屆期滿。4、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5、后給付義務人未提供適當擔保(三)不安抗辯權的行使1、在行使權利時應為舉證責任。當舉證證明存在第68條之一者,先給付義務人可以“中止履行”但應及時為通知義務;不能證明者,中止履行的先給付義務人負違約責任;2、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或恢復履行能力的,應即恢復履行;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不恢復履行的,應負違約責任。3、惟對方既不適當提供擔保亦未在合理期限恢復履行能力的,先給付義務人才能解除合同。(四)不安抗辯權的效力1、后給付義務人未恢復履約能力前或未提供適當擔保前,先給付義務人有拒絕給付的權利2、后給付義務人恢復履約能力后或提供適當擔保后,先給付義務人有履行合同的義務3、后給付義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約能力且不能提供適當擔保,先給付義務人有權解除合同關于不安抗辯權相關案例:四、先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7條)(一)概念是指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或者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時,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先履行抗辯權屬于延期的抗辯權。思考:先履行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區別先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的區別(二)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要件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2、債務須有先后履行順序3、雙方債務均屆清償期4、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債的本旨例:張三與李四訂立了一個買賣合同,約定張三于10月1日前交貨,李四收到貨物后于10天內付款。張三于9月5日請求李四付款。李四拒絕。問題:李四拒絕的意思是否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三)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1、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約定或法律規定時(如給付有重大瑕疵或只做部分履行),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辯權需要明示;2、先履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辯權不需要明示;(四)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1、一經行使,即發生阻卻他方請求權的效力,即他方未先給付前,可拒絕自己給付,并不承擔違約責任。2、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補救措施,變違約為適當履行的情況下,抗辯權消失,后履行一方應當履行其債務。3、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影響后履行一方主張違約責任。二、債權人的代位權(一)概念根據《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例如,甲欠乙100萬元,丙欠甲50萬元,甲在其債權到期后,一直不行使對丙的債權,致使其無力清償對乙的債務,則乙可以代位行使甲的權利,督促丙履行其對甲的債務。代位權的特點是:第一,代位權是債權人(乙)代替債務人(甲)向債務人的債務人(丙)主張權利。(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例外)此種權利是法定的。第二,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甲欠乙100萬元,丙欠甲50萬元,乙行使甲的權利。以乙的名義行使甲的權利。第三,債權人代位權是于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而害及債權人權利時得行使的權利。第四,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到底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主張的債權應該由誰受領有分歧。《合同法》司法解釋第20條: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二)債權人代位權成立的要件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并屆期滿。2.須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第73條第2款)期滿并怠于行使其權利。(合同法解釋第12條、13條)“怠于行使”的含義是指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3.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4.須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三、債權人的撤銷權(一)債權人撤銷權的概念債權人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是指當債務人所為的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危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全債權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該行為的權利。撤銷權是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減少而致債權不能實現的現象出現。(二)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條件1.客觀要件。撤銷權成立的客觀要件為債務人實施了危害債權的行為。該要件包含以下意思:首先,債務人須于債權成立后實施行為。其次,債務人的行為須為使其財產減少的財產行為。再次,須債務人的行為有害債權。(三)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1、債權人的撤銷權由債權人行使。因撤銷權的行使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關系,因此,債權人的撤銷權,須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依訴訟方式為之。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額為限,因為行使撤銷權的目的是為了保全債權。2、撤銷之訴的地域管轄由被告(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六、合同的擔保一、債的擔保的概念債的擔保,是指法律為保證特定債權人利益的實現而特別規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財產保障債務人履行義務、債權人實現權利的制度。含義:第一,債的擔保是保障特定債權人債權實現的法律制度。第二,債的擔保是以第三人的信用(人的擔保)或者特定財產(物的擔保)或貨幣(定金)來保障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制度。第三,債的擔保是對債的效力的一種加強和補充,是對債務人信用的一種保證措施。擔保的5種方式: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三、擔保合同的成立方式:(一)在主合同中訂立擔保條款(二)在主合同之外單獨訂立書面的擔保合同(三)擔保人向債權人發出的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債權人接受的(四)保證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證人身份簽字所有擔保合同都是要式合同。上述方式中前3種,適用于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等擔保形式。第4種方式單獨適用于保證合同。思考:定金與預先給付的預付款的區別第一,作用不同。定金的主要作用為擔保合同債務的履行,是擔保方式;而預付款的主要作用是為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提供資金上的幫助,即為其履行合同債務創造條件,是合同履行的一部分。第二,地位不同。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并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預付款的協議為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預付款而未交付時,構成對主合同義務的違反。第三,法律后果不同。交付定金和收受定金的雙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時,適用定金罰則,即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喪失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雙倍返還定金;而交付和收受預付款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于此情況下預付款僅可抵作損害賠償金。第四,交付的方式不同。定金一般為一次性交付,而預付款可以分期交付。關于“三金”制度1.損害賠償金民事責任以補償性為首要目的,故合同法的損害賠償金也是以補償性為主,而以懲罰性為例外。《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的即是補償性損害賠償金,第2款規定的懲罰性損害賠償金也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是我國法上唯一的懲罰性損害賠償金。關于損害賠償金的范圍,損害賠償金包括積極損失與可得利益損失,其中可得利益損失金額又受到兩個限制:一是可預見規則限制;二是防止擴大規則限制(第119條)。2.違約金違約金具有如下特征:①違約金的數額是雙方預先確定的;②違約金是一種違約后的補救措施;③就遲延履行約定的違約金的支付獨立于履行行為之外。3.定金定金既是一種擔保方式,又是一種違約責任形式。定金在合同得到正常履行情形下,是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的。只有在給付定金方或接受定金方發生違約行為而適用定金罰則時,定金才起到了定金責任的作用。定金罰則的內容是:給付方違約時不得收回;接受方違約時雙倍返還。

一、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概念(合同法第91條)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實的發生,使合同所設定的權利義務在客觀上已不再存在。即合同關系歸于消滅。區別:大陸法系中合同終止與合同消滅的關系(中南政法大學陳小君書)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一)全面履行(清償)1、當事人:原則上,清償人應為債務人,受領人應為債權人,但存在代為清償(第65條)、代為受領的例外情形(第64條)。2、清償費用(二)合同解除1、概念廣義的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因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一方行使解除權或雙方通過協議提前終止合同,使合同關系提前消滅。狹義的合同解除是指單方行使解除權的合同解除。2、特征(1)以有效成立的合同為標的(2)必須具備解除的條件(3)原則上應該有解除行為解除的條件是合同解除的前提,我國法律未采取當然解除主義。解除行為的兩種類型:A、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B、解除權人發出解除的意思表示(4)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但其消滅是否具有溯及力(即是能夠溯及既往還是僅向將來)第97條思考:合同解除制度是解決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滅的問題。它與無效、撤銷、履行、撤回等制度的區別3、合同解除的方式(1)雙方協議解除合同(第93條第1款)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行為(2)單方行使解除權解除(第93條第1款及第94條)單方解除:是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包括法定解除權(第94條)和約定解除權兩種。約定解除(第93條第1款):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約定為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思考:雙方協議解除合同與約定解除合同的區別:A、時間上B、后果上3、合同解除的條件4、合同解除的程序(1)行使解除權的程序A、解除權的行使應符合法律規定(通知對方,自到達對方時解除;有異議者,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的效力)B、法律或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者,應遵循特別程序C、解除權的行使必須及時法律有規定期限的,從規定,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從特別約定。無,則適用合理期限(2)協議解除的程序不以解除權的存在為依據,以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為前提。(3)法院裁決的程序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解除合同,當事人無解除行為5、合同解除的效力(1)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2)合同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3)關于合同溯及力的問題如果合同解除有溯及力,發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如果合同解除沒有溯及力,則解除以前的、已經履行的部分當事人不負恢復原狀的義務。(三)抵銷1、概念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抵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包括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例1:現甲欠乙貨款100萬元,三年前乙欠甲借款100萬元,但已經過訴訟時效。現甲提出抵銷。問:能否發生抵銷效力?例2:如果乙提出抵銷,能否發生抵銷效力?例3:甲乙丙三人成立一合伙企業。丁欠合伙企業貨款10萬元,甲欠丁個人借款10萬元,均已到期。現丁提出:“甲不須還款,自己也不再付合伙企業的貨款了,兩訖了。”問:丁之主張有無道理?法院會否支持?2、法定(單方)抵銷的概念是二人互負同種類(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債務,且債務均已屆清償期,依照法律的規定,各自以自己的債權充抵對方的債權的清償,使雙方的債務在等額內相互消滅。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抵銷的權利,稱為抵銷權,它屬于形成權的一種。3、法定抵銷的條件(第99條)(1)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互享(合法有效的)債權(2)須雙方互負同種類的給付(性質上、品質上)說明:A、種類相同,如均為金錢之債,或均為交付同一種種類物等;B、非金錢之債,種類相同的,品質也應相同,如一級西湖龍井與二級西湖龍井原則上不能抵銷)(3)、須雙方的債權均已屆清償期(4)、須債務的性質或法律規定可以抵銷說明:A、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債務不得抵銷:禁止強制執行的債務、因故意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債務、約定應向第三人為給付義務的債務、違約金債務、賠償金債務等B、性質上不能抵銷的債務:如提供勞務的債務;不作為的債務;C、當事人約定不得抵銷的債務4、法定抵銷的方法(第99條第2款)抵銷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抵銷權為形成權,一經行使。通知對方即可,抵銷自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不以對方同意為要件)抵銷的通知不得附期限或附條件5、法定抵銷的效力:一經成立,即發生債的消滅。例:甲廠于10月4日到乙公司購買一批原料,當場提貨并付貨款2.5萬元。次日,甲廠因貨物質量不合格,將這批原料退回乙公司,乙公司簽收,但未退貨款。。10月7日,甲公司到乙公司購買電器一批,價款2.8萬元,提貨時與乙公司約定2日內付款。2日期滿,甲廠未付款。乙公司上門催收。甲廠認為前后債務相抵,只需要付3000元。雙方發生爭議,依據債的消滅原理,下列對此案的處理意見哪項是正確的?A、甲廠應先支付乙公司2.8萬元,再請求乙公司支付2.5萬元B、乙公司應先退還給甲廠2.5萬元,再請求甲廠付款2.8萬元C、甲廠支付乙公司3000元,雙方了結債務D、甲廠應支付乙公司1.4萬元,待乙公司退款2.5萬元后,再付給1.4萬元。6、合意抵銷(第100條)互負債務的當事人雙方協商達到意見一致,互相消滅對方債權。條件:只需雙方互負債務即可,至于雙方債務是否種類、品質相同,是否均屆期滿,是否過了訴訟時效,等等,在所不論,充分體現合同自由。(四)提存1、概念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合同的制度2、提存原因(第101條)3、提存的主體(提存人、提存受領人、提存機關)與客體4、提存的程序(1)由提存人提出申請,經提存機關批準后進行;(2)提存機關接受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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