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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精神衛生條例(修訂稿)

介紹汪曉暉2016年3月1上海市精神衛生條例(修訂稿)

介紹汪曉暉2016年3月2有待解決的主要問題組織管理與保障方面各級政府和各部門需要進一步明確職責,加強協調政府公共職能需要進一步明確,尤其需要加大投入保障服務體系需要進一步明確和完善服務提供方面人力資源需要進一步拓展,服務能力需要提高心理咨詢和心理治療的規范管理需要細化預防和社區精神衛生服務需要加強患者權益維護方面對患者的監護需要進一步落實患者基本權益和獲得及時醫療救治的權益需要加以強調缺少處監督罰措施,執行不力2有待解決的主要問題組織管理與保障方面32002年4月實施大陸第一部精神衛生地方法規2010年以來修訂呼聲逐步升高2011年5月啟動條例修訂工作2013年1-5月刑訴法修正案、精神衛生法頒布實施2014年2月形成征求意見稿2014年11月20日修訂通過

2015年3月1日實施上海立法及修訂背景修訂的必要性與可行性32002年4月實施大陸第一部精神衛生地方法規上4關于修訂思路結合上海實際,突出促進精神衛生服務均等化以及增進市民心理健康明確政府職責和相關政府部門在精神衛生管理服務工作中的職能,完善政府投入為主的保障措施明確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動員社會參與,強化多學科團隊服務倡導預防和健康促進,以及社區為基礎的服務,加強心理咨詢、心理治療、心理危機干預相關規范,細化社區康復服務相關管理要求關注對患者自主權和健康權的平衡保護44關于修訂思路結合上海實際,突出促進精神衛生服務均等化以及增(一)明確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

(一)明確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

66政府相關部門工作職責欠落實心理咨詢、心理治療的行業主管部門不明確心理咨詢師、心理治療師、專業社會工作者、康復治療師等專業技術人員在教育培訓、資質、執業、監督、考核晉升等方面缺乏明確規范疑似患者和流浪乞討患者的送、診、治、出、管、費用支付等方面部門協調不夠暢通社區康復設施的建設、維護、經費保障等責任不夠落實政府精神衛生經費投入不足,發動社會多渠道投入缺乏機制保障66政府相關部門工作職責欠落實心理咨詢、心理治療的行業主管部7《條例修訂》在《精神衛生法》有關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市和區縣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精神衛生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設和完善精神障礙的預防、治療和康復服務體系,統籌協調精神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等職責。(第三條)同時,規定市衛生計生部門主管本市精神衛生工作,區縣衛生計生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精神衛生工作。民政、公安、工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發展改革、財政、司法行政、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精神衛生工作。(第四條)7《條例修訂》在《精神衛生法》有關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8《全國精神衛生工作體系發展指導綱要(2008年-2015年)》(十三)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共同推進精神衛生工作發展。──衛生部門負責制定精神衛生工作的規劃、規范、技術標準;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精神衛生專業機構、精神衛生專業人員的準入和管理;組織精神疾病預防、治療和康復工作的監督、檢查、評估和技術指導;開展精神疾病調查和信息收集;指導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開展精神衛生工作。──公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監控管理政策,依法做好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疾病患者的強制收治工作。──民政部門負責城市、農村貧困精神疾病患者醫療救助和生活救助有關工作;依照有關規定做好城市“三無人員”中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工作;依法做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中的精神疾病患者的救助工作,對救助期間突發精神疾病的受助對象,及時聯系醫療衛生機構,按照相關規定做好救治工作;負責服役期間患精神疾病的復員退伍軍人的安置和救治工作;開展精神殘疾者生活、職業技能康復工作。──人事部門會同衛生部門及有關部門,制定從事精神衛生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的有關政策措施。──勞動保障部門促進職工中精神疾病患者平等就業,防止針對精神疾病患者的就業歧視,維護其合法的勞動權益,保證就業的精神疾病患者平等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并享受相應的待遇;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中精神疾病患者的就醫管理,切實保障參保人員的合理醫療需求。

8《全國精神衛生工作體系發展指導綱要(2008年-2015年(二)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建設(二)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建設10《條例修訂》根據本市精神衛生服務體系的發展現狀,對精神衛生服務所包括的具體內容、精神衛生服務機構的類別以及各類精神衛生服務機構所提供的服務范圍等作了明確規定。(第九條至第十五條)10《條例修訂》根據本市精神衛生服務體系的發展現狀,對精神衛1111理想的精神衛生服務體系構架:心理健康促進/教育住院、門診服務社區精神衛生精神科干預項目個案管理與協調醫生幫助下的自我保健項目康復、教育、職業訓練社會支持網絡社區全方位參與預防早期干預急性期治療專科醫療全程治療康復精神病精神障礙公眾心理素質高低費用低高需求頻率1111理想的精神衛生服務體系構架:心理健康促進/教育住院、1212理想體系中的精神衛生服務團隊精神科醫師精神科護士專業社工師職業康復師心理治療師(臨床心理師)心理咨詢師(咨詢心理師)學校心理輔導員……12心理健康促進/教育住院、門診服務社區精神衛生精神科干預項目個案管理與協調醫生幫助下的自我保健項目康復、教育、職業訓練社會支持網絡社區全方位參與預防早期干預急性期治療專科醫療全程治療康復1212理想體系中的精神衛生服務團隊精神科醫師12心理健康促13第九條以精神衛生專科醫療機構和精神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為主體設置精神科門診或者心理治療門診的綜合性醫療機構、專門從事心理治療的醫療機構為輔助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精神障礙患者社區康復機構、精神障礙患者社區養護機構和心理咨詢機構等為依托的精神衛生服務體系。第十條精神衛生服務內容包括:(一)精神障礙的預防;(二)心理咨詢;(三)心理治療以及精神障礙的診斷與治療;(四)社區精神康復和慢性精神障礙患者養護;(五)有助于市民心理健康的其他服務。13第九條第十條精神衛生服務內容包括:(三)心理健康促進工作

(三)心理健康促進工作

15《條例修訂》對有關心理健康促進的社會參與、社區心理健康促進、學生心理健康促進、用人單位心理健康促進、心理危機干預等作了規定。社會參與方面:鼓勵社會組織依法參與心理健康促進工作;要求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互聯網站等媒體宣傳心理健康促進活動,為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心理健康促進工作提供信息服務。(第八條)社區心理健康促進:明確有條件的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組織社會力量和專業心理咨詢人員,為社區居民提供公益性的心理健康指導。(第十六條)學生心理健康促進:明確學校應當配備或者聘請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師、輔導人員,設立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或者心理咨詢(輔導)室。(第十七條)用人單位心理健康促進:明確用人單位對處于職業發展特定時期或者在易引發心理健康問題的特殊崗位工作的職工,組織社會力量和專業心理咨詢人員,有針對性地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和服務。(第十八條)15《條例修訂》對有關心理健康促進的社會參與、社區心理健康促16《條例修訂》對心理危機干預的組織實施作了如下規定:一是市衛生計生部門應當設立心理危機干預服務平臺,組織開展心理危機干預的服務、監測、教育、培訓、技術研究和評估等工作,并為行政部門、各類團體以及社會組織開展相關工作提供技術支持(第十九條);二是明確了突發事件發生時心理危機干預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市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精神衛生服務機構以及社會組織,為有需求的公眾提供心理援助(第二十一條);三是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心理危機干預應急處置的協調機制,將心理危機干預列入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建應急處置隊伍,開展心理危機干預應急處置工作(第二十條)。16《條例修訂》對心理危機干預的組織實施作了如下規定:(四)強化心理咨詢機構管理(四)強化心理咨詢機構管理18心理咨詢服務人員專業門檻過低、

服務不規范無監督人社部《心理咨詢師國家職業標準》只有相關考試的規定人社部頒發的“心理咨詢師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只是對職業技能水平的鑒定該證書只需大專以上學歷、500小時以上培訓,考試合格就能取得上海每年1500人取得該職業資格證書,目前合計人數2.5萬,水平參差不齊心理咨詢機構缺乏管理部門,服務不規范從業人員71%為兼職,19%從未接受過培訓,81%接受過脫產或半脫產培訓受過培訓的人員中,49%培訓時間3個月及以下、36%為3-6個月

18心理咨詢服務人員專業門檻過低、

服務不規范無監督人社部《19《條例修訂》在《條例》基礎上,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了心理咨詢機構申請設立的條件;二是要求工商部門、民政部門將準予登記的心理咨詢機構信息告知衛生計生部門,并由衛生計生部門將心理咨詢機構名單向社會公布;三是明確了心理咨詢人員的從業要求、心理咨詢機構的內部管理和提供心理咨詢服務的要求;四是規定了衛生計生部門的指導監督職責和心理咨詢機構的年度報告義務。19《條例修訂》在《條例》基礎上,作了以下規定:心理咨詢機構開展心理咨詢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固定的提供心理咨詢服務的場所;(二)具備必要的心理測量設施和設備;(三)有三名以上符合心理咨詢師從業要求的咨詢人員,其中至少有兩名具有心理咨詢師二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第二十三條)心理咨詢師應當按照心理咨詢師國家職業標準的要求,經考試合格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并在依法設立的心理咨詢機構或者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實習一年,經實習單位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心理咨詢服務。(第二十四條)心理咨詢機構開展心理咨詢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五)細化精神障礙患者的看護、診斷與治療的要求(五)細化精神障礙患者的看護、診斷與治療的要求22規定了監護人職責的落實(第二十九條)第一,妥善看護未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避免其因病傷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安全;第二,根據醫囑,督促精神障礙患者接受門診或者住院治療,協助辦理精神障礙患者的住院或者出院手續;第三,協助精神障礙患者進行康復治療或者職業技能培訓,幫助其融入社會。

22規定了監護人職責的落實(第二十九條)23疑似患者的留院觀察(第三十二條)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險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精神科執業醫師進行診斷留院觀察,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診斷結論經過72小時仍不能確診,應建議申請會診。如果疑似患者不接受會診建議,可以辦理終止觀察出院手續23疑似患者的留院觀察(第三十二條)24

在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留院觀察期間的治療(第三十三條)為了防止留院的疑似患者做出進一步的傷害行為或者是出于診斷性治療的目的,有可能需要暫時使用一些穩定情緒的藥物需要疑似精神障礙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書面同意,方可實施治療。24在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留院觀察期間的治療(第三十三條)25非自愿住院

“再次診斷”(第三十七條)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精神障礙患者或者其監護人對需要住院治療的診斷結論有異議,不同意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的,可以要求原精神衛生醫療機構或者其他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再次診斷。

接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指派兩名以上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精神科執業醫師進行再次診斷并于面見、詢問精神障礙患者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再次診斷結論。25非自愿住院“再次診斷”(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診斷結論表明精神障礙患者需要住院治療的,精神衛生醫療機構應當出具書面通知。精神障礙患者本人可以自行辦理住院手續,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辦理住院手續。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因存在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危險而需要住院,其監護人不辦理住院手續的,由其所在的學校或者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辦理住院手續,必要時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并由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在精神障礙患者病歷中予以記錄。第三十八條27精神障礙醫學診斷證明(第四十二條)兩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精神科執業醫師診斷后出具,由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審核并加蓋公章后簽發有異議的,應當組織兩名以上精神科執業醫師(其中至少有一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進行復核仍有異議的,組織會診27精神障礙醫學診斷證明(第四十二條)28約束、隔離等保護性醫療措施(第四十六條)一般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禁止利用約束、隔離等保護性醫療措施懲罰精神障礙患者。28約束、隔離等保護性醫療措施(第四十六條)29定期門診治療和社區隨訪(第四十四條)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出院時,經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精神科執業醫師病情評估市衛生計生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等行政部門制定定期門診和社區隨訪的工作規范29定期門診治療和社區隨訪(第四十四條)(六)精神障礙康復(六)精神障礙康復31

一是明確了區縣政府、街道鄉鎮和民政部門在建設和管理社區康復機構方面的職責要求。(第五十、五十一條)二是對社區康復服務作出規定,明確社區康復機構應當配備康復治療專業人員,為精神障礙患者提供專業化的精神康復服務。(第五十二條)三是對醫療機構康復服務作出規定,明確精神衛生醫療機構應當為接受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提供康復服務,有條件的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可以為精神障礙患者提供社區康復和社區養護服務,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對社區康復機構開展精神障礙康復訓練進行專業指導。(第五十三條)31

一是明確了區縣政府、街道鄉鎮和民政部門在建設和管理社區(七)保障措施(七)保障措施33《條例修訂》對經費保障、政府引導、加強研究與教育、促進精神衛生服務隊伍發展、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醫療費用減免、就業保障、法律援助等作了規定。其中,對于精神障礙患者獲得法律援助作了特別規定,即只要屬于精神障礙患者,不論是否屬于經濟困難,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都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第五十四條至第六十四條)33《條例修訂》對經費保障、政府引導、加強研究與教育、促進精34小結國家法原則性的規定需要地方條例加以細化、具體化,以利實施各地經濟社會和精神衛生事業發展水平差異較大,國家法在精神疾病預防、診治程序、社區精神衛生服務以及保障等方面的規定,不能滿足本市實際工作需要國際上立法理論和實踐又有新的發展上海市10余年來精神衛生管理、服務和保障政策體系逐步完善隨著新醫改推進,精神衛生工作面臨新的挑戰和機遇上海各項工作具有“先行先試”的傳統和優勢34小結國家法原則性的規定需要地方條例加以細化、具體化,以35上海市精神衛生條例(修訂稿)

介紹汪曉暉2016年3月1上海市精神衛生條例(修訂稿)

介紹汪曉暉2016年3月36有待解決的主要問題組織管理與保障方面各級政府和各部門需要進一步明確職責,加強協調政府公共職能需要進一步明確,尤其需要加大投入保障服務體系需要進一步明確和完善服務提供方面人力資源需要進一步拓展,服務能力需要提高心理咨詢和心理治療的規范管理需要細化預防和社區精神衛生服務需要加強患者權益維護方面對患者的監護需要進一步落實患者基本權益和獲得及時醫療救治的權益需要加以強調缺少處監督罰措施,執行不力2有待解決的主要問題組織管理與保障方面372002年4月實施大陸第一部精神衛生地方法規2010年以來修訂呼聲逐步升高2011年5月啟動條例修訂工作2013年1-5月刑訴法修正案、精神衛生法頒布實施2014年2月形成征求意見稿2014年11月20日修訂通過

2015年3月1日實施上海立法及修訂背景修訂的必要性與可行性32002年4月實施大陸第一部精神衛生地方法規上38關于修訂思路結合上海實際,突出促進精神衛生服務均等化以及增進市民心理健康明確政府職責和相關政府部門在精神衛生管理服務工作中的職能,完善政府投入為主的保障措施明確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動員社會參與,強化多學科團隊服務倡導預防和健康促進,以及社區為基礎的服務,加強心理咨詢、心理治療、心理危機干預相關規范,細化社區康復服務相關管理要求關注對患者自主權和健康權的平衡保護384關于修訂思路結合上海實際,突出促進精神衛生服務均等化以及增(一)明確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

(一)明確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

4040政府相關部門工作職責欠落實心理咨詢、心理治療的行業主管部門不明確心理咨詢師、心理治療師、專業社會工作者、康復治療師等專業技術人員在教育培訓、資質、執業、監督、考核晉升等方面缺乏明確規范疑似患者和流浪乞討患者的送、診、治、出、管、費用支付等方面部門協調不夠暢通社區康復設施的建設、維護、經費保障等責任不夠落實政府精神衛生經費投入不足,發動社會多渠道投入缺乏機制保障66政府相關部門工作職責欠落實心理咨詢、心理治療的行業主管部41《條例修訂》在《精神衛生法》有關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市和區縣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精神衛生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設和完善精神障礙的預防、治療和康復服務體系,統籌協調精神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等職責。(第三條)同時,規定市衛生計生部門主管本市精神衛生工作,區縣衛生計生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精神衛生工作。民政、公安、工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發展改革、財政、司法行政、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精神衛生工作。(第四條)7《條例修訂》在《精神衛生法》有關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42《全國精神衛生工作體系發展指導綱要(2008年-2015年)》(十三)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共同推進精神衛生工作發展。──衛生部門負責制定精神衛生工作的規劃、規范、技術標準;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精神衛生專業機構、精神衛生專業人員的準入和管理;組織精神疾病預防、治療和康復工作的監督、檢查、評估和技術指導;開展精神疾病調查和信息收集;指導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開展精神衛生工作。──公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監控管理政策,依法做好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疾病患者的強制收治工作。──民政部門負責城市、農村貧困精神疾病患者醫療救助和生活救助有關工作;依照有關規定做好城市“三無人員”中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工作;依法做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中的精神疾病患者的救助工作,對救助期間突發精神疾病的受助對象,及時聯系醫療衛生機構,按照相關規定做好救治工作;負責服役期間患精神疾病的復員退伍軍人的安置和救治工作;開展精神殘疾者生活、職業技能康復工作。──人事部門會同衛生部門及有關部門,制定從事精神衛生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的有關政策措施。──勞動保障部門促進職工中精神疾病患者平等就業,防止針對精神疾病患者的就業歧視,維護其合法的勞動權益,保證就業的精神疾病患者平等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并享受相應的待遇;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中精神疾病患者的就醫管理,切實保障參保人員的合理醫療需求。

8《全國精神衛生工作體系發展指導綱要(2008年-2015年(二)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建設(二)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建設44《條例修訂》根據本市精神衛生服務體系的發展現狀,對精神衛生服務所包括的具體內容、精神衛生服務機構的類別以及各類精神衛生服務機構所提供的服務范圍等作了明確規定。(第九條至第十五條)10《條例修訂》根據本市精神衛生服務體系的發展現狀,對精神衛4545理想的精神衛生服務體系構架:心理健康促進/教育住院、門診服務社區精神衛生精神科干預項目個案管理與協調醫生幫助下的自我保健項目康復、教育、職業訓練社會支持網絡社區全方位參與預防早期干預急性期治療專科醫療全程治療康復精神病精神障礙公眾心理素質高低費用低高需求頻率1111理想的精神衛生服務體系構架:心理健康促進/教育住院、4646理想體系中的精神衛生服務團隊精神科醫師精神科護士專業社工師職業康復師心理治療師(臨床心理師)心理咨詢師(咨詢心理師)學校心理輔導員……46心理健康促進/教育住院、門診服務社區精神衛生精神科干預項目個案管理與協調醫生幫助下的自我保健項目康復、教育、職業訓練社會支持網絡社區全方位參與預防早期干預急性期治療專科醫療全程治療康復1212理想體系中的精神衛生服務團隊精神科醫師12心理健康促47第九條以精神衛生專科醫療機構和精神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為主體設置精神科門診或者心理治療門診的綜合性醫療機構、專門從事心理治療的醫療機構為輔助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精神障礙患者社區康復機構、精神障礙患者社區養護機構和心理咨詢機構等為依托的精神衛生服務體系。第十條精神衛生服務內容包括:(一)精神障礙的預防;(二)心理咨詢;(三)心理治療以及精神障礙的診斷與治療;(四)社區精神康復和慢性精神障礙患者養護;(五)有助于市民心理健康的其他服務。13第九條第十條精神衛生服務內容包括:(三)心理健康促進工作

(三)心理健康促進工作

49《條例修訂》對有關心理健康促進的社會參與、社區心理健康促進、學生心理健康促進、用人單位心理健康促進、心理危機干預等作了規定。社會參與方面:鼓勵社會組織依法參與心理健康促進工作;要求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互聯網站等媒體宣傳心理健康促進活動,為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心理健康促進工作提供信息服務。(第八條)社區心理健康促進:明確有條件的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組織社會力量和專業心理咨詢人員,為社區居民提供公益性的心理健康指導。(第十六條)學生心理健康促進:明確學校應當配備或者聘請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師、輔導人員,設立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或者心理咨詢(輔導)室。(第十七條)用人單位心理健康促進:明確用人單位對處于職業發展特定時期或者在易引發心理健康問題的特殊崗位工作的職工,組織社會力量和專業心理咨詢人員,有針對性地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和服務。(第十八條)15《條例修訂》對有關心理健康促進的社會參與、社區心理健康促50《條例修訂》對心理危機干預的組織實施作了如下規定:一是市衛生計生部門應當設立心理危機干預服務平臺,組織開展心理危機干預的服務、監測、教育、培訓、技術研究和評估等工作,并為行政部門、各類團體以及社會組織開展相關工作提供技術支持(第十九條);二是明確了突發事件發生時心理危機干預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市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精神衛生服務機構以及社會組織,為有需求的公眾提供心理援助(第二十一條);三是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心理危機干預應急處置的協調機制,將心理危機干預列入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建應急處置隊伍,開展心理危機干預應急處置工作(第二十條)。16《條例修訂》對心理危機干預的組織實施作了如下規定:(四)強化心理咨詢機構管理(四)強化心理咨詢機構管理52心理咨詢服務人員專業門檻過低、

服務不規范無監督人社部《心理咨詢師國家職業標準》只有相關考試的規定人社部頒發的“心理咨詢師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只是對職業技能水平的鑒定該證書只需大專以上學歷、500小時以上培訓,考試合格就能取得上海每年1500人取得該職業資格證書,目前合計人數2.5萬,水平參差不齊心理咨詢機構缺乏管理部門,服務不規范從業人員71%為兼職,19%從未接受過培訓,81%接受過脫產或半脫產培訓受過培訓的人員中,49%培訓時間3個月及以下、36%為3-6個月

18心理咨詢服務人員專業門檻過低、

服務不規范無監督人社部《53《條例修訂》在《條例》基礎上,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了心理咨詢機構申請設立的條件;二是要求工商部門、民政部門將準予登記的心理咨詢機構信息告知衛生計生部門,并由衛生計生部門將心理咨詢機構名單向社會公布;三是明確了心理咨詢人員的從業要求、心理咨詢機構的內部管理和提供心理咨詢服務的要求;四是規定了衛生計生部門的指導監督職責和心理咨詢機構的年度報告義務。19《條例修訂》在《條例》基礎上,作了以下規定:心理咨詢機構開展心理咨詢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固定的提供心理咨詢服務的場所;(二)具備必要的心理測量設施和設備;(三)有三名以上符合心理咨詢師從業要求的咨詢人員,其中至少有兩名具有心理咨詢師二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第二十三條)心理咨詢師應當按照心理咨詢師國家職業標準的要求,經考試合格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并在依法設立的心理咨詢機構或者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實習一年,經實習單位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心理咨詢服務。(第二十四條)心理咨詢機構開展心理咨詢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五)細化精神障礙患者的看護、診斷與治療的要求(五)細化精神障礙患者的看護、診斷與治療的要求56規定了監護人職責的落實(第二十九條)第一,妥善看護未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避免其因病傷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安全;第二,根據醫囑,督促精神障礙患者接受門診或者住院治療,協助辦理精神障礙患者的住院或者出院手續;第三,協助精神障礙患者進行康復治療或者職業技能培訓,幫助其融入社會。

22規定了監護人職責的落實(第二十九條)57疑似患者的留院觀察(第三十二條)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險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精神科執業醫師進行診斷留院觀察,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診斷結論經過72小時仍不能確診,應建議申請會診。如果疑似患者不接受會診建議,可以辦理終止觀察出院手續23疑似患者的留院觀察(第三十二條)58

在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留院觀察期間的治療(第三十三條)為了防止留院的疑似患者做出進一步的傷害行為或者是出于診斷性治療的目的,有可能需要暫時使用一些穩定情緒的藥物需要疑似精神障礙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書面同意,方可實施治療。24在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留院觀察期間的治療(第三十三條)59非自愿住院

“再次診斷”(第三十七條)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精神障礙患者或者其監護人對需要住院治療的診斷結論有異議,不同意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的,可以要求原精神衛生醫療機構或者其他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再次診斷。

接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指派兩名以上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精神科執業醫師進行再次診斷并于面見、詢問精神障礙患者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再次診斷結論。25非自愿住院“再次診斷”(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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