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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支護及降水工程管理及技術要求基坑支護及降水工程管理及技術要求基坑支護及降水工程管理及技術要求xxx公司基坑支護及降水工程管理及技術要求文件編號:文件日期:修訂次數:第1.0次更改批準審核制定方案設計,管理制度項目基坑支護及降水工程管理及技術要求目錄TOC\o"1-2"\h\z\u1. 工程概況 12. 本工程采用的技術規范及依據 1 文件依據 1 規范依據 13. 承包范圍 24. 工期要求 35. 目標要求 4 質量要求 4 安全文明要求 46. 組織管理要求 4 組織機構要求 4 其他要求 5 臨時設施要求 67. 技術要求 6 總體施工部署、施工總平面布置要求 6 場地情況及移交要求 6 施工技術方案要求 7 基坑圍護施工和開挖注意事項 8 施工要求 88. 現場管理配合工作內容及界面劃分 13 基坑支護與總包單位 13 基坑支護與土方單位 139. 附件《施工現場管理處罰細則》 13工程概況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填寫本工程采用的技術規范及依據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3號《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7號《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41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7號規范依據《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2012)《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S50007-2011)《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94-2008)《工程測量規范》(GB50026-2007)《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施工機械安全操作規程》(JGJ59-91)《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程》(JGJ79-2012)《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10)《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2)《鋼筋焊接及驗收規程》(JGJ18-2012)《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GB50497-2009)《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2002)(2011年版)《巖土錨桿(索)技術規程》(CECS22:2005)《錨桿噴射混凝土支護技術規范》(GB50086-2001)《鋼筋機械連接通用技術規程》(JGJ107-2003)國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門頒布對基坑有關的技術法規如遇遺漏所需施工的工程規范,投標人應征得監理工程師同意,補充規范以滿足合同要求。如遇設計或施工規范和標準對同一問題的處理出現不一致時,應通知監理工程師,投標人應提出解決辦法并征得監理工程師的同意。施工所用的規范及標準應采用最新版本,除非所使用規范、監理工程師或合同中另有規定。承包范圍本工程承包范圍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負責基坑支護設計圖紙范圍的所有基坑支護體系的施工。負責基坑支護、降水方案專家評審,并確保基坑支護及降水施工專家審查通過;負責基坑支護及降水施工,委托支護樁及其他相關檢測并提供合格檢測報告;施工前,投標人須提交場地現狀勘察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臨近場地、道路、周邊建筑現狀以及周邊市政管線現狀等;投標人須負責收集場地周邊建筑的竣工圖紙和資料,并須復核基坑支護設計以保證基坑支護方案不會破壞周邊建筑,投標人須保證所收集的資料范圍和內容能滿足基坑審批要求;為確保施工質量和安全,投標人應編制和提交基坑監測方案,監測內容應包括基坑周邊的市政管線(包括但不限于電信管線、高壓電纜線、上水管、下水管、信息管線以及燃氣管線等)及周邊建筑。同時應編制和提交相應的應急預案;基坑承包單位需要配合獨立第三方監測單位(由發包人另行聘請)進行監測點安裝/預埋,并需要在施工過程中負責保護監測點;投標人應負責本項目場地內擬拆遷市政管線以及建(構)筑物等的拆遷工作及與相應政府部門的協調工作,且不能因此影響工期。以及申辦施工許可證;基坑開挖過程中,如遇到威脅基坑安全和穩定的不良地質狀況,投標人應負責相關的加固工作,以確保基坑安全和穩定;圍護結構施工與開挖施工期間,任何鄰近道路、檢查井、管線及建筑物,如因開挖工程引致損壞,投標人應負責修復,并承擔其全部費用及一切后果;投標人應根據批準的施工圖進行施工。如投標人擬更改施工圖,應將更改設計詳列在更改施工圖上,并將計算結果呈交原設計單位及有關部門審批,得到書面批準后方可進行施工;在基坑開挖和圍護施工過程中或完成后,投標人應負責來自各方的工程質量檢驗和竣工驗收等全部工作;圍護結構施工與開挖施工期間,若遇到各種地下障礙物如淺基礎、檢查井、管線、古物等,須立刻通知監理、工程師、發包人和有關單位,并由投標人負責按有關指示進行保護或移除。清除障礙物后,凡影響建筑結構的所有空穴/空洞應用適合材料回填,所涉及工期、全部費用及一切后果由投標人承擔;投標人在施工期間應根據合約規定、施工圖、施工技術要求及相關規范進行施工,任何批準或接受均不能免除投標人對合約的一切責任;基坑支護單位應保證通過當地政府部門的驗收要求。工期要求標段總工期要求為天,標段總工期要求為天,主要關鍵節點計劃如下表:(下表為擬定開工時間,具體開工時間依甲方通知為準)節點工期(日歷天,從開工起計)完成時間開工施工準備止水帷幕施工圍護樁施工錨桿施工(注:以上節點項由城市公司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列舉)目標要求質量要求本工程質量等級為合格,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有效的規范要求。若工程的設計說明、施工說明、做法說明等與國家規范及地方政府有關現行規定之間有差異,投標人須按較高標準執行。安全文明要求傷亡事故、重傷事故、火災事故發生率為0。安全隱患整改率100%。工人進場作業崗位安全教育面達到100%。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合格率達100%。組織管理要求組織機構要求投標人應具有充分施工技術、資金、工程施工經驗的施工單位,應具有地基與基礎專業承包壹級施工資質;投標人應具有近三年內施工完成類似工程的業績;項目管理班組人員要求名稱有關要求項目經理資質等級國家建造師資格專業及學歷建筑工程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技術職稱中級及以上職稱類似工程業績及工作年限近3年有類似工程施工業績,項目經理崗位5年以上的工作經驗,專業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項目總工建筑工程專業;近3年有類似工程施工業績,專業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生產經理建筑工程專業;近3年有類似工程施工業績,相應崗位5年以上的工作經驗其他管理人員要求施工員施工員、安全員、造價員必須有上崗證安全員測量員造價員(注:根據項目復雜程度由城市公司進行調整)其他要求項目組管理人員應為投標人自有人員,應有類似工程業績,并能真正全程參與工程建設。項目經理、項目總工、生產經理必須只負責一個建設工程,中標后施工期間,項目經理、項目總工、生產經理不能同時擔任其他項目。投標人提供虛假業績的,一旦被發現將無條件廢標,并追究責任。在投標人進行投標時和定標后,招標人有權要求中標人更換不能很好履行職責的項目經理、項目總工、生產經理。未經招標人許可,中標人不得擅自更換項目經理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員。如果項目經理不在施工現場主持工作或中標人擅自更換項目經理等主要管理人員,招標人將對中標人處以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罰金,并可終止合同。周邊環境復雜超大超深基坑,須配備1名注冊巖土工程師。臨時設施要求(含現場場地接收、辦公區域、臨水、臨電等相關要求)開工前招標人提供水源、電源接駁點至項目地塊邊,場內管線由投標人自行解決,水電費用由投標人自理;(結合現場情況,由城市公司確定)有關本工程之施工用地,投標人可參閱有關圖紙,并自行到工地現場巡查,查證現場施工條件及現場限制;招標人不會另外或額外提供投標人有關施工用地之所需,而投標人須自行安排有關之場地包括在紅線內或租用鄰近地區,一切有關之費用,已被視為已包括在合同價款內,一切因此而產生之金錢上或時間上之索賠,一概不被接納;投標人接管工地后應自費清理任何遺留在工地上之廢物及建筑垃圾;任何因忽視工地現場情況而引致的經濟補償或工期延長要求將不獲批準。技術要求總體施工部署、施工總平面布置要求投標人應按甲方工期要求合理安排各區域施工。確保各區域按時移交給下一個施工單位;大門、道路、加工區、臨設區、供水、供電、排污及主要機械設備等布置合理,各投標人根據現場情況合理安排場地,是否需場外租賃,由各投標人自行決定,發包人不予另行計取搬遷費用、場地租賃費用及租賃辦公、生活用房費用,各投標人應在報價時充分考慮;須向招標方提供供水、供電、排污、消防的布設方案。場地情況及移交要求為便于投標人了解工程現場,要求投標人必須到現場視察,以熟悉現場的位置、一般情況、交通情況等以及一切可能影響投標的其它因素,投標人以不清楚施工工程現場的情況而提出額外索賠或延長竣工期限的要求將不予考慮。如需要工程現場范圍以外的工作用地,投標人須自費提供其它額外施工用地及設施;投標人入駐工地后,將接收整個工程現場。對甲方移交后的施工場地上發生的一切負責,包括但不限于工期、財產、人員等。對與本工程有關或本工程進行期間因投標人原因導致的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壞承擔費用索償或法律訴訟責任;投標人必須清楚知道鄰近的一切市政配套設施,并須自費采取一切所需要的特別保護措施以避免因施工或其過程中所引致的損害;投標人應自行核實所有尺寸和地面標高及有關坐標,任何與圖紙所示的差異及不一致所引起的費用及損失應由投標人自行承擔;投標人負責保護雙方交驗完畢的水準點、座標控制點,并自行承擔費用。投標人應對甲方提供的工程地質、地下管網線路資料,進行必要的進一步勘查,確保不破壞地下管網、臨近建筑物及市政設施,并自行承擔費用;如果招標人提出在基坑開挖過程中插入樁基施工,投標人須提供樁基施工作業面,并配合樁基施工。總包進場后,施工場地須移交總包,由總包統一進行協調管理現場。施工技術方案要求投標方必須編制具體針對性、可操作的施工組織方案。施工組織方案包含以下主要內容:施工部署:施工目標、施工管理機構、進度計劃、總平面布置圖、臨時用水電計劃、勞動力、機械設備等物資計劃、交通運輸組織;分部、分項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藝(含不同建筑基坑不同的放坡率及開挖方案、臨時支護結構施工方案、降排水施工方案及土石方爆破方案);基坑監測方案及保護措施;對臨近周邊建筑物、管線、管道的保護措施;若項目緊鄰重要的市政設施,例如地鐵時,須提交專項施工方案;施工難點重點及處理措施;質量管理體系及保證措施;安全管理體系及保證措施;環境管理體系及保證措施;工程應急預案;工期保證措施;專項措施(包含但不限于雨季、夜間施工措施、與邊坡支護單位的配合措施)。基坑圍護施工和開挖注意事項施工前,投標人應參閱有關基礎、建筑及結構圖紙等資料,以配合地下室開挖設計與施工;投標人須確保降水系統和止水帷幕的有效性,以保證開挖順利進行;投標人必須按照批準的施工圖上所示的開挖標高進行,并及時進行支護,未經批準,投標人不得隨意超挖;圍護結構與開挖施工期間,任何鄰近道路、檢查井、管線及建筑物,如因開挖工程引致損壞,投標人應負責修復、并承擔其全部費用及一切后果;開挖施工應在干涸情況下進行。基坑開挖面上不得有積水;鉆孔灌注樁施工現場須有泥漿和污水處理措施,嚴禁泥漿流出工地外;任何更改已批準施工圖上所示的開挖工序,須經監理批準后方可實施;若發包人、監理對工程質量有疑問,投標人應負責作出解釋并解決問題,在未經允許下不得進行土方開挖。施工要求總則投標人應嚴格按照批準的工序,按圖施工。每一階段開挖后,應及時進行支護;在開挖過程中,若遇到突變情況,如周邊土方因開挖而出現不穩定,投標人應立即通知監理,并應立即采取有效和適當的穩定安全措施;開挖進行中,投標人要保護現存管線或其它設施。若有任何損壞,須立刻通知監理和有關單位,并由投標人負責修復及承擔其費用;在開挖過程中,若遇到各種地下障礙物且包括地下室、淺基礎或防空洞、檢查井、管線、古物等,須立刻通知監理,并由投標人負責移除;現場與樁基礎施工及總包或其他單位有交叉施工時,應服從甲方、監理的管理,積極配合其他單位的施工。樁墻支護采用混凝土灌注樁時,應滿足《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2008)的技術要求。排樁宜采取間隔樁施工,并應在灌注混凝土24小時后進行鄰樁成孔施工。排樁的鋼筋籠在綁扎、吊裝和預埋時應保證鋼筋籠的安放方向與設計方向一致。止水帷幕的施工應滿足現行國家和地方的規范、標準和規程中的要求;排樁的施工偏差應滿足下列規定:樁位的允許偏差應為50mm;樁垂直度的允許偏差應為%;冠梁施工時,應將樁頂浮漿、低強度混凝土及破碎部分清除,樁頂以上出露的鋼筋長度應達到設計要求。冠梁混凝土采用土模時,土面應修理整平。質量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應采用低應變動測法檢測樁身完整性,檢測樁數不宜少于總樁數的20%,且不得少于5根;當根據低應變動測法判定的樁身完整性為Ⅲ類或Ⅳ類時,應采用鉆芯法進行驗證,并應擴大低應變動測法檢測的數量;土釘墻土釘支護每步施工的一般流程如下:開挖工作面修整邊坡;設置土釘,包括成孔置入鋼筋注漿補漿;鋪設固定鋼筋網;噴射混凝土面層。根據不同的土性特點和支護構造方法,上述順序可以變化。支護的內排水以及坡頂和基底的排水系統應按照整個支護從上到下的施工過程穿插設置;注漿材料可選用水泥漿或水泥砂漿;水泥漿的水灰比宜取~;水泥砂漿的水灰比宜取~,同時灰砂比宜取~,拌合用砂宜選用中粗砂,按重量計的含泥量不得大于3%;噴射混凝土面層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細骨料宜選用中粗砂,含泥量應小于3%;粗骨料選用粒徑不大于20mm的級配礫石;水泥與砂石的重量比宜取1:4~1:,砂率宜取45%~55%,水灰比宜取~;噴射作業時應分段依次進行,同一分段內噴射順序應自下而上均勻噴射,一次噴射厚度宜為30mm~80mm;噴射混凝土時噴頭與土釘墻墻面應保持垂直,其距離宜為~;噴射混凝土2h后應及時噴水養護;鋼筋與坡面的間隙應大于20mm。錨桿噴射混凝土支護施工前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了解錨桿施工區臨近建(構)筑物基礎、地下管線、檢查井等情況;判斷錨桿施工對鄰近建筑物、地下管線和檢查井的不良影響,并擬定相應預防措施和應急預案;檢驗錨桿制作工藝和張拉鎖定方法與設備;確定錨桿注漿工藝并標定注漿設備;檢查原材料的品種、質量和規格型號以及相應的檢驗報告;制定可靠的排水措施;鉆錨桿孔前,應根據設計要求和土層情況,定出孔位,做出標記。成孔完成后,應及時安設錨桿,并及時注漿以防止塌孔;注漿作業前,應將孔內積水和浮土清除干凈。注漿時,注漿管應插至距孔底不大于200mm,注漿及拔管過程中,注漿口應始終埋入注漿液面內,應在水泥漿漿液從孔口溢出后停止注漿;注漿后,當漿液液面下降時,應進行孔口補漿;基坑采用截水帷幕時,地下水位以下的錨桿注漿應采取孔口封堵措施;預應力錨桿預應力筋表面不應有污物、鐵銹或其它有害物質。錨桿體在安裝前應妥善保護,以免腐蝕和機械損傷;錨桿注漿采用二次注漿方法。采用二次壓力注漿工藝時,二次壓力注漿宜采用水灰比~的水泥漿;二次注漿管應牢固綁扎在桿體上,注漿管的出漿口應采取逆止措施;二次壓力注漿時,終止注漿的壓力不應小于;錨桿的張拉與施加預應力鎖定應符合以下規定:錨固段強度大于15MPa并達到設計強度等級的75%后方可進行張拉;錨桿張拉順序應考慮對鄰近錨桿的影響;錨桿鎖定前,錨桿的張拉值如下:一級基坑張拉值為軸向拉力標準值Nk的倍,二級基坑張拉值為軸向拉力標準值Nk的倍,三級基坑張拉值為軸向拉力標準值Nk的倍。鎖定時的錨桿拉力應考慮鎖定過程中的預應力損失量,預應力損失量宜通過對鎖定前、后錨桿拉力的測試確定;缺少測試數據時,鎖定時的錨桿拉力可取鎖定值的倍~倍。錨桿鎖定尚應考慮相鄰錨桿張拉鎖定引起的預應力損失,當錨桿預應力損失嚴重時,應進行再次鎖定;錨桿出現錨頭松弛、脫落、錨具失效等情況時,應及時進行修復并對其進行再次鎖定;錨桿的外露長度應滿足腰梁、臺座尺寸及張拉鎖定的要求;應沿錨桿桿體全長設置定位支架;定位支架應能使相鄰定位支架中點處錨桿桿體的注漿固結體保護層厚度不小于10mm。定位支架的間距宜根據錨桿桿體的組裝剛度確定,對自由段宜取~;對錨固段宜取~;定位支架應能使各鋼絞線相互分離;施工中應對錨桿位置,鉆孔直徑、深度及角度,錨桿插入長度,噴射混凝土厚度和強度,錨桿應力等進行檢查。鉆孔孔位的允許偏差為50mm。水泥砂漿錨桿孔深宜大于設計深度。錨桿孔傾斜度允許偏差為3°。錨桿長度應大于設計長度。自由段的套管長度允許偏差應為±50mm;投標人應對錨桿進行檢驗試驗,檢驗試驗錨桿數量不少于錨桿總數的5%,且不得少于3根;檢驗實驗應在錨桿的固結強度達到設計強度的75%后進行;當檢驗的錨桿不合格時,應擴大檢驗數量。內支撐結構內支撐結構的施工與拆除順序,應與設計工況一致,必須遵循先支撐后開挖的原則。立柱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立柱裝混凝土的澆注面宜高于設計樁頂500mm;采用鋼立柱時,立柱周圍的空隙應用碎石回填密實,并宜輔以注漿措施;立柱的定位和垂直度宜采用專門措施進行控制,對格構柱、H型鋼柱,尚應同時控制方向偏差。支撐拆除應在替換支撐的結構構件達到換撐要求的承載力后進行。當主體結構底板和樓板分塊澆注或設置后澆帶時,應在分塊部位或后澆帶處設置可靠的傳力構件。支撐的拆除應根據支撐材料、型式、尺寸等具體情況采用人工、機械和爆破等方法;內支撐的施工偏差應符合下列要求:內支撐標高的允許偏差應為30mm;支撐水平位置的允許偏差應為30mm;臨時立柱平面位置的允許偏差應為50mm,垂直度的偏差應為1/150;立柱作主體結構構件時立柱平面位置的允許偏差應為10mm,垂直度偏差應為1/300。混凝土內支撐:混凝土支撐的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的規定;混凝土腰梁施工前應將排樁等擋土構件的連接表面清理干凈,混凝土腰梁應與擋土構件緊密接觸,不得留有空隙;型鋼內支撐:剛支撐的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定》GB50205的規定;鋼腰梁與排樁、地下連續墻等擋土構件間隙的寬度宜小于100mm,并應在鋼腰梁安裝定位后,用強度不低于C30的細石混凝土填充密實;當夏期施工產生較大溫度應力時,應及時對支撐采取降溫措施。當冬期施工降溫產生的收縮使支撐端頭出現空隙時,應及時用鐵楔將空隙楔緊。地下水控制基坑開挖面應保持干燥狀態,開挖應在干涸狀態下進行。投標人應在基坑四周坡頂設置臨時排水溝和集水溝,排除道路路面積水;當降水會對基坑周邊建筑物、地下管線、道路等造成危害或對環境造成長期不利影響時,應采用截水方法控制地下水。同時采用坑內降水。截水:基坑截水應根據地質條件、水文地質條件及施工條件等,選用水泥土攪拌樁帷幕、高壓旋噴或擺噴注漿帷幕、攪拌—噴射注漿帷幕、地下連續墻或咬合式排樁。采用排樁時,可采用高壓旋噴樁與排樁相互咬合的組合帷幕;截水帷幕宜采用沿基坑周邊閉合的平面布置形式;采用水泥土攪拌樁帷幕時,樁位的允許偏差為50mm,垂直度允許偏差為%。采用高壓旋噴樁時,水泥固結體搭接寬度不小于250mm,水泥漿的水灰比宜取~,水泥摻量宜取土的天然重度的25%~40%。高壓旋噴樁的施工工藝參數應通過現場工藝試驗確定。采用與排樁咬合的高壓噴射注漿截水帷幕時,應先進行排樁施工,后進行噴射注漿施工。施工作業順序應采用隔孔分序方式,相鄰噴射注漿的時間不宜小于24h;噴射注漿時,應由下而上均勻噴射,停止噴射的位置宜高于帷幕設計頂面標高1m;施工要求尚應符合《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的有關規定。孔位偏差為50mm,垂直度偏差應為%。人工降水:投標人應呈交有關擬采用的降水方案予監理審批;降水系統應保證地下水位低于開挖面,當主體結構的電梯井、集水井等部位使基坑局部加深時,應按其深度考慮設計降水水位或對其另行采取局部地下水控制措施; 應能全時間控制降低地下水位,每口降水井應按裝水位控制儀以控制水位波動。降水井中放置適當濾水層,以防止因抽水而導致大量泥土流失,提供備用電源,確保不因電源中斷而影響降水系統的降水能力。在開挖前,應進行降水試驗,以驗證降水系統的有效性和降水影響范圍。投標人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備用發電機供降水系統單獨使用。現場管理配合工作內容及界面劃分基坑支護與總包單位序號配合內容各投標人工作內容和責任分工表基坑支護單位總包單位1施工現場降、排水進行降水施工,并持續至總承包商進場后的移交完成。負責進場后的降水設施接收并進行降水施工2基坑臨時支護工程承擔按設計要求進行施工、驗收及維護。承擔配合責任。基坑支護與土方單位序號配合內容各投標人工作內容和責任分工表基坑支護單位土方開挖單位1邊坡支護設計中要求的邊坡坡度、標高等土方開挖承擔按設計要求進行檢查、驗收邊坡開挖質量的責任。必須按設計要求進行基坑邊坡開挖施工、驗收的責任,并根據施工進度分區、分段提供支護工作面2基坑邊坡支護施工承擔按設計要求進行施工、驗收的責任。承擔配合責任附件《施工現場管理處罰細則》施工現場管理處罰細則第一條施工現場的庫房、機械設備、材料、成品、半成品、模板、腳手工具、加工場地、辦公室、廁所等布置,須嚴格按照監理、業主批準的現場總平面圖中位置布置,不按照規定的位置布置,以每處為單位,每處罰款200~1000元。未按監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整改,每拖延一天,罰款200元,罰款總額累加。如因一施工單位原因拖延整改占用相關單位的場地,造成對相關單位的工序、進度影響,則對其罰款10000元并賠償相關單位的相應損失。第二條建筑垃圾不按照現場總平面布置位置堆放、不按時外運或垃圾堆放場已滿不及時外運,每發現一次,處責任單位罰款500~2000元。未按監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整改,每拖延一天,處責任單位罰款500元,罰款總額累加。第三條廢舊材料不按照現場總平面圖布置位置堆放,不按時外運或廢舊材料堆放場已滿,不及時外運,每發現一次,處責任單位罰款200~1000元。未按監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整改,每拖延一天,處責任單位罰款200元,罰款總額累加。第四條施工現場周圍及樓內的建筑垃圾不及時清運,以每層或每10平方米為單位,每發現一次,處責任單位罰款200~1000元。未按監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整改,每拖延一天,處責任單位罰款200元,罰款總額累加。第五條現場內的污水排放,包括基坑、地下室及施工現場地表面、廁所衛生間、沉淀池(化糞池)等,不及時清理排放,每發現一次,處責任單位罰款200~1000元,并按監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整改,每拖延一天,罰款200元,罰款總額累加。第六條按照有關規定,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箱不符合要求,如:無工作零線端子、無保護接地端子、非三相五線制、非一機一閘一漏電、開關無蓋、配電箱無箱門,無防雨措施等,以每一項或每一條為單位,罰款100~500元。未按監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整改,每拖延一天,對每一項或每一條罰款100元,罰款總額累加。第七條施工現場的臨時施工用電方案須經監理、業主批準后方可施工。現場內的臨時施工線路敷設,必須使用合格的電力電纜埋地敷設,架空或掛墻須按規范敷設,接入設備或配電箱的電線電纜要規整,否則按照電纜數或不規整處,罰款100~500元。未按監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整改,每拖延一天,每根或每處罰款100元,罰款總額累加。第八條在施工現場穿拖鞋或涼鞋的工人,每人次罰款100元,相應管理人員每人次罰款100元,罰款總額累加。施工現場嚴禁大小便,每發現一處,罰施工現場管理責任單位5000元。對于上述原因造成施工人員輕傷的,責任單位承擔相關費用。第九條進入施工現場不戴安全帽者,每人次罰款100元,相應管理人員每人次罰款100元,罰款總額累加。第十條高空作業未系安全帶或有帶不扣者,每人次罰款100元。第十一條工人作業不佩戴工作證者,每人次罰款50元。第十二條工作及業余時間施工場地內發現身體赤裸(僅穿三角褲等)者,每人次罰款50元。第十三條翻越工地圍墻者者,每人次罰款100元。第十四條隨意從建筑物窗門洞口向外傾倒施工垃圾現象,每處或每次罰款500元。第十五條施工車輛超速行駛或車行時造成道路塵土飛揚的現象,每處或每次罰款500元。第十六條在工地作業區違章操作施工機械或違章接水、接電及動用明火者,每人次罰款500元。第十七條主動與監理、業主發生爭吵、進行人身攻擊或恐嚇者,每人次罰款1000元。第十八條場地及道路不整潔、有積水及砼、砂漿等污跡的現象,每處或每次罰款500元。第十九條工地內發現外來閑雜人員,每人次罰款100元。第二十條“三寶、四口、十臨邊”防護不合格,處責任單位罰款500元/項·條。未按監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整改,每拖延一天罰款200元,罰款總額累加。施工人員違章作業,在監理、業主管理人員要求整改的情況下拒不整改的,處責任單位500元/次。第二十一條安全通道不合格、無安全通道指示標志、無封道指示標志、安全通道無照明、照明設施無人及時維護者,以每一項或每一條為單位,處責任單位罰款500元。未按監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整改,每拖一天罰款300元,罰款總額累加。第二十二條施工現場應在規定的位置設置滅火器,未在規定的位置上設置滅火器、滅火器數量不足、滅火器沒有標注檢查日期,處責任單位罰款200元/項·處,未按監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整改,每拖延一天罰款100元,罰款總額累加。 第二十三條現場施工機械設備無防護罩(如:電鋸、電焊機等),罰款500元/臺,未按監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整改,每拖延一天罰款200元/臺,罰款總額累加。第二十四條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專項質量、安全檢查中,受到批評的單位,處罰款20000元,另負責人罰款2000元。第二十五條因施工單位措施不力或措施不及時出現質量問題或質量安全事故,每次罰款1000~10000元。第二十六條蓄意影響監理、業主開展計量工作,或弄虛作假,妨礙計量正常進行,罰款1000~5000元。不按要求及時報送預、結算資料或監理要求須提供的計量依據,罰款100~1000元。第二十七條材料進場,不及時通知監理檢驗(1天內),罰款300~500元;不及時送檢(進場內2天內),導致影響正常施工使用的,除按合同承擔相應的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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