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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財物管理規定涉案財物管理規定涉案財物管理規定xxx公司涉案財物管理規定文件編號:文件日期:修訂次數:第1.0次更改批準審核制定方案設計,管理制度上饒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涉案財物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工作,促進執法規范化建設,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執法辦案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涉案財物,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和刑事案件過程中依法收取的取保候審保證金、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保證金、收容教育人員請假離所保證金,以及依法以扣押、查封、凍結、扣留、調取、收繳、追繳、沒收、抽樣取證、先行登記保存等方式提取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物。能夠附卷的書證、照片、圖片等證據,不列入涉案財物管理范圍。第三條涉案財物管理工作實行辦案與保管相分離、來源去向明晰、妥善保管、案結物清、依法及時處理的原則。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嚴格保密。第四條辦公室是涉案財物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涉案財物統一歸口管理和指導;紀委、法制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分工對涉案財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檢查。紀委部門負責對違反涉案財物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法制部門負責對辦案過程中獲取、處理涉案財物的執法規范性進行檢查監督。第五條分局辦公室應當設立涉案財物保管場所,并指定專人負責涉案財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工作,涉案財物保管場所和保管措施應當適合被保管財物的特性,符合防火、防盜、防腐等安全要求;對不同各類的涉案財物應當進行分類或者分案保管。未經辦案部門和涉案財物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任何人不得進入涉案財物保管場所。第二章涉案財物的管理第六條辦案人員提取或者固定涉案財物時,必須按照法定的權限、范圍和條件、程序、時限,履行相關法律手續,開具相應法律文書。第七條涉案財物是款項的,辦案部門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款項存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專戶,不得賬外存放或者挪作他用,并將辦理情況及時書面反饋法制和辦公室部門。第八條涉案財物是下列特殊物品的,辦案部門應當如實登記賬冊,并進行拍照或者錄像,經辦公室、法制部門審核后,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照片或者錄像資料、移送接收手續等材料入卷存檔:(一)淫穢物品、毒品等違禁品;(二)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制毒原料或者配劑、管制藥品;(三)武器彈藥、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劇毒、放射等危險品;(四)危害國家安全的傳單、標語、信件和其他宣傳品;(五)秘密文件、圖表資料;(六)珍貴文物、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七)大宗的、不便搬運的物品;(八)容易腐爛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第九條特殊物品以外的其它涉案物品,自取得之日起三日內交由辦公室統一保管,辦案部門不得由原辦案人員自行保管。第十條辦案人員提取的涉案財物,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移交給本單位保管責任人,并按要求辦理移交手續;異地辦案或者偏遠、交通不便地區辦案的,應當在返回辦案單位后的二十四小時內辦理移交手續;行政案件在提取后的二十四小時內已將涉案財物處理完畢的,不再辦理移交手續;因情況緊急,需要在提取后的二十四小時開展鑒定、辯認等工作的,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在上述工作完成后的二十四小時內將涉案財物移交給涉案財物管理人員,并辦理移交手續。第十一條辦案部門對下列涉案財物應當按照要求進行相應處理后,再存入涉案財物保管場所:(一)具有數碼特征或其他特征,需要以原物形式保存的現金、存折、信用卡、有價證券等,注明編號、種類、面值、張數、金額等特征后封存。(二)小件零散物品、貴重物品,應當在提取時當場裝袋封存,由辦案人員和見證人、物品持有人簽名。(三)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錄音帶、錄像帶、電子數據存儲介質,應當記明案由、對象、內容,錄制、復制的時間、地點,規格、類別、文件格式及長度等特征進行封存。第十二條公安機關在對違法行為人、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或者強制措施時,應當對其隨身攜帶的與案件的財物進行登記,經辦案人員和違法行為人、犯罪嫌疑人共同簽字或者蓋章后,通知違法行為人、犯罪嫌疑人家屬或者委托的人領回,并將通知情況記錄在案,不得作為涉案財物扣押。無法通知或者被通知人拒絕領回的,公安機關應當在登記清單上注明情況,由辦案人員、違法行為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和監管場所民警共同簽字后或者蓋章后,由監管場所按照有關規定暫行代為保管。第十三條對于違法行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親友給予被害人退、賠情況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不得將退、賠款物作為涉案財物扣押或者暫存。被害人或者其家屬不愿意當面接收的,公安機關可以記錄其銀行帳號,通知違法行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親友將退、賠款項匯入被害人或者其家屬的銀行帳戶。公安機關應當將雙方的退賠協議或者交付手續復印附卷,并將退賠履行情況記錄在案。第十四條辦公室對涉案物品應當建立電子臺賬管理制度。辦案人員對涉案物品應當逐案逐物進行編碼、拍照,并按規范要求將有關信息錄入案事件系統涉案財物模塊。保管人員接收涉案物品時,應當場與辦案系統有關數據進行查驗核對,確認無誤后辦理移交手續。第十五條辦案人員因辨認、估價、鑒定、質證等工作需要,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向保管人員調取涉案財物,但應當嚴格履行調取、歸還手續,登記調取事由及使用、歸還的時間,并由辦案人員和保管人員在登記冊上簽名。涉案財物歸還時,保管人員應當進行檢查,對于有毀損、短少、滅失、調換等情況的,應當如實記錄,并報告辦案部門負責人。第三章涉案財物的處理第十六條需要對涉案財物處理時,由辦案部門提出意見,經法制部門審核后,報請分局或市局公安機關領導審批,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后,法制部門出具《涉案財物處理通知書》(一式三份),由涉案財物保管部門會同辦案部門共同做好涉案財物的處理工作。第十七條對決定收繳、追繳、沒收的屬于國家規定可以自由流通、買賣的物品,公安機關應當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五日內上繳同級財政部門。相關手續附卷備查。第十八條對決定收繳、追繳、沒收的煙草、食鹽、種子等屬于專管機關或者專營企業經營的物品,公安機關應當在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五日內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交由專管機關或者專營企事業收兌、收購,所得款項全額上繳國庫。相關手續附卷備查。第十九條對決定收繳、追繳、沒收珍貴文物、珍貴和瀕危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需無償交由專管機關管理的涉案物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移交并將移送接收手續和證明,抄報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備案。相關手續附卷備查。第二十條對扣押的鮮活、易腐爛變質及其他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需要拍賣、變賣的,經市局領導批準,在拍照或錄像后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拍賣、變賣,拍賣、變賣的價款暫予保存,待結案或訴訟終結后按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一條對決定收繳、追繳、沒收的有使用價值且對人身、財產安全沒有危害的假冒偽劣物品,由公安機關會同財政部門提交技術鑒定或者進行相應技術處理后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全額上繳國庫。第二十二條對決定收繳、追繳、沒收的無使用價值的假冒偽劣產品及其他無價值、價值輕微、無法變賣或拍賣的涉案物品,由辦案部門登記造冊,制定《擬銷毀物品清單》,組織銷毀涉案物品工作。辦公室、法制部門應當對擬銷毀的涉案物品進行現場核對,監督辦案部門進行銷毀。相關法律手續附卷備查。第二十三條對應當銷毀的淫穢書籍、光盤等具有可再生利用價值的涉案物品,經改變物品的物理形狀、屬性后,可作為生產原料的,辦案部門在辦公室、法制部門的監督下可以作為生產原料變價處理給生產企業,所得款項全額上繳國庫。相關法律手續附卷備查。第二十四條對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毒品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危險品等涉案物品的處理或者移交,依照法定程序辦理。相關法律手續附卷備查。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移送起訴時,涉案財物需要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經法制部門審核后,辦案部門應當依照規定按時移送。未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涉案財物,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涉案財物作出決定、判決或者裁定的,公安機關應當遵照執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結案時未對存續在公安機關的涉案財物作出處理決定、判決或者裁定的,辦案部門應當商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出具書面處理意見。相關法律手續附卷備查。第二十六條辦案部門認為涉案財物與案件無關,需要將財物退還原主的,應當將意見提交法制部門進行審核后,報請分局領導批準。退還財物時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退還手續附卷備查。第二十七條辦案部門認為涉案財物應當退還給被害人、善意第三人的,應當提出意見提交法制部門審核后,報請分局領導批準。退還財物時應當履行交接手續并附卷備查。第二十八條涉案財物應當退還持有人、被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辦案部門應當通知其在六個月內領取;持有人、被害人或善意第三人不明確的,應當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告知其認領。在通知或公告后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按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后由裝財部門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拍賣后,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遇有特殊情況的,可酌情延期處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凡是已經送交財政部門處理的贓款贓物,如果失主前來認領,并經查證屬實,由原決定機關從財政部門提回予以歸還。如原物已經賣掉,應當退還價款。相關法律手續附卷備查。第二十九條對違法犯罪嫌疑人違法犯罪所得的財物,因查不到財物所有人,或者違法犯罪嫌疑人長期未抓獲,案件無法辦結,涉案財物長期保存在公安機關的,辦案部門可以提請分局執法管理委員會研究解決。第四章執法監督和責任追究第三十條要加強涉案財物管理和監督,應當將涉案財物管理工作納入執法監督、執法質量考評和專項審計的范圍;辦公室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定期會同紀委、法制、部門對涉案財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檢查,每年不少于1次。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負責人在審批案件時,應當對涉案財物情況一并進行嚴格審查,發現對涉案財物采取措施或者處理不合法、不適當的,應當責令有關部門立即予以糾正。法制部門在審核案件時,發現對涉案財物采取措施或者處理不合法、不適當的,應當通知辦案部門立即予以糾正。第三十二條辦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根據其行為的情節和后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或者處分:(一)不按照規定給當事人出具有關法律文書的;(二)提取涉案財物后,在規定時限內無正當理由不向涉案財物管理人員移交涉案財物的;(三)依法應當將有關財物返還當事人而拒不返還的;(四)其他違反涉案財物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涉案財物管理人員不嚴格履行保管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根據其行為的情節和后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或者處分:(一)未按照規定嚴格履行涉案財物登記、移交、調用等手續的;(二)因管理不當,造成財物滅失、損毀的;(三)發現辦案人員不按照規定移交、使用涉案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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