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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洪牟付姚四合一綜合版民事訴訟法范圍第一至六編來源:袁夢霞的日志1、 民事訴訟的概念P8:就是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此所產生的各種訴訟法律關系的總和;特征:1)公權性;2)強制性;3)當事人雙方訴訟地位具有平等性;4)程序性。2、 民事訴訟法的概念P13:就算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的行為和相互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狹義就是民事訴訟法典,廣義則還包括其他法律中關于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3、 民事訴訟法對人的效力P17:第四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4、 民事訴訟模式P431) 當事人主義模式(英美法系):指在民事糾紛解決中,訴訟請求的確定、訴訟資料和證據的收集和證明主要由當事人負責;2) 職權主義模式(大陸法系):指在法院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擁有主導權的民事訴訟原則;3) 我國的是和諧主義訴訟模式5、 民事訴訟基本原則訴訟權利平等原則P61:1)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2)保障和便利當事人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3)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自愿和合法調解原則:顧名思義,又要自愿又要合法;辯論原則P65:1)當事人可以對案件的事實、適用法律和程序法上的爭論三方面進行辯論;2)可以言詞辯論也可以書面辯論;3)除特別程序外,一審、二審和審判監督程序都應當貫徹辯論原則。處分原則P67: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由支配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準則。其基本內容為:1)享有處分權的主體只有當事人和類似當事人的人;2)處分民事權利和處罰民事訴訟權利的關系;3)行政處分權的過程4)行使處分權的范圍。6、 合議制與合議庭P75合議制度,是指有3名以上的審判人員組成審判集體,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制度。獨任制度就是由一個人審。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判民事案件的基本的審判組織,由3名以上單數審判人員組成。第一審合議庭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或者由審判員組成;第二審合議庭則不吸收陪審員;再審合議庭就是按照原來審理的程序。7、 回避的決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8、 對不公開審理的規定:1)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3)離婚案件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9、 民事訴訟法律事實,是指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能夠引起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消滅的事實。依其是否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為標準,可以將民事訴訟法律事實分為訴訟行為和訴訟事件。訴訟行為是指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所實施的能夠引起民事訴訟法上效果的行為,具體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參加民事訴訟所實施的行為;訴訟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能夠引起一定民事訴訟上法律效果的客觀事實。P9010、 民事審判權的構成P98:1)程序控制權2)調查取證權3事實認定權4實體爭議裁判權。11、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轄,大家都知道這章的重要性,套用行政法的一句話就叫邊邊角角都要看。這章重點太多,我就挑幾個,大家自己認真看看書:1)地域管轄㈠、一般地域管轄P113:原告就被告原則,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A、被告為公民時為被告住所地(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滿一年的地方),民訴意見的特別規定:①雙方當事人均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②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③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地法院管轄;④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一方起訴離婚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B、 被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時是指其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沒有辦事機構的由被告注冊登記地,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在不同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轄區,由原告選擇。C、 一般管轄的例外: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婚姻、收養、親子等);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D、 民訴意見上規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幾種情況:追索贍養費的幾個被告在不同轄區;非軍人對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軍人為非文職軍人;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被告一方被注銷城鎮戶口的。㈡特殊地域管轄P115:以引起訴訟的訴訟標的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管轄這個總共有九類,第一種合同糾紛里面又分了11種情況,我想shi。前七類都包括了被告住所地,后面海難和共同海損兩類是木有被告住所地的,具體大家自己去看,認真看詳細看!㈢、專屬管轄P120:法律規定只能由專門法院管轄,當事人不能協議變更因不動產糾紛引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因港口作業產生的糾紛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因船舶排放泄露油類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海上生產、作業或者拆船、修船作業造成海域污染損害提起的訴訟,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采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因在我國領域和有管轄權的海域內履行的海域勘探開發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合同履行地的海事法院管轄。㈣協議管轄必須具備的條件P121:只適用于合同糾紛案件;第一審法院管轄案件;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只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確定單一的選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與專屬管轄的規定。㈤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P122:移送管轄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發現自己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的制度。受移送的法院即使沒有管轄權也不得再自行移送,應報請上級法院指定。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案件形式管轄權的制度。主要是:有管轄權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的;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先協商,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上級指定。管轄權轉移與移送管轄的區別:①性質不同,轉移是管轄權從有到無,移送是從無到有;②作用不同,轉移是對級別管轄的補充和變通,上下級之間,移送是為糾正地域管轄的錯誤,一般是同級,但不排除上下級;③程序不同,轉移須經上級法院決定或同意,移送不須。12、 訴訟當事人P130:是指因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訴訟行為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約束的人。注意共同當事人、有獨三、無獨三。13、 正當當事人:又稱當事人適格,是指有資格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或應訴從而成為原告或被告并受本案裁判拘束的當事人。14、 訴訟擔當P1341) 基于身份權的訴訟擔當:①對死者名譽權的保護(近親屬);②對死者著作權的保護(繼承人);③侵權致人死亡的,死者的繼承人有訴訟實施權;④侵犯胎兒繼承權的,其母親有訴訟實施權。2) 基于財產管理權的訴訟擔當:①企業管理人;②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③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15、 訴訟權利義務的承擔P137:也稱訴訟承擔,是指在民事訴訟進行過程中,由于特殊原因的出現,一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轉移給案外人,由案外人承受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作為當事人繼續進行訴訟。有以下幾種情況:1) 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死亡,有繼承人的,裁定中止訴訟;2) 因合并或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3)在訴訟中法人被撤銷,有清算組織的,由清算組織進行訴訟,沒有清算組織的,由決定撤銷的機構作為當事人進行訴訟。16、訴訟承擔與訴訟擔當的區別:1)前者發生于訴訟進行過程中,后者發生于訴訟程序開始之前;2)訴訟承擔人在承擔是有發生以前并不是訴訟當事人,被承擔人才是案件的正當當事人;訴訟但當人本身即為案件的正當當事人;3)訴訟承擔的本質是當事人訴訟地位的承受,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轉移給了案外人,并由其代替原當事人繼續進行訴訟,其發生是基于法定的事由;訴訟擔當則將實體權益主體與訴訟權益主體分開,是因法律規定或者真正的權利義務主體授權而獲得訴訟擔當權,其發生是基于特定類型的案件所作的特殊規定。17、必要共同訴訟人與普通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這幾節太亂了,大家自己看書上第十二章,民事訴訟法第53至55條有相關規定。18、有獨三與無獨三的區別(洪老師版):1)參加訴訟的根據不同,有獨三對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無獨三則是對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2)參加訴訟的方式不同,有獨三起訴參加,無獨三則是申請或被通知參加;3)訴訟地位不同,有獨三相當于原告,無獨三則只是享有訴訟地位的訴訟參加人;4)訴訟權利義務不同:有獨三除了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外與當事人一樣,無獨三則只有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法庭審理、辯論、上訴的權利。19、 訴的概念P173:訴是指當事人根據自己對法律的理解,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向法院提出的,解決民事爭議,保護其實體法上的權利的請求。主要包括訴的主體、訴的標的、訴的理由這三要素。20、 訴的種類: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形成之訴(也叫變更之訴或創立之訴)。要會區分。21、 反訴的特征(這個聽洪老師的口氣好像挺重要的,還叮囑我們不要就答一點點呢):1) 反訴的主體的特定性;反訴只能由本訴被告針對本訴的原告向法院提出,第三人以本訴的原、被告為被告提出的訴是參加之訴,不是反訴;2) 反訴的訴的獨立性;反訴是一個獨立的訴,不因本訴的撤銷而撤銷,其具備訴的一切條件,被告提出反訴還應向法院預交反訴的訴訟費;3) 反訴目的的對抗性;被告提起反訴是在同一個訴訟中提出的一個獨立的訴的方式對抗原告的訴訟請求,目的在于抵消、吞并本訴或者使本訴失去作用。22、 反訴的條件P176:1) 反訴必須是由本訴的被告對本訴的原告提起;2) 被告提起反訴應當在舉證時限期間屆滿之前提出;3) 反訴必須是向審理本訴的人民法院提起;4) 反訴必須與本訴為同一訴訟程序;5) 反訴必須與本訴在事實上與法律上有牽連性。23、 民事訴訟證據的特征P194:客觀性(定性,真假的判斷)、關聯性(定量,邏輯的判斷)、合法性(法律規定)。24、 證據的分類P196:1) 根據證據與證明責任承擔者的關系,可以分為本證與反證;2) 根據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聯系的不同,可以分為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3) 根據證據來源的不同,可以分為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4) 根據證據所依附的載體及表現的形式不同,可以分為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25書證是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等反映的視聽素材或以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和資料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民事證據規則第69條規定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26、證人的范圍P202: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不能作為證人的人包括:1)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2)訴訟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不得作為證人;3)辦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和檢察人員,不能同時是本案的證人。27、 鑒定人與證人的區別P206:1)是否需要專業知識不同;2)了解案件事件的時間不同;3)能否回避的不同;4)能否被代替不同;5)向法庭提供的信息不同。28、 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P2081) 依法主動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對涉及可能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法院可依職權調查取證;對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法院可自行調查取證。2) 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申請程序為:①提出申請的人必須是當事人本人或其訴訟代理人;②應當提交書面申請;③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的證據包括:①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②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③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晚上六點了,今天一天都窩在寢室,除了喝了一碗湯之外,其他的全是垃圾食品,我的胃在燃燒,燃燒了整個沙漠~~~現在已經到達前胸貼后背的程度了,木有飯吃的娃都是苦命的娃~~~突然之間想起一個笑話:媽媽問你今天在家吃了神馬啊?小孩回答我吃了兩塊餅干一個棒棒糖,還吃了一條草莓牙膏~~~我也有一條草莓牙膏,還是中華滴,要不要吃呢?會不會邊吃邊blue、blue、blue的吐泡泡啊?29、 無需證明的事實P218:1)眾所周知的事實;2)自然規律及定理;3)推定的事實;4)預決的事實;5)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6)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7)訴訟上承認的事實。30、 訴訟上自認的構成要件1) 時間要件:必須是在訴訟過程中作出,包括開庭前的準備階段和開庭勝利階段;2) 形式要件:自認的表示應當明確,不能使用模糊詞等;3) 實質要件:自認的對象是案件事實,而且自認必須與對方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相一致。31、 證明責任的分配P225主要是1+3+8的原則,超出這部分的則可以推定及法官裁量。是指誰主張誰舉證原則;3是指對合同侵權等民事案件證明責任的分配主要有3項:1) 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2) 對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3) 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8是指民事證據規定第四條對證明責任分配的倒置作出的具體規定:1) 關于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侵權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3) 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4) 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5)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6) 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7) 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8) 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32、 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這個是付老師劃的范圍,我怎么覺得這么陌生呢?)1)有法律依據;2)能夠使判決獲得廣泛的社會認同和較強的司法公信力;3)能夠維護司法秩序;4)能夠保障法官心證的客觀化。33、舉證期限: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30日。34、期間的補救: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35、送達的方式P2441)直接送達:受送達人是公民的,由該公民直接簽收,該公民不在時可交由與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是法人的由法定發表人或該法人負責收件的人簽收;是其他組織的由主要負責人或該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由訴訟代理人的可以由其簽收;已經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簽收。調解書應當直接送交本人,不得由別人代收;離婚案件的文書不宜由對方當事人簽收。2)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放置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產生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一般要求有關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的代表神馬的到場,主要就是見證bula、bula之類的,民事訴訟法第79條、民訴意見第82條有具體規定。調解書不適用留置送達。3) 委托送達:就是審理案件的法院委托其他法院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效力。4) 郵寄送達:這個在上海地區應該是最為常用的方式,具體內容忒多,有興趣的自己看書;5) 轉交送達主要有三種情況:①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②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和勞動改造的單位轉交;③受送達人正在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勞動教養單位轉交。6) 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為公告期滿,視為送達,涉外民事訴訟的公告期為6個月。36、 訴前財產保全與訴中財產保全的比較P250(洪老師版本)1) 相同之處:①二者均系財產保全法律制度;②二者的動因、措施及程序幾乎相同;2) 不同之處:提起的時間不同:訴前是發生在訴訟開始之前,訴中發生在訴訟開始之后;目的不同:訴前是為了使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免受無法彌補的不法侵害,訴中是為保證法院判決順利執行;提起的主體不同:訴前只能由利害關系人提起,訴中可以有訴訟當事人或法院提起;對提供擔保的要求不同:訴前是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訴中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作出裁定的時限不同:訴前須在接受申請后48小時內作出裁定,訴中是對情況緊急的在48小時內裁定,不緊急的則可以在48小時之外;財產保全措施解除的條件不同:訴前是申請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不起訴的,法院應當主動解除財產保全;訴中則是以被申請人是否提供擔保為條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被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則實施保全措施。37、 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構成:1)必須有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發生;2)應當是在訴訟過程中實施的行為;3) 必須是出于行為人的主觀故意;4)必須足以妨害民事訴訟的進行。38、 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強制措施:1) 拘傳:必須具備的三個條件:①必須是必須到庭的被告;②對必須到庭的被告已經兩次傳票傳喚;③必須到庭的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2) 訓誡;3)責令退出法庭:不適用于當事人;4) 罰款:對個人是一萬元以下,對單位是一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必須經法院院長批準,并由法院出具《罰款決定書》;5) 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過15日;罰款、拘留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39、 訴訟費用的負擔原則P2741) 敗訴和自愿負擔原則,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2) 按比例負擔原則;3)原告或上訴人負擔原則;4)協商負擔原則;5)申請人負擔原則;6) 被執行人負擔原則;7)法院決定承擔原則。40、 經法院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的可以不制作調解書的案件P2911)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2)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3)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41、調解協議的效力P2921)確定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效力;2)結束訴訟的效力;3)強制執行的效力。42、 訴訟和解與訴訟調解的區別P295訴訟和解和訴訟調解都以解決糾紛、終結訴訟為目的,但二者存在明顯區別:1) 主體不同,訴訟調解有法官直接參與和主持,訴訟和解之訴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2) 程序不同,訴訟調解必須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訴訟和解完全有雙方當事人依其自愿進行;3) 產生的后果不同,訴訟調解達成協議并經雙方簽收后發生于裁判文書同等的效力,和解協議則沒有,但可以申請法院確認和解協議書;4) 能否直接終結訴訟不同,訴訟調解一旦達成就可以直接終結訴訟,而和解則不能。43、 起訴的條件P3041)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2) 有明確的被告;3)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 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44、 對不符合法定條件起訴的處理P3061)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2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愿達成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當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訴;3) 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4) 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5) 對判決、裁定已發生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法院準許撤訴的除外;6) 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在此期間起訴的不予受理;7)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節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節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45、 應予受理的幾類特殊情形P3071) 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法院應當予以受理;2) 當事人撤訴和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3) 當事人達成的仲裁條款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無法執行的,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選擇的仲裁機構不存在或者仲裁裁決的事項超過仲裁機構權限的,法院有權受理起訴;4) 去掉;5)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法院要求離婚而不申請宣告失蹤或死亡的案件,法院應予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6) 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減少費用的,應作為新案受理;7) 判決不準離婚、調節和好的離婚案件以及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被告在6個月內向法院起訴的,應予受理;8) 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查明無中斷、中止、延長事由的,駁回其訴訟請求。46、 按撤訴處理的情況P3161)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2) 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又不委托訴訟代理人的;3)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4) 未交訴訟費的,法院亦未批準緩交、免交的。47、 撤訴的法律后果1)訴訟程序終結;2)當事人可以在訴訟時效內再行起訴;3)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48、 缺席判決P317缺席判決是指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時,在一方當事人沒有到庭的情況下,依法作出的判決。缺席判決適用情形:跟上面那個按撤訴處理的差不多,大家自己去書上看看。49、 訴訟中止P320:是指在訴訟進行中,由于某種法定事由的出現,使訴訟無法繼續進行,由人民法院裁定暫時停止訴訟程序,待引起中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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