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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三章保險合同教學要求:通過本章的學學生了解和掌握保險合同的特性、保險合同的主體、保險合同的客體和保險合同的內容保險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變更和終止的過程以及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并能運用本章的基本原理來解釋、分析、處理和解決實際生活中的案例。重要內容:保險合同的概念與特征、保險合同的分類、保險合同的訂立過程和程序、保險合同有效和無效的條件、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及爭議處理方法。第三章保險合同第一節保險合同的變更與終止
保險合同的解釋與爭議處保險合同及其特征第二節
保險合同的民事
第三節 保險合同的訂立、生效與履行第四節
第五節理第一節保險合同及其特征1、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又稱保險契約,《中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中民保險法》第十條的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第一節保險合同及其特征2、保險合同的特征保險合同作為經濟合同的一種,首先具有同一般經濟合同共同的一些法律特征,如《中
民
合同法》的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和第八條中規定,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
的,訂立合同應當遵循公平互利、協商一致、自愿訂立的原則,履行合同應誠實信用,遵
律、
和
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第一節保險合同及其特征所簽訂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對這些特征,在《中民保險法》中也有明確的規定。但是,保險合同畢竟是一種不同于其他經濟合同的特殊經濟合同,因此它還有著不同于一般經濟合同的法律特征:第一節保險合同及其特征(1)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在民法中,與射幸合同相對應的是交換合同,交換合同有一個基本的特點,就是當事人所得到的
應與所付出的費用具有相等的價值,即交換合同是等價交換合同。而射幸合同則不同,在這里射幸就是碰運氣、趕機會的意思。作為一種與交換合同相對應的合同,在射幸合同中,當事人的付出與所得
不具備等價交換的特點。第一節保險合同及其特征保險合同即是這樣一種合同,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所繳納的保險費只相當于他可能獲得的必須補償金額的很小的比例。保險合同的射幸性是由風險事故發生的不確定性所決定的,這在保險中表現得尤為明顯,而在人身保險特別是長期的壽險業務中,由于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是確定的,并帶有一定的儲蓄性,所以其射幸性略差。第一節保險合同及其特征(2)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任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都要求當事人能夠
“重合同、守信用”。但保險合同在這方面的要求更甚于其他合同,這是由保險法的原則所決定的,前面,由于保險經營的特殊性,因此要求保險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時要堅持最大誠信原則,保持最大限度的誠意和信用。第一節保險合同及其特征(3)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雙務合同指的是合同雙方當事人都要方承擔義務的合同。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因為在保險合同中,保險合同的雙方都對對方承擔義務。而且雙方的義務是相對應的,是互為因果的。第一節保險合同及其特征(4)保險合同是附合性合同。經濟合同可以分為協商性合同和附合性合同,從合同的簽署過程來看,協商性合同是雙方經過充分的討價還價、經過多次協商,取得一致后才簽訂的,所以在其簽訂的過程中,雙方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和想法充分地表達出來,合同的條款內容也是在雙方協商的基礎上由雙方共同擬訂的。第一節保險合同及其特征而保險合同與此不同,保險合同在簽訂的過程中,由保險人提出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和合同條款,事先印制好投保單和保險單,投保人依照該條款,或同意接受,或不愿投保,卻無權修改合同的比如和條款,如果有必要修改和變更合同的某項內容,也只能是經保險人同意后采用保險人事先準備的附加條款或附屬保險單,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思規定保險單的內容。第一節保險合同及其特征3、保險合同的分類第一、按照保險合同所保障的風險的范圍,保險合同可以分為單一險合同、綜合險合同和一切險合同。
第二、按照保險價值(即保險標的的價值)在保險合同是否預先確定,保險合同可以分為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第一節保險合同及其特征第三、按照保險合同所保障的保險標的,保險合同可以分為特定式保險合同和總括式保險合同。第四、按照簽訂保險合同的不同目的,可以將保險合同劃分為補償性合同和給付性合同。第一節保險合同及其特征風險范圍單一險合同綜合險合同一切險合同保險價值定值保險合同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標的特定式保險合同總括式保險合同合同目的補償性保險合同給付性保險合同責任順序原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保險金額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超額保險合同保險關系單獨保險合同共同保險合同重復保險合同實施方式強制保險合同自愿保險合同第二節保險合同的民事
民事是只民事行為中的當事人之間符合民事法律規定、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任何一項民事都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保險合同的民事也是由這三個要素組成。1、保險合同的主體1、保險合同的主體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民事 的主體是民事中享中,保險合同的利和負有義務的人。在保險合同是與保險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有著各種各樣關系的人,他們即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具體來說,包括以下三種主體。第一,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直接參與保險合同簽訂的人,
保險合同經他們協商一致、簽字同意后成立的。保
險合同的當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險人這雙方當事人。1、保險合同的主體第二,保險合同的關系人在一般的民事合同中,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實現自己的某種經濟利益,所以這樣的合同只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而保險合同卻不完全如此,在有些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是以他人(即被保險人)的
或人身而投保的(當然需要經被保險人同意),也有的是為第三人(即受益人)的利益而投保的。在上述情況下,合同的法律效力就不僅僅約束當事人的行為和利益,而且對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同樣產生效力。在這里,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就是保險合同的關系人,他們在當事人之外,但對于保險合同所規定的利益享有獨立請求權。1、保險合同的主體第三,保險合同的輔助人保險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知識和問題。與此同時大多數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又缺乏這方面的知識和經驗,因此在保險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就需要一些介于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或投保人)之間的中介人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提供這方面的幫助。這些人就是保險市場的中介機構,是保險合同的輔助人。具體來說,有以下幾種:保險
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等。2、保險合同的客體:依照有關的法律規定,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民事法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目標(對象),沒有客體,權利和義務就會失去目標,從而就會落空。在保險關系中,若沒有客體,也就沒有保險關系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而言。2、保險合同的客體:在保險關系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以自己
的
或人身等保險標的向保險公司投保,但他們所投保的不是保險標的物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對保險標的具有利
害關系而體現出來的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
經濟利益,即保險利益,而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提供保障的也是這個保險利益,在這里保險利益就成了保險關系當事人的權利
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所以保險合同的客體是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保險利益。3、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也就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保險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所具有的權利和義務,一般來說,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保險合同中是以保險條款的形式來的。根據《中民保險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為:“保險合同應包括下列事項:(一)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
或者名稱、或者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名稱、住所;(三)保險標的;(四)保險責任和責
除;(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六)保險金額;(七)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八)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十)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在這里,所說的保險合同有關的其他事項,是指為使保險合同中與保險標的有關的事項得到更充分地保障,避免因保險而產生消極因素,而在保險合同所規定的當事人雙方必須遵守的義務。這些事項,一般包括:(1)關于加強防災的規定;(2)關于積極施救、搶救,以及減少物資損失的規定;(3)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盡快通知保險人的規定;(4)關于第三者責任追償的規定。4、保險合同的形式保險合同依照其訂立的程序,大致可以分為四種形式:投保單、暫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其中前兩種屬于預備性文件,后兩種屬于正式文件。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訂立、生效與履行1、保險合同的訂立2、保險合同的生效3、保險合同的履行1、保險合同的訂立合同的簽訂是當事人雙方的法律行為,所以只有雙方意見表達一致時才能成立。按照《中民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保險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其訂立的過程與一般合同是一樣的,也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我國《保險法》第十三條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1、保險合同的訂立第一、要約在保險合同的簽訂過程,要約是投保人的行為。我國合同法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
下列規定:(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經受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二、承諾在保險合同的訂立過程中,承諾是保險人的行為。我國合同法第二十一條,“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1、保險合同的訂立投保人保險人1、遞交投保單發出投保要約2、承諾,合同訂立,出具保單接到投保單,核保如實填寫投保單2、保險合同的有效和無效(1)保險合同有效的條件
第一,保險合同當事人合格;第二,當事人的意思表達真實;第三,保險合同具有
。《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三款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2、保險合同的有效和無效(2)保險合同的無效
保險合同的無效是指保險合同在形式上
雖然已經訂立,但由于不具備有效的條件,所以在法律就發揮不了任何效力。在我國保險法和合同法里都有關于合同無效的規
定,這些都適用于保險合同。一般來說,
保險合同的無效有以下幾種情況:絕對無
效、相對無效、全部無效、部分無效。2、保險合同的有效和無效第一,絕對無效。保險合同的絕對無效是指合同自始不能發生效力,任何人都可以主張其無效。一般而言,屬于絕對無效的保險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A、違背合同法和保險法性規范的合同訂立的保險合B、采用
、脅迫等同
;C、內容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D、其他情況2、保險合同的有效和無效第二,相對無效。合同的相對無效,是指合同訂立后,可因依法享有撤消權的當事人的主張而被撤消,合同一旦被撤消,應自始無效。
第三,全部無效。全部無效就是保險合同的整體不發生效力,整個保險合同對雙方當事人不產生約束力。第四,部分無效。是指保險合同的一部分無效,而其余部分仍可發生效力。如:我國《保險法》第十九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3、保險合同的履行(1)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險合同一經成立,即在當事人(保
險人和投保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民
事權利和義務,
面
,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
利和義務是相對應的,具有因果關系,而且一方的權利即是對方的義務。3、保險合同的履行第一,投保人的基本義務在不同的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應承擔的義務有所不同,但一般說來,無論是保險還是人身保險,投保人均應承擔以下基本義務:如實告知義務;按合同規定繳納保險費;風險增加 義務;出險通知義務;出險施救義務;防災防損義務;其他義務。3、保險合同的履行第二,保險人的基本義務保險人的基本義務,就是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提供經濟保障,并且在風險事故發生后,能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及時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損失給予經濟補償,以使得被保險人能夠及時地恢復生產和生活。4、保險的索賠和理賠保險合同的保障作用,最終是通過保險索賠和理賠來的。索賠和理賠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行使權利和保險人履行義務的具體體現。第一,保險的索賠保險索賠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損失后,或者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事件出現后,或者達到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時,按照保險合同有關條款的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人給予經濟補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行為。4、保險的索賠和理賠第二,保險的理賠保險理賠是保險人應索賠權利人的請求,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審核保險責任并處理保險賠償的行為過程。保險理賠是保險人的基本義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的規定,保險人履行理賠責任義務,應堅持“重合同、守信用”、“實事求是”和“主動、迅速、準確、合理”等基本原則。第四節保險合同的變更與終止1、保險合同的變更2、保險合同的解除3、保險合同的終止1、保險合同的變更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因訂立合同所依據主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由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對原合同的有關條款所進行的修改和補充,叫做保險合同的變更。我國《保險法》第二十條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
協議。1、保險合同的變更一般來險合同的變更包括以下幾方面:(1)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主要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變更,一般不包括保險人的變更;(2)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即體現雙方
權利和義務關系的有關條款發生變更,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是經常的,如保險金額、保險期限、繳費方法、保險標的的使用性質、保險責任、風險程度等一系列內容都可能會發生變更。二手車保險沒過戶齊魯晚報濟南大金莊附近的后理賠成了一場空訊
家住濟南(化名)最近一直很郁悶,自己年初買了一輛二手小貨車,由于一時疏忽,保險沒有過戶,所以現在失去了要求保險公司為自己車輛賠償的權利。告訴,自己今年初把家安在了大金莊,為了方便在市區做生意,他就和朋友協商,買了對方一輛二手小貨車。對方還給了他一份最高保額為5萬元的“車損險”。為了省事,他并沒有考慮車輛保險過戶。前段時間,他晚上開車在
不
出了事故,修車費大約花了2萬元,之后他就拿著手中的保單,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但是被拒絕了。對此
難以接受。他向
表示,保險是投保給這輛車的,所以無論車主是誰,保險公司都有責任理賠。
就此詢問了太平洋財險、平安產險等多家保險公司,表示,按照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規定,“保險機動車改變了使用性質或所發生了轉移,未向保險人(保險公司)辦理批改手續”的,無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公司都不負責賠償。表示,在二手車到這種情況。很多人在中,經常會遇二手車時,以為只要向車管所申請機動車轉籍更新即可,卻忘記同時還應通知保險公司,給車輛保險辦理變更手續。實際上,在二手車的過程中,辦理車險過戶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如果車輛在過戶時沒有辦理保險變更手續,這就意味著新車主與保險公司沒有建立保險合同關系,被保險人還是原車主,萬一發生了交通事故,新車主只能自認倒霉。了解到,辦理車險過戶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對保單要素進行更改,如更換被保險人與車主;第二種就是申請退保,即把原來那份車險退掉,終止以前的合同。這時保險公司會退還剩余的保費。之后,新車主就可以到任何一家保險公司去重新辦理一份車險。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九條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知保險人,但貨物除外。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自收到前款規定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條第二款規定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
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2、保險合同的解除保險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期限未滿之前,當事人一發提前終止合同的法律行為。保險合同是雙方根據法律的規定所訂立的,是合法的,要受到法律保護,所以雙方都不能隨意解除合同,而必須在達到法律所規定的條件的情況下解除。《中民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保險合同的解除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主要;,經(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催告后在合同期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2、保險合同的解除在該法的第95、96和97條和我國保險法的15、16條、27條、32條、
37條、47條、49條、50條、51條、52條、54條、58條等有關法律條款里都有關于合同和保險合同解除的規定。對這些規定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應該遵照執行。我國《保險法》第十五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
得解除合同。第十六條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解除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第二十七條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
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外,不退還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編造虛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規定行為之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第三十二條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
不真實,并且其真實
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保險人行使合同解除權,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六款的規定。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三十七條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解除合同。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第四十七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第四十九條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時通知保險人,但貨物合同除外。
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險人自收到前款規定程度顯著增加的,保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
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第五十條貨物
保險合同和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后,合同當事人不得解除合同。第五十一條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保險標的的安全。
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建議。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
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保險人為保險標的的安全,經被保險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預防措施。第五十二條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
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
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第五十四條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第五十八條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險人應當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3、保險合同的終止保險合同的終止也就是保險合同
的消滅,或者說是保險合同效力的消滅,也就是因某種法定事由的出現,導致保險合同不復存在,保險合同的效力滅失,那么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就相應地滅失。3、保險合同的終止引起保險合同終止的原因很多,前面所說的保險合同的解除就是保險合同終止的一種情況,除此之外,能夠引起保險合同終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保險合同的自然終止,也就是保險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2)保險合同的履約終止;(3)保險標的滅失或被保險人
;(4)保險合同因解除而終止;第五節保險合同的解釋與爭議處理1、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2、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方式1、保險合同的解釋保險合同的解釋就是由或仲裁機關根據法定原則,對保險合同有關條款的內容和正確含義所做出的公正合理合法的闡述和說明,以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或仲裁機關在對保險合同進行解釋的時候,一般堅持如下幾個原則:整體解釋原則;合同目的解釋原則;公平解釋原則;合法解釋原則;效力從優原則;文
釋原則;尊重保險慣例的原則;有利于被保險人的原則。1、保險合同的解釋(1)整體解釋原則。即對合同的解釋應充分考慮合同的整體內容,對合同的解釋應前后一致,不能孤立地對合同的某一條款作出與合同整體內容相、相的解釋,也就是說對合同的解釋不能斷章取義,而必須。通篇考慮,上下一致,更不能自相(2)公平解釋原則。即對合同的解釋必須公平合理,不得損害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1、保險合同的解釋(3)合同目的解釋原則。即對合同的解釋應根據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基本目的進行,解釋的結果應有助于合同目的的實現。從保險合同來說,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就是在風險事故發生、造成各種經濟損失后地從保險人那里獲得經濟補償,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也在于此。1、保險合同的解釋(4)合法解釋原則。即對保險合同的解釋不得違背國家有關法律和
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秩序和良好的社會風俗。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1、保險合同的解釋(5)文釋原則這是對保險合同中所使用的語進行解釋時所堅持的原則,根據規定,對保險合同中的用詞,應當按照該詞的通常含義并結合著上下文和合同整體的的意思來解釋。在合同中出現的同一個用詞,只要沒有特別說明的話,對它的解釋應該是一致的。在合同所所有的專門術語,應按照該術語所屬行業的通用含義進行解釋。1、保險合同的解釋(6)效力從優原則。這一原則的意思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在合同中所約定的事項出現相互的情況時,為了尊重保險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圖,法律規定其中某一些約定的效力優于其他的一些約定。在具體的實踐中,這一原則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當口頭約定與約定不一致時,由于約定更能體現當事人的意圖,所以書面約定優于口頭約定;第二,當保險單上的約定與投保單等保險合同的其他文件上的約定不相一致時,由于保險單是保險合同的正式文件,而且相對于其他文件而言,保險單是最后完成的,更能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圖,所以保險單的效力優于其他文件;第三,當保險合同的特約條款與一般條款出現不一致時,由于特約條款是當事人對一般條款的補充,更能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圖,所以特約條款優于一般條款;1、保險合同的解釋第四,當保險合同的內容以不同形式記載時(如除了印就的保險單外,還有加貼印就的條款、出立的批單、以手寫或打印的方式在保險單上批注等),如果不同形式的條文在內容上出現相互時,根據其實性程度的大小,后加的條款優于原有的條款,手寫的條款優于打字的條款,打字的條款優于貼上的附加條款,貼上的附加條款優于保險單原有的條款。1、保險合同的解釋(7)尊重保險慣例的原則在國民經濟的過程中,保險業是一種特殊的行業,也是一種專業性極強的行業,在長期發展過程和義務經營活動中,保險業產生了許多專業用語和行業
用語,這些用語已經為世界保險業所接受,但卻往往與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的用法有一定的區別,所以在對保險合同進行解釋時就要充分考慮到這一點。1、保險合同的解釋(8)有利于被保險人的原則這一原則也被稱為是“有利于非起草人的原則”。保險合同是一種附合性合同,其條款和內容都是由保險人事先擬訂好的,這樣就非常容易發生保險合同的內容對投保人不太有利的情況。所以,根據規定,或仲裁機關在對保險合同進行解釋時,要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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