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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重點政策匯總2020年以來,國家密集出臺了一系列的相關政策來規范產業基金的發展;出臺了一些政策解決產業基金存在的問題,另外也在財稅政策對產業基金進行扶持。二、重點政策分析(一)財政部發布《關于加強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提高財政出資效益的通知》財政部于2020年2月22日發布了財預〔2020〕7號《關于加強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提高財政出資效益的通知》。一是收緊資金來源。從審批程序上收緊資金,要求資金納入年度預算管理,報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從安排資金優先劣后順序上收緊資金,年度預算中,未足額保障“三保”、債務付息等必保支出的,不得安排資金新設基金。從更換資金用途上收緊資金,收回的沉淀資金,經一定程序可更改資金用途。二是促進資金使用效能。從嚴控制管理費用(事實上管理費用屬于市場化談判結果,費用也不高);鼓勵上下級政府按照市場化原則互相參股基金,形成財政出資合力。三是強化績效管理評價。主要是政策性評價和經濟效益評價,為對政府引導基金參股基金掄起大棒做準備。四是健全退出機制。為政府資金收回做準備,收回資金,另做他途或重新設基金。五是禁止政府通過基金變相舉債。兩個方面:一方面政府不能發債來設基金,另一方面政府不能對社會資本變相兜底保本。政府之所以有沖動發債設基金或兜底社會資本,主要是為了完成當地招商引資、土地拆遷、公益基礎設施建設等任務。六是完善基金報告制度,即信息透明。《通知》發布后,基金規模和數量增速會大幅降低,會加速基金管理機構優勝劣汰,會促使基金管理機構精耕細作,會增加中小微企業的股權融資難度。世經未來點評:政策指出,政府投資基金存在“政策目標重復”、“資金閑置和碎片化”的問題,并提供了解決思路是加強對設立政府投資基金或注資的預算約束。政策中的許多限制性內容比如預算管理等等其實此前已經在實操中就開始運用了,所以應該不會對現行各類正在報批的政府投資基金的設立和投資活動構成直接性不利影響。但對新設基金和存量政府投資基金的運行工作,可能會帶來一些變化。(二)中國證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關于推進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相關工作的通知》2020年4月30《關于推進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相關工作的通知》的發布標志著境內基礎設施領域公募REITs試點正式起步。REITs能有效盤活存量資產,形成良性投資循環,提升直接融資比重,降低企業杠桿率。同時,REITs作為中等收益、中等風險的金融工具,具有流動性高、收益穩定、安全性強等特點,有利于豐富資本市場投資品種,拓寬社會資本投資渠道。前期,中國證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有關單位,對境外成熟REITs市場進行了深入研究,并組成聯合調研組,對運用REITs盤活基礎設施存量資產進行了廣泛調研。在此基礎上,證監會與國家發展改革委共同研究形成了試點工作方案,明確了試點業務模式。《通知》明確了基礎設施REITs試點的基本原則、試點項目要求和試點工作安排。根據《通知》要求,中國證監會與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加強合作,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充分依托資本市場,積極支持符合國家政策導向的重點區域、重點行業的優質基礎設施項目開展REITs試點。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對判斷項目是否符合國家重大戰略和產業政策、是否符合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法規,以及是否形成良性投資循環等方面,研究提出指導性意見。中國證監會已同步就《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指引(試行)》公開征求意見。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將建立專門的業務受理、審核、備案等工作機制,專人專崗負責,提高工作效率,落實各項監管要求。《通知》發布后,中國證監會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協調相關單位明確工作標準和工作流程,在此基礎上盡快推出基礎設施REITs試點項目,切實落實好《通知》要求,增強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質效。世經未來點評:政策的發布標志著境內基礎設施領域公募REITs試點正式起步,EITs能有效盤活存量資產,形成良性投資循環,提升直接融資比重,降低企業杠桿率。同時,REITs作為中等收益、中等風險的金融工具,具有流動性高、收益穩定、安全性強等特點,有利于豐富資本市場投資品種,拓寬社會資本投資渠道。(三)央行等八部委:引導私募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投早投小2020年6月,央行等八部委指出,要引導私募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投早投小。修訂《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05號),強化對創業投資基金的差異化監管和自律。制定《創業投資企業標準》,引導和鼓勵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專注投資中小微企業創新創造企業。鼓勵資管產品加大對創業投資的支持力度,并逐步提高股權投資類資管產品比例,完善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與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貸聯動、投保聯動機制,加強創業投資企業與金融機構的市場化合作,推動完善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政策。推進區域性股權市場創新試點。選擇具備條件的區域性股權市場開展制度和業務創新試點,推動修改區域性股權市場交易制度、融資產品、公司治理有關政策規定。推動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將區域性股權市場作為地方中小微企業扶持政策措施綜合運用平臺。加強與征信、稅務、市場監管、地方信用平臺等對接,鼓勵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等參與,推動商業銀行提供相關金融服務。世經未來點評:引導和鼓勵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專注投資中小微企業創新創造企業,有利于引導資管產品加大對創業投資的支持力度,未來銀行等金融機構與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貸聯動、投保聯動機制將進一步完善,加強創業投資企業與金融機構的市場化合作。(四)證監會發布《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2020年10月《若干規定》針對六大方面,即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經營范圍和業務、從嚴監管集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確保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募集、明確私募基金財產投資的禁止事項、強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等主體規范要求、明確法律責任和過渡期安排,通過十四項具體規定對相關要求進行了明確。總體而言,征求意見稿一方面是對已有私募基金政策規則相關內容的重申、查漏補缺和效力升級,另一方面是部分新內容或窗口指導政策的正式明文化,將對私募基金行業的發展帶來深遠影響。征求意見稿將帶來的新變化如下:注冊地與辦公地一致征求意見稿第三條最后一句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冊地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應當設于同一省級、計劃單列市行政區域內。實踐中不少機構,包括很多頭部機構,將管理人和基金注冊在諸如寧波、嘉興、橫琴、天津等地,也有不少注冊在西藏、新疆等稅收洼地,但辦公地點則在北上深等一線城市。不得管理不備案的基金征求意見稿第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依法備案的私募基金。這一要求堵住了實踐中監管的漏洞。實踐中很多類型的基金(比如地產類基金)備案難,便不備案,不備案就不用受監管了。判斷是否屬于私募基金最核心的特征之一為是否面向(非關聯)第三方進行了資金的募集,同時考察是否收取了管理費和績效收益,并以投資作為主要目的。禁止自融征求意見稿此次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使用私募基金財產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實際控制的企業或項目等套取私募基金財產的自融行為”。目前部分私募地產基金管理人中,有一類為地產企業或其團隊控制的管理人,該類管理人募集管理的產品存在投資該地產企業開發的地產項目的現象。過往對于“自融行為”并未有明確的法律界定,征求意見稿應是首次對“自融行為”進行了定義,如何理解“套取私募基金財產”將十分關鍵,如滿足關聯交易審批程序的該類投資或獲得了投資人事先同意的該類交易,是否也屬于禁止投資的自融行為。如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的私募基金產品將一律不得投資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實際控制的企業或項目,無疑對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產生巨大影響。明確私募基金可從事的借款、擔保行為在2019年12月基金業協會出臺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中,明確了私募基金不得從事借貸活動;該項規定給運用過橋貸款、可轉債等投資工具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帶來了合規上的風險。此次征求意見稿明確,“私募基金以股權投資為目的,按照合同約定為被投企業提供1年以下借款、擔保”是允許的,是對此前備案須知內容的一次有意義的澄清;也打消了私募股權基金使用短期的過橋貸款投資、可轉債類型投資的顧慮。但也明確了對該等借款或擔保的限制,即“借款或者擔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權投資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擔保總額不得超過該私募基金財產總額的20%,多次借款、擔保的金額應當合并計算。”該條在實踐中是否會演變成“大股+小債”式明股實債模式,值得關注。強化出資人、控股股東、關聯方的義務征求意見稿第五條、第六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等多處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的義務,包括不得隱瞞關聯關系、不得進行私募基金銷售推介行為、不得從事基金管理人禁止從事的行為、不得為基金管理人的違法行為提供便利等。實際中,一些基金管理人通過不具有相關資格的關聯方開展私募基金募集、投資行為,逃避監管,造成了風險隱患。該條直指現實問題,但如何將私募基金的關聯方納入協會的強監管,需要監管部門給予更細化的可操作性規范。世經未來點評:本次征求意見稿是證監會在現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2](“《私募辦法》”)的基礎上,對于近年來私募基金的實踐及問題所公布的針對性規定,以進一步加強規范私募基金活動。征求意見稿重申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基金業協會”)進行登記,管理依法備案的私募基金,不得從事與私募基金管理相沖突或無關的業務等基本原則,也提了一些新的要求。征求意見稿主要強調了私募基金行業的現有規則,同時也有少量內容對于私募基金行業目前已有的實踐操作有較大的影響。(五)國務院稅制創新——公司型創投基金迎來重大政策利好2020年9月,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關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輪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建設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范區工作方案的批復》(國函〔2020〕123號),其中,對于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在稅制上進行了重大創新,雖然這個政策只是在北京開始試點,但后期成熟后肯定推向全國,公司型創業投資基金將迎來政策利好。如果國函〔2020〕123號的這一政策全國推廣,公司型基金在稅制層面就克服了合伙型基金的兩大弊端,在稅收上的競爭力更強:1、克服了合伙型基金每年都要分攤所得給合伙人,但實際在基金清算前沒法準確分攤導致矛盾的問題。公司型基金只有在實際向投資人分配時對應投資人才交稅,沒有這個矛盾。2、合伙型基金取得收益,即使不實際分配合伙人,合伙人也需要交稅,這就意味著合伙人要額外掏錢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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