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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直接輸入下面地址:在線教務輔導網:http://www.shangfuwang第五章國際產品責任法第五章國際產品責任法教學目標掌握產品責任的基本概念、產品責任的性質和法律適用;掌握美國的產品責任法及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的主要內容;掌握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公約的主要規定。教學目標掌握產品責任的基本概念、產品責任的性質和法律本章重點

1、美國的產品責任法

2、關于產品責任的法律適用公約本章重點1、美國的產品責任法學前案例

霍被朋友D邀請到史的酒店喝啤酒,霍即將飲完其中一瓶啤酒時,發現瓶底有腐爛的蝸牛,昏了過去。霍被送到醫院救治。事后霍起訴史,請求賠償損失。史拒絕賠償,認為應由啤酒生產廠家A賠償,理由是:(1)啤酒由D購買,與霍無買賣合同,與霍沒有法律關系;(2)造成霍傷害的啤酒系A公司生產,啤酒質量應由生產商負責。學前案例霍被朋友D邀請到史的酒店喝啤酒,霍即將飲完問題

1、霍能否向史索賠?對生產商呢?

2.霍能否一并起訴史與生產商,為什么?史與生產商的法律責任應如何劃分?

3.如果本案霍某是因啤酒瓶爆炸住院,無法證明啤酒瓶缺陷,也不能證明酒店有過失,還能夠索賠嗎?問題1、霍能否向史索賠?對生產商呢?第一節產品責任法概述

一、產品責任所涉及的幾個概念

(一)產品

1、美國產品責任法:產品是指任何經過工業處理的物品,包括可移動與不可移動的、各種有形物以及天然產品。無論此種物品是適合工業用途還是農業用途,只要因使用它而引起傷害就可視為發生責任的“產品”。第一節產品責任法概述一、產品責任所涉及的幾個概念

2、1985年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

指可以移動的物品,不包括初級農產品和戲搏用品。但各成員國可通過國內立法,將上述兩項產品包括在“產品”的定義范圍之內。2、1985年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指可以移動的3、我國《產品質量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不包括:(1)初級農產品;(2)未經加工的天然形成的物品;(3)由建筑工程形成的房屋、橋梁、其它建筑物等不動產(但建設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及其他產品適用產品質量法);

(4)軍工產品。3、我國《產品質量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二)產品缺陷1、美國法院判決認為:具有不合理危險性或過分不安全的產品就是有缺陷的產品。(1)消費者對產品安全性的期望(2)效益——危險性分析(二)產品缺陷1、美國法院判決認為:具有不合理危險性2、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

對缺陷的定義采用客觀標準:如果產品不能提供一般消費者有權期望得到的安全,該產品就被認為是有缺陷的產品。2、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對缺陷的定義采用客觀標準3、我國《產品質量法》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3、我國《產品質量法》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產品缺陷與產品瑕疵的區別

①含義不同(缺陷是產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險;瑕疵是產品不符合標準);②行為不同(缺陷不能通過銷售方式投入流通;瑕疵明示后可以銷售);③責任性質不同(缺陷是一種法定的侵權責任,可以追究的責任;瑕疵與合同擔保相對應,屬于合同責任)。產品缺陷與產品瑕疵的區別①含義不同(缺陷是產品存在不合理【思考】

質量不合格的產品是否一定是缺陷產品?危險產品是否一定是缺陷產品?【思考】質量不合格的產品是否一定是缺陷產品?危險產品是答:三者有區別。質量不合格的產品不一定是缺陷產品,但缺陷產品一定是質量不合格的產品。因為前者強調的是與合同約定不符,后者強調的是產品“欠缺安全性”。危險產品不一定是缺陷產品,但缺陷產品一定是危險產品。因為前者強調的是產品具有的危險是合理的,人們可以預見,而后者的危險性是不合理的,是人們所無法預期的。例如,爆竹是危險產品,但不一定具有缺陷,只有它在不應爆炸的情況下爆炸,才被認為是缺陷產品。答:三者有區別。質量不合格的產品不一定是缺陷產品,但產品缺陷的類型(1)產品設計缺陷。往往是導致產品存在潛在危險的根本因素。(2)產品制造缺陷。技術水平差,管理不善引起的(3)產品指示缺陷。說明、警告、安全指示等不合格。(4)科學上不能發現的缺陷。指在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無法發現而后又被證明確實存在的某種缺陷。產品缺陷的類型(1)產品設計缺陷。往往是導致產品存在潛(三)產品責任

1、產品責任的概念是指因產品有缺陷而致消費者或其他人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承擔的民事賠償任。(三)產品責任1、產品責任的概念2、產品責任構成的基本要件(1)產品存在缺陷;(2)使產品的消費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遭受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3)存在因果關系。2、產品責任構成的基本要件(1)產品存在缺陷;3、產品責任的特征(1)產品責任是由產品缺陷引起的(2)是一種侵權責任

(3)是一種損害賠償責任3、產品責任的特征(1)產品責任是由產品缺陷引起的

1、概念是調整產品的制造者、銷售者和消費者、使用者之間因產品缺陷而形成的侵權賠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二、產品責任法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二、產品責任法的概念和特征2.目的在于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確定生產者和銷售者對其生產或出售的產品所應承擔的責任。2.目的在于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確定生產者和銷售者對其3.產品責任法與買賣法的關系

買賣法:屬于“私法”的范疇,規定大多屬于任意性的,當事人可在買賣合同中加以排除或變更;

產品責任法:屬于社會經濟立法的范疇,各項規定和原則大多有強制性,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得事先加以排除或更改。3.產品責任法與買賣法的關系買賣法:屬于“私法”的

(1)調整因產品責任引起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不包括單純的產品本身的損害。產品本身的質量問題是由買賣法進行調整的。(2)主要調整消費者或使用者與生產者、銷售者之間因缺陷產品而產生的侵權關系。(3)基本的責任原則一般是一種強制性規定。2、產品責任法的主要特征(1)調整因產品責任引起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不包括單純三、產品責任法的產生和發展

1、“無合同、無責任”的原則。

2、侵權行為法中的疏忽責任原則

3、嚴格責任原則。三、產品責任法的產生和發展1、“無合同、無責任”的1842年英國溫特博特姆訴賴特案該案原告溫特博特姆為一驛站馬車夫,用被告按約提供給驛站的馬車運送郵件,但在運送途中因馬車輪子突然毀壞,致車夫身體受傷。于是,原告以被告提供有缺陷的馬車直接導致自己受傷為由訴諸法院,而被告則以和原告之間并無合同關系為由進行抗辯。結果,法院判決因原被告之間無合同關系,故盡管被告產品缺陷致原告損害,也不負賠償責任,被告抗辯成立而勝訴。1842年英國溫特博特姆訴賴特案該案原告溫特博特姆為

第二節美國的產品責任法一、產品責任的訴訟依據在美國產品責任法的發展歷史中先后形成了以下三種消費者據以起訴有關責任方的求償理論或原則。第二節美國的產品責任法一、產品責任的訴訟依據1、疏忽責任原則疏忽責任是指由于生產者或銷售者的疏忽,造成產品缺陷,致使消費者的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害,對此,生產者和銷售者應對其疏忽承擔責任。疏忽在英美法上是一種侵權行為。在以疏忽為理由提起訴訟時,原告與被告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關系。

1、疏忽責任原則疏忽責任是指由于生產者或銷售者的疏忽

疏忽之訴原告的舉證責任

①被告負有“合理注意”的義務:像“一個理智和謹慎的人”那樣盡“合理注意”的義務。

②被告沒有做到“合理的注意”義務,確有疏忽之處;

③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損害。疏忽之訴原告的舉證責任①被告負有“合理沒有盡“合理注意”義務的證明第一,被告對已經預見或可以預見的產品缺陷未給予必要的提醒或警示;第二,被告沒有認真充分地檢查產品的缺陷和質量,導致產品缺陷的存在;第三,被告的生產或設計不合理或有明顯的危險,或達不到工業產品的通常標準。沒有盡“合理注意”義務的證明第一,被告對已經預見或案例原告麥克弗森從一汽車經銷商處購買了一輛由被告別克公司制造的汽車,原告在駕駛該車行駛時,因汽車輪胎破裂,原告被拋出汽車而受傷。麥克弗森遂起訴別克汽車公司要求賠償。別克公司認為原告受傷是因為汽車輪胎爆炸造成的,而輪胎不是別克公司制造的,而是另一家公司制造的,因而別克公司不應賠償。而證據表明,輪胎上的毛病是稍經檢查就可以被發現的,別克公司在購買輪胎時未認真檢查。審理此案的紐約州最高法院法官卡多佐認為,“任何商品依其本質足以危害人的生命和健康時,均屬危險物品,制造商可以知道購買人或第三人將會不經過檢驗而使用商品,則不論當事人之間有無契約關系,制造商對商品的制造負有注意義務。”最后法官判決被告應負疏忽責任,給予原告賠償。案例原告麥克弗森從一汽車經銷商處購買了一輛由被告別克疏忽責任理論的關鍵問題是原告需證明被告在生產、銷售某一產品過程的某一環節上有疏忽。原告能證明被告在生產、銷售產品過程中未能遵守聯邦或州的有關產品質量的法律,則這種違法行為本身就是被告有過失的證明。疏忽責任理論的關鍵問題是原告需證明被告在生產、銷售某

2、擔保責任原則擔保責任是指因產品有缺陷,銷售者或生產者違反了對貨物明示或默示的擔保,以致消費者或使用者造成了傷害而承擔的法律責任。2、擔保責任原則擔保責任是指因產品有缺陷,銷售(1)違反明示擔保受害人的舉證責任

①被告所作的說明;

②受害人相信該項說明;

③傷害是由于產品不符合被告所作的說明而引起的。(1)違反明示擔保受害人的舉證責任①被告所作的說明;違反明示擔保的判例

1932年,巴克斯先生起訴福特汽車公司,指稱被告公司在其廣告中表明其汽車玻璃不會破裂,原告信而購買了汽車。當原告駕駛汽車時,擋風玻璃因小石擊中而碎,傷及其眼睛并致失明。華盛頓特區的最高法院受理此案,判決被告應負明示保證責任。違反明示擔保的判例1932年,巴克斯先生起訴福特汽

①產品在出廠時即有缺陷;

②缺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2)違反默示擔保受害人的舉證責任①產品在出廠時即有缺陷;(2)違反默示擔保受害人1953年麥克白訴利哥特雜貨公司原告從被告處購得一只咖啡具(coffeemaker)。當原告根據使用說明煮咖啡時,咖啡沸起噴到原告的臉上,造成嚴重的傷害。陪審團認為,咖啡具的濾器槽口不適合排放水燒開后產生的壓力。法院判決,根據默示擔保原則,被告仍然應負賠償責任。1953年麥克白訴利哥特雜貨公司原告從被告處購得一只美國普通法的原則

違反擔保之訴是根據買賣合同提起的訴訟。如果賣方違反擔保義務,原則上只有買方才能對賣方起訴,買方以外的任何人都無權對賣方起訴;另一方面,買方只能對其賣方起訴,而不能對賣方以外的其他人(如貨物供應商或制造商)起訴。美國普通法的原則違反擔保之訴是根據買賣合同提起的訴美國法院審判實踐的發展從縱的方面來說,原告不僅可以對賣方起訴,而且可以對生產或銷售這種有缺陷的產品的各有關責任方起訴。從橫的方面來說,有權提起產品責任訴訟的人不僅包括買方,而且包括一切因使用有缺陷的產品而蒙受損失的人美國法院審判實踐的發展從縱的方面來說,原告不僅可以對又稱侵權法上的無過失責任。按照這種理論,只要產品有缺陷,對消費者、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險,并因而使其人身及財產遭到損害,該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都應對此負責。3、嚴格責任理論又稱侵權法上的無過失責任。按照這種理論,只要產品有缺案例

1963年,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法院審理的格林曼訴尤巴電器公司一案中,第一次運用了嚴格責任原則。原告格林曼在按說明書使用被告尤巴電器公司生產的多用電器削木機床時,一塊木頭從機器中飛出來,撞擊到格林曼的頭部,致成重傷。經檢查,該多用電器屬于有缺陷的產品,與事故有直接關系。加州最高法院在該案的判決中明確表示:“一旦制造者將其產品投入市場,而明知使用者對產品不經檢查就使用,只要能證明該產品的缺陷對人造成傷害,生產者即付賠償責任。”案例1963年,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法院審理的格林曼訴受害人的證明責任

但產品責任法中的嚴格責任并不意味著“絕對責任”。受害人必須證明:

①產品存在缺陷;

②產品出廠時缺陷即已存在;

③產品缺陷直接造成了損害。受害人的證明責任但產品責任法中的嚴格責任并嚴格責任理論和疏忽責任理論的區別

疏忽是以賣方有無疏忽,即賣方是否盡到“適當注意”的義務作為確定其應對原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依據;嚴格責任則不必考慮買方是否已做到“適當注意”的問題,即使賣方在制造或銷售產品時已經做到了一切可能做到的注意,但如果產品有缺陷并且使原告遭到損失,賣方仍須對此負責。嚴格責任理論和疏忽責任理論的區別疏忽是以賣方有無疏二、被告的抗辯理由在產品責任訴訟中,被告可以提出某些抗辯,要求減輕或免除其責任。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辯依隨原告起訴的訴因之不同而有所不同。二、被告的抗辯理由在產品責任訴訟中,被告可以提出某些1.擔保的排除或限制

排除:在產品責任訴訟中,如果原告以被告“違反擔保”為理由對其起訴,被告如果已經在合同中排除了各種明示或默示擔保,他就可以提出擔保已被排除作為抗辯。

限制: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在消費交易中,賣方如有書面擔保就不得排除各種默示擔保。1.擔保的排除或限制排除:在產品責任訴訟中,如果原2.承擔疏忽或相對疏忽

承擔疏忽:原告(受害者)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有缺陷的產品時也有疏忽之處,由于雙方面的疏忽而使原告受到傷害。

相對疏忽:盡管原告方面也有一定的疏忽,但法院只是按原告的疏忽在引起損害中所占的比重,相應減少其索賠的金額,而不是像承擔疏忽那樣使原告不能向被告請求任何損害賠償。2.承擔疏忽或相對疏忽承擔疏忽:原告(受害者)在使3、自擔風險

①原告已經知道產品有缺陷或帶有危險性;

②盡管如此,原告也甘愿將自己置于這種危險或風險的境地;

③由于原告甘愿冒風險而使自己受到損害。3、自擔風險①原告已經知道產品有缺陷或帶有危險性;高波勒斯訴西部滾壓機公司(1976)原告因使用一臺碾米機受傷而起訴被告。因為原告明知玉米未曬干就進行加工會發生危險,但仍使用該機器加工,所以法院以自冒風險為由判決原告敗訴。高波勒斯訴西部滾壓機公司(1976)原告因使用一臺碾4、非正常使用產品或誤用、濫用產品

在產品責任訴訟中,如果原告由于非正常地使用產品或誤用、濫用產品,使自己受到損害,被告可以以此為理由提出抗辯,要求免除責任。4、非正常使用產品或誤用、濫用產品在產品責任訴訟中5.擅自改動產品(subsequentalteration)

原告對產品或其中部分零部件擅自加以變動或改裝,從而改變了該產品的狀態或條件,因而使自己遭受損害。5.擅自改動產品(subsequentalteration6.帶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產品

某種產品即使正常使用,也難以完全保證安全,而且權衡利弊,該產品對社會公眾是有益的,是利大于弊的,則制造或銷售這種產品的被告可以要求免除責任。6.帶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產品某種產品即使正常三、損害賠償的范圍按照美國法院的判例,在產品責任訴訟中,原告可以提出的損害賠償的請求范圍相當廣泛,判決的金額往往也相當可觀,通常都在100萬美元以上,有時甚至高達上億美元。三、損害賠償的范圍按照美國法院的判例,在產品責任訴訟1.對人身傷害的損害賠償

①痛苦與疼痛;②精神上的痛苦和苦惱;③收入的減少和掙錢能力的減弱;④合理的醫療費用;⑤身體殘廢。1.對人身傷害的損害賠償①痛苦與疼痛;例如一老太太因兒子患肺癌去世,而兒子生前常抽固定牌子的香煙,該老太狀告煙草公司,要求賠償其1.2億美元,其中一大部分是失去兒子原告精神上備受痛苦,故再多數額的金錢賠償也不為過。另有一個案例為夫婦兩人自歐洲旅游回美,因航班飛機故障致使妻子受傷住院,丈夫狀告航空公司,索賠金額達幾百萬美元,其中包括其得不到妻子的服務和照顧而損失的部分。例如一老太太因兒子患肺癌去世,而兒子生前常抽固定牌子果凍梗塞喉嚨案

2003年5月,美利堅合眾國加利福尼亞州荷西高等法院作出一項判決,判定生產果凍的一家臺灣公司向一位9歲女童的家人賠付1670萬美元。該女童1999年因吃了該公司生產的果凍后被噎住,不幸成為植物人;后于2001年不治身亡。果凍梗塞喉嚨案2003年5月,美利堅合眾國加利福尼缺少合適的商標

一個2歲的小孩因使用由主電源控制的電視計時器而導致心臟衰竭和大腦損傷。因為計時器并沒有附帶任何警告說它可帶電,小孩的父母于是根據嚴格侵權責任向電視計時器的制造商提出訴訟。日本制造商強烈反駁紐約法庭的司法管轄權。但10年之后,就在審判開始之前,他們還是同意償付2700萬美元作庭外和解。缺少合適的商標一個2歲的小孩因使用由主電源控制的電2.財產損失的賠償

財產損失的賠償通常包括替換受損壞的財產或修復受損財產所支出的合理費用。2.財產損失的賠償財產損失的賠償通常包括替換受損壞3.商業上的損害賠償

商業上的損害賠償通常是指有缺陷的產品的價值與完好、合格的產品的價值(合同價金)之間的差價。3.商業上的損害賠償商業上的損害賠償通常是指有缺陷4.懲罰性的損害賠償

如果有過錯的被告全然置公共政策于不顧,受損害的原告可以要求法院給予懲罰性的損害賠償。懲罰性損害賠償的金額一般很高,其目的是對有過錯一方的惡意的、不負責任的行為施加懲罰,以遏止其他人重犯類似過錯。4.懲罰性的損害賠償如果有過錯的被告全然置公共政策四、產品責任法對美國對外貿易的影響

(一)外國的產品輸入到美國,由于產品的缺陷致美國消費者或用戶人身或財產損失。1.美國的消費者或用戶可根據產品責任法對美國的進口商、經銷商和零售商起訴要求賠償損失。2.在美國法院認為有管轄權的情況下,美國的受害者可對外國的出口商和該產品的制造商在美國法院提起訴訟。四、產品責任法對美國對外貿易的影響(一)外國的產品由于產品的缺陷,使外國的消費者或用戶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害的,外國消費者或用戶也可以援引產品責任法要求美國的出口商和生產者賠償損失。

(二)當美國的產品出口到國外由于產品的缺陷,使外國的消費者或用戶人身或財產遭受損1.關于管轄權問題

(1)實際控制的原則以被告人出現為基礎,傳票和起訴書都必須在法院管轄區內交與本人。(2)長臂法是指法庭可對不住在本州內的非居民被告取得對人司法管轄權,從而使得州法院控告他州加害者的侵權行為成為可能。1.關于管轄權問題(1)實際控制的原則管轄權的標準

美國各州都制定了一些法律用以確定法院對不居住在美國的被告是否享有對人的管轄權的標準。一般各州都要求凡是非居民的被告都必須與該州有某種“最低限度的接觸”。“最低限度的接觸”:被告經常直接或通過代理人在該州境內從事商業活動,或因其行為或不行為在該州內造成了損害。管轄權的標準美國各州都制定了一些法律用以確定法院對1961年格雷訴美國散熱器標準浴缸公司案

賓西法尼亞州某制造廠生產的加熱器在伊利諾斯州發生爆炸,其原因是該加熱器閥門有缺陷,而閥門是俄核俄州的一個制造商生產并提供的,伊州法院認為,零件制造商的銷售活動已充分構成與伊州的“接觸關系”,因此,伊州法院有管轄權。1961年格雷訴美國散熱器標準浴缸公司案賓西法尼亞2.關于法律適用問題

在涉外產品責任訴訟中,按照美國的沖突法規則通常是適用損害發生地法來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近年來,某些州不再堅持適用損害發生地法,轉而適用對原告最為有利的地方的法律,以維護原告的利益。2.關于法律適用問題在涉外產品責任訴訟中,按照美國第三節歐洲的產品責任法

1985年7月,歐洲經濟共同體理事會正式通過《產品責任指令》,并要求各成員國通過本國立法將其納入國內法予以實施,歐洲國家產品責任立法發生了根本性轉折:英國率先立法,其后,歐共體及歐洲自由貿易區的一些國家也頒布了本國的產品責任法,并采取嚴格責任。第三節歐洲的產品責任法1985年7月,歐洲經濟共一、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的主要內容

1.采取無過失責任原則要求各成員國通過各自的國內立法對引起損害的有缺陷產品的生產者實行嚴格責任。一、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的主要內容1.采取無過失2.關于生產者的定義

一般包括產品的制造者,進口商;任何將他人生產的產品標示為自己產品的人;不能確定缺陷產品生產者的供應者。上述人員單獨或共同承擔嚴格責任。2.關于生產者的定義一般包括產品的制造者,進口商;3.關于產品的定義

指可以移動的物品,但不包括未經工業加工的農產品和戲搏產品。3.關于產品的定義指可以移動的物品,但不包括未經工4.關于缺陷的定義

采用客觀標準。如果產品不能提供一般消費者有權期望得到的安全,該產品就被認為是有缺陷的產品。4.關于缺陷的定義采用客觀標準。如果產品不能提供一5.關于損害賠償

授權各成員國就此問題自行作出決定。但同一產品的一切人身傷害賠償不高于7000萬歐洲貨幣單位(約合6500萬美元);財產損失最低賠償額為500歐洲貨幣單位。5.關于損害賠償授權各成員國就此問題自行作出決定。6.對產品責任的抗辯

(1)無罪責。包括:

①被告未將產品投入流通領域;

②在產品投入流通時,缺陷尚不存在;

③產品不用于商業銷售的目的;

④產品有缺陷是因為遵守政府的有關法律所致;

⑤發展風險,即投入流通時的科學與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該產品的缺陷的;6.對產品責任的抗辯(1)無罪責。包括:6.對產品責任的抗辯

⑥受害者自己的過失;

⑦若缺陷是由于設計或生產者的說明不當所致,產品的零部件及原材料供應商不承擔責任。6.對產品責任的抗辯⑥受害者自己的過失;(2)時效

①受損害者的權利,自產品投入市場之日起10年屆滿而告消滅。

②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原告知道或理應知道受到損害、產品有缺陷及誰是生產者之日開始計算。(2)時效①受損害者的權利,自產品投入市場之日起1二、歐洲一些主要國家的產品責任法

(一)英國英國是世界上最早出現產品責任判例的國家。1987年以前,英國采用過失責任原則。1987年通過《消費者保護法》,將《指令》的部分規定納入國內法。該法沒有將初級農產品和游戲工具列入產品范圍,也沒有規定最高賠償額。將發展風險作為被告的抗辯事由。二、歐洲一些主要國家的產品責任法(一)英國由買賣法中的合同責任與民法中的侵權行為責任兩者構成的。嚴格責任原則正在法國形成,并作為審理產品責任案件的主要依據。(二)法國由買賣法中的合同責任與民法中的侵權行為責任兩者構成的(三)德國法德國法在傳統上采用疏忽責任原則,1968年“家禽瘟疫案”有所突破,1989年《產品責任法》完全放棄,轉而采用嚴格責任原則。(三)德國法德國法在傳統上采用疏忽責任原則,1968家禽瘟疫案

原告經營養雞場,為預防雞瘟,特請一獸醫為雞場的雞注射藥物,該獸醫所使用的注射液是從被告藥廠購得的。注射后,發生雞瘟,4000只以上的雞必須屠殺。原告損失慘重。經查,損害發生的原因,是由于注射液中含有細菌,至于注射液何以會含有細菌,未能完全澄清。德國最高法院認為應適用侵權行為法的規定,并認為制造人應負舉證責任,并證明其對于缺陷的發生并無過失。

家禽瘟疫案原告經營養雞場,為預防雞瘟,特請一獸醫為雞(四)意大利

1988年采用總統法令的方式將《指令》轉化為國內法,內容與《指令》雷同。(四)意大利1988年采用總統法令的方式將《指令》第四節關于產品責任的法律適用公約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1983年10月2日通過《關于產品責任的法律適用公約》(簡稱《海牙公約》),對產品責任的法律適用規則、產品、損害、責任主體作了明確規定:第四節關于產品責任的法律適用公約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一、公約的適用范圍

公約主要適用于有關產品責任的國際性訴訟案件,且僅適用于無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所發生的糾紛。一、公約的適用范圍公約主要適用于有關產品責任的國際二、對產品、損害及責任主體的規定

1.產品對產品的定義較《指令》更為廣泛,包括天然產品和工業產品,可以是動產也可是不動產。2.損害作廣義的解釋,指對人身的傷害或對財產的損害以及經濟損失,但不包括缺陷產品本身的損失。二、對產品、損害及責任主體的規定1.產品3.責任主體

(1)成品或部件的制造商;(2)天然產品的生產者;(3)產品的供應者;(4)在產品準備或商業銷售等整個商業環節中的有關人員,包括修理人和倉庫管理員;(5)上述人員的代理人或雇員。3.責任主體(1)成品或部件的制造商;三、《公約》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則確定三項法律適用規則:三、《公約》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則確定三項法律適用規則:1.適用侵害地國家的法律

條件:侵害地國家同時又是以下之一:(1)直接受害人慣常居所地;(2)被請求承擔責任人的主營業地;(3)直接受害人取得產品的地點。1.適用侵害地國家的法律條件:侵害地國家同時又是以2.適用直接受害人的慣常居所地國家的法律

適用條件:直接受害人的慣常居所地國家同時又是(1)被請求承擔責任人的主要營業地;或(2)直接受害人取得產品的地方。2.適用直接受害人的慣常居所地國家的法律適用條件:3.適用被請求承擔責任人的主營業地的國家法律

在原告基于侵害地國家的國內法提出其請求的情況下適用。3.適用被請求承擔責任人的主營業地的國家法律在原告提出您的寶貴意見和建議!Thankyouverymuch!提出您的寶貴意見和建議!Thankyouverymuc在線教務輔導網:教材其余課件及動畫素材請查閱在線教務輔導網QQ:349134187

或者直接輸入下面地址:在線教務輔導網:http://www.shangfuwang第五章國際產品責任法第五章國際產品責任法教學目標掌握產品責任的基本概念、產品責任的性質和法律適用;掌握美國的產品責任法及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的主要內容;掌握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公約的主要規定。教學目標掌握產品責任的基本概念、產品責任的性質和法律本章重點

1、美國的產品責任法

2、關于產品責任的法律適用公約本章重點1、美國的產品責任法學前案例

霍被朋友D邀請到史的酒店喝啤酒,霍即將飲完其中一瓶啤酒時,發現瓶底有腐爛的蝸牛,昏了過去。霍被送到醫院救治。事后霍起訴史,請求賠償損失。史拒絕賠償,認為應由啤酒生產廠家A賠償,理由是:(1)啤酒由D購買,與霍無買賣合同,與霍沒有法律關系;(2)造成霍傷害的啤酒系A公司生產,啤酒質量應由生產商負責。學前案例霍被朋友D邀請到史的酒店喝啤酒,霍即將飲完問題

1、霍能否向史索賠?對生產商呢?

2.霍能否一并起訴史與生產商,為什么?史與生產商的法律責任應如何劃分?

3.如果本案霍某是因啤酒瓶爆炸住院,無法證明啤酒瓶缺陷,也不能證明酒店有過失,還能夠索賠嗎?問題1、霍能否向史索賠?對生產商呢?第一節產品責任法概述

一、產品責任所涉及的幾個概念

(一)產品

1、美國產品責任法:產品是指任何經過工業處理的物品,包括可移動與不可移動的、各種有形物以及天然產品。無論此種物品是適合工業用途還是農業用途,只要因使用它而引起傷害就可視為發生責任的“產品”。第一節產品責任法概述一、產品責任所涉及的幾個概念

2、1985年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

指可以移動的物品,不包括初級農產品和戲搏用品。但各成員國可通過國內立法,將上述兩項產品包括在“產品”的定義范圍之內。2、1985年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指可以移動的3、我國《產品質量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不包括:(1)初級農產品;(2)未經加工的天然形成的物品;(3)由建筑工程形成的房屋、橋梁、其它建筑物等不動產(但建設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及其他產品適用產品質量法);

(4)軍工產品。3、我國《產品質量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二)產品缺陷1、美國法院判決認為:具有不合理危險性或過分不安全的產品就是有缺陷的產品。(1)消費者對產品安全性的期望(2)效益——危險性分析(二)產品缺陷1、美國法院判決認為:具有不合理危險性2、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

對缺陷的定義采用客觀標準:如果產品不能提供一般消費者有權期望得到的安全,該產品就被認為是有缺陷的產品。2、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對缺陷的定義采用客觀標準3、我國《產品質量法》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3、我國《產品質量法》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產品缺陷與產品瑕疵的區別

①含義不同(缺陷是產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險;瑕疵是產品不符合標準);②行為不同(缺陷不能通過銷售方式投入流通;瑕疵明示后可以銷售);③責任性質不同(缺陷是一種法定的侵權責任,可以追究的責任;瑕疵與合同擔保相對應,屬于合同責任)。產品缺陷與產品瑕疵的區別①含義不同(缺陷是產品存在不合理【思考】

質量不合格的產品是否一定是缺陷產品?危險產品是否一定是缺陷產品?【思考】質量不合格的產品是否一定是缺陷產品?危險產品是答:三者有區別。質量不合格的產品不一定是缺陷產品,但缺陷產品一定是質量不合格的產品。因為前者強調的是與合同約定不符,后者強調的是產品“欠缺安全性”。危險產品不一定是缺陷產品,但缺陷產品一定是危險產品。因為前者強調的是產品具有的危險是合理的,人們可以預見,而后者的危險性是不合理的,是人們所無法預期的。例如,爆竹是危險產品,但不一定具有缺陷,只有它在不應爆炸的情況下爆炸,才被認為是缺陷產品。答:三者有區別。質量不合格的產品不一定是缺陷產品,但產品缺陷的類型(1)產品設計缺陷。往往是導致產品存在潛在危險的根本因素。(2)產品制造缺陷。技術水平差,管理不善引起的(3)產品指示缺陷。說明、警告、安全指示等不合格。(4)科學上不能發現的缺陷。指在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無法發現而后又被證明確實存在的某種缺陷。產品缺陷的類型(1)產品設計缺陷。往往是導致產品存在潛(三)產品責任

1、產品責任的概念是指因產品有缺陷而致消費者或其他人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承擔的民事賠償任。(三)產品責任1、產品責任的概念2、產品責任構成的基本要件(1)產品存在缺陷;(2)使產品的消費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遭受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3)存在因果關系。2、產品責任構成的基本要件(1)產品存在缺陷;3、產品責任的特征(1)產品責任是由產品缺陷引起的(2)是一種侵權責任

(3)是一種損害賠償責任3、產品責任的特征(1)產品責任是由產品缺陷引起的

1、概念是調整產品的制造者、銷售者和消費者、使用者之間因產品缺陷而形成的侵權賠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二、產品責任法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二、產品責任法的概念和特征2.目的在于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確定生產者和銷售者對其生產或出售的產品所應承擔的責任。2.目的在于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確定生產者和銷售者對其3.產品責任法與買賣法的關系

買賣法:屬于“私法”的范疇,規定大多屬于任意性的,當事人可在買賣合同中加以排除或變更;

產品責任法:屬于社會經濟立法的范疇,各項規定和原則大多有強制性,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得事先加以排除或更改。3.產品責任法與買賣法的關系買賣法:屬于“私法”的

(1)調整因產品責任引起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不包括單純的產品本身的損害。產品本身的質量問題是由買賣法進行調整的。(2)主要調整消費者或使用者與生產者、銷售者之間因缺陷產品而產生的侵權關系。(3)基本的責任原則一般是一種強制性規定。2、產品責任法的主要特征(1)調整因產品責任引起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不包括單純三、產品責任法的產生和發展

1、“無合同、無責任”的原則。

2、侵權行為法中的疏忽責任原則

3、嚴格責任原則。三、產品責任法的產生和發展1、“無合同、無責任”的1842年英國溫特博特姆訴賴特案該案原告溫特博特姆為一驛站馬車夫,用被告按約提供給驛站的馬車運送郵件,但在運送途中因馬車輪子突然毀壞,致車夫身體受傷。于是,原告以被告提供有缺陷的馬車直接導致自己受傷為由訴諸法院,而被告則以和原告之間并無合同關系為由進行抗辯。結果,法院判決因原被告之間無合同關系,故盡管被告產品缺陷致原告損害,也不負賠償責任,被告抗辯成立而勝訴。1842年英國溫特博特姆訴賴特案該案原告溫特博特姆為

第二節美國的產品責任法一、產品責任的訴訟依據在美國產品責任法的發展歷史中先后形成了以下三種消費者據以起訴有關責任方的求償理論或原則。第二節美國的產品責任法一、產品責任的訴訟依據1、疏忽責任原則疏忽責任是指由于生產者或銷售者的疏忽,造成產品缺陷,致使消費者的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害,對此,生產者和銷售者應對其疏忽承擔責任。疏忽在英美法上是一種侵權行為。在以疏忽為理由提起訴訟時,原告與被告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關系。

1、疏忽責任原則疏忽責任是指由于生產者或銷售者的疏忽

疏忽之訴原告的舉證責任

①被告負有“合理注意”的義務:像“一個理智和謹慎的人”那樣盡“合理注意”的義務。

②被告沒有做到“合理的注意”義務,確有疏忽之處;

③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損害。疏忽之訴原告的舉證責任①被告負有“合理沒有盡“合理注意”義務的證明第一,被告對已經預見或可以預見的產品缺陷未給予必要的提醒或警示;第二,被告沒有認真充分地檢查產品的缺陷和質量,導致產品缺陷的存在;第三,被告的生產或設計不合理或有明顯的危險,或達不到工業產品的通常標準。沒有盡“合理注意”義務的證明第一,被告對已經預見或案例原告麥克弗森從一汽車經銷商處購買了一輛由被告別克公司制造的汽車,原告在駕駛該車行駛時,因汽車輪胎破裂,原告被拋出汽車而受傷。麥克弗森遂起訴別克汽車公司要求賠償。別克公司認為原告受傷是因為汽車輪胎爆炸造成的,而輪胎不是別克公司制造的,而是另一家公司制造的,因而別克公司不應賠償。而證據表明,輪胎上的毛病是稍經檢查就可以被發現的,別克公司在購買輪胎時未認真檢查。審理此案的紐約州最高法院法官卡多佐認為,“任何商品依其本質足以危害人的生命和健康時,均屬危險物品,制造商可以知道購買人或第三人將會不經過檢驗而使用商品,則不論當事人之間有無契約關系,制造商對商品的制造負有注意義務。”最后法官判決被告應負疏忽責任,給予原告賠償。案例原告麥克弗森從一汽車經銷商處購買了一輛由被告別克疏忽責任理論的關鍵問題是原告需證明被告在生產、銷售某一產品過程的某一環節上有疏忽。原告能證明被告在生產、銷售產品過程中未能遵守聯邦或州的有關產品質量的法律,則這種違法行為本身就是被告有過失的證明。疏忽責任理論的關鍵問題是原告需證明被告在生產、銷售某

2、擔保責任原則擔保責任是指因產品有缺陷,銷售者或生產者違反了對貨物明示或默示的擔保,以致消費者或使用者造成了傷害而承擔的法律責任。2、擔保責任原則擔保責任是指因產品有缺陷,銷售(1)違反明示擔保受害人的舉證責任

①被告所作的說明;

②受害人相信該項說明;

③傷害是由于產品不符合被告所作的說明而引起的。(1)違反明示擔保受害人的舉證責任①被告所作的說明;違反明示擔保的判例

1932年,巴克斯先生起訴福特汽車公司,指稱被告公司在其廣告中表明其汽車玻璃不會破裂,原告信而購買了汽車。當原告駕駛汽車時,擋風玻璃因小石擊中而碎,傷及其眼睛并致失明。華盛頓特區的最高法院受理此案,判決被告應負明示保證責任。違反明示擔保的判例1932年,巴克斯先生起訴福特汽

①產品在出廠時即有缺陷;

②缺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2)違反默示擔保受害人的舉證責任①產品在出廠時即有缺陷;(2)違反默示擔保受害人1953年麥克白訴利哥特雜貨公司原告從被告處購得一只咖啡具(coffeemaker)。當原告根據使用說明煮咖啡時,咖啡沸起噴到原告的臉上,造成嚴重的傷害。陪審團認為,咖啡具的濾器槽口不適合排放水燒開后產生的壓力。法院判決,根據默示擔保原則,被告仍然應負賠償責任。1953年麥克白訴利哥特雜貨公司原告從被告處購得一只美國普通法的原則

違反擔保之訴是根據買賣合同提起的訴訟。如果賣方違反擔保義務,原則上只有買方才能對賣方起訴,買方以外的任何人都無權對賣方起訴;另一方面,買方只能對其賣方起訴,而不能對賣方以外的其他人(如貨物供應商或制造商)起訴。美國普通法的原則違反擔保之訴是根據買賣合同提起的訴美國法院審判實踐的發展從縱的方面來說,原告不僅可以對賣方起訴,而且可以對生產或銷售這種有缺陷的產品的各有關責任方起訴。從橫的方面來說,有權提起產品責任訴訟的人不僅包括買方,而且包括一切因使用有缺陷的產品而蒙受損失的人美國法院審判實踐的發展從縱的方面來說,原告不僅可以對又稱侵權法上的無過失責任。按照這種理論,只要產品有缺陷,對消費者、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險,并因而使其人身及財產遭到損害,該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都應對此負責。3、嚴格責任理論又稱侵權法上的無過失責任。按照這種理論,只要產品有缺案例

1963年,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法院審理的格林曼訴尤巴電器公司一案中,第一次運用了嚴格責任原則。原告格林曼在按說明書使用被告尤巴電器公司生產的多用電器削木機床時,一塊木頭從機器中飛出來,撞擊到格林曼的頭部,致成重傷。經檢查,該多用電器屬于有缺陷的產品,與事故有直接關系。加州最高法院在該案的判決中明確表示:“一旦制造者將其產品投入市場,而明知使用者對產品不經檢查就使用,只要能證明該產品的缺陷對人造成傷害,生產者即付賠償責任。”案例1963年,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法院審理的格林曼訴受害人的證明責任

但產品責任法中的嚴格責任并不意味著“絕對責任”。受害人必須證明:

①產品存在缺陷;

②產品出廠時缺陷即已存在;

③產品缺陷直接造成了損害。受害人的證明責任但產品責任法中的嚴格責任并嚴格責任理論和疏忽責任理論的區別

疏忽是以賣方有無疏忽,即賣方是否盡到“適當注意”的義務作為確定其應對原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依據;嚴格責任則不必考慮買方是否已做到“適當注意”的問題,即使賣方在制造或銷售產品時已經做到了一切可能做到的注意,但如果產品有缺陷并且使原告遭到損失,賣方仍須對此負責。嚴格責任理論和疏忽責任理論的區別疏忽是以賣方有無疏二、被告的抗辯理由在產品責任訴訟中,被告可以提出某些抗辯,要求減輕或免除其責任。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辯依隨原告起訴的訴因之不同而有所不同。二、被告的抗辯理由在產品責任訴訟中,被告可以提出某些1.擔保的排除或限制

排除:在產品責任訴訟中,如果原告以被告“違反擔保”為理由對其起訴,被告如果已經在合同中排除了各種明示或默示擔保,他就可以提出擔保已被排除作為抗辯。

限制: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在消費交易中,賣方如有書面擔保就不得排除各種默示擔保。1.擔保的排除或限制排除:在產品責任訴訟中,如果原2.承擔疏忽或相對疏忽

承擔疏忽:原告(受害者)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有缺陷的產品時也有疏忽之處,由于雙方面的疏忽而使原告受到傷害。

相對疏忽:盡管原告方面也有一定的疏忽,但法院只是按原告的疏忽在引起損害中所占的比重,相應減少其索賠的金額,而不是像承擔疏忽那樣使原告不能向被告請求任何損害賠償。2.承擔疏忽或相對疏忽承擔疏忽:原告(受害者)在使3、自擔風險

①原告已經知道產品有缺陷或帶有危險性;

②盡管如此,原告也甘愿將自己置于這種危險或風險的境地;

③由于原告甘愿冒風險而使自己受到損害。3、自擔風險①原告已經知道產品有缺陷或帶有危險性;高波勒斯訴西部滾壓機公司(1976)原告因使用一臺碾米機受傷而起訴被告。因為原告明知玉米未曬干就進行加工會發生危險,但仍使用該機器加工,所以法院以自冒風險為由判決原告敗訴。高波勒斯訴西部滾壓機公司(1976)原告因使用一臺碾4、非正常使用產品或誤用、濫用產品

在產品責任訴訟中,如果原告由于非正常地使用產品或誤用、濫用產品,使自己受到損害,被告可以以此為理由提出抗辯,要求免除責任。4、非正常使用產品或誤用、濫用產品在產品責任訴訟中5.擅自改動產品(subsequentalteration)

原告對產品或其中部分零部件擅自加以變動或改裝,從而改變了該產品的狀態或條件,因而使自己遭受損害。5.擅自改動產品(subsequentalteration6.帶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產品

某種產品即使正常使用,也難以完全保證安全,而且權衡利弊,該產品對社會公眾是有益的,是利大于弊的,則制造或銷售這種產品的被告可以要求免除責任。6.帶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產品某種產品即使正常三、損害賠償的范圍按照美國法院的判例,在產品責任訴訟中,原告可以提出的損害賠償的請求范圍相當廣泛,判決的金額往往也相當可觀,通常都在100萬美元以上,有時甚至高達上億美元。三、損害賠償的范圍按照美國法院的判例,在產品責任訴訟1.對人身傷害的損害賠償

①痛苦與疼痛;②精神上的痛苦和苦惱;③收入的減少和掙錢能力的減弱;④合理的醫療費用;⑤身體殘廢。1.對人身傷害的損害賠償①痛苦與疼痛;例如一老太太因兒子患肺癌去世,而兒子生前常抽固定牌子的香煙,該老太狀告煙草公司,要求賠償其1.2億美元,其中一大部分是失去兒子原告精神上備受痛苦,故再多數額的金錢賠償也不為過。另有一個案例為夫婦兩人自歐洲旅游回美,因航班飛機故障致使妻子受傷住院,丈夫狀告航空公司,索賠金額達幾百萬美元,其中包括其得不到妻子的服務和照顧而損失的部分。例如一老太太因兒子患肺癌去世,而兒子生前常抽固定牌子果凍梗塞喉嚨案

2003年5月,美利堅合眾國加利福尼亞州荷西高等法院作出一項判決,判定生產果凍的一家臺灣公司向一位9歲女童的家人賠付1670萬美元。該女童1999年因吃了該公司生產的果凍后被噎住,不幸成為植物人;后于2001年不治身亡。果凍梗塞喉嚨案2003年5月,美利堅合眾國加利福尼缺少合適的商標

一個2歲的小孩因使用由主電源控制的電視計時器而導致心臟衰竭和大腦損傷。因為計時器并沒有附帶任何警告說它可帶電,小孩的父母于是根據嚴格侵權責任向電視計時器的制造商提出訴訟。日本制造商強烈反駁紐約法庭的司法管轄權。但10年之后,就在審判開始之前,他們還是同意償付2700萬美元作庭外和解。缺少合適的商標一個2歲的小孩因使用由主電源控制的電2.財產損失的賠償

財產損失的賠償通常包括替換受損壞的財產或修復受損財產所支出的合理費用。2.財產損失的賠償財產損失的賠償通常包括替換受損壞3.商業上的損害賠償

商業上的損害賠償通常是指有缺陷的產品的價值與完好、合格的產品的價值(合同價金)之間的差價。3.商業上的損害賠償商業上的損害賠償通常是指有缺陷4.懲罰性的損害賠償

如果有過錯的被告全然置公共政策于不顧,受損害的原告可以要求法院給予懲罰性的損害賠償。懲罰性損害賠償的金額一般很高,其目的是對有過錯一方的惡意的、不負責任的行為施加懲罰,以遏止其他人重犯類似過錯。4.懲罰性的損害賠償如果有過錯的被告全然置公共政策四、產品責任法對美國對外貿易的影響

(一)外國的產品輸入到美國,由于產品的缺陷致美國消費者或用戶人身或財產損失。1.美國的消費者或用戶可根據產品責任法對美國的進口商、經銷商和零售商起訴要求賠償損失。2.在美國法院認為有管轄權的情況下,美國的受害者可對外國的出口商和該產品的制造商在美國法院提起訴訟。四、產品責任法對美國對外貿易的影響(一)外國的產品由于產品的缺陷,使外國的消費者或用戶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害的,外國消費者或用戶也可以援引產品責任法要求美國的出口商和生產者賠償損失。

(二)當美國的產品出口到國外由于產品的缺陷,使外國的消費者或用戶人身或財產遭受損1.關于管轄權問題

(1)實際控制的原則以被告人出現為基礎,傳票和起訴書都必須在法院管轄區內交與本人。(2)長臂法是指法庭可對不住在本州內的非居民被告取得對人司法管轄權,從而使得州法院控告他州加害者的侵權行為成為可能。1.關于管轄權問題(1)實際控制的原則管轄權的標準

美國各州都制定了一些法律用以確定法院對不居住在美國的被告是否享有對人的管轄權的標準。一般各州都要求凡是非居民的被告都必須與該州有某種“最低限度的接觸”。“最低限度的接觸”:被告經常直接或通過代理人在該州境內從事商業活動,或因其行為或不行為在該州內造成了損害。管轄權的標準美國各州都制定了一些法律用以確定法院對1961年格雷訴美國散熱器標準浴缸公司案

賓西法尼亞州某制造廠生產的加熱器在伊利諾斯州發生爆炸,其原因是該加熱器閥門有缺陷,而閥門是俄核俄州的一個制造商生產并提供的,伊州法院認為,零件制造商的銷售活動已充分構成與伊州的“接觸關系”,因此,伊州法院有管轄權。1961年格雷訴美國散熱器標準浴缸公司案賓西法尼亞2.關于法律適用問題

在涉外產品責任訴訟中,按照美國的沖突法規則通常是適用損害發生地法來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近年來,某些州不再堅持適用損害發生地法,轉而適用對原告最為有利的地方的法律,以維護原告的利益。2.關于法律適用問題在涉外產品責任訴訟中,按照美國第三節歐洲的產品責任法

1985年7月,歐洲經濟共同體理事會正式通過《產品責任指令》,并要求各成員國通過本國立法將其納入國內法予以實施,歐洲國家產品責任立法發生了根本性轉折:英國率先立法,其后,歐共體及歐洲自由貿易區的一些國家也頒布了本國的產品責任法,并采取嚴格責任。第三節歐洲的產品責任法1985年7月,歐洲經濟共一、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的主要內容

1.采取無過失責任原則要求各成員國通過各自的國內立法對引起損害的有缺陷產品的生產者實行嚴格責任。一、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的主要內容1.采取無過失2.關于生產者的定義

一般包括產品的制造者,進口商;任何將他人生產的產品標示為自己產品的人;不能確定缺陷產品生產者的供應者。上述人員單獨或共同承擔嚴格責任。2.關于生產者的定義一般包括產品的制造者,進口商;3.關于產品的定義

指可以移動的物品,但不包括未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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