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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公司安全標準化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制度 1.目的:為了加大安全生產管理力度,控制傷亡事故的發生,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特制定本考核制度。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車間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3.內容與考核:3.1考核時間:每季度進行一次考核。3.2考核內容:具體的目標措施實施情況;是否完成責任目標;遵章守紀情況等。3.3考核辦法:3.3.1按所規定的安全管理目標,每月由安全科組織有關人員對各生產車間考核一次,并有考核記錄。3.3.2每季度由安全副總及相關考核人員對部門、車間負責人進行一次責任制執行情況考核,并有記錄,以確保目標的完成。3.3.3每月由安全副總親自組織一次安全檢查,并有記錄及反饋情況。3.3.4采取獎勵與處罰相結合的方法,推動安全生產深入開展。3.4獎勵與處罰方法:3.4.1對安全工作有突出貢獻的部門和個人,按年初簽定責任狀的具體條款,年末給予考核兌現。3.4.2對在安全責任目標考核中有優異成績的單位,視貢獻大小可隨時給予獎勵。3.4.3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的為合格,85分以下-75分為一般不合格,對單位負責人罰款50元,責令單位限期整改;75分以下為嚴重不合格,由公司做出降級使用的決定,連續兩次完不成考核任務的干部,公司對其做免職處理。3.5發生重傷、死亡和重大傷亡事故,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遞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3.6發生輕傷事故、中毒事故、重大未遂事故、重大經濟損失事故等造成不良影響的,視其情節對責任單位或個人給予處罰。安全培訓教育制度編號:SXW-XX-C-Q/AB-002-2006 共2頁修訂次數:00 修訂日期: 1目的為提高本公司職工的素質,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2適用范圍適用于本公司的各級人員。3職責負責對新參加工作的職工進行廠級安全教育和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工作。4工作要求4.1本制度規定了三級安全教育和其它安全教育(日常教育、復工教育、現場教育、特殊工種教育)的內容與方法及安全考試。4.2“三級”安全教育,新進公司參加工作人員(包括新工人、合同工、臨時工、外包工和培訓、實習及新調入本公司人員等)均須經過公司及車間、班組三級安全教育。4.2.1一級安全教育(公司級):由辦公室負責組織,安全科負責安全技術的培訓、辦公室負責公司通用制度、法律法規的培訓。負責教育內容: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及安全生產的重要意義,本公司生產的特點,同行業重大事故案例,本公司內有毒、有害、危險物品種類和性質,防火、防爆、防中毒及工業衛生、職業病預防等知識。教育時間為48學時,并經考試合格后由辦公室分配到二級安全教育單位。4.2.2二級安全教育(車間):新職工所到單位主管領導(主任)或單位專職安全員負責進行二級教育。教育內容:該單位生產、工作特點,主要設備性能、工藝流程、安全技術規程(操作法),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預防事故的措施,安全技術知識等。4.2.3三級(班組)安全教育由新職工所在班組安全員(班長)負責進行教育。教育內容:本崗位安全生產制度、生產特點,本崗位或同行業崗位發生過的事故教訓和安全操作經驗,安全裝置、工器具、防護用品和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等安全知識。教育時間為24個學時,經考試合格方可簽定師徒合同,在未取得“安全作業證”前不得獨立操作。4.2.4本公司內部調動、變換工種或崗位和脫離本工作崗位六個月以上的職工,必須對其進行二級或三級安全教育,然后進行崗位培訓,考試合格后(成績記入安全作業證內)方可上崗作業。4.2.5進入本公司參觀、臨時學習人員、經總經理同意后由辦公室及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安全部門負責進行安全注意事項教育,應專人負責帶隊進入本公司。科室人員參加生產現場勞動亦應接受相應的安全教育。4.3日常安全教育4.3.1各級領導和各職能部門要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包括安全思想、安全技術和遵章守紀),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履行安全職責。節、假日期間要做好職工的安全思想宣傳工作。要定期研究職工安全教育中的有關問題。公司級每年應進行一次安全技術、安全知識學習。各基層單位亦應采用展覽、宣傳畫、安全專欄,利用報刊雜志等多種形式,開展對職工的安全培訓教育。班組應堅持每月至少二次安全活動,單位應制定相應的計劃,有目的、有要求、有步驟的進行。在大修或重點項目檢修,從事危險性較大和特殊作業(含重點施工項目)時,安全技術部門應督促指導或組織檢修(施工)單位進行檢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工作。4.3.2本公司每年應對所有職工進行兩次安全教育。公司領導參加培訓的時間累計不少于24個學時。輔助部門職工累計不少于24個學時。工程技術人員、管理干部、員工累計不少于48個學時。4.4現場安全教育發生事故時,單位領導應組織職工或有關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教育,發生重大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公司級領導或主管部門負責進行現場安全教育。4.4.1復工安全教育4.4.2特殊工種安全教育從事電氣、鍋爐、焊接、起重、車輛駕駛等人員均屬特殊工種,必須按“特殊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要求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取得特殊作業證后方可從事特殊作業。各單位對特殊作業人員變動,應向安全部門提出書面報告,經審定,并經專業技術培訓后,方可安排該項專業工作。特殊作業人員由所在單位負責管理,本公司安全科負責進行組織復審工作。技術科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投產前要按新安全操作規程,對崗位作業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專門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開工作業。對突發性重大、惡性事故,本公司的主管部門應立即召集有關人員,研究相應對策,并防止事故擴大,吸取事故教訓,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4.5安全考核,本公司領導的安全培訓和考核,由上一級有關部門組織進行。本公司中層干部由安全科負責進行,成績記入安全教育檔案內。工段級管理人員和員工的安全知識考核由安全科負責組織進行,成績記入安全教育檔案內,員工的考核成績應及時記入“安全作業證”內。本公司每年招收錄用的新職工和新調入的職工進行公司級安全教育及考核,由安全科負責。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管理制度編號:*** 共3頁修訂次數:00 修訂日期: 目的為提高本公司安全工作水平,充分發揮安全工作首長負責的作用,明確各類人員,各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按照各項的工作標準把賦予的職責,權限用足、用好、發現、查明和消除各種危險及隱患并督促整改。確保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的實施,禁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檢查制度。2.適用范圍適用于本公司的安全檢查的內容、形式、事故隱患整改及考核。3.職責3.1安全科負責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公司級安全檢查,對檢查中查出的安全隱患督促整改。3.2各車間負責對本管轄范圍內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4.工作要求4.1安全檢查的原則4.1.1安全檢查應貫徹領導檢查與員工檢查相結合的原則。檢查包括員工自查、綜合檢查、季節性檢查和日常檢查。4.1.2安全檢查必須有具體的計劃、明確的目的、要求、內容并制定安全檢查表,做到邊檢查邊整改并及時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4.2安全檢查內容和形式4.2.1綜合性安全檢查4.2.1.1形式(公司級、車間級、班組級)檢查類別級別時間方法主持者公司級1次/月聯檢安全科車間2次/月自檢主任(科長)班組2次/月自檢班長科室4次/月安全科、設備科、技術科4.2.1.2檢查內容查思想紀律、查制度、查領導、查隱患,包括職工安全、現場工藝安全管理、設備安全管理、公司內交通、儲運安全、個體防護、安全用電等,根據具體情況選定檢查內容。4.2.2季節安全檢查4.2.2.1形式

檢查類別級別時間方法主持者季節性安全檢查公司級春季:二月公司級聯檢與職能科室聯檢安全科夏季:六月職能科室秋季:九月冬季:十一月4.2.2.2檢查內容春季:以防火、防中毒、防雷電為重點;夏季以防雨、防洪、防暑降溫為重點。秋季以防寒、防中毒、防火為重點;冬季以防凍、防滑為重點。4.2.3日常性安全檢查4.2.3.1方式檢查類別級別時間方法日常性安全檢查廠級1次/周聯檢車間1次/天自檢班組1次/班自檢4.2.3.2內容公司級每月進行一次安全檢查,深入生產現場,各單位領導組織有關人員及時整改隱患;班組應堅持交接班制和巡回檢查制,生產崗位責任制,班中巡回檢查制進行檢查處理;將情況上報給有關科室;本公司所有職工都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進行安全檢查。4.2.4安全檢查制度4.2.4.1單位是否健全了規章制度每個崗位和工種是否制定了崗位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規程,具體操作是否按操作規程嚴格執行;各類生產人員是否執行了“安全檢查作業證”或操作合格證;單位是否編制了安全檢查制度;檢修是否執行了“安全檢修作業票”制度。4.2.4.2職工安全新進本公司的工人,來本公司學習、施工人員是否經過“三級”安全教育,考試是否合格;從事生產的工人是否經過學習培訓,是否持有“安全作業證”上崗;崗位職工是否掌握安全操作技能、消防技能;職工是否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4.2.4.3工藝檢查各生產崗位工藝指標是否齊全、無誤;是否嚴格執行工藝指標;止逆閥、安全閥是否按規定進行檢查、校驗;是否堅持開好班前、班后會。4.2.4.4設備檢查檢修是否執行了檢修“許可證”制度;檢修是否執行了抽堵盲板制度;進入容器作業是否執行了“進入容器、設備的八個必須”,登高作業是否執行了登高辦證,交叉作業是否采取防護措施。4.2.4.5電氣設備檢查變電所、配電室等建筑物的防火、防爆、防雨是否符合要求;各個保護器是否完整靈敏可靠,電氣防護用具和滅火器材是否配備;各臺電氣設備是否完好,臨時設備、臨時線是否符合安裝要求。4.2.4.6消防工作消防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消防設施是否完好,配備是否會合乎要求;動火制度的執行情況;各類倉庫的防火情況,公司內禁煙制度的執行情況;易燃易爆廠房內照明是否符合防火、防爆規定;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是否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定》。4.2.5安全情況統計4.2.5.1安全檢查后,指派專人認真進行匯總統計工作,并發至各單位。4.2.5.2按匯總表要求進行統計,并安排限期整改。4.3事故隱患整改4.3.1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有關部門立即定方案,定時間,定人員安排整改。4.3.2接到“整改通知書”后,各單位立即組織有關人員對查出的隱患都要逐項分項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按三定(定整改措施、定責任人、定完成期限)和三不交(班組能整改的不交車間、車間能整改的不交廠級主管部門、廠級主管部門能整改的不交上級主管部門)的原則,按期限完成整改任務。如不能整改的項目可交上級部門處理。4.3.3暫不能整改的項目,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納入年度計劃檢修中限期解決。4.3.4對查出的隱患,本公司暫時整改不了的及時上報,爭取幫助,趕快解決。4.3.5對查出的事故隱患而不報整改方案的車間由安全科下發“不符合報告”限期整改,不按期整改或由于不抓緊整改而釀成事故,要追究事故及單位一把手的責任。4.3.6各級檢查人員都應將檢查出的隱患和整改情況分別建立臺帳,對重大隱患及整改情況報安全科匯總存檔。4.4安全檢查制度的考核4.4.1本公司、科室安全檢查制度執行情況按《安全責任制考核細則》考核評價。4.4.2“合格”級評價條件4.4.2.1各類安全檢查內容都能如期進行。4.4.2.2能根據檢查內容逐項進行檢查。4.4.2.3能認真查出存在的問題,并做好整改工作。4.4.2.4整改率不低于90%。4.4.3根據情況作好評價,上報有關部門,全年安全工作總的評價由安全科負責。4.4.4評價的原始資料由有關部門和安全科存檔,作為獎勵的依據。安全檢維修管理制度編號:SXW-XX-C-Q/AB-004-2006 共3頁修訂次數:00 修訂日期: 1、目的為做好生產裝置檢維修及其他施工作業的安全措施,嚴格落實檢修責任制。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我公司區域內的設備大、中、小修、檢修作業及其他施工,包括來我公司各單位(部門)的外來施工人員或本公司單位人員進行的檢修和施工作業。3職責3.1設備科負責檢修計劃及檢修方案的制定和管理,在設備檢修過程中進行現場指導和監督,并組織設備驗收工作。3.2調度室負責生產與檢修的協調,平衡生產運行。3.3技術科負責制定生產裝置的置換方案和技術改造方案并負責設備檢修過程的技術指導工作。3.4安全科負責本公司人員及外來人員的安全教育,監督指導和管理工作,并負責對檢修過程中實施的“置換方案”“檢修方案”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以及對各類票證的管理。3.5公司辦公室負責對檢修作業的后勤保障。3.6各車間負責本單位設備檢修安裝過程的實施以及本單位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4檢修和施工前的準備4.1設備檢修及其他施工作業開始前進行檢修前的安全教育,辦理檢修的各類施工安全作業證。4.2根據設備檢修和施工項目要求,制定設備檢修和施工方案,落實檢修措施,檢修組織、安全措施,由項目主管單位帶頭,施工單位負責具體落實;檢修項目主管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危險辯識,并告知作業人員。4.3檢修項目負責人須按檢修和施工方案的要求組織檢修,交待清楚檢修項目、任務、檢修方案,并落實檢修安全措施。4.4檢修項目負責人對檢修和施工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并指定專人負責檢修作業過程的安全工作。4.5設備檢修如高處作業、動火、動土、吊裝、抽堵盲板、進入設備內作業等,均按高處作業,動火、動土、吊裝、抽堵盲板、進入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的規定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4.6設備的清洗、置換、交出由設備所在單位負責;檢修項目負責人應會同設備技術人員,工藝技術人員檢查并確認設備、工藝處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檢修安全要求。4.7檢修轉動設備,轉動設備上的電器設備,必須切斷電源,并經兩次起動復查無誤后,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的安全標志。4.8對檢修使用的工具、設備應有檢修單位指定專人負責進行詳細檢查,保證安全可靠。4.9檢修單位應檢查檢修中所用防護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準備情況。4.10檢修或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明顯的檢修、施工標示牌,設置明顯警示牌,在易燃易爆場所必須與生產系統進行完全隔開。5檢修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5.1檢修前,必須對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檢修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由檢修項目的所在單位進行(車間由車間主任、安全員和工段長進行),教育內容要全面,要做到參與檢修和施工的所有人員參加,人人簽字,保留相關記錄。5.2安全教育內容5.2.1檢修或施工作業必須遵守的有關檢修安全規章制度。5.2.2檢修或施工作業現場和檢修施工過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現的不安全現象及因素。5.2.3檢修或施工作業過程中個體防護用具和用品的正確佩戴和使用。5.2.4檢修或施工作業項目、任務、檢修方案和檢修或施工安全措施。6檢修或施工前的安全檢查和措施6.1應對檢修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鈑手、管鉗等各種工具進行檢查,凡不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的工具等不得使用。6.2應采取可靠的斷電措施,切斷需檢修設備上的電器電源,并經啟動復查確認無電后,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的安全標志。6.3對檢修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器材設備應經專人檢查,保證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6.4應對檢修現場的爬梯、欄桿、平臺、梯子、蓋板等進行檢查,保證安全可靠。6.5對檢修用的盲板逐個檢查,高壓盲板須經探傷后方可使用。6.6對檢修所使用的移動式電動工具,必須配有漏電保護裝置。6.7對有腐蝕性介質的檢修場所須備有沖洗用水源。6.8對檢修現場的坑、井、洼、溝、洞等應填平或鋪設與地面平齊的蓋板,也可設置圍欄和警告標志,并設夜間警示燈。6.9應將檢修現場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礙物、油污、冰雪、積水、廢棄物影響檢修安全的雜物清理干凈。6.10檢查、清理檢修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路線保證暢通無阻。6.11需夜間檢修的作業場所,應設有足夠亮度的照明裝置。7檢修的組織與管理7.1加強檢修工作的組織領導,做到安全組織,安全任務,安全責任,安全措施“四落實”。7.2一切檢修和施工項目均應在進行前辦理好各類施工安全作業證。7.3檢修項目負責人對檢修工作負全面責任,對檢修工作實行統一指揮以確保檢修過程的安全。7.4抓好檢修前的安全教育和作業風險分析,找出檢修過程中可能存在和發生的不安全因素,落實檢修或施工安全要求,提前采取預防措施。7.5檢修或各類施工安全作業證按《廠區設備檢修作業安全規程》執行。8檢修作業中的安全要求8.1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應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8.2檢修作業的各工種人員要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規定。9電氣設備檢修作業須遵守電氣安全工作規定9.1在生產和儲存化學危險品的場所進行設備檢修時,檢修項目所有人員應與崗位操作人員聯系,如生產和儲存化學危險品的場所發現異常情況或突發意外事件,立即停止作業。9.2危及檢修人員的人身安全時,生產當班班長或崗位操作人員必須通知檢修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場所。待上述情況排除完畢,確認安全后,檢修項目負責人方可通知檢修人員重新進入作業現場。9.3嚴禁涂改、轉借《檢修或各類施工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作業安全措施或轉移作業地點,應重新辦證。9.4對《檢修或各類施工要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10檢修結束后的安全要求10.1檢修項目負責人應會同有關檢修人員檢查檢修項目是否有遺漏,工具材料等是否遺漏在設備內。10.2檢修項目負責人應會同設備技術人員,工藝技術人員根據生產工藝復查盲板抽堵情況。10.3因檢修需要而拆移的蓋板、篦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復位情況。10.4檢修所用的工器具應搬走,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應及時拆除。10.5設備、屋頂、地面上的雜物,垃圾等應清理干凈。10.6檢修單位會同設備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對設備等進行試壓、試漏,檢查安全閥,儀表和連鎖裝置,并做好記錄。10.7檢修單位會同項目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對檢修和施工項目進行驗收。11《檢修或各類施工安全作業證》的管理11.1《檢修或各類施工安全作業證》由項目主管部門負責管理。11.2檢修和施工項目所在單位提出設備交出的安全措施,并填寫《檢修或各類施工安全作業證》相關欄目。11.3檢修和施工項目負責單位提出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寫《檢修或各類施工安全作業證》相關欄目。11.4設備所在單位、檢修施工單位對《檢修或各類施工安全作業證》進行審查,并填寫審查意見。11.5安全科對《檢修或各類施工安全作業證》進行終審審批。11.6檢修項目負責單位應將辦理好的《檢修或各類施工安全作業證》存檔后,分別交安全科、所在單位各一份。安全作業管理制度編號:SXW-XX-C-Q/AB-005-2006 共21頁修訂次數:00 修訂日期: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適用范圍本制度規定了生產區內動火作業的分類、安全防火要求、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及審批程序等。本標準適用于全廠各車間、崗位的安全動火管理。引用標準本制度的制定依據以下文件:《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化學工業部[91]化勞字第247號《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HG23011—1999《建筑設計心火規范》GB16—87《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HG23012—1999《廠區安全作業安全規程》HG23014—1999定義4.1動火作業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作業。4.2易燃易爆場所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16—87中火災危險分類甲、乙類的區域。本廠的易燃易爆場所有:合成、壓縮、造氣、吹風氣、銅洗、變換、氨站、脫硫等。動火作業分類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5.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5.2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5.3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5.4凡廠、車間或單獨廠房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安監部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5.5遇節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6、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6.1一級和二級動作業安全安全防火要求6.1.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必須執行HG23012、HG23014的規定。6.1.2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屬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6.1.3凡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6.1.4凡在處于GB16—87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子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6.1.5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方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6.1.6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6.1.7五級大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6.1.8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6.1.9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6.1.10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應大于7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距離均不小于10米,氣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6.1.11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6.1.12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6.2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符合5.1條規定的同時,還須符合以下規定。6.2.1在下列情況下不準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1)生產不穩定(2)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6.2.2必須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車間主管領導動火單位的安全生產員、安全科人員、主管副總或工程師必須到現場,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6.2.3動火作業前,檢修單位要通知生產調度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6.2.4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生產系統內壓力變化情況,使系統保持不低于100毫米水柱正壓。低于100毫米水柱壓力應停止動火作業,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火作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6.2.5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7、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7.1動火分析應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7.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應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7.3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7.4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必須重新取樣分析。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主管總經理或總工程師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7.5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7.6動火分析合格判定7.6.1如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氣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7.6.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氣的爆炸的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2%。安全動火技術指標氫氣乙炔氯乙烯空氣中爆炸下限4.1%2.5%3.6%允許動火的濃度≤0.5%≤0.2%≤0.2%8、《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8.1《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程序和使用要求8.1.1《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指定動火負責人辦理。辦證人須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7.3條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8.1.2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8.1.3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8.1.4《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8.1.5《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終審批準人和動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險《動火作業證》由安監部存查。8.2《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小時。二級動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0小時。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8.3《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審批8.3.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車間主任)初審簽字,經安全科復核后,報主管總經理、總工程師終審會簽。8.3.2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車間主任)初審后,報安全科研部或主管總經理終審批準。8.3.3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主管領導(車間主任)終審批準。9、職責要求9.1動火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訂、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9.2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種作業證,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若帶徒作業時,動火人必須在現場監護。動火人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要核對證上各種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安全科報告。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動火前(包括動火停歇期超過30分鐘再次動火),動火人應主動向動火點所在單位當班班長呈驗《動火作業證》,經其簽字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9.3監火人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必要時,也可由動火單位和動火點共同批派。新項目施工動火由動火單位指派監火人。監火人所在位置應便于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必要進可增加監火人。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9.4動火單位班組長(值班長、工段長)為動火安全負責人,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對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動火作業的權力。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9.5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9.6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負責檢查本制度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安全員必須到現場。9.7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要作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作業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7.1的要求。二、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適用范圍本制度規定了廠區的高處作業定義、分級與分類、安全要求與防護和《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本制度適用于生產區域的高處作業。2、定義本制度采用下列定義2.1高處作業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2.2墜落高度基準面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高度基準面。2.3異溫高處作業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溫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2攝氐度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5攝氐度。2.4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低于下表距離的,視為帶電體。電壓等級(KV)10以下20—304460--110154220距離(m)1.722.22.5343、高處作業分級分類3.1高處作業的分級3.1.1作業高度在2米至5米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3.1.2作業高度在5米至15米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3.1.3作業高度在15料以上至30米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3.1.3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3.2高處作業的分類高處作業分為特殊高處作業、化工工況高處作業和一般高處作業。3.2.1特殊高處作業3.2.1.1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米/秒)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3.2.1.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3.2.1.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3.2.1.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3.2.1.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3.2.1.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3.2.1.7在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3.2.2化工工況高處作業3.2.2.1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進行的高處作業.3.2.2.2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3.2.2.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3.2.2.4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的高處作業。3.2.2.5在塔、爐、罐等設備內進行的高處作業。3.2.3一般高處作業除特殊作業和化工工況高處作業以外的高處作業。4、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4.1高處作業安全要求4.1.1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方可施工。4.1.2《高處安全作業證》審批人員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4.1.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癥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后人員等,不準進行高處作業。4.1.4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高處作業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4.1.5高處作業人員要按照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要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4.1.6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4.2高處作業安全防護4.2.1高處作業前,施工單位要制訂安全措施,并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內。4.2.2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4.2.3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內,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下時,應采到措施,防止墜落。4.2.4在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作業時,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或值班主任取得聯系,建立聯系信號,并將聯系信號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備注欄內。4.2.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4.2.6高處作業與其它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須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4.2.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4.2.8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必須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5、《高處作業證》的管理5.1一級高處作業及3.2.2.1和3.2.2.2規定的工況高處作業由車間負責審批;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3.2.2.3和3.2.2.4規定的工況高處作業由車間審核后,報分公司安監部審批;特級、特殊高處作業及3.2.2.5規定的工況高處作業由分公司安全科審核后,報主管經理或總工程師審批。5.2施工負責人必須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高處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一份交施工負責人,一份交安全科監部留存。5.3對施工期較長的項目,施工負責人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三、設備檢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適用范圍本制度規定了設備檢修作業前的準備,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和措施,檢修作業中的安全要求和《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的管理。本制度是適用于企業生產區域的設備大,中修與搶修作業。2、定義設備: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場所。3、檢修前的準備3.1設備檢修作業開始前應辦理《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3.2根據設備檢修項目要求,制定設備檢修方案,落實檢查人員、檢修組織、安全措施。3.3檢修項目負責人需按檢修方案的要求,組織檢修任務人員到檢修現場,交待清楚檢修項目、任務、檢修方案,并落實檢修安全措施。3.4檢修項目負責人對檢修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并指定專人負責整個檢修作業過程的安全工作。3.5設備檢修如需高處作業,動火、動土、斷路、吊裝、抽堵盲板、進入設備內的作業等,需按其它有關作業管理制度,辦理相關的安全生產作業證。3.6設備的清洗、置換由設備所在單位負責,設備清洗、置換后應有分析報告。檢修項目負責人應會同設備技術人員、工藝技術人員檢查并確認設備、工藝處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檢修安全要求。4、檢修前的安全教育4.1檢修前,必須對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4.2安全教育內容4.2.1檢修作業必須遵守的有關檢修安全規章制度。4.2.2檢修作業現場和檢修過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現的不安全因素及對策。4.2.3檢修作業過程中個體防護用具和用品的正確佩帶和使用。4.2.4檢修作業項目、任務、檢修方案和檢修安全措施。5、檢修前的安全檢查和措施5.1應對檢修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扳手、管鉗、錘子等各種工器具進行檢查,凡不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5.2應采取可靠的斷電措施,切斷需檢修設備上的電器電源,并經啟動復查確認無電后,在電源開關處掛上“有人作業、禁止合閘”的安全標志并加鎖。5.3對檢修作業使用的氣體防護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器材設備應經專人檢查,保證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5.4應對檢修現場的爬梯、欄桿、平臺、鐵篦子、蓋板等進行檢查,保證安全可靠。5.5對檢修用的盲板逐個檢查,高壓盲板須經探傷后方可使用。5.6對檢修所使用的移動式電氣工具,必須配備有漏電保護裝置。5.7對有腐蝕性介質的檢修場所須備有沖洗用的水源。5.8對檢修現場的坑、井、洼、溝、陡坡等應填平或鋪設與地面平齊的蓋板,也可設置圍欄和警告標志,并設夜間警示紅燈。5.9應將檢修現場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礙物、油污、冰雪、積水、廢棄物等影響檢修安全的雜物清理干凈。5.10檢查、清理檢修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保證暢通無阻。5.11需夜間檢修的作業場所,應設有足夠亮度的照明裝置。6、檢修作業中的安全要求6.1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應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6.2檢修作業的各工種人員要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規定。6.3電氣設備檢修作業須遵守電氣安全工作規定。6.4在生產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場所進行設備檢修時,檢修項目負責人要與當班班長聯系。如生產出現異常情況或突然排放物料,危及檢修人員的人身安全時,生產當班班長必須立即通知檢修人員停止作業,迅速離開作業場所。待上述情況排除完畢,確認安全后,檢修項目負責人方可通知檢修人員重新進入作業場所。6.5嚴禁涂改、轉借《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6.6對《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7、檢修結束后的安全要求7.1檢修項目負責人應會同有關檢修人員檢查檢修項目是否有遺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遺漏在設備內。7.2檢修項目負責人應會同設備技術人員、工藝技術人員根據生產工藝要求檢查盲板抽堵情況。7.3因檢修需要而拆移的蓋板、蓖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要恢復正常。7.4檢修所用工器具應搬走,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應急時拆除。7.5設備、屋頂、地面上個的雜物、垃圾等應清理干凈。7.6檢修單位會同設備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對設備等進行試壓、試漏,調校安全閥、儀表和連鎖裝置,并做好記錄。7.7檢修單位會同設備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對檢修的設備進行單體和聯動試車,驗收交接。8、《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的管理8.1《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有設備科負責管理。8.2設備所在單位提出設備交出的安全生產措施,并填寫《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相關欄目。8.3檢修項目負責單位提出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寫《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相關欄目。8.4設備所在單位、檢修施工單位對《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進行審查,并填寫審查意見。8.5設備科對《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進行終審審批。8.6檢修項目負責單位應將辦理好的《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自留一份后,分別交設備動力部門、設備所在單位各一份。四、起動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使用范圍本制度規定了吊裝作業分級、分類、作業安全要求及《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本制度適用于企業生產區域內的吊裝作業。2、定義本制度采用下列定義:吊裝作業:利用各種機具將重物吊起,并使重物發生為之變化的作業過程。3、吊裝作業的分級、分類3.1吊裝作業分級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重量分為三級:吊裝重物的重量大于80噸時,為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噸至小于等于80噸時,為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重量小于40噸時,為三級吊裝作業。3.2吊裝作業分類吊裝作業按吊裝作業級別分為三類:一級吊裝作業為大型吊裝作業;二級吊裝作業為中型吊裝作業;三級吊裝作業為一般吊裝作業。4、吊裝作業的安全要求4.1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證。吊裝重量大于10噸的物體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4.2吊裝重量大于等于40噸的物體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物雖不足40噸重,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裝施工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安監部審查,報主管經理或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4.3各種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4.4吊裝作業人員,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4.5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2811的規定,高處作業時必須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4.6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裝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4.7吊裝作業時,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4.8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設備動力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建物做為錨點。4.9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4.10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4.11吊裝作業現場如需動火作業,應遵守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吊裝作業現場的吊裝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要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4.12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機械的操作規程。4.13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等應經計算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4.14懸吊重物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4.15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a.指揮信號不明;b.超負荷或物體重量不明;c.斜拉重物;d.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e.重物埋在地下;f.重物下站人;g.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h.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i.重物越人頭;j.安全裝置失靈。4.16必須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交施工單位負責人批準。4.17對吊裝手續審批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5、《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5.1《吊裝安全作業證》由設備科負責管理。5.2項目單位負責人從設備科領取《吊裝安全作業證》后,要認真寫各項內容,交施工單位負責人批準。對本標準5.2條規定的吊裝作業,必須編制吊裝方案,并將填好的《吊裝安全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并報設備科負責人批準。5.3《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項目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五、斷路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適用范圍本制度規定了廠區斷路作業的定義、安全要求和《斷路安全作業證》辦理程序。本制度適用于企業生產區域的斷路作業。2、定義廠區斷路作業:企業生產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3、斷路作業安全要求3.1凡在廠區內進行斷路作業必須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3.2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施工現場。企業要在斷路路口設立斷路標志,為來往的車輛提示繞行線路。3.3安全科審批《斷路安全作業證》后,要立即書面通知調度、保衛、生產等有關部門。3.4施工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即可進行斷路作業。3.5斷路時,施工單位負責在路口設置交通擋桿、斷路標識。3.6斷路后,施工單位負責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欄交通警告牌,夜間要懸掛紅燈。3.7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負責清理現場,撤除現場、路口設置的擋桿、斷路標識、圍欄、警告牌、紅燈。申請斷路單位檢查核實后,負責報告安全科,然后由安全科通知各有關單位斷路工作結束恢復交通。3.8斷路作業應按《斷路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嚴禁涂改、轉借《斷路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3.9對《斷路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3.10對《斷路安全安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4、《斷路子安全作業證》辦理4.1《斷路安全作業證》由申請斷路作業的單位指定專辦理。4.2《斷路安全作業證》由安全科審批。4.3申請斷路作業的單位在安全科領取《斷路安全作業證》,逐項填寫后交施工單位。4.4施工單位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后》,填寫《斷路安全作業證》中施工單位應填寫的內容,填寫后將《斷路安全作業證》交斷路申請單位。4.5斷路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收到《斷路安全作業證》后,交安監部審批,并將辦理好的《斷路安全作業證》保留,并分別送交安全科、施工單位各一份。六、設備、容器內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本制度規定了設備內作業安全要求、《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的管理。本制度適用于企業區域的設備內作業。2、定義本制度采用下列定義2.1設備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場所。2.2設備內作業進入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場所。3、設備內作業安全要求3.1安全隔離設備上所有與外界連通的管道、孔洞均應與外界有效隔離。設備上與外界連接的電源應有效切斷。3.1.1管道安全隔離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離,不能用水封或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3.1.2電源有效切斷可采用取下電源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3.2清洗和置換進入設備內作業前,必須對設備內進行清洗和置換,并達到下列要求:3.2.1氧含量18-21%。3.2.2有毒氣體濃度符合工業衛生允許濃度規定。3.2.3可燃氣體濃度符合《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中的規定。3.3通風要采取措施,保持設備內空氣良好流通。3.3.1打開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等進行自然通風。3.3.2必要時,可采取機械通風。3.3.3采用管道空氣送風時,通風前必須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3.3.4不準向設備內充氧氣或富氧空氣。3.4定時監測3.4.1作業前30分種內,必須對設備內氣體采樣分析,分析合理后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方可進入設備。3.4.2采樣點要有代表性。3.4.3作業中要加強定時監測,情況異常立即停止作業,并撤離人員;作業現場經處理后,取樣分析合格方可繼續作業。3.4.4作業人員離開設備時,應將作業工具帶出設備,不準留在設備內。3.4.5涂刷具有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風措施。3.5照明和防護措施3.5.1進入不能達到清洗和置換要求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采取相應防護措施。3.5.1.1在缺氧、有毒環境環境中,應佩帶隔離式防毒面具。3.5.1.2在易燃易爆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戴化纖織物。3.5.1.3在酸堿等腐蝕性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腐蝕護具。3.5.2設備內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等于12V。3.5.3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3.5.4臨時用電線路裝置,應按規定架設和拆除,線路絕緣保證良好。3.6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安全措施3.6.1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3.6.2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必須時由監護人用安全繩拴住作業人員進行施工。3.6.3設備內作業過程中,不能拋擲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業要有防止層間落物傷害作業人員的措施。3.6.4設備外要備有空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急救用品。3.7監護3.7.1設備內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3.7.2進入設備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統一聯系信號。3.7.3險情重大的設備內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與設備內聯系。3.7.4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3.7.5設備內事故搶救時,救護人員必須做好自身防護,方能進入設備內實施搶救。4、《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的管理4.1設備內作業必須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4.2《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有施工單位或交出設備單位負責辦理。4.3作業單位接到《設備內安全作業證》后,有該項目的負責人填寫作業證上作業單位應填寫的各項內容。4.4《設備內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欄要填寫具體的安全措施。4.5《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有設備交出單位和作業單位的領導共同確認,審批簽字后方為有效。4.6在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應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4.7在設備內進行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4.8《設備內安全作業證》須經作業人員確認無誤,并由車間主任或工段長再次確認無誤后,方準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4.9設備內作業因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需重新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方準許繼續作業。4.10設備內作業結束后,需認真檢查設備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設備。七、盲板抽堵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適用范圍本制度規定了盲板抽堵作業的定義、對盲板的要求、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要求及《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管理。本制度適用于企業生產區域的帶料盲板抽堵作業。2、定義本制度采用下列定義。帶料盲抽堵作業;在設備檢修及搶修,設備、管道內存有物料(氣、液、固態)及一定溫度、壓力情況下的盲板抽堵作業。3、盲板必須符合以下要求3.1盲板選材要適宜、平整、光滑,經檢查無裂紋和孔洞。高壓盲板應經探傷合格。3.2盲板的直徑應依據管道法蘭密封面直徑制作,厚度要經強度計算。3.3盲板應有一個或二個手柄,便于辯識、抽堵。3.4應按管道內介質性質、壓力、溫度選用合適的材料做盲板墊片。4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要求4.1盲板抽堵作業必須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沒有《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不準進行盲板抽堵作業。4.2嚴禁涂改、轉借《盲板抽堵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時,須重新辦理《盲板抽堵作安全業》4.3對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4.4在有毒氣體的管道、設備上抽堵盲板時,非刺激性氣體的壓力小于200毫米汞柱;刺激性氣體的壓力應小于50毫米汞柱;氣體溫度應小于60℃。4.5生產單位負責繪制盲板位置圖,對盲板進行編號,施工單位按圖作業,盲板位置圖由生產單位存檔備查。4.6作業人員應經過個體防護訓練,并做好個體防護。4.7作業需專人監護,作業結束前監護人不的離開作業現場。4.8作業復雜、危險性大的場所,除監護人外,還需消防隊、醫務人員等到場。如涉及整個生產系統,生產調度人員和生活產部門負責人必須在場。4.9再易燃易暴場所作業時,作業地點30米內不得有動火作業;工作照明應使用防暴燈具;并應使用防暴工具,禁止用鐵器敲打管線、法蘭等。4.10高處抽堵盲板作業應按規定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4.11施工單位要按《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要求,落實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4.12嚴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及兩處以上抽堵盲板作業。4.13抽堵多個盲板時,要按盲板位置圖及盲板編號,由施工總負責人統一指揮作業。4.14每個抽堵盲板處設標牌表明盲板位置。5、《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管理5.1《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由安全科管理。5.2《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由生產單位申請辦理。5.3生產單位負責填寫《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表格、盲板位置圖、安全措施,交施工單位確認、安全科審核,由主管經理或總工程師審批。5.4審批好的《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交施工單位、安監部各一份,安監部負責存檔。5.5作業結束后,經施工單位、生產部門、安全科檢查無誤,施工單位將盲板位置圖交生產部門。八、動土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適用范圍本制度規定了動土作業定義、安全要求及《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管理。本制度適用于企業生產區域內的動土作業。2、定義動土作業:挖土、打樁、低錨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添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3、動土作業安全要求3.1動土作業必需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沒有《動土安全作業證》不準動土作業。3.2動土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3.3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攔、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要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3.4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3.5嚴禁涂改、轉借《動土安全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3.6動土中如暴漏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采取措施方可繼續動土作業。3.7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禁止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3.8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3.8.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3.8.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3.8.3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定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溝邊沿0.8米,高度不得超過1.5米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3.8.4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3.8.5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3.8.6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3.8.7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3.9上下交叉作業應帶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坑應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3.10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要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化工生產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化工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3.11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急時處理。3.12動土作業涉及斷路時,必須按規定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4、《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管理4.1《動土安全作業證》由安全科負責管理。4.2動土申請單位在安全科領取《動土安全作業證》,填寫有關內容后交施工單位。4.3施工單位接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填寫《動土安全作業證》,中有關內容后將《動土安全作業證》交動土申請單位。4.4動土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收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交總工辦及技術科、設備科、電儀車間審核批準。4.5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確認安全措施,方可簽發《動土安全作業證》。4.6動土申請單位將辦理好的《動土安全作業證》留存后,分別送安全科、施工單位各一份。九、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為規范施工作業管理,保證施工安全,制定本制度。2、現場管理2.1施工現場要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現場的機械裝置、電力線路、各種管道、道路、倉庫等臨時工程的位置、規格都要在施工設計中詳細規定。2.2施工現場要設圍攔,工地內的坑、溝要懸掛警告標志,夜間設紅燈示警。2.3工地內不許架設高壓線。電纜線懸吊高度與工作地點水平距離要按電氣安全技術規程執行。2.4施工現場設交通標志,保證工地交通便利。施工中使用的機動車輛安全制動裝置要齊全,車速不的超過5公里/小時。2.5施工現場要有排水設施。通過運輸道路的溝渠,要搭設安全可靠的橋板。2.6現場的材料要按指定地點存放,整齊穩固。2.7工地內要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材、滅火設施和工具。冬季施工,要遵守有關規定,生火取暖時要符合企業的安全防火規定。2.8搭設腳手架要選用符合安全規定的木料、竹竿或鐵架。高度在7米以上的工程,架子要同建筑物連接牢固。2.9安裝管式金屬腳手架,禁止使用彎曲、壓扁或有裂縫的管子。2.10跳板、梯子要結實可靠,使用時要安放在堅固的支持物上并采取防滑措施。3、土石方工程 3.1進行土石方工程作業前,要做好地質、水文和地下設施(如電纜、水管等)的調查和勘察工作,并按規定辦理動土作業證。3.2挖掘時,如發現在不能辨認的物品,要立即停止施工并報告上級處理。3.3在深坑、深井內作業,要保持通風良好并做好防中毒和缺氧的檢查工作。3.4廠區內施工的土石方工程禁止爆破。4、施工機械和電氣設備4.1起重機械、牽引機械和輔助施工機械的安全裝置要齊全可靠,并標明最大的負荷量和安全速度。4.2起重作業要遵守吊裝作業的安全管理制度。4.3傳送帶的起始處要設專業平臺。禁止用手在帶上直接取材料。4.4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絕緣要良好。電線和電源相接時,要裝設開關或插銷,不準搭掛。4.5電動機械和電氣照明設備拆除后,不能留有電線頭。如果電線必須保留,要切斷電源并將線頭絕緣。4.6電動工具在使用中禁止調整和更換零件。4.7電焊工作點和金屬工作臺同大地相隔的時候,都要有保護性接地。4.8機器設備和工具要定期檢查,發現缺陷,立即整修。4.9各種機電設備的操作人員,要持本工種作業證操作、拆裝和檢修。5、拆除工程5.1拆除工程在施工前,要詳細調查建筑現狀,編制施工,方案、組織設計,經主管副總經理批準,方可動工。5.2拆除工程在施工前要組織施工人員學習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操作規程。將電線、煤氣管道、蒸汽管道、下水管道等干線和該建筑物的支線切斷或遷移。5.3從事拆除工作要采取防護措施并按規定辦理有關票證。拆除建筑物要自上而下進行,禁止多層同時拆除。5.4建筑物的欄桿、樓梯等要和整體拆除進度相配合,不能先行拆除。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和橫梁,要待承擔的結構拆掉后方可拆除。5.5拆除建筑物一般不采取推倒方法。特殊情況的要遵守下列規定:(1)砍切墻根的深度不的超過墻厚的三分之一。墻厚小于兩快半磚時,不準掏掘。(2)為防止墻壁內掏掘方向傾倒,掏掘前要支撐牢固。(3)推倒建筑物前,要發出信號,工作人員撤至安全地帶后,方可進行。5.6拆除建筑物時,不準在樓板上堆積材料。6、機械設備安裝安全規定6.1安裝機械時,禁止將機械的拉線綁在腳手架上。6.2安裝、拆洗、試運和修理機械時,要落實防護措施。嚴禁無關人員接近和觸動。6.3機械機座要穩固。傳動帶、明齒輪、砂輪機、電鋸和接近地面的連軸節、轉軸、皮帶輪和飛輪等危險部分,要按設防護裝置。6.4機械轉動摩擦部分,要保持潤滑。人工加油要使用長嘴注油器。7、施工單位安全管理7.1各工程項目需外單位承包作業時,要選擇安全管理和人工技術素質有資質的單位,在管理上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7.2有關部門要對外來施工單位的安全施工資質進行審查。其內容是:(1)有關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施工資質證書;(2)施工單位簡歷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記錄,施工單位負責人;(3)施工單位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的技術素質;(4)安全施工管理機構及其人員配備;(5)安全施工的機械、機具和安全安全防護設施配備;(6)安全施工的管理辦法。7.3外來施工單位及其人員進公司施工和工作,在簽訂工程項目協議書及臨時用工合同書的同時,必須簽定安全、防火責任承包協議書,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7.4外來施工單位的所有人員,都要經過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未經教育上崗作業的,罰施工單位5000—10000元。未經三級安全教育而發生事故的,由主管部門和施工單位負責。7.5外來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由承包方負責,并應接受安全監察部門的監督。7.6外來施工單位必須在指定的范圍作業。未經許可不準隨意亂動廠區內設備,不準擅自亂接水、電、風、汽等管線。確實需要的,經主管部門同意,有企業相關單位負責接裝并裝表計量。7.7外來施工單位人員進入現場要按規定穿戴好勞保用品。施工現場要按規定設置圍欄、防護網、安全標志等。需動火、動土的,要辦動火、動土作業證。7.8外來施工單位因管理不善,造成人身傷害和火災、爆炸、設備等事故的,責任自負;給企業造成人身傷害和經濟損失的,要負責陪償并追究其責任。7.9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違反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按照規定給予處罰,違章拒不整改的,要停止其作業直至終止合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承包單位自負。8、施工安全作業證的管理8.1施工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一份由施工單位存留,一份由主管部門負責存檔。8.2施工安全作業證由施工單位在施工前辦理,由主管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簽字審批。8.3施工安全作業證中應有施工單位的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簽字,并遵守企業的各項管理制度和安全規定。8.4施工人員僅在從事施工作業證中寫明的作業內容時有效8.5施工作業證為施工人員進行施工作業必須辦理的證件,施工過程中如需進行動火、動土等作業時,需按照規定另外辦理其他票證,不能用施工安全作業證代替。十、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臨時用電必須經電氣技術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填寫臨時用電作業票,并簽注允許臨時用電的期限,期滿立即拆除。臨時用電工作票一式兩份,使用單位一份,由主管部門存留一份。2、施工現場實行分級配電,配電箱、開關箱的位置正確,安裝和內部設備符合規定。必須指定經考核合格的電工專人負責安裝和管理,定期巡查維護,要使用絕緣合格的材料。3、配電系統按規范采用接零、接地保護系統,臨時線應盡量使用膠皮電纜或塑料軟線,長度一般不超過100米,線路應完整、無損,不得有接頭。4、施工機械電源入線搭接牢固整齊,無亂拉、扯、壓砸等現象,可沿建筑物構架或其他支撐物架空鋪設,高度:室外:3.5米,室內2.5米,沿地面設應加保護(穿管或蓋木槽)。5、電工必須經技能崗位培訓,并由上級部門發證才能上崗操作,無證人員不得上崗操作。6、電工必須按有關操作規程進行各種操作,嚴禁帶電作業7、拆線、裝線、安裝電氣設備,需電工進行作業。嚴禁非電工進行有關電氣作業。8、各種設備操作人員,上班前必須對刀閘、漏點開關、接地保護線進行班前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安排電工進行檢修,嚴禁設備帶病作業。9、爆炸危險性場所附近臨時用電,應根據廠區防爆等級劃分進行,使用合格的防爆電氣器具,并按防爆要求安裝。生產設施安全管理制度編號:SXW-XX-C-Q/AB-006-2006 共3頁修訂次數:00 修訂日期: 第一條前言1、管理目的、原則和適用范圍(1)目的:為加強生產設施管理,確保生產和設施的正常運行,確保生產設施滿足工序能力要求,根據《化學工業設備動力管理規定》,特制定本制度。(2)原則:企業設施管理應堅持使用與維修相結合、修理改造與更新相結合、維護保養與計劃檢修相結合、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技術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突破單一管理的傳統觀念,樹立為生產經營目標服務的思想。(3)使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對生產設施的選型與購置、安裝與調試、使用、維修、更新改造、拆除和報廢全過程的綜合管理。(4)本制度由設備科具體實施。2、相關文件與引用標準:(1)《化學工業設備動力管理規定》(2)《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3)《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4)《起重機械管理規程》3、術語及定義:(1)主要生產設施:指在生產中,直接影響生產過程進行,并決定生產能力或結構復雜的設施。(2)五定:定人、定點、定時、定質、定量。(3)三級過濾:油桶到固定儲油箱;儲郵箱到油壺;油壺到潤滑部位。(4)四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周圍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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