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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精細化公共就業服務實施方案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更好地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公共就業服務,根據國家及本市公共就業服務的相關規定及標準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為促進勞動者合理流動和穩定就業,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依托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系統職業介紹服務子系統(以下簡稱“業務系統”),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主動開展就業政策法規咨詢、職業供求信息采集與發布、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發布、職業指導、匹配推薦、跟蹤回訪等就業服務,并實現與職業技能培訓、就業見習、創業服務等相關服務業務的緊密銜接。第三條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開展相關公共就業服務工作適用本細則。第四條
市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全市精細化公共就業服務規劃和服務規范的制定和組織實施、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就業服務技術研發與應用指導、公共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的培養與評價、服務績效評價等。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本轄區公共就業服務計劃的制定和實施、就業服務工作目標任務的落實、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就業服務技術推廣和應用、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專業性公共就業服務、公共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的培養、服務績效評價等。街道(鄉鎮)及以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為來本機構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日常接待與服務,為本轄區的失業人員和就業困難人員主動開展摸查走訪、政策咨詢、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就業指導、崗位推薦、就業援助、服務結果跟蹤與反饋等就業服務,為轄區內用人單位主動開展用人需求摸查、政策咨詢、空崗信息采集與發布、用人指導、求職推薦、服務結果跟蹤與反饋等就業服務。第五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建立就業援助服務專員制度、企業服務專員制度、信息質量全程監控制度、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具備條件的還應建立首席職業指導專家制度和首席信息分析師制度。應落實首問負責制、全程代理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時辦結制和責任追究制,實行“前臺綜合受理,后臺分類處理”的綜合辦理服務,公開辦事程序、辦事依據、辦事時限和辦事結果,提供服務要亮明身份、亮明承諾、亮明標準,嚴格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窗口單位服務規范》(試行)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窗口單位紀律要求》,持續深化行風建設,確保各項精細化公共就業服務工作落實到位。第六條
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按照便民利民原則,結合場所功能設置要求,科學設立包括咨詢服務臺、綜合服務區、自助服務區、招聘洽談區、信息發布區、服務等候區等的綜合性服務場所。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開設專門的職業介紹、職業指導服務區域。社區(村)就業服務站(網點)應設置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一柜式”綜合服務窗口。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為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工作提供相應的設施設備,同時加強職業素質測評、就業指導分類工具、企業招聘用人支持工具等的技術應用,推動職業指導、職業介紹服務的專業化、精細化、便利化。第七條
市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照“互聯網+人社”建設的有關要求,組織全市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深入實施“互聯網+公共就業創業服務”,不斷健全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服務體系,基于業務系統,建立和完善“互相網+就業創業”一站式互聯網綜合服務平臺(以下簡稱“互聯網綜合服務平臺”),推動全市公共就業服務系統網絡和數據資源的集中共享,推進就業創業信息的統一匯總發布,推行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就業援助、補貼申請等各項公共就業服務事項“一網通辦”網上辦理服務模式,實現精細化公共就業服務線上和線下服務的無縫銜接,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為求職者擇業、用人單位招聘和培訓機構開展培訓提供更多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支持,促進全市精細化公共就業服務滿意度的持續改進和提高。第八條
市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照我市人力社保信息化建設的統一要求,推動全市公共就業服務系統實行信息化管理與服務,實現就業服務、就業失業管理、就業培訓信息共享和精細化公共就業服務全程信息化管理,并逐步實現與勞動工資信息、社會保險信息的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第九條
市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建立電子檔案服務機制。基于業務系統,以服務對象為中心,逐步形成“個人服務電子檔案”和“單位服務電子檔案”,并對電子檔案材料的分類、歸檔、保管和利用等實行全過程管理。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基于電子檔案,逐步建立起個人和單位的就業誠信記錄,促進人力資源在我市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維護人力資源市場的良好秩序。第二章求職者精細化服務第十條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可通過摸底調查、前臺接待、網絡登記和招聘洽談會等渠道采集求職者信息。第十一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在采集求職者信息當天通過業務系統為求職者建立個人服務臺賬(見附件1),錄入其求職登記信息和精細化服務信息。求職登記信息是求職者填寫在求職登記表中的個人信息。精細化服務信息是為更精準地幫助求職者就業而采集的可能影響其就業的相關信息,包括求職者失業時間、技能水平、家庭因素等。第十二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使用全市統一的就業困難程度分級工具幫助求職者確定就業困難等級:一、二級為一般幫扶對象等級,三、四級為重點幫扶對象等級。第十三條
對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求職登記且經評估達到重點幫扶對象等級的求職者,其已按規定進行失業登記和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按照本細則第三章的有關規定,為其提供精細化就業援助服務。對經評估達到重點幫扶對象等級但未辦理失業登記(本市農村勞動力應辦理轉移就業登記)或已辦理失業登記(轉移就業登記)但未進行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的求職者,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為其提供政策咨詢,并建議其到有關部門辦理失業登記(轉移就業登記)和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手續。對不辦理相關手續的,繼續提供本細則第二章規定的相關服務。對超過6個月未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聯系的登記失業人員,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及時向就失業登記管理部門反饋有關情況,不再提供相關公共就業服務。第十四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為有就業指導服務需求的一般幫扶對象等級人員提供以下服務:(一)提供一般性指導服務,并為有進一步就業指導需求的求職者提供預約登記,根據實際情況引導其接受專門指導或分類指導服務;對暫不需要專門指導或分類指導服務的,可引導其選擇自助式服務或匹配推薦服務,或引導其開通互聯網綜合服務平臺服務權限,獲得相關互聯網服務支持;(二)提供專門指導服務,根據求職者的情況提供職業素質測評服務和職業信息分析服務,并根據服務結果提供相關咨詢意見;(三)提供分類指導服務,為具有共性問題的求職者提供職業信息分析服務,制訂指導方案并圍繞方案實施開展指導幫助。具有互聯網綜合服務平臺服務權限的求職者擬通過線上預約就業指導服務的,由其常住地所在的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照就近就便原則,負責統籌服務資源和指定提供預約服務的職業指導人員。第十五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為具備上崗條件的求職者提供職業信息支持服務和精準職業匹配工具測評服務,根據其意愿提供與其個人職業能力相匹配的崗位信息并予以推薦,幫助其擇業和實現就業。對就業準備不足或暫時不具備上崗條件的,應為其提出相關咨詢意見。前款所稱具備上崗條件是指求職者與用人單位達成就業意向,在收到聘用通知后的2周內可上崗工作。第十六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及時了解求職者匹配推薦情況。對實現就業的,應及時對其相關求職信息進行整理歸檔。第十七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求職者提供的服務均應及時錄入業務系統中的個人服務臺賬。求職者的個人服務臺賬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求職者基本情況;(二)求職登記情況;(三)匹配推薦和求職成功情況;(四)就業指導情況;(五)服務跟蹤檢查情況;(六)其他按照全程服務留痕要求應記入服務臺賬的相關內容。第三章就業困難人員精細化就業援助服務第十八條
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主動開展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意愿摸查工作。摸查對象包括:(一)本市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中經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二)本市辦理轉移就業登記的農村勞動力中經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三)其他經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第十九條
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可采取電話訪問、前臺接待、主動上門等摸查方式開展就業意愿摸查。就業意愿摸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一)就業困難人員是否有就業意愿;(二)就業困難人員暫無就業意愿的具體原因;(三)按要求應進行摸查的其他情況。第二十條
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在摸查當天為摸查對象在業務系統中建立個人服務臺賬和就業需求檔案(見附件2),并錄入其摸查情況。應及時對摸查情況進行統計分析,評估區域就業失業狀況和確定就業服務的工作重點。第二十一條
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根據就業意愿摸查情況提供下列針對性服務:(一)對進行求職登記的就業困難人員,應主動采集其求職登記信息和精細化服務信息,錄入其個人服務臺賬;(二)對表示有就業意愿但暫不進行求職登記的就業困難人員,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跟蹤摸查服務,及時了解其就業意愿變化情況;對出現生育、陪護家人等情況的,可適當調整跟蹤摸查時間,但兩次摸查間隔最長不超過30天。對跟蹤摸查3次(含)以上仍不進行求職登記,超過6個月未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聯系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及時向就失業登記管理部門反饋有關情況,不再提供相關公共就業服務;(三)對跟蹤摸查3次(含)以上仍表示無就業意愿且不進行求職登記的就業困難人員,應及時向就失業登記管理部門反饋有關情況,不再提供相關公共就業服務。第二十二條
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按照本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為求職登記的就業困難人員確定其就業困難等級。第二十三條
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及時主動聯系在本地區求職登記的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就業援助服務協議(見附件3),建立就業援助服務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應指定一名本機構職業指導人員(以下簡稱“就業援助服務專員”)為其協調開展后續專門服務。就業困難人員可按照就近就便原則,選擇戶籍所在地或其常住地作為就業援助服務地,由就業援助服務地的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其提供后續專門服務。就業困難人員由于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變更需要調整就業援助服務地,在同一區內的,由該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協調辦理跨街道(鄉鎮)服務關系劃轉手續;在不同區的,由市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協調辦理跨區服務關系劃轉手續。第二十四條
就業困難人員確需變更就業援助服務關系的,應向其就業援助服務專員提出變更申請。就業援助服務專員核實有關情況后,對符合條件的,由本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通過業務系統提出服務關系劃轉申請,逐級上報至有權限辦理劃轉手續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批準后,終止執行原就業援助服務協議。有權限辦理劃轉手續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為相關就業困難人員及時辦理服務關系劃轉手續,由調整后的就業援助服務地的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照本細則第二十三條的有關規定及時與其簽訂就業援助服務協議,建立就業援助服務關系。第二十五條
就業援助服務專員應在接受專門服務的就業困難人員的個人服務臺賬中,對其就業援助服務協議履行、接受專門服務、執行就業援助方案及相關行動計劃等情況進行全程記錄跟蹤,并及時評估幫扶措施效果和其就業準備情況。第二十六條
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結合接受專門服務的就業困難人員的分級分類情況、就業創業意愿及其資源情況,落實就業困難人員認定、退出動態管理制度和援助責任制度,按照首問負責制要求,組成以就業援助服務專員為核心,包括職業信息分析、就業或創業服務相關專業人員在內的專門服務團隊(以下簡稱“專門服務團隊”)。專門服務團隊應統籌協調相關就業創業服務資源,為接受專門服務的就業困難人員提供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的相關就業指導服務,并應用就業準備狀況評估、就業困難人員分類測評等工具,有針對性地提供下列專門指導幫扶:(一)結合就業準備狀況評估、分類測評結果,幫助就業困難人員綜合分析其主要就業障礙及其原因,基于分析結果,會同其共同制定有針對性的個性化就業援助方案和相關行動計劃,以此為其確定幫扶的路線圖和時間表及各階段目標。(二)按照就業援助方案和行動計劃,根據其階段性目標達成情況及測試評估情況,提供相應的就業援助服務:對由于就業擇業觀念等原因導致就業準備不足的,為其開展針對性的心理調適等服務;對由于知識、技能等原因導致就業準備不足尚不具備上崗條件或創業條件的,推薦其參加適合的職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就業見習等項目;對具備上崗條件的,按照本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為其開展針對性的匹配推薦服務,并提供面試指導服務,幫助其擇業和實現就業;對符合享受相關促進就業優惠政策的,協助其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三)在指導其執行就業援助方案和行動計劃過程中,由于出現可能影響其就業的新情況或新問題,經專門服務團隊分析評估,認為有必要對原就業援助方案和行動計劃進行相應調整的,應會同其共同修改完善有關就業援助方案和行動計劃。第二十七條
專門服務團隊應主動為接受專門服務的就業困難人員提供跟蹤回訪服務:(一)在提供就業指導服務5個工作日內,主動了解其問題解決情況,并進行有針對性地指導,評估其是否做好就業準備,是否具備上崗條件;(二)對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就業見習等項目的,與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及時(一般為其培訓或見習期的初期、中期、終期的3個工作日內)了解其培訓或見習進展情況;培訓、見習后應及時評估其就業準備的改善情況,是否已具備上崗條件或創業條件;(三)在提供匹配推薦服務5個工作日內,主動了解其是否應聘成功,并進行相應的面試技巧等就業指導和幫助;(四)在應聘上崗10個工作日內,主動了解其上崗情況,并繼續進行適應性指導和幫助。上崗后1個月、3個月、6個月左右,主動了解其崗位適應和就業穩定性等情況,進行針對性穩崗指導。第二十八條
接受專門服務的就業困難人員已具備上崗條件,但經3次(含)以上匹配推薦仍未實現就業的,專門服務團隊可向上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專家會診指導服務:(一)由就業援助服務專員提出申請,其負責的就業困難人員的個人服務臺賬可流轉到上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兩級機構的職業指導人員共同組成專家小組對該就業困難人員進行會診,研討處理疑難問題,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并會同其對原就業援助方案和行動計劃進行相應修改完善。(二)根據調整后的就業援助方案和行動計劃,由本級專門服務團隊根據本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繼續為該就業困難人員進行相關就業指導、匹配推薦及跟蹤回訪等服務。(三)就業援助服務專員定期向職業指導專家小組反饋相關就業指導、匹配推薦及跟蹤回訪等情況,根據專家小組的意見和建議,在5個工作日內會同該就業困難人員相應調整就業援助方案和行動計劃。(四)循環執行本條第(二)、(三)項,直至該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就業或因其出現就業援助服務協議中約定的終止服務情形而終止就業援助服務。第二十九條
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接受專門服務的就業困難人員,經跟蹤回訪后其明確表示無就業意愿或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的,經就業援助服務專員核實,本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批準,可終止就業援助服務,并向就失業登記管理部門反饋有關情況,不再為其提供相關公共就業服務。第三十條
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就業援助服務協議后接受專門服務達到6個月以上,期間按照協議和就業援助方案,積極履行相關約定義務和執行相關行動計劃,已具備上崗條件,但經5次(含)以上匹配推薦仍未能實現就業(非本人原因),對符合公益性崗位安置條件的,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可向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進行推薦。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在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得到托底安置后,相關就業援助服務協議同時終止執行。在托底安置期間,其就業援助服務專員應繼續引導其積極參加職業培訓等就業準備活動,努力提升就業能力,促進其通過市場實現就業。安置期內未能實現市場就業,安置期滿后符合就業援助條件的,由相關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繼續按照本細則有關規定為其提供就業援助服務。第三十一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根據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失業狀態、匹配推薦等情況及時做好其相關求職信息的整理歸檔。第三十二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相關就業援助服務均應及時錄入業務系統中的個人服務臺賬。就業困難人員的個人服務臺賬除記錄本細則第十七條所列內容外,還應包括以下內容:(一)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需求檔案及其變動情況;(二)就業援助服務協議及其履行情況;(三)就業援助服務專員及專門服務團隊的情況;(四)歷次專門服務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就業指導服務情況;就業援助方案及其行動計劃的制修訂及執行情況;匹配推薦情況;是否實現就業及穩定就業情況;跟蹤回訪情況;專家小組會診指導情況。第三十三條
本市及各區確定的其他應予重點就業幫扶的人員可參照本章規定開展相關精細化公共就業服務。第四章用人單位精細化服務第三十四條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可通過摸底調查、前臺接待、網絡登記和招聘洽談會等渠道采集用人單位招聘信息。第三十五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通過信息資源共享,對有招聘需求的用人單位核驗以下內容:(一)工商營業執照,或者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原件及其證件有效期;(二)經辦人的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明。對資格審核合格的用人單位,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為其辦理招聘需求登記,并將相關信息錄入業務系統。第三十六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為已辦理招聘需求登記的用人單位提供以下服務:(一)在業務系統中為其建立用人單位服務臺賬(見附件4);(二)用人指導服務;(三)職業信息分析服務;(四)根據招聘需求提供匹配推薦服務。第三十七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根據用人單位的不同服務需求,為其提供相應的用人指導服務:(一)在采集用人單位信息等過程中,提供政策咨詢等一般性指導服務,并為有進一步用人指導需求的用人單位提供預約登記,根據實際情況引導其接受專門指導或分類指導服務;對暫不需要專門指導或分類指導服務的,可引導其選擇自助式服務或匹配推薦服務,或引導其開通互聯網綜合服務平臺服務權限,獲得相關互聯網服務支持;(二)針對用人單位的個性化需求開展專門指導服務,提供職業信息分析服務,幫助其制定招聘方案和相關計劃、建立完善相關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等;(三)根據用人單位的共性問題進行分類指導服務,提供職業信息分析服務,幫助其采取有效措施應對共性問題,促進其招聘及穩定用人。第三十八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對用人單位擬發布的招聘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核。招聘信息應包括用人單位基本情況、招用人數、工作內容、招錄條件、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社會保險等內容。招聘信息不得設置性別、民族等歧視性內容。第三十九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經審核無誤的招聘信息應及時予以發布。對經審核有誤的招聘信息應由用人單位修改無誤后再予發布。具有互聯網綜合服務平臺服務權限的用人單位擬在線上發布招聘信息的,對該單位的信息發布人員實行實名認證管理,其信息審核工作由為其辦理招聘需求登記地或建立用人需求檔案地的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第四十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為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信息支持服務和精準職業匹配工具測評服務,提供與其需求相匹配的求職者信息并予推薦,幫助其招聘用人和提高用人穩定性。第四十一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及時了解用人單位匹配推薦情況,對失效的招聘信息進行及時歸檔。第四十二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根據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及本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求,組織更多專業化、小型化的定向或專場招聘會。招聘會形式包括現場招聘會和網絡招聘會。第四十三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舉辦招聘會時應按下列程序執行:(一)應按照本細則第四章的相關規定審核擬參加招聘會的用人單位資格,為其辦理招聘需求登記,錄入業務系統;對已具有互聯網綜合服務平臺服務權限的用人單位可引導其在線上辦理參加招聘會的報名手續;同時,應審核其招聘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二)應在組織召開招聘會前3個工作日內通過業務系統進行招聘會信息預發布。(三)應負責組織用人單位和求職者通過現場或網絡進行招聘洽談?,F場招聘會應為參會人員提供求職登記服務,或引導其開通互聯網綜合服務平臺權限,自行在線上辦理求職登記。應及時將手工辦理的求職登記信息錄入業務系統,并按照本細則有關規定為求職登記人員提供相關后續精細化服務。(四)應于招聘會后及時了解用人單位招聘和求職者應聘情況。建立服務情況跟蹤檢查機制,了解服務進展,跟蹤用人單位招聘進度和求職者應聘等情況,并將單位達成意向情況、求職者上崗情況等及時錄入業務系統。第四十四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主動聯系在本地區開展經營活動且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的重點企業(即非本市新增產業禁止和限制目錄內的企業),與其簽訂日常服務協議(見附件5),建立日常服務關系,并應指定一名本機構職業指導人員(以下簡稱“企業服務專員”)為其協調開展與其經營相關的后續勞動就業和人才服務等支持。重點企業注冊地與經營地不一致的,可按照就近就便原則,選擇為其提供日常服務支持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重點企業由于注冊地等變更需要調整日常服務地的,在同一區內的,由該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協調辦理跨街道(鄉鎮)服務關系劃轉手續。在不同區的,由市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協調辦理跨區服務關系劃轉手續。第四十五條
重點企業擬變更日常服務關系的,應向其企業服務專員提出。企業服務專員核實有關情況后,對符合條件的,由本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通過業務系統提出服務關系劃轉申請,逐級上報至有權限辦理劃轉手續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批準后,終止執行原日常服務協議。有權限辦理劃轉手續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會同擬調整的日常服務地的有關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核實企業情況,確定其不屬于該區域產業禁止和限制目錄內的企業后,為相關企業及時辦理服務關系劃轉手續,由調整后的日常服務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照本細則第四十四條的有關規定及時與其簽訂日常服務協議,建立日常服務關系。對由于地域變更、政策調整等原因不再作為重點企業的單位,已訂立日常服務協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可與其協商終止履行服務協議或履行至協議期滿后不再續訂。其已辦理招聘需求登記的,由招聘需求登記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照本章有關為一般用人單位提供相關精細化服務的規定執行。第四十六條
企業服務專員應為重點企業在業務系統中建立用人單位服務臺賬及用人需求檔案(見附件6)。在該企業的用人單位服務臺賬中應對其接受用人指導、匹配推薦、筆試面試測評等工具應用、勞動就業和人才服務支持等情況進行全程記錄跟蹤,及時評估服務效果,進一步協調開展相關服務支持。第四十七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結合建立日常服務關系的重點企業的行業特點、企業規模、人力資源管理、招聘需求等情況,按照首問負責制要求,實行“前臺綜合受理,后臺分類處理”,組成以企業服務專員為核心,包括職業信息分析、勞動就業和人才服務等相關專業人員在內的服務支持團隊(以下簡稱“服務支持團隊”)。服務支持團隊應統籌協調人力社保相關服務資源,為其提供個性化的勞動就業和人才服務支持:對于已辦理招聘需求登記的,按照本細則第四章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服務;對于未辦理招聘需求登記的,結合其在發展過程中對人力社保服務方面的不同階段性需求,有針對性地協調相關人力社保資源為其提供服務支持,促進重點企業的經營發展和穩定用人。第四十八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重點企業建立的用人需求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一)用人單位基本信息,包括單位性質、所屬行業、經濟類型、企業規模等;(二)單位用人規模及員工流動情況;(三)用人單位未來一個季度的用人計劃;(四)有助于為其提供針對性日常服務的其他相關信息。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及時了解重點企業的基礎信息和用人信息的變動情況(至少每個季度聯系一次),完善其用人需求檔案,促進服務支持團隊更精準地為重點企業開展持續服務。第四十九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主動為重點企業提供跟蹤回訪服務:(一)在提供用人指導服務5個工作日內,主動了解其問題解決情況,并及時進行有針對性地指導;(二)在提供匹配推薦服務5個工作日內,主動了解其面試洽談情況,對未滿足招聘需求的,會同其共同分析原因,幫助其針對性調整招聘方案,并指導其實施;(三)在招聘完成10個工作日內,主動了解上崗情況,指導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用人穩定性。第五十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用人單位提供的服務均應及時錄入業務系統中的用人單位服務臺賬。一般用人單位的用人單位服務臺賬應包括以下內容:(一)用人單位基本情況;(二)用人單位招聘需求登記和發布招聘信息情況;(三)用人單位招聘需求滿足情況;(四)用人指導和匹配推薦情況;(五)服務跟蹤檢查情況;(六)其他按照全程服務留痕要求應記入服務臺賬的相關內容。重點企業的用人單位服務臺賬除記錄前款所列內容外,還應包括以下內容:(一)重點企業用人需求檔案及其變動情況;(二)日常服務協議及其履行情況;(三)企業服務專員及服務支持團隊的情況;(四)對重點企業的歷次服務支持情況,包括但不限于:用人指導情況;相關用人指導方案的制修訂和執行情況;招聘方案的制修訂和執行情況;匹配推薦情況;跟蹤回訪情況;協調開展相關勞動就業和人才服務支持的情況。第五章信息審核、分析和利用第五十一條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及時對通過前臺接待、上門服務、招聘洽談會、人力資源市場相關供需調查及其他渠道采集的崗位、職業和薪酬等相關信息進行審核,確保信息在利用過程中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可用性。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加強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信息的保護,防止因信息泄露使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第五十二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開展職業信息分析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圍繞職業規范,就工作內容、技能要求、知識要求及職業興趣等方面進行多維度分析,撰寫職業分析報告;(二)圍繞職業供求狀況,基于業務系統數據,就供求總量、結構、趨勢、影響供求關系的因素、薪酬等方面進行分析,及時形成職業供求信息分析報告;(三)圍繞人力資源市場供求情況,開展季度供求分析工作,撰寫季度分析報告;(四)圍繞人力資源市場熱點難點問題,開展人力資源市場宏觀調控與引導研究工作,撰寫人力資源市場分析報告。第五十三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建立信息發布制度。通過互聯網綜合服務平臺、信息發布大屏、報刊、廣播電視、微博微信、手機APP等各種傳播渠道和工具,及時發布個人求職信息、用人單位招聘信息及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職業培訓信息、市場分析信息等人力資源市場相關信息。第五十四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將業務系統中求職者和用人單位的培訓需求進行匯總,通過業務系統互動方式向職業技能培訓部門進行需求信息反饋,并及時發布相關培訓開班信息。
第六章業務督導
第五十五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建立績效評估制度。市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組織、監督、管理全市公共就業服務系統的服務績效評估;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組織、監督、管理本區公共就業服務系統的服務績效評估。第五十六條
上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通過核查、抽查等多種方式對下一級機構的服務過程和服務結果進行監督和檢查,及時通報發現的問題,并督促其整改。核查、抽查內容主要包括:(一)求職者個人服務臺賬的記載信息;(二)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需求檔案的記載信息;(三)單位招聘信息;(四)用人單位服務臺賬的記載信息;(五)重點企業用人需求檔案的記載信息。招聘信息核查情況每天進行通報;個人服務臺賬和就業需求檔案、用人單位服務臺賬和用人需求檔案等記載信息的抽查情況每月進行通報。第五十七條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服務滿意度調查,及時了解服務對象的意見和建議,整改出現的問題,不斷提升公共就業服務質量和水平。第五十八條
市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通過業務系統日常監測、第三方滿意度調查和績效評估等方式,對全市公共就業服務系統的服務過程和服務結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全市公共就業服務質量監測預警機制。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在此基礎上,結合實際情況建立本區的服務質量監測預警機制。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上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及時通報下一級機構進行整改。經3次(含)以上通報,問題仍未得到有效整改的,可按規定對該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予以警示約談,督促其整改。對經約談無效,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后果的,按程序移送相關職能部門,由相關部門按規定對該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問責。第五十九條
有關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我市就業援助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未按照公共就業服務標準提供就業援助服務,侵害就業困難人員合法權益的,就業困難人員有權向所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訴。第七章隊伍建設第六十條
區、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配備以下專(兼)職工作人員,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優質公共就業服務:(一)職業指導人員;(二)職業信息分析人員;(三)其他人力資源服務人員。社區(村)就業服務站(網點)應根據社區規模和網格化管理要求配備專職勞動保障協理員,重點做好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意愿摸查、跟蹤回訪、勞動力資源調查、就業失業狀況監測調查等基礎工作。第六十一條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加強工作人員的專業化建設,從事職業指導、職業信息分析、勞動保障協理工作的專業人員應獲得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具備相應的職業技能。第六十二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職業指導人員應按照要求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開展職業指導技術研究與推廣應用。主要提供以下服務:(一)就業政策法規咨詢;(二)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咨詢;(三)為求職者提供就業指導和創業咨詢;(四)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五)提供個人職業能力測試及分析評價;(六)幫助用人單位制定招聘方案,開展用人指導;(七)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信息查詢及匹配推薦;(八)其他職業指導服務。第六十三條
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建立優秀職業指導人員培養評價機制。對業績突出的職業指導人員,經審核后可推薦為星級職業指導師和首席職業指導師。星級職業指導師應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從事一線職業指導工作5年以上且業績突出,具備高級職業指導師相關資質(具備高級心理咨詢師、高級企業人力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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