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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PAGE8《LED筒燈節能認證技術規范》編制說明中國質量認證中心2013年5月

背景半導體(LED)照明產品因高效、節能的特點,具有巨大的技術創新空間和廣闊的市場發展潛力,國家已將其列為政府高效照明推廣產品之一。要保證LED照明產品的順利推廣,產品的質量是關鍵。2010年10月,通過與國家發改委和權威檢測機構等部門的共同努力,中國質量認證中心(CQC)制定了《LED筒燈節能認證技術規范》,并以此作為LED照明產品節能認證的技術依據,于2011年1月開始開展反射型自鎮流LED燈的節能認證業務。2012年8月發改委和財政部首次針對反射型自鎮流LED燈實施財政補貼,2012年12月LED筒燈被列入政府采購目錄,CQC的節能認證結果被做為企業投標或進入政府采購清單的門檻之一。截至2013年5月21日,CQC已經頒發LED筒燈節能認證證書253張。在CQC開展節能認證業務的2年多時間里,LED照明技術仍在迅速發展,在獲得節能認證的產品中,初始色溫在3500K及以下的初始光效最大值和平均值分別為94lm/W和70lm/W,分別高出節能評價值(60)56.7%和16.7%,初始色溫在3500K以上的初始光效值最大值和平均值分別為100lm/W、76lm/W,分別高出節能評價值(65)53.9%和18.5%。LED照明技術的迅速發展使得節能認證技術規范的先進性優勢不再明顯,要求我們必須對節能認證技術規范進行修訂。同時,相關的國家標準已經發布,對于反射型自鎮流LED燈的認識逐步深入和統一。我國于2011年7月啟動了《LED筒燈性能要求》和《LED筒燈性能測試方法》的立項工作,并于2012年12月31日發布了上述兩個國家標準。國家標準發布之后,技術規范中部分與國標不一致的定義、指標應參照國標進行修訂,檢測方法應參照國標進行統一。另外,《財政補貼LED筒燈技術要求》的修訂工作也于2012年12月開始啟動,此項技術要求是LED照明產品生產企業獲得政府財政補貼的技術依據,因此是廣大LED照明產品生產企業十分關注的一個技術要求,同時也是我們必須關注的。因為CQC的節能認證作為高效照明產品政府財政補貼投標的門檻,為保證政府政策的順利實施,CQC的節能認證技術規范必須與技術要求銜接。技術規范修訂過程2.1技術規范修訂的原則在修訂過程中我們遵循了如下原則:符合國家相關的政策法規要求;與已頒布實施的相關產品標準相協調;支持國家相關行業政策的實施;充分考慮產品快速發展,應具有一定的前瞻性。2.2修訂過程說明CQC自2012年12月啟動了技術規范的修訂工作:(1)2012.12.1—2012.12.11向檢測機構、企業征集修訂意見,匯總修訂意見。(2)2012.12.12召開修訂技術規范項目啟動會,組織全國能源基礎與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全國照明電器標準化技術委員、國家電光源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北京)、國家電光源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上海)的專家和領導對修訂方案進行討論;組織行業專家、LED照明產品生產企業召開技術研討會,對征集的修訂意見進行討論,確定修訂的初步框架。(3)2012.12—2013.4收集國內外相關標準制修訂狀況;收集我國LED照明產品節能認證獲證產品質量數據,并對數據進行分析整理;與檢測機構召開研討會,確定修訂的項目。根據調查結果,起草《節能認證技術規范》(2013版)初稿。(4)2013.5.7組織行業協會、學會、全國能源基礎與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等專家、企業代表召開技術研討會,對《節能認證技術規范》(2013版)初稿進行討論。(5)2013.5.7—2013.5.19根據研討會的討論結果及《財政補貼半導體照明產品技術要求》(草案)對初稿進行修訂,將修訂版發給企業、檢測機構,第2次向行業內征集意見。(6)2013.5.20—2013.5.22根據第2次征集的意見對《節能認證技術規范》(2013版)初稿進行修訂。技術要求主要修訂內容說明規范性引用文件引用標準增加GB/T20145《燈和燈系統的光生物安全性》、GB/T29293《LED筒燈性能測量方法》和GB/T29294《LED筒燈性能要求》。術語和定義增加“早期失效”的定義,參照GB/T29294引入“保護角”定義;在技術規范中對顯色指數穩定性沒有要求刪除“顯色指數穩定性”定義。具體變化內容參見表1表1術語和定義內容變化序號名稱修訂前修訂后1早期失效-LED筒燈在1000h老煉過程中所發生的不能出光、肉眼可觀測閃爍、肉眼可觀測光通量明顯降低等的失效情況。2保護角-在以LED筒燈光口面為水平面的某個方向上,光源發光邊界和不發光的燈具外罩邊緣的連線與水平面之間最小的夾角。3顯色指數穩定性反射型自鎮流LED燈在規定條件下燃點,在壽命期間燃點達到一特定時間時的顯色性。-分類參照GB/T29294增加按照口徑尺寸和光通量劃分規格,具體如下:按照口徑尺寸,圓形嵌入式筒燈分為2寸(51mm)、3寸(76mm)、3.5寸(89mm)、4寸(102mm)、5寸(127mm)、6寸(152mm)、8寸(203mm);根據聲稱的尺寸規格,光通量規格如表2所示。表2光通量規格尺寸規格光通量規格(lm)2寸400、600、8003寸、3.5寸、4寸400、600、800、11005寸600、800、1100、15006寸600、800、1100、1500、20008寸1100、1500、2000、3000主要技術指標光、顏色、電性能。參照GB/T29296增加早期失效要求,參照GB/T29294增加顏色不均勻度、顯色性、防眩光要求;根據《財政補貼LED筒燈技術要求》調整初始色度要求要求;針對認證中出現的標稱功率因數與實測功率因數相差較大的現象,明確標稱功率因數;根據半導體照明技術發展狀況,提高初始光效要求,具體內容見表3表3光、顏色、電性能指標修訂內容序號項目修訂前修訂后1早期失效-反射型自鎮流LED燈在大批量采樣測試時的早期失效率應不高于5%。反射型自鎮流LED燈在小樣本采樣測試時不應出現早期失效。2初始色度應符合表4的要求。應符合表5的要求。3顏色不均勻度-CIE1976圖上,在大于峰值光強10%的區域內,LED筒燈在各方向上的顏色坐標與平均顏色坐標的偏差應不超過0.004。4顯色性初始顯色指數不應低于80。初始顯色指數不應低于80,R9>05保護角-為遮擋燈具內光源亮度造成的眩光,根據光源的亮度水平,保護角的最小值不應低于表中的數值。亮度(kcd/m2)最小保護角(°)1≤L<201020≤L<501550≤L<50020500≤L2)306功率因數功率因數應不低于0.70。反射型自鎮流LED燈的標稱功率因數應不低于0.70。7初始光效初始光效(lm/W)額定相關色溫≤3500K3500K﹤額定相關色溫≤6500K6065尺寸規格初始光效(lm/W)RB/RN/RDRZ/RR/RL2寸、3寸、3.5寸、4寸65705寸、6寸、8寸7077表4色度要求額定相關色溫初始相關色溫Duv及其容差2700K2725±1450.000±0.0063000K3045±1750.000±0.0063500K3465±2450.000±0.0064000K3985±2750.001±0.0064500K4503±2430.001±0.0065000K5028±2830.002±0.0065700K5665±3550.002±0.0066500K6530±5100.003±0.006表5色品性能色調代表符號色品參數色坐標目標值色品容差SDCMF6500(日光色)RR0.3130.337≤7F5000(中性白色)RZ0.3460.359F4000(冷白色)RL0.3800.380F3500(白色)RB0.4090.394F3000(暖白色)RN0.4400.403F2700(白熾燈色)RD0.4630.420節能認證獲證產品初始光效統計值如表6所示,初始光效的分布情況見圖1。表6初始光效額定色溫獲證數量初始光效(lm/W)最小值最大值平均值3500K及以下766094703500K以上1106510076(a)額定色溫≤3500K(b)額定色溫>3500K圖1初始光效分布(2)壽命去掉顯色指數穩定性要求;去掉10000h光通維持率要求;增加顏色漂移要求;增加3000h和6000h中心光強維持率要求。具體見表7表7壽命相關修訂內容序號名稱修訂前修訂后1顯色指數穩定性3000h顯色指數相對于初始顯色指數衰減不能高于3-2光通維持率3000h光通維持率不低于96%,6000h光通維持率不低于92%,10000h光通維持率不低于86%。3000h光通維持率不低于96%,6000h光通維持率不低于92%。3顯色指數穩定性3000h的顯色指數相對于初始顯色指數的衰減應不超過3。-4顏色漂移-燃點至3000h的平均顏色坐標相對于初始顏色坐標的漂移應不超過0.005。燃點至6000h的平均顏色坐標相對于初始顏色坐標的漂移應不超過0.007。(3)一般要求與安全要求尺寸參照GB/T29294,增加對口徑的考核。口徑應符合表8的要求表8允許的筒燈口徑范圍標稱的口徑(mm)允許的范圍(mm)51510-576760-589890-51021020-101271270-101521520-102032030-15重量參照《財政補貼LED筒燈技術要求》,對LED筒燈的重量進行限制,見表9表9LED筒燈重量上限光通量規格(lm)重量限值(g)400、600800800、110010001500、2000、30001200增加光生物安全要求在LED筒燈的CCC認證中,已經對此項有要求。試驗方法修改穩定判定條件參照GB/T29293修訂穩定判定條件。修訂前穩定判定條件為:穩定時間隨產品不同而不同,穩定狀態通過如下方法判定:30min內對光輸出和電功率進行至少3次讀數,以15min的讀數計算,光輸出和電功率的偏差應不大于0.5%。修訂后穩定判定條件為:被測樣品需要點亮足夠長時間達到穩定,達到穩定所需時間取決于被測樣品的類型,穩定時間一般為30min到2h或更長。每隔15min測量一次光輸出和電功率,當30min內光輸出和電功率中的各3個讀數值的差異(最大-最小)小于3個讀數平均值的0.5%時認為達到穩定。樣品的穩定時間應在測試報告中說明。(2)增加早期失效測試方法參照GB/T29295增加早期失效測試方法。在老煉至1000h的過程中,目視法觀測并累計早期失效的數量,并通過累計早期失效的數量與總采樣數量的比值計算早期失效率。發生早期失效后的增補樣品不計算在總采樣數量內,舉例,對12只樣品進行1000h老煉,老煉過程中1只樣品發生突變失效后,補充1只新的樣品進行老煉,該燈不計算在總采樣數量內,即,總采樣數量為12只(非13只)。(3)增加保護角測試方法參照GB/T29293增加保護角的測試方法,具體方法如下:使用亮度計測量燈具內光源的亮度。測量亮度時,應使亮度計正對著光源的法線方向測量光源的亮度。按圖2測量燈具實際的保護角S。注:當LED模塊帶有配光的透鏡,光源包括該透鏡。圖2保護角示意圖(4)初始光通量測試參照GB/T29293修改。修訂前:在LED筒燈老煉規定小時數后,使用積分球測試系統或者分布光度計測試系統測試系統的光通量。修訂后:在老煉1000h后,在達到穩定工作狀態時,按照GB/T9468進行測量。(5)色品性能測試參照GB/T29293和GB/T29295修改。修訂前:在LED筒燈老煉規定小時數后,使用積分球測試系統或者分布光度計測試系統測試系統的和顏色參數。顏色參數的測試方法參照CIE127。修訂后:LED筒燈的色品性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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