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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工作條例(試行)監察工作條例(試行)監察工作條例(試行)xxx公司監察工作條例(試行)文件編號:文件日期:修訂次數:第1.0次更改批準審核制定方案設計,管理制度監察工作條例(試行)2009-04-16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和改進學校監察工作,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提高行政效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監察工作必須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服從服務于學校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緊緊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推進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保障學校教學、科研、社會服務工作的順利進行,促進學校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第三條監察工作是學校內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遵循參與、監督、推動、保障的原則,充分發揮內部監察的職能作用,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加強管理和監督工作,認真開展廉政監察、執法監察和效能監察。第四條監察對象是指學校內部管理部門、所屬單位,學校任命和聘任的校管干部及在管理崗位上工作的職員。第二章組織和領導第五條監察工作在學校黨委、行政和紀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業務上接受教育部監察局領導,同時接受所在地上級監察機關的指導。第六條學校成立監察工作委員會。監察工作委員會由13-15名委員組成,主任由主管監察工作的校領導擔任,另設副主任2人。監察工作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經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報駐教育部監察局備案。第七條監察工作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特殊情況下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監察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員參加;表決議題時必須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第八條監察處是學校的職能部門,同時作為校監察工作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全校監察工作。第九條學校二級獨立法人單位設立監察室(科);設立分黨委的學院設立監察組,與分紀委合署辦公;未設立分黨委的學院(部)設兼職監察工作人員。監察室(科)、監察組和監察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黨政領導下開展監察工作,同時接受監察處的領導。第十條學校聘請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教職工代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為特邀監察員。特邀監察員受監察處委托開展工作。第三章職責和權限第十一條監察工作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研究討論并提出監察工作總體部署,指導和協調學校監察工作的開展,審議或決定監察處提出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案件的處理建議。第十二條監察處的監察對象為全校二級單位、學校任命和聘任的校管干部、職能部處管理崗位上的職員,對下列工作實施監察:(一)監督檢查監察對象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執行學校重大決策、決定及規章制度的情況,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保護監察對象正當行使職權;(二)受理對監察對象違法違規行為的檢舉、控告,受理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三)調查處理監察對象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案件;(四)參與學校發生的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五)對監察對象進行遵紀守法、廉政勤政教育;(六)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本部門管理和監督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七)參與學校對監察對象的考核、評議工作;(八)參與協調學校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工作;(九)協助國家司法機關、行政監察機關開展有關工作;(十)完成校長、主管校領導和上級監察機關交辦的其他監察事項。第十三條監察處在調查監察對象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案件時,根據工作需要,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監察對象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帳目及其他有關材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二)要求監察對象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三)責令監察對象停止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為;(四)向有關部門建議暫停有嚴重違法違規嫌疑人員的職務。第十四條監察處查辦違法違規案件,按照《西安交通大學查辦違紀違法案件工作實施辦法》辦理。第十五條對違法違規的被監察單位,由監察處作出監察決定或提出監察建議,報主管監察工作的校領導。第十六條需要對有關當事人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依據《西安交通大學教職工行政紀律處分暫行辦法》辦理。行政紀律處分分為七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批準權限為:違法違規校管干部的處理由監察處提出處理建議,經監察工作委員會審議,并提交校長辦公會決定。主管及其以下監察對象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處分由基層單位提出,監察處審核,監察工作委員會批準;給予開除留用察看、開除處分由基層單位提出,監察處審核,監察工作委員會審議,報校長辦公會批準。附屬醫院校管干部以外的監察對象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處分由本單位作出處理,報監察處備案;給予開除留用察看、開除處分由本單位提出,監察處審核,監察工作委員會審議,報校長辦公會批準。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企業職工、后勤服務人員和其他工勤人員的違法違規處理由所在單位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人事處負責處理,監察處給予督促和指導。第十七條監察組的監察對象是本單位所屬機構、本單位聘任的干部及管理人員。監察組主要職責:督促本單位制定管理和監督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對所在單位的監察對象進行監督檢查,協助監察處對本單位監察對象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核查,完成監察處及所在單位黨政領導交辦的其他監察事項。第四章監察事項和程序第十八條根據學校改革發展和中心工作,監察處在做好日常監察工作的同時,及時研究決定每一時期或階段監察工作的重要事項。第十九條對下列工作實施重點監察:(一)重要考試;(二)招生工作;(三)面向學生的收費及獎貸助勤補等資金的發放;(四)科研經費管理;(五)基建和大型修繕工程建設;(六)大宗物資、大額儀器設備采購、大額資金使用;(七)職員職級評審與干部聘任,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與聘任;(八)其他需要加強監督的事項。第二十條監察處認為監察對象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經主管監察工作的校領導批準,依照下列程序進行調查處理:(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審查;(二)經初步審查認定有違法違規事實,需要給予處分的,應予以立案;重要、復雜案件立案,應向校長直至教育部監察局報告;(三)組織實施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四)對有證據證明已違反行政紀律,需要給予處分或者組織處理的進行審理;(五)提出對違法違規案件的處理意見或建議;(六)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七)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一條監察處決定立案調查的,應當通知被調查單位及其主管領導,或者被調查人員及其所在單位,并向分管校領導報告。若通知后有可能影響調查的,可暫不通知。在立案調查過程中,涉及被調查人員的職務、獎懲和工作變動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的相關制度辦理。第二十二條監察處對于立案調查的案件,經調查認定不存在違反行政紀律事實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應予以撤銷,及時告知被調查單位及其主管領導,或者被調查人員及其所在單位,并向分管校領導報告。重要、復雜案件的撤銷,應向校長和駐教育部監察局報告。第二十三條監察處辦理重要監察事項和重要復雜案件所作出的監察決定或監察建議,應以書面形式送達有關單位或有關人員。對監察決定,監察對象應當執行;對監察建議監察對象無正當理由的應當采納。第二十四條監察處在辦理監察事項中,發現所調查的事項不屬于本機構職責范圍內的,移送有處理權的部門處理。接受移送的部門要將處理結果告知監察處。第五章工作制度和要求第二十五條學校應當支持監察機構和監察工作人員依法全面履行廉政監察、執法監察和效能監察職責,提供必要的經費保證和工作條件,對成績突出、辦案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十六條監察處主要負責人參加校長辦公會議和教職工代表會議。監察處有權委派監察工作人員參加被監察單位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會議。第二十七條學校建立完善信訪舉報制度、案件檢查制度和特邀監察員制度。第二十八條監察處根據需要,向學校行政領導和教育部監察局報告工作。監察人員在辦理監察事項期間,遇有重大問題或復雜問題,要及時向上級領導報告。第二十九條學校應當重視監察工作人員的政治和業務培訓,為其脫產學習和進修創造條件;合理規定監察工作人員的換崗時間,工作滿兩個任期者,原則上應當交流。第三十條監察工作人員必須熟悉監察業務,具備相應的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必須清正廉潔,忠于職守,秉公執法,遵紀守法,保守秘密。第三十一條監察工作實行回避原則。第六章責任和責任追究第三十二條被監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察處對其可以作出監察決定和提出監察建議:(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決定、決議和規章制度,應當予以糾正的;(二)給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廣大教職工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需要采取補救措施的;(三)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依法應當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四)錄用、任免、獎懲決定明顯不適當,應當予以糾正的;(五)其他需要作出監察決定和提出監察建議的。第三十三條監察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學校或監察機構對直接責任人提出批評,責令改正,或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紀律處分:(一)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弄虛作假;(二)隱匿、轉移、篡改、銷毀有關證據;(三)在調查期間變賣、轉移涉嫌財物;(四)拒絕或拖延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帳目及其他有關材料;(五)拒絕就監察機構所提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六)拒不執行監察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監察建議;(七)壓案不報,瞞案不查;(八)報復陷害監察工作人員和檢舉人員;(九)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第三十四條監察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其情節,由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調離工作崗位的組織處理,或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紀律處分:(一)濫用職權,假公濟私;(二)弄虛作假,循私舞弊;(三)對監察對象或涉案人員進行體罰、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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