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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41杭銀理財投資者權益須知(202101版)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尊敬的投資者:感謝您對杭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杭銀理財”)作為管理人發行的理財計劃的支持與信任。為了保護您的合法權益,請在投資理財計劃前仔細閱讀以下內容。如對理財計劃合同或購買流程等有不明之處,請及時向銷售機構相關人員進行咨詢;在購買理財計劃后,請關注理財計劃的信息披露情況,及時獲取相關信息;如對理財計劃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請關注理財計劃管理人相關聯絡方式并予以反饋,或通過銷售機構轉達。理財計劃辦理流程首次在銷售機構購買理財的投資者須開立或持有銷售機構賬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并確認正確的聯系方式;該賬戶用于本理財計劃的資金劃轉及兌付,您應確保持有本理財計劃期間指定賬戶不做銷戶。首次在銷售機構購買杭銀理財理財計劃的個人投資者須接受并完成銷售機構對您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并確認風險承受能力等級不低于本理財計劃風險評級。投資者應仔細閱讀本理財計劃完整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風險揭示書、理財計劃產品說明書、投資者權益須知、理財計劃投資協議書和理財計劃銷售協議書)等相關協議文件,確認對理財計劃條款及風險理解并無疑問和異議后,自主作出認(申)購和贖回決定,獨立抄錄風險確認語句并簽署相關銷售文件,辦理理財計劃交易手續,自主承擔投資風險。如在銀行營業場所購買杭銀理財理財計劃,銷售機構需對每筆理財計劃銷售過程同步錄音錄像。投資者確定交易金額,完成交易申請,并在確認份額后進行查詢。杭銀理財產品風險評級產品類型按照風險由低到高依次劃分為低風險(R1)、中低風險(R2)、中等風險(R3)、中高風險(R4)和高風險(R5)五個級別,杭銀理財根據產品投資組合、實際的風險控制情況、投資運作情況等確定產品歸屬的風險等級,并在產品說明書中對產品風險等級及其適合銷售的投資者范圍進行披露,屬于杭銀理財內部評級,僅供投資者參考,不具有任何法律約束力。各級產品的風險特性如下:產品風險等級風險等級說明適合銷售的投資者R1產品總體風險程度低,收益波動小,產品本金安全性高,收益不能實現的可能性很小機構投資者及保守型、穩健型、平衡型、成長型、進取型的個人投資者R2產品總體風險程度較低,收益波動較小,雖然存在一些可能對產品本金和收益安全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但產品本金出現損失的可能性較小機構投資者及穩健型、平衡型、成長型、進取型的個人投資者R3產品總體風險程度適中,收益存在一定的波動,產品本金出現損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視機構投資者及平衡型、成長型、進取型的個人投資者R4產品總體風險程度較高,收益波動較明顯,產品本金出現損失的可能性高機構投資者及成長型、進取型的個人投資者R5產品總體風險程度高,收益波動明顯,產品本金出現損失的可能性很高,產品本金出現全部損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視機構投資者及進取型的個人投資者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本理財計劃銷售工作及投資者適當性評估由銷售機構負責。個人投資者首次通過銷售機構購買杭銀理財理財計劃,須與銷售機構簽署相關協議,并按照該協議約定在銷售機構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依據至少應當包括投資者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的、收益預期、風險偏好、流動性要求、風險認識及風險損失承受程度等。個人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有效期為一年,如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時效已超過一年,或影響風險承受能力的因素發生變化,請及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的重新評估。個人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流程(詳詢銷售機構工作人員)個人投資者在銷售機構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填寫銷售機構個人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測試問卷;生成相應的個人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投資者對評估結果進行確認。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將作為評價個人投資者是否適合購買理財計劃的重要因素,風險承受能力評級越高適合購買的理財計劃風險評級越高,適合購買的理財計劃類型越豐富。代銷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的方式和方法,獨立審慎地對理財計劃進行銷售評級,如銷售評級與本公司產品評級結果不一致的,代理銷售機構應當采用對應較高風險等級的評級結果并予以披露。在代銷過程中,應充分揭示風險,確保個人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等級不低于本理財計劃最終披露的風險評級。如本理財計劃通過代理銷售機構渠道銷售的,理財產品評級應當以代理銷售機構最終披露的評級結果為準。機構投資者購買理財計劃前無須進行風險評估能力測試。機構投資者不適用個人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請機構投資者根據自身財務狀況、投資風格、資金需求等要素,并在閱讀本權益須知、產品說明書和風險揭示書的基礎上,充分認識投資本理財計劃需要承擔的風險。四、理財計劃信息披露本理財計劃相關信息的披露方式、渠道和頻率,您可以在理財計劃說明書“信息披露”章節中查找到相關約定,并可通過本公司網站或銷售機構(包括但不限于營業網點、門戶網站、電子銷售渠道等)查詢具體披露信息。相關信息在發布或發出之日視為通知送達,請您及時查詢。五、投資者信息管理銷售機構應當根據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及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識別客戶身份。投資者通過公司認可的銷售機構購買本公司理財的,視為同意公司獲取投資者相關理財業務資料及信息。本公司及銷售機構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遵循正當、必要原則,保證信息采集、處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未經客戶專門授權,不得將投資者信息及相關理財計劃銷售信息提供其他第三方機構和個人,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六、投訴與建議投資者如認為銷售機構推介、銷售理財計劃時有不實或未盡風險告知職責或其它疑義事項,或對理財計劃、銷售機構及理財計劃管理人服務有任何意見或建議,可通過撥打銷售機構熱線或客服電話進行反饋。銷售機構將由專人接聽、記錄您的意見建議,并由雙方協商共同解決。聯絡方式在杭州銀行(作為銷售機構)購買本理財計劃的請聯系杭州銀行,杭州銀行客戶服務熱線:95398、4008888508,杭州銀行官方網站:。在其他銷售機構購買理財計劃的,請聯系其他銷售機構,聯系方式以其披露為準。杭銀理財聯絡方式:官方網站:暫無公司地址:杭州市拱墅區慶春路38號金龍財富中心6樓若上述聯系方式變更,杭銀理財將提前通過官方渠道及時告知投資者。
杭銀理財理財計劃投資協議書(202101版)特別提示:杭銀理財理財計劃投資協議書與投資者權益須知、風險揭示書、理財計劃銷售協議書及理財計劃說明書共同構成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財計劃合同。杭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杭銀理財”)建議投資者在購買理財計劃前認真閱讀理財計劃合同,投資者簽署協議書(含電子渠道簽署)即視為已詳細閱讀理財計劃合同并知悉相關風險,自愿投資購買理財計劃、遵守合同約定并承擔相應風險。投資者與管理人(即杭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經平等友好協商,本著自愿、誠實信用原則,就投資者購買管理人發行的理財計劃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名詞釋義詳見理財計劃說明書“釋義”部分。投資者權利與義務投資者應當保證其理財資金為合法擁有的自有資金,不存在涉嫌洗錢、惡意逃避稅收征收管理等違法違規行為。投資者不得使用貸款、發行債券等方式籌集的非自有資金購買理財計劃。投資者將其自有資金用作本理財計劃投資協議書條款項下理財交易并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法院裁定或命令的要求,投資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自行識別、判斷和承擔理財計劃的相關風險;不存在法律法規、有權機關或主管機關禁止或限制購買理財計劃的各種情形。投資者按其投資金額在本理財計劃投資協議書中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和風險。投資者保證自身完全了解理財投資的性質,投資所涉及的風險以及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在慎重考慮后獨立作出交易決定。投資者保證其有權利簽署本協議和履行本協議所述的義務,并已為此采取一切所需的行為。投資者保證執行及交付任何文件或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均不會違反任何適用法律、法規、法令或法律限制,任何法院或其他政府機關所作出的適用于投資者或投資者任何資產的指令或判決;對投資者或投資者任何資產有約束力的任何重大協議條款。投資者應在簽署本協議的同時在授權指定賬戶存入足額的資金以確保賬戶余額大于或等于認/申購金額。本協議終止前,投資者應保證其“授權指定賬戶”處于正常狀態,投資者授權指定賬戶發生資金余額不足、掛失、換卡、長期不動戶等。特殊情況或被有權機關采取凍結、扣劃、強制措施等變更或異常情形,導致認/申購不成功,以及在本理財計劃存續期內如因有權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導致理財份額、理財賬戶、授權指定賬戶被凍結或扣劃的,管理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在本理財計劃存續期內,如有權機關要求管理人配合對投資者理財份額、理財賬戶、授權指定賬戶進行查封、凍結或扣劃的,管理人有權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如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全額或部分終止理財交易、停止向投資者支付投資本金及投資收益。由于提前終止交易而產生的一切損失及費用將由投資者承擔,管理人有權將此損失及費用從投資者的授權指定賬戶、理財本金及收益中扣除。管理人對上述后果不承擔任何責任。本協議終止前,投資者不得將授權指定賬戶銷戶。若發生因投資者注銷授權指定賬戶造成理財計劃無法正常兌付的,管理人不承擔任何責任。投資者應確保其提供的所有資料真實、完整、合法、有效,如果有任何變更,投資者應及時通知管理人并辦理變更手續。如因投資者未及時通知管理人并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由此導致的一切后果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管理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投資者進行投資時,應嚴格遵守反洗錢相關法規的規定,切實履行反洗錢及反恐怖融資義務。管理人權利與義務管理人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財職責。管理人應當按照理財計劃銷售文件的約定收取管理費用、確定收益分配方案、向投資者分配收益。管理人應當按照理財計劃銷售文件的約定履行風險揭示及信息披露義務。管理人應當確保理財業務與其他業務相分離,理財計劃之間相分離,理財業務操作與其他業務操作相分離。管理人不得將理財計劃財產歸入其自有資產,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理財計劃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管理人應當選擇具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銀行業理財登記托管機構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機構托管理財計劃。管理人作為理財計劃管理人,全權負責理財計劃資金的運用和理財計劃資產的管理,管理人有權并代表投資者利益,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相關規定對理財計劃投資產生的風險資產進行多種方式的處置,包括但不限于轉讓、重組、債轉股、資產證券化、催收、抵債資產收取與處置、破產重整等。管理人有權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報送投資者身份信息及其持有理財計劃信息;在管理人辦理與理財計劃相關事項所需的情況下,投資者同意并授權管理人向管理人集團成員、服務機構及其他管理人認為必要的業務合作機構提供管理人獲取的投資者信息。管理人應向上述被披露方明確其保護投資者信息的職責并要求其承擔相應保密義務。管理人在此特別披露:若理財計劃管理人的關聯方擔任理財計劃的代銷機構、托管人、合作機構的,理財計劃管理人將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履行相應程序,投資者認購或申購理財計劃即視為同意該等安排。理財計劃認(申)購、贖回及終止理財計劃認/申購辦理流程:參照《投資者權益須知》約定。理財計劃認/申購確認:通過杭銀理財直銷渠道認/申購理財計劃的,投資者須指定賬戶用于認/申購交易和贖回資金清算,投資者購買及扣劃時應確保足額資金;如投資者通過代銷渠道認/申購理財計劃的,管理人僅根據代銷渠道提供的交易信息及資金劃付對投資者相應認/申購進行確認。理財計劃不成立:若在募集期結束日,本理財計劃發行規模未能達到對應期次的《理財計劃產品說明書》規定的要求,則本理財計劃不成立,管理人將按對應期次的《理財計劃產品說明書》約定條款向投資者進行公告,并將及時解除對投資者授權指定賬戶中認購資金的凍結。理財計劃投資品種、投資起點金額、收益支付方式:參照對應期次的《理財計劃產品說明書》中的條款約定。理財計劃贖回/終止兌付:在正常情況下,管理人和代銷機構將按照對應期次的《理財計劃產品說明書》相關約定,將兌付款項劃入投資者授權杭銀理財理財計劃銷售文件指定賬戶。如出現不可抗力、市場停市或管制等異常事件、交易對手違約或其他非管理人主導、僅能被動接受的外部事件或客觀情形,導致理財計劃無法按約定日清算時,或根據產品說明書約定管理人對理財計劃進行延期或轉換時,管理人將于原約定清算日前通過信息披露途徑及時通知,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后續處理。資金清算:通過管理人直銷渠道認申購理財份額的,理財計劃終止或份額贖回時,清算資金將直接劃入投資者指定賬戶;通過代銷渠道認申購理財份額的,理財計劃終止或份額贖回時,管理人按理財計劃合同約定劃付至代銷機構清算賬戶后,由代銷機構向投資者劃付投資者應得資金。如因投資者清算賬戶余額不足,或代銷機構未及時足額劃付資金,或代銷機構清算賬戶內資金被依法凍結或扣劃,或代銷機構清算賬戶處于被掛失、凍結、注銷或其他非正常狀態等原因而導致交易失敗。對于因上述原因導致的交易失敗可能帶來的任何損失及預期損失,投資者須自行承擔或向代銷機構依法主張。稅收處理根據稅收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理財計劃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管理人為納稅人;理財計劃運營過程中產生的應繳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由理財計劃財產承擔。投資者因投資理財計劃獲得收益的應納稅款由投資者自行申報繳納。違約責任及免責條款若因投資人原因導致司法或行政機構采取強制措施對其理財本金、收益進行部分或全部被扣劃,均視投資者本人就全部理財本金違約進行了提前支取,本合同自動終止。因提前終止而產生的損失及相關費用由投資者承擔。本合同前述情況終止的,理財本金不計付支取日前的理財收益,也不計付存款利息。投資者違反本協議第二條內容,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管理人對由此導致的理財業務交易延誤、中斷、終止及投資人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并有權單方終止雙方理財業務關系。因投資人違反雙方約定解除本協議給管理人或全體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投資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若由于管理人過錯導致理財計劃資產發生損失,管理人應按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管理人賠償的款項計入本理財計劃的資產和收益,由所有投資者按理財本金比例分配。由于地震、火災、戰爭等不可抗力或突發重大衛生公共事件等不可預測事件造成的交易中斷、延誤等風險及損失,管理人不承擔責任;但管理人應在上述情況發生時在條件允許時及時通知投資人并采取一切必要且可能的措施阻止損失擴大。因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頒布以及緊急措施的出臺導致的風險及損失,管理人不承擔責任。管理人若嚴格按照產品說明書相關規定進行投資運作,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免除管理人責任。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僅為明確本合同適用法律規則,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中國臺灣地區)的法律和行政法規。本合同項下的及與之有關的一切爭議,投資者與管理人雙方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提交管理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司法裁決。訴訟期間,未涉及爭議的條款仍需繼續履行。協議生效和終止投資者和管理人雙方認可本協議可以紙質或電子數據等形式提交、訂立或確認。本協議書以紙質書面形式訂立的,自投資者簽字和銷售機構代表管理人簽署蓋章之后立即生效。協議一式貳份,投資者和管理人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書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投資者在銷售機構的電子銀行(包括但不限于網上銀行、手機銀行或監管機構認可的其他銷售渠道)點擊購買理財計劃,投資者使用的身份認證要素或其他安全措施完成的一切交易視為投資者本人所為,同時表示投資者已閱讀本協議所有條款,并對本協議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曉并充分理解,同意接受本協議約束。本協議自投資者點擊確認且銷售機構電子銀行提示交易成功之時生效。交易成功僅指認/申購申請提交成功,認/申購是否成功以管理人另行提供的確認為準。投資者和管理人雙方在本協議及對應期次的《理財計劃產品說明書》項下權利義務履行完畢之日,本協議自動終止。附則如果投資者與管理人之間存在多份理財計劃協議書,則每一協議書分別與其所對應的產品說明書等銷售文本單獨構成一個理財計劃交易合同,各個合同之間互相獨立,每一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情況均獨立于其他合同。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本合同下的任何條款或內容成為無效或被依法撤銷,本合同其他條款或內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執行性不受影響。在理財計劃存續期內,如因監管政策或法律法規發生變化,在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權單方對理財計劃合同進行修訂。杭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
杭銀理財理財計劃銷售協議書(202101版)特別提示:《杭銀理財理財計劃銷售協議書(202101版)》與對應期次的理財計劃投資協議書、投資者權益須知、風險揭示書及理財計劃產品說明書共同構成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財計劃合同。杭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杭銀理財”)建議投資者在購買理財計劃前認真閱讀全套理財計劃合同,投資者簽署本協議書(含電子渠道簽署)即視為已詳細閱讀理財計劃合同并知悉相關風險,自愿投資購買理財計劃、遵守合同約定并承擔相應風險。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理財計劃過往業績不代表其未來表現,不等于理財計劃實際收益。理財計劃銷售的相關法律主體為發行理財計劃的理財公司、接受理財公司委托銷售其發行理財計劃的代理銷售機構(以下簡稱“代理銷售機構”)和投資者三方。理財公司是理財計劃的設計發行方與管理人,代理銷售機構面向投資者實施銷售行為,兩方共同承擔理財計劃的合規銷售和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義務。投資者與代理銷售機構經平等友好協商,本著自愿、誠實信用原則,就投資者購買代理銷售機構代理銷售的理財計劃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名詞釋義詳見對應期次的理財計劃產品說明書“釋義”部分。投資者權利與義務投資者應當保證其理財資金為合法擁有的自有資金,不存在涉嫌洗錢、惡意逃避稅收征收管理等違法違規行為。投資者不得使用貸款、發行債券等方式籌集的非自有資金購買理財計劃。投資者將其自有資金用作本理財計劃投資協議書條款項下理財交易并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法院裁定或命令的要求,投資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自行識別、判斷和承擔理財計劃的相關風險;不存在法律法規、有權機關或主管機關禁止或限制購買理財計劃的各種情形。投資者按其投資金額在本理財計劃投資協議書中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和風險。投資者保證自身完全了解理財投資的性質,投資所涉及的風險以及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在慎重考慮后獨立作出交易決定。投資者購買代理銷售機構代理銷售的私募理財計劃后,可以享有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在投資冷靜期內,如投資者改變投資決定,應提出解除相應理財計劃合同文件申請,代理銷售機構將及時退還投資者的全部投資款項。投資冷靜期相關約定詳見理財計劃產品說明書。投資者保證其有權利簽署本協議和履行本協議所述的義務,并已為此采取一切所需的行為。投資者保證執行及交付任何文件或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均不會違反任何適用法律、法規、法令或法律限制;不會違反任何法院或政府機關所作出的適用于投資者或投資者任何資產的判決或指令;不會違反對投資者或投資者任何資產有約束力的任何重大協議條款。投資者應在簽署本協議的同時在其授權指定的賬戶中(以下簡稱“授權指定賬戶”)存入足額的資金以確保賬戶余額大于或等于認/申購金額。投資者在此確認代理銷售機構的系統記錄以及錄音、錄像構成對投資者操作行為(包括但不限于購買、贖回、撤單)的有效證據,并且在雙方發生爭議時可以作為合法有效的證據使用。本協議終止前,投資者應保證其“授權指定賬戶”處于正常狀態,投資者授權指定賬戶發生資金余額不足、掛失、換卡、長期不動戶等特殊情況或被有權機關采取凍結、扣劃、強制措施等變更或異常情形導致認/申購不成功,以及在本理財計劃存續期內因有權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導致理財份額、理財賬戶、授權指定賬戶被凍結或扣劃的,代理銷售機構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在本理財計劃存續期內,如有權機關要求代理銷售機構配合對投資者理財份額、理財賬戶、授權指定賬戶進行查封、凍結或扣劃的,代理銷售機構有權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相應措施。代理銷售機構對上述后果不承擔任何責任。本協議終止前,投資者不得將授權指定賬戶銷戶。若發生因投資者注銷授權指定賬戶造成理財計劃無法正常兌付的,代理銷售機構不承擔任何責任。投資者應確保其提供的所有資料真實、完整、合法、有效,如果有任何變更,投資者應及時通知代理銷售機構并辦理變更手續。如因投資者未及時通知代理銷售機構并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由此導致的一切后果由投資者自行承擔,代理銷售機構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投資者對本協議及其條款負有保密義務,未經代理銷售機構書面許可,不得向任何組織、個人提供或泄露與代理銷售機構有關的業務資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投資者進行投資時,應嚴格遵守反洗錢相關法規的規定,切實履行反洗錢及反恐怖融資義務。投資者個人信息授權基于代理銷售機構履行本協議、進行服務管理和風險管理、報送監管信息等需要,履行反洗錢、投資者資質審核和銷售適當性等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的義務,投資者在此同意并授權代理銷售機構在業務辦理或履行過程中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投資者個人信息:個人身份信息、聯絡方式、財產信息、賬戶信息、風險偏好與投資目標、其他與業務相關的個人信息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信息。代理銷售機構的權利與義務代理銷售機構應對擬銷售的理財計劃開展盡職調查,承擔審批職責,并納入本機構統一專門名單管理,不得僅以管理人相關產品資料或其出具意見作為審批依據。代理銷售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的方式和方法,獨立、審慎地對代理銷售的理財計劃進行銷售評級。銷售評級與管理人產品評級結果不一致的,代理銷售機構應當采用對應較高風險等級的評級結果并予以披露。代理銷售機構非本計劃的發行、管理機構,對本計劃的業績不承擔任何保證和其他經濟責任,不承擔本計劃的投資、兌付和風險管理責任。代理銷售機構應定期對購買其代理銷售的理財計劃的非機構投資者進行有效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并保證向投資者推介及銷售與其風險承受能力匹配的產品。對于通過營業網點向非機構投資者銷售理財計劃的,代理銷售機構應按照監管規定實施理財計劃銷售專區管理,對銷售專區設置明顯標識,并在銷售專區內對每只理財計劃銷售過程進行錄音錄像。除非與非機構投資者當面書面約定,評級為四級以上理財計劃的銷售,應當在營業網點進行。代理銷售機構不得擅自使用未經管理人授權或審核同意的理財計劃宣傳推介材料,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對理財計劃進行登記并獲得登記編碼前,不得發布理財計劃宣傳推介材料或辦理理財計劃銷售業務。代理銷售機構應建立健全上崗資格、持續培訓、信息公示與查詢核實等制度并有效執行。未經代理銷售機構進行上崗資格認定并簽訂勞動合同,任何人員不得從事理財計劃銷售業務活動。代理銷售機構應對所有銷售人員信息進行登記和公示。銷售人員在向投資者宣傳銷售理財計劃前進行自我介紹并告知信息查詢和核實渠道,便于投資者查詢核實,防止偽冒身份和虛假宣傳。代理銷售機構對投資者負有信息保密義務,未經投資者書面許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組織、個人提供或泄露與甲方有關的業務資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代理銷售機構應按照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理財計劃合同的約定收取銷售費用,并如實核算、記賬。未經載明,不得對不同投資者適用不同費率。理財計劃銷售結算資金屬于理財計劃投資者,代理銷售機構不得挪用理財計劃銷售結算資金或將理財計劃銷售結算資金歸入自有資產。代理銷售機構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理財計劃合同約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向購買理財計劃的投資者充分傳遞管理人披露的產品相關信息并進行充分的風險揭示。代理銷售機構應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強對偽冒網站、偽冒產品等監測,有效防范各類欺詐風險。理財計劃認(申)購、贖回及終止理財計劃認/申購辦理流程:參照投資者權益須知約定。理財計劃認/申購確認:管理人根據代理銷售渠道提供的交易信息及資金劃付對投資者相應認/申購進行確認。理財計劃不成立:若在募集期結束日,本理財計劃發行規模未能達到對應期次的理財計劃產品說明書規定的要求,則本理財計劃不成立,代理銷售機構將按對應期次的理財計劃產品說明書約定條款向投資者進行公告,并將及時解除對投資者授權指定賬戶中認購資金的凍結。理財計劃投資品種、投資起點金額、收益支付方式:參照對應期次的理財計劃產品說明書中的條款約定。理財計劃贖回/終止兌付:在正常情況下,管理人和代理銷售機構將按照對應期次的理財計劃產品說明書相關約定,將兌付款項劃入投資者授權指定賬戶。如出現不可抗力、市場停市或管制等異常事件、交易對手違約或其他非管理人主導、僅能被動接受的外部事件或客觀情形,導致理財計劃無法按約定日清算時,或根據理財計劃產品說明書約定管理人對理財計劃進行延期或轉換時,代理銷售機構將于原約定清算日前通過信息披露途徑及時通知,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后續處理。資金清算:理財計劃終止或份額贖回時,管理人按理財計劃合同約定劃付至代理銷售機構清算賬戶后,由代理銷售機構向投資者劃付投資者應得資金。如因投資者清算賬戶余額不足,或代理銷售機構未及時足額劃付資金,或代理銷售機構清算賬戶內資金被依法凍結或扣劃,或代理銷售機構清算賬戶處于被掛失、凍結、注銷或其他非正常狀態等原因而導致交易失敗,對于因上述原因導致的交易失敗可能帶來的任何損失及預期損失,投資者須自行承擔或向代理銷售機構依法主張。違約責任及免責條款若因投資者原因導致司法或行政等有權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對其理財本金、收益進行部分或全部被扣劃,均視投資者本人就全部理財本金進行了提前支取,本協議自動終止。因提前終止而產生的損失及相關費用由投資者承擔。本協議因前述情況終止的,理財本金不計付支取日前的理財收益,也不計付存款利息。投資者違反本協議第二條內容,應承擔相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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