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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電梯檢測報告報告編號:使用單位名稱使用單位代碼使用登記證編號單位內編號設備使用地點設備品種型號產品編號制造單位名稱制造日期制造執行標準改造單位名稱改造日期維護保養單位名稱檢測依據《電梯檢測規則》設備技術參數檢測結果匯總提示與說明下次檢測日期檢測:日期:檢測單位核準證號/許可證號:(檢測單位檢驗/檢測專用章或者公章)審核:日期:批準:日期:共頁第頁

電梯檢測報告附頁報告編號:序號檢測項目編號及名稱檢測結果共頁第頁注F-1:各類電梯的“設備技術參數”包括:(1)曳引驅動乘客與載貨電梯、消防員電梯,強制驅動載貨電梯,雜物電梯——額定載重量、額定速度、層站門數、控制方式;(2)液壓驅動乘客與載貨電梯、消防員電梯——額定載重量、額定速度(含上行速度和下行速度)、層站門數、控制方式、油缸數量、頂升型式、額定壓力;(3)防爆乘客與載貨電梯、防爆雜物電梯——除(1)或者(2)所述外,還包括整機防爆標志、區域防爆等級;(4)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名義速度、名義寬度、傾斜角、輸送能力、提升高度、使用區段長度。注F-2:“檢測結果匯總”“提示與說明”欄參照附錄E中的相應規定填寫。注F-3:“電梯檢測報告附頁”中的“檢測項目編號及名稱”欄,按照附錄A~C列出適用檢測項目的編號和名稱(如“A1.1使用登記證”“A2.4.4手動緊急操作裝置”“B3.1周邊照明”“C8.3運行試驗”)。注F-4:“電梯檢測報告附頁”中的“檢測結果”欄填寫“符合”“不符合”或者“無此項”;對于出現附錄D第(7)、(8)項所述情況的,相應的“檢測結果”欄填寫“未配置”或者“已配置,但不符合現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附件2電梯定期檢驗規則(試行)1總則1.1目的和依據為加強對電梯的監督管理,規范電梯定期檢驗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制定本規則。1.2定期檢驗的含義本規則所稱定期檢驗,是指電梯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按照一定的時間周期,對在用電梯的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和檢測工作進行的監督活動,以及對在用電梯的重要安全性能進行的符合性驗證活動。注:在用電梯是指已經按照《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08—2017)的規定辦理了使用登記,并且尚未注銷、未辦理停用手續的電梯。1.3適用范圍本規則適用于《特種設備目錄》中所列各類電梯的定期檢驗工作。1.4特殊情況電梯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生產,本規則未作要求或者不能滿足定期檢驗工作需要時,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根據具體情況,提出相應要求。2一般要求2.1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檢驗機構應當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在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定或采信的范圍內開展電梯定期檢驗工作。從事電梯定期檢驗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檢驗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電梯檢驗資格證書。2.2檢驗周期學校、幼兒園、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的電梯,應當每年檢驗1次。其它電梯,使用期限6年以內的,應當每3年檢驗1次;使用期限6年-15年的,應當每2年檢驗1次;使用期限15年以上的,應當每年檢驗1次。對于投訴較多、故障頻發的電梯,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情況,要求使用單位提前申請定期檢驗。2.3檢測信息核查檢驗機構應當通過信息化系統,定期核查其授權檢驗區域內的電梯是否按期進行了檢測,發現未按期檢測的,報告負責電梯使用登記的部門(以下簡稱登記部門)。2.4報檢及資料、信息審查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使用標志》所標注的下次檢驗日期之前1至2個月,向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同時提交電梯使用登記證和日常維護保養合同的復印件或者電子版本。檢驗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后,應當再次核實電梯是否按期進行了檢測,并對資料進行審查。電梯未按期進行檢測的,按照第2.10條第(1)項和第2.11條第(2)項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報告登記部門。電梯按期進行檢測,資料不齊全或無效的,應當及時通知使用單位補齊補正;資料齊全有效的,與使用單位協商確定檢驗日期。2.5現場檢驗條件使用單位應當在檢驗前做好現場準備工作。檢驗人員應當確認現場滿足以下要求后,方可實施現場檢驗:(1)具備正常運行條件;(2)各區域清潔,沒有與電梯工作無關的物品和設備;(3)對非檢驗人員可能進入的區域進行了必要的封閉,放置了表明正在進行檢驗的警示牌。2.6檢驗儀器設備現場檢驗前,檢驗人員應當確認檢驗用儀器設備和測量工具狀態良好,并且在有效的檢定或者校準期內。2.7現場檢驗安全檢驗人員應當配備和穿戴必需的防護用品,遵守使用單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規定,并且在維護保養人員的配合下開展檢驗工作。如果繼續檢驗可能造成危險或者電梯不能正常運行,檢驗人員應當中止檢驗,并且向使用單位書面說明原因。2.8實施現場檢驗維護保養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安排專業人員配合實施檢驗,并且按照檢驗人員的要求,提供檢測報告、電氣原理圖、液壓系統原理圖以及使用、檢查與維護保養說明等技術資料。檢驗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則和檢驗機構依據本規則制定的電梯檢驗作業指導文件,對電梯實施現場檢驗,判斷各檢驗項目是否符合附錄A~C的要求。2.9檢驗記錄檢驗人員應當采用檢驗機構依據本規則制定的檢驗記錄格式,如實記錄檢驗情況。檢驗記錄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1)檢驗記錄的唯一性標識;(2)受檢電梯的名稱(品種)、主參數、唯一性標識、制造日期、制造標準;(3)使用單位名稱、使用地點、使用單位編號;(4)所使用的檢驗儀器設備信息;(5)各檢驗項目的檢驗結果和測試數據,以及必要的說明;(6)對于不符合情況的具體描述;(7)檢驗日期;(8)檢驗人員簽名。2.10檢驗意見和檢驗結論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形成檢驗意見或者檢驗結論,并且采用附錄D規定的格式向使用單位出具《電梯定期檢驗意見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1)發現電梯未定期進行檢測的,形成“不合格”的檢驗結論;(2)經檢驗發現附錄A~C中所列檢驗項目和抽檢的檢測項目均符合要求時,或者按照第2.11條第(1)項的規定確認使用單位提交的整改資料符合要求時,形成“合格”的檢驗結論;(3)經檢驗發現附錄A~C中所列檢驗項目或者抽檢的重要檢測項目存在不符合時,或者按照第2.11條第(1)項的規定確認使用單位提交的整改資料不符合要求以及使用單位未按照時限提交第2.11條第(1)項要求的整改資料時,形成“不合格”的檢驗結論;(4)經檢驗發現附錄A~C中所列檢驗項目和抽檢的重要檢測項目均符合要求,但抽檢的一般項目存在不符合時,形成“應當在該電梯的《特種設備使用標志》所標注的下次檢驗日期之前完成整改工作”的檢驗意見。注:“重要檢測項目”“一般檢測項目”的含義見《電梯檢測規則》。2.11不符合與不合格的處置(1)對于檢驗機構形成第2.10條第(4)項所述檢驗意見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該意見及時組織進行整改,并且在《通知書》規定的時限內向檢驗機構提交填寫了處理結果的《通知書》以及整改報告等見證資料。檢驗機構應當通過查看見證資料或者現場驗證的方式,確認其是否符合要求,并且按照第2.10、2.12條中的相關規定進行后續工作;(2)對于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使用單位應當針對存在的缺陷或者不符合及時組織進行整改,并且在《通知書》規定的時限內向檢驗機構提交填寫了處理結果的《通知書》以及整改報告等見證資料,再次提出檢驗要求。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則有關規定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的要求,開展相應工作;(3)如果使用單位擬實施改造或者重大修理進行整改,或者擬做停用、報廢處理,則應當在《通知書》上簽署相應的意見,并且在規定的時限內反饋給檢驗機構,同時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對應的手續。2.12檢驗報告及《特種設備使用標志》檢驗機構應當在下列時機,采用附錄E規定的格式向使用單位出具檢驗報告:(1)檢驗工作[包括第2.11條第(1)項規定的對整改情況的確認]全部完成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2)對于按照第2.8條規定進行了現場檢驗的電梯,達到《通知書》規定時限而使用單位未反饋整改報告等見證材料的,在《通知書》規定的時限起10個工作日內。檢驗結論為“合格”的,還應當同時出具《特種設備使用標志》。2.13檢驗信息檢驗機構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傳遞、報告或者公示電梯檢驗信息。按照第2.10條的規定形成“不合格”的檢驗結論時,或者達到《通知書》規定時限而使用單位未反饋整改報告等見證材料時,檢驗機構應當書面報告登記部門。3附則3.1解釋權本規則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附錄A乘客與載貨電梯定期檢驗項目和要求本附錄適用于曳引驅動乘客與載貨電梯、強制驅動載貨電梯、液壓乘客與載貨電梯、消防員電梯、防爆電梯,不適用于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雜物電梯。A1機房(機器設備間)及相關設備A1.1驅動主機A1.1.1制動器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制動器動作靈活;(2)制動時,制動閘瓦(制動鉗)緊密、均勻地貼合在制動輪(制動盤)上;電梯運行時,制動閘瓦(制動鉗)與制動輪(制動盤)不發生摩擦;(3)制動閘瓦(制動鉗)以及制動輪(制動盤)工作面上沒有油污。A1.1.2手動緊急操作裝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最遲在可拆卸盤車手輪裝上電梯驅動主機時,電氣安全裝置動作;(2)轎廂運行方向標記清晰;(3)能夠通過操縱手動松閘裝置松開制動器,并且需要以一個持續力保持其松開狀態。注A-1:對于允許按照GB7588—1995及更早期標準生產的電梯,本條第(1)項可以不檢驗。A1.1.3溢流閥通常情況下溢流閥的調定工作壓力應當不超過滿載壓力的140%,最大不高于滿載壓力的170%[在此情況下應當提供相應的液壓管路(包括液壓缸)的計算說明]。A1.1.4緊急下降閥在失電情況下,使用緊急下降閥應當能夠使轎廂向下運行至層站。A1.1.5手動泵對于轎廂上裝有安全鉗或者夾緊裝置的液壓電梯,操縱其手動泵應當能夠使轎廂向上移動;手動泵溢流閥的調定壓力應當不超過滿載壓力的2.3倍。A1.2控制柜、緊急操作和動態測試裝置A1.2.1緊急電動運行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轎廂運行方向標記清晰;(2)緊急電動運行功能正常。A1.2.2無機房電梯的緊急操作和動態測試裝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在任何情況下均能夠安全、方便和無阻礙地從井道外接近和操作該裝置;(2)進行相應操作時,能夠觀察到轎廂的運動方向、速度以及是否位于開鎖區域;(3)該裝置上設置的停止裝置或者主開關功能正常;(4)緊急操作和各項動態測試功能正常。A1.2.3門回路檢測當轎廂在開鎖區域內、轎門開啟并且層門門鎖釋放時,應當對檢查轎門關閉位置的電氣安全裝置(或者轎門電氣安全裝置構成的電路)、檢查層門門鎖鎖緊位置的電氣安全裝置(或者層門電氣安全裝置構成的電路)和轎門監控信號進行監測,一旦監測到上述裝置或者電路的故障,應當防止電梯的正常運行。注A-2:對于已經按照TSGT7001—2009(含第2號修改單)、TSGT7002—2011(含第2號修改單)、TSGT7003—2011(含第2號修改單)、TSGT7004—2012(含第2號修改單)進行過監督檢驗的電梯,應當對本條所述項目進行檢驗。A1.2.4制動器機械部件動作狀態監測當監測到制動器機械部件動作異常時,應當防止電梯的正常啟動。注A-3:對于已經按照TSGT7001—2009(含第2號修改單)、TSGT7002—2011(含第2號修改單)、TSGT7003—2011(含第2號修改單)進行過監督檢驗的電梯,應當對本條所述項目進行檢驗。A1.3限速器限速器各調節部位封記完好,運轉時無碰擦、卡阻、轉動不靈活等現象,動作正常。A2井道及相關設備A2.1轎廂與井道壁距離轎廂與面對轎廂入口的井道壁的間距不大于0.15m,對于局部高度不大于0.50m或者采用垂直滑動門的載貨電梯,該間距可以增加到0.20m。注A-4:轎廂裝有鎖緊裝置(見第A4.5.2條)并且門只能在開鎖區域內打開時,上述間距不受限制。A2.2緩沖器A2.2.1緩沖器固定和完好情況緩沖器應當固定可靠、無明顯傾斜,并且無斷裂、塑性變形、剝落、破損等現象。A2.2.2耗能型緩沖器液位和電氣安全裝置耗能型緩沖器液位應當正確,驗證柱塞復位的電氣安全裝置功能正常。A3轎廂及懸掛裝置A3.1轎內緊急照明和報警裝置A3.1.1轎內緊急照明轎內緊急照明應當功能正常。A3.1.2報警裝置報警裝置應當能夠與救援服務持續聯系。A3.2轎廂超載保護裝置轎廂超載保護裝置應當功能正常。A3.3懸掛裝置磨損、斷絲、變形等情況懸掛鋼絲繩應當沒有籠狀畸變、繩股擠出、扭結、部分壓扁或者彎折,直徑小于其公稱直徑的90%,嚴重銹蝕或者鐵銹填滿繩股間隙,以及一個捻距內出現的斷絲數大于表A-1所列數值等情況。其他類型懸掛裝置的磨損、變形等應當不超過制造單位設定的報廢指標。表A-1鋼絲繩斷絲數斷絲的形式鋼絲繩類型6×198×199×19均布在外層繩股上243034集中在一或者兩根外層繩股上81011一根外層繩股上相鄰的斷絲444股谷(縫)斷絲111注:上述斷絲數的參考長度為一個捻距,約為6d(d表示鋼絲繩的公稱直徑,mm)A4轎門和層門A4.1轎門與層門間隙門關閉后,門扇之間及門扇與立柱、門楣和地坎之間的間隙,對于乘客電梯不大于6mm;對于載貨電梯不大于10mm。A4.2防止門夾人的保護裝置當人員通過動力驅動的自動水平滑動層門入口,被正在關閉的門扇撞擊或者將被撞擊時,保護裝置應當自動使門重新開啟。A4.3門的運行和導向A4.3.1轎門與層門的運行層門和轎門正常運行時不應當出現脫軌、機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終端時錯位。A4.3.2層門應急導向裝置或者保持裝置層門導向裝置失效時,層門應急導向裝置或者保持裝置應當使層門保持在原有位置。注A-4:對于已經按照TSGT7001—2009(含第2號修改單)、TSGT7002—2011(含第2號修改單)、TSGT7003—2011(含第2號修改單)、TSGT7004—2012(含第2號修改單)進行過監督檢驗的電梯,應當對本條所述層門保持裝置進行檢驗。A4.4自動關閉層門裝置在轎門驅動層門的情況下,當轎廂在開鎖區域之外時,自動關閉層門裝置應當使開啟的層門關閉;對于采用重塊的自動關閉裝置,其防止重塊墜落的措施應當有效。A4.5門的鎖緊與閉合A4.5.1層門的鎖緊層門的鎖緊裝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轎廂在鎖緊元件嚙合不小于7mm時才能啟動;(2)檢查門鎖緊狀態的電氣安全裝置功能正常。A4.5.2轎門的鎖緊轎門采用了鎖緊裝置時,該裝置應當符合第A4.5.1條的要求。A4.5.3層門的閉合檢查層門閉合狀態的電氣安全裝置應當功能正常。A4.5.4轎門的閉合檢查轎門閉合狀態的電氣安全裝置應當功能正常。A5消防員電梯附加檢驗項目及要求A5.1優先召回階段進入優先召回階段的消防員電梯,其運行和控制特性應當符合監督檢驗的相應要求。A5.2消防服務階段消防員電梯進入消防服務階段后,其運行和控制特性應當符合監督檢驗的相應要求。A5.3恢復正常服務只有當消防員電梯開關被轉換到位置“0”,并且電梯已回到消防服務通道層時,電梯控制系統才能夠恢復到正常服務狀態。A5.4再次優先召回操作消防員電梯開關從位置“1”到“0”,保持時間至少5s,再回到“1”電梯應當重新進入優先召回階段。注A-5:本條不適用于設置轎內消防員鑰匙開關的情況。A6防爆電梯附加檢驗項目及要求A6.1撞擊面無火花措施緩沖器與轎廂、緩沖器與對重的撞擊面采取的無火花措施應當完好。A6.2補償裝置防爆措施補償鏈(繩)外部的無火花措施應當完好,并且運動時不與其他金屬構件和底坑地面相碰擦。A6.3旋轉部件防護裝置防爆措施旋轉部件防護裝置與運動部件應當不碰擦。A6.4自動關閉層門裝置無火花措施自動關閉層門裝置采用重塊的,其無火花措施應當完好。A7試驗A7.1轎廂限速器—安全鉗試驗以轎廂空載、檢修速度下行的工況進行轎廂限速器—安全鉗聯動試驗,限速器—安全鉗應當動作可靠。A7.2應急救援試驗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在機房內或者緊急操作和動態測試裝置上設置的應急救援程序清晰、明顯;(2)建筑物內的救援通道保持通暢,相關人員能夠安全、方便和無阻礙地抵達實施緊急操作的位置和電梯所服務的每個層站的層門處;(3)在各種載荷工況下,按照第(1)項所述的應急救援程序實施操作,能夠安全、及時地解救被困人員。注A-6:對于TSGT7001—2009(含第2號修改單)、TSGT7002—2011(含第2號修改單)、TSGT7004—2012(含第2號修改單)實施前監督檢驗合格的電梯和在現有建筑物中增設的電梯,因建筑結構等原因而難以達到本條第(2)項中有關安全、方便和無阻礙地抵達電梯所服務的每個層站的層門處這一要求時,如果滿足以下條件并且使用單位提供了相關見證材料,同時滿足該項中的其他要求,可以判定本條第(2)項的檢驗結果為符合要求:使用單位采取了可行措施,保證救援人員可以通過鑰匙或者強制手段打開通往電梯服務層站門窗等阻隔,及時到達實施救援的服務層站,并且按照規定開展了應急救援演練;上述措施涉及相關業主利益時,征得了相關業主的同意。A7.3上行制動工況曳引試驗試驗工況和結果應當符合監督檢驗的相應要求。A8檢測項目抽檢結合現場檢驗和觀察情況,從《電梯檢測規則》附錄A所列的檢測項目中隨機抽取5~7個(其中試驗項目至少1個)本附錄第A1~A7部分中不包括的并且適用于受檢電梯的項目進行檢驗,檢驗結果應當符合要求。

附錄B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定期檢驗項目和要求本附錄適用于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B1出入口和相鄰區域B1.1出入口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在自動扶梯或者自動人行道(以下簡稱受檢設備)的出入口應當有充分暢通的區域,其寬度不小于扶手帶外緣距離加上每邊各80mm,其縱深尺寸從扶手裝置端部算起至少為2.50m;當該區域的寬度不小于扶手帶外緣之間距離的兩倍加上每邊各80mm時,其縱深尺寸允許減少至2m;(2)受檢設備出入口附近設置的阻止人員進入危險區域的固定阻擋裝置或者固定護欄應當牢固可靠。在危險區域內,由建筑結構形成的固定護攔應當至少高出扶手帶100mm,并且位于扶手帶外緣的80mm至120mm之間。B1.2防護擋板在受檢設備與樓板交叉處以及交叉設置的設備之間設置的垂直固定封閉防護擋板應當無銳利邊緣,并且位于扶手帶上方,高度不小于0.30m,延伸至扶手帶外緣下至少25mm。B1.3障礙物與扶手帶外緣的距離障礙物與扶手帶外緣之間的水平距離應當不小于80mm,與扶手帶下緣的垂直距離不小于25mm。B1.4緊急停止開關受檢設備出入口附近設置的緊急停止開關以及附加緊急停止開關應當功能正常。緊急停止開關標記應當清晰,對于位于扶手裝置高度的1/2以下的緊急停止開關,還應當在扶手裝置1/2高度以上的醒目位置張貼直徑至少為80mm的紅底白字“急停”指示標記,箭頭指向緊急停止裝置。B2防爬、阻擋、防滑行裝置B2.1防爬裝置裝設在外蓋板上的防爬裝置應當位于地平面上方(1000±50)mm,其高度至少與扶手帶表面齊平,下部與外蓋板相交,平行于外蓋板方向上的延伸長度不小于1000mm,并且在此長度范圍內無踩腳處。B2.2阻擋裝置在受檢設備上、下端部裝設的阻擋裝置應當能夠防止人員進入外蓋板區域。該裝置應當延伸到高度距離扶手帶下緣25mm~150mm處。注B-1:當受檢設備與墻相鄰,并且外蓋板的寬度大于125mm,或者當受檢設備為相鄰平行布置,并且共用外蓋板的寬度大于125mm時,應當裝設上述裝置。B2.3防滑行裝置扶手蓋板上裝設的防滑行裝置應當包含固定在扶手蓋板上的部件,與扶手帶的距離不小于100mm,并且防滑行裝置之間的間隔距離不大于1800mm,高度不小于20mm。該裝置應當無銳角或者銳邊。注B-2:當自動扶梯或者傾斜式自動人行道和相鄰的墻之間裝有接近扶手帶高度的扶手蓋板,并且建筑物(墻)和扶手帶中心線之間的距離大于300mm時,或者相鄰自動扶梯或者傾斜式自動人行道的扶手帶中心線之間的距離大于400mm時,應當裝設上述裝置。B3監測裝置和電氣安全裝置(或者功能)B3.1扶手帶入口保護扶手帶入口夾入異物時,監測裝置和電氣安全裝置(或者功能)(以下簡稱安全裝置)應當使受檢設備自動停止運行。B3.2梳齒板保護梯級、踏板或者膠帶進入梳齒板處有異物夾住時,安全裝置應當使受檢設備自動停止運行。B3.3非操縱逆轉保護梯級、踏板或者膠帶改變規定運行方向時,安全裝置應當使受檢設備自動停止運行。注B-3:自動扶梯或者傾斜角不小于6°的傾斜式自動人行道應當具有上述功能。B3.4梯級或者踏板的下陷保護梯級或者踏板的任何部分下陷導致不再與梳齒嚙合時,安全裝置應當使受檢設備自動停止運行。該裝置應當設置在每個轉向圓弧段之前,并且在梳齒相交線之前有足夠距離的位置,以保證下陷的梯級或者踏板不能到達梳齒相交線。B3.5梯級或者踏板的缺失保護在由梯級或者踏板缺失而導致的缺口從梳齒板位置出現之前,安全裝置應當使受檢設備自動停止運行。注B-4:對于允許按照GB16899—1997及更早期標準生產的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本條所述項目可以不檢驗。B3.6工作制動器松開監控受檢設備啟動后工作制動器未松開時,安全裝置應當使受檢設備自動停止運行。注B-5:對于允許按照GB16899—1997及更早期標準生產的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本條所述項目可以不檢驗。B4運行檢查B4.1扶手帶運行速度偏差扶手帶的運行速度相對于梯級、踏板或者膠帶實際速度的偏差應當在0~+2%之間。B4.2工作制動器的制停距離B4.2.1自動扶梯的制停距離應當符合下列要求:(1)名義速度為0.50m/s,制停距離在0.20m~1.00m之間;(2)名義速度為0.65m/s,制停距離在0.30m~1.30m之間;(3)名義速度為0.75m/s,制停距離在0.40m~1.50m之間。B4.2.2自動人行道的制停距離應當符合下列要求:(1)名義速度為0.50m/s,制停距離在0.20m~1.00m之間;(2)名義速度為0.65m/s,制停距離在0.30m~1.30m之間;(3)名義速度為0.75m/s,制停距離在0.40m~1.50m之間;(4)名義速度為0.90m/s,制停距離在0.55m~1.70m之間。B4.3附加制動器的功能受檢設備空載下行時觸發附加制動器,附加制動器應當動作,使受檢設備制停。B5檢測項目抽檢結合現場檢驗和觀察情況,從《電梯檢測規則》附錄B所列的檢測項目中隨機抽取3~5個本附錄第B1~B4部分不包括的并且適用于受檢設備的,檢驗結果應當符合要求。

附錄C雜物電梯定期檢驗項目和要求本附錄適用于雜物電梯(包括防爆雜物電梯)。C1機房及相關設備C1.1通道通往雜物電梯機器設備間的通道應當暢通。C1.2電力驅動雜物電梯驅動主機C1.2.1制動器制動器應當動作靈活,工作可靠。C1.2.2手動緊急操作裝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最遲在可拆卸盤車手輪裝上電梯驅動主機時,電氣安全裝置動作;(2)轎廂運行方向標記清晰;(3)能夠通過操縱手動松閘裝置松開制動器,并且需要以一個持續力保持其松開狀態。注C-1:對于允許按照JG135—2000及更早期標準生產的雜物電梯,本條第(1)項可以不檢驗。C1.3液壓雜物電梯液壓泵站C1.3.1溢流閥通常情況下溢流閥的調定工作壓力應當不超過滿載壓力的140%,最大不高于滿載壓力的170%[在此情況下應當提供相應的液壓管路(包括液壓缸)的計算說明]。C1.3.2緊急下降閥在失電的情況下,使用緊急下降閥應當能夠使轎廂向下運行至層站。C2轎廂和層站C2.1防止轎廂移動裝置對于允許人員進入轎頂的雜物電梯,轎廂上設置的機械停止裝置和在轎頂上或者井道內每一層門旁設置的停止裝置應當功能正常。注C-2:對于允許按照JG135—2000及更早期標準生產的雜物電梯,本條所述項目可以不檢驗。C2.2門間隙轎門與層門關閉后,門扇之間及門扇與立柱、門楣和地坎之間的間隙應當不大于6mm;使用過程中由于磨損,允許達到10mm。C2.3門重開裝置動力驅動的層門在關閉過程中,當人員或者貨物被撞擊或者將被撞擊時,門重開裝置應當自動使門重新開啟。C2.4門的運行與導向層門運行時不應當出現脫軌、機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終端時錯位。C2.5自動關閉層門裝置在轎門驅動層門的情況下,當轎廂在開鎖區域之外時,自動關閉層門裝置應當能夠使開啟的層門關閉;對于采用重塊的自動關閉裝置,其防止重塊墜落的措施應當有效。C2.6層門的鎖緊與閉合C2.6.1層門的鎖緊每個層門的鎖緊裝置均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鎖緊元件的嚙合滿足在沿開門方向施加300N力的情況下,不會降低鎖緊有效性;(2)驗證層門鎖緊的電氣安全裝置功能正常。對于同時滿足額定速度不大于0.63m/s、開門高度不大于1.20m以及層站地坎距地面高度不小于0.70m的雜物電梯,門的鎖緊可以不由電氣裝置電氣證實,但當轎廂駛離開鎖區域時鎖緊元件能夠自動關閉,而且除了正常鎖緊位置外,至少有第二個鎖緊位置。注C-3:對于允許按照JG135—2000及更早期標準生產的雜物電梯,本條第(2)項可以不檢驗。C2.6.2層門的閉合檢查層門閉合狀態的電氣安全裝置應當功能正常。注C-4:對于允許按照JG135—2000及更早期標準生產的雜物電梯,間接機械連接的門扇中未被鎖住門扇上的電氣安全裝置可以不檢驗。C2.7層站標牌每個層站或者其附近設置的標明雜物電梯額定載重量和禁止人員進入的標牌應當清晰、明顯。C3防爆雜物電梯附加檢驗項目及要求C3.1撞擊面無火花措施緩沖器與轎廂、緩沖器與對重的撞擊面采取的無火花措施應當完好。C3.2補償裝置防爆措施補償鏈(繩)外部的無火花措施應當完好,并且運動時不與其他金屬構件和底坑地面相碰擦。C3.3旋轉部件防護裝置防爆措施旋轉部件防護裝置與運動部件應當不碰擦。C4試驗C4.1轎廂安全鉗試驗以轎廂空載、檢修速度下行的工況進行轎廂安全鉗試驗,安全鉗應當動作可靠。C4.2破裂閥動作試驗對于配置破裂閥作為防止轎廂墜落、超速下降的液壓雜物電梯,轎廂空載下行,當達到破裂閥的動作速度時,轎廂應當被可靠制停。C5檢測項目抽檢結合現場檢驗和觀察情況,從《電梯檢測規則》附錄C所列的檢測項目中隨機抽取2~4個本附錄第C1~C4部分不包括并且適用于受檢設備的項目進行檢驗,檢驗結果應當符合要求。

附錄D電梯定期檢驗意見通知書編號:使用單位名稱設備品種使用登記證編號使用地點單位內編號存在的缺陷或者不符合:請于年月日前將缺陷或者不符合的處理結果遞交本檢驗機構。檢驗結論/檢驗意見:資料審核/檢驗人員:資料審核/檢驗日期:年月日檢驗機構名稱:核準證號:使用單位簽收人:簽收日期:年月日處理結果:使用單位負責人:日期:年月日(使用單位公章)附錄E報告編號:電梯定期檢驗報告使用單位名稱:使用登記證編號:設備類別:設備品種:檢驗機構名稱:檢驗日期:(印制檢驗機構名稱)注意事項1.本報告應當由計算機打印輸出,或者用鋼筆、簽字筆填寫,字跡應當工整,修改無效。2.本報告無檢驗、審核、批準人員簽字和檢驗機構的核準證號、檢驗專用章或者公章無效。3.使用單位對本報告結論如有異議,請在收到報告書之日起15日內,向檢驗機構提出書面意見。檢驗機構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電梯定期檢驗報告報告編號:使用單位名稱使用單位代碼使用登記證編號設備使用地點單位內編號制造單位名稱設備品種型號產品編號制造日期改造單位名稱改造日期維護保養單位名稱檢測單位名稱設備技術參數檢驗依據《電梯定期檢驗規則》檢驗結論備注下次檢驗日期檢驗:日期:檢驗機構核準證號:(檢驗機構檢驗專用章或者公章)審核:日期:批準:日期:共頁第頁電梯定期檢驗報告附頁報告編號:序號檢驗項目編號及名稱檢驗結果以下為抽檢項目(其項目編號、名稱及要求見《電梯檢測規則》)共頁第頁注E-1:各品種電梯的“設備技術參數”包括:(1)曳引驅動乘客與載貨電梯、曳引驅動消防員電梯、強制驅動載貨電梯、雜物電梯——額定載重量、額定速度、層站門數、控制方式;(2)液壓乘客與載貨電梯、液壓驅動消防員電梯——額定載重量、額定速度(含上行速度和下行速度)、層站門數、控制方式、油缸數量、頂升型式、額定壓力;(3)防爆電梯——除(1)或者(2)所述外,還包括整機防爆標志、區域防爆等級;(4)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名義速度、名義寬度、傾斜角、輸送能力、提升高度、使用區段長度。注E-2:“電梯定期檢驗報告附頁”中的“檢驗項目”欄,按照附錄e和附錄A~C列出適用檢驗項目的編號和名稱(如“A1.1.1制動器”“B3.1扶手帶入口保護”“C3.5.1層門的鎖緊”),以及所抽檢項目的按照《電梯檢測規則》規定的編號和名稱。注E-3:“電梯定期檢驗報告附頁”中的“檢驗結果”欄填寫“符合”“不符合”或者“無此項”。

附錄e各品種電梯定期檢驗適用項目各品種電梯的定期檢驗適用項目如表e-1所示。表e-1各類電梯定期檢驗適用項目序號品種適用檢驗項目1曳引驅動乘客電梯曳引驅動載貨電梯A1.1.1、A1.1.2、A1.2.1、A1.2.2、A1.2.3、A1.2.4、A1.3、A2.1、A2.2.1、A2.2.2、A3.1.1、A3.1.2、A3.2、A3.3、A4.1、A4.2、A4.3.1、A4.3.2、A4.4、A4.5.1、A4.5.2、A4.5.3、A4.5.4、A7.1、A7.2、A7.32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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