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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無障礙環境建築管理實務肆、無障礙基金貳、建築管理參、替代改善計畫實務壹、前言1無障礙環境建築管理實務肆、無障礙基金貳、建築管理2一、建構無障礙環境的目的二、公共建築物建構無障礙環境演繹(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章壹、前言2一、建構無障礙環境的目的壹、前言3一、建構無障礙環境的目的:乃為提供行動不便者公平參與、及鼓勵行動不便者自立發展的重要基礎條件聯合國憲章、人權宣言:
讓身心障礙者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上能實際全面參與和機會均等壹、前言3一、建構無障礙環境的目的:壹、前言4二、公共建築物建構無障礙環境演繹(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9次修法)身心障礙者殘障者行動不便者殘障設施無障礙設施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69年6月2日「殘障福利法」→86年4月18日「身心障礙者保護法」→96年7月11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4二、公共建築物建構無障礙環境演繹(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5新建公共建築物: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已開放使用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不符規定,且未依期限改善或提具替代改善計畫者,得連續處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6萬至30萬罰鍰至完全改善為止。罰鍰收入:應成立基金,供作改善及推動無障礙設備與設施經費使用。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57條、88條)5新建公共建築物: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6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大事紀要6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大事紀要7共11條(第167~177條)前後4次修訂。97年3月13日發布以「規則」與「規範」分離,並自97年7月1日實施。第167條授權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訂定設計規範。第170條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章無障礙設施檢討依據97年7月1日後取得建造執照設計規範97年6月30日前取得建造執照內政部97年5月9日修正替代改善計畫及認定原則7共11條(第167~177條)前後4次修訂。(二)、建築技889一、建造執照無障礙設施審查二、使用執照無障礙設施勘檢三、已領使用執照之公共建築物貳、建築管理9一、建造執照無障礙設施審查貳、建築管理10貳、建築管理替代改善計畫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檢查及督導(罰鍰)改善
已開放使用之公共建築物訂定勘檢標準與勘檢程序
建造執照審查機制
成立勘檢小組
新建公共建築物10貳、建築管理替代改善計畫檢查及督導(罰鍰)改善已開放使11(一)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及檢討項目(97.7.1)
7類18組(23項)一、建造執照無障礙設施審查
11(一)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及檢討項目(97.7.1)7類12(一)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及檢討項目(97.7.1)
一、建造執照無障礙設施審查
12(一)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及檢討項目(97.7.1)一、13(一)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及檢討項目(97.7.1)
13(一)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及檢討項目(97.7.1)14(一)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及檢討項目(97.7.1)
14(一)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及檢討項目(97.7.1)15(一)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及檢討項目(97.7.1)
15(一)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及檢討項目(97.7.1)16(一)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及檢討項目(97.7.1)
16(一)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及檢討項目(97.7.1)17(一)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及檢討項目(97.7.1)
17(一)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及檢討項目(97.7.1)18(一)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及檢討項目(97.7.1)
18(一)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及檢討項目(97.7.1)19(一)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及檢討項目(97.7.1)
19(一)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及檢討項目(97.7.1)20(一)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及檢討項目(97.7.1)
20(一)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及檢討項目(97.7.1)21(一)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及檢討項目(97.7.1)
21(一)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及檢討項目(97.7.1)22(二)建築師檢討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簽證表
(1)建築物使用行為多樣化,同一幢建築物可能有二種以上公共建築物。(2)建築師應以建造執照內各種公共建築物分開檢討並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設計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以滿足身心障礙者實際需求。(4)臺北市建築師簽證表(表2-1、表2-2)。(3)建築師簽證常見錯誤22(二)建築師檢討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簽證表(1)建築物使23未確實檢討應設置項目。未標示避難層出入口至建築線之高程。無障礙坡道:
1.未標示斜率。
2.未設置扶手。無障礙昇降機:
1.建築物主要入口及沿路轉彎處未設置方向
指引及無障礙標誌。
2.未標示出入口前平臺
150cm輪椅迴轉半徑。
3.未標示相關設備及檢附設備詳圖。
4.未通達防空避難室。未繪製無障礙樓梯詳圖。未繪製廁所詳圖。建築師簽證常見錯誤23未確實檢討應設置項指引及無障礙標誌。建築師簽證常24A-1臺北市新建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資料簽證附表(適用97.7.1後申請建造執照建築物)24A-1臺北市新建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資料簽25
表1、附表2參考設計。礙標誌)規定檢討設計。並得依附應依第一章(總則)、九章(無障二、無障礙設施除表列詳細檢討外,仍
(仍須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一、:必須設置、○:自由設置V以上資料業經本案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並經檢視如後A2自主檢查表設計建築師(簽章)請設計建築師蓋騎縫章25表1、附表2參考設計。V以上資料業經本案設計建築262F3F8F12F電影院(B-1)電影院(A-1)百貨公司(B-2)12樓銀行(G-2)262F3F8F12F電影院(B-1)電影院(A-1)百貨公27A-2表27A-2表28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1項:「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二、使用執照無障礙設施勘檢28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1項:「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29二、使用執照無障礙設施勘檢(1)內政部86年11月13日臺內營字第8689035號函1.新建公共建築物設置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勘檢執行原則(如後說明)。2.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邀請當地
建築師、相關技師公會
及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成
員,會同辦理新建公共建築物之勘檢。
(一)勘檢小組之依據與組織29二、使用執照無障礙設施勘檢(1)內政部86年11月13日30二、使用執照無障礙設施勘檢a.由政府與民間團體共同成立,用以勘檢便於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設施及設備之專業團體,該民間團體組成應包含身心障礙之團體或人士。
使照勘檢小組政府民間團體身心障礙團體或個人專業團體勘檢執行原則(一)勘檢小組之依據與組織30二、使用執照無障礙設施勘檢a.由政府與民間團體共同使照勘31二、使用執照無障礙設施勘檢b.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設施及設備之勘檢,應
併於建築物之竣工勘驗
中執行,且主管建築機關執行建築物竣工勘驗,應邀請前述專業團體
參與。勘檢執行原則(一)勘檢小組之依據與組織31二、使用執照無障礙設施勘檢b.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勘檢執32二、使用執照無障礙設施勘檢c.專業團體應於指定時間內,提出勘檢報告供主
管建築機關參考,作為核發使用執照或要求改善之依據。
勘檢執行原則(一)勘檢小組之依據與組織32二、使用執照無障礙設施勘檢c.專業團體應於指定時間勘檢執33二、使用執照無障礙設施勘檢d.主管建築機關對專業團體研提之勘檢報告,應逐項依規定處置,並做成紀錄備考;報告內容如
有違相關法令規定或不當之處,主管建築機關應對該專業團體詳予說明。
勘檢執行原則(一)勘檢小組之依據與組織33二、使用執照無障礙設施勘檢d.主管建築機關對專業團體研提34二、使用執照無障礙設施勘檢e.專業團體現場勘檢及研提報告書所需之差旅費、出
席費及資料撰寫等費用,由各地方主管建築機關依規定辦理支應。
勘檢執行原則(一)勘檢小組之依據與組織34二、使用執照無障礙設施勘檢e.專業團體現場勘檢及研提勘檢35(二)臺北市勘檢小組(97.7.15)由臺北市「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之身心障礙者團體及學者專家代表成員輪派。臺北市勘檢小組建築師公會代表1人身心障礙福利團體代表(1人)由「內政部公共建築物設置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勘檢人員」訓練合格之建築師輪派。35(二)臺北市勘檢小組(97.7.15)由臺北市「公臺北36竣工勘驗/複查不合格合格核發使照不合格部分依審查結果改善97.7.1前之建照現場無法修改替代改善計畫送審勘檢雖符合設置規定,但使用上確有不便之情形時,勘檢成員得對使用不便之處提供建議,建請承商配合改善,但不影響使用執照核發。勘檢小組設計監造建築師(三)臺北市新建公共建築物無障礙勘檢程序36竣工勘驗/複查不合格合格核發不合格依審查結果改善97.737(四)勘檢標準與重點(1)、勘檢標準1、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2、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3、勘檢表:表2-3(B1表)、表2-4(B2表)37(四)勘檢標準與重點(1)、勘檢標準1、建築技術規則建38(2)勘檢重點
1、每一建照、幢、使用單元,
至少1處無障礙設施。2、無障礙通路應通盤考量室外通路、室內通路走廊、出入口、坡道、扶手、昇降設備及輪椅昇降臺等多項設施之結合。3、室外引導通路不得與機車道重疊或交錯。4、建築物室內及輪椅路徑上均不得舖設導盲磚,以免影響行動不便者通行。5、基地周邊與建物具有高程差時,其坡道之坡度及長度應詳加考量。6、坡道設計應考量扶手寬度,其坡道淨寬應足夠。7、出入口設計應考量門樘寬度,其出入口寬度應足夠。8、昇降機設計之規格不得過小,造成使用困難。9、昇降機出入口不同材質處理之警示帶應設於有點字之呼叫鈕前方30公分處之地板上。38(2)勘檢重點1、每一建照、幢、使用單元,5、基地周邊39(2)勘檢重點
10、昇降機之出入平臺(梯廳)迴轉半徑應足夠,且不得與防火門開啟範圍重疊。11、樓梯兩側均應設置扶手。12、無障礙廁所出入口應採用橫向拉門,其出入口寬度應足夠。13、無障礙廁所之地面是否堅硬、平整、防滑。14、無障礙廁所除醫療或療養機構有特殊需求外,應使用一般形式之馬桶。15、無障礙廁所馬桶二側扶手及
求助鈴之位置應正確。16、無障礙廁所馬桶至少一側之淨空間及輪椅迴轉空間均應足夠。39(2)勘檢重點10、昇降機之出入平臺(梯14、無障礙廁40三、已領使用執照之公共建築物
(一)臺北市諮詢及審查小組(89.2.17成立)依據:內政部86.8.7臺內營字第8673436號函
小組任務無障礙設施勘驗分類、分期、分區改善計畫諮詢及審查替代改善計畫之諮詢及指導提供新建公有建築物無障礙設置意見供主辦機關參考無障礙改善計畫收支管理及運用之審議、考核替代改善計畫之審核40三、已領使用執照之公共建築物(一)臺北市諮詢及審查小組41召集人社會局1人都市發展局1人建管處2人府內5人府外11人結構技師公會1人土木技師公會1人建築師公會2人身心障礙團體4人建管處長兼任。其他1人
。復健醫學1人
。定向行動1人
學者專家3人臺北市政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41召集人社會局1人都市發展局1人建管處2人府內5人府42(二)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與認定原則(1)、法令依據:97.5.9臺內營字第0970803094號函內政部「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97.7.1生效)。1.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3項訂定。2.適用之建築物:97.7.1.前取得建造執照而未符合其規定者。(指:未變更使用者)3.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
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
有困難者,其替代改善計畫,依下列規定辦理:
42(二)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與認定原則(1)、法令依據:43a.已依85.11.27日建築技術規則設置或核定替代改善計畫改善者,視同具替代性功能。b.依85.11.27建築技術規則改善,視同具替代性功能。前項建築物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應改善者,應辦理改善。43a.已依85.11.27日建築444.97.7.1.前領得建照之施工建築物97年7月1日本規則修正施行前已領得建造執照,於施工中尚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在程序未終結前,仍得適用原建造執照申請時之本規則規定。444.97.7.1.前領得建照之施工建築物97年7月1日455.分類、分期、分區及替代改善計畫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分類、分期、分區執行計畫及期限限改善。無法依規定改善者,得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依核定內容及時程辦理改善。替代改善計畫,應包括不符規定之項、原因及替代改善措施與現行規定功能檢討、比較、分析。455.分類、分期、分區及替代改善計畫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466.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應組設公共建築物行
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a.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及期限之擬定。b.各類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項目優先改善次序之擬定。c.公共建築物替代改善計畫之諮詢及指導。d.公共建築物可否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認定及替代改善計畫之審核。e.公共建築物改善完竣報請備查之勘驗。466.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應組設公共建築物行
動不便者使用477.依本原則增設坡道或昇降機規定a.不計入建築面積各層樓地板面積。但單獨增設之昇降機間及乘場面積合不得超過20平方公尺。b.不受鄰棟間隔、前院、後
院及開口距離有關規定之限制。c.不受建築物高度限制。但
坡道設有頂蓋其高度不得超過原有建築物高度加3公
尺,昇降機間高度不得超過原有建築物加6公尺。無障礙電梯477.依本原則增設坡道或昇降機規定a.不計入建築面積各層48(二)97.7.1前領得建照,申請變使,應依現
行規定檢討或提替代改善計畫。(內政部
97年9月2日內營建管字第0970137756號函)1.變使辦法規定按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有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規定檢討項目之各類組檢討標準,查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4條附表三已有明定。
2.依現行規定檢討是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依本辦法第3條附表二及第4條附表三規定應檢討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時,該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應檢討合於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規定,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48(二)97.7.1前領得建照,申請變使,應依現
493.授權諮詢及審查小組另「『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辦理替代改善計畫之諮詢、指導、認定及審核,得視個案需要排除建築技術規則相關條文適用」本部90年9月3日臺九十內營字第9010044號函明釋有案。(二)97.7.1前領得建照,申請變使,應依現
行規定檢討或提替代改善計畫。(內政部
97年9月2日內營建管字第0970137756號函)493.授權諮詢及審查小組(二)97.7.1前領得建照,申請50(三)97.7.1前領得之建照,樓地板≦500㎡之
E、F3類公共建物,得免設置供行動不便
者使用設施規定。(內政部97年8月22日內授營
建管字第0970806875號函)1.85.11.27社會福利機構(如托兒所)。2.94.1.21修正增列寺院、宮廟、教會、殯儀館等類。(以上2類均無樓地板面積之限制)3.97.7.1明定托兒所、寺、廟、教堂及殯儀館等類組建築物樓地板≧500㎡始須設置。4.97年7月1以前領得建照,樓地板≦500㎡之E、F-3等類基於法令從新從輕之原則,得免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50(三)97.7.1前領得之建照,樓地板≦500㎡之
51一、替代改善計畫表應檢附文件二、替代改善計畫表填寫範例三、替代改善計畫處理流程四、替代計畫基本原則五、替代改善計畫案例說明參、替代改善計畫實務(臺北市範例)51一、替代改善計畫表應檢附文件參、替代改善計畫實務(臺北市52「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於審核替代改善計畫時得視個案需要排除建築技術規則相關條文適用(內政部臺九十內營字第9010044號函)。52「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於審核53一、替代改善計畫表應檢附文件:(一)臺北市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與設備提具
替代改善計畫表(內容請依序逐項說明)。(二)該建物檢查表之影本。(三)該建物平面現況圖。(四)現況缺失彩色相片。(五)計畫改善之圖說。53一、替代改善計畫表應檢附文件:(一)臺北市公共建築物無障54一、替代改善計畫表應檢附文件:(六)受檢機關如涉及年度預算無法立即改善者,仍須於替代改善計畫表說明改善方式及合理
改善期限。(七)改善計畫應裝訂成冊,並備3份紙本、1份磁片(或光碟片)送承辦單位,俾便提報本府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審核,審查時請受檢單位指派專業人員或設計人員列席報告說明。54一、替代改善計畫表應檢附文件:(六)受檢機關如涉及年度預55二、替代改善計畫表填寫範例55二、替代改善計畫表填寫範例56三、替代改善計畫處理流程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依核定期限改善完成、並經複查合格者。(發函同意備查)處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新臺幣6萬元並限期改善或提具替代改善計畫逾期仍未改善或提具替代改善計畫,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必要時得停止供水供電水、供電。召開「臺北市政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會議(通知提案單位出席說明)依委員意見、核定期限進行改善(函發會議記錄)(一)已領得使用執照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檢測不
符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流程
56三、替代改善計畫處理流程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依核定期限改善完57(二)變更使用執照審查/竣工案,替代改善計畫之流程
召開「臺北市政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會議(通知提案單位出席說明)未依審查意見改,不同意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改善完成後,辦理變使案後續流程依委員意見進行改善(函發會議記錄)57(二)變更使用執照審查/竣工案,替代改善計畫之流程召開58四、替代計畫基本原則
(一)房舍係屬自有者
:
1.應規劃改善。
2.若因空間不足經本小組確認確實無法改善者:可提替代方案。(二)房舍係屬租用者:
1.租期大於2年者:應規劃改善,或以同棟其他場所設施替代。
2.租期短於2年者:若不易改善,可提具暫時性之替代改善方,並於期滿後遷移至他處無障礙設施較完善之建物。(三)公共建築物計畫2年內拆除或搬遷者:
若不易改善,可提具暫時性之替代改善方案並於期滿後遷移至他處無障礙設施較完善之建物。58四、替代計畫基本原則(一)房舍係屬自有者:59五、替代改善計畫案例說明
(一)案例1:避難層出入口替代方案狀況:建物大廳出入口高差障礙,受限於結
構因素且緊鄰人行道及馬路,無設置
標準坡道之空間。
替代:以其他順平出入口並配合設置公告及
沿途指示引導替代。(不能過度迂
迴)。前門入口設置公告入口順平設置服務鈴59五、替代改善計畫案例說明(一)案例1:避難層出入口替代60(二)案例2:高差1階之替代方案說明:(1)設有保全或門禁管理人員、引導服務人員之場所,以活動坡道輔助設施配合服務鈴方式替代。(2)正門門檻不便出入乙節,基於古蹟之考量,使用斜坡軌道式之輔具,並由專人提供服務,以供輪椅使用者進出;並加強標示指引,及提供志工導覽指引服務,以供聽、視障者參觀之便利。60(二)案例2:高差1階之替代方案說明:61(三)案例3:高差2階以上之替代方案說明:於設有保全或門禁管理人員、引導服務人員之場所,以設置昇降平臺設施配合服務鈴方式替代。設置服務鈴61(三)案例3:高差2階以上之替代方案說明:設置62(四)案例4:高差150公分以上之替代方案
(國立臺灣博物館)說明:該館建物係屬內政部列管之國定一級古蹟,在不損及古蹟原有外貌、結構前提下,面對入口左側設置室外無障礙電梯,以提昇對身心障礙者之服務。62(四)案例4:高差150公分以上之替代方案
63(五)案例5:無障礙廁所替代方案前提:
經檢討現有房舍空間確實不足。說明:受限於既有結構空間無法設置無障礙廁所,得以人員引導至同棟或同側距離50公尺範圍內之標準無障礙廁所替代。63(五)案例5:無障礙廁所替代方案前提:64(六)案例6:托兒所無障礙浴室替代方案說明:
該托兒所受限於既有結構空間配置未設置獨立之無障礙專用浴室,得於無障礙廁所內增設淋浴設備替代。64(六)案例6:托兒所無障礙浴室替代方案說明:65(七)案例7:舞臺高差障礙替代方案
-設置昇降平臺65(七)案例7:舞臺高差障礙替代方案
66(八)案例8:金融機構內行動不便者專用昇降機替代方案說明:(1)若該金融機構於1樓避難層設有營業廳舍,惟未設置昇降機通達其他樓層營業廳舍者:除應將行動不便者職員安排於1樓上班外,同意於1樓設置適當之行動不便者專用櫃檯替代專用昇降設備。(2)若該金融機構於1樓避難層未設有營業廳舍者:仍應按規定設置坡道通達各樓層營業廳舍,或設置行動不便者專用昇降設備。
66(八)案例8:金融機構內行動不便者專用昇降機替代方案說明67一、法令依據:(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8條第2項。前項罰鍰收入應成立基金,供作改善及推動無障礙設備與設施經費使用;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二)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肆、無障礙基金67一、法令依據:肆、無障礙基金68二、基金之種類: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並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三、基金之來源:
(一)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所處之罰鍰收入。(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三)其他收入。肆、無障礙基金68二、基金之種類:肆、無障礙基金69四、基金之用途:
(一)辦理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之費用。(二)推廣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之教育宣導及相關獎勵之費用。(三)推動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之研究發展費用。(四)本基金之管理及行政費用。(五)其他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之相關費用。肆、無障礙基金69四、基金之用途:肆、無障礙基金70五、管理及運用:
為管理及運用本基金,主管機關應設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管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主管機關首長或由其指定相關主管兼任之,委員十二人至十四人,由主管機關就機關內及其他有關機關、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專家學者聘兼之。肆、無障礙基金70五、管理及運用:肆、無障礙基金71敬請指教71敬請指教72無障礙環境建築管理實務肆、無障礙基金貳、建築管理參、替代改善計畫實務壹、前言1無障礙環境建築管理實務肆、無障礙基金貳、建築管理73一、建構無障礙環境的目的二、公共建築物建構無障礙環境演繹(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章壹、前言2一、建構無障礙環境的目的壹、前言74一、建構無障礙環境的目的:乃為提供行動不便者公平參與、及鼓勵行動不便者自立發展的重要基礎條件聯合國憲章、人權宣言:
讓身心障礙者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上能實際全面參與和機會均等壹、前言3一、建構無障礙環境的目的:壹、前言75二、公共建築物建構無障礙環境演繹(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9次修法)身心障礙者殘障者行動不便者殘障設施無障礙設施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69年6月2日「殘障福利法」→86年4月18日「身心障礙者保護法」→96年7月11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4二、公共建築物建構無障礙環境演繹(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76新建公共建築物: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已開放使用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不符規定,且未依期限改善或提具替代改善計畫者,得連續處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6萬至30萬罰鍰至完全改善為止。罰鍰收入:應成立基金,供作改善及推動無障礙設備與設施經費使用。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57條、88條)5新建公共建築物: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77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大事紀要6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大事紀要78共11條(第167~177條)前後4次修訂。97年3月13日發布以「規則」與「規範」分離,並自97年7月1日實施。第167條授權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訂定設計規範。第170條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章無障礙設施檢討依據97年7月1日後取得建造執照設計規範97年6月30日前取得建造執照內政部97年5月9日修正替代改善計畫及認定原則7共11條(第167~177條)前後4次修訂。(二)、建築技79880一、建造執照無障礙設施審查二、使用執照無障礙設施勘檢三、已領使用執照之公共建築物貳、建築管理9一、建造執照無障礙設施審查貳、建築管理81貳、建築管理替代改善計畫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檢查及督導(罰鍰)改善
已開放使用之公共建築物訂定勘檢標準與勘檢程序
建造執照審查機制
成立勘檢小組
新建公共建築物10貳、建築管理替代改善計畫檢查及督導(罰鍰)改善已開放使82(一)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及檢討項目(97.7.1)
7類18組(23項)一、建造執照無障礙設施審查
11(一)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及檢討項目(97.7.1)7類83(一)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及檢討項目(97.7.1)
一、建造執照無障礙設施審查
12(一)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及檢討項目(97.7.1)一、84(一)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及檢討項目(97.7.1)
13(一)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及檢討項目(97.7.1)85(一)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及檢討項目(97.7.1)
14(一)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及檢討項目(97.7.1)86(一)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及檢討項目(97.7.1)
15(一)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及檢討項目(97.7.1)87(一)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及檢討項目(97.7.1)
16(一)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及檢討項目(97.7.1)88(一)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及檢討項目(97.7.1)
17(一)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及檢討項目(97.7.1)89(一)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及檢討項目(97.7.1)
18(一)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及檢討項目(97.7.1)90(一)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及檢討項目(97.7.1)
19(一)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及檢討項目(97.7.1)91(一)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及檢討項目(97.7.1)
20(一)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及檢討項目(97.7.1)92(一)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及檢討項目(97.7.1)
21(一)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及檢討項目(97.7.1)93(二)建築師檢討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簽證表
(1)建築物使用行為多樣化,同一幢建築物可能有二種以上公共建築物。(2)建築師應以建造執照內各種公共建築物分開檢討並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設計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以滿足身心障礙者實際需求。(4)臺北市建築師簽證表(表2-1、表2-2)。(3)建築師簽證常見錯誤22(二)建築師檢討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簽證表(1)建築物使94未確實檢討應設置項目。未標示避難層出入口至建築線之高程。無障礙坡道:
1.未標示斜率。
2.未設置扶手。無障礙昇降機:
1.建築物主要入口及沿路轉彎處未設置方向
指引及無障礙標誌。
2.未標示出入口前平臺
150cm輪椅迴轉半徑。
3.未標示相關設備及檢附設備詳圖。
4.未通達防空避難室。未繪製無障礙樓梯詳圖。未繪製廁所詳圖。建築師簽證常見錯誤23未確實檢討應設置項指引及無障礙標誌。建築師簽證常95A-1臺北市新建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資料簽證附表(適用97.7.1後申請建造執照建築物)24A-1臺北市新建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資料簽96
表1、附表2參考設計。礙標誌)規定檢討設計。並得依附應依第一章(總則)、九章(無障二、無障礙設施除表列詳細檢討外,仍
(仍須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一、:必須設置、○:自由設置V以上資料業經本案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並經檢視如後A2自主檢查表設計建築師(簽章)請設計建築師蓋騎縫章25表1、附表2參考設計。V以上資料業經本案設計建築972F3F8F12F電影院(B-1)電影院(A-1)百貨公司(B-2)12樓銀行(G-2)262F3F8F12F電影院(B-1)電影院(A-1)百貨公98A-2表27A-2表99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1項:「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二、使用執照無障礙設施勘檢28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1項:「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100二、使用執照無障礙設施勘檢(1)內政部86年11月13日臺內營字第8689035號函1.新建公共建築物設置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勘檢執行原則(如後說明)。2.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邀請當地
建築師、相關技師公會
及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成
員,會同辦理新建公共建築物之勘檢。
(一)勘檢小組之依據與組織29二、使用執照無障礙設施勘檢(1)內政部86年11月13日101二、使用執照無障礙設施勘檢a.由政府與民間團體共同成立,用以勘檢便於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設施及設備之專業團體,該民間團體組成應包含身心障礙之團體或人士。
使照勘檢小組政府民間團體身心障礙團體或個人專業團體勘檢執行原則(一)勘檢小組之依據與組織30二、使用執照無障礙設施勘檢a.由政府與民間團體共同使照勘102二、使用執照無障礙設施勘檢b.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設施及設備之勘檢,應
併於建築物之竣工勘驗
中執行,且主管建築機關執行建築物竣工勘驗,應邀請前述專業團體
參與。勘檢執行原則(一)勘檢小組之依據與組織31二、使用執照無障礙設施勘檢b.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勘檢執103二、使用執照無障礙設施勘檢c.專業團體應於指定時間內,提出勘檢報告供主
管建築機關參考,作為核發使用執照或要求改善之依據。
勘檢執行原則(一)勘檢小組之依據與組織32二、使用執照無障礙設施勘檢c.專業團體應於指定時間勘檢執104二、使用執照無障礙設施勘檢d.主管建築機關對專業團體研提之勘檢報告,應逐項依規定處置,並做成紀錄備考;報告內容如
有違相關法令規定或不當之處,主管建築機關應對該專業團體詳予說明。
勘檢執行原則(一)勘檢小組之依據與組織33二、使用執照無障礙設施勘檢d.主管建築機關對專業團體研提105二、使用執照無障礙設施勘檢e.專業團體現場勘檢及研提報告書所需之差旅費、出
席費及資料撰寫等費用,由各地方主管建築機關依規定辦理支應。
勘檢執行原則(一)勘檢小組之依據與組織34二、使用執照無障礙設施勘檢e.專業團體現場勘檢及研提勘檢106(二)臺北市勘檢小組(97.7.15)由臺北市「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之身心障礙者團體及學者專家代表成員輪派。臺北市勘檢小組建築師公會代表1人身心障礙福利團體代表(1人)由「內政部公共建築物設置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勘檢人員」訓練合格之建築師輪派。35(二)臺北市勘檢小組(97.7.15)由臺北市「公臺北107竣工勘驗/複查不合格合格核發使照不合格部分依審查結果改善97.7.1前之建照現場無法修改替代改善計畫送審勘檢雖符合設置規定,但使用上確有不便之情形時,勘檢成員得對使用不便之處提供建議,建請承商配合改善,但不影響使用執照核發。勘檢小組設計監造建築師(三)臺北市新建公共建築物無障礙勘檢程序36竣工勘驗/複查不合格合格核發不合格依審查結果改善97.7108(四)勘檢標準與重點(1)、勘檢標準1、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2、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3、勘檢表:表2-3(B1表)、表2-4(B2表)37(四)勘檢標準與重點(1)、勘檢標準1、建築技術規則建109(2)勘檢重點
1、每一建照、幢、使用單元,
至少1處無障礙設施。2、無障礙通路應通盤考量室外通路、室內通路走廊、出入口、坡道、扶手、昇降設備及輪椅昇降臺等多項設施之結合。3、室外引導通路不得與機車道重疊或交錯。4、建築物室內及輪椅路徑上均不得舖設導盲磚,以免影響行動不便者通行。5、基地周邊與建物具有高程差時,其坡道之坡度及長度應詳加考量。6、坡道設計應考量扶手寬度,其坡道淨寬應足夠。7、出入口設計應考量門樘寬度,其出入口寬度應足夠。8、昇降機設計之規格不得過小,造成使用困難。9、昇降機出入口不同材質處理之警示帶應設於有點字之呼叫鈕前方30公分處之地板上。38(2)勘檢重點1、每一建照、幢、使用單元,5、基地周邊110(2)勘檢重點
10、昇降機之出入平臺(梯廳)迴轉半徑應足夠,且不得與防火門開啟範圍重疊。11、樓梯兩側均應設置扶手。12、無障礙廁所出入口應採用橫向拉門,其出入口寬度應足夠。13、無障礙廁所之地面是否堅硬、平整、防滑。14、無障礙廁所除醫療或療養機構有特殊需求外,應使用一般形式之馬桶。15、無障礙廁所馬桶二側扶手及
求助鈴之位置應正確。16、無障礙廁所馬桶至少一側之淨空間及輪椅迴轉空間均應足夠。39(2)勘檢重點10、昇降機之出入平臺(梯14、無障礙廁111三、已領使用執照之公共建築物
(一)臺北市諮詢及審查小組(89.2.17成立)依據:內政部86.8.7臺內營字第8673436號函
小組任務無障礙設施勘驗分類、分期、分區改善計畫諮詢及審查替代改善計畫之諮詢及指導提供新建公有建築物無障礙設置意見供主辦機關參考無障礙改善計畫收支管理及運用之審議、考核替代改善計畫之審核40三、已領使用執照之公共建築物(一)臺北市諮詢及審查小組112召集人社會局1人都市發展局1人建管處2人府內5人府外11人結構技師公會1人土木技師公會1人建築師公會2人身心障礙團體4人建管處長兼任。其他1人
。復健醫學1人
。定向行動1人
學者專家3人臺北市政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41召集人社會局1人都市發展局1人建管處2人府內5人府113(二)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與認定原則(1)、法令依據:97.5.9臺內營字第0970803094號函內政部「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97.7.1生效)。1.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3項訂定。2.適用之建築物:97.7.1.前取得建造執照而未符合其規定者。(指:未變更使用者)3.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
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
有困難者,其替代改善計畫,依下列規定辦理:
42(二)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與認定原則(1)、法令依據:114a.已依85.11.27日建築技術規則設置或核定替代改善計畫改善者,視同具替代性功能。b.依85.11.27建築技術規則改善,視同具替代性功能。前項建築物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應改善者,應辦理改善。43a.已依85.11.27日建築1154.97.7.1.前領得建照之施工建築物97年7月1日本規則修正施行前已領得建造執照,於施工中尚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在程序未終結前,仍得適用原建造執照申請時之本規則規定。444.97.7.1.前領得建照之施工建築物97年7月1日1165.分類、分期、分區及替代改善計畫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分類、分期、分區執行計畫及期限限改善。無法依規定改善者,得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依核定內容及時程辦理改善。替代改善計畫,應包括不符規定之項、原因及替代改善措施與現行規定功能檢討、比較、分析。455.分類、分期、分區及替代改善計畫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1176.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應組設公共建築物行
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a.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及期限之擬定。b.各類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項目優先改善次序之擬定。c.公共建築物替代改善計畫之諮詢及指導。d.公共建築物可否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認定及替代改善計畫之審核。e.公共建築物改善完竣報請備查之勘驗。466.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應組設公共建築物行
動不便者使用1187.依本原則增設坡道或昇降機規定a.不計入建築面積各層樓地板面積。但單獨增設之昇降機間及乘場面積合不得超過20平方公尺。b.不受鄰棟間隔、前院、後
院及開口距離有關規定之限制。c.不受建築物高度限制。但
坡道設有頂蓋其高度不得超過原有建築物高度加3公
尺,昇降機間高度不得超過原有建築物加6公尺。無障礙電梯477.依本原則增設坡道或昇降機規定a.不計入建築面積各層119(二)97.7.1前領得建照,申請變使,應依現
行規定檢討或提替代改善計畫。(內政部
97年9月2日內營建管字第0970137756號函)1.變使辦法規定按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有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規定檢討項目之各類組檢討標準,查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4條附表三已有明定。
2.依現行規定檢討是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依本辦法第3條附表二及第4條附表三規定應檢討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時,該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應檢討合於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規定,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48(二)97.7.1前領得建照,申請變使,應依現
1203.授權諮詢及審查小組另「『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辦理替代改善計畫之諮詢、指導、認定及審核,得視個案需要排除建築技術規則相關條文適用」本部90年9月3日臺九十內營字第9010044號函明釋有案。(二)97.7.1前領得建照,申請變使,應依現
行規定檢討或提替代改善計畫。(內政部
97年9月2日內營建管字第0970137756號函)493.授權諮詢及審查小組(二)97.7.1前領得建照,申請121(三)97.7.1前領得之建照,樓地板≦500㎡之
E、F3類公共建物,得免設置供行動不便
者使用設施規定。(內政部97年8月22日內授營
建管字第0970806875號函)1.85.11.27社會福利機構(如托兒所)。2.94.1.21修正增列寺院、宮廟、教會、殯儀館等類。(以上2類均無樓地板面積之限制)3.97.7.1明定托兒所、寺、廟、教堂及殯儀館等類組建築物樓地板≧500㎡始須設置。4.97年7月1以前領得建照,樓地板≦500㎡之E、F-3等類基於法令從新從輕之原則,得免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50(三)97.7.1前領得之建照,樓地板≦500㎡之
122一、替代改善計畫表應檢附文件二、替代改善計畫表填寫範例三、替代改善計畫處理流程四、替代計畫基本原則五、替代改善計畫案例說明參、替代改善計畫實務(臺北市範例)51一、替代改善計畫表應檢附文件參、替代改善計畫實務(臺北市123「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於審核替代改善計畫時得視個案需要排除建築技術規則相關條文適用(內政部臺九十內營字第9010044號函)。52「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於審核124一、替代改善計畫表應檢附文件:(一)臺北市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與設備提具
替代改善計畫表(內容請依序逐項說明)。(二)該建物檢查表之影本。(三)該建物平面現況圖。(四)現況缺失彩色相片。(五)計畫改善之圖說。53一、替代改善計畫表應檢附文件:(一)臺北市公共建築物無障125一、替代改善計畫表應檢附文件:(六)受檢機關如涉及年度預算無法立即改善者,仍須於替代改善計畫表說明改善方式及合理
改善期限。(七)改善計畫應裝訂成冊,並備3份紙本、1份磁片(或光碟片)送承辦單位,俾便提報本府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審核,審查時請受檢單位指派專業人員或設計人員列席報告說明。54一、替代改善計畫表應檢附文件:(六)受檢機關如涉及年度預126二、替代改善計畫表填寫範例55二、替代改善計畫表填寫範例127三、替代改善計畫處理流程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依核定期限改善完成、並經複查合格者。(發函同意備查)處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新臺幣6萬元並限期改善或提具替代改善計畫逾期仍未改善或提具替代改善計畫,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必要時得停止供水供電水、供電。召開「臺北市政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會議(通知提案單位出席說明)依委員意見、核定期限進行改善(函發會議記錄)(一)已領得使用執照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檢測不
符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流程
56三、替代改善計畫處理流程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依核定期限改善完128(二)變更使用執照審查/竣工案,替代改善計畫之流程
召開「臺北市政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會議(通知提案單位出席說明)未依審查意見改,不同意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改善完成後,辦理變使案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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