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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大學國際學生招生與教育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提高大學教育國際化水平,促進對外交流與合作,規范國際學生的招生和教育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大學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時期對外開放工作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學校招收和培養的國際學生,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國際學生,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不具有中國國籍且在學校接受教育的外國學生。第三條學校為國際學生提供的教育分為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學歷教育的類別為: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學歷教育的類別為:漢語進修生、普通進修生、高級進修生和各類短期項目國際學生。博士后研究生按照高級進修生錄取,其錄取資格由培養單位和人事處按照相關規定確定,國際學院負責制作來華人員學校簽證申請表,協助辦理居留許可,代購醫療保險,并負責涉外管理。第四條國際學院是學校國際學生歸口管理單位,教務處、研究生院、保衛處、后勤集團等部門為協同單位,二級培養單位負責國際學生的培養及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招生管理第五條國際學院負責制定學校國際學生招生錄取辦法,落實招生需求與任務,教務處負責本科生的錄取專業審核;研究生院負責研究生招生專業的授權確認、導師資格審查等工作。第六條國際學院負責招生宣傳及錄取工作;統籌學校國際學生境內外聯合培養項目的招生與管理。二級培養單位在舉辦學歷或非學歷長短期項目之前,須報國際學院核準。第七條培養單位負責制定本單位各類國際學生發展規劃,確定招生專業,擬定相應的培養方案;協助國際學院,參與招生宣傳工作;優先考慮接收各類獎學金學生、校際協議交換學生及其他政府部門派遣的學生;在規定的工作日內完成各類學生的錄取資格復核工作;確定擬錄取研究生的指導教師并報國際學院和研究生院備案復核。第八條學校鼓勵培養單位積極拓展與國外高校的各種長短期合作項目,鼓勵教師發揮自身在學術上的國際聯系和影響,積極推薦符合招生條件的國際學生選擇就讀我校。第九條培養單位所簽署的與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有關的合作協議,各類短期來華學習團組的邀請函、培養方案或行程安排等應報國際學院備案。第三章學籍管理第十條新生入學報到時,學校對其入學資格進行復查;入學一個月內須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進行健康復查。復查合格并完成相關手續者,予以注冊學籍。復查中發現國際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處理。第十一條學歷教育國際學生納入本科教務系統或研究生MIS系統進行學籍管理。第十二條每學期開學時,國際學生應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和其他各種費用后,持學生證在國際學院辦理注冊手續,在二級培養單位輔導員處報到,培養單位將主管學生工作的黨委副書記簽字并加蓋公章的《大學國際學生報到情況登記表》上報國際學院。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和其他費用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第十三條國際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確需轉專業的,可以按照相關管理規定申請轉專業。第十四條國際學生一般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確有特殊情況,無法繼續在本校進行學習的,可以按照相關管理規定申請轉學。第十五條國際學生可分階段完成學業。國際學生應在辦完休學手續后10個工作日內離校。在學期間休學次數不超過兩次,休學年限累計不超過兩年。國際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國際學生待遇。各類獎學金生的待遇按獎學金主管部門規定執行。國際學生休學期滿,應于開學5個工作日內向國際學院和二級培養單位提出復學或延續休學申請。第十六條國際學生的學籍異動(轉學、轉專業、延期畢業、提前畢業、休學、復學等),需提出書面申請,經培養單位主管教學的學院(部)領導審核同意后報國際學院審批,由國際學院上報相關部門。第十七條國際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捎柰藢W處理:(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三)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六)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國際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退學國際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第四章培養管理第十八條本科生實行學分制管理,標準學制為4年,修業年限為3-6年。研究生實行彈性學制。碩士研究生基本學制為3年,修業年限為2-5年。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基本學制為2年,修業年限為2-5年。博士研究生基本學制為3年,修業年限為3-6年。博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基本學制為3年,修業年限為3-6年。第十九條《中國概況》和《漢語》作為學歷教育國際學生的必修課,由國際學院統一開設。政治理論應當作為學習哲學、政治學專業的國際學生的必修課,其他專業國際學生不修公共外語課、政治課、軍訓課。教育教學計劃由二級培養單位負責制(修)訂,二級培養單位學術委員會審核,學校學術委員會審定。第二十條培養單位根據教育教學計劃制訂、導入培養方案。培養單位教學秘書應在本科教務系統里把國際學生分配到相應班級,國際學生方可進行選課。教學秘書應指導研究生在MIS系統里選定相關課程并制訂個人培養計劃,并由導師審核、確定國際學生的個人培養計劃。任課教師負責在系統里錄入成績。第二十一條國際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第二十二條國際學生請假,應當由本人向培養單位提交書面申請。請假5日以內的(含5日),由輔導員或研究生導師批準;5日以上、10日以內的,由輔導員或研究生導師同意,主管教學的學院(部)領導批準,報國際學院備案;10日以上的,由輔導員或研究生導師審核,分管教學的學院(部)領導同意,報國際學院審批。國際學生一學期請假時間不得超過30日,請假超過30日的應當辦理休學。如因特殊情況(實習、論文數據搜集等)需離校超過30日(3個月以內)的應由輔導員或研究生導師審核,主管教學的學院(部)領導同意,報國際學院審批。國際學生返校后,應在3個工作日到培養單位和國際學院銷假。第二十三條國際學生可選擇漢語或英語作為授課語言,但其語言水平須符合相關要求。第二十四條國際學生成績優秀或學有特長,達到相關要求的,可向二級培養單位申請課程免修但不免考,并報國際學院備案。教育教學計劃中規定的體育課、實驗課、實習、畢業論文(設計、作品)等實踐性教學環節不能免修。第二十五條二級培養單位按照教育教學計劃組織國際學生參加的教育教學實習、實踐等活動,須遵守有關涉外規定,提前3個月向國際學院報批。第二十六條國際學生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可以申請輔修校內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并報國際學院備案。第二十七條國際學生在培養單位的培養(教育教學計劃的制定、課程選修與考核、成績記載、論文答辯、出勤、學業警示、請銷假等)由主管教學的學院(部)領導負責,教學秘書參與。國際學生在培養單位的管理(開學報到統計、日常行為規范管理、活動等)由主管學生工作的黨委副書記負責,輔導員參與。第二十八條培養單位主管教學的學院(部)領導負責國際學生的出勤管理。教學秘書負責國際學生的出勤記載,并督促國際學生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中的教育教學活動。教學秘書應在國際學生的《月度出勤表》上真實地記錄國際學生的月度出勤情況并由主管教學的學院(部)領導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后報國際學院。第二十九條培養單位主管教學的學院(部)領導負責國際學生的學業警示,并于一周內將學業警示報國際學院備案存檔。主管學生工作的黨委副書記負責國際學生的日常行為規范管理和違紀國際學生的處理。如需給予國際學生紀律處分(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及開除學籍),培養單位應將相關材料報國際學院審批。開除學籍者由國際學院復核后報校長辦公會審批。國際學院協助公安機關辦理開除學籍者的居留許可注銷手續。第五章畢業及學位授予第三十條國際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由培養單位審核后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應當準予畢業,并在國際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國際學院負責上報國際學生畢業信息。第三十一條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通過,授予相應類別和層次的學位,頒發學位證書。研究生院負責上報國際學生學位信息第三十二條國際學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獲得畢業所要求的學分并達到學校相關規定的,可在擬畢業前一年的9月提出提前畢業的申請,二級培養單位簽署意見、教務處/研究生院審核、國際學院審批。凡被批準提前畢業的國際學生學籍列入畢業年級。提前畢業的條件參照大學教務處、研究生院相關管理規定執行。提前畢業的國際學生須按照標準(基本)學制繳納學費。第三十三條國際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梢詼视杞Y業,發給結業證書。第三十四條學滿一年以上退學的學歷教育國際學生,可向學校申請頒發肄業證書。第三十五條學位論文使用中文撰寫,論文摘要須為英文;學位論文使用英文撰寫,論文摘要須為中文。申請博士學位者,在讀期間須以第一作者身份(與指導教師排名不分先后)公開發表以大學為第一署名單位的學術論文一篇。第三十六條國際學院負責國際學生各類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的制作和發放。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第六章資助、獎勵與處分第三十七條國際學生可以向學校申請的獎學金項目有中國政府獎學金、孔子學院獎學金、XX市長獎學金、大學校長獎學金、大學“新絲路”獎學金以及企業或個人在學校設立的獎學金。第三十八條獎學金資助年限按標準(基本)學制執行。第三十九條學校鼓勵有條件的二級培養單位單獨設立針對國際學生的各類獎學金。二級培養單位對國際學生的獎學金設立方案和對外宣傳的材料須報國際學院備案。第四十條國際學院統籌國際學生的校級資助、生活費發放、校級獎勵與紀律處分。學校對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國際學生,給予表彰獎勵。第四十一條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校規校紀的國際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紀律處分: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第四十二條國際學院負責國際學生的涉外違紀處理;其他違紀行為按照《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和本辦法由培養單位負責處理并報國際學院備案。第四十三條國際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第四十四條被開除學籍的國際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國際學生按學校規定限期辦理離校手續并離校離境。第四十五條國際學院真實完整地將國際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第七章其他管理第四十六條國際學院統籌國際學生的住宿管理。國際學生一般應住校內宿舍,并遵守相關管理規定。在國際學生宿舍外居住的,應當及時到居住地轄區派出所及國際學院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未滿十八周歲以及一年級新生原則上應住校內宿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特別要求的,需提交書面申請,經國際學院同意后,方可在國際學生宿舍外租住。國際學院在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將國際學生住宿信息發給培養單位主管學生工作的黨委副書記,由培養單位的輔導員負責對國際學生的住宿進行核實和管理。第四十七條經學校審批同意后,國際學生可以在校內指定的地點和范圍舉行慶祝本國重要傳統節日的活動,但不得有反對、攻擊其他國家、民族的內容或者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及公共道德的言行。第四十八條培養單位主管學生工作的黨委副書記、輔導員應鼓勵國際學生參加有益于身心健康和促進文化交流的文體活動(不含軍訓XX治性活動)。國際學生組織活動、參加校外活動,成立聯誼團體或邀請校外組織或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須提前30個工作日向培養單位提交書面申請,培養單位應在接到國際學生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報國際學院審批。第四十九條學校尊重國際學生的民族習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動場所。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內進行傳教、宗教聚會等任何宗教活動。第五十條國際學生在學習期間可以參加勤工助學活動,但不得就業、經商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國際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前,須填寫《勤工助學申請表》,經培養單位主管學生工作的黨委副書記審核簽字后,報國際學院審批。第五十一條國際學院對學校國際學生的證照進行統一管理。國際學生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在規定期限內申辦居留許可及延期手續。國際學生所持學習類簽證注明入境后需要辦理居留證件的,應當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學習類外國人居留證件。國際學生須在居留許可到期前提前三十天向國際學院提出申請,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居留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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