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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精品文檔質量管理制度規章制度范文第一條為加強重慶市開縣滿月鄉馬營村新農灣集中供水工程質量管理,明確質量責任,嚴格基建程序,保證工程質量,爭創優質工程,根據《建立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山東省水利工程建立管理方法》及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某某工程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法。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重慶市開縣滿月鄉馬營村新農灣集中供水工程。第三條重慶市開縣滿月鄉馬營村新農灣集中供水工程建立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各參建單位應加強質量管理體系建立,積極推行全面質量管理,采用先進的質量管理形式和管理手段,不斷進步工程質量,爭創優質工程。第四條重慶市開縣滿月鄉馬營村新農灣集中供水工程實行工程質量領導責任制和質量終身負責制。第五條重慶市開縣滿月鄉馬營村新農灣集中供水工程實行質量管理領導小組領導下的工程科工程負責人、駐工地代表三級質量管理體系。第六條質量管理領導小組對重慶市開縣滿月鄉馬營村新農灣集中供水工程質量工作負領導責任,工程科工程負責人對工程現場的質量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駐工地代表對質量工作負直接責任。第七條重慶市開縣滿月鄉馬營村新農灣集中供水工程承受水利工程質量監視機構對其質量體系的監視檢查。第八條通過招標選擇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實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須有工程質量條款,明確圖紙、資料、工程、材料、設備等的質量標準及合同雙方的質量責任。第九條在工程開工前,應按規定向市水利工程質量監視站辦理工程質量監視手續。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應主動承受質量監視機構對工程質量的監視檢查。第十條組織監理、設計及施工等單位進展工程工程劃分,明確重要隱蔽單元工程和關鍵部位單元工程、主要分部和主要單位工程,并報質量監視機構確認。第十一條監視設計、監理、施工等參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法規認真履職,審核批準設代機構、監理部、施工工程部主要負責人員變更。第十二條組織設計和施工單位進展設計交底;施工中應對工程質量進展檢查,工程完工后,及時組織有關單位進展工程質量驗收、簽證。第十三條單元工程完成后,應由施工單位自評合格后才能申請驗收評定,否那么監理單位不予受理。第十四條重要隱蔽單元工程和關鍵部位單元工程的驗收評定,應由建立單位主持(或委托監理單位),組織參建單位組成結合小組,共同驗收評定,并在驗收前通知工程質量監視機構。第十五條單元工程驗收評定合格后,監理單位應及時簽署結論,不能事后補簽。第十六條單元工程質量評定未到達合格標準時,應及時進展處理,處理后應按規定進展重新驗收評定。第十七條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質量由采購單位承當相應責任。凡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均應按有關規定進展檢驗。經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用于工程。第十八條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的采購單位具有按合同規定自主采購的權利,其它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第十九條建筑材料或工程設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2)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消費廠名和廠址;(3)產品包裝和商標式樣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4)工程設備應有產品詳細的使用說明書,電氣設備還應附有線路圖;(5)施行消費答應證或實行質量認證的產品,應當具有相應的答應證或認證證書。第二十條對施工單位自檢和監理單位抽檢過程進展催促檢查、整改落實,對報工程質量監視機構核備、核定的工程質量等級進展認定。第二十一條認真抓好驗收工作,把好工程質量驗收關。制訂工程驗收工作方案,及時組織做好相關驗收工作。第二十二條加強檔案資料管理,確保資料準確、及時、完好。質量管理制度規章制度范文第一章總那么第一條根據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1996年-202_年)》和有關規定,為了加強對水利工程的質量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水利工程建立活動的單位(包括工程法人(建立單位)、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水利工程是指由國家投資、中央和地方合資、地方投資以及其他投資方式興建的防洪、除澇灌溉、水力發電、供水、圍墾等(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各類水利工程。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水利工程質量是指在國家和水利行業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批準的設計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對興建的水利工程的平安、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第五條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各流域機構受水利部的委托負責本流域由流域機構管轄的水利工程的質量管理工作,指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質量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工作。第六條水利工程質量實行工程法人(建立單位)負責、監理單位控制、施工單位保證和政府監視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制。水利工程質量由工程法人(建立單位)負全面責任。監理、施工、設計單位按照合同及有關規定對各自承當的工作負責。質量監視機構履行政府部門監視職能,不代替工程法人(建立單位)、監理、設計、施工單位的質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立各方均有責任和權利向有關部門和質量監視機構反映工程質量問題。第七條水利工程工程法人(建立單位)、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質量工作負領導責任。各單位在工程現場的工程負責人對本單位在工程現場的質量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各單位的工程技術負責人對質量工作負技術責任。詳細工作人員為直接責任人。第八條水利工程建立各單位要積極推行全面質量管理,采用先進的質量管理形式和管理手段,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和施工工藝,依靠科技進步和加強管理,努力創立優質工程,不斷進步工程質量。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對進步工程質量做出奉獻的單位和個人實行獎勵。第九條水利工程建立各單位要加強質量法制教育,增強質量法制觀念,把進步勞動者的素質作為進步質量的重要環節,加強對管理人員和職工的質量意識和質量管理知識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質量管理的鼓勵機制,積極開展群眾性質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議活動。第二章工程質量監視管理第十條政府對水利工程的質量實行監視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級管理的原那么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受權的質量監視機構施行質量監視。第十一條水利工程質量監視機構,必須按照水利部有關規定設立,經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方可承當水利工程的質量監視工作。各級水利工程質量監視機構,必須建立健全質量監視工作機制,完善監視手段,增強質量監視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各級水利工程質量監視機構,要加強對貫徹執行國家和水利部有關質量法規、標準情況的檢查,堅決查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以及濫用職權的行為。第十二條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監視機構負責對流域機構、省級水利工程質量監視機構和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展統一規劃、管理和資質審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水利工程質量監視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省級以下水利工程質量監視機構和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統一規劃管理和資質審查。第十三條水利工程質量監視機構負責監視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在其資質等級允許范圍內從事水利工程建立的質量工作;負責檢查、催促建立、監理、設計、施工單位建立健全質量體系。水利工程質量監視機構,按照國家和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立法規、技術標準和設計文件施行工程質量監視,對施工現場影響工程質量的行為進展監視檢查。第十四條水利工程質量監視施行以抽查為主的監視方式,運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監視抽查后的處理工作。工程開工驗收時,質量監視機構應對工程質量等級進展核定。未經質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單位不得交驗,工程主管部門不能驗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條根據需要,質量監視機構可委托經計量認證合格的檢測單位,對水利工程有關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進展抽樣檢測。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監視機構認定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數據是全國水利系統的最終檢測。各省級水利工程質量監視機構認定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所出具的檢測數據是本行政區域內水利系統的最高檢測。第三章工程法人(建立單位)質量管理第十六條工程法人(建立單位)應根據國家和水利部有關規定依法設立,主動承受水利工程質量監視機構對其質量體系的監視檢查。第十七條工程法人(建立單位)應根據工程規模和工程特點,按照水利部有關規定,通過資質審查招標選擇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并實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須有工程質量條款,明確圖紙、資料、工程、材料、設備等的質量標準及合同雙方的質量責任。第十八條工程法人(建立單位)要加強工程質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查體系,根據工程特點建立質量管理機構和質量管理制度。第十九條工程法人(建立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按規定向水利工程質量監視機構辦理工程質量監視手續。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應主動承受質量監視機構對工程質量的監視檢查。第二十條工程法人(建立單位)應組織設計和施工單位進展設計交底;施工中應對工程質量進展檢查,工程完工后,應及時組織有關單位進展工程質量驗收、簽證。第四章監理單位質量管理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必須持有水利部頒發的監理單位資格等級證書,按照核定的監理范圍承當相應水利工程的監理任務。監理單位必須承受水利工程質量監視機構對其監理資格質量檢查體系及質量監理工作的監視檢查。第二十二條監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水利行業法規、技術標準,嚴格履行監理合同。第二十三條監理單位根據所承當的監理任務向水利工程施工現場派出相應的監理機構,人員裝備必須滿足工程要求。監理工程師上崗必須持有水利部頒發的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一般監理人員上崗要經過崗前培訓。第二十四條監理單位應根據監理合同參與招標工作,從保證工程質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發,簽發施工圖紙;審查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措施;指導監視合同中有關質量標準、要求的施行;參加工程質量檢查、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和工程驗收工作。第五章設計單位質量管理第二十五條設計單位必須按其資質等級及業務范圍承當勘測設計任務,并應主動承受水利工程質量監視機構對其資質等級及質量體系的監視檢查。第二十六條設計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設計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設計過程質量控制,健全設計文件的審核、會簽批準制度,做好設計文件的技術交底工作。第二十七條設計文件必須符合以下根本要求:(一)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立法規、工程勘測設計技術規程、標準和合同的要求。(二)設計根據的根本資料應完好、準確、可靠,設計論證充分,計算成果可靠。(三)設計文件的深度應滿足相應設計階段有關規定要求,設計質量必須滿足工程質量、平安需要并符合設計標準的要求。第二十八條設計單位應按合同規定及時提供設計文件及施工圖紙,在施工過程中要隨時掌握施工現場情況,優化設計,解決有關設計問題。對大中型工程,設計單位應按合同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立設計代表機構或派駐設計代表。第二十九條設計單位應按水利部有關規定在階段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和開工驗收中,對施工質量是否滿足設計要求提出評價意見。第六章施工單位質量管理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必須按其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攬工程施工任務,承受水利工程質量監視機構對其資質和質量保證體系的監視檢查。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必須根據國家、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立法規、技術規程、技術標準的規定以及設計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進展施工,并對其施工的工程質量負責。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不得將其承接的水利建立工程的主體工程進展轉包。對工程的分包,分包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等級,并對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質量向總包單位負責,總包單位對全部工程質量向工程法人(建立單位)負責。工程分包必須經過工程法人(建立單位)的認可。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要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制定和完善崗位質量標準、質量責任及考核方法,落本質量責任制。在施工過程中要加強質理檢驗工作,認真執行“三檢制”,實在做好工程質量的全過程控制。第三十四條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向監理單位、工程法人(建立單位)及有關部門報告,并保護好現場,承受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認真進展事故處理。第三十五條開工工程質量必須符合國家和水利行業現行的工程標準及設計文件要求,并應向工程法人(建立單位)提交完好的技術檔案、試驗成果及有關資料。第七章建筑材料、設備采購的質量管理和工程保修第三十六條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質量由采購單位承當相應責任。凡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均應按有關規定進展檢驗。經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用于工程。第三十七條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的采購單位具有按合同規定自主采購的權利,其它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第三十八條建筑材料或工程設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消費廠名和廠址;(三)產品包裝和商標式樣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四)工程設備應有產品詳細的使用說明書,電氣設備還應附有線路圖;(五)施行消費答應證或實行質量認證的產品,應當具有相應的答應證或認證證書。第三十九條水利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移交證書寫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規定。工程質量出現永久性缺陷的,承當責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第四十條水利工程在規定的保修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一般由原施工單位承當保修,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當。第八章罰那么第四十一條水利工程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應嚴肅處理。對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或收繳資質證書;對責任人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進展處理。第四十二條因水利工程質量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的,責任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給予受損方經濟賠償。第四十三條工程法人(建立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或其它紀律處理。(一)未按規定選擇相應資質等級的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二)未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視手續的;(三)未按規定及時進展已完工程驗收就進展下一階段施工和未經開工或階段驗收,而將工程交付使用的;(四)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沒有按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第四十四條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直至收繳資質證書,經濟處理按合同規定辦理,觸犯法律的,按國家有關法律處理:(一)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接任務的;(二)不承受水利工程質量監視機構監視的;(三)設計文件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要求的;(四)開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規定第三十五條要求的;(五)未按規定實行質量保修的;(六)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濫造、偷工減料、偽造記錄的;(七)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沒有及時按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的;(八)經水利工程質量監視機構核定工程質量等級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撤除的。第四十五條檢測單位偽造檢驗數據或偽造檢驗結論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直至收繳資質證書。因偽造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第四十六條對不認真履行水利工程質量監視職責的質量監視機構,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上一級水利工程質量監視機構給予通報批評、撤換負責人或撤銷受權并進展機構改組。從事工程質量監視的工作人員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或者濫用職權、貪污受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九章附那么第四十七條本規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第四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質量管理制度規章制度范文第一章總那么第一條根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浙江省建立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水利部公布的《水利工程質量監視管理規定》、《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為加強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工程質量的監視管理,保證工程質量,更好地發揮投資效益,結合我省水利水電工程實際,特制定本施行細那么。第二條本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水利工程質量監視工作。水利工程質量監視機構是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工程質量進展監視管理的專職機構,對水利工程質量進展強迫性的監視管理。第三條凡在我省境內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各類水利水電工程和鄉鎮供水、城市防洪、灘涂圍墾、堤塘建立(以下統稱水利工程)等工程及其技術改造,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不受其投資來的限制,均必須由水利工程質量監視機構負責質量監視。工程建立、監理、設計和施工單位在工程建立階段,必須承受質量監視機構的監視。第四條水利工程質量監視的根據是:國家和地方頒發的有關法律法規;水利水電行業有關技術規程、標準,質量標準和經批準的設計文件等。第五條水利水電工程在階段(中間)驗收和開工驗收前,必須以質量監視機構對工程質量進展等級核驗,并提出工程質量評定報告。未經質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單位不得交驗,工程主管部門不能驗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水利工程在申報優秀設計、優質工程工程時,必須有相應質量監視機構簽署的工程質量評定意見。第二章機構與人員第六條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水利工程質量監視工作,省、市(地)水利工程質量監視機構按兩級設置:(一)省級設置省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視中心站(簡稱中心站)。(二)市(地)級、省錢塘江管理局設置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視站。省、市(地)質量監視機構隸屬于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上承受上一級質量監視機構的指導。第七條省重點水利工程質量監視工程站(組)和市(地)重點水利工程質量監視工程組,由省、市(地)質量監視機構組建,其人員由省、市(地)站選派、委聘。第八條質量監視機構的站長宜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工程建立的領導兼任,并裝備相應級別的專職副站長。質量監視機構的正副站長由其主管部門任命,并報上一級質量監視機構備案。第九條質量監視機構應裝備一定數量的專職質量監視員。其數量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專業配套的原那么確定。第十條水利工程質量監視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獲得工程師職稱,或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并有五年以上從事水利水電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咨詢或建立管理工作的經歷。(二)堅持原那么,秉公辦事,認真執法,責任心強。(三)經過培訓并通過考核獲得“水利工程質量監視員證”。第十一條質量監視機構可聘任符合上述條件的工程技術人員作為工程工程的專、兼職質量監視員。為保證質量監視工作的公正性、權威性,不得委聘從事該工程監理、施工、設備制造的人員作為該工程的質量監視站(組)人員。第十二條中心站負責全省各市(地)質量監視機構的質量監視員的考核、認證工作;質量監視機構的質量監視員獲得合格證書后,方可從事質量監視工作。質量監視機構資質每四年復核一次,質量監視員證有效期為四年。第十三條中心站負責向各市(地)站頒發由水利部統一印制的“水利工程質量監視機構合格證書”和“水利工程質量監視員證”。第三章機構職責第十四條省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視中心站的職責:(一)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水利部、省有關水利水電工程建立質量監視管理的方針、政策,以及水利水電行業有關技術規程、標準、技術標準等。(二)歸口管理并指導各市(地)質量監視機構和省、市(地)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視檢測機構的工作。(三)對本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組織施行質量監視;協助配合由部總站和流域分站組織監視的水利工程的質量監視工作。(四)參與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設計審查、招投標工作;參與水利水電工程優秀設計優質工程評審。(五)參與水利工程質量大檢查工作和重大質量事故的分析^p處理,仲裁有關水利工程質量爭端。(六)參加受監工程的階段(中間)驗收和開工驗收,提出工程質量評定報告。(七)掌握全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質量動態和質量監視工作情況,定期向總站報告,并抄送流域分站;組織培訓質量管理人員,總結交流質量監視工作經歷,不斷進步質量監視和檢測工作程度。第十五條市(地)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視站的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水利部和省、廳有關水利水電工程建立質量監視管理的方針、政策,執行水利水電行業有關技術規程、標準、技術標準,以及總站、中心站制定的有關質量監視的規定和施行細那么。(二)負責管理市(地)范圍的水利工程的質量監視及所屬質量監視檢測機構工作。(三)負責本市(地)除流域分站、中心站受監以外及中心站委托的水利水電工程的質量監視。(四)參與重要的小型水利水電工程設計審查、招投標工作;參與市(地)、縣級水利水電工程優秀設計、優質工程評審。(五)參與水利工程質量檢查和水利工程質量事故的分析^p處理,仲裁受監工程的有關質量爭端。(六)參與受監工程的階段(中間)驗收和開工驗收,提出質量評定報告。(七)掌握市(地)中、小型水利水電工程的質量動態和質量監視工作情況,定期向中心站匯報;組織培訓質量管理人員,學習交流水利工程質量監視及管理工作經歷,不斷進步質量監視管理工作程度。第十六條水利工程質量監視的權限:(一)對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的工作質量進展監視,發現越級承包工程任務、才能明顯缺乏、質量管理混亂的單位,應責成有關單位限期整改,必要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二)對偽造現場施工記錄、單元工程質量評定記錄、隱瞞工程質量事故真相的施工單位,應視其情節輕重,建議有關部門給予批評、警告、降低資質等級直至撤消營業執照的處分。(三)對違背技術規程、標準、質量標準或設計文件的施工單位,通知建立、監理單位采取糾正措施。問題嚴重時,可責令其停頓施工。(四)對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等,責成建立(監理)單位采取措施糾正。(五)質量監視人員需持“水利質量監視員證”進展施工現場質量都督,檢查施工質量,有權調閱建立(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的檢測試驗成果、質量評定記錄和施工記錄等。(六)提請有關部門獎勵先進質量管理單位及個人。(七)提請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單位和個人的行政、經濟、刑事責任。第四章質量監視第十七條水利工程建立工程質量監視方式以抽查為主。大型水利工程應建立質量監視工程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據需要建立質量監視工程組,或進展巡回監視檢查。質量監視工程站(組)每年的質監活動不少于四次。巡回監視檢查次數應視工程建立總進度確定。第十八條工程法人(或建立單位)應在工程招標或開工前到相應的水利工程質量監視機構辦理監視手續,簽訂《水利工程質量監視申請書》,有關部門或單位應向質量監視機構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工程建立審批文件;2、工程法人(或建立單位)與監理、設計、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副本;3、建立、監理、設計、施工單位的根本情況和工程質量管理組織情況等資料。從工程招標前辦理質量監視手續,到工程開工驗收委員會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為水利工程建立工程的質量監視期。第十九條質量監視工程站(組)根據受監視工程的規模、重要性等,制定質量監視方案,確定質量監視的組織形式和人員。第二十條質量監視的主要內容1、施工準備階段(1)對監理、設計、施工和有關產品作單位的資質進展復核;(2)對主體工程施工前的準備工作進展監視檢查;(3)對施工單位檢測試驗室的資質、技術力量、儀器設備等進展監視檢查。2、施工階段(1)對建立、監理單位的質量檢查體系和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以及設計單位現場效勞情況等施行監視檢查。(2)監視檢查技術規程、標準和質量標準的執行情況。(3)對工程工程的單位工程、分部工程的劃分進展核定,對單元工作的質量評定進展抽查,并檢查工程質量評定資料的準確、完好情況。(4)監視檢查重點施工工序、隱蔽工程,參加階段(中間)驗收并提出質量評定報告。(5)參與質量事故的分析^p處理。(6)對中間產品及成品質量進展監視抽查。3、工程開工階段(1)參與審查開工報告及開工驗收資料;(2)工程開工驗收前,對工程質量等級進展評定,向工程開工驗收委員會提出工程質量等級的評定報告。第五章質量檢測第二十一條工程質量檢測是工程質量監視和質量檢查的重要手段。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必須獲得省級以上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并以水利工程質量監視機構受權,方可從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工作,檢測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第二十二條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主要承當以下任務:(一)核查受監視工程參建單位試驗室的資質、人員素質、裝備、試驗方法及成果等。(二)根據需要對工程質量進展抽樣檢測,提出檢測報告。(三)參與工程質量事故調查分析^p提出處理方案。(四)質量監視機構委托的其他任務。第二十三條質量檢測單位所出具的檢測鑒定報告必須實事求是,數據準確可靠,并對出具的數據和報告負法律責任。第二十四條工程質量檢測有償效勞,檢測費用由委托方支付。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確定。在處理工程質量爭端時,發生的一切費用由責任方支付。第六章工程質量監視費第二十五條工程法人(或建立單位)應向質量監視機構繳納工程質量監視費。工程質量監視費屬事業性收費。工程質量監視收費,根據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水利(92)浙價費聯51號、(1992)財農134號、浙水政(92)第60號文件及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監視管理規定》,收費標準按水利工程建筑安裝工作量0.15%~0.25%收取,并按水利工程所在地域確定。原那么上,大城市按受監工程建筑安裝工作量的0.15%,中等城市按受監工程建筑安裝工作量的0.20%,小城市按受監工程建筑安裝工作量的0.25%收取。城區以外的水利工程可比照小城市的收費標準適當進步。第二十六條工程質量監視費由工程建立單位負責繳納。大中型工程在辦理質量監視手續時,應根據總工期確定按年繳納方案,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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