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故事:比勘法在南宋田宅爭訟審理中的運用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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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勘法在南宋田宅爭訟審理中的運用南宋理宗年間,江南某縣發生一起爭奪墓地案,在一方舉辦喪事、安葬親人的時候,另一方趕到現場阻攔,雙方沖突,大打出手,導致人員受傷,喪事停辦。糾紛發生后,雙方先后訴諸公堂,審理此案的主簿莆陽運用比勘方法抽絲剝繭將案件事實逐步查明,并公正作出裁斷。該案堪稱南宋判官審理田宅爭訟的經典范例。罪名相告,是真是假?縣主簿莆陽先后接到兩份訴狀:前一份是吳春告王生挖掘吳家山地、偷砍吳家樹木、破壞吳家祖墳;后一份是卓清夫告吳春兄弟毆打卓家仆人致重傷、阻攔卓家舉辦喪事并將墓碑打碎。兩份訴狀都以罪名相告,看上去是要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但仔細對勘兩份訴狀,發現事情并非如此簡單。原來卓吳爭斗的背后是墓地糾紛。莆陽將兩張訴狀對勘,比較上方所告事實的日期、人物和罪狀,發現吳春所告的王生是卓清夫家的仆人,而卓清夫所告吳春兄弟毆傷的人就是王生。兩份狀紙說的其實是一件事,只不過兩造從各自角度來陳述事實,“自掩其過,而歸咎于人”。比勘書狀,異中有同,可以確定的是,卓吳兩家在大廣山墓地發生了激烈沖突。雖然雙方對于沖突原因各有說法,但都在狀后附上了墓地產權歸屬自家的憑證。書狀比勘的初步結論是:卓吳兩家墓地打斗只是結果,原因在于雙方對墓地產權有爭議,墓地爭奪才是雙方真正的矛盾根源。書狀對勘之后是狀供比勘。也就是將兩造所呈書狀和當堂口供進行比較對勘,確定雙方的爭議焦點和案件疑點。首先是據狀問供,莆陽將具狀人引至堂上,問明事實緣由,察問其書狀陳詞虛假。雙方上得堂來,對所告對方犯罪之事略過不提,都主張大廣山的北山山頂南坡這塊墓地是自家祖墳。吳春稱這塊墓地是吳家祖墳,該墓地是父親吳檉當年從江彥手中購買所得,五十多年間已埋葬五位先人。卓清夫說,該墓地是卓家世代相承的家產,該墓地中有一座吳春先祖的墳塋,是卓家先祖當年贈與吳春祖父的。通過狀供比勘,莆陽歸納出了存在的兩個疑點:第一,雙方狀告的犯罪事實是否存在?在書狀中雙方都言之鑿鑿,但過堂時卻閃爍其詞。第二,卓吳兩家是否曾經存在過主客身份關系?有沒有贈與墓地的事實?堂上問話時,卓清夫稱吳春的祖父吳四五、叔祖吳念七原是卓家的佃戶。慶元二年(1196年),吳四五、吳念七的祖父去世,吳家家貧無地,卓清夫的先祖將自家墓山撥出一塊贈與兩兄弟,讓其安葬祖父。吳春卻稱自己先祖是當地地保,從來沒有做過佃戶。卓吳兩家的租佃關系是否存在?贈與墓地是真是假?接下來干照比勘的重點就是要查明案件爭議焦點和事實疑點。墓地兩主,誰是誰非?田宅爭訟案件最關鍵的是干照比勘。即法官對雙方提供的權屬憑證的形式、來源、權威性和合理性進行全面的比較、對勘,確認雙方證據相互印證的事實,對于真偽不明的事實則通過現場勘察定讞。莆陽首先看雙方提供的書契是否有權威印信,這叫做證據的權威性審查。按照南宋的法律,無論是分家析產還是典賣田地,只要發生產權變動都應到官府辦理印契和過割賦稅手續。官府加蓋印章的田宅干照具有權威性,證明能力更強。吳春拿出來的干照有二,一是南宋孝宗淳熙十年(1183年)吳春父親吳檉從江彥手中購得山地的契約,是未加蓋官府印章的白契;二是南宋寧宗嘉定十六(1223年)購得地塊完稅的稅契。卓清夫所持出干照是卓家慶元二年(1196年)的分家關書,關書上蓋有官府印章。雙方干照均附有官府出具的標識山地產權界限的山圖。相對而言,吳家提供的白契有合法性瑕疵,但稅契和山圖能作為其補強證據,雙方的書證證明力堪稱勢均力敵。接下來,莆陽需要詳考證據的內容。吳家買田契約記載的田產四至為:“東至隴分水,西至卓縣尉田,南至牛路及卓縣尉山,北至范家山”。卓家分家關書記載的田產四至為:“東至隴分水、范楚田,西至范萬田,南至范萬山及自田,北至隴分水。”據此可知兩家的田產正好相鄰,以大廣北山分水嶺為界,吳家田在北,卓家田在南,書契記載的田產界限非常清晰,雙方不應當有爭議發生。原來問題出在山圖上。莆陽將山圖和書契對勘,發現兩家山圖四至和書契記載雖然相合,但是山圖標識的方向卻相差180度。卓家提供山圖為南北向,吳家提供山圖為北南向。兩張山圖均涵蓋了爭議山地。通過書面證據的比勘,發現干照記載兩家田地相鄰,山圖卻都包括一個爭議地段,必有一真一假,哪一方提供的山圖是符合實地情況的?莆陽決定“親行定驗,然后照兩家干照參決”。就是通過現場勘驗,查證地圖方向是否和實地方向相符。莆陽親赴大廣山現場查明方向,“決以地羅”,發現“吳春經縣畫出山圖,敢以南為北,以西為東”,“主簿所驗山圖之東,于吳春所畫之圖為南,主簿所驗山圖之北,于吳春所畫之圖為東”,比照實際方向翻轉了90度,恰好將卓家墓田涵蓋在內。現場勘驗的結果無可爭辯,說明吳春所持山圖為假,原來他在最初繪制山形圖時已經有了包占卓家山地的想法,他故意變換方位,為強奪卓家的山地做好了準備。至此,卓吳墓地之爭最大的的疑點已經查明,此墓地當歸屬卓家。主佃易勢,報恩報怨?莆陽繼續綜合比勘各種證據,查明案件其他事實疑點。首先是雙方所告犯罪有無事實依據。莆陽傳喚兩家當事人和他們的鄰居、當地的地保,按圖索驥登上大廣山東面山丘,看見大廣山的北山南麓有吳家墓一穴,再向東不到十丈距離,有一個古墓,古墓右邊新開了一個墓穴,詢問后知此墓是卓清夫為埋葬其叔母所開。現場沒有發現其他墓穴和竹木砍伐痕跡。四鄰地保說,這就是兩家所爭墳地,吳家在這片地方只有一個墓,吳家祖墳也沒有被填塞。之前的打斗是因為吳家闌喪引起的。綜合現場勘驗結論和證人證言,可以斷定吳春所說的卓家毀壞樹木、填塞祖墳的事實不存在。而吳春兄弟闌喪打人的事實則可以確定。卓吳兩家祖上關系究竟如何?通過調查走訪村民和鄉老,綜合多人的說法,事實逐漸清晰。五十多年前,卓家是當地著名的士人家庭,家財豐饒。吳四五、吳念七兄弟貧無所依投到卓家做佃戶,又趕上祖父去世,無地安葬,卓家念主客之情,從自家的墓田中割出一塊,讓吳家兄弟埋葬祖父。五十多年后,卓家家道衰落,吳家的后人卻強盛起來,吳春兄弟想通過官府訴訟,把這一片地方變成吳家的祖墳墳地。吳家以怨報德,侵奪卓家墓地,卓家奮起反抗。至此,本案事實全部查明,據眾證可以定讞。事實既已查明,接下來就要作出裁斷。首先,劃分雙方田產界限。按照卓家分家關書和吳家契約上面的記載,劃分田界。雙方田地以大廣山北山分水嶺為分界線,分水嶺以北是吳家田產,分水嶺以南的田地、山地,為卓家所有。吳家那一處孤墳,是卓清夫的先祖卓縣尉在慶元二年贈與給吳家的,吳春如果愿意,還可以祭祀他的先祖。吳春兄弟為了爭奪山地,在卓家墓地毆打他人致傷,還出示虛假的山圖,想要強占卓家山地,為此多次到官府爭訟。吳家不念卓家對其祖父的收留、贈與、助葬之恩,以怨報德,想要霸占卓家的田產,違悖理。判決吳氏兄弟杖責六十,作為懲戒。回顧本案的辦案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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