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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頁碼47全國《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試卷(二)甄題精選第六次能力測試卷二、單項選擇題(共40題,每題1分,每題的備選項中,只有二個最正確或最符合題意)。1、張某出于報復動機將趙某打成重傷,發現趙某喪失知覺后,臨時起意拿走了趙某的錢包,錢包里有1萬元現金,張某將其占為己有。關予張某取財行為的定性,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構成搶劫罪B、構成搶奪罪C、構成盜竊罪D、構成侵占罪【參考答案】:C【考點】盜竊罪的認定【解析】本題有一個明確的司法指導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嚴格來說,這個意見不是司法解釋)第8條明確規定:行為人實施傷害、強奸等犯罪行為,在被害人床失去知覺,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處境,臨時起意劫取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搶劫罪實行數罪并罰;在被害人失去知覺或者沒有發覺的情形下,以及實施故意殺人犯罪行為之后,臨時起意拿走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盜竊罪實行數罪并罰。關于本條要掌握兩點:(1)行為人前面所實施的行為不是搶劫的準備行為,否則只定搶劫罪一罪。例如,為劫財而殺人的,只定搶劫罪一罪。(2)定搶劫還是定盜竊,取決于行為人是否公然取財。如果是公然的,那就是“劫”,應認定為搶劫罪;如果是秘密的,那就是“竊”,應認定為盜竊罪。“秘密取財”包括兩種情況’:被害人失去知覺或者沒有發覺。本題中,張某出于報復動機將趙某打成重傷,發現趙某喪失知覺后,臨時起意拿走了趙某的錢包,說明其前行為不是為了搶劫,因此只能按故意傷害罪和后罪并罰。后罪是在趙某喪失知覺后進行的,因此是“竊”,應定盜竊罪。【重點點撥】本題的陷阱在于趙某的失去知覺確實是由張某的暴力行為造成的,因此很多考生認為本案構成搶劫罪。這是沒有掌握“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張某是為了報仇而打傷趙某的,其拿走被害人的錢包是臨時起意,因此不符合搶劫罪的主觀要件。本題是有明確司法解釋的題目,還有考生答錯,說明這些考生沒有掌握該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是非常重要的,該意見幾乎每條都是關于疑難案件的定罪的,考生必須深入、仔細地掌握。2、下列哪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A、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B、執行的標的物是某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C、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D、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參考答案】:A【解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故A選項正確,BCD選項錯誤。3、假設有下列情形:中國甲廠、乙廠和丙廠代表中國丙烯酸酯產業向主管部門提出了對原產于A國、B國和C國的丙烯酸酯進行反傾銷調查的申請,經審查終局裁定確定傾銷成立并對國內產業造成了損害,決定征收反傾銷稅。在此情形下,反傾銷稅的納稅人應是下列選項中的哪一個?A、丙烯酸酯的出口人B、丙烯酸酯的進口經營者C、酸烯酸酯的中國消費者D、丙烯酸酯在C三國的生產者【參考答案】:B【知識點】反傾銷稅的納稅人。【解析】:本題是對我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的應用性命題。根據反傾銷條例第40條:“反傾銷稅的納稅人為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本題正確選項為B。4、某綁架案,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被告人上訴至高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正確。則該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A、裁定維持原判B、決定核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C、裁定維持原判并裁定核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D、裁定維持原判并決定核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參考答案】:C【解析】根據現行《高法解釋》第278條第2、3款規定:“高級人民法院對于報請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同意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應當裁定予以核準;(二)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裁定發回重新審判;(三)認為原判量刑過重的,應當依法改判。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審級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因此。復核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法院認為原判量刑不當時,既不能直接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也不能提高審級加重。本案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因此,也不能發回重新審判。據此,本題正確答案為C。5、甲、乙二人訂立一水稻購銷合同,但對水稻質量未約定,合同訂立后,買方乙要求重新協商水稻質量,甲未同意,則本合同的效力如何?A、本合同無效。B、本合同可撤銷C、本合同有效,甲提供的水稻沒有質量要求D、本合同有效,甲、乙二人可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水稻質量要求【參考答案】:D【解析】:詳見《合同法》第61條。6、判長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突發心臟病,無法繼續參與審判,需在庭外另行指派其他審判人員參加審判。法院院長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確的?(2011年試卷二第32題)A、指派一名陪審員擔任審判長重新審理B、指派一名審判員擔任審判長繼續審理C、指派一名陪審員并指定原合議庭一名審判員擔任審判長繼續審理D、指定一名審判員擔任審判長重新審理【參考答案】:D【考點】集中審理原則、合議庭的組成【解析】集中審理原則,又稱不中斷審理原則,是指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應在不更換審判人員的條件下連續進行,不得中斷審理的訴訟原則。該原則主要包括四項內容:(1)每起案件自始至終應由同一法庭進行審判;(2)法庭成員不得更換;(3)集中進行證據調查與法庭辯論;(4)庭審不中斷并迅速作出裁判。其中,“法庭成員不得更換”的具體要求為法庭成員(包括法官和陪審員)必須始終在場參加審理,對于因故(如回避)不能繼續參加審理的,應由始終在場的候補法官、候補陪審員替換。如果沒有足夠的法官、陪審員可以替換,則應重新審判。本案中審判長突發心臟病無法繼續參與審判,且需要在“庭外”另行指派審判人員,因此被指派參加審判的人員不符合“始終在場”的要求,該案件應當重新審理,選項B、C錯誤。予以排除。關于審判長的身份資格要求,《刑事訴訟法》第47條第6款規定,合議庭的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因此,只有審判員有資格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不得擔任審判長,選項A錯誤。不當選。選項D正確,為應選項。[陷阱點撥]考生容易根據集中審理原則含義中的“不得中斷庭審”得出結論,認為在重新指派審判人員后,案件應當繼續審理,這是由于片面理解集中審理原則而造成的錯誤。集中審理原則不僅要求庭審不得中斷,亦要求法庭成員不得更換。7、甲委托乙運送一批香煙到某市,乙中途想拜訪一位朋友,就將香煙托付給司機丙看管,并打電話告知甲。甲當即表示丙不可靠,不能將香煙托付給他。但當時丙已開車上路,結果途中遇雨,部分香煙因雨淋而報廢。香煙報廢的損失應由誰承擔?A、甲B、乙C、丙D、甲、乙、丙平均分擔【參考答案】:B【解析】:按照《民法通則》68條規定,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后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本題中乙并非處于緊急情況,如需轉委托必須經過本人同意,而乙未經本人同意擅自轉委托,造成香煙報廢的損失應當由受托人乙承擔,B選項正確,ACD選項錯誤。8、提單是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下面說法錯誤的是哪項?A、提單中載明的向記名人交付貨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支付貨物,或者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構成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B、承運人或者代其簽發提單的人未在提單上批注貨物表面狀況的,視為貨物的表面狀況良好C、承運入或者代其簽發提單的人簽發的提單是承運人已經按照提單所載狀況收到貨物或貨物已經裝船的最終證據D、承運人簽發提單以外的單證用以證明收到待運貨物,此類單證不得轉讓【參考答案】:C【解析】:《海商法》第71條、第76條、第77條、第80條。9、某公訴案件,被害人甲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乙的行為并不足以構成犯罪。那么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A、判決乙無罪,同時告知甲另行提起一般民事訴訟B、判決乙無罪,并將甲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轉至本院民事審判部門C、對附帶民事訴訟進行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駁回甲的起訴。但在甲就此案重新提起民事訴訟時,仍然受理D、對附帶民事訴訟進行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一并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參考答案】:D【解析】《高法解釋》第101條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一并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由此可見,A、B、C都是錯誤的,只有D正確。10、依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下列關于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的關系的表述,正確的是哪一項A、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B、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必然無效C、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D、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要求清償【參考答案】:A【解析】:《擔保法》第5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選項A是正確的。11、甲在擔任某市商業網點管理辦公室主任期間,違反有關網點資金專款專用的規定,擅自將網點資金620萬元出借給美達實業有限公司。期間,美達實業有限公司先后歸還360萬元,尚有260萬元未歸還。在出借的過程中,甲未謀取任何個人利益。甲的行為構成:()A、挪用公款罪B、濫用職權罪C、玩忽職守罪D、未謀取任何個人利益,不構成犯罪【參考答案】:B12、王某在某商廈買了一臺電視機,使用不到3個月,發生爆炸事故,家中財產損失達30000元。經查屬于質量事故,王某要求商廈賠償其經濟損失。商廈認為產品質量責任在生產廠家,讓王某找生產者予以賠償。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王某可向誰提出賠償請求?A、只能向該商廈請求賠償B、只能向生產者請求賠償C、可以向該商廈也可以向生產者請求賠償D、只有在找不到生產者時,才能向該商廈請示賠償【參考答案】:C【解析】:《產品質量法》第43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由此可知,王某既可以向商廈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所以C選項正確,ABD選項錯誤。13、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的存在的期間。A、民事訴訟權利B、民事實體權利C、民事請求權D、民事實體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參考答案】:B【解析】:評析:評析:考查要點是除斥期間的概念。法律為了促使權利人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對于某些權利特設民事權利預定存續的一定期間。該期間在民法理論上稱為除斥期間。如受遺贈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受遺贈后2個月內沒有明確表示接受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除斥期間消滅的是實體權利。從除斥期間所適用的范圍來看,其消滅的民事權利主要是形成權。與形成權相對的,還有請求權、抗辯權和支配權,這些權利都是根據民事權利的作用進行的分類,體現了所有權、債權以及其他民事權利的權利屬性。就本題而言,A項民事訴訟權利的消滅訴訟時效適用的后果,但訴訟時效僅僅消滅實體性訴訟權利,即勝訴權,不消滅程序性權利。因此,正確答案應當為B。14、申訴控告權是公務員的一項重要權利,張某受到本單位的降職處分,現欲行使申訴控告權,以下說法正確的是?()A、只能先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不能直接向同級公務員主管機關提出申訴B、張某若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應在十五日以內提出申請C、若張某直接向作出降職處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該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決定,且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延長D、張某若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原處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書后3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參考答案】:D【解析】《公務員法》第90條規定:“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第91條規定:“原處理機關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書后的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時問不得超過三十日。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人事處理的執行。”15、某工廠因排污污染環境,被環保部門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處罰決定書于3月2日送達該廠,但決定書送達時,環保部門只是告知該工廠如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未告知起訴期限,在當年的5月10日才告知該工廠起訴期限。下列選項中,該工廠在什么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超出訴訟時效?()A、當年的5月25日以前B、當年的6月2日以前C、當年的7月25日以前D、當年的3月2日以前【參考答案】:B【解析】參見《行訴解釋》第41條。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告知訴權或者起訴期限其一即可。16、下列哪種情形視為承諾?A、甲向乙發出要約,要求1個月內給予答復,過期視為承諾,乙未能如期作出答復B、甲向乙發出要約,丙得知后表示接受甲的條件C、甲向乙發出要約,乙經過考慮后向丁作出同意甲的要約的表示D、劉某依廣告上刊登的價格,給某廠匯款購買其產品,該廠向劉某匯出指定的產品【參考答案】:D【知識點】承諾。[解析l《合同法》第21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具備的要件主要有: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做出;承諾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承諾的內容必須和要約的內容一致;承諾的方式應當符合要約的要求。《合同法》第22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所以選項D是事實締約的過程,應當視為承諾。17、關于犯罪數額的計算,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甲15周歲時攜帶兇器搶奪他人財物價值3萬元;17周歲時搶劫他人財物價值2萬元。甲的犯罪數額是5萬元B、乙收受賄賂15萬元,將其中3萬元作為單位招待費使用。乙的犯罪數額是12萬元C、丙第一次詐騙6萬元,第二次詐騙12萬元,但用其中6萬元補償第一次詐騙行為被害人的全部損失。丙的犯罪數額是6萬元D、丁盜竊他人價值6,000元的手機,在銷贓時夸大手機功能將其以1萬元賣出。丁除成立盜竊罪外,還成立詐騙罪,詐騙數額是1萬元【參考答案】:A18、甲公司與乙公司合同糾紛一案,經過區法院與市中級人民法院兩審終審后,甲公司認為生效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甲公司申請再審。下列哪個說法是正確的?()A、甲公司應向區法院申請再審B、甲公司應向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C、甲公司可以向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D、甲公司可以向區法院或者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參考答案】:C【考點】當事人申請再審的途徑詳解:《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所以,正確答案為c項。19、美國公民甲(男)于1990年8月在中國海南旅游期間與中國公民已(女)相識并戀愛,甲在海南觀光數日后返美。1991年7月17日乙應甲邀請赴美,在美國辦理了結婚登記。1991年8月2日,乙以雙方婚前了解不夠,無法建立感情為由,向中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下列選項哪個是中國法院審理該離婚案時應適用的準據法?A、美國法B、中國法C、同時適用美國法和中國法D、法院可以選擇適用美國法或中國法【參考答案】:B【解析】:我國法院審理涉外離婚案所適用的準據法《民法通則》第14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則意見》第188條:“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我國法律對于解決涉外離婚法律沖突的惟一原則是法院地法原則,即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案中中國法院審理涉外離婚案,理應適用中國法律。因此應選B。但是在審理離婚案中對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時,應當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這是特別提請考生注意的問題。本題的關鍵就是搞清涉外結婚與離婚適用法律的區別。20、下列關于行政法規解釋的哪種說法是正確的?A、國務院各部門可以根據國務院授權解釋行政法規B、行政法規條文本身需要作出補充規定的,由國務院解釋C、在審判活動中行政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釋D、對具體應用行政法規的問題,各級政府可以請求國務院法制機構解釋【參考答案】:B21、田某數年怠于催討債款,已逾訴訟時效期限。但田某執意要提起訴訟,以討個公道。對此,有人勸阻他,并幫助他分析下列幾種對其不利的情形,請問:下列哪種分析是正確的?A、超過訴訟時效,就喪失了訴權,就不具備當事人資格B、對超過訴訟時效的起訴,法院將不予立案,當事人執意要起訴的,法院則裁定不予受理C、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對超過訴訟時效的當事人應裁定駁回起訴D、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對超過訴訟時效的當事人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參考答案】:D【解析】:依民法原理及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訴訟時效超過的,權利人喪失了實體勝訴權,但并不喪失實體權利本身。故權利人仍得提起訴訟,法庭應予受理,查明訴訟時效確實超過的,判決駁回起訴。《民訴意見》第153條即規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據此,選D項。注意這里應以判決而非裁定的形式駁回起訴,因為這里裁決的是實體權利請求22、人民法院受理申訴后,作出重新審判決定的最長期限是()A、2個月B、3個月C、2個半月D、6個月【參考答案】:D【解析】本題考查法院對申訴案件作出重新審判決定的期限。《刑訴法解釋》第302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訴后,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6個月。經審查,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長提請審判委員會決定重新審判;對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的申訴,應當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對仍然堅持申訴的,應當書面通知駁回。”據此選項D正確。23、趙、錢都是某公司職員,兩人同住一宿舍。1991年春,公司派趙到珠海辦事處工作一年。臨行前,趙將已使用了一年的一臺21英寸彩電委托給錢保管并允其使用。一個月后,趙給錢寫信說自己買了一臺進口彩電,委托其保管的彩電可以適當價格出售。同單位的司機孫知道此事后,對錢表示想以低價購買,并囑錢給趙寫信說該電視機顯像管有毛病,圖像不清,以便使趙降價出售。錢考慮到孫經常給自己免費送東西,便按孫的意思給趙寫信。趙回信說顯像管有毛病可以低價出售。于是,孫以500元的價格買下該電視機。后孫又很快以2000元的市價將電視機賣給李。事隔一月,李因其妹李娟出嫁向周借錢1500元,李、周約定以該電視機質押,并立有質押字據。后李并未將電視機交付給周,反將電視機作為嫁妝送給李娟為送李娟和嫁妝,李請馬車夫吳運送,并約定了運費。吳因飲酒過多,駕車狂奔,與迎面超速行使的汽車相撞(該汽車系司機王某個人所有)。吳和李娟均受傷,電視機被毀。現請回答:本事例中吳受傷的醫藥費由誰承擔?A、李和王B、李和吳自己C、吳自己D、吳和王【參考答案】:D【解析】:侵權責任的承擔《民法通則》第13條:“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吳受傷的原因之一是王超速行駛,但受害人吳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所以吳受傷的醫藥費應由其本人和侵權人共同承擔。24、下列關于國際民事訴訟管轄豁免的表述,哪一項是正確的?A、我國目前依然是堅持絕對豁免的國家之一。但是,我國已主動放棄了所有國有企業財產的豁免權B、所謂管轄豁免,即在任何情況下,任何國家的法院都不得受理以該外國國家作為被告或以該外國國家財產為標的的訴訟C、所謂訴訟程序豁免,即在任何情況下,任何國家法院不得依其判決對外國國家的財產強制執行,如強行劃撥銀行存款、拍賣財產等D、所謂強制執行豁免,即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對國家或國家財產采取訴訟程序上的強制措施,如強制提供證言、證據,或對國家財產進行訴訟保全【參考答案】:A【解析】:國際民事訴訟管轄豁免又稱國家豁免,是指除非一國主動放棄,當其參與涉外民事關系時可以豁免于任何外國的司法管轄。國家豁免實質上是對各國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的限制,其內容應包括如下三個方面:(1)管轄豁免。即除非得到外國國家同意,任何國家的法院都不得受理以該外國國家作為被告或以該外國國家財產為標的的訴訟;(2)訴訟程序豁免。即除非得到外國國家同意,不得對國家或國家財產采取訴訟程序上的強制措施,如強制提供證言、證據,或對國家財產進行訴訟保全:(3)強制執行豁免。即除非得到外國國家同意,任何國家法院不得依其判決對外國國家的財產強制執行,如強行劃撥銀行存款、拍賣財產等。我國的涉外民事訴訟管轄豁免制度。本題關鍵是“一國可以主動放棄國家豁免”。不是“在任何情況下”,而是“除非得到外國國家同意”,國家可以放棄豁免。25、對下列與擾亂市場秩序罪相關的案例的判斷,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甲所購某名牌轎車行駛不久,發動機就發生故障,經多次修理仍未排除。甲用牛車拉著該轎車在鬧市區展示。甲構成損害商品聲譽罪B、廣告商乙在拍攝某減肥藥廣告時,以肥胖的郭某當替身拍攝減肥前的畫面,再以苗條的影視明星劉某作代言人夸贊減肥效果。事后查明,該藥具有一定的減肥作用。乙構成虛假廣告罪C、丙按照所在企業安排研發出某關鍵技術,但其違反保密協議將該技術有償提供給其他廠家使用,獲利400萬元。丙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D、章某因房地產開發急需資金,以高息向丁借款500萬元,且按期歸還本息。丁嘗到甜頭后,多次發放高利貸,非法獲利數百萬元。丁構成非法經營罪【參考答案】:C26、甲、乙二人協議合伙經營木材生意,出于產品銷路的考慮,掛靠村辦集體企業并以其名義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后由于拖欠貨款,被訴至法院,本案被告應當是。A、甲和乙B、甲或乙C、村辦集體企業D、甲、乙和村辦集體企業【參考答案】:D【解析】:考查共同訴訟人。《民訴意見》第43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并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A、C項答案均不全面,B項答案不正確,合伙企業由甲、乙二人組成,應均為被告。掛靠集體企業且以其名義活動的,掛靠方與被掛靠方均為被告。27、下列有關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正確的是()A、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皆須通過偵查機關的批準B、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得會見律師C、一般案件的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在24小時內安排會見D、重大復雜的2人以上共同毒品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5日內安排會見【參考答案】:D【解析】本題考查刑事訴訟中律師會見當事人的程序性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6第的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對于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批準。偵查機關不能以偵查過程需要保密作為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準。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對于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的2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5日以內安排會見。28、甲乙系夫妻,現甲因車禍身亡,債權人丙主張甲生前曾向其借款5000元,用于春耕買化肥和為孩子丁上大學交學費,并有借據為證。乙以自己不知情為由拒絕。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甲已死亡,債權債務消滅;B、該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由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C、該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但甲已死亡,乙承擔原有債務的一半;D、該債務由乙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參考答案】:B【解析】:本題考察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本題B正確。29、甲國的A與乙國的B于1983年在乙國結婚。1985年夫妻二人移居丙國。1993年8月A向丙國法院起訴離婚。丙國法律規定:“離婚適用原告國籍國法”。甲國法律則規定:“離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乙國法律也規定離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哪國法律是準據法?A、甲國B、乙國C、甲、乙兩國D、丙國【參考答案】:B【解析】:準據法的特點;準據法的確定。30、2004年10月,蔡某和黃某分別被判處管制和有期徒刑2年,其中黃某還被判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4年。下列有關管制和剝奪政治權利判決的執行的表述不正確的是:()。A、管制和剝奪政治權利判決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B、執行機關應當按照判決,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地單位或者居住地群眾宣布其犯罪事實、被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執行期間當遵守的規定C、執行機關應當對其嚴格管理監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原所在地單位協助進行監督D、被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期滿,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本人,并向其原所在地單位或者居住地群眾宣布解除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參考答案】:A【解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的規定:“對于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通知本人,并向有關群眾公開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復政治權利。”故本題正確答案為A。31、王大明將房子租給劉大壯居住,月租金1200元。現王大明因劉大壯拖欠了5個月的房租未交,而訴諸法院,要求劉大壯給付6000元房租。現問,此案的訴訟標的指的是什么A、王大明租給劉大壯的房子和劉大壯欠王大明的6000元錢B、王大明要求劉大壯支付的6000元租金C、王大明提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王大明與劉大壯之間存在的房屋租賃關系D、王大明、劉大壯與人民法院之間的訴訟法律關系【參考答案】:C【解析】:本題考查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有關訴訟標的的知識。訴訟標的是指當事人之間因發生爭議,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關系。民事上的法律關系是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在發生爭議訴諸法院,要求法院對爭議作出裁判,民事法律關系即成為民事訴訟的訴訟標的。法院在查明案情的基礎上,確認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這個法律關系就是訴訟標的。本題中王大明因劉大壯拖欠5個月的房租未交,而訴諸法院,要求劉大壯給付房租,王大明與劉大壯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是房屋租賃關系。故本題中選項A、B、D所述均不是訴訟標的。32、甲系某醫院執業外科醫師,應邀在朋友乙的私人診所兼職期間,擅自為多人進行了節育復l遵手術。對甲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A、構成非法行醫罪B、構成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C、構成醫療事故罪D、不構成犯罪【參考答案】:D【考點】醫療事故罪;非法行醫罪;罪刑法定原則【解析】我國《刑法》第335條規定了醫療事故罪:“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并且要求有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后果。題中甲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客觀方面也沒有不負責任并造成嚴重的后果,所以不構成醫療事故罪。《刑法》第336條第1款規定了非法行醫罪:“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出罰金。”該條第2款規定了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中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據此,構成非法行醫罪和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都要求行為人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本題中甲系某醫院執業外科醫師,因此不能構成兩罪的犯罪主體。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甲的行為不構成犯罪。33、李某,12歲,系某校在學學生。因與同班同學許某常發生糾紛,遂懷恨在心,尋機報復。李某的表哥馮某(十九歲)提出幫助李某。一日,李某約許某解決他們之間的糾紛。抓扯中,馮某趁許某不注意,絆倒許某。李某遂將許某按倒在地上,將其打傷。經住院治療,花去醫藥費若干。以下對于責任承擔說法正確的是:()A、李某應承擔主要責任馮某應承擔次要責任B、李某與馮某共同連帶承擔對許某的損害賠償責任C、馮某應承擔主要責任,李某應承擔次要責任D、馮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李某不承擔責任【參考答案】:C【解析】:民通意見148條: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教唆、幫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主要民事責任。34、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內,以及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并予公告:A、一個月三個月B、二個月四個月C、三個月六個月D、六個月十二個月【參考答案】:B【解析】:第六十五條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并予公告:第六十六條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年度報告,并予公告35、被害人對于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不服而在7日內提出申訴時,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A、由作出決定的檢察院受理被害人的申訴B、由與作出決定的檢察院相對應的法院受理被害人的申訴C、被害人提出申訴同時又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D、被害人提出申訴后又撤回的,仍可向法院起訴【參考答案】:D36、甲乙為好友,一日二人湊錢購買丙家傳的古董花瓶,約定各付50%的價款,由此成立的債的關系屬于哪種類型?A、法定之債B、種類之債C、單一之債D、按份之債【參考答案】:D【解析】:根據債的設定及其內容是否允許當事人以自由意思決定,債可以分為意定之債和法定之債。意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內容由當事人依其自由意思決定的債,合同之債是典型的意定之債;法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內容均由法律加以規定的債,不當得利之債、侵權行為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屬于法定之債。因此本題中的債是意定之債,不是法定之債,A選項錯誤。根據債的標的物的屬性可以將債分為特定之債和種類之債,以特定物為標的物的債稱為特定之債;以種類物為標的物的債稱為種類之債。本題中債的標的物是丙家傳的古董花瓶,是特定物,因此本題中的債是特定之債,B選項錯誤。根據債的主體雙方人數是單一的還是多數的,債可分為單一之債和多數人之債。單一之債是指債的雙方主體即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僅為一人的債,多數人之債是指債的雙方主體均為兩人以上或者其中一方主體為兩人以上的債。本題中一方當事人為兩人,因此是多數人之債,C選項錯誤。多數人之債,根據多數人一方各自享有的權利或承擔的義務以及相互間的關系,可分為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按份之債是指債的一方主體為多數,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額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債。連帶之債是指債的主體一方為多數人,多數人一方當事人之間有連帶關系的債,所謂連帶關系,是指對于當事人中一人發生效力的事項對于其他當事人同樣會發生效力。本題中甲乙約定了債務份額,因此是按份之債,D選項正確,當選。37、福某與保險公司于2001年11月15日簽訂了一份財產保險合同,并約定保險費分兩次交納,福某首期交了8000元,2002年1月15日福某突然不想再投保了,于是向保險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下列有關后果的敘述哪項是正確的?A、保險公司不退回保險費,只退回必要的手續費B、保險公司退回保險費,不退回必要的手續費C、退回保險費D、保險公司退回保險費,僅福某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參考答案】:B【解析】:《保險法》第57,58條。38、公安機關勘驗殺人現場時,提取了插在被害人胸部上的一把匕首。從證據分類的角度看,該匕首屬于下列哪種分類?()。A、原始證據、直接證據B、傳來證據、間接證據C、實物證據、直接證據D、原始證據、間接證據【參考答案】:D【解析】原始證據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凡不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而是從間接的非第一來源獲得的證據材料,稱為傳來證據。直接證據是指可以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事實,不必經過推理過程就可以直觀的說明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發生的證據,反之,必須與其它證據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屬于間接證據。本題中,作為證據的匕首是公安機關直接從殺人現場提取,因此屬于原始證據;單憑匕首不輔以其它證據不進行推理,不能直接說明犯罪行為是何人所為,因此屬于間接證據。由此可知答案D正確。39、甲向乙借款20萬元,以其價值10萬元的房屋、5萬元的汽車作為抵押擔保,以1萬元的音響設備作質押擔保,同時還由丙為其提供保證擔保。其間汽車遇車禍損毀,獲保險賠償金3萬元。如果上述擔保均有效,丙應對借款本金在多大數額內承擔保證責任?A、7萬元B、6萬元C、5萬元D、4萬元【參考答案】:B【解析】:[參考答案]B[測試點]保證責任。【解析】:本題可以分為兩個步驟來解答:第一,汽車遇車禍損毀前,丙應承擔保證責任的數額。汽車遇車禍損毀前,甲物的擔保總達16萬元,故丙應承擔保證責任的數額是4萬元。第二,汽車遇車禍損毀后,丙應承擔保證責任的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8條的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汽車遇車禍損毀后,保險賠償金3萬元應當作為代位物成為甲物的擔保,此時甲物的擔保總達14萬元,故丙應承擔保證責任的數額是6萬元。故選項B正確。40、在第二審案件的裁判中,下列哪一個表述不違反上訴不加刑原則?()A、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后,被告人的父親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被害人對附帶民事部分也提出上訴,法院第二審判決對被告人加刑B、被告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判決在不改變刑期的情況下,將搶奪罪改為搶劫罪*^o^*^ωC、被告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第一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和適用法律沒有錯誤,但量刑偏輕,遂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原審法院重審后對被告人加刑D、第一審判處被告人盜竊罪和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提出上訴,第二審法院認為第_審判決對盜竊罪量刑偏輕,而對故意傷害罪量刑偏重,故在數罪并罰執行刑期不變的情況下,增加盜竊罪的刑期,減少故意傷害罪的刑期。【參考答案】:B【解析】《刑訴解釋》第257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并應當進行下列具體規定:(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二)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可以改變罪名;(三)對被告人實行數罪并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維持原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四)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決宣告的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五)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但是人民檢察院抗訴,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審查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故選B。二、多項選擇題(共30題,每題2分,每題的備選項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符合題意)。2、李某請大華公司為其搬家。在搬的過程中,其手機一部被公司員工甲偷走,李某的電視機被公司員工乙和丙在搬的過程中摔壞,為此,李某與此二人發生爭執,爭吵之時不知是誰將一花盆碰落砸傷過路的丁。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大華公司應當對李某承擔違約責任B、李某和乙丙爭吵導致花盆碰落砸傷丁的行為是共同危險行為,各自應承擔相應的責任C、大華公司應當承擔李某的手機丟失的責任,因為手機被偷的風險是公司帶來的,公司應當對這種風險負責D、大華公司不承擔李某丟失手機的責任,因為甲的行為不是職務行為【參考答案】:A,D【解析】:李某與大華公司有一個合同關系,由于大華公司雇員的行為導致該合同沒有完全履行,大華公司應對雇員的職務行為負責,所以大華公司應負違約責任,A選項正確。李某與乙丙爭吵中,不知誰將陽臺的鮮花碰下,砸傷路人丁,李某與乙丙三人構成共同危險行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10條的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B選項認為各自承擔相應責任的說法錯誤,應承擔連帶責任,B選項錯誤。《侵權責任法》第34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本題中乙丙在執行職務中造成電視機損壞的責任應由大華公司承擔,而甲偷乙手機的行為不屬于執行職務,因此大華公司不承擔李某丟失手機的責任,C選項錯誤,D選項正確。3、下列承諾中無效的有:()A、某貿易公司以信件發出承諾通知,立即以傳真向要約人表明撤回該承諾,傳真先于信件到達B、甲告知乙,因兒子考上大學,欲將其居住的房間租出,月租金750元;問乙是否愿意住,乙稱自己再考慮一下,甲隨即稱:可以,但要在一個月內給我答復,一周后,乙向甲發出一份e-mail,表示愿意租甲的房子,但因網絡故障,一個月后才到達甲的e-mm1信箱,甲看到后過了兩個月才告訴乙該e-mail遲到一事并稱房已租出C、甲公司向乙公司發出傳真,稱現有某型號轎車100輛,單價15萬元。若需要請于三日內告知。“乙公司次日傳真稱”同意。若本合同出現糾紛,由北京市仲裁委員會仲裁。D、李某到冷飲店拿出2元錢,說:“一杯可樂”。服務員遂接過錢,把一杯冰鎮可樂遞過去。【參考答案】A,C【考點】承諾的要件;承諾的效力【解析】A中承諾被依法撤回。B中,甲以對話形式發生要約,本應即對其作出承諾,但雙方約定了一個月的承諾期限,乙在該期限內發出了承諾,因網絡故障到達甲時已超過期限,但甲未及時告知乙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故該承諾有效。C中承諾變更了要約中的解決爭議辦法,是對要約的實質性變更,故為新要約。D中,服務員的行為即表現出承諾之意思,這類合同行為根據交易習慣無須作出承諾通知。4、下列法律規定中,不屬于特別訴訟時效的有:()A、《繼承法》第25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接受遺贈B、《合同法》第129條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C、《民法通則》第12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D、《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參考答案】A,C【考點】特殊訴訟時效期間【解析】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持續不行使民事權利而于期間屆滿時喪失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根據期間長短和是否是法律的特別規定分為一般訴訟時效、特別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一般訴訟時效是2年;特別訴訟時效是法律對某種事務特別規定的不同的訴訟時效,可長于也可短于2年;最長訴訟時效是20年。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于存續期間屆滿而當然消滅的期間。除斥期間屆滿消滅的是實體權利。由此可分析得出:B、D項是特別訴訟時效,而C項是一般訴訟時效,A項則是除斥期間的規定。5、下列行為,與民事行為能力無關而不影響其效力的是A、8歲兒童在詩歌大賽中獲得一等獎B、11歲兒童得到其叔叔的200元的贈與C、13歲的中學生購買教材5本D、16歲的已經工作的甲因其創作的詩歌獲得的著作權【參考答案】:A,D【解析】:[測試點]委托合同關系。行為能力只是與法律行為有關,本題兩個限制條件,一個是與行為能力無關,一個是有效的。11歲兒童得到贈與雖然是有效的,但是贈與是一個合同,是適用行為能力的,只是它是純獲利益的,而有效,B選項“簽訂贈與合同”只滿足不影響其效力,而沒有滿足“是與民事行為能力無關”的這個條件。參賽得獎和創作獲得著作權不是一個法律行為,它們的法律后果是法律明確規定的。6、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在涉外票據中,下列行為應適用付款地法的是。A、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為能力B、票據的背書、承兌、付款和保證行為C、票據的提示期限、有關拒絕證明的方式、出具拒絕證明的期限D、票據喪失時,失票人請求保全票據權利的程序【參考答案】:C,D【解析】:本題考點是我國法律關于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票據法第97條規定,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其本國法律。第99條規定,票據的背書、承兌、付款和保證行為,適用行為地法律。第101條規定,票據的提示期限、有關拒絕證明的方式、出具拒絕證明的期限,適用付款地法律。第102條規定,票據喪失時,失票人請求保全票據權利的程序,適用付款地法律。故選CD。7、某縣擬向上級人民政府環保行政部門擬定文件,以便會同有關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環境狀況進行調查和評估,經計劃部門綜合評定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那么該縣政府不可能采用以下哪些文件?A、環境狀況公報B、污染物排放標準C、環境保護規劃D、環境質量標準【參考答案】:A,B,D【解析】:詳見《環境保護法》第12條。8、下列哪些行為是屬于可產生意思表示效力的默示行為?A、行人向出租車招手,出租車司機將車停靠在行人旁邊等侯行人上車B、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或接受繼承C、租賃期屆滿.承粗人繼續支付租金,出租人也予以接受D、要約中附有如果受要約人10天內不作出否認即視為同意的內容,10天過去,受要約人未作出公開表示【參考答案】:B,C【解析】:《民通意見》66條,“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認定為默示。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默示的意思表示分為作為的默示和不作為的默示。《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因此B的不作為的默示可依法產生意思表示效力。《合同法》第236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因此C的不作為的默示能產生延長租賃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效力。D是一個默示行為,但是沒有產生意思表示效力,因為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不可以單方規定對方沉默的法律意義。“只做我自己”完善了此題答案的解析]9、關于適用簡易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A、基層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可協議并經法院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B、經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法院制作判決書時可對認定事實或者判決理由部分適當簡化C、法院可口頭方式傳喚當事人出庭D、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無爭議的,法院可不開庭逕行判決【參考答案】A,B,C【考點】簡易程序【解析】本題是對簡易程序適用中相關問題的考查。關于簡易程序的適用,根據《簡易程序規定》第2條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愿原則,將普通程序轉為簡易程序。由此可見,基層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可協議并經法院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因此,選項A正確。關于簡易程序裁判文書的簡化問題,根據《簡易程序規定》第32條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書時對認定事實或者判決理由部分可以適當簡化:(1)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并需要制作民事調解書的;(2)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明確表示承認對方全部訴訟請求或者部分訴訟請求的;(3)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沒有爭議或者爭議不大的;(4)涉及個人隱私或者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一方要求簡化裁判文書中的相關內容,人民法院認為理由正當的;(5)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簡化裁判文書的。據此,在簡易程序中,經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法院制作判決書時可對認定事實或者判決理由部分適當簡化。選項B正確。關于簡易程序的傳喚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意見》第172條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內容,用口頭或書面方式告知被告,用口頭或者其他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證人,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擔任記錄,不得自審自記。判決結案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l34條的規定公開宣判。因此,在簡易程序中,法院可用口頭方式等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出庭,選項C正確。關于簡易程序的審理程序,根據《簡易程序規定》第23條的規定,在一審中,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原則上應當一次開庭審結,可見,不管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有無爭議,開庭審理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必經程序。因此,選項D錯誤。10、下列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有哪些?A、專利糾紛案件B、涉外案件C、發回重審案件D、按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參考答案】:A,C,D【解析】:只有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第一審案件。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均不得適用簡易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下列三種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2)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生了情況變化,都不得改用簡易程序審理;(3)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重大涉外案件才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專利糾紛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11、下列哪種情況屬于權利濫用?()A、甲為迫使乙出賣房屋,在乙的隔壁經營殯喪業務B、甲為了不清償乙的債務,將財產捐給希望工程C、甲拒絕接受乙的贈與名貴項鏈D、甲有名貴狼犬,因看管不周,追逐兒童乙甚急,丙見之,奪取行人某丁的雨傘打擊該狼犬,狗傷傘毀【參考答案】A,B【考點】權利濫用原則【解析】權利濫用原則是指一切民事權利的主體在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時,不得超過其正當的界限,行使權利超過正當的界限,則構成權利濫用,應該承擔民事責任。所謂的權利的正當界限,是指行使權利要以權利設置的目的來進行,而不能以損害他人的正當權益為目的。《民法通則》第6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A選項中,甲為了達到逼迫乙出賣房屋的目的,在乙的隔壁經營殯喪業,使乙的房屋因此而貶值,這就構成了權利濫用。因為甲以損害他人為目的來行使自己的權利,超越了權利行使的界限,違背了權利設置的目的。因此A為應選項。B選項中,甲為了逃避清償債權人乙的債務,處分自己的財產。是以損害他人為目的來行使自己的權利,超越了權利正當行使的界限,構成權利濫用。B為應選項。C選項中,甲拒絕接受乙的贈與名貴項鏈是正當行使自己權利的表現。對于他人的贈與,權利人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絕接受,這是權利人的自由。權利人拒絕接受贈與物不僅是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而且對于贈與人也不會造成任何法律上的損害。因此甲拒絕贈與不構成權利濫用。D選項中,丙為了防止他人受到傷害,采取適當的方式予以制止,是一種緊急避險的行為。緊急避險是指為了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遭受的緊急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利益的行為。在D選項中,丙為了保護兒童乙安全,不得已造成他人財物的損害,構成緊急避險。因此,丙不成立權利濫用。12、王某為其正在上大學的兒子王南(20歲)投保-份人身保險,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合同中包含有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意外傷害及死亡的賠付條款,指定王某本人為受益人。根據以上條件,下列表述哪個是正確的?A、此保單由于父母替子女投保,所以該份保險合同無須經王南的書面同意即可成立并生效B、設某年暑假王南回家途中被一汽車撞傷,則保險公司在向王某支付保險金后,無權向該汽車車主行使追償權C、設3年后王南因失戀而自殺,保險公司可以給付保險金D、設王某應于1997年10月9日支付當年保險費,但直至1999年10月9日王某再未交保險費,此時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參考答案】:B,C【解析】:BC。《保險法》第55條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依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第1款規定限制。”在本題中,王南20歲,已是成年人,故A項不正確。由于人身保險合同的標的以被保險人的人身利益為限,而不具有確定的金錢價值,不能用財產價值衡量,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不會發生財產保險合同中可能存在的被保險人就同一標的獲得重復補償的問題,因此,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人無代位求償權。《保險法》第67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據此,B正確。一般而言,被保險人自殺是人身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保險法》第65條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被保險人自殺的,除本條第2款規定外,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對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險費,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滿2年后,如果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給付保險金。”C項的情形發生在“3年后”,符合第65條第2款的規定,故C正確。由于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費不能強制請求,因此,法律對于投保人未按規定的期限交納保險費作了特殊的規定。《保險法》第57條規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第58條第1款規定:“依照前條規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本題中,王某于1997年10月9日支付了當年的保險費,故其第二期保險費肯定晚于1997年10月9日,又按第57條的規定,須超過規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合同效力才中止,而又須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才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因此,本題中,D項不可能滿足上述時間要求,故D項不正確。13、馮某向B市C區基層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姚某離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傳喚馮某與姚某按時到人民法院開庭。開庭當天,馮某覺得出庭訴訟有失自己的身份,便委托律師謝某出庭;姚某因正住院治病,也委托律師何某代為出庭,并讓何某帶上了一份表示自己不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和醫院開具的住院治療證明。人民法院開庭核查出庭人員時,發現馮某、姚某均只委托了律師出庭,因此裁定本案原告不出庭按撤訴處理。馮某就此裁定向B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依據上述情形,請指出下列哪些行為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有關規定的要求?()A、馮某不出庭的行為B、姚某不出庭的行為C、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訴處理的行為D、馮某向B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行為【參考答案】A,D【解析】AD。馮某作為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不符合法律規定,故選A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9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原告不服的應在訴訟時效內再次起訴,而非上訴。14、某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報經審批機構批準,與外國某公司簽訂了技術轉讓協議,根據我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該協議中不得包含下面哪些條款?()。A、作為技術輸出方外國公司要求技術輸入方該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不得向國外出口使用該技術生產的產品B、技術轉讓協議約定的協議有效期限為8年C、技術轉讓協議期滿后,經該外國公司同意,該合資企業可以繼續使用該項技術D、該外國公司要求在同等條件下該合資企業購買它生產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原材料【參考答案】A,C,D【考點】技術轉讓協議【解析】《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43條第2款規定:“技術轉讓協議必須符合下列規定:(一)技術使用費應當公平合理;(二)除雙方另有協議外,技術輸出方不得限制技術輸入方出口其產品的地區、數量和價格;(三)技術轉讓協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四)技術轉讓協議期滿后,技術輸入方有權繼續使用該項技術;(五)訂立技術轉讓協議雙方,相互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應當對等;(六)技術輸入方有權按自己認為合適的來源購買需要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原材料;(七)不得含有為中國的法律、法規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條款。”15、下列關于簡易程序適用的說法,正確的是A、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某案件在判決生效后,法院發現判決確有錯誤,決定對該案進行再審,并決定對該案的再審仍適用簡易程序B、法院對王某與李某離婚案作出一審判決,李某不服提起上訴,上級法院認為一審判決并無錯誤,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己的上訴C、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發現案情復雜,轉為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從立案的次日計算D、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參考答案】:C,D【解析】:本題考查簡易程序的適用。民訴意見第174條規定,“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據此,A項錯誤。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據此,第二審不適用簡易程序,B項適用簡易程序錯誤。民訴意見第170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不得延長。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審理期限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據此,C項正確。民事訴訟法第146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據此,D項正確。另外,解答本題應當注意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簡易程序適用的法院只為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程序級別為一審。特別注意不能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有三類: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16、王某以5萬元從甲商店購得標注為明代制品的瓷瓶一件,放置于家中客廳。李某好奇把玩,不慎將瓷瓶棒壞。經鑒定。瓷瓶為贗品,市場價值為100元,甲商店系知假賣假。王某下列請求哪些是合法的?A、要求甲商店賠償10萬元B、要求甲商店賠償5萬元C、要求李某賠償5萬元D、要求孝某賠償100元【參考答案】A,B,D【考點】可撤銷合同、懲罰性損害賠償、侵權責任【解析】首先,選項A涉及懲罰性損害賠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本題中,作為消費者的王某以5萬元從甲商店購得一件標注為明代制品的瓷瓶。但為贗品,市場價僅值100元,而作為經營者的甲商店系知假賣假,很明顯具有欺詐行為,所以根據《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王某可以要求甲商店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其購買瓷瓶價款的一倍,總共為10萬元,據此,選項A是正確的。其次,選項B涉及可撤銷合同的考查,由于甲商店知假賣假。屬于明顯的欺詐行為,王某可以撤銷與甲確店之間的買賣合同,合同一旦被撤銷后,因合同取得酌財產,應當予以返還,甲商場應當將王某的5萬元錢予以返還,據此,選項B是正確的。最后,選項CD考查的是侵權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117條第2款的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可知,李某由予不慎將王某的瓷瓶摔壞,所以應當進行賠償,即恢復原狀,無法恢復原狀時.李某只能折價賠償.而折價賠償的標準是參考市場價格。由于該瓷瓶市場價值為100元,所以李某僅賠償王某100元即可。據此,選項C錯誤,選項D正確。17、下列哪些行為屬于國際貿易支付中的拒付?A、付款人拒絕承兌B、付款人破產C、付款人死亡D、付款人避而不見【參考答案】:A,B,C,D【解析】:本題考查國際貿易支付中拒付的知識。拒付指付款人拒絕承兌和拒絕付款的行為,不僅包括付款人明確的拒絕,還包括付款人破產、付款人避而不見、死亡等情況。這類題目的答案比較簡潔,易于記憶,考生應好好掌握,盡量避免在這類題目上丟分。18、張某是某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下列說法正確的有:()A、張某喪失償債能力,當然退伙B、張某喪失行為能力的,當然退伙C、張某死亡的,其繼承人取得有限合伙人資格D、張某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法院強制執行,當然退伙【參考答案】:C,D【解析】:《合伙企業法》第78條規定,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48條第1款第(1)項、第(3)項至第(5)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第48條規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3)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4)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以上兩條規定可知,A選項不正確,D選項正確。《合伙企業法》第79條規定,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所以B選項不正確。《合伙企業法》第80條規定,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所以C選項正確。19、A、B兩企業因合同糾紛,在某市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裁決后,B不履行仲裁裁決,A可向哪些法院申請執行?()A、A公司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B、B公司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C、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D、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參考答案】B,D【解析】BD。根據《仲裁法》第62條的規定,執行的申請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此應當向被告所在地或者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但是《仲裁法解釋》第29條規定,應由被告所在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20、在侵權之訴中,被告人可以援引一定的事由進行抗辯。下列事由中,哪些抗辯事由既可適用于一般侵權行為,又可適用于特殊侵權行為?()A、不可抗力B、正當防衛C、意外事件D、第三人的過錯【參考答案】A,B,D【解析】不可抗力、受害人的過錯屬于外來原因,正當防衛屬于正當理由,均可適用于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如民法通則第127條。意外事件可以作為一般侵權行為的抗辯事由,但一般不能作為特殊侵權行為的抗辯事由。21、甲大學與乙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乙為甲承建新教學樓。經甲同意,乙將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丙公司。后整個教學樓工程驗收合格,甲向乙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乙未向丙支付工程款。下列哪些表述是錯誤的?A、乙、丙之間分包合同有效B、甲可以撤銷與乙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C、丙可以乙為被告訴請支付工程款D、丙可以甲為被告訴請支付工程款,但法院應當追加乙為第三人【參考答案】A,B,D22、請判斷下列占有為何種占有?()A、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是直接占有、有權占有B、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的占有是善意占有、有權占有C、客人應邀到朋友張某家吃飯,客人對餐具的占有是直接占有、有權占有D、質物交付后,出質人對質物的占有是間接占有,質權人是直接占有、本權占有、對動產的占有、他主占有【參考答案】A,D【考點】占有的分類【解析】承租人對租賃物使用、收益須直接占有租賃物。承租人的占有是基于本權的占有(基于債權,更具體地說是基于承租權)。A當選。宅基地使用權人對于宅基地的占有是有權占有,而善意占有、惡意占有是無權占有的兩種情形。B自相矛盾,應當予以排除。根據通說,客人對餐具,不是占有,而是持有。因為占有,要求從時間關系上去進行判斷,要求人與物的結合在時間上有相當的持續性,足以使人們認為該物與某人事實上有占有關系(這里存在著主觀價值)。客人與餐具的結合,是短暫的接觸,不構成占有,因此排除C。質物交付后,出質人有返還請求權,因此,出質人是間接占有。質物在質權人直接控制之下,是直接占有。依照質押合同占有,是本權占有,質物只能是動產,因此是對動產的占有。他主占有,是非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質權人并沒有以所有權人自居,而是準備在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將質物歸還,因而是他主占有。D當選。23、A公司的董事B遣19歲的工讀生C告知D,B授權其以A公司的名義向E購買某稀有貨物,E從事磋商、訂立買賣合同,D開具支票交付于F,清償價金,F即交付貨物。下列各項為代理關系的是。A、AB之間B、AC之間C、AD之間D、EF之間【參考答案】:C,D【解析】:本題考查代理與代表、傳達的區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制度。所謂傳達,是指把本人的意思表示傳遞于非對話相對人的行為。實施傳遞行為者,被稱為傳達人,又稱使者。所謂代表,是指把某自然人的行為,直接視為其他自然人或者法人行為的制度。這種行為,稱為代表行為,法人代表機關的行為,是其典型。本題中,A為被代理人;B為A公司的董事,屬于法人代表,故B為A公司的代表人;C系傳達他人意思表示,并不自為意思表示,屬于傳達人或者使者;D為A公司的代理人,E亦被代理人,F為E公司的代理人24、在A案中,甲、乙是普通共同訴訟人,在B案中,丙、丁是必要共同訴訟人,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后,向甲、乙、丙、丁都送達了判決書,甲收到判決書日期為5月20日,乙為5月18日,丙為6月2日,丁為6月3日,則:()A、甲、乙的上訴期均自5月21日開始起算B、甲的上訴期自5月21日開始起算,乙的上訴期自5月19日開始起算C、丙的上訴期自6月3日起算,丁的上訴期自6月4日開始起算D、丙、丁的上訴期均自6月4日開始起算【參考答案】B,C【解析】BC。根據《民訴意見》第165條的規定,一審判決書和可以上訴的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的,上訴期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次日起計算。25、區城鄉建設局批復同意某銀行住宅樓選址,并向其頒發許可證。擬建的住宅樓與張某等120戶居民居住的住宅樓間距為9.45米。張某等20人認為該批準行為違反了國家有關規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對此,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A、因該批準行為涉及張某等人相鄰權,故張某等人有權提起行政訴訟B、張某等20戶居民應當推選2至5名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C、法院可以通知未起訴的100戶居民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D、張某等20戶居民應當提供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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