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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精神疾病的司法鑒定第一節(jié)概述當精神疾病患者涉及到法律問題,為了查明案件真相,維護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懲罰犯罪,都需要作精神疾病的司法鑒定。精神疾病的司法鑒定是司法精神病學研究的一項核心內容。本章就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的概念、鑒定的依據(jù)及意義、鑒定的對象、內容及任務、鑒定方式、鑒定機構、鑒定人等內容加以介紹。10/11/20221第三章精神疾病的司法鑒定第三章精神疾病的司法鑒定第一節(jié)概述10/10/2本章重點1.什么是司法精神病學鑒定?2.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的內容及任務?3.鑒定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4.簡述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的實施過程?10/11/20222第三章精神疾病的司法鑒定本章重點1.什么是司法精神病學鑒定?10/10/20222一、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的概念司法鑒定(judicialexpertise)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是司法活動中各項專門性鑒定的總稱。司法精神病學鑒定(forensicpsychiatricexpertise),又稱司法精神病鑒定、法醫(yī)精神病鑒定、精神病司法鑒定、精神病的醫(yī)學鑒定、精神疾病的司法鑒定等,是指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人運用精神醫(yī)學和法學的理論和技術來研究和解決被鑒定人在涉及法律問題時的精神狀態(tài)和法律能力的活動。它主要包括對刑事、民事等各種類型案件中疑有精神疾病的有關人員的精神狀態(tài)的鑒定和法律能力的評定。10/11/20223第三章精神疾病的司法鑒定一、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的概念司法鑒定(ju二、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的依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1996)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院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第一百七十一條又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必要時應當對被請求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鑒定。申請人已提供鑒定結論的,應當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查。”因此,公安司法機關在辦理各種案件時,對涉及法律問題而患有或懷疑患有精神疾病的人,應當聘請司法精神病學專家,對其進行司法精神病學鑒定。10/11/20224第三章精神疾病的司法鑒定二、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的依據(jù)我國《刑事訴三、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的對象、內容、任務《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guī)定》指明了鑒定結論的內容與任務:“精神疾病的司法鑒定,根據(jù)案件事實和被鑒定人的精神狀態(tài),作出鑒定結論,為委托鑒定機關提供有關法定能力的科學證據(jù)”。因此,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時,應首先確定被鑒定人的精神狀態(tài)是否正常,如果是異常,則應確定存在哪些精神癥狀,其性質和程度如何,能否構成某種精神疾病的診斯。然后判定其行為時的精神狀態(tài)對其所實施行為的辨認及控制能力有無損害及損害的程度,然后對其法律能力做出評定。10/11/20225第三章精神疾病的司法鑒定三、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的對象、內容、任務《(一)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的對象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2.民事案件的當事人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4.違反治安管理應當受拘留處罰的人員5.勞動改造的罪犯6.勞動教養(yǎng)人員7.收容審查人員8.與案件有關需要鑒定的其他人員10/11/20226第三章精神疾病的司法鑒定(一)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的對象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1(二)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的內容及任務1.刑事案件中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的內容及任務(1)確定被鑒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種精神疾病,實施危害行為時的精神狀態(tài),精神疾病和所實施的危害行為之間的關系,以及有無刑事責任能力。(2)確定被鑒定人在訴訟過程中的精神狀態(tài)以及有無訴訟能力。(3)確定被鑒定人在服刑期間的精神狀態(tài)以及有無服刑能力。2.民事案件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的內容及任務(1)確定被鑒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種精神疾病,在進行民事活動時的精神狀態(tài),精神疾病對其意思表達能力的影響,以及有無民事行為能力;(2)確定被鑒定人在調解或審理階段期間的精神狀態(tài),以及有無訴訟能力。10/11/20227第三章精神疾病的司法鑒定(二)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的內容及任務1.刑事案件中司法精神病學3.其他方面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的任務(1)確定各類案件的被害人等,在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的精神狀態(tài),以及對侵犯行為有無辨認能力或者自我防衛(wèi)、保護能力;(2)確定各類案件中有關證人的精神狀態(tài),以及有無作證能力;(3)被鑒定人在某些特定事件之后出現(xiàn)精神異常,確定其精神疾病的性質(如功能性或器質性)及其嚴重程度,精神障礙與該事件或醫(yī)療行為的關系,供委托單位作為定罪量刑或賠償?shù)囊罁?jù)。(4)確定被鑒定人精神障礙的治療、預后及社會功能損害程度,以便判定其勞動能力和傷殘程度等。10/11/20228第三章精神疾病的司法鑒定3.其他方面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的任務10/10/20228第三四、鑒定方式鑒定方式可分為直接鑒定和間接鑒定(一)直接鑒定是指鑒定人直接與被鑒定人接觸并進行必要的精神檢查進行的鑒定。由于鑒定場所的不同,又分為門診鑒定、住院鑒定和院外鑒定。(二)間接鑒定亦稱缺席鑒定,即在未能接觸被鑒定人的情況下作出鑒定。被鑒定人因種種原因不能到場,僅根據(jù)委托單位提供的資料做出書面鑒定。如確定已亡故的被鑒定人在立遺囑時精神狀態(tài)是否正常,是否具有訂立遺矚的能力。又如確定一位自殺身亡的人,其自殺行為與精神障礙的因果關系。10/11/20229第三章精神疾病的司法鑒定四、鑒定方式鑒定方式可分為直接鑒定和間接鑒定10/10/20五、鑒定機構執(zhí)行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的組織或單位,叫做鑒定機構。從管理主題的權利類型上看,我國的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的管理體制屬于行政權利管理型體制,即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社會準入與推出等由國家行政機關直接管理。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是一項技術性工作,為了體現(xiàn)其權威性、效力性,也必須在有關部門的領導下開展。10/11/202210第三章精神疾病的司法鑒定五、鑒定機構執(zhí)行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的組織或《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為了開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鑒定工作,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地區(qū)、地級市,應當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負責審查、批準鑒定人、組織技術鑒定組,協(xié)調、開展鑒定工作”。第四條規(guī)定:“鑒定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司法、衛(wèi)生機關的有關負責干部和專家若干人組成,人選由上述機關協(xié)商確定”。第五條規(guī)定:“鑒定委員會根據(jù)需要,可以設置若干個技術鑒定組承擔具體鑒定工作,其成員由鑒定委員會聘請、指派。技術組不得少于兩名成員參加鑒定”。第六條規(guī)定:“對疑難案件,在省直治區(qū)、直轄市內難以鑒定的,可以由委托鑒定機關重新委托其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10/11/202211第三章精神疾病的司法鑒定《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guī)定》第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05年10月1日生效的對司法鑒定機構有了新的規(guī)定,該決定第五條指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yè)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明確的業(yè)務范圍;(二)有在業(yè)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所必需的儀器、設備;(三)有在業(yè)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所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四)每項司法鑒定業(yè)務有三名以上鑒定人。”第六條還規(guī)定:“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yè)務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編入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名冊并公告。10/11/202212第三章精神疾病的司法鑒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六、鑒定人(一)鑒定人的資格鑒定人是實施鑒定的主體,是委托單位為解決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而委托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鑒定人是具有專門知識的科學工作者,法律對其資格都有嚴格的限定。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司法鑒定人應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一)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yè)務相關的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二)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yè)務相關的專業(yè)執(zhí)業(yè)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yè)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yè)務相關工作十年以上經歷,具有較強的專業(yè)技能”。取得司法鑒定人執(zhí)業(yè)證書,并經年度注冊、頒發(fā)鑒定人資格證書,方可成為法定鑒定人。10/11/202213第三章精神疾病的司法鑒定六、鑒定人(一)鑒定人的資格10/10/202213第三章鑒定人還應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堅實的精神病學理論知識和豐富的臨床實踐經驗。(2)具有一定的法學知識。鑒定人除必須了解我國憲法學、刑法學、民法學、訴訟法學、婚姻法等學科的基本知識外,還應當熟悉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才能做到以事實為依據(jù)、法律為準繩,來做好鑒定工作。同時才能夠作出規(guī)范的、可操作性的鑒定結論。(3)遵守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品行端正。鑒定人必須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章的規(guī)定,遵循科學、客觀、獨立、公正的原則,恪守司法鑒定人員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10/11/202214第三章精神疾病的司法鑒定鑒定人還應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堅實的精神病學理論知識和豐富(二)鑒定人的權利(1)有權了解、查閱與鑒定有關的案卷材料,詢問與鑒定有關的當事人、證人、勘驗人等。(2)如委托單位提供的材料不全,有權要求委托單位補充收集鑒定資料。(3)對不合法或者不具備鑒定條件的鑒定委托,可以拒絕。(4)鑒定人獨立地進行鑒定,不得受外界干擾。(5)鑒定人根據(jù)鑒定需要,有權要求鑒定委托單位將被鑒定人移送有關精神病醫(yī)院住院檢查和鑒定。(6)與其他鑒定人意見不一致時,有權保留意見。(7)拒絕解決、回答與鑒定無關的問題。(8)鑒定人的人身權利,必須受到法律保護。(9)鑒定人按照有關規(guī)定,可向鑒定委托單位收取執(zhí)業(yè)報酬。(10)鑒定人可以向鑒定委托單位了解鑒定后的處理情況。10/11/202215第三章精神疾病的司法鑒定(二)鑒定人的權利(1)有權了解、查閱與鑒定有關的案卷材料,(三)鑒定人的義務(1)遵守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做到客觀、科學、公正、無私、嚴謹、不得弄虛作假。(2)按時完成鑒定任務。鑒定人必須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做出鑒定結論,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完成者,需向委托鑒定單位說明理由,并提出延長鑒定時間的請求。(3)有依法主動回避的義務。依照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鑒定人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近親屬的,鑒定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擔任過本案證人、辯護人等訴訟參與人或代理人的,與本案當事人有關系的,均應主動請求回避。(4)遵守有關保密規(guī)定,保守在執(zhí)業(yè)活動中知悉的國家機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5)耐心解答鑒定委托單位提出的有關問題。(6)有依法按時出庭作證、接受法庭和有關人員詢問的義務。鑒定人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后,應做好出庭準備,按時出庭,聽取審判人員、公訴人、辯護人、代理人等就鑒定結論所提出的問題,并予以回答。(7)妥善保管鑒定的材料。應當按照規(guī)定將司法鑒定文書以及在鑒定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材料整理立卷,歸檔長期保管。10/11/202216第三章精神疾病的司法鑒定(三)鑒定人的義務10/10/202216第三章精神疾第二節(jié)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的程序一、鑒定的委托委托可由公安司法機關自行決定。也可由訴訟參與人申請,公安司法機關決定,委托鑒定機構進行。刑事公訴案件的鑒定,在偵查階段由依法行使偵查權的機關決定;在起訴階段由人民檢察院決定;在審判階段由人民法院決定。民事、經濟、行政、刑事自訴案件的鑒定由人民法院決定。抗訴案件的鑒定由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決定。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精神,尚未立案的刑事自訴案件,律師依法介人收集證據(jù)后、尚未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尚未受理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當事人、律師、訴訟代理人為解決舉證中專門性問題,可以委托鑒定機構鑒定,鑒定機構可以受理。公安司法機關決定鑒定時,首先應出具鑒定委托書,說明鑒定的要求,提供委托人的真實身份證明,并提供委托鑒定事項所需的鑒定材料。10/11/202217第三章精神疾病的司法鑒定第二節(jié)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的程序一、鑒定的委托10/10/2委托人的真實身份證明包括:委托人為單位或社會組織的,應開具介紹信,并附單位執(zhí)照復印件。介紹信的內容不僅應包含委托鑒定的事項、鑒定事項的用途及鑒定要求等,還要注明和附有法人代表的姓名及其身份證復印件、該鑒定事項的聯(lián)系人及身份證復印件、具體聯(lián)系方法、被鑒定人的身份及其與委托人的關系。鑒定材料包括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各種載體上與鑒定事項有關的記錄。包括病歷資料、醫(yī)生的證言,案卷資料,當事雙方證人的書面證言,辦案人員的陳述和證言,案卷材料,被鑒定人的檔案材料,被鑒定人所寫的日記、信件、作品、繪畫等各種書面資料,有關的錄音、照片及錄像,及其他一切鑒定人認為鑒定工作所必須的有關資料。10/11/202218第三章精神疾病的司法鑒定委托人的真實身份證明包括:委托人為單位或社會組織二、鑒定的受理

根據(jù)司法部2007年8月7日發(fā)布、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應當對委托的鑒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yè)務范圍,委托鑒定事項的用途及鑒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委托,應當予以受理。對提供的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委托人補充齊全的,可以受理”。第十五條規(guī)定“司法鑒定機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鑒定委托,應當即時作出受理的決定;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對通過信函提出鑒定委托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對疑難、復雜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可以與委托人協(xié)商確定受理的時間”。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受理鑒定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在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司法鑒定協(xié)議書。10/11/202219第三章精神疾病的司法鑒定二、鑒定的受理根據(jù)司法部2007年8月三、鑒定的實施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后,應進行登記,安排好鑒定日期及鑒定組人員(目前我國一般是二名以上鑒定人共同鑒定)后通知委托單位,然后進行正式鑒定。(一)閱卷、收集、掌握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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