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1/112021年上海一中院競業限制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
目錄
上海一中院勞動爭議案件中競業限制糾紛審判情況通報
…3-15
上海一中院勞動爭議案件中競業限制糾紛典型案例
…15-29
勞動爭議案件中競業限制糾紛審判情況通報
人才是核心競爭優勢。上海全面建成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成為與我國經濟科技實力和綜合國力相匹配的全球創新城市,需要把人才作為創新的第一資源。不僅要充分發揮企業家在推進創新和成果產業化中的重要作用,而且要打通人才便捷流動、優化配置的通道。而人才流動,必然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等利益保護,反映到勞動爭議案件中,則需要在審理競業限制糾紛中,在社會、企業和個人三者發展之間做好利益平衡。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在競業限制糾紛案件審理中,妥善處理保護商業秘密與自由擇業、競業限制與人才合理流動的關系,促進形成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助力優化營商環境。為此,上海一中院對2015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間審理的競業限制糾紛案件進行梳理分析,并選取了五件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予以發布。
一、近三年競業限制糾紛案件數據分析
2015年1月至2018年3月,上海一中院共受理勞動爭議二審案件8390件,審結勞動爭議二審案件8416件。其中,受理競業限制糾紛案件48件,審結競業限制糾紛案件47件。從結果上看,維持原判36件,占76.60%;調解6件,撤訴4件,改判1件。
1、案件數呈上升趨勢
2015年審結競業限制糾紛案件12件,2016年為10件,2017年則上升至19件;2018年1至3月已審結競業限制糾紛案件6件,明顯呈現上升趨勢。
2、集中于高新技術產業和服務業領域
在已審結的競業限制糾紛案件中,涉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案件
19件,科技推廣和應用服務業5件,商務服務業10件,制造業6件,批發業7件。總體而言,競業限制糾紛案件主要集中于高新技術產業和服務業領域。
3、勞動者上訴率居高
在審結的全部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上訴4023件,用人單位上訴3681件,雙方均上訴712件。而競業限制糾紛案件中,用人單位上訴9件,勞動者上訴30件,雙方上訴8件,勞動者提起上訴比例明顯高于一般勞動爭議案件。
4、爭議焦點較為集中
競業限制糾紛案件的爭議焦點多為勞動者是否屬于競業限制適格主體、競業限制協議的有無及效力、用人單位應否支付補償金及員工違反競業限制條款的責任等。在審結的案件中,居前三位的爭議焦點分別為,涉競業限制違約金案件36件,涉競業限制補償金案件13件,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合同案件8件。
二、競業限制糾紛案件新特點
在對近幾年競業限制糾紛案件審理情況的分析中發現,此類糾紛集中凸顯以下新特點:
1、簽訂范圍擴大
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選擇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或者競業限制協議,對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等內容進行約定。但部分用人單位也存在不區分員工具體從事何種崗位,是否接觸商業秘密,一律簽訂協議的情況。如一案中,雙方當事人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后員工離職要求公司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訴訟中公司否認勞動者屬于可以簽訂
競業限制協議的人員,主張雙方雖然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但該協議附有生效條件,即規制對象為管理、技術和銷售人員,而勞動者工作期間并不接觸公司銷售的醫療產品,故該競業限制協議對勞動者并不生效。另有部分公司與個人約定的競業限制范圍超過了其工商登記的經營范圍或實際經營范圍,如在一起競業限制糾紛案件中,雙方約定勞動者在職或離職后均不能涉足相關行業,而公司在工商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未包含該行業,也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從事該行業。
2、訴訟標的漸升
從訴訟標的平均數來看,競業限制糾紛的訴訟標的明顯高于其他案件,這與所涉勞動者多為高級管理人員、高新技術人員等有關。此類人員大多屬勞動力市場上的“稀缺資源”,議價能力較強,薪酬高于一般勞動者,用人單位要限制此類人員離職后在同行業內發展,須付出高昂的對價。另一方面,此類人員掌握著用人單位核心的無形資產,一旦從事競業行為,勢必使用人單位的競爭力下降,基于此,用人單位也愿意通過設置較高標準的違約金,對此類人員離職后的擇業行為進行引導。如近期一起競業限制糾紛案件中,公司主張的違約金數額高達2355萬余元,這是目前上海一中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中訴訟標的最高的案件。
3、關聯案件多見
部分關聯案件表現為相同訴訟主體之間因競業限制協議而引發不同勞動爭議案件,如某公司因擬在“新三板”掛牌,故而要求高級管理人員等簽訂更嚴格的競業限制協議,勞動者不同意便提出辭職,
進而引發了競業限制糾紛和解除勞動合同糾紛等一系列訴訟。此外,部分競業限制糾紛還可與知識產權糾紛、反不正當競爭糾紛、侵害公司利益糾紛等案件相關聯。出于保護商業秘密的需要,企業往往會以“組合拳”的形式,同時或者先后再提起知識產權訴訟、反不正當競爭訴訟、侵害公司利益訴訟等。如在一案中,用人單位先提起了要求勞動者停止繼續侵害商業秘密,并賠償經濟損失1,517,300元的侵害商業秘密糾紛訴訟,同時公司又另案主張勞動者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金100萬元,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這些案件可能分散在不同法院,或者同一法院的不同內設部門,部分競業限制糾紛案件還需要待關聯案件審結后才能處理。
4、批次案件比例較高
數據顯示,在已審結競業限制糾紛案件中,批次案件有9批,計22件,占比46.80%。而整體來看,上海一中院勞動爭議糾紛上訴案件中,批次案件占比為20.59%。競業限制糾紛案件中批次案件的比例明顯高于勞動爭議案件整體數據。現代企業分工越來越細化,勞動者一個人往往不能掌握商業秘密的全部內容,而且根據從眾心理,在抱團的情況下,勞動者也比較容易違反自己明知的保密義務或競業限制義務。因此在競業限制糾紛案件中呈現出小集團案件多發的特點,有整個銷售或者技術團隊全部“跳槽”至競業公司,也有數個勞動者在職期間成立競業公司后一起辭職,甚至還出現過一個技術團隊在職期間就為競業公司提供勞務等情況。相比較“單兵作戰”,團隊化從事競業行為對公司造成的損失更嚴重。
三、競業限制糾紛案件審理難點
1、競業行為查明難
競業限制糾紛案件審理中發現,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從事的競業行為從原先的勞動者直接自營或直接入職競業公司,轉變為通過親朋好友代持股份的方式進行“自營”,如一公司發現,四名員工在職期間,通過妻子、父母或岳父母等親屬共同在國內投資成立了競業公司;此外還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注冊了企業法人,董事就是該四名員工。還有一些勞動者在離職后通過與第三方簽訂勞動合同接受派遣或外包,以此達到為競業公司提供勞動的目的,這種安排更內部、更隱蔽,公司舉證較難。如一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離職后不得入職以某商號為名稱之實體及其關聯方,然勞動者在離職競業限制期限內連續在正常上下班時間出入以該商號為名稱的公司辦公場所、使用該公司的指紋門禁系統和手機號碼。勞動者自稱,離職后系在案外公司擔任物料部開發經理,受案外公司指派從事產品適配度考察才去了該公司,但不僅不能證明其在案外公司從事物料部開發經理工作,而且不能對其作為案外公司員工連續在正常上下班時間至該競業公司進行產品適配度考察的必要性予以合理說明和舉證。
2、競爭關系認定難
競業限制是指限制勞動者到與用人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其中“同類產品、同類業務”的認定,涉及不同行業的專業知識,或具體產業某項產品的認定,專業性較強。
如在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用人單位主張負有競業限制義務人員離職后設立的公司與其經營范圍相同,但勞動者則認為兩公司從事業務完全不同,原用人單位主營電子產品的生產制造,而新公司從事安裝該電子產品的軟件開發。法院在審理中需參閱該行業知識,綜合判斷兩者經營范圍是否“同類”。此外,競業限制制度設計目的是要防范離職員工實際利用原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或有運用的潛在可能而不正當地侵害原用人單位的競爭優勢,因此原用人單位有可保護的商業秘密是關鍵,競業限制的范圍和地域等應與勞動者接觸的或可能接觸的商業秘密相適應,防止因不適當擴大競業限制的范圍而妨礙勞動者的擇業自由。而此項認定所涉證據內容往往遠超常識范疇,非專業人員很難就這些內容作出合理判斷。
3、交叉領域適法難
較常見的交叉領域是在競業限制糾紛中,用人單位提出涉及反不正當競爭法領域的訴訟請求,如兩勞動者離職后成立了新公司,原用人單位認為兩人沒有保守其商業秘密,且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故而訴請兩人賠償經濟損失102余萬元。用人單位會對侵權行為構成要件進行舉證,而侵權行為的固定、損害大小的確立,因果關系的證明等,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均具有較大難度,尤其涉及侵害商業秘密引發損失的計算標準和方法,更是難以確定。此外,競業限制糾紛中還呈現出勞動法與公司法、證券法等領域交叉情況,一并處理時如何使得各部門法相互貫通,值得推敲。如一案中,雙方在保密與不競爭承諾協議書中約定,公司將向勞動者授予限制性股票,勞動者作出保密
與不競爭承諾,如勞動者違反協議,應當向公司支付經授權獲得的所有限制性股票的收益,以公司采取法律行動當日的市值計算。后該限制性股票又進行了“拆股”,因勞動爭議仲裁該日股市休市,公司主張以前一日該股票收市價為計算標準,按該日匯率換算。庭審中,雙方對行權、實際收益等概念均有爭議。
4、在職競業違約金條款審查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然針對在職期間是否可以約定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目前存在截然相反的兩種解釋。一種意見認為,勞動合同法將勞動者競業限制違約金的適用范圍明確限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的一定期限內,應當予以嚴格遵守。保密義務是勞動合同的附隨義務,在法律未明確對勞動者在職期間競業限制違約金作出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如果勞動者在職期間有違反行為,用人單位可以就相關損失主張侵權責任。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在職競業限制義務是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勞動者對用人單位負有依據誠實信用所產生的義務。法律并未排除在職期間適用競業限制違約金的可能性。勞動者在職期間負有競業限制義務,且應適用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
5、違約金合理區間酌定難
競業限制糾紛案件的爭議焦點中近八成涉及用人單位主張勞動
者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審理中勞動者一般均主張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畸高要求進行調整,而用人單位則主張違約金數額為雙方訂立協議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尚不足以彌補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不應當調整。法院通常會結合勞動者的工資、補償金數額及用人單位的實際損失等因素,對違約金數額是否合理作出酌情判定。但是違約金數額是否在合理區間,見仁見智,目前審判實踐中尚未統一標準。如一案中,公司一方主張勞動者應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違約金100萬元,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者支付25萬元,公司一方不服提起訴訟,一審法院支持了50萬元。
四、競業限制糾紛案件審理主要舉措
1、依法妥善審理,優化營商環境
進入21世紀以來,全球科技創新進入空前密集活躍的時期,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正在重構全球創新版圖、重塑全球經濟結構。科學技術從來沒有像今天這樣深刻影響著國家前途命運,從來沒有像今天這樣深刻影響著人民生活福祉。在競業限制糾紛案件審理中,上海一中院堅持正確的裁判理念,清醒地認識到目前所處社會階段以及人才流動的規律,及勞動者在勞動法律關系中所處的從屬性地位,從競業限制糾紛案件的性質特點切入,依法妥善進行審理,推動和諧勞動關系的構建。充分落實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法院為改善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的會議精神,對標國際最高標準、最好水平,不斷提升制度環境軟實力。在努力保護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知識產權等合法利益的同時,不以犧牲勞動者利益為代價,不合理限制市場人才競爭達
到維持競爭優勢的目的;在維護勞動者基本生存權和擇業自由權的同時,又不讓違反社會誠信和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勞動者損害企業的合法利益和社會公平正義。注重發揮審判教育引導的職能作用,進一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為勞動者提供規范行為的基本框架,設定約束行為的道德底線,穩定社會預期,使企業家安心經營、放心投資、專心創業,推動形成保護勞動者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良好法治環境。
2、聚焦審判質效,保護合法利益
緊密圍繞審判中心要務,嚴格適用法律,樹立裁判標準,以“庭審實質化、評議規范化、文書說理化”為抓手,有效保障審判質效,努力做到案結事了。聚焦競業限制糾紛案件審理中發現的疑難問題,對法律規范粗疏的部分,依據法律原則和精神解釋適用法律,適時創制具體規則,形成社會行為規范,強化法律的價值導向作用。積極汲取交叉領域成熟有益的審判經驗,不斷改革創新審判工作機制,如將庭前會議制度引入勞動爭議審判,對涉知識產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等問題庭前聽取意見,明確審理方向,整理爭議焦點,提升庭審效率。同時,對涉及其他專業領域的案件,在及時更新知識的基礎上,研究引入專家輔助人,就專業問題提出意見。在案件審理中,對部分訴訟能力缺乏的當事人注重引導釋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將司法為民作為審判宗旨,保護各方合法利益,提升案件當事人對司法審判的認同度,促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和諧發展。
3、重視案例作用,關注輿論引導
高度重視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尤其是勞動爭議糾紛
案件,以及交叉領域的知識產權案件或反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等,在審理類似案例時參照適用。運用分類研究方法,立足典型案例,圍繞案件審判的基本思路或價值導向、裁判要點和步驟等,總結提煉類案裁判方法,提升司法裁判的總體水平。重視對轄區法院適法中具有共性的法律規則予以提煉,在連續多年不斷更新《勞動爭議法律法規匯編》的基礎上,今年將推出《勞動爭議典型案例及裁判觀點》,內設有競業限制糾紛案件處理專章,并附相關典型案例。在本白皮書中也引用大量現實案例,力求讓人民群眾讀得明白讀得懂,最后部分還將推送五個典型案例,不僅為競業限制糾紛案件的審理工作提供參考,而且也將為社會公眾的行為提供指引。此外,還注重通過以案釋法,打造“法治公開課”,除大力提升庭審率外,定期在新浪網、新民網以及上海法院庭審公開網進行同步庭審直播,近期還先后有多起競業限制糾紛案件在相應電視頻道播出,社會反響強烈。
4、主動司法延伸,加強多方聯動
創新驅動實質是人才驅動,圍繞人盡其才的人才使用機制,針對審判中發現的用人單位人員管理問題,注重司法審判職能延伸,通過司法建議、白皮書等手段,以及借助社會各界力量,推動企業建立科學合理、與時俱進的人力資源管理機制。如在一案中,公司一方要求勞動者支付違反離職后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金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后對此予以支持。但對用人單位通過約定延長競業限制期限限制勞動者擇業自由的情況,即使庭審中雙方均未對此提出異議,仍主動采用司法建議的形式,向公司提示該條款的違法
性,建議其及時改正。嘗試與上海市相關部門對接,將在審理中發現存在問題的創業型企業、中小企業,通過相關部門既有機制和平臺,對其予以輔導,幫助改進管理。積極與政府部門、高校等開展各類調研工作,以研促判,如針對競業限制糾紛與反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之間交叉領域,舉辦專題法官沙龍活動,邀請上海市知識產權局、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及高校專家學者共同研判,加深對商業秘密保護等疑難問題的理論和實踐認識。邀請高校學者就理論前沿問題授課,如舉辦“競業限制法律問題的理論探討”講座,為此類案件的處理提供學理上的支持和國外先進經驗的借鑒。
勞動爭議案件中競業限制糾紛典型案例
上海一中院從歷年審理的競業限制糾紛中選出5件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以向社會公眾提示風險,規范和指導案件審判,促進適法統一(以下所涉公司名稱均為化名)。
案例一海舟公司與余某競業限制糾紛上訴案
基本案情
海舟公司是業內知名企業,關聯公司持有某知名游戲軟件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余某自2009年4月起在海舟公司從事網絡游戲開發運營。勞動合同約定,報酬體系中的200元/月為余某離職后承擔不競爭義務的補償費。2009年、2012年,雙方先后簽訂了兩份主要內容相同的《保密與不競爭承諾協議書》,余某作出保密與不競爭承諾,海舟公司母公司則授予余某限制性股票作為對價,并約定若協議無效,余某行使限制性股票所獲得的收益須全額返還給海舟公司;若余某不履行約定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對于已授予還未行使的限制性股票無權再行使;對于已行使限制性股票,則海舟公司有權追索所有任職期間行使限制性股票所生之收益;若收益數額難以確定的,以采取法律行動當日股票市值計算,除非余某可舉證證明上述實際收益。余某違約行為給海舟公司或關聯公司造成損失的,余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與前述兩份協議書相對應,余某和母公司簽訂了共四份協議約定限制性股票數31,100股,共五次解禁并過戶至余某股票賬戶內的母公司限制性股票19,220股,其中實際過戶15,832股,抵扣稅款3,388股。2014年5月,母公司股票一股拆五股。因余某離職,前述四份協議中未到解禁日的剩余11,880股限制性股票被注銷,未再過戶。2014年6月,海舟公司為余某辦理了退工日期為2014年5月28日的網上退工手續。
案外人艾蒙公司為余某辦理了招工日期為2014年6月的用工手續。艾蒙公司成立日期為2014年1月,余某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艾曲公司、艾丫公司成立日期均為2014年11月,艾麗公司成立日期為2015年1月,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均為余某,艾蒙公司為其股東,經營范圍與海舟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有重合。2017年5月,海舟公司申請仲裁,要求余某依據協議書支付人民幣2312萬余元;承擔聘請律師費用等人民幣20萬元。仲裁委員會以海舟公司的請求不屬于勞動爭議受理范圍為由,通知不予受理。海舟公司對此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余某支付人民幣2355余萬元,并承擔律師費20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中關于余某承擔競業限制義務及相應違約責任的約定,于法無悖,應為有效。雙方簽訂協議書明確約定,母公司的限制性股票作為對價被授予余某,并于
余某在職期間就已解禁歸屬過戶,由余某獲利,故余某關于協議書中的競業限制條款無效的理由不成立。競業限制范圍過大,并不必然導致競業限制方面的約定全部無效,不代表余某無須遵守競業限制方面的基本義務。余某的行為明顯違反了勞動者應遵守的競業限制方面的基本義務,應依法按約承擔違約責任。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雖約定10萬元違約金,但雙方之后又簽訂了協議書,針對余某的工作崗位特點,重新約定競業限制方面的權利、義務內容,替代了之前的約定,應以此為準。根據協議書的約定,余某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是向海舟公司返還所有任職期間行使限制性股票所生之收益。該條可理解為競業限制違約金條款。根據雙方約定,結合余某違約情況以及系爭股票價值變動情況,一審法院認為,以解禁股票的稅前份數和解禁日的收市價來衡量雙方在協議書約定的“行使”所產生之“實際收益”,作為余某應承擔的違約金金額,較為合理,亦符合雙方約定。由于雙方當事人對各次解禁股票的解禁日收市價及相應匯率確認一致,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并據此確定余某應承擔的違約金具體金額。由于送股發生在19,220股限制性股票解禁歸屬余某之后,海舟公司主張應按1股變為5股計算,缺乏合同依據,不予采納。海舟公司在要求余某承擔違約金的情況下再行訴請律師費損失,與雙方約定有悖,不予支持。一審判決,一、余某支付海舟公司違約金人民幣372萬余元;二、駁回海舟公司要求余某承擔律師費的訴訟請求。
上海一中院認為,一審認定余某明顯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正確。勞動合同約定報酬體系中的200元/月為不競爭義務的補償費,并不違
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且,協議書明確約定,由海舟公司的母公司授予余某限制性股票作為對價。余某雖堅持認為海舟公司沒有支付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但其并未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因此,二審中余某提出的海舟公司無權主張違約金的理由均不成立。雖然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為10萬元,但勞動合同并未約定授予限制性股票。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授予限制性股票及違約責任,余某也根據協議書取得了限制性股票,因此雙方已重新約定了相應的權利義務,其應根據協議書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鑒于股票價格一直在變動,股票所生之收益,應當包括股票價格變動的部分。一審以“行使”限制性股票即解禁日確定收益,與約定不符。鑒于余某拒不提供交易記錄,其主張曾有賣出,不予采信。且由于余某不提供交易記錄,導致收益數額難以確定,因此應以海舟公司采取法律行動當日股票市值計算。2014年5月15日該股票一股拆為五股,因此股票數量為79,160股。綜上,余某應支付海舟公司19,403,333元。據此改判余某支付海舟公司19,403,333元。
法官提示
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即構成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即使并未造成原用人單位的客戶流失、構成強有力的競爭、造成實質影響等后果,也仍需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案例二光頓公司與張某競業限制糾紛上訴案
基本案情
張某于2009年8月4日進入光頓公司的關聯公司光格公司,2013年8月4日入職光頓公司,并簽訂《保密協議書》及《競業禁止協議書》,其中《保密協議書》約定張某應當遵守的保密義務范圍、每月的保密費用金額;《競業禁止協議書》中約定了競業限制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傾角傳感器、加速度傳感器等,相關技術領域包括無人機飛控技術等。《競業禁止協議書》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為2年,補償金標準為每月6,000元,張某若違反《競業禁止協議書》應當向光頓公司支付違約金500,000元。2015年9月,張某向光頓公司提出辭職。2015年10月,雙方勞動關系正式解除。光頓公司按月支付張某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競業限制補償金36,000元。
堅強公司于2013年5月17日注冊成立,后名稱變更為與勝公司,張某歷任股東及監事、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2016年9月14日,張某退出與勝公司中的股權,并不再作為法定代表人。
光頓公司申請仲裁,要求張某支付違反競業限制協議違約金500,000元,繼續履行《競業禁止協議書》,并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36,000元。仲裁委員會裁決,張某支付光頓公司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301,536元,并繼續履行《競業禁止協議書》。光頓公司、張某均不服裁決,分別訴至法院。
雙方就光頓公司及與勝公司是否生產、銷售傳感器存在爭議。光
頓公司主張其實際生產、銷售傳感器,張某設立的與勝公司亦生產、銷售傳感器。張某主張光頓公司經營范圍不包括傳感器的生產,實際也不生產、銷售傳感器,與勝公司也不經營傳感器,其身份證被他人拿去注冊設立了與勝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等工商資料上的簽名非其本人所簽。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張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身份證被冒用登記注冊與勝公司這一事實。與勝公司網站記載其是一家專注于傳感器應用技術等的研發、生產、銷售的高科技企業,其經營的產品包括傳感器等。而光頓公司工商注冊的經營范圍不包含傳感器,光頓公司提供的證據亦不足以證明其實際經營傳感器。雙方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書》雖約定限制業務包括傳感器、無人機飛控技術,但光頓公司工商登記的經營范圍并沒有此業務,光頓公司提供的證據亦不足以證明光頓公司實際經營此業務,光頓公司主張張某違反了競業限制條款,依據不足。基于一審中競業禁止協議書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已屆滿,光頓公司亦申請撤回繼續履行競業禁止協議書的訴請,對該仲裁裁決主項不予處理。據此,一審法院判決,張某無需支付光頓公司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301,536元;并駁回光頓公司的訴訟請求。
上海一中院認為,超越經營范圍經營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光頓公司工商注冊的經營范圍不包括傳感器,不能得出其實際不經營傳感器的結論。如果光頓公司實際經營傳感器,其與張某約定競業限制
范圍包括傳感器應當有效。一、二審中光頓公司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光頓公司的實際經營范圍包括傳感器,張某到光頓公司后所從事的工作內容亦與傳感器相關。光頓公司與張某在《競業禁止協議書》中約定競業限制范圍包括傳感器,合法有效。張某在職期間即是與光頓公司經營同類傳感器業務的與勝公司的股東、法定代表人,其從光頓公司離職后,直至2016年9月14日期間,亦未退出與勝公司,已違反了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光頓公司要求張某返還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已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36,000元,予以支持。關于光頓公司主張的違約金50萬元,綜合考量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補償金與違約金的比例、張某的過錯程度、其在光頓公司的任職期間、薪資、所從事工作對競業行為的影響,酌定調整為30萬元。綜上所述,二審改判張某支付光頓公司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金30萬元,并返還光頓公司競業限制補償金36,000元。
法官提示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競業限制范圍超出用人單位工商注冊的經營范圍并不必然導致該約定無效。如果用人單位超出經營范圍但實際經營該業務,亦可與勞動者就該業務的競業限制進行約定,該約定合法有效。用人單位應承擔其實際經營該業務的舉證證明責任。
案例三滕某與鋒亞公司競業限制糾紛上訴案
基本案情
滕某原系鋒亞公司員工。2007年12月12日,雙方簽署保守商業秘密及競業禁止協議,約定鋒亞公司將每月給予一定經濟補償,并約定如鋒亞公司違反約定,則支付違約金5萬元;滕某違反約定,亦支付違約金5萬元,如違反競業限制約定,還承諾主動解除與其他單位的勞動合同等。2014年8月7日,雙方勞動合同解除,鋒亞公司未向滕某支付過競業限制補償。后滕某提起仲裁、訴訟,要求與鋒亞公司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生效判決以鋒亞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后三個月未支付滕某競業限制補償為由,確認雙方競業限制約定于2014年11月26日解除。2015年2月5日,滕某又提起仲裁,要求鋒亞公司支付違反競業禁止協議違約金50,000元,以及2014年8月7日至2014年11月7日期間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33,900元。仲裁委員會裁決鋒亞公司支付滕某違反競業禁止協議違約金50,000元、2014年8月7日至2014年11月7日期間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9,923.63元。鋒亞公司不服該裁決,訴至原審法院。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鋒亞公司在雙方勞動合同解除后三個月未支付滕某競業限制補償,顯系對協議的違反,應根據協議約定向滕某支付違約金50,000元。對仲裁裁決的鋒亞公司向滕某支付2014年
8月7日至2014年11月7日期間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9,923.63元,因鋒亞公司未就該項裁決結果提起訴訟,視為對裁決結果的認可。據此,原審法院判決,鋒亞公司支付滕某違反保守商業秘密及競業禁止協議的違約金50,000元,以及2014年8月7日至2014年11月7日期間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9,923.63元。
上海一中院認為,雙方簽訂的保守商業秘密及競業限制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關于違反協議約定而需承擔違約責任的條款并未違反法律強制性、限制性規定,當屬有效。生效判決已認定鋒亞公司違反了上述協議約定未按期支付滕某競業限制補償金,故鋒亞公司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規定,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該司法解釋賦予勞動者相應的解除權,滕某在前案訴訟中依據法定解除權解除了雙方的競業限制協議,但并不喪失向鋒亞公司主張違約金的權利。本案中,雙方對違約金金額的約定尚屬合理,難謂畸高,故鋒亞公司關于調整違約金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據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勞動者依據法律規定,解除了雙方的競業限制協議后,并不喪失按約定主張
違約金的權利。
案例四張某與布料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上訴案
基本案情
2009年9月,張某入職布料公司,后在員工保密及禁止條例上簽字,該條例約定,員工不得進行損害公司利益的各種活動(包括但不限于員工以本人名義或以某企業名義,與公司以外的任何人員進行與公司業務活動相同、相類似、相競爭的經濟往來、業務合作等);不得以隱名或顯名方式參股、入股任何與公司業務相同、相類似、相競爭的企業;在員工違反本條例而又無法確定公司損失時,則按照50萬元向公司賠償損失;員工在離職時所應當獲取的競業禁止補償在該員工在職期間的月工資中逐月發放。張某與布料公司的勞動關系于2014年6月30日終結。布料公司無證據證明在張某在職期間或離職后向其發放競業限制補償金。張某于2014年10月發起設立一家公司,與布料公司的經營范圍存在重疊,都包括網上經營窗簾布、沙發布等紡織品。案外兩家銷售公司出具情況說明證明,其之前與布料公司一直存在業務往來并由張某負責業務對接,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張某以另一家公司名義與該兩家銷售公司簽訂多批次布料采購合同,合同金額多達30萬元左右。后布料公司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張某支付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50萬元,并要求張某繼續履行競業
限制義務。仲裁委支持了布料公司的仲裁請求。張某不服該裁決,遂訴至一審法院。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張某離職后在競業限制期間設立經營范圍與布料公司明顯重合的公司,已違反雙方關于競業限制的約定。現布料公司主張張某支付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違約金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于法有據,應予支持。但布料公司主張的違約金金額明顯畸高,張某亦對此提出異議,故一審法院依法調整為10萬元。
上海一中院認為,布料公司與張某對競業限制的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均具約束力。雖然張某辯稱布料公司未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但鑒于張某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 2025至2030中國羥乙基皂莢膠行業營銷模式與競爭格局展望報告
- 2025至2030中國紫外線消毒機行業消費需求與盈利前景研究報告
- 2025至2030中國禮品卡市場消費狀況與經營效益研究報告
- 2025至2030中國硫酰氟行業產銷態勢及發展策略規劃報告
- 2025至2030中國電池新材料行業規模預測及前景運營形勢研究報告
- 2025至2030中國物流裝備制造行業發展趨勢預判及市場前景研究報告
- 2025年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機制在氣候變化應對中的應用報告
- 2025至2030中國污泥處理處置行業前景動態與應用潛力研究報告
- 2025至2030中國水性標線漆行業發展現狀調查與銷售策略研究報告
- 2025至2030中國氟硅離型紙市場銷售策略及發展前景趨勢研究報告
- 新能源設計專業考試題庫匯總(附答案)
- 東南大學醫學三基考試外科選擇題及答案
- GB/T 7777-2003容積式壓縮機機械振動測量與評價
- GB 5585.1-1985電工用銅、鋁及其合金母線第1部分:一般規定
- 等級保護定級指南(第十二期)講解課件
- 接觸網設備檢測課件
- 銅綠假單胞菌下呼吸道感染專家共識課件
- 故都的秋公開一等獎課件
- 土石壩填筑的施工方法
- 【高中化學會考】山西省普通高中畢業會考化學試題樣題
- 2023高考地理高三一輪復習教學計劃和備考策略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