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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富民縣民政局行政執法制度資料內容僅供參考,如有不當或者侵權,請聯系本人改正或者刪除。富民縣民政局行政執法制度一、法定行政機關富民縣民政局二、執法職責富民縣民政局是主管全縣有關社會事務的政府工作部門。(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市法律法規和關于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根據富民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擬定全縣民政工作的實施細則;擬定全縣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全縣民政工作改革。(二)負責全縣救災救濟工作,指導災區搞好生產自救和妥善安排好災民生活;負責富民縣孤寡老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抓好城鄉困難戶定期救濟、臨時救濟和特殊救濟對象的救濟工作。(三)負責經常性社會捐助工作,并會同監察、審計等部門對捐助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向社會公布接收、發放和使用情況。(四)負責建立健全我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依據相關政策措施,指導和監督全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經費的使用;申報、撥發縣級城市最低生活補助經費。(五)建立和發展社會化服務體系;指導老年人權益保護工作;組織我縣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負責”三無”盲流人員的救助工作。(六)貫徹執行國家優撫政策法規;負責革命烈士的審核追認、褒揚撫恤工作;負責評定和調整傷殘等級的申報工作;負責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七)負責軍隊離退休干部、軍隊無軍籍職工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務工作;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八)負責全縣村(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行村(居)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負責全縣的社區建設工作。(九)負責全縣社團的登記和年度檢審、監督社團活動,依法查處非法社團組織及社團活動,依法查處非法社團組織及社團違法行為;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依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十)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界和維護管理,調處邊界糾紛;負責全縣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批準工作;規范地名標志的設置與管理;負責勘界及地名檔案資料的收集管理和立卷歸檔工作。(十一)負責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殯葬事業管理工作;承辦收養社會棄嬰、兒童的工作。(十二)貫徹執行計劃財務規章制度;負責民政事業統計工作;負責本部門醫療保險工作。(十三)負責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工作;組織實施好”星光計劃”。三、行政執法依據(19部)(一)法律(2部)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4.28施行)2.《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1998.11.4施行)(二)行政法規(12部)1.《婚姻登記條例》(國務院制定.10.1施行)2.《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7.1施行)3.《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國務院制定.5.13施行)4.《地名管理條例》(國務院制定1986.1.23施行)5.《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國務院制定.3.1施行)6.《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制定1998.10.25施行)7.《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制定1998.10.25施行)8.《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國務院制定1999.10.1施行)9.《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民政部制定1996.6.18施行)10.《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民政部制定.4.10施行)11.《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民政部制定1999.5.25施行)12.《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民政部制定1999.12.30施行)(三)省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1部)《云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云南省人大常委會制定.7.1施行)(四)省政府規章(3部)1.《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10.21施行)2.《云南省地名管理實施辦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1989.11.18施行)3.《云南省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實施辦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1990.4.19施行)(五)市政府規章(1部)《昆明市地名管理規定》(昆明市人民政府1998.1.1執行)四、行政執法事項(不包括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一)行政處罰(共29項) 1、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處罰種類:撤銷登記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2、社會團體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處罰種類:警告、限期停止活動、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予以撤銷登記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能夠限期停止活動,并能夠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社會團體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處罰種類:警告、限期停止活動、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予以撤銷登記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能夠限期停止活動,并能夠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社會團體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處罰種類:警告、限期停止活動、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予以撤銷登記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能夠限期停止活動,并能夠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社會團體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處罰種類:警告、限期停止活動、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予以撤銷登記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能夠限期停止活動,并能夠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6、社會團體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處罰種類:警告、限期停止活動、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予以撤銷登記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能夠限期停止活動,并能夠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7、社會團體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處罰種類:警告、限期停止活動、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予以撤銷登記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能夠限期停止活動,并能夠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8、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處罰種類:警告、限期停止活動、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予以撤銷登記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能夠限期停止活動,并能夠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9、社會團體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處罰種類:警告、限期停止活動、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予以撤銷登記、沒收違法所得的、罰款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能夠限期停止活動,并能夠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社會團體的活動違反其它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處罰種類: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社會團體的活動違反其它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11、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處罰種類: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12、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業務主管單位撤銷批準的處罰種類: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業務主管單位撤銷批準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13、民辦非企業單位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處罰種類:警告、限期停止活動、撤銷登記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能夠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4、民辦非企業單位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處罰種類:警告、限期停止活動、撤銷登記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能夠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5、民辦非企業單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處罰種類:警告、限期停止活動、撤銷登記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能夠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6、民辦非企業單位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處罰種類:警告、限期停止活動、撤銷登記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能夠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7、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分支機構的處罰種類:警告、限期停止活動、撤銷登記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能夠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8、民辦非企業單位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處罰種類:警告、限期停止活動、撤銷登記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能夠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9、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處罰種類:警告、限期停止活動、撤銷登記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能夠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處罰種類:警告、限期停止活動、撤銷登記、沒收違法所得的、罰款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能夠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1、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違反其它法律、法規的處罰種類: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違反其它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22、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處罰種類:取締、沒收非法財產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23、采取虛報、隱瞞、偽造手段,騙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處罰種類:警告、罰款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十四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政府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節惡劣的處冒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24、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繼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處罰種類:警告、罰款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十四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政府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節惡劣的處冒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25、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處罰種類:撤銷婚姻登記、罰款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布其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26、負有軍人優待義務的單位逾期仍未履行的處罰種類:罰款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四十六條”負有軍人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履行義務;逾期仍未履行的,處以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紀律處分。因不履行優待義務使撫恤優待對象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27、撫恤優待對象冒領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處罰種類: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撫恤、優待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四十七條”撫恤優待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撫恤、優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撫恤優待對象冒領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28、撫恤優待對象虛報病情騙取醫藥費的處罰種類:停止其享受的撫恤、優待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四十七條”撫恤優待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撫恤、優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撫恤優待對象虛報病情騙取醫藥費的。29、撫恤優待對象出具假證明,偽造證件、印章騙取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處罰種類:停止其享受的撫恤、優待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四十七條”撫恤優待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撫恤、優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撫恤優待對象出具假證明,偽造證件、印章騙取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二)行政強制(共6項)1、封存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的社會團體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社會團體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2、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的,收繳《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和印章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和印章。”3、封存被限期停止活動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民辦非企業單位被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4、民辦非企業單位被撤銷登記的,收繳登記證書和印章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民辦非企業單位被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登記證書和印章。”
5、沒收單位或者組織為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出具虛假證件和虛假證明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單位或者組織為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出具虛假證件和虛假證明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予以沒收,并建議該單位或者組織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6、取締非法民間組織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第三條”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統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對非法民間組織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依法作出取締決定,沒收其非法財產。”(三)行政確認(共7項) 1、結婚、離婚登記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2、地名命名、更名的初審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昆明市地名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申報地名、更名、申報單位必須寫出局面報告、填寫《地名命名、更名報批表》,并附規劃或示意圖,按審批程序和批準權限逐級上報審批。屬市以下部門審批的地名,審批機關應當在接到命名(更名)申報文件之日起的10日內作出對命名(更名)方案是否可行的答復。如方案可行,應在20日內給予批準;如不可行,應說明原因,并提出建議重報。”第二十二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官渡、西山兩區所轄全部鎮內的街、路、居民地、橋梁、公園等重要名稱,由縣(市)區地名主管部門提出命名(更名)意見,報市民政局審批。”第二十三條”各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一般樓、堂、館、所、公寓、車站、停車場、碼頭等名稱和企事業名稱,由各專業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提出命名、更名意見,征得所在縣(市)區地名管理部門同意后,由各專業主管部門審批。”第二十四條”上述范圍以外的自然村、自然地理實體、人工建筑物、文物古跡、游覽地等名稱,重要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一般的由縣(市)區地名主管部門審批。” 3、殘疾軍人證的審查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六條”民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傷殘等級的檢查、評定、審批、調整制度,保證傷殘等級的確定公正合理。”(2)云南省《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由軍隊負責評定傷殘等級,發給《革命傷殘軍人證》。
對《\o""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公布以前退出現役的軍人傷殘的,根據檔案記載或有關證明,殘情符合二等乙級以上者,由縣(市)民政局審查,逐級上報省民政廳批準,予以評定傷殘等級;對《\o""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公布后退出現役的軍人評殘問題,由部隊處理。” 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認定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四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管理審批機關)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審批工作。”第七條”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初審,并將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2)《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第四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審批工作。管理審批機關能夠委托居民委員會或者企業工會負責本轄區或者本企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三條”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居民委員會、企業工會應當對申請人所出具的證明材料和填寫的審批表進行審核,自收到申請人提出的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將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3)《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第三條”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以及勞動社會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事務所(服務站)、社區居民委員會、企業工會負責受理城市低保的申請、調查審核、發放城市低保金及日常管理、服務工作。”5、農村五保戶審批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第七條”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應當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因年幼或者智力殘疾無法表示意愿的,由村民小組或者其它村民代為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民主評議,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在本村范圍內公告;無重大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評議意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將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批準給予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發給《農村五保供養證書》;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申請人的家庭狀況和經濟條件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能夠進行復核。申請人、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第八條”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不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敬老院等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并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后,核銷其《農村五保供養證書》。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死亡,喪葬事宜辦理完畢后,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后,核銷其《農村五保供養證書》。”6、社會福利機構審批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能夠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第八條”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三)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四)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第十三條”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所報文件進行審查,并根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準進行實地驗收。合格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不合格的,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7、社會福利企業性質認定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凡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須經縣(區)以上(含縣級,下同)民政部門審核認定其社會福利性質,領取《社會福利企業證書》,經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核實,符合規定條件的,方可享受減免稅收、技改貸款、物資分配、產品創優、企業升級等優惠待遇。”(四)行政給付(共2項) 1、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發放。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1)《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三條”對服現役的義務兵家屬的優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2)云南省《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對服現役的義務兵家屬,社會和群眾應給予優待。家居農村的義務兵家屬,要普遍優待,每戶每年優待標準不低于當地鄉(鎮)上年人均純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優待金由義務兵入伍時戶口所在地的鄉(鎮)或縣(市)人民政府統一籌集,由民政部門管理發放。”2、軍人病故(犧牲)一次性撫恤。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云南省《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實施辦法第九條”革命烈士和因公犧牲、病故軍人的家屬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其居住地的縣(市)民政局批準,發給定期撫恤金:(一)父、母、撫養人、夫、妻無勞動能力的,或者無固定收入的,或者雖有一定收入,但低于當地一般群眾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滿十八周歲,或雖滿十八周歲因讀書或傷殘而無生活來源的;(三)弟妹未滿十八周歲,確系依靠軍人生前供養的;(四)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再婚烈士生前配偶。”(五)其它行政執法行為(共2項)1、核發《老年人優待證》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云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五條”老年人能夠向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老齡工作部門申領全省統一印制的《老年人優待證》。老齡工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達到規定年齡的老年人核發全省統一印制的《老年人優待證》。《老年人優待證》的工本費按照省財政、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并上繳財政,貧困老年人應當免除工本費。”2、頒發《百歲壽星榮譽證》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云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10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為壽星老人,由老齡工作部門頒發全省統一印制的《百歲壽星榮譽證》,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月給予長壽補助,當地衛生部門應當每年為其免費體檢一次。”富民縣民政局行政處罰程序一、執行機構富民縣民政局二、簡易程序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法人或其它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由本部門執法人員調查取證后向被處罰人說明給予行政處罰的理由,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制作并宣讀《當場行政處罰書》,在實施處罰后將《當場行政處罰書》存根報本局備案。《當場行政處罰書》應當蓋富民縣民政局印章,并有統一編號。三、一般程序(一)調查取證《行政處罰法》36、37條規定: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能夠進行檢查。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能夠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能夠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二)告知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根據《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我局行政執法人員在擬對行政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理前,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我局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三)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根據《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我局行政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如果當時人要求舉行聽證,而且確實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四)處罰決定根據《行政處罰法》38、39、40條規定,經過上述三個程序后,我局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1.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能夠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4.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四、聽證程序(一)適用范圍聽證程序是指處理案件較復雜或者較重大的違法行為,應處以較重的行政處罰時,經當事人要求,進一步適用的一種特殊程序。《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下列4種情況能夠適用聽證程序:(1)責令停產停業:(2)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3)較大數額罰款;(4)其它較重的行政處罰。(二)聽證程序的基本內容1.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2.當事人在限期內提出聽證要求,當事人應當在我局告知后3日內提出要求;3.告知當事人聽證時間、地點;4.公開聽證;5.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證;6.聽證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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