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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旅游職業學院教職工考勤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嚴格工作紀律,落實崗位職責,建立良好的教學與管理秩序,保障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各項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體在編及學院聘用教職工。第二章 工作紀律要求第三條 教職工應自覺遵守上下班時間及其它校規校紀,堅守崗位,勤奮工作,不擅離職守,不遲到,不早退,不缺勤。遇有病、有事等緊急情況,應及時請假。(一)教學崗位人員不實行坐班制,應認真完成本人所承擔的教學、科研任務,不得遲到、早退,不得擅自調課、停課、請他人代課,應參加學院及所在部門組織的政治學習、業務學習或集體活動,無故不參加者(請假

2、經批準者除外)按曠工處理。(二)行政管理及教輔崗位人員、學生管理崗位人員等實行坐班制的工作人員,應遵守上下班打卡考勤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工作時間擅離崗位的,一經查實,按曠工處理。第四條 各部門應做好所屬教職工在正常工作(包括學院及所在部門安排的教育、教學科研工作活動及其他集體活動)時間內的考勤工作。第三章 請假類別及工資待遇第五條 請假主要包括病假、工傷假、事假、產(護)假、婚假、喪假、探親假、公假等。第六條 病假教職工因病無法堅持正常工作,經縣級及以上公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認為必須治療或休養的,可申請病假。請假期限一般以病假單建議為準。急診應持病歷回校補辦請假手續。赴外地探親(或婚喪假)

3、期間,除急診外一般不允許請病假。對弄虛作假者,取消病假,按曠工處理。根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52號)、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規定,結合我院實際,病假期間工資待遇如下:(一)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含崗位工資、薪級工資,下同)照發,當月基礎性績效工資按請假天數扣發30%(日扣發額=月基礎性績效工資21.75天30%),當學期獎勵性績效工資按請假天數扣發(日扣發額=學期獎勵性績效工資6月21.75天,下同)。(二)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基本工資發放9

4、0%;工作年限滿10年的,基本工資照發;當月基礎性績效工資按請假天數扣發50%(日扣發額=月基礎性績效工資21.75天50%);當學期獎勵性績效工資全額扣發。(三)病假超過6個月的,當年不計算工齡,年度考核不定等次。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基本工資發放70%;工作年限滿10年的,基本工資發放80%;當月基礎性績效工資按請假天數扣發(日扣發額=月基礎性績效工資21.75天,下同);當學期獎勵性績效工資全額扣發。涉及上述(一)、(二)、(三)項情況的教職工,享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范待遇的,經批準可提高病假期間的工資發放比例5%-15%(最高不超過本人的工資)。(四)病假期間個人從事營利

5、性活動的,停發病假期間全部工資。(五)教職工在病假期間,繼續享受生活福利待遇,工資低于本地最低生活標準的,按最低生活費標準執行。(六)教職工在12個月內(每月以30天計),病假累計達到6個月的為長期病休,應持省級及以上公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及病假單提出申請。長期病休人員應定期(間隔一般不超過6個月)復查病情,并提交診斷證明。(七)因病喪失工作能力,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按有關規定辦理病退手續。第七條 工傷假根據工傷保險辦法(2010年修正)規定,教職工經上級主管部門鑒定為工傷的,可按規定休工傷假。工傷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正常發放。第八條 事假教職工在工作時間內需離崗處理私人事務的,應請事假。事假應

6、嚴格控制,原則上每次不超過5個工作日,半天應予累計,全年累計事假原則上不超過15個工作日。事假期間工資待遇如下:(一)事假每月累計不滿5個工作日的,當月基礎性績效工資按請假天數扣發;超過5個工作日不滿10個工作日的,當月基礎性績效工資扣發50%;超過10個工作日的,當月基礎性績效工資全額扣發。(二)事假每學期累計不滿5個工作日的,當學期獎勵性績效工資按請假天數扣發;超過5個工作日不滿10個工作日的,當學期獎勵性績效工資扣發50%;超過10個工作日的,當學期獎勵性績效工資全額扣發。(三)事假單次超過22個工作日的,停發工資。(四)全年事假累計超過20天的,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累計超過30天的,

7、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第九條 產(護)假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619號,下同)、XX省人口與計劃生育辦法(2016年第三次修正)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教職工產(護)假期間工資待遇如下:(一)女職工生育,給予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如遇難產的,憑醫院證明可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產假如遇寒暑假,休假時間不予順延。(二)符合法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均增加產假60天,并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三)根據醫院證明,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給予產假15天;懷孕滿4個月及以上流產的,給予產假42天。(四

8、)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正常發放,當學期獎勵性績效工資按請假天數扣發。(五)女職工產假結束恢復工作之日起至哺乳期結束期間,有關待遇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執行。第十條 婚假根據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下同)規定,參照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80勞總薪字29號,下同)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婚假期間工資待遇如下:(一)教職工結婚,給予假期3天。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酌情另給予路程假。(二)教職工婚假應在領取結婚證后1年內一次性休完,提倡安排在公休假日、法定假日或寒暑假期間。(三)婚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正常發放。第十一條 喪假根

9、據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參照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喪假期間工資待遇如下:(一)教職工的配偶、直系親屬(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去世的,給予喪假3天。需赴外地料理喪事的,酌情另給予路程假。(二)喪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正常發放,交通費、住宿費等自理。第十二條 探親假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36號)、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探親假工資和探親路費計算基數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11號)、XX省關于執行實施細則規定,教職工探親應安排在寒暑假。利用工作時間探親的,應按程序申

10、請事假。探親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正常發放。第十三條 公假 教職工因公務需要離崗外出的,應根據審批權限,按程序履行請假手續,經批準后方可離校。公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正常發放。第十四條 上述各類假期均自離開工作崗位之日起計算。病假、工傷假、產(護)假、探親假、公假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在內;事假、婚假、喪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在內。第四章 外出學習、進修和出國(境)規定第十五條 教職工定向(委培)攻讀研究生、進修、培訓,經審核批準后,應按相關規定與學院簽訂協議,脫產學習期間工資待遇按協議執行。未經批準擅自離崗的,按曠工處理。第十六條 教職工因公出國(境)進修、學習、交流,應

11、按規定的期限、資格條件、程序等進行審批,并與學院簽訂協議。離崗期間,工資福利待遇正常發放(不含獎勵性績效工資)。協議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未經批準擅自出國(境)或超過簽訂協議學習期限逾期不歸,且未履行正常請假手續(含請假未經批準)的,按曠工處理。第十七條 教職工因私出國(境),應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處級干部因私出國(境)的,應按照中共旅游職業學院委員會關于印發的通知(X旅職院黨201626號)規定進行審批。未經批準擅自出國(境)、逾期不歸,且未履行續假手續的,按曠工處理。教職工因私出國(境)期間,工資福利待遇按照事假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請銷假手續與審批權限第十八條 教職工請假需由本人提出

12、申請,按規定填寫旅游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審批表,應說明請假事由、期限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根據管理權限進行審批,經核準后,由所在部門發放準假通知書。第十九條 審批權限(一)病假、產(護)假憑醫院診斷證明,婚假憑結婚證書,事假、喪假、公假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部門按規定審批,并做好考勤記錄。(二)工傷假、探親假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部門同意后報組織人事處審批。(三)教職工請假不滿3天的,由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組織人事處備案;超過3天不滿7天的,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學院分管領導批準,組織人事處備案;超過7天的,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學院主要領導批準,組織人事處備案。(四)學院領導

13、和各部門領導因公、因私外出離開本市(包括休假外出),均應按照旅游職業學院領導干部外出請假報備工作規定(試行)履行請假報備手續,獲準后方可離開。第二十條 教職工請假理由不充分或影響工作的,可不予批準,也可視情況縮短假期。教職工因緊急情況無法來校履行請假手續的,可通過電話或委托他人代辦,并應于回校3日內由本人及時補辦請假手續。因特殊情況請假期滿不能返崗工作的,應在假結束前辦理續假手續,經批準后方可繼續休假。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請假期滿或假期未滿提前返崗工作的,應于返崗后2個工作日內到所在部門報到,并辦理銷假手續。第六章 曠工及相關處理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曠工:(一)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未

14、獲批準而擅自離崗的,自離崗之日起視為曠工。(二)請假期滿,未辦理續假手續或續假未獲批準而逾期不歸的,自請假期滿次日起視為曠工。(三)遲到或早退在2小時(含2小時)以上或不參加部門組織的理論學習、業務學習和其他集體活動的,按曠工半天處理;遲到或早退累計滿4小時的,按曠工1天處理。未履行請假手續,無故缺課2節的,按曠工半天處理。(四)經查實,請假理由與事實不符或弄虛作假的,自請假之日起至查實之日按曠工處理。第二十三條 曠工處理(一)曠工每月累計不滿1個工作日的,扣發當月基礎性績效工資的50%;超過1個工作日但未達到辭退標準的,全額扣發當月基礎性績效工資。曠工每學期累計不滿5個工作日的,扣發當學期獎

15、勵性績效工資的50%;超過5個工作日但未達到辭退標準的,全額扣發當學期獎勵性績效工資。(二)教職工曠工當年年度考核不得評定為優秀等次;曠工連續超過3天或累計曠工滿5個工作日的,年度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等次。(三)連續曠工超過5個工作日不滿15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5個工作日不滿30個工作日的,全額停發工資;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根據XX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予以解聘。第七章 考勤管理第二十四條 學院成立考勤監督檢查工作小組負責考勤工作的督促檢查,成員由紀委(監察室)、組織人事處、工會、黨總支等部門有關人員組成。第二十五條 考勤實行部門負責制。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教職工的考勤情況負責,同時要確定1名責任心強的教職工擔任考勤員,具體負責本部門考勤工作??记趩T的確定和變更應報組織人事處備案。第二十六條 考勤實行月報制??记谇闆r應在本部門內部公示3天,經主要負責人審核后,于每月3日前將上月考勤統計表報組織人事處。第二十七條 漏報、錯報考勤情況,或報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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