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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淺析知識產權中的著作權及案例分析江蘇博事達律師事務所 馬若曦 淺析知識產權中的著作權及案例分析二、著作權是一種什么權利著作權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著作權是一種包含若干特殊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混合權利著作權也是一種內容不斷發展的權利二、著作權是一種什么權利著作權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著作權是一一、著作權概述一、著作權的概念二、著作權的特征一、著作權概述一、著作權的概念(一)、著作權的概念著作權亦稱版權,(copyright),指作者因從事學術論著、文藝創作、翻譯、編纂、演講、編程等而依法產生的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所享有的專有權。(一)、著作權的概念著作權亦稱版權,(copyright(二)、著作權的

2、特征專有性地域性依國內法或條約、公約而受到保護時間性(二)、著作權的特征專有性三、現代版權保護制度 (一)法律法規(二)執法體制(三)初具規模的社會服務體系以及逐步提高的版權意識。三、現代版權保護制度 (一)法律法規(二)執法體制(三)初具(一)保護作者著作權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刑法民法通則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我國加入的世界版權公約和伯爾尼公約等。 (一)保護作者著作權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刑法(二)執法體制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上海、天津、江蘇、廣東等省市高級人民法院,以及部分中心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設立了專門審理包括版權在內的知識產權案件的法庭

3、。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部分省會和中心城市相繼成立了版權局,初步形成了國家局、省級局和中心城市局的三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體系。(二)執法體制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上海、天津、江蘇、廣東等省(三)初具規模的社會服務體系以及逐步提高的版權意識。中國版權協會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中國版權保護中心 中國音像協會中國軟件聯盟(CSA) 中國出版工作者協會版權保護工作委員會地方版權局 各地版權保護協會 版權服務專業書刊 著作權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體系 著作權司法和行政管理機構(三)初具規模的社會服務體系以及逐步提高的版權意識。中國版權第三節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構成侵害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而應承擔侵權責任

4、的行為,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違法性。二、有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三、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四、實施行為的人有過錯.第三節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構成侵害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第三節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只承擔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著作權法第46條的規定剽竊的認定承擔綜合法律責任的侵權行為著作權法第47條的規定幾種特殊侵權行為的認定侵犯專有出版權規避或破壞權利保護措施刪改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第三節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只承擔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有哪些?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獨立作品發表的;(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

5、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侵犯他

6、人著作權的行為有哪些?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侵犯著作權人權利的行為應當怎樣賠償?(1)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2)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依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3)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侵犯著作權人權利的行為應當怎樣賠償?(1)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案例(一)作曲侵權原告:魏明倫,系四川省川劇藝術研究院顧問;王持久,系海軍政治部歌舞團編劇;陳翔宇,作曲家。被告:河南許昌帝豪集團(簡稱帝豪

7、集團)、北京標格廣告有限公司(簡稱標格公司)、北京未來廣告公司(簡稱未來公司)。案例(一)作曲侵權原告:魏明倫,系四川省川劇藝術研究院顧案例(一)原告訴稱三原告訴稱,歌曲眾人劃槳開大船是由魏明倫、王持久作詞,陳翔宇作曲,并于1993年在中央電視臺春節聯歡晚會上首次播出。2001年,被告帝豪集團在未告知、未被許可的情況下,將上述作品用作其集團形象廣告的背景音樂,該廣告由標格公司制作、未來公司發布,在中央電視臺一頻道今日說法欄目中播放,時間長達八個月,經原告再三要求,帝豪集團停止了侵權廣告的播放。原告認為,三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并造成了不良影響,要求被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50萬元

8、。案例(一)原告訴稱三原告訴稱,歌曲眾人劃槳開大船是由魏明案例(一)被告答辯被告帝豪集團辨稱,我集團與標格公司于2001年3 月20日簽定了一份協議書,約定:由標格公司為帝豪集團制作其擁有合法版權的廣告,今后發生的關于本廣告的著作權糾紛,帝豪集團不承擔任何責任。另根據廣告法第20條和25條之規定,在其制作的廣告中使用原告擁有著作權的作品,應當由標格公司事先取得原告的同意。依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制作錄音作品時使用已公開發表的錄音作品,無需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只須支付報酬。帝豪集團既不是廣告的制作者,也不是發布者,不應向原告支付報酬。其認為原告要求賠償50萬元的經濟損失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帝豪集團

9、認為,其沒有侵權的主觀故意,客觀上沒有實施侵權行為,與標格公司、未來公司也不存在共同的侵權故意,因此不應承擔侵權責任、連帶賠償責任。案例(一)被告答辯被告帝豪集團辨稱,我集團與標格公司于200案例(一)被告答辯被告標格公司首先向原告表示歉意,但辯稱侵權行為的發生由于工作失誤和法律意識的缺乏,沒有侵權的故意,事后積極與原告協商解決,書面致歉,并通知未來公司撤下了侵權廣告,其認為原告要求賠償50萬元明顯過高,愿意在合理的范圍內支付補償。被告未來公司辨稱,其發布廣告時,依法與標格公司簽定了廣告發布業務合同,約定若發生侵權責任由標格公司承擔,并且涉案廣告的內容完全是由標格公司制定的。根據廣告法第20條

10、規定,廣告涉及侵犯民事權益的,由廣告主負責解決。未來公司依照廣告法第27條的規定,核實了相關的證明文件,履行了注意義務,并在接到原告的律師函,經確認后立即撤換了侵權廣告。因此,不承擔侵權責任的義務。 案例(一)被告答辯被告標格公司首先向原告表示歉意,但辯稱侵權案例(一)分析帝豪集團:1、答辯理由沒有法律依據;2、作為廣告直接受益人,無法免責;3、該侵權廣告是錄音錄像制品。未來公司:1、答辯理由沒有法律依據;2、合理注意義務案例(一)分析帝豪集團:案例(一)法院審理結果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被告帝豪集團、標格公司、未來公司在中國電視報上刊登致歉聲明一次,向原告魏明倫、王持久、陳翔宇賠禮道歉、

11、消除影響(聲明內容須經法院審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將自行擬定一份公告,刊登在相關媒體上,費用由不履行該項義務的被告負擔;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帝豪集團、標格公司賠償原告魏明倫、王持久、陳翔宇經濟損失5萬元;被告未來公司對上述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案件受理費由三被告共同負擔。原告被告均未上訴。 案例(一)法院審理結果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被告帝豪集團案例(二)文字作品侵權1、百字博文系列維權案:博文雖小,維權事大2006年4月,山東滕州作者鄭鋒在博客上發表了一篇名為鄭鋒哲思:女人成就男人的博文。2011年4月18日,他在網上發現該博文被抄襲上百萬次,并將題目改成聰明的女人不做糊涂事。

12、2011年7月中旬11月中旬期間,作者在京、滬兩地法院掀起500字博文系列維權行動,經法院調解,獲賠金額達1.1萬元。 案例(二)文字作品侵權1、百字博文系列維權案:博文雖小,維權案例(二)文字作品侵權2 、韓寒等作家訴百度侵犯著作權 案情經過:原告韓寒等作家認為被告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和百度時代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作為專業的文檔分享平臺,在明知文學作品的著作權屬于原告的情況下,對網友上傳的作品是否取得合法授權不加以審查,而直接對上傳作品進行編輯加工,并向社會公眾提供下載和閱讀,以此來增加用戶量和廣告投放量,獲取經濟利益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對作品應享有的著作權。被告方卻認為:文

13、庫只是一種資料分享模式,所有的文稿、檔案等資料均來自網友上傳,而百度本身并不上傳侵權的書籍和作品,因此其并未侵害他人權益。案例(二)文字作品侵權2 、韓寒等作家訴百度侵犯著作權案例(二)文字作品侵權法律依據:一、著作權領域中有個“避風港”概念,是指在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當ISP(網絡服務提供商)只提供空間服務,并不制作網 頁內容,如果ISP被告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被視為侵權。 二、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23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根據本條例規定斷開與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

14、,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此條例規定同著作權領域中的“避風港”概念內容相通。 三、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等國際法律公約,未經著作人許可,提供網絡平臺供他人上傳、閱讀、下載,無論是網絡平臺提供者還是上傳者,都涉嫌侵權。案例(二)文字作品侵權法律依據:案例(二)文字作品侵權確定被告是否購成侵權的關鍵有二:1、被告是否屬于“避風港概念中的主體”;2、如果其主體概念符合,確定其是否“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侵權。”如果其被確定主體符合,但不知或不應知所鏈接的作品侵權的,則不承擔賠償責任,反之則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案例(二)文字作品侵權確定被

15、告是否購成侵權的關鍵有二:案例(二)法院審理結果判令百度公司侵權成立,需賠償包括韓寒在內的3名作家經濟損失共計14萬5千元,但原告關閉百度文庫的請求被駁回。案例(二)法院審理結果判令百度公司侵權成立,需賠償包括韓寒在案例(三)CD盜版侵權 法條導入:著作權法47條: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案例(三)CD盜版侵權 法條導入:著作權法47條:未經案例(三)CD盜版侵權案情簡介:原告天津泰達音像發行中心是經國家批準成立的全國音像總批發單位,具有“音像制品總批發”的經營許可證。經與著名歌

16、手騰格爾合作,在1999年至2000年間花費了10個多月的時間,由原告全額出資、組織、策劃、包裝宣傳并錄制了騰格爾演唱的最新專集騰格爾,該專集通過原告全新的創意設計,騰格爾的幾首從未公開在專楫中發行的新歌也在其中,整個作品具有鮮明的獨創性。因此,在上述活動中,原告傾注了巨大的精力和財力,騰格爾CD專輯無不體現了原告的集體智力創作成果,原告享有該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無可非議。嗣后,原告又通過與國際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合作,于2000年9月公開向社會出版、發行了該唱片。但2001年7月,原告發現了市場上有銷售盜用原告上述專輯的錄音制品,以低價沖擊市場。使原告的正版產品滯銷,損失極大。 案例(三)CD

17、盜版侵權案情簡介:原告天津泰達音像發行中心是經案例(三)CD盜版侵權經原告調查取證后證實:該盜版專輯確系第一被告復制;委托復制方為第三被告;第二被告銷售了該盜版專輯,遂將涉案諸被告推向法庭。第一被告辯稱:“自己是接受第三被告開出的復制委托書復制的騰格爾CD盤,復制委托書上明確載明委托人(第三被告)應對版權關系等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且亦電話核實過委托書的真偽”為由表明自身并無過錯。第三被告:則以“委托書被篡改過(實際上委托書確實有篡改痕跡,是將原先委托復制的VCD盤改成CD盤),且根本未委托第一被告復制生產,不知道委托書如何落入第一被告手中”也作為其無過錯的抗辯理由。第二被告稱“我們也不想賣盜版盤,同時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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