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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97/97行政法學第一章 緒論第一節 行政法的概述一、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1、行政權是由國家憲法、法律給予或認可的、國家行政機關和其他公共行政組織執行法律規范、對國家和公共事務實施行政治理活動的權力,是國家政權和社會治理權的組成部分。2、公民權利(那個地點泛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是指國家通過憲法、法律確認的,由相應的義務所保證的公民的資格、利益、自由和權能。3、行政權與公民權利的關系:一切國家權力都直接或間接來源于公民權利,權力是權利的一種專門形式。行政權力作為國家權力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亦源于公民權利,是公民權利的一種專門的轉化形式。而行政權一旦形成,便與公民權利結成一種既相互依存,

2、又相互對立的關系。在行政主體與相對人形成的關系中,一方權利(權力)的實現,要求另一方履行相應的義務。每一方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在總體上應是平衡的。一方重權利(權力)、輕義務,另一方重義務、輕權利,勢必破壞現代社會所要求的個體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應有的平衡。行政法的概念1、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共行政。2、行政法是國家重要的部門法之一,是調整行政關系以及在此基礎上產生的監督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和原則的總稱,或者講是調整因行政主體行使其職權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和原則的總稱。3、行政法的調整對象是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行政法的淵源1、我國行政法的一般淵源,按照制定主體、效力層

3、次、制定程序的差不,可分為下述幾種形式:(1)憲法;(2)法律;(3)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4)地點性法規、地點政府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相關概念:1、憲法是國家的全然大法,規定國家的差不多制度,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所有立法的依據。2、法律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定性文件。3、行政法規是國務院依照憲法和法律,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或者國務院審批,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施行的規范性文件。4、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職能部門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經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決定,由本部門首長簽署命令公布施行的規范性文件。5、地點性法規,是指省

4、、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6、地點政府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決定,由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簽署命令公布施行的規范性文件。7、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地點的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權限,結合當地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法的淵源可分為一般淵源和專

5、門淵源兩大類。其中一般淵源指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專門淵源則是指有關行政法規和原則的法律解釋以及國際條約、慣例等。相關概念:1、法律解釋是指有權機關就法律規范在具體適用過程中,為進一步明確界限或進一步補充,以及如何具體運用所作的解釋,即有權解釋。有權解釋包括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和地點解釋。2、國際條約、慣例時常會涉及一國國內的行政治理,成為調整該國行政機關與公民、組織及外國人、外國組織之間關系的行為準則。3、判例與指導性案例: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4、軟法規范:法律有硬法與軟法兩種差不多表現形式,“

6、硬法”是指那些需要依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法律規范;“軟法”是指那些效力結構未必完整、不依靠國家強制保障實施,但能夠產生實際約束力的法律規范。三、行政法的分類1、一般行政法與特不行政法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范圍為標準可分為:(1)一般行政法是對一般的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加以調整的法律規范與原則的總稱,如行政組織法、公務員法、行政處罰法、行政程序法等。(2)特不行政法是指對特不的行政關系和行政監督關系進行調整的法律規范與原則的總稱,經濟行政法、教育行政法都屬于特不行政法。2、以行政法規范的性質為標準可分為:(1)實體行政法,是規范當事人在某種法律關系中的存在、地位或資格和權能等實體性權利義務的行政法

7、規范的總稱。(2)程序行政法,是規定實施實體性行政法規范所必需的當事人程序性權利義務的行政法規范的總稱,例如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等。3、以行政法的作用為標準,能夠將行政法規范劃分為行政組織法、行政行為法和監督行為法。第二節 行政法關系一、行政法律關系1、概念:行政法律關系是指通過行政法調整之后、具備了權利義務內容的行政治理關系。要緊從以下幾個方面了解:受行政法調整的社會關系要緊是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行政法關系是由行政法調整而形成的。行政法關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內容。構成要素: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亦稱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指行政法律關系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著,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

8、。行政法律關系客體:是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要緊為物質財寶:主體權利義務指向的物質財寶;精神財寶;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或受行政法規范的行為。3、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行政主體和相對人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4、行政法律關系的特征:行政法律關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體。行政法律關系具有平等但非對等性。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一般是法定的。行政主體實體上的權利義務是重合的。行政法律關系爭議往往由行政機關或行政裁決機構依照行政程序或準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決,但法院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爭議,原則上是可供爭議當事人選擇的最終機制。二、監督行政法律關系1、概念:監督行政法

9、律關系,是指在監督行政行為的過程中,國家有權機關與行政主體以及有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形成的受行政法規范調整的各種關系。2、監督行政法律關系的特征:監督行政法律關系是一種多重的、復雜的法律關系。監督行政法律關系包含著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具有非對等性。3、監督行政法律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的區不與聯系區不: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主體始終處于主導地位,而在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中,監督主體處于主導地位,行政主體處于受監督地位。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相關于行政主體的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而在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中,相關于行政主體的另一方要緊是監督主體。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

10、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包括物質財寶、精神財寶、行為等。而監督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要緊是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聯系:監督行政法律關系是在行政法律關系的基礎上產生的,沒有行政法律關系也就沒有監督行政法律關系。監督行政法律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之間能夠相互阻礙。監督行政法律關系的變化可能導致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消滅。相關于行政主體而言,監督行政法律關系的非對等性和行政實體法律關系中的非對等性是倒置的。這兩種倒置的法律關系和非對等的行政程序法律關系結合在一起體現了行政法平衡的精神。行政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地位從行政法的調整對象來看,行政法調整著廣泛而重要的社會關系,這類社會關系與

11、國家權力、公民權利息息相關,是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從行政法與憲法的關系來看,行政法是憲法的重要的實施法。從行政法與其他差不多法律部門的關系來看,行政法對其他部門法的阻礙越來越大。作用行政法具有規范行政權、促進行政治理和服務有效實施的作用。行政法具有愛護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的作用。第二章 行政法的差不多原則第一節 行政法差不多原則1、行政法的差不多原則是行政法治原則。2、行政法治原則對行政主體的要求可概括為依法行政,具體可分解為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故行政法的差不多原則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第二節 行政合法性原則1、概念:行政合法性原則是指行政權的存在、

12、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合法不僅指合乎實體法,也指合乎程序法。2、行政合法性原則的要緊規范對象是行政主體。3、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具體內容包括: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是指行政活動的作出必須取得法律的授權,必須有法律的明文依據,否則不得為之。法律優先原則。即行政行為應當受現行法律的約束,不得采取任何違反法律的措施,具體而言有如下含義:法律優先行政。行政不得違法。第三節 行政合理性原則1、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要客觀、適度、合乎理性。2、行政合理性原則產生的要緊緣故是由于行政裁量權的存在,它要求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它包括以下幾個子原

13、則:行政公開原則、行政公正原則、比例原則、信賴愛護原則及尊重和保障人權。3、當代行政的最大特點是行政裁量權廣泛存在。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的情形:在法律沒有規定限制條件的情況下,行政機關能夠不違反憲法和法律采取必要的措施。法律只規定了行政權行使的模糊標準,而沒有規定明確的范圍和方式。行政機關能夠依照實際情況和對法律的合理解釋,采取具體措施。法律規定了行政權行使的具體明確的范圍和方式,但范圍和方式都具有可選擇性,而不是嚴格的羈束性,行政機關能夠依照具體情況選擇采納。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具體內容:一含義:行政行為應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3)平等適用法律

14、規范,不得對相同事實給予不同對待;(4)符合自然規律;(5)符合社會道德。另一含義:(1)行政公開原則。行政公開至少具備三項功能:減少或消除腐敗。“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保證行政官員在透明環境中辦事,能夠最大限度地消除暗箱操作、防止濫用權力和腐敗。保障知情權。通過行政公開,個人或組織能夠更多地了解掌握在政府手中的與自己生存、進展有關的信息。加強政府與個人或組織的合作。行政公開的具體要求包括:行政行為內容公開、行政過程公開、行政信息公開。除屬于法定保密范圍的以外,一般都應當公開。(2)行政公正原則。實體公正,確實是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在內容上必須達到不徇私情、不存偏見、不武斷專橫。程序公正,

15、確實是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必須遵循形式上符合正義要求的程序。行政法中體現程序公正的制度設計:a.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b.不單方接觸。c.作出不利決定前聽取行政相關對人的意見。比例原則。比例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在采取某項措施時,必須權衡公共利益目標的實現和個人或組織合法權益的保障,若為了實現公共利益目標而可能采取對個人或組織權益不利的措施時,應當將不利阻礙限制在盡可能小的范圍和限度之內,而且保持二者之間適度的比例。(4)信賴愛護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對其行為應守信用,個人或組織對行政行為的正當信賴應當予以合理愛護,以使其免受不可可能的不利后果。信賴愛護原則的基礎在于法律穩定、政府誠信以及公民差不多

16、權利保障。信賴愛護原則的適用條件:信賴的基礎是行政機關的一定行為,包括作為、不作為以及承諾,而不管該行為是否合法。個人或組織對該行政行為存在信賴,這種信賴是通過個人或組織采取的某種行為表現出來的。個人或組織的信賴是值得愛護的正當信賴。(5)尊重和保障人權。人權是每個自然人維系其生存尊嚴、滿足其進展需求所應享有的各種差不多權利的總稱。第三章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第一節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概述一、行政主體1、概念: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并能獨立地承擔因此而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組織。(1)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的組織。(2)行政主體是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3

17、)行政主體是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組織。(4)行政主體是行政法律關系中的一方專門主體。2、行政主體的職權與職責:(1)行政職權是國家行政權的轉化形式,是行政主體實施國家行政治理活動的資格及其全能,包括:行政立法權:依照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規定,特定的行政主體制定和公布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點政府規章等法律規范的權利。行政決策權: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其所轄領域和范圍內的重大行政治理事項作出決策的權力。行政決定權: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其所轄領域和范圍內的行政治理事項作出決定的權力。行政命令權:是指在國家行政治理過程中,行政主體通過一系列的行政決定,依法要求特定的人或者不特定的人作出一定行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

18、為,而命令相對人必須服從之的權力。行政執行權:即行政主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或者有關上級部門的決定和命令等,在它所轄范圍內具體執行行政事務的權力。行政制裁權:是指行政主體對其所轄范圍內的行政相對人違反有關法律規范的行為(包括某些未依法履行義務的行為),依法對事實上施處罰等法律制裁權力。行政強制措施權:是指行政主體在行政治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幸免危害發生、操縱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臨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臨時性操縱的權力。行政強制執行權:是指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作為義務主體的行政相對人不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行政機關或者行政

19、主體申請人民法院裁定,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權力。行政托付、監督權:即行政主體為了更好地完成組織、治理、指揮和監督國家事務和相應的公共事務的人物,將某些行政職權依法托付給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或者公民個人行使,并負責對其監督、檢查的權力。(那個地點的行政監督權是指在托付基礎上的監督權)行政司法權:是指行政主體作為某項糾紛的第三人,對當事人雙方的糾紛進行調解、仲裁、裁決和復議的權力,即行政調解權、行政仲裁權、行政裁決權和行政復議權總稱為行政司法權。行政調解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以國家政策、法律規范等為依據,以自愿為原則,通過講服教育的方法,促使雙方當事人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從

20、而解決爭議的權力。行政仲裁權,是指行政機關設立的特定行政仲裁機構,依法按照仲裁程序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特定的民事或者經濟糾紛作出公斷的權力。行政裁決權,是指依法由行政主體依照法規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治理活動緊密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權力。(2)行政優先權概念:行政優先權是指國家為保障行政主體有效地行使行政職權而給予行政主體許多職務上的優先條件,即行政權與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的權利在同一領域或者同一范圍內相遇時,行政權具有優先行使和實現的效力。行政優先權的內容要緊包括:行政先行處置權、獲得社會協助權、行政行為的推定有效(公定力)。(3)行政受益權是國家為確

21、保行政主體有效地行使職權,切實地履行職責,圓滿地實現公共利益的目標,而以法律、法規等形式給予行政主體享有各種職務上或物質上優益條件的資格。3、行政職責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國家所給予的行政職權,實施國家行政治理活動的過程中,所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其要緊內容有:依法履行職務,遵守權限規定;符合法定目的;遵循法定程序。4、行政權限:是指法律規范所規定的行政主體行使職權所不能逾越的范圍或者界限。依照行政權限相互之間的關系,能夠分為縱向行政權限:是指有隸屬關系的上下級行政主體之間權力行使范圍的劃分;橫向行政權限是指無隸屬關系的行政主體之間權力行使范圍的劃分。5、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的關系:行政主體只能是國家

22、行政機關和同意授權的組織。由于行政機關和行政機構、行政組織的概念在實定法上和學理上都存在混用的現象,不能夠將“行政機關”一概視為行政主體。例如,政府成立的臨時性機構,盡管人們有時也稱之為“行政機關”,但它一般僅僅是協調性機構,不對外行使國家行政權,因此,不是行政主體,除非其同意法定授權。行政機關是否成為行政主體,不僅要靜止地看其是否享有行政權,而且還要看其從事某種活動時是否運用行政權,即看其以何種身份從事活動。因此,不能一概而論。行政機關不等于行政主體,除行政機關外,一定的行政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依照法定授權,也能夠成為行政主體。6、確立行政主體概念的意義:(1)是依法行政的需要;(2)是確定

23、行政行為效力的需要;(3)是確定行政復議被申請人以及行政訴訟被告人的需要;(4)是保證行政治理活動連續性、統一性的需要。第二節 國家行政機關1、概念:國家行政機關,又稱國家行政治理機關,即狹義上的人民政府,是指國家依照其統治意志,按照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設立的,依法享有并運用國家行政權,負責對國家各項行政事務以及相應的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組織、治理、指揮和監督的國家機關。2、性質:在我國,依照憲法和相關法律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從屬于國家權力機關,是依照國家權力機關的決定和授權,按照憲法、組織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設立的,依法對國家行政事務及相應的社會公共事務行使組織、治理、指揮和監督等行政權力的國家機

24、關。3、國家行政機關的特征:(1)具有高度政治性和權威性;(2)具有執行性和法律從屬性;(3)具有相對獨立性;(4)具有適應性和制造性;(5)具有統一性和層級性;(6)具有社會性、專業性和服務性。4、相關概念:國家行政組織,是為實現對國家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的有效治理,由國家按照憲法、組織法和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設立并負責國家行政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治理的專門社會組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行政機構。國家行政機關是指從中央到地點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他具有法人資格、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并承擔因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的行政單位。行政機構是指構成國家行政機關的內部各單位,它是為了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服務的,

25、對外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公布決定和命令,其行為的一切法律后果皆歸屬行政機關。第三節 被授權的組織與受托付的組織和個人一、行政授權和行政托付行政授權是指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直接規定將某項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職權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個組織,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由特定的行政主體,通過法定方式,將某項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職權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個組織的法律行為。行政托付是指行政主體將其職權的一部分,依法托付給其他組織的法律行為。公務員1、公務員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2、公務員法律關系,是指一般公民通過一定的法定程序成為公務員,基于其所擔任的職

26、務而與國家之間構成的權利義務關系。3、公務員法律關系的發生:考任、選任、委任、聘任、調任。4、公務員法律關系的變更:晉升;降職;交流;撤職;領導成員的辭職和引咎辭職。晉升,是指公務員由低層級職位轉移到高層級職位。晉升是以公務員的工作成績和貢獻大小為要緊依據的,即功績制是這種變更發生的要緊基礎。降職,是指公務員由高層級職位轉移到低層級職位。交流,包括調任、轉任和掛職鍛煉三種情形。而引起公務員法律關系變更的,只有轉任一種情形。轉任,是指公務員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當理由,按照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的,在機關內部的平級調動,包括對省部級正職以下的領導成員實行的跨地區、跨

27、部門轉任,以及對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和工作性質專門的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實行的在本機關內轉任。撤職,是取消公務員現任職務和責任關系,但仍保留其作為公務員的最差不多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關系。5、公務員法律關系的消滅,是指由于發生某些事實或者行為,致使公務員職務關系不能接著存在的情形。導致公務員法律關系消滅的緣故有法定緣故和事實緣故兩種:(1)法定緣故,包括開除公職、辭退、退休、離休和判處刑罰六種;(2)事實緣故,包括死亡、喪失國籍。行政相對人1、概念:行政相對人,或稱行政相對方,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所指向的一方當事人,即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共同構成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另一方當事人。

28、2、行政相對人在實體法上的地位:財產和自由不受侵害,依法享受給付與愛護的權利。行政活動是由法律規定的,一切行政活動都必須依法實施。公民的財產和自由,除法律有明文規定以外,不受任何侵害,同時,享受依法行政所產生的給付與愛護,是現代國家公民的差不多權利。保障公民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這種地位,是法治行政原理的內在要求。排除違法或者不當行政的請求權與行政介入請求權。在現代法治國家中,人民享有廣泛的自由權和全面的社會權為前提,只要公民因行政主體的違法或者不當的作為或者不作為而受到侵害時,作為實體法上的權利,原則上應當承認其對行政的違法或者不當的作為享有排除違法和不當行政的請求權,對行政的違法或者不當的不作

29、為有行政介入請求權。不管是否存在法律的明文規定,都必須廣泛地保障其請求救濟的機會。3、行政相對人在程序法上的權利:(1)參與型行政全面保障相對人在程序法上的權利。(2)行政相對人參與制定行政法規范或者打算的權利。(3)行政相對人參與作出行政行為的權利。第四章 行政行為概述一、 行政行為的含義、內容、效力1、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治理活動、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行政職責過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2、行政行為的特征:(1)公共服務性;(2)從屬法律性;(3)裁量性;(4)單方意志性;(5)效力先定性;(6)強制性。3、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行政行為成立的主體要件。行為的主體必須是擁有行政

30、職權或有一定行政職責的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行政機關托付的組織或個人。行政行為成立的主觀要件。行為主體有憑借國家行政權力產生、變更或消滅某種行政法律關系的意圖,并有追求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行政行為成立的客觀要件。行為主體在客觀上有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或應當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行為的功能要件。即行為主體實施的行為能直接或間接導致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4、行政行為的內容,是指一個行政行為對相對人在權利、義務上產生的具體阻礙,亦即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作出某種具體處理和決定。(1)給予權益或科以義務;(2)剝奪權益或免除義務;(3)變更法律地位;(4)確認法律事實與法

31、律地位:確認法律法律事實是指行政主體通過行政行為對某種法律關系有重大阻礙的事實是否存在,依法加以確認。例如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是對醫療事故的事實加以確認,其結果將阻礙醫療單位與被醫療人員之間的責任承擔關系。確認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體通過行政行為對某種法律關系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圍的認定。5、行政行為的生效規則是指行政行為何時開始生效的規則。其要緊有即時生效、受領生效、告知生效、附條件生效。即時生效是指行政行為一經作出既具有效力,對相對方立即生效。受領生效,是指行政行為須為相對方受領,才開始生效。公告生效,是指行政機關將行政行為的內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對方知悉、明了行政行為的內容,該行政行

32、為對相對方才能開始生效。附條件生效,是指行政行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其他條件,在所附期限來到或條件消除時,行政行為才開始生效。6、行政行為的效力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是指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一經作出,不論事實上質上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定為合法而要求所有機關、組織或個人予以尊重的一種法律效力。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變更(改變)力,即非依法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和不可爭辯的效力。行政行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為成立后,其內容對有關人員或組織所產生的法律上的約束效力,有關人員和組織必須遵守、服從。行政行為具有執行力,是指行政行為生效后,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必須自覺履行相應行政

33、行為所確定的義務,拒絕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一方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效力。7、行政行為的分類(1)以適用與效力作用的對象的范圍為標準:內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內部行政組織治理過程中所作的只對行政組織內部產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外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對社會實施行政治理活動過程中針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做出的行政行為。(2)以其對象是否特定為標準:抽象行政行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為治理對象,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在行政治理過程中,針對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體措施的行為,其行為的內容和結果將直接阻礙某一個人或組織的權益。(3)以受法律規范拘束的程度為標準:羈束行政行為是

34、指法律規范對其范圍、條件、標準、形式、程序等作了較詳細、具體、明確規定的行政行為。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是指法律規范僅對行為目的、行為范圍等作原則性規定,而將行為的具體條件、標準、幅度、方式等留給行政機關自行選擇、決定的行政行為。(4)以行政行為是否應當具備一定的法定形式為標準:要式行政行為,是指必須具備某種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生效的行政行為。例如,行政處罰決定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并加蓋公章才能生效。行政機關采取扣押、查封等行政強制措施時必須開付收據或者清單等。非要式行政行為是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不管采取何種形式都能夠成立的行政行為。8、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即行政行為合法

35、成立所應具備的差不多要素。這構成的要件有:(1)行政行為的主體應當合法;(2)行政行為應當符合行政主體的權限范圍;(3)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合法、適當;(4)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行政程序。9、行政行為主體合法的具體要求:行政機關合法,指實施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必須依法成立,并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人員合法,要緊是指實施行政行為的人員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法定的資格,并能代表行政機關對外行使職權的工作人員,即必須具備合法的公職身份。托付合法,是指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基于實施行政治理活動的需要,依法托付具有一定條件的社會團體或群眾組織、公民個人代表行政機關實施某種行政活動。10、行政托付的合法性

36、表現:托付的行政機關必須具有合法的托付權限。同意托付者必須具備從事某項行政活動的能力。受托付者必須在托付權限內實施行政行為。二、 行政行為的無效、撤銷與廢止1、行政行為無效的情形:行政主體不明確或明顯超越相應行政主體職權的行政行為。行政主體受脅迫作出的行政行為。行政行為具有特不重大的違法行為或者具有明顯的違法情形。行政行為的實施將導致犯罪。沒有可能實施的行政行為。行政行為無效的法律后果:行政相對方可不受該行為拘束,不履行該行為為之確定的任何義務,同時對此種不履行不承擔法律責任。可在任何時候請求有權國家機關宣布該行為無效。有權國家機關可在任何時候宣布該行為無效。行政行為被宣布無效后,行政主體通過

37、該行為從行政相對方處所獵取的一切均應返還相對方,所加予相對方的一切義務均應取消,對相對方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均應賠償。同時,行政主體通過相應無效行政行為所給予相對人的一切權益,均應收回。2、行政行為的撤銷是在其具備可撤銷的情形下,由有權國家機關作出撤銷決定后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及其法律后果: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行政行為不適當。行政行為撤銷的法律后果:行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但依照社會公益的需要或行政相對方是否存在過錯的情況,撤銷也可僅使行政行為自撤銷之日起失效。假如行政行為的撤銷是因行政主體的過錯引起,而依社會公益的需要又必須使行政行為的撤銷效力追溯到行為作

38、出之日起,那么,由此造成相對方的一切實際損失應由行政主體予以賠償。假如行政行為的撤銷是因行政相對方的過錯或行政主體與相對方共同過錯所引起的,行政行為撤銷的效力通常應追溯到行為作出之日。行政主體通過相應行為已給予相對方的利益均要收回,行政相對方因行政行為撤銷而遭受到的損失均由其本身負責,國家或社會公眾因此受到的損失,應由相對方依其過錯程度予以適當賠償,行政主體或其工作人員對導致行政行為撤銷的本身的過錯則應承擔內部行政法律責任。3、行政行為廢止的條件及其法律后果:行政行為廢止的條件: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經有權機關依法修改、廢止或撤銷,相應行為如接著實施,則與新的法律、法規、規章相

39、抵觸。國際、國內或行政主體所在地區的形勢發生重大變化,原行政行為接著存在將有礙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進展,甚至給國家和社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失。行政行為差不多完成原定目標和任務,實現了國家的行政治理目的和使命,從而沒有接著存在的必要。行政行為廢止的法律后果:行政行為廢止后,其效力自行為廢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體在行為廢止之前通過相應行為已給予行政相對方的利益和好處不再收回;行政相對方依原行為已履行的義務也不能要求行政主體予以任何補償。行政行為的廢止假如是因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修改、廢除、撤銷或形勢變化而引起的,且此種廢止給行政相對方的合法利益造成了較大的損失,行政主體應對其損失予以適當補償。第五

40、章 行政行為(一)抽象行政行為一、抽象行政行為概述1、抽象行政行為,能夠從動態和靜態兩方面進行考察分析。從動態方面看,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的行為。從靜態方面看,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包括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2、抽象行政行為的特征有對象的普遍性、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續性、準立法性。抽象行政行為有效成立的要件(1)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行政立法經享有相應行政立法權的行政機關討論決定。行政機關立法經行政首長簽署。行政立法公開公布。(2)其他抽象

41、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事項的重要性與采取何種程序一般為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只有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會議討論才是成立的必要條件。行政首長簽署是所有抽象行政行為成立的必備要件。公開公布是所有抽象行政行為成立的要件。二、行政立法行為1、行政立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活動。2、分類:(1)行政立法依其立法權利來源不同,能夠分為一般授權立法和特不授權立法。一般授權立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直接依照憲法和有關組織法規定的職權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互動。特不授權立法是指依據特定法律、法規授權或者依據國家權力機關或上級國家行政機關通過專門決議的托付,制定規范性法律文件

42、行為。(2)依據行政立法內容、目的的不同,可分為:執行性立法,是指為了執行法律或地點性法規以及上級行政機關公布的規范性文件而做出具體規定,以便于更切合實際情況的行政立法活動。補充性立法,是指為了補充差不多公布的法律、法規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活動。試驗性立法,是指行政機關基于有權機關或法律的特不授權,對本應由法律規定的事項,在條件尚不充分、經驗尚未成熟或社會關系尚未定型的情況下,先由行政機關作出有關規定,通過一段試驗期以后,再總結經驗,由法律正式規定下來。這種立法多屬于特不授權立法,需要法律或有權機關的特不授權。通過這種立法制定的法規,通常稱為“暫行條例”或“暫行規定”。立法主體:目前我國享有行

43、政立法權的主體包括: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及各委員會、國務院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市人民政府、經濟特區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行政立法權限的劃分行政立法權限,是指行政立法主體行使相應立法權力的范圍和程度。5、行政立法的原則:(1)依法立法原則:行政立法必須通過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2)民主立法原則: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行政立法時,應通過各種方式聽取各方面的意見,保證民眾廣泛地參與行政立法。(3)科學立法原則。6、行政立法的程序: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體依法權限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所應遵循的步驟、方式和順序。(1)立項,

44、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的法制機構或者各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依照國民經濟和社會進展五年打算所規定的任務,編制有指導性的行政立法的五年打算和年度打算。(2)起草,是指對列入打算的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章,由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門分不草擬法案。(3)審查,是指行政法規、規章草案擬定之后,送交政府主管機構進行審議、核查的制度。(4)決定,又稱“通過”是指行政法規、規章在起草、審查完畢后,交由主管機關的正式會議討論表決的制度。(5)簽署與公布是行政法規、規章生效的必經程序和必要條件。行政法規、規章通過后,還須經制定機關的行政首長簽署。(6)備案,是指將差不多公布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上報法定的機關,使其知曉,并

45、在必要時備查的程序。7、對行政立法的監督(1)權力機關對行政立法的監督。(2)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行政立法的監督。(3)人民法院對行政立法的監督。人民法院享有審理行政案件、裁決行政爭議的權限。人民法院通過對行政規章進行司法審查,若認為相應的行政規章違法、越權或違反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能夠向相應行政機關或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撤銷或改變的建議。對違法的行政法規、規章能夠不予適用。三、其他抽象行政行為1、概念:我們較為認可它是指各級各類國家行政機關,為實施法律,執行政策,在法定權限內制定的除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及行政措施等。2、制定其他規范性文件的作用

46、:有利于規范政府行為,加強和完善我國各級政府的行政法制工作。有利于提高政府機關的行政效率,解決行政治理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有利于促進和完善我國的行政立法工作。有利于調動和發揮地點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的積極性。完善制定其他規范性文件的程序起草。由既明白行政專業業務又熟悉法律和政策的專門人員或專門班子認真負責起草。協商協調。征求、聽取意見。起草過程中應聽取有關行政治理專家或技術專家、法律專家的意見。另外,還要征求與規范性文件有利害關系者的意見和建議,并制作筆錄,汲取采納其合理意見。審核、簽批。草案成稿后,一般由行政機關秘書部門的負責人或法制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或負責擬稿職能部門的負責人承擔審核任務。

47、審核的要緊內容有:是否有法律、法規或規章作為依據;草案的具體內容是否同上一級規范性文件相抵觸;檢查其可行性程度;檢查其是否遵循了必要的程序;檢查其草稿的文字技術。提高公開透明度。行政行為(二)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一、行政給付1、概念:行政給付又稱行政物質關心,它是指行政機關對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等情況或其他專門情況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等規定,給予其一定的物質權益或與物質有關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2、特征:行政給付是行政機關所作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給付的對象是特定的公民或組織。行政給付是應當事人的申請并依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實施的行政行為。行政給付的內容是給予被關心人以一

48、定的物質權益或與物質相關的權益。行政給付通常情況下屬于羈束行政行為。內容:行政給付的內容是指行政機關通過行政給付行為給予被關心人的權益。一般只有物質上的權益,表現為被關心人獲得一定數量的金鈔票或實物。與物質有關的權益。即需具備一定物質條件才能實現的某些權利,如免費入學受教育、享受公費醫療等。形式:撫恤金;特定人員離退休金;社會救濟、福利金;自然災難救濟金及救濟物資。二、行政許可1、概念:行政許可程序指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從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到作出準予、拒絕、中止、變更、撤回、撤銷、注銷等行政許可等決定的步驟、方式和時限的總稱。2、行政許可的一般程序有:申請、受理、審查、決定。(1)申請。行政許可的

49、申請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等行政許可申請人向行政機關提出從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意思表示。申請行為必須符合以下要件:申請行為必須向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人有明確的意思表示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明確的申請。申請人必須提交所需的有關材料。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2)受理。予以受理。關于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受理行政許可申請。要求當場更正。申請材料

50、存在能夠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同意申請人當場更正。限期補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確定的時刻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不予受理。它要緊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二是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受理行政機關職權范圍。(3)審查。審查程序包括形式性審查和實質性審查。形式性審查,是指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實質性審查則要審查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a.申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權力能力。b.申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c.申請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d.授予申請人許可證是

51、否會損害公共利益和厲害關系人利益。e.申請人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4)聽證。聽證一般程序步驟一般分為:告知。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由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并在被告知有權要求聽證之日起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組織聽證。行政機關應當收到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聽證申請人之日起20日內組織聽證。通知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應當于進行聽證前將進行聽證的時刻、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舉證聽證。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審查行政許

52、可申請人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能夠提出證據,并進行申辯和質證。決定。行政機關依照聽證筆錄,并在法定的許可決定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5)決定:行政許可通常有三種決定程序:當場決定程序、上級機關決定程序、限期作出決定程序。(6)期限。我國行政許可法規定,除能夠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7)變更與連續。3、行政許可的特不程序:招標、拍賣程序。招標,是指行政機關公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有關特許事

53、項的行政許可的招標,行政機關依照投標結果作出決定的行為。拍賣,是指行政機關對某些特許事項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出價人,并頒發特許證的行為。拍賣應遵循公開、公平、老實信用的原則。招標的具體程序:招標: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行政許可機關依照具體情況確定招標方式。投標:投標是投標人接到招標通知后,依照招標通知的要求填寫招標文件,并將其送給招標人的行為。開標:開標是招標機構在預先規定的時刻和地點將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正式啟封揭曉的行為。評標:評標是招標機構依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對所有標書進行審查和評比的行為。中標:招標人依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舉的中標候選人確

54、定中標人,也能夠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簽訂合同和頒發許可證。認可程序。認可一般是指給予特定相對人從事一定活動的資格,確認其具備從事相應活動的能力。它包括的內容有:考試。考試要緊適用于對公民給予特定資格。考核。考核要緊適用于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資格、資質。核準。核準是指由行政機關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對某些事項依法進行檢驗、檢測、檢疫,并依照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登記程序。登記是確定企業或其他組織主體資格的一種許可程序。三、行政獎勵1、概念:行政獎勵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

55、對為國家和社會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物質或精神鼓舞的具體行政行為。其目的是表彰先進,鞭策后進,充分調動和激發人們的積極性與制造性。2、行政獎勵的構成要件有符合法定的獎勵條件和標準、符合法定的獎勵形式、符合法定的獎勵權限、符合法定的獎勵程序。3、行政獎勵提出方式一般有三種:(1)自行申請或申報;(2)群眾討論評選;(3)有關單位或個人推舉。4、行政獎勵的形式要緊有:(1)發給獎金或獎品。(2)通報表揚。(3)通令嘉獎。(4)記功。(5)授予榮譽稱號。(6)晉級。(7)晉職。四、行政確認1、概念: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相對方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和法律事實進行甄不,給予確認、認可、證明并

56、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確認的概念包括三層含義:行政確認的主體是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確認的內容是確定或否定相對方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行政確認的性質是行政主體所為的具體行政行為,其確認權屬于國家行政權的組成部分。2、行政確認的特征:(1)行政確認是要式的行政行為。(2)行政確認是羈束的行政行為。(3)行政確認的外在表現形式,往往以技術鑒定書等形式出現,在較大程度上受到技術規范的制約,并由此決定治理相對方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3、行政確認的形式要緊有確定、認可、證明、登記、批準、鑒證、行政鑒定。五、行政裁決1、概念:行政裁決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發

57、生的與行政治理活動緊密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爭議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2、行政裁決的特征:(1)行政裁決的主體(即裁決者)是法律授權的特定的行政機關。(2)行政裁決的對象是特定的民事糾紛。(3)行政裁決程序的啟動往往以當事人的申請而開始。(4)行政裁決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裁判權的活動,具有法律權威性。(5)行政裁決是一種專門的具體行政行為。3、程序:(1)申請。(2)受理。(3)調查、審理。(4)裁決。行政仲裁是指行政機關設立的特定行政仲裁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依法予以公斷的制度。行政審判是指人民法院運用司法權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第七章

58、行政行為(三)依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一、行政征收1、概念: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取得國家的財政收入及宏觀調節經濟活動的需要,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向負有法定義務的行政相對方強制地、無償地征集一定數額金鈔票或實物的具體行政行為。2、行政征收的特征包括:法定性、強制性、無償性。二、行政命令1、概念: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體依法要求行政相對方“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為中極為普遍的行為形式。三、行政監督檢查1、行政監督檢查又稱行政調查,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對相對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執行行政命令、決定的情況進行檢查、了解、監督的行政行為。2、我國行政監督檢查

59、的方法要緊有:(1)檢查;(2)調閱審查;(3)調查;(4)查驗;(5)檢驗;(6)鑒定;(7)勘驗;(8)登記;(9)統計。3、行政監督檢查的程序規則:表明身份。行政主體的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監督檢查時,應佩帶公務標志或出示相關證件,以表明自己有權執法的身份。對不表明身份的人員要求進行檢查、調查等,相對人有權予以拒絕。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對有關實物、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進行公開檢查。行政監督檢查必須按照法定時刻或正常時刻及時進行,不得拖延而超過正常檢查所需時刻,應堅決杜絕變相拘禁或扣押,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涉及公民差不多權利的某些特不檢查,必須有法律的明確

60、授權,應當符合法定的特不要件和方式。講明理由。告知權利。四、行政處罰1、概念: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方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2、行政處罰的原則包括:(1)處罰法定原則:實施處罰的主體必須是法定的行政主體。處罰的依據是法定的。行政處罰的程序合法。(2)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是指行政處罰不僅是制裁行政違法行為的手段,而且也起教育的作用,是教育人們遵守法律的一種形式。(3)公正、公開原則:(4)處罰救濟原則(或稱權益保障原則):是指相對人因行政機關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處罰行為而致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請求國家予以救濟的制度。(5)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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