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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泓域/儲能設備技術應用公司股東權利與股東會制度儲能設備技術應用公司股東權利與股東會制度xxx(集團)有限公司目錄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114991564 一、 項目概況 PAGEREF _Toc114991564 h 3 HYPERLINK l _Toc114991565 二、 中小股東及其權益 PAGEREF _Toc114991565 h 6 HYPERLINK l _Toc114991566 三、 中小股東權益的維護 PAGEREF _Toc114991566 h 8 HYPERLINK l _Toc114991567 四、 股東會權利 PAG

2、EREF _Toc114991567 h 15 HYPERLINK l _Toc114991568 五、 股東(大)會 PAGEREF _Toc114991568 h 16 HYPERLINK l _Toc114991569 六、 公司概況 PAGEREF _Toc114991569 h 17 HYPERLINK l _Toc114991570 公司合并資產負債表主要數據 PAGEREF _Toc114991570 h 18 HYPERLINK l _Toc114991571 公司合并利潤表主要數據 PAGEREF _Toc114991571 h 18 HYPERLINK l _Toc1149

3、91572 七、 項目風險分析 PAGEREF _Toc114991572 h 18 HYPERLINK l _Toc114991573 八、 項目風險對策 PAGEREF _Toc114991573 h 21 HYPERLINK l _Toc114991574 九、 法人治理 PAGEREF _Toc114991574 h 22 HYPERLINK l _Toc114991575 十、 組織機構及人力資源 PAGEREF _Toc114991575 h 36 HYPERLINK l _Toc114991576 勞動定員一覽表 PAGEREF _Toc114991576 h 36項目概況(一)

4、項目基本情況1、承辦單位名稱:xxx(集團)有限公司2、項目性質:新建3、項目建設地點:xx(以最終選址方案為準)4、項目聯系人:潘xx(二)主辦單位基本情況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既是實現經濟、環境、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實現企業自身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既是順應經濟社會發展趨勢的外在要求,也是提升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的內在需求;既是企業轉變發展方式、實現科學發展的重要途徑,也是企業國際化發展的戰略需要。遵循“奉獻能源、創造和諧”的企業宗旨,公司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依法經營、誠實守信,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以人為本、構建和諧企業,回饋社會、實現價值共享,致力于實現經濟、環境和社會三大責任的有機統

5、一。公司把建立健全社會責任管理機制作為社會責任管理推進工作的基礎,從制度建設、組織架構和能力建設等方面著手,建立了一套較為完善的社會責任管理機制。公司不斷推動企業品牌建設,實施品牌戰略,增強品牌意識,提升品牌管理能力,實現從產品服務經營向品牌經營轉變。公司積極申報注冊國家及本區域著名商標等,加強品牌策劃與設計,豐富品牌內涵,不斷提高自主品牌產品和服務市場份額。推進區域品牌建設,提高區域內企業影響力。公司以負責任的方式為消費者提供符合法律規定與標準要求的產品。在提供產品的過程中,綜合考慮其對消費者的影響,確保產品安全。積極與消費者溝通,向消費者公開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努力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公

6、司加大科技創新力度,持續推進產品升級,為行業提供先進適用的解決方案,為社會提供安全、可靠、優質的產品和服務。面對宏觀經濟增速放緩、結構調整的新常態,公司在企業法人治理機構、企業文化、質量管理體系等方面著力探索,提升企業綜合實力,配合產業供給側結構改革。同時,公司注重履行社會責任所帶來的發展機遇,積極踐行“責任、人本、和諧、感恩”的核心價值觀。多年來,公司一直堅持堅持以誠信經營來贏得信任。(三)項目建設選址及用地規模本期項目選址位于xx(以最終選址方案為準),占地面積約59.00畝。項目擬定建設區域地理位置優越,交通便利,規劃電力、給排水、通訊等公用設施條件完備,非常適宜本期項目建設。(四)項目

7、總投資及資金構成本期項目總投資包括建設投資、建設期利息和流動資金。根據謹慎財務估算,項目總投資28397.44萬元,其中:建設投資21716.75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76.47%;建設期利息540.40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1.90%;流動資金6140.29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21.62%。(五)項目資本金籌措方案項目總投資28397.44萬元,根據資金籌措方案,xxx(集團)有限公司計劃自籌資金(資本金)17368.74萬元。(六)申請銀行借款方案根據謹慎財務測算,本期工程項目申請銀行借款總額11028.70萬元。(七)項目預期經濟效益規劃目標1、項目達產年預期營業收入(SP):56600.0

8、0萬元。2、年綜合總成本費用(TC):46647.86萬元。3、項目達產年凈利潤(NP):7268.07萬元。4、財務內部收益率(FIRR):18.63%。5、全部投資回收期(Pt):6.25年(含建設期24個月)。6、達產年盈虧平衡點(BEP):23518.31萬元(產值)。(八)項目建設進度規劃項目計劃從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到工程竣工驗收、投產運營共需24個月的時間。中小股東及其權益中小股東一般是指在公司中持股較少、不享有控股權,處于弱勢地位的股東,其相對的概念是大股東或控股股東。在上市公司中,主要指社會公眾股股東。中小股東權益是上市公司股東權益的重要組成部分,上市公司的中小股東往往也是證

9、券市場上的中小投資者。我國公司法第130條規定“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的股份平等原則,每一股份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因此,中小股東與大股東同為公司的股東,在法律地位上是一致的,都享有內容相同的股東權,其權益本質也是一致的。但是,由于中國證券市場是從計劃經濟環境中產生的,因而從其誕生的那一天起,在制度設計方面就存在某些局限性。而股權分置狀況的存在,導致大股東和社會公眾股股東客觀上存在利益矛盾和沖突,社會公眾股股東利益的保護難以真正落到實處。如上市公司再融資時,“大股東舉手,小股東掏錢”的現象還普遍存在。大股東對小股東侵害行為的根源主要在于“一股獨大”和法律制度的欠缺。一方面,國有股(或法人股

10、)一股獨大,對控股股東行為缺少有效制約,中小股東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投資者和經營管理層之間有效約束機制難以建立。國家所有權的代理行使缺乏妥善措施,上市公司往往出現內部人控制的現象。內部人控制下的一股獨大是形成大股東對中小股東侵害行為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我國公司法對表決權的規定比較簡單,基本原則為股東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表決權。一股一票表決權在使大股東意志上升為公司意志的同時,卻使小股東的意志對公司決策變得毫無意義,使股東大會流于形式,從而出現小股東意志與其財產權益相分離的狀態,這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股東之間實質上的平等關系。為了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良性發展,切實保護中

11、小股東的權益我們應該切實解決上述兩個根源性問題。“一股獨大”是證券市場設立初期制度上造成的特殊現象,它使得國家股、法人股上市流通問題成為我國證券市場“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歷史遺留問題。這個問題之所以遲遲未能得到解決,其癥結主要在于:國家股、法人股歷史存量太大。證券市場發展的十多年來,二者合計占總股數的比例一直維持在6070%左右。國家股、法人股的上市會影響國家的控股地位,容易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和國家經濟控制力的喪失。中小股東權益的維護縱觀世界各國,維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舉措大致有以下幾種:(一)累積投票權制度累積投票權制度作為股東選擇公司管理者的一種表決權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國伊利諾伊州憲法的規定

12、。后逐漸為各國效法。按照適用的效力不同,累積投票權制度可以分為兩種強制性累積投票權制度,即公司必須采用累積投票權制度,否則屬于違法。許可性累積投票權制度。許可性累積投票權制度又分為選出式和選入式兩種,前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做出相反的規定,否則就應實行累積投票權制度;后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有明確的規定,否則就不實行累積投票權制度。累積投票權制度的立法政策隨著現代制度的成熟與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而呈現漸趨寬松的發展趨勢。2002年我國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規定:“控股股東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采用累積投票制。采用累積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應在公司章程里規定該制度的實施細則。”中國證監會以

13、規章的形式肯定了累積投票制,是對這方面法律空白的填補。目前我國已有許多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添加了該細則。(二)強化小股東對股東大會的請求權、召集權和提案權1、請求權的強化我國公司法第104條規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董事會應當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從目前看,此比例過高,建議將10%的持股比例降至一個合理的程度,如5%或3%。2、自行召集權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召集請求權,但沒有規定董事會依請求必須召開股東大會,也沒有規定董事會拒絕股東的該項請求時應如何處理,故法律還應規定小股東有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權力。3、提案權股東提案權是指股東可就某個問題向股東大會提出議案,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4、,抵制大股東提出的或已通過的損害小股東利益的決議。股東提案權能保證中小股東將其關心的問題提交給股東大會討論,實現對公司經營決策的參與、監督和修正。(三)類別股東表決制度類別股東是指在公司的股權設置中,存在兩個以上的不同種類,不同權利的股份。具體區分包括發起人股、非發起人股;普通股、優先股;無表決權股份,特殊表決權股份(如雙倍表決權);不同交易場所的股份,如在香港聯交所、倫敦交易所、紐約交易所上市股份;關聯股東股份、非關聯股東股份等。進行股東類別區分的實質是優化股東的優勢,保護弱勢股東的利益。類別股東大會在我國尚未有明確的規定,但實際上已存在國有股、法人股、個人股或從主體角度劃分的發起人股和社會

15、公眾股。類別股東表決制度是指一項涉及不同類別股東權益的議案,需要各類別股東及其他類別股東分別審議,并獲得各自的絕對多數同意才能通過。如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的規定,只有獲得持該類別面值總額的3/4以上的絕大多數同意或該類別股東經分別類別會議的特別批準才能通過決議;歐盟公司法第五號指令第40條、臺灣地區所謂的公司法159條也有類似制度的規定。第五號指令第40條就明確指出如果公司的股份資本劃分為不同的類別,那么股東大會決議要生效就必須由全體受該決議影響的各類股東分別表決并同意。這樣,中小股東就有機會為自身的利益對抗大股東的不公正表決。但是“類別股東投票”也有自身的局限性:不能過分強化股東的分別,不能過度

16、使用,否則會造成各類股東代表過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致使沖突升級,從而影響公司的穩定發展。為了穩定有效地推行“類別股東表決制度”,我們認為:(1)“類別股東表決制度”要逐步推行。對于類別股東投票制度的實施是有成本的,同時還需要相關配套條件作支撐,即會帶來治理成本的增加:雖然從長期來看,這種投資是適應的,但在目前流通股東參與較少、網上投票、征集投票權尚未實行的現實情況下,公司實行這種制度時還應量力而行。(2)平衡各類股東的利益是實施成功的關鍵。在我國國有非流通股“一股獨大”的現實情況下,流通股股東的合法權益難以保障,已是不爭的事實。完善并推廣類別股東表決機制無疑是治“病”的一劑良藥。但是,我們

17、采用類別股東投票機制來保護中小股東利益,并不是要削弱或否定非流通股東的控制權,減弱或影響他們正常的決策權利,干預公司高層的日常管理,而是要在大股東單獨做出決定之前,給中小流通股股東代表自身利益說話的機會,尊重他們的意見,即兼顧和平衡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東的權益,實現公司價值的最大化。(3)完善配套制度是制度保障。關于“類別股東表決制度”的具體實施,還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支持。類別股東大會的召開形式無非是三種:傳統的現場形式、通訊形式、網上投票。目前應該大力推廣網上投票,讓更多的流通股股東參與投票。流通股股東網上投票機制可以極大彌補分散在各地的流通股股東不能及時到達會場參加股東大會的缺陷,盡可能

18、促使更多的中小股東關心自身的利益。(4)加強投資者關系管理是基礎。公眾股東要有效地參與表決,首先要對將要表決的事項有較準確的、詳細的了解,這些都要求公司大力加強與公眾股東的溝通與交流,即加強投資者關系管理,這是“類別股東表決機制”成功實施的基礎。我國證監會于2004年12月7日頒布了關于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規定要求我國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社會公眾股股東對重大事項的表決制度。(四)建立有效的股東民事賠償制度我國現行的公司法為股東民事賠償提供了權利根據,中介程序法上的訴權領域尚有空白。公司法第63條規定:“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

19、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法第118條規定:“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根據上述規定,一旦我國建立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和投資者集體訴訟制度,可以將蓄意侵犯股東利益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管理人員告上法庭,那些以身試法者必將為此付出沉重的代價。(五)建議表決權排除制度表決權排除制度也被稱為表決權回避制度,是指當某一股東與股東大會討論的決議事項有特別的利害關系時,該股東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決權的制度。這一制度在德國、意大利等大陸法系國家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如韓國商法規定,與股東大會

20、的決議有利害關系的股東不能行使其表決權。我國臺灣地區和香港地區的立法也采納了表決權排除制度。確立表決權排除制度實際上是對利害關系和控股股東表決權的限制和剝奪,因為有條件、有機會進行關聯或者在關聯交易中有利害關系的往往都是大股東。這樣就相對地擴大了中小股東的表決權,在客觀上保護了中小股東的利益。通常認為,在涉及利益分配或自我交易的情況下,股東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存在沖突,因此實施表決權排除制度是必要的。(六)完善小股東的委托投票制度委托投票制是指股東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并代行投票權的法律制度。在委托投票制度中,代表以被代表人的名義,按自己的意志行使表決權。我國公司法第108條規定:“股東可以委托

21、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內行使表決權。”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9條規定:“股東既可以親自到股東大會現場投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投票,兩者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但在我國現實中,委托代理制被大股東作為對付小股東的手段,發生了異化。我國公司法立法的宗旨是為了保護小股東,國際上近來對此采取了比較嚴格的限制措施。意大利公司法規定,董事、審計員、公司及其子公司雇員、銀行和其他團體不得成為代理人。(七)引入異議股東股份價值評估權制度異議股東股份價值評估權具有若干不同的稱謂,如公司異議者權利、異議股東司法估價權、異議股東股份買取請求權、解約補償權或退出權等。它是指對于提交

22、股東大會表決的公司重大交易事項持有異議的股東,在該事項經股東大會資本表決通過時,有權依法定程序要求對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公平價值”進行評估并由公司以此買回股票,從而實現自身退出公司的目的。該制度的實質是一種中小股東在特定條件下解約退出權。它是股東從公司契約中的直接退出機制導致了股權資本與公司契約的直接分離。各國公司法對異議股東股份價值評估權制度適用范圍的規定各不相同,但一般都適用于公司并購、資產出售、章程修改等重大交易事項,并允許公司章程就該制度的適用范圍做出各自的規定。從而,使中小股東對于在何種情況下自身享有異議者權利有明確的預期,并做出是否行使異議者權利的選擇。(八)建立中小股東維權組織

23、建立專門的維護中小股東和中小投資者權益的組織、機構或者協會,為中小股東維護合法權益提供后盾和保障。中小股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往往由于其持股比例不高、損害不大而且自身力量弱小、分散的特點而怠于尋求救濟和保護。在這方面,我們可以借鑒德國、荷蘭和我國臺灣等國家和地區的股東協會制度和中小投資者保護協會制度,由協會代表或組織中小股東行使權利。這樣可以降低中小股東或者中小股東權利的成本,減少中小股東因放棄行使權利而導致大股東更方便控制股東大會、董事會及公司經營的情況。應該說,我國現在有越來越多的小股東有維權意識,但是還沒有一個組織能夠提供有效的幫助。股東會權利依據我國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股東會依法享有

24、下列職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做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有限公司稱“股東會”,股份公司稱“股東大會”,以下統稱“股東

25、會”),是指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的一個公司機構,它是公司的權力機關,是股東行使股東權利的組織。在公司治理結構中,股東會作為公司權力機構是不可或缺的,股東會具有以下特征:(一)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公司的股東是公司股東會的當然成員,任何一名股東都有權出席股東會會議,而不論其所持股份的多少、性質。任何股東都有權行使作為股東會的一員所應當享有的權利,同樣也應該履行作為股東所應盡的義務。(二)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公司的資本來源于股東的出資,作為公司資產所有者的股東,理應對公司的運營、發展提出自己的要求,公司的發展應體現股東的意志。股東會最高權力機構的地位是從公司內部來說的,對外,股東會不代表公司進行

26、活動。(三)股東會是公司的必設機構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可以不設立股東會,如我國公司法第六十七條關于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不設立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公司概況(一)公司基本信息1、公司名稱:xxx(集團)有限公司2、法定代表人:潘xx3、注冊資本:770萬元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xxxxxxxxx5、登記機關:xxx市場監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1-5-147、營業期限:2011-5-14至無固定期限8、注冊地址:xx市xx區xx(二)公司主要財務數據公司合并資產負債表主要數據項目2020年12月2019年12月2018年12月資產總額12817

27、.5410254.039613.16負債總額7401.425921.145551.07股東權益合計5416.124332.904062.09公司合并利潤表主要數據項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營業收入28662.1322929.7021496.60營業利潤4680.043744.033510.03利潤總額3937.183149.742952.88凈利潤2952.882303.252126.07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2952.882303.252126.07項目風險分析(一)政策風險分析項目所處區域其自然環境、經濟環境、社會環境和投資環境較好,改革開放以來,國內政局穩定,法律法規日

28、臻完善,因此,該項目政策風險較小。(二)市場風險分析該項目雖然暫時擁有領先的競爭地位和優勢,但仍需密切關注市場,加快產品產業化進程并盡早達到規模化生產,確保性價比優勢,真正占據國內較大比例市場份額,同時力爭出口。因此,產業化進程的速度與質量是本項目必須迎接的挑戰與風險。雖然今后幾年該項目應用產品需求將會持續一波增長趨勢,但目前劇烈的市場競爭局面使得本項目存在一定的市場風險。(三)技術風險分析技術風險的規避措施是采用先進的生產管理理念、先進的制造工藝技術、完善的質量檢測體系,使產品達到國內外領先水平。要進一步加大技術開發的投入,積極研究吸收國際先進技術,完善并固化加工制造工藝,挖掘自身潛力,打造

29、自己核心競爭力。目前技術飛速發展,設備更新和產品技術升級換代迅速。要使產品和技術在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就要不斷加大科研開發投入,加強科研開發力量,致力技術創造,保持技術領先。同時,重視人才競爭,學習國外人才資料管理先進經驗,形成積極進取的企業文化,建立吸引和穩定人才的內部激勵和約束機制。(四)產品風險分析該項目的幾種產品都是比較成熟的產品,但仍要根據市場不斷改進。(五)價格風險分析本項目產品的市場定價均比目前市場價要低,但隨著競爭對手的增加,不可避免地會遭遇到最終的價格競爭,面臨調低售價的壓力;同時,市場原材料價格的波動也將直接影響產品成本,對產品價格帶來不確定影響。因此,應從形成規模化生產、

30、降低生產成本、加強內部管理、改進生產工藝水平、提高產品質量、實施品牌計劃生產方面采取措施,削減產品價格風險。(六)經營管理風險分析項目面臨的經營風險主要是指企業運營不當造成大量存貨、營運資金短缺、產品生產安排失調等問題。對于經營管理風險,建議企業吸引人才加快機制及科技創新,盡快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全面提高管理人員和廣大職工的素質,制定嚴格的成本控制措施和責任制;穩定原料供應渠道;加速新品種的開發,及時根據形勢調節產業結構,提高產品質量;完善產、供、銷網絡管理系統,積極開拓市場渠道,搶占市場先機;避免行業風險,走可持續發展道路。高素質的人才(包括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對公司的發展至關重要。(七)

31、財務及融資風險分析財務金融風險主要是利率風險和匯率風險。本項目資金由企業自籌解決,只要確保資金迅速到位、回收和資金的合理使用,加強資金的使用管理,項目財務金融風險很小。本項目由于企業已經完成了資金前期自籌,加上良好的銀行信用等級,因此,項目投融資風險很小。(八)經濟風險分析從盈虧平衡點和售價降低對內部收益率的影響看,項目的抗風險能力較強,但還需要企業不斷加強內部管理,保持技術先進性,大力研發新產品,提高市場占有率,只有較高的市場占有率,才是企業各方面水平的綜合反映,才能最終避免項目的經濟風險。項目風險對策(一)政策風險對策目前,國內有良好的宏觀經濟政策,但還需要把握機會,抓住國家目前鼓勵符合產

32、業政策項目建設的機會,讓項目盡快進入實施階段。(二)社會風險對策加強與當地各級政府部門的溝通,以期獲得更好的支持和幫助,為項目的順利實施提供保障。(三)經濟風險對策密切關注國際金融和政治環境對本項目產品市場的影響,依據實際情況調整營銷策略。另外,企業內部要不斷地進行技術改進和管理創新,節能減排,使項目產品成本降至最低限度。同時,與下游客戶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形成穩固的銷售網絡。(四)管理風險對策選聘優秀的管理人才,并施以職業道德、修養、能力等綜合方面的教育;同時制定合理高效適用的管理程序和制度,杜絕由于管理制度和措施的不到位、不完善造成的風險。特別是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應選擇具有較好業績和口碑的設

33、計工程公司、監理公司、施工單位,確保項目按時按質完成建設,及時投運。法人治理(一)股東權利及義務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股東為單位的,股東單位內部對公司收購、出售資產、對外擔保、對外投資等事項的決策有相關規定的,公司不得以股東單位決策程序取代公司的決策程序,公司應依據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定的相關制度確定決策程序。股東單位可自行履行內部審批流程后由其代表依據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相關制度參與公司相關事項的審議、表決與決策。1、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依法請求、召集、主

34、持、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并行使相應的表決權;(3)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4)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5)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2、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后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但相關信息及資料涉及公司未公開的重大信息的情況除外。3、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無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

35、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本章程的,股東有權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公司根據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4、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2)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3)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4)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5、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當日,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

36、6、公司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不得占用或轉移公司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如果存在股東占用或轉移公司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情況的,公司應當扣減該股東所應分配的紅利,以償還被其占用或者轉移的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控股股東發生上述情況時,公司應立即申請司法系統凍結控股股東持有公司的股份。控股股東若不能以現金清償占用或轉移的公司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的,公司應通過變現司法凍結的股份清償。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負有維護公司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安全的法定義務,不得侵占公司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或協助、縱容控股股東及其附屬企業侵占公司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上述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37、,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公司董事會對于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予以解除聘職,對于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應當提請股東大會予以罷免。公司還有權視其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7、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不得占用或轉移公司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資金、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利益:(1)公司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墊付工資、福利、保險、廣告等費用和其他支出;(2)公司

38、代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償還債務;(3)有償或者無償、直接或者間接地從公司拆借資金給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4)不及時償還公司承擔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的擔保責任而形成的債務;(5)公司在沒有商品或者勞務對價情況下提供給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使用資金;8、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不得在公司掛牌后新增同業競爭。9、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時披露公司控制權變更、權益變動和其他重大事項,并保證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應當積極配

39、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不得要求或者協助公司隱瞞重要信息。10、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員在相關信息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利用公司未公開的重大信息謀取利益,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或者其他欺詐活動。11、通過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實際控制的股份達到5%以上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將委托人情況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12、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轉讓控制權的,應當公平合理,不得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轉讓控制權時存在下列情形的,應當在轉讓前予以解決:(1)違規占用公司資金;(2)未清償對公司債務或者未解除公

40、司為其提供的擔保;(3)對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承諾未履行完畢;(4)對公司或者中小股東利益存在重大不利影響的其他事項。(二)董事1、公司董事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總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

41、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6)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違反本條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職務。2、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3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從就任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董事可以由高級管理人員兼任。第九十五條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1)本人提出辭職;(2)出現國家法律、法規

42、規定或本章程規定的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3)不能履行職責;(4)因嚴重疾病不能勝任董事工作。董事連續2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3、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對公司負有下列忠實義務:(1)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2)不得挪用公司資金;(3)不得將公司資產或者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4)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5)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或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43、(6)未經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業務;(7)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8)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9)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10)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忠實義務。(11)董事違反本條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4、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對公司負有下列勤勉義務:(1)應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過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2)應公

44、平對待所有股東;(3)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4)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5)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6)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勤勉義務。5、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董事會將在2日內披露有關情況。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時,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規定,履行董事職務。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董事會時生效。辭職報告尚未生效之前,擬辭職董事、仍應當繼

45、續履行職責。發生上述情形的,公司應當在2個月內完成董事補選。6、董事辭職生效或者任期屆滿,應向董事會辦妥所有移交手續,其對公司商業秘密的保密義務在其任期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商業秘密成為公開信息。董事對公司和股東承擔的忠實義務在其離任之日起2年內仍然有效。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7、未經本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會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當事先聲明其立場和身份。8、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

46、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三)高級管理人員1、公司設總經理、技術總監、財務負責人,根據公司需要可以設副總經理。總經理、副總經理、技術總監、財務負責人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2、本章程中關于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時適用于高級管理人員。財務負責人作為高級管理人員,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具有會計專業知識背景并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本章程中關于董事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規定,同時適用于高級管理人員。3、在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單位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其他職務的

47、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4、總經理每屆任期3年,經董事會決議,連聘可以連任。5、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6)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8)本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6、總經理應制訂總經理工作細則,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7、總經理工作細則包括下列內容:(1)總經理會議召開的條件、程序和參加的人員;(2)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自具體的職責及其分工;(3)公司資金、資產運用,簽訂重大合同的權限,以及向董事會、監事會的報告制度;(4)董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8、副總經理和財務負責人向總經理負責并報告工作,但必要時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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