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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煤 礦 職 業 危 害貴 州 煤 礦 安 全 培 訓 中 心官 瑩我國煤礦的職業危害概況中國煤礦90%為井工開采,在煤炭生產的整個過程中都伴隨著生產性粉塵(包括煤塵、混合性粉塵、巖塵)、生產性毒物(包括三硝基甲苯、鉛、苯、砷化氫、汞及其化合物等)、有害物理因素(包括地溫與高溫、噪聲與振動、放射線等)、有毒有害氣體(包括沼氣、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化氨、二氧化硫、硫化氫、氨、磷化物)、不良氣象條件(包括通風、采光、照明、氣溫、濕度、風速)、水質(包括礦區水源、工業用水)等職業危害因素,造成了部分作業人員患有不同程度的矽肺、煤工塵肺、職業中毒、中暑、放射性疾病、局部振動病、噪聲聾等職業病。 第一部

2、分 煤礦職業危害防治與管理 職業危害因素基本概念總粉塵:較長時間懸浮在作業場所空氣中的各種粒徑粉塵的綜合。呼吸性粉塵:能被吸入人體肺泡區的粉塵。粉塵粒子的空氣動力學直徑一般小于7.1微米。在進行呼吸性粉塵采樣時,需使用呼吸性粉塵采樣器。職業危害職業危害因素: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危害勞動者健康,導致職業病的有害因素。職業危害事故:在職業活動中因職業危害造成的急、慢性職業病及死亡的事件。職業危害因素的來源 第一類:與生產工藝過程有關聯的因素。 1、化學因素; 2、物理因素 第二類:與勞動過程有關聯的因素。包括勞動時間過長、作業強度過大、勞動制度和

3、勞動組織不合理等因素。 第三類:與生產環境有關聯的因素。如生產場所設計不合理、防護措施缺乏、沒有配備安全防護設備和個體防護用品、環境污染等因素。化學因素有毒有害氣體 一氧化碳:無色無味無嗅,易燃易爆,爆炸濃度界限為12.5%74%;硫化氫:具有臭雞蛋氣味的劇毒氣體,易燃易爆,比空氣重、易溶于水、易積聚于低洼處,爆炸濃度界限為4.3%46%;二氧化氮(氮氧化物):刺激性氣體,比空氣重,較難溶于水,容易造成對人體肺組織的刺激和腐蝕;化學因素有毒有害氣體 二氧化硫:主要通過人體呼吸道吸入而產生中毒作用; 二氧化碳:一般積聚于巷道低處及通風不良的廢井中。高濃度時有顯著毒性,主要是對人體呼吸中樞的毒性作

4、用; 氨氣:無色有惡臭氣味的刺激性氣體,極易溶于水。化學因素粉 塵 1、矽塵:游離二氧化硅含量超過10%的無機性粉塵。可能產生的職業病:矽肺。產生矽塵的工種:巖巷鑿巖、裝載、掘進;出矸推車;半煤巖巷打眼、爆破;噴漿砌碹;煤巷加固等。 化學因素粉 塵2、 煤塵:游離二氧化硅含量小于10%的無機性粉塵。 可能產生的職業病:煤工塵肺。產生煤塵的工種:采煤工作面的各工種;煤巷掘進各工種;井下運輸、轉載;洗煤廠運輸、轉載、篩選、破碎等工種。化學因素粉 塵粉塵檢測的項目:1、總粉塵濃度;2、呼吸性粉塵濃度;3、粉塵中游離二氧化硅含量;4、粉塵分散度。(煤礦安全規程第七百四十條)1、總粉塵濃度:井下每月測定

5、2次,地面及露天礦井每月測定一次;2、呼吸性粉塵濃度:采、掘工作面每三個月測定一次,其他工作面每六個月測定一次;采集樣品數不得少于4個;3、粉塵中游離二氧化硅含量:每六個月測定一次,變更工作面時也需測定一次;采集樣品數不得少于3個;4、粉塵分散度:每六個月測定一次。物理因素噪聲鑿巖、打眼、通風機、絞車、壓風機、選煤車間篩分、破碎等工作都會產生較高噪聲。噪聲聾。GB Z1-2002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作業人員每工作日連續接觸噪聲8小時,噪聲限值為85dB 。噪聲接觸強度最大不得超過115dB。煤礦安全規程:作業場所的噪聲,不應超過85dB。大于85dB時,須配備個體防護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

6、時,還應采取降低作業場所噪聲的措施。物理因素高溫隨著 礦井開采深度的延伸,作業環境中的空氣溫度逐漸升高,同時伴隨高氣濕,影響作業人員的身體健康,降低作業能力和協調性,容易造成事故發生。煤礦安全規程:采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60C,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0C;當空氣溫度超過時,必須縮短超溫地點作業人員的工作時間,并給予高溫保健待遇。當采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超過300C,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超過340C時,必須停止相關作業。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要求礦區水源和供水工程應保證礦區工業用水量,其水質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要求煤礦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對生產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

7、等進行定期監測,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三硝基甲苯作業點,每月測定1次。 (二)鉛、苯、汞及其其他有毒物質,每3個月測定1次,已達到職業衛生標準的可6個月測定1次。 (三)噪聲、放射線及其他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測定1次。 監測結果必須建檔,并報有關單位。職業危害因素的監測 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是職業衛生工作的主要任務。經過監測,判定職業危害因素的分布規律、產生原因、強度或濃度、防護設施、措施的效果。職業病的預防 煤礦職業病的預防,必須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遵循三級預防的原則。第一級預防:使勞動者盡可能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即使在職業危害不可避免的情況下,也應采取措施降低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

8、,使之達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第二級預防:通過早期發現職業損害,及時處理,防止進一步發展;第三級預防:對已患職業病者,及時作出診斷和治療,防止惡化,促進康復。職業危害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相關法律:煤炭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礦山安全法、勞動法。煤炭法:1996年12月1日開始實施。這部法律為煤炭的生產、經營活動確立了基本規范。安全生產法:2002年11月1日開始實施。立法目的:加強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礦山安全法:1993年5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保障礦山安全生產,防止安全事故,保護礦山職工的人身安全。職業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職業危害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9、相關法規和規定:1、煤礦安全監察條例:2000年12月1日起實施(國務院第296號令)。2、塵肺病防治條例:1987年12月3日發布。3、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2005年9月1日起實施(國家安監總局第一號令)。4、職業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衛生部第21號令)。5、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27號令,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6、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第23號令,2009年9月1日起施行。7、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四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礦井通風、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塵等安全設施和條

10、件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要求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或者責令限期達到要求。第三十條: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發現煤礦作業場所的瓦斯、粉塵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超過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煤礦擅自開采保安煤柱的、采用危及相鄰煤礦生產安全的決水、爆破、貫通巷道等危險方法進行采礦作業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并將有關情況報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塵肺病防治條例應采取綜合防塵措施,使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防塵經費應當納入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經費計劃,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職工使用的防止粉塵危害的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嚴格

11、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職工按規定和要求使用;對初次從事粉塵作業的職工進行防塵知識教育和考核,考試合格后方可從事粉塵作業;新建、改建、擴建、續建有粉塵作業的工程項目,防塵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必須定期測定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建立測塵資料檔案,并定期向職工公布。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超期使用。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應當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

12、、發放、使用、報廢等管理制度。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的,不得上崗作業。職業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申報內容: 1、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 2、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或強度; 3、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 4、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 衛生部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第27號令,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職業危害申報工作實行屬地分級管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本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并按照職責分工向其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13、申報。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不得收任何費用。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每年申報一次。生產經營單位下列事項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 1、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2、因技術、工藝或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材料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3、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法人或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第23號令,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危害防治的主體責任。 生產經

14、營單位是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煤礦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要求及檢查要點組織與管理制度:1、設置職業危害防治領導機構;2、設置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機構;3、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危害防治專業人員;4、建立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煤礦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要求及檢查要點管理措施與防治設施:1、制定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工作計劃及實施方案;2、建立企業職業衛生檔案;3、制定職業危害崗位操作規程;4、制定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制度;5、制定作業場所

15、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6、勞動合同的簽訂;7、職業衛生培訓;8、防塵設施的設置和使用;9、防噪、降溫設施;10、設置職業衛生公告欄。煤礦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要求及檢查要點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檢測、評價:1、檢測人員:每礦必須根據本礦的生產情況配備足夠數量且經過有資質培訓機構培訓合格的測塵人員,每個采區至少一人;2、檢測設備:所用檢測計量儀器必須具有有效的計量檢定合格證;3、日常檢測:按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編第一章執行,檢測結果應及時向作業人員公布;4、職業危害因素的檢測、評價:煤礦企業應定期(每年至少一次)進行,檢測、評價應由取得了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來進行

16、。煤礦職業健康監護基本內容:1、職業健康檢查2、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職業健康檢查 1、上崗(前)健康檢查;2、在崗期間定期健康檢查;3、離崗時健康檢查;4、應急醫學檢查:適應于發生急性職業危害事故時,對遭受或可能遭受職業危害的勞動者,必須在事故發生后立即開始檢查;5、離崗后的隨訪醫學檢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1、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可與企業職業衛生檔案合并統一管理;2、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內容: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相應工作場所危害因素的監測結果;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3、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管理:專人負責;允許勞動者查閱、復印其本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用人單位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職業病防治法中關于職業健康監護的要求1、建立、健全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2、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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