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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AGE 11PAGE 28青島市經濟貿易委員會文件青經貿2008112號關于印發青島市禽類定點屠宰廠建廠要求(暫行)等技術規范的通知各區、市商務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根據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島市畜禽定點屠宰廠(點)設置規劃(2008-2012年)的通知(青政辦發200860號)要求,我委組織制定了青島市禽類定點屠宰廠建廠要求(暫行)、青島市羊屠宰技術要求(暫行)、青島市禽產品品質檢驗規程(暫行)、家禽加工衛生操作規程(暫行)等四個技術規范。在正式標準出臺之前,暫執行此技術規范。附件:1、青島市禽類定點屠宰廠建廠要求(暫行) 2、青島市羊屠宰技術要求(暫行) 3、青島市禽產品品質檢驗規程(暫
2、行) 4、家禽加工衛生操作規程(暫行)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主題詞:屠宰 規范 通知抄送:國家商務部、省經貿委。青島市經濟貿易委員會辦公室 2008年11月28日印發附件1:青島市禽類定點屠宰廠建廠要求(暫行)1、總則1.1為提高禽類(雞、鴨)屠宰加工水平,保證肉品質量,規范禽類屠宰與分割車間的設計標準,特制定本要求。1.2本要求適用于本市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禽類屠宰與分割車間的工程設計。1.3屠宰與分割車間應確保操作工藝、衛生、獸醫衛生檢驗符合要求,并應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節約能源、使用維修方便。2、引用標準GB 5749-1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12694-1990肉類加工廠衛生
3、規范GB 13457-1992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3、定義3.1禽類。是指青島畜禽屠宰管理條例所定雞、鴨兩種禽類。3.2驗收間。禽類進廠后檢驗接收的場所。3.3隔離間。隔離可疑病禽類,觀察、檢查疫病的場所。3.4待宰間。宰前停食、飲水的場所。3.5急宰間。屠宰病、傷害禽類的場所。3.6掛禽類間。將待宰禽類掛到生產線的車間。3.7屠宰加工間。自致昏放血到加工分割肉的場所。3.8分割肉加工間。分部位分割肉的場所。3.9副產品整理間。加工整理心、肝、肺、腸、囔、爪(蹼)等器官的場所。3.10有條件可食肉處理間。采用高溫、冷凍或其他有效方法,使有條件可食肉中的寄生蟲和有害微生物致死的場所。3.
4、11不可食用肉處理間。對病、死禽類、廢棄物進行化制處理的場所。3.12 非清潔區。麻電致昏、放血、燙毛和內臟加工處理的場所。3.13半清潔區。從冷水池或脫毛后到同步(或編號對照)檢驗的場所。3.14清潔區。整修、復驗、胴體加工、內臟加工、暫存發貨間的場所。4、廠址選擇和總平面布置4.1廠址選擇4.1.1屠宰廠選址時,應選擇在交通運輸方便、貨源流向合理、遠離居民區、禽養殖場和城區水源的地方,并應符合城鎮規劃的要求。4.1.2屠宰使用的水源和電源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4.1.3屠宰廠應避開產生有害氣體、煙霧、粉塵等物質的工業企業及其他產生污染源的地區或場所。4.1.4屠宰廠附近,應有允許經過處理
5、后的污水排放渠道或場所。4.2平面布置4.2.1廠區內應劃分為生產區和非生產區。生產區必須單獨設置活禽類與廢棄物的出入口,產品和人員出入口須另設,且產品與活禽類、廢棄物在廠內不得共用一個通道。4.2.2 生產區各車間的布局與設施必須滿足生產工藝流程和衛生要求,健康禽類和疑病禽類必須嚴格分開,原料、半成品、產品等加工應避免迂回運輸,防止交叉污染。4.2.3 屠宰與分割車間應設置在不可食用肉處理間、廢棄物集存場所、污水處理場、鍋爐房、煤場等建(構)筑物及場所的上風向,其間距應符合環保、食品衛生以及建筑防火等方面的要求。4.2.4 屠宰與分割車間的布置應考慮與其他建筑物的聯系,并使廠內的非清潔區與清
6、潔區明顯分開,防止后者受到污染。4.3 環境衛生4.3.1廠區內地面應平整、無積水,主要道路及場地宜采用混凝土或瀝青鋪設。4.3.2 廠區內建(構)筑物周圍、道路的兩側空地均應綠化。4.3.3 三廢處理不應低于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4.3.4 廠內應在遠離屠宰與分割車間的非清潔區內設有禽類毛、禽類糞、廢棄物等的暫時集存場所,其地面與圍墻應便于沖洗消毒。運送廢棄物的車輛應配備清洗消毒設施及存放場所。4.3.5 活禽類進廠的入口處應設置與門同寬、長3米,深0.10-0.15米,且能排放消毒液的車輪消毒池。急宰間、不可食用肉處理間及隔離間的出入口處應設置手推車出入的消毒池。消毒池應與門同寬、長2米、深
7、0.10米,且能排放消毒液。4.3.6 廠區內的室外廁所均應采用水沖式的,且應有防蠅設施。5、建筑5.1 一般規定5.1.1 屠宰與分割車間的建筑面積與建筑設施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車間內各加工區應按生產工藝流程劃分明確,人流、物流互不干擾,并符合工藝、衛生及檢驗要求。5.1.2 地面應采用不滲水、防滑、易清洗、耐腐蝕的材料,其表面應平整無裂縫、無局部積水。排水坡度:分割車間不應小于1%,屠宰車間不應小于2%。5.1.3 車間內墻面及墻裙應光滑平整,并應采用無毒、不滲水、耐腐蝕、耐沖洗的材料制作,顏色宜為白色或淺色,墻裙如采用不銹鋼或塑料板制作時,所有板縫間及邊緣連接處應是密封的。墻裙高度:屠宰
8、車間不應低于3米,分割車間不應低于2米。5.1.4 地面、頂棚、墻、柱、窗口等相交處的陰陽角,必須設計成弧形。5.1.5 頂棚或吊頂應采用光滑、無毒、耐沖洗、不易脫落的材料,其表面不應有不易清洗的縫隙、凹角或突起物,不宜設過密的次梁。5.1.6 門窗應采用密閉性能好,不變形、不滲水、防銹蝕的材料制作,內窗臺宜設計成向下傾斜45度的斜坡,或采用無窗臺構造。5.1.7 產品或半成品通過的門,應有足夠寬度,避免與產品接觸。通行吊軌的門洞,其寬度不應小于0.6米;通行手推車的雙扇門,應采用雙向自由門,其門扇上部應安裝由不易破碎材料制作的通視窗。5.1.8 車間內應設有防蚊蠅、昆蟲、鼠類進入的設施。5.
9、2 宰前建筑設施5.2.1 宰前建筑設施包括卸禽類臺、驗收間(包括司磅間)、待宰間、掛禽類間、待宰沖淋間、隔離間、獸醫工作室與藥品間等。5.2.2 卸禽類臺宜設在運禽類車前進方向的左側,其地面應采用混凝土鋪設,并應設罩棚,其附近應有洗車臺。洗車臺地面應為混凝土制作,排水坡度不應小于2.5%。5.2.3 卸禽類臺應與裝載禽類的車輛車廂底板同高。5.2.4 卸禽類臺附近應設驗收間。5.2.5 待宰間應符合下列規定:1用于宰前檢驗的待宰間的容量宜按1.0-1.5倍班宰量計算(每班按7小時屠宰量計)。每只禽類占地面積宜按0.02平方米計算。2 待宰間半封閉,能夠通風、防寒防暑、防雨雪。3 待宰間地面應
10、為混凝土制作。地面坡度不應小于2.5%,并坡向排水溝。4 待宰間內應設飲水槽。5.2.6 掛禽類間建筑面積應大于10平方米。5.2.7 待宰沖淋間的建筑面積應與屠宰量相適應,與麻電場所隔開。5.3 急宰間、不可食用肉處理間5.3.1 急宰間宜設在隔離間附近,急宰間應設有更衣室、淋浴室。5.3.2 急宰間如與不可食用肉處理間合建在一起時,中間應隔斷。5.3.3 待宰間、沖淋間、急宰間、不可食用肉處理間的水泥地面排水坡度不應小于2%。5.4 屠宰車間5.4.1 屠宰車間應包括車間內致昏放血間、燙毛脫毛間、胴體加工間、副產品加工間、獸醫工作室等。其建筑面積應與屠宰能力相適應。5.4.2 冷卻間、胴體
11、發貨間、副產品發貨間應與屠宰車間相連接。發貨間應通風良好,并宜采取冷卻措施。發貨間外應設站臺,且使每個發貨口直對一個車位。5.4.3 屠宰車間內致昏、燙毛、脫毛及副產品中的腸、囔加工屬于非清潔區,胴體加工、心肝肺加工工序及暫存發貨間屬于清潔區,在布置車間建筑平面時,應使兩區劃分明確,不得交叉。5.4.4 屠宰車間內與放血線路平行的墻裙,其高度不應低于放血軌道的高度。5.4.5 放血線下要設放血槽。放血槽采用不滲水、耐腐蝕材料制作,表面光滑平整,便于清洗消毒。放血槽長度按工藝要求確定,其高度應能防止血液外溢。5.4.6 集血池應符合下列規定:1集血池的容積最小應容納3小時屠宰量的血。集血池上應有
12、蓋板,并設置在單獨的隔間內。2集血池應采用不滲水材料制作,表面應光滑易清洗消毒。池底應有2%坡度坡向集血坑,并與排血管相接。5.4.7 燙毛生產線的燙池部位宜設天窗。5.4.8 副產品加工間及副產品發貨間使用的案臺按紅、白內臟加工要求分開設置,池的底、壁應采用不滲水材料制作,且表面光滑易清洗消毒。5.4.9 屠宰車間應設置滑輪、叉檔、掛鉤的清洗間和磨刀間。5.4.10 屠宰車間內車輛的通道寬度:單向不應小于1.5米,雙向不應小于2.5米。5.5 分割車間5.5.1 分割車間應包括原料(胴體)冷卻間、分割剔骨間、分割副產品暫存間、包裝間、包裝材料間、磨刀清洗間及空調設備間等。5.5.2 原料預冷
13、間、原料冷卻間、產品冷卻間至少應各設兩間。室內墻面與地面應易于清洗。5.5.3 原料預冷間設計溫度應取0-4度。5.5.4 包裝間的室溫不應高于10度。5.5.5 分割剔骨間、包裝間宜設吊頂,室內凈高不宜低于3米。5.6 職工生活設施5.6.1非清潔區生產人員與清潔區生產人員的更衣室、休息室、淋浴室、廁所等應分開布置。兩區生產人員進入各自生產區時不得相互交叉。5.6.2 廁所應符合下列規定:1 應采用水沖式廁所。屠宰與分割車間應采用非手動式洗手設備,并應配備干手設施。2 廁所應設前室,與車間應有走道相連。廁所門窗不得直接與生產操作場所及門窗相對。3 廁所地面和墻裙應便于清洗和排水。5.6.3
14、更衣室與廁所間應有直通門相連。更衣柜應符合衛生要求,每人設一個,鞋靴與工作服要分格存放。更衣室應設有鞋靴清洗消毒設施。5.6.4 檢驗人員的生活設施、車間辦公室等應與生活間毗鄰。5.7 屠宰與分割設備。要有與屠宰工藝相適應的待宰、沖淋、致昏、放血、燙毛、脫毛、刮毛、同步檢驗、胴體加工、分割設備。設備安裝要避免迂回交叉,使生產線上各環節做到前后協調。各個設備由懸掛輸送線合理連接。6、給排水6.1 給水及熱水供應6.1.1 屠宰與分割車間生產用水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1985)的要求。車間的儲水設備應有防污染設施和清洗、消毒設施。6.1.2 屠宰與分割車間的給水應保證
15、有足夠的水量、水壓。6.1.3 屠宰與分割車間根據生產工藝流程的需要,在用水位置應分別設置冷、熱水管。清洗用熱水溫度不宜低于40度消毒用熱水溫度不應低于82度,消毒熱水管出口處宜配備溫度指示計。6.1.4 屠宰與分割車間內應配備清洗墻裙與地面用的高壓沖洗設備和軟管,各軟管接口間距不宜大于20米。6.1.5 屠宰與分割車間生產用熱水應采用集中供給方式,消毒用熱水可就近設置加熱裝置。熱交換器進水宜采用防結垢裝置。6.1.6 屠宰與分割車間內洗手池應根據生產實際需要設置,洗手池水嘴應采用非手動式。6.1.7 急宰間應設有冷、熱水管及消毒用熱水管。6.2 排水6.2.1 屠宰與分割車間地面不應積水,屠
16、宰車間地面排水應采用明溝或淺明溝,分割車間宜采用專用地漏。6.2.2 排水淺明溝底部應呈弧形,溝壁與溝底部的夾角宜做成弧形,上面應蓋有使用防銹材料制作的箅子。明溝出水口應設金屬格柵與地漏。6.2.3 分割車間設置的專用地漏應具有攔截污物功能,水封高度不應小于50毫米。每個地漏匯水面積不得大于36平方米。6.2.4 屠宰車間非清潔區內各加工工序的軌道下面應設置帶蓋明溝。清潔區內各加工工序的軌道下面應設置淺明溝。6.2.5 屠宰車間污水的出口處宜設置回收油脂的隔油器,隔油器應加移動的密封蓋板,附近宜備有熱水軟管接口。6.2.6 腸囔加工間翻腸池排糞應采用明溝,室外宜設置截糞井。6.2.7 屠宰與分
17、割車間內各設備、水池的泄水、溢流管不得與車間排水管道直接連接,應采用間接排水方式。6.2.8 屠宰與分割車間內排水管道均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J15)的規定設置伸頂通氣管。6.2.9 屠宰與分割車間的生產污水應集中排至廠區污水處理站進行處理,處理后的污水不應低于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6.2.10 急宰間及不可食用肉處理間排出的污水和糞便在排入廠區污水管網之前應進行消毒處理。7、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7.1 屠宰車間應盡量采用自然通風,自然通風達不到衛生和生產要求時,可采用機械通風或自然與機械的聯合通風。7.2 屠宰車間的浸燙池上方應設有局部排氣設施,必要時可設置驅霧裝置。8、電氣
18、8.1 屠宰與分割車間應由專用回路供電,電壓應采用C220/380V。屠宰與分割車間的動力與照明宜分開供電。8.2 屠宰與分割車間配電裝置及動力控制設備宜集中布置在專用電氣室中,當不設專用電氣室時,宜集中布置在通風及干燥場所。8.3 屠宰車間屬潮濕多水場所,在車間內宜采取等電位聯接的保護措施。8.4 當電氣設備(如按鈕、行程開關等)必須安裝在車間內多水潮濕的場所時,應采用外殼防護等級為IP55級的密封防水型電氣產品。8.5 手持電動工具、移動電器和安裝在多水潮濕場所的電氣設備以及插座回路均應設漏電保護開關。8.6 屠宰與分割車間宜采用局部照明與分區一般照明相結合的照明方式。一般照明照度不宜小于
19、75Lx;屠宰車間生產線上操作位置處照度不宜小于150Lx,生產線上檢驗位置處照度不宜小于300Lx;分割車間操作臺面上照度不宜小于200Lx。待宰間、隔離間應采用一般照明方式,待宰間照度可為30Lx, 隔離間照度宜為50Lx。8.7 屠宰與分割車間應采用外殼防護等級為IP55級帶防護罩的防潮型燈具,防護罩應為非玻璃制品。待宰間可采用一般工廠燈具。8.8 分割車間宜采用暗配線,照明配電箱宜暗裝。當有吊頂時照明燈具宜采用嵌入式安裝,不應采用拉線開關。8.9 屠宰與分割車間動力與照明配線應采用銅芯塑料線、銅芯塑料護套線或電纜。移動電器宜采用具有耐油、耐腐蝕性能的銅芯電纜。9、特殊屠宰屠宰供應少數民
20、族食用的禽類產品的屠宰廠(場),要尊重民族風俗習慣。附件2:青島市羊屠宰技術要求(暫行)1、范圍本要求規定了羊屠宰各工序的操作要求。本要求適用于青島市轄區內的羊定點屠宰廠(點)。2、參照文件肉品衛生檢驗試行規程(農業部、衛生部、對外貿易部、商業部文件 1959-11-01)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要求。3.1 羊屠體羊屠宰、放血后的軀體。3.2羊胴體羊屠體去皮、頭、蹄、尾、內臟及生殖器(母羊去乳房)的軀體。3.3 二分體羊肉將羊胴體沿脊椎中線縱向鋸(劈)成兩半的胴體。3.4 內臟3.4.1 白內臟羊的胃、腸、脾。3.4.2 紅內臟羊的心、肝、肺、腎。3.5 四分體羊前(前四分體)將
21、羊胴體橫截成四分體后的前段部位羊肉。3.6 四分體羊后(后四分體)將羊胴體橫截成四分體后的后段部位羊肉。4、宰前要求4.1 待宰羊應來自非疫區,健康良好,并有產地獸醫檢疫合格證明。4.2 活羊進廠(點)后停食,充分飲水休息,宰前3小時斷水。4.3 送宰羊只應由獸醫檢疫人員簽發準宰證后方可宰殺。4.4 待宰前羊體充分沐浴,體表無污垢。4.5 羊只通過趕羊道時,應按順序趕送,不能用硬器驅打羊體。5、屠宰操作規程及要求5.1 致昏5.2 掛羊5.2.1用高壓水沖洗羊腹部,后腿部及肛門周圍。5.2.2 用扣腳鏈扣緊羊的右后小退,勻速提升,使羊后腿部接近輸送機軌道,然后掛至軌道鏈鉤上。5.2.3 掛羊要
22、迅速,從擊昏到放血之間的時間間隔不超過1.5分鐘。5.3 放血5.3.1 從羊喉部下刀,橫切斷食管、氣管和血管。采用伊斯蘭“斷三管”的屠宰方法,由阿訇主刀。5.3.2 刺殺放血刀應每次消毒,輪換使用。5.3.3 放血完全,放血時間不少于3分鐘。5.4 縮扎肛門5.4.1 沖洗肛門周圍。5.4.2 將橡皮盤套在左臂上。5.4.3 將塑料袋反套在左臂上。5.4.4 左手抓住肛門并提起。5.4.5 右手持刀將肛門沿四周割開并剝離,隨割隨提升,提高至10厘米左右。5.4.6 將塑料袋翻轉套住肛門。5.4.7用橡皮筋扎住塑料袋。5.4.8 將結扎好的肛門送回深處。5.5 剝后腿皮5.5.1 從跗關節下刀
23、,刀刃沿后腿內側中線向上挑開羊皮。5.5.2 沿后腿內側線向左右兩側剝離,從跗關節上方至尾根部羊皮。5.6 去后蹄從跗關節下刀,割斷連接關節的結締組織、韌帶及皮肉,割下后蹄,放入指定的容器中。5.7 剝胸、腹部皮5.7.1 用刀將羊胸腹部皮沿胸腹中線從胸部挑到檔部。5.7.2 沿腹中線向左右兩側剝開胸腹部羊皮至肷窩止。5.8 剝頸部及前腿皮5.8.1 從腕關節下刀,沿前腿內側中線挑開羊皮至胸中線。5.8.2 沿頸中線自下而上挑開羊皮。5.8.3 從胸頸中線向兩側進刀,剝開胸頸部皮及前腿皮至兩肩止。5.9 去前蹄從腕關節下刀,割斷連接關節的結締組織、韌帶及皮肉,割下前蹄放入指定的容器內。5.10
24、 換軌啟動電葫蘆,用兩個管軌滾輪吊鉤分別鉤住羊的兩只后腿跗關節處,將羊屠體平穩送到管軌上。5.11 扯(撕)皮5.11.1 用鎖鏈鎖緊羊后腿皮,啟動扯皮機由上到下運動,將牛皮卷撕。要求皮上不帶腰,不帶肉,皮張不破。5.11.2 扯到尾部時,減慢速度,用刀將羊尾的根部剝開。5.11.3 扯皮機均勻向下運動,邊扯邊用刀剁皮與脂肪,皮與肉的連接處。5.11.4 扯到腰部時適當增加速度。5.11.5 扯到頭部時,把不易扯開的地方用刀剝開。5.11.6 扯完皮后將扯皮機復位。5.12 割羊頭5.12.1 用刀在羊脖一側割開一個手掌寬的孔,將左手伸進孔中抓住羊頭。5.12.2 沿放血刀口處割下羊頭,掛同步
25、檢驗軌道。5.12.3 沖洗羊屠體5.13 開胸、結扎食管5.13.1 從胸軟骨處下刀,沿胸中線向下貼著氣管和食管邊緣,鋸開胸腔及脖部。5.13.2 剝離氣管和食管,將氣管與食管分離至食道和胃結合部。5.13.3 將食管頂部結扎牢固,使內容物不流出。5.14 取白內臟5.14.1 在羊的襠部下刀向兩側進刀,割開肉至骨連接處。5.14.2 刀尖向外,刀刃向下,由上向下推刀割開肚皮至胸軟骨處。5.14.3 用左手扯出直腸,右手持刀伸入腹腔,從左到右割離腹腔內結締組織。5.14.4 用刀按下羊肚,取出胃腸送入同步檢驗盤,然后扒凈腰油。5.15 取紅內臟5.15.1 左手抓住腹肌一邊,右手持刀沿體腔壁
26、從左到右割離橫隔肌,割斷連接的結締組織,留下小里脊。5.15.2 取出心、肝、肺,掛到同步檢驗軌道。5.15.3 割開羊腎的外膜,取出腎并掛到同步檢驗軌道。5.15.4 沖洗胸腹腔。5.16 劈半5.16.1 沿羊尾根關節處割下羊尾,放入指定容器內。5.16.2 將劈半鋸插入羊的兩腿之間,從恥骨連接處下鋸,從上到下勻速地沿羊的脊柱中線將胴體劈成二分體,要求不得劈斜、斷骨,應露出骨髓。5.17 胴體修整5.17.1 取出骨髓、腰油放入指定容器內。5.17.2 一手拿鑷子,一手持刀,用鑷子夾住所要修割的部位,修去胴體表面的淤血、淋巴、污物和浮毛等不潔物,注意保持肌膜和胴體的完整。5.18 沖洗用3
27、2度左右溫水,由上到下沖洗整個胴體內側及鋸口、刀口處。5.19 檢驗下貨和胴體的檢驗按肉品衛生檢驗試行規程的規定進行。5.20 胴體預冷5.20.1 將預冷間溫度降到0度至4度。5.20.2 推入胴體,胴體間距保持不少于10厘米。5.20.3 啟動冷風機,使庫溫保持在0度至4度,相對濕度保持在85%90%。5.20.4 預冷后檢查胴體PH值及深層溫度,符合要求進行剔骨、分割、包裝。6、燙毛 生產帶毛羊肉的褪毛工序應設在5.5前。應采用浸燙或松香拔毛法褪毛,嚴禁用火堿燒或其他導致肉品污染的方法褪毛。燙毛時的水溫應隨季節調整,夏季水溫為64度1度,冬季水溫為68度1度。機器褪毛后應修刮胴體的殘毛。
28、附件3:青島市禽產品品質檢驗規程(暫行)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禽屠宰加工過程中產品品質檢驗的程序、方法及處理。本標準適用于青島市轄區內的禽屠宰加工廠(點)。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 16548 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 16549 畜禽產地檢疫規范GB/T 19478 肉雞屠宰操作規程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
29、1 禽屠體經過屠宰、放血、脫毛后的禽體,包括內臟。3.2 禽胴體(整禽)屠宰、放血、脫毛、去頭爪、去內臟(不包括腎、肺)后的禽屠體。3.3 禽產品活禽屠宰加工后可供食用的部分,包括整禽(凈腸)、禽肉、禽翅、禽腿、禽副產品禽頭、禽脖、禽內臟、禽腳(爪)、禽骨架等。3.4 禽產品品質禽產品的質量、衛生狀況和感官性狀。3.5 疫區在發生嚴重的或當地新發現的動物傳染病時,由縣以上農牧行政部門劃定,并經同級人民政府部門發布命令,實行封鎖的地區。3.6 生物安全處理通過用焚燒、化制、掩埋或其它物理、化學、生物等方法將病害動物尸體和病害動物產品或附屬物進行處理,以徹底消滅其所攜帶的病原體,達到消除病害因素,
30、保障人畜健康安全的目的。3.7 同步檢驗禽只屠宰開膛后,取出內臟放在設置的掛鉤裝置上或吊掛在禽體上而與胴體生產線同步運行,以便獸醫遂招檢驗和綜合判斷的一種檢驗方法。4、宰前檢驗及處理宰前檢驗包括入廠(點)檢驗和送宰檢驗。4.1 入廠(點)檢驗4.1.1 活禽進屠宰廠(點)后,在卸車或船前檢驗人員應先索取產地動物防疫監督部門開具的出縣境檢疫合格證明或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和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經臨車觀察未見異常,證貨相符時準予卸車或船。4.1.2收取、核對、檢查、了解養殖的相關信息并保存相關記錄,如所送活禽的飼養情況,使用藥物種類、用藥期及停藥期,疫病防治情況,疫苗種類和接種日期,飼料
31、添加劑類型等。4.1.3 卸車或船后,檢驗人員必須認真核對禽只種類和數目,了解途中病、死情況,對活禽進行個體檢驗和群體檢驗,檢疫按照GB 16549執行。4.1.4剔出可疑病禽進行隔離觀察,經過飲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復正常的可歸入正常屠宰群,癥狀仍不見緩解的應按照GB 16548要求進行處理;傷殘禽送急宰間處理。4.1.5活禽禽宰前應禁食12小時至24小時,并給予充足飲水,宰前3小時斷水。4.2 送宰檢驗4.2.1在留養待宰期間的禽只尚需隨時進行臨床觀察,檢驗人員要通過“羽、冠、神態及糞便”的觀察,檢查有無病禽漏檢。4.2.2宰前再做一次群體檢疫,剔出患病禽只,確認健康的簽發準宰證,注明貨主和只
32、數,車間憑證屠宰。4.3 急宰禽處理4.3.1 凡判為急宰的禽類,均應將其宰前檢疫結果及時通知其他檢疫人員,以供對同群禽只宰后檢疫時綜合判定、處理。4.3.2 送急宰間的禽要及時進行屠宰檢驗。4.3.3 病、死禽不得進入屠宰車間,應按照GB 16548要求進行處理。5、宰后檢驗及處理禽類屠宰后應立即進行內臟摘取,禽類內臟和胴體應在照明強度在550Lx以上的光照條件下實行同步檢驗,綜合判定,必要時進行觸檢或切開檢查。宰后檢驗判定的可疑品,應進一步進行細致的臨床檢查和實驗室診斷。5.1 頭部檢驗屠體經脫毛后,首先進行頭部檢驗,重點察看禽只眼球,觀察有無角膜出血、眼瞼腫脹、結膜充血,同時查看頭部有無
33、腫脹、色澤有無異常,檢視口腔及咽喉粘膜有無出血、潰瘍和色澤變化。 5.2 體表檢驗 觀察屠體皮膚的完整性和清潔度,注意有無充血、出血和嚴重皮膚病,并注意體表和肢關節有無水腫、膿腫等異常情況。當發現皮膚腫瘤或皮膚壞死時,要在屠體上做出標志,供胴體檢驗人員處理。5.3 胴體檢驗視檢禽翅、禽腿、胴體皮下脂肪和肌肉色澤,有無出血、淤血、水腫、變性等異常或病變,對可疑病禽做上標記單獨存放,通過復檢做出處理。5.4 內臟檢驗 禽體取臟后,對摘出的脾臟、腸、胃、心、肝進行檢驗,由專人進行對照檢驗、綜合判定和處理。當發現有可疑腫瘤、禽白血病、傳染性喉氣管炎等時,連同心肝肺一起將該屠體置入密閉容器內,推入病理間
34、,進行詳細檢驗和處理。5.4.1 脾臟檢查:觀察是否腫大、充血,有無灰白色結節,觸檢其彈性。5.4.2 胃檢查:觀察腺胃、肌胃有無出血及潰瘍等異常,必要時可切開檢查腺胃頭和腺胃與肌胃交界處是否出血,肌胃剝去角質膜檢查有無出血、潰瘍、壞死等。5.4.3 腸道檢查:檢查整個腸管漿膜及腸系膜有無充血、出血、結節、顏色變異。特別要注意小腸及盲腸,必要時剪開腸管檢查。5.4.4 心臟檢驗:觀察心外膜是否充血,有無粗糙、心肌結節等異常情況。5.4.5 肝臟檢驗:觀察其色澤、大小,并觸檢其彈性有無硬塊及異常,查看有無腫大、壞死點、灰白結節、滲出物,查看膽囊有無腫脹,膽汁顏色是否正常。5.4.6 注意腎臟、肺
35、臟及氣囊有無異常,母禽應注意檢查卵巢有無腫脹變形、硬度、色彩異常等。5.5 體腔檢驗使用擴張器逐只插入腹腔,并用照明器(如手電筒)照身,檢查胸腹腔中有無炎癥、異常滲出液、腫瘤病變及器臟有無取凈,結合內臟檢查結果做出綜合判斷。對可疑病禽做上標記單獨存放,通過復檢做出處理。5.6 檢后不合格肉品的處理通過對體表、內臟、胴體的檢查,做出綜合判定和處理意見;檢查合格,確認無異常的禽肉可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進行清洗、浸泡冷卻、分割和貯存。經宰后檢疫發現問題時,應根據下述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處理措施。5.6.1 發現各種疫病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檢疫法和GB 16548相應的規定進行生物安全處理。5.6.
36、2經宰后檢疫發現雞球蟲病時,按下列規定處理:5.6.2.1 病變嚴重時,且肌肉有退行性變化者,胴體和內臟作非食用或銷毀;5.6.2.2 肌肉無變化者,剔除的病變部分作非食用或銷毀,其余部分高溫處理后出廠(點);5.6.2.3 病變輕微,剔除的病變部分作非食用或銷毀,其余部分不受限制出廠(點)。5.6.3經宰后檢疫發現放血不全時,按下列規定處理:5.6.3.1 全身皮膚呈現彌漫性紅色,淤血嚴重,皮下脂肪呈灰紅色,以及肌肉組織色暗,連同內臟做非食用或銷毀。5.6.3.2 皮膚充血發紅,肌肉組織基本正常的做成次品處理。5.6.4 經宰后檢疫發現腫瘤時,按下列規定處理:5.6.4.1 在一個器官發現腫
37、瘤病變,胴體不瘠瘦,且無其他病變者,患病臟器作非食用或銷毀,其余部分高溫處理;如胴體瘠瘦或肌肉有病變者,全尸作非食用或銷毀。5.6.4.2 兩個或兩個以上器官發現腫瘤病變者,全尸作非食用或銷毀。5.6.4.3 確診為淋巴肉瘤、白血病和鱗狀上皮細胞癌者,全尸作非食用或銷毀。5.6.5 經宰后檢疫發現普通病、中毒和局部病損時,按下列規定處理:5.6.5.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尸作非食用或銷毀:膿毒癥、急慢性中毒、過度消瘦、大面積壞疽、急性中毒、全身肌肉和脂肪變性、全身性出血、嚴重腹水的禽類產品。5.6.5.2 局部有下列病變之一者,剔除的病變部分作非食用或銷毀,其余部分不受限制:創傷、化膿、炎癥
38、、硬變、壞死、寄生蟲損害、良性腫瘤、嚴重淤血、出血、浮腫、病理性肥大或萎縮、變質鈣化,異色、異味、異臭及其它有礙衛生的部分。嚴重腹水的應全尸作非食用或銷毀。6、檢驗結果登記6.1 每天檢驗工作完成,應對當天屠宰只數、產地、貨主、宰前和宰后檢驗查出的病害禽及處理結果進行登記。6.2 所有屠宰廠(點)應對生產、銷售、宰后檢驗結果和病害禽只的處理記錄保存兩年以上。PAGE PAGE 51附件4:家禽加工衛生操作規程(暫行)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家禽加工的衛生組織結構要求及人員衛生要求、水的安全要求、有害生物防范、食品接觸表面的衛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衛生設施的衛生保持、有毒有害物的管理、原料衛生要求、
39、食品包裝物的衛生要求、貯運操作的衛生要求、產品運輸的衛生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整個家禽加工、貯運環節的衛生操作。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T 4456 包裝用聚乙烯吹塑薄膜GB/T 5737 食品塑料周轉箱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6388 運輸包裝收發貨標志GB 7718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9681 食品包裝用聚氯乙烯成型品衛生
40、標準GB 9683 復合食品包裝袋衛生標準GB 9687 食品包裝用聚乙烯成型品衛生標準GB 9688 食品包裝用聚丙烯成型品衛生標準GB 14930.2 食品工具、設備用洗滌消毒劑衛生標準GB 16548 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T 20799 鮮、凍肉運輸條件CJ 25.1 飲用水衛生標準NY 467 畜禽屠宰衛生檢疫規范3、定義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3.1 原料供人類食用的,飼養的禽類動物。包括雞、火雞、鴨、鵝、鴿等。3.2 禽屠體經過屠宰、放血、脫毛后的禽體,包括內臟。3.3 禽胴體(整禽)放血、脫毛、去頭爪、去內臟后的禽軀體。3.4 禽產品活禽屠宰加工后可供人類食用
41、的任何部分包括整禽(凈腸)、禽肉、禽翅、禽腿、禽副產品禽頭、禽脖、禽內臟、禽腳(爪)、禽骨架等。3.5 分割將胴體按照規格要求,加工成各個部位肉的操作。3.6 生活用水 供人生活的用水。3.7 加工用水 家禽屠宰廠(場)在屠宰加工過程中的生產用水及輔助用水。3.8 清潔區整修、復檢、胴體加工、心肝肺精加工、分割、暫存發貨間、分級、計量等場所。3.9 半清潔區 從脫毛(鴨鵝脫蠟)后到同步(或編號)檢驗的場所。3.10 非清潔區 吊掛、致昏、放血、燙毛、脫毛(鴨鵝脫蠟)、掏膛和腸胃、頭、爪等加工處理的場所。3.11 污染物 有害物質,包括導致家禽加工不安全和不益健康的物質或微生物。3.12 疾病或
42、缺陷病變或畸形。3.13 消毒針對工廠、設施以及設備,通過對肉品沒有副作用的衛生化學方式或物理方法,使存在的微生物數量減少到最小量。3.14 生物安全處理 通過用焚燒、化制、掩埋或其它物理、化學、生物等方法將病害動物尸體和病害動物產品或附屬物進行處理,以徹底消滅其所攜帶的病原體,達到消除病害因素,保障人畜健康安全的目的。3.15 工作服 在屠宰場或企業員工用于外穿的特殊服裝,包括頭罩和帽子。4、組織結構4.1 機構建設4.1.1工廠應建立相應的衛生管理機構,對本單位的食品衛生工作進行全面管理。4.1.2管理機構應配備經專業培訓的專職或兼職的衛生管理人員。4.2職責4.2.1宣傳和貫徹食品衛生法
43、規和有關規章制度,監督、檢查在本單位的執行情況,定期向食品衛生監督部門報告。4.2.2制定和修改本單位的各項衛生管理制度和規劃并組織實施。4.2.3組織衛生宣傳教育工作,培訓從業人員。4.2.4定期進行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并作好善后處理工作。4.2.5定期進行維修保養、清洗和消毒工作5、人員的衛生要求5.1 衛生教育工廠應對新參加工作及臨時參加工作的人員進行上崗衛生安全教育。定期對全廠員工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各種衛生規范、操作規程及其他有關衛生規定進行宣傳教育,做到教育有計劃,考核有標準,衛生培訓制度化和規范化。5.2 健康檢查生產人員及與生產有關的管理人員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健康
44、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人員,應經過健康檢查,通過衛生教育培訓,取得健康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凡患有下述疾病之一者,不應從事屠宰和接觸肉品的工作: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源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5.3 受傷處理凡受刀傷或其他外傷的生產人員,應立即采取妥善措施包扎防護,否則不應從事屠宰和接觸肉品的工作。5.4 洗手要求5.4.1 生產人員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應洗手消毒,工廠應有監督措施:開始工作之前;上廁所之后;處理被污染的原料或病家禽及其內臟之后;從事與生產無關的其他活動之后。5.4.2 加工人員離開加工場所再次返回前應洗手
45、、消毒。5.5 個人衛生5.5.1 生產人員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勤洗澡、勤換衣、勤理發,不留長指甲和涂抹指甲油。5.5.2生產人員不應將與生產無關的個人用品和飾物(如衣物、食品、煙酒、藥品、化妝品、耳環、戒指、手鐲、項鏈、手表等)帶入車間;進車間應穿戴工作服(其中衣服為暗扣或無鈕扣,無口袋)、工作鞋,工作服應蓋住外衣,頭發不應外露。5.5.3 生產工作人員不應在工作崗位或工作區域從事可能影響產品質量的活動。5.5.4 生產人員不應穿戴工作服、鞋、帽到非生產場所和廁所。5.6 非生產人員非生產人員經獲準進入生產車間時,應遵守上述人員衛生的規定。5.7 監督措施對人員衛生及健康的要求應作為工作制
46、度予以監督,并確定監管人員監督員工的衛生、健康狀況。6、水的安全要求6.1 衛生指標6.1.1 直接接觸食品、食品接觸面和用于制冰的水應符合GB 5749的要求。6.1.2 其他用水(包括循環冷卻水、設備沖洗用水)應符合CJ 25.1的要求。6.1.3 自備井水應符合GB 5749的要求,水源周圍100米內不應有垃圾堆等污染源;管網出口水余氯不小于0.05mg/L。6.2 水的操作衛生6.2.1 加工用水與其他用水供水水管無交叉聯接,能予以區分,生產現場各供水口有順序編號,繪有供水網絡圖。6.2.2 加工用水的管道設有防虹吸或防回流裝置,并有標識。6.2.3 儲水設施采用無毒、無污染的材料制成
47、,有防止污染的措施。并做到定期清洗、消毒,避免加工用水受到污染。6.2.4 加工用水的供水能力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確保加工水量充足。屠宰、分割、加工和生物安全處理等場所應配備足夠的不低于82度熱水供應系統。6.2.5 當生產用水水質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采取如下應變措施:a)立即停止供水及生產運行;b)及時將水質變化情況報告廠領導和通知供水部門;c)妥善處理好運行中的原料、輔料、半成品和成品;d)直至確認水質正常后才恢復使用,并對水質變化期間涉及的產品、原料、半成品做對應檢查,確認安全后使用。6.3 監督措施6.3.1工廠定期對不同編號的出水管口取水樣檢測微生物指標、余氯、pH值。6.3.2 工廠每
48、半年對水質進行全項目檢測。7、有害生物防范7.1 防護設施7.1.1 廠區衛生間有沖水、洗手設備,平滑不透水,耐腐蝕,保持清潔,不孳生蟑螂及蚊蠅。7.1.2 車間的門窗由耐腐蝕的材料建成,門窗及其他進出料口有防蠅、防蟲設施。7.1.3 為保持車間內空氣新鮮而設置的通風口需有防蠅、防蟲設施。7.1.4 生產車間做好防鼠工作。排水系統應暢通,排水口應安裝網罩,車間內下水口應設有防護網,車間入口處應安裝防鼠板,以防老鼠鉆入。7.1.5 生產區內所有門窗牢實,在安裝設備或水管時,生產區內所有門窗牢實,在安裝設備或水管時,周圍墻壁如有裂縫或空洞應及時修補。7.2 有害生物孳生環境的消除7.2.1 廠區內
49、不準飼養家禽及寵物。7.2.2 廢棄物應集中存放,存放場所應遠離車間;同時廢棄物應及時清理外運,防止孳生有害昆蟲和老鼠。7.2.3 廠區如發現蜘蛛網吊等要及時清除,車間內部廢棄品應當日清除出車間,廢棄物桶也應每日清潔干凈。7.3 有害生物的撲滅7.3.1 依照季節和區域的劃分制訂一套滅鼠、消滅蟑螂等昆蟲的計劃并設施。7.3.2 在廠區和生產區設置滅鼠點,在滅鼠點設置粘鼠膠、捕鼠器,定期檢查并記錄滅鼠的情況。7.3.3 在蚊、蟲、蠅大量孳生的季節,工廠應定期采用藥物噴灑的形式以維護廠區環境無害蟲,特別是廢棄物存放區。7.3.4 依據衛生監督的評價結果,對車間集中噴藥,殺滅蟲、蠅、蟑螂等有害生物。
50、7.3.5 應定期對滅鼠和滅蟲的效果進行統計及評價記錄,并根據結果修訂計劃或更改方法。7.4 有害生物的防范7.4.1 應安排專人對有害生物出沒的周邊環境進行定期檢查,同時應安排專人在生產前檢查車間、設備及防護設施狀態,以防范老鼠、害蟲的存在。7.4.2 在工作區域內任何人不應隨意打開更衣室、衛生間等處門窗,裝有紗門、紗窗的除外。8、食品接觸表面的設備和工器具的衛生管理8.1 接觸食品表面的設備、工器具組成材料的衛生要求8.1.1 與食品表面接觸的設備、工器具等材料的選擇和設計,應易于清洗、不生銹、不吸水,耐用、無毒無害,保持衛生狀態,不應與清潔劑、消毒劑起化學反應。禁止使用竹、木、棉布等容易
51、孳生微生物的工器具。 8.1.2 所有設備、工具、管道表面要清潔,邊角圓滑,無死角,不易積垢,不漏隙,便于拆卸、清洗和消毒。8.1.3 生產車間的設施若需變動,須經衛生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8.1.4 工廠應定期對廠內所有生產設備、設施,生產布局進行檢查,檢查設備是否老化、銹蝕,廠房有否破損,天花板有否裂開,墻面粉飾有否脫落等,并及時維護,確保生產車間內外環境不會成為食品加工的污染源。8.2 加工食品的設備及工器具表面清洗、消毒的衛生要求8.2.1 生產過程中,對接觸食品表面的設備、工具、容器應進行清洗、消毒。1 清潔區、半清潔區、非清潔區的工具應加以區分。對于設備、工具的洗刷要做到依次
52、按清洗、消毒、沖洗三步進行。2 對于油膩不易清洗的器具,先用熱水浸泡。3 接觸食品表面的設備、工器具,未經充分清洗和消毒,不應接觸食品。經過清洗消毒后的工具,不應接觸地面。8.2.2 每天開始生產前,應對食品接觸表面的設備、工器具和地面進行清洗、消毒,上班前要用專用消毒毛巾對操作臺及工具進行擦拭消毒。8.2.3 為了驗證清洗、消毒效果,工廠應定期對生產設備和工器具的表面進行微生物指標測試。8.2.4 如果生產設備或工器具被廢水或污物污染,車間質量管理員應立即停止生產運行,重新進行清洗消毒,經管理員檢查合格后,方可重新開工。8.3 接觸食品或食品表面的手套、工作服、圍裙的衛生要求8.3.1 接觸
53、食品或食品表面的手套、工作服、圍裙,應用不滲透(或不影響肉品衛生)、無毒的材料制成,保持清潔衛生。8.3.2 生產人員使用的手套、工作服、圍裙,每天檢查,必要時更換,發現有破損隨時更換。8.3.3 每班生產結束后,應將工作服、手套、圍裙進行清洗消毒,并放置在固定的位置上備用。衛生監督管理人員每天開工前,應對用品進行檢查,不符合要求的用品不準使用。8.3.4 生產人員的手、手套、工作鞋及工作服、圍裙未經充分清洗和消毒,不應接觸食品;經過清洗消毒后,不應接觸地面。8.3.5 工作服清洗消毒:工作服每天由專人進行統一清洗消毒,洗衣房應設有消毒裝置,對清洗后的工作服進行消毒。9、防止交叉污染9.1 工
54、廠和車間的設計布局要求9.1.1 加工工藝布局合理,做到清潔區、半清潔區、非清潔區分開。9.1.2 人流、物流應分開,防止交叉污染。9.1.3 水流和氣流流向應從清潔區至半清潔區、非清潔區,半清潔區至非清潔區。9.2 清潔區、半清潔區、非清潔區用品的衛生管理9.2.1 清潔區、半清潔區、非清潔區的加工人員、工作服,手套、圍腰,工作服和工器具,要嚴格按分區使用,不應混用。9.2.2清潔區、半清潔區、非清潔區的工作服、用具應分別清洗消毒,清潔和非清潔的工作服及用具應分區域放置。9.2.3清潔區、半清潔區、非清潔區的手套、工作服,用不同標記或不同色澤區分,需要從非清潔區進入半清潔區或非清潔區、半清潔
55、區進入清潔區使用,應經衛生管理人員同意,并在其監督下清洗、消毒后,方準使用。9.2.4清潔區、半清潔區、非清潔區的工器具,應用有明顯的標識或區別,需要從非清潔區進入半清潔區或非清潔區、半清潔區調入清潔區使用,應經衛生管理人員同意,并在其監督下清洗消毒后,方準使用。9.2.5 個人物品和服裝不應堆放或存放在車間或用于動物屠宰、胴體分割、加工、包裝以及儲存肉的場所。不用的工作服、刀鞘、皮帶和工作設備應集中存放,保證這些設備不污染肉且自己本身不被污染。9.3 清潔區、半清潔區、非清潔區設備設施的管理9.3.1加工設備的位置應便于安裝、維護和清洗消毒,并按工藝流程合理排布,防止加工過程中交叉污染。9.
56、3.2 清潔區、半清潔區、非清潔區的設備設施不能混用。9.4 清潔區、半清潔區、非清潔區人員管理清潔區、半清潔區、非清潔區工作人員不應相互串崗。10、衛生設施10.1 衛生設施的配備10.1.1清洗、消毒設施10.1.1.1洗手設施應分別設置在車間進口處和車間內適當的地點。10.1.1.2要配備冷熱水交換器,其開關應采用非手動式,水龍頭設置以每班人數在200人以內者,按每 10人1個,200人以上者每增加20人增設1個。10.1.1.3洗手設施還應包括干手設備(熱風、消毒干毛巾、消毒紙巾等);根據生產需要,有的車間、部門還應配備消毒手套,同時還應配備足夠數量的指甲刀、指甲刷和洗滌劑、消毒液等。
57、10.1.1.4生產車間進口,還應設有工作靴鞋消毒池。消毒池壁內側與墻體呈圓弧形,工作人員應通過消毒池進入生產車間。10.1.2更衣室10.1.2.1清潔區、半清潔區、非清潔區更衣室應該分開,不應混用。10.1.2.2更衣室應設儲衣柜或衣架、鞋箱(架),衣柜之間要保持一定距離,離地面20厘米以上,如采用衣架應另設個人物品存放柜。個人物品(包括衣物)應與工作服分開存放,避免交叉污染。10.1.2.3更衣室應備有穿衣鏡,供工作人員自檢用。10.1.2.4 更衣室應定期進行空氣消毒。10.1.3淋浴室10.1.3.1清潔區、半清潔區、非清潔區淋浴室應該分開設置,不應混用。10.1.3.2淋浴室可分散
58、或集中設置,淋浴器按每班工作人員計每20人25人設置1個。10.1.3.3淋浴室應設置天窗或通風排氣孔和采暖設備。10.1.3.4 淋浴室的設施和布局不應對產品造成潛在的污染。10.1.4廁所10.1.4.1清潔區、半清潔區、非清潔區廁所應該分開設置。10.1.4.2廁所設置應有利生產和衛生,其數量和便池坑位應根據生產需要和人員情況適當設置。10.1.4.3清潔區的廁所應設置在一更和二更之間。10.1.4.4生產車間廁所的門應能自動關閉,應有沖水、洗手、防蟲、防蠅設施,保持設施完好和清潔衛生。有向外排氣裝置,通風良好,設置數量與使用人數相適應。其出入口不應正對車間門,要避開通道;其排污管道應與
59、車間排水管道分設。10.1.4.5生產廠區廁所坑位應設為水沖式,并設有水封,距生產車間25米以上,并應便于清掃、保潔,還應設置防蚊、防蠅設施。10.2 衛生設施的管理10.2.1 洗手、消毒池,靴、鞋消毒池,更衣室、淋浴室、廁所等衛生設施,應有專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責任到人。10.2.2 責任人在開工前和生產時,應對各洗手點進行檢查,保證設施的完善及所需物品齊全。10.2.3 用于手消毒和用于鞋、靴消毒的消毒液,應定時檢測消毒液濃度并及時更換,確保消毒效果。10.2.4 衛生間應定時進行清洗消毒,保證用品齊全,保持衛生清潔。10.2.5 車間入口處及其他關鍵工序應設有標示或警示牌。11、有毒
60、有害物的管理11.1 直接用于食品工具、設備清洗消毒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符合GB 14930.2的要求。11.2 有毒有害物品、潤滑劑、清潔用品的庫存管理11.2.1 在生產車間使用的所有清潔劑、消毒劑,要標記清楚,儲存于專用倉庫,由專人保管統一發放,并建有進出臺帳。11.2.2 殺蟲劑等有毒物品,應儲存于加工車間外的專儲室,專儲室應是隔離的帶鎖的房間或帶鎖的櫥柜,由專人保管,限制權限接觸這些物質。11.2.3 有毒有害物品應有清晰的危險品標志,并建有進出臺帳。11.2.4 機械設備使用的潤滑油要有清楚的標記,統一保管。11.2.5如使用“易爆炸”的氣體燃料,要遠離生產車間存放,裝在可移動的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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