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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股權代持協議書甲方:身份證號:住所地:乙方:身份證號:住所地: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為持股事宜達成協議如下,以茲共同遵照執行:第一條委托內容1.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為自己對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人民幣萬XX元出資(該等出資占公司注冊資本的XX%,下簡稱“代持股份”)的名義持有人,并代為行使相關股東權利,乙方 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為行使該相關股東權利。第二條委托權限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行使的權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義將受托 行使的代持股份作為在公司股東登記名冊上具名、在工商機關予 以登記、以股東身份參與相應活動、代為收取股息或紅利、出席 股東會并行

2、使表決權以及行使公司法與公司章程授予股東的其 他權利。第三條甲方的權利與義務3.1甲方作為代持股份的實際出資者,對公司亭有實際的股東權 利并有權獲得相應的投資收益;乙方僅以自身名義代甲方持有該 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東權益,而對該等岀資所形成的股東權益不 辜有任何收益權或處置權(包括但不限于股東權益的轉讓、質押、 劃轉等處置行為)。3.2在委托持股期限內,甲方有權在條件具備時,將相關股東權 益轉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屆時涉及到的相關 法律文件,乙方須無條件同意,并無條件承受。3.3甲方作為代持股份的實際所有人,有權依據本協議對乙方不 適當的受托行為進行監督與糾正,并有權基于本協議約定

3、要求乙 方賠償因受托不善而給自己造成的實際損失,但甲方不能隨意干 預乙方的正常經營活動。3.4甲方認為乙方不能誠實履行受托義務時,有權依法解除對乙 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轉讓相應的代持股份給委托人選定的新受 托人。第四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4.1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 持股份及其股東權益。4.2作為公司的名義股東,乙方承諾其所持有的股權受到本協議 內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需要行 使表決權時至少應提前7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書面授權。在未 獲得甲方書面授權的條件下,乙方不得對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 其所有收益進行轉讓、處分或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也不得實

4、施 任何可能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4.3乙方承諾將其未來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產生的任何全部投 資收益(包括現金股息、紅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轉交給 甲方,并承諾在獲得該等投資收益后三日內將該等投資收益劃入 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戶。如果乙方不能及時交付的,應向甲方支付 等同于同期中國人民銀行逾期貸款利息之違約金。4.4在甲方擬向公司之股東或股東以外的人轉讓代持股份時,乙 方必須對此提供必要的協助及便利。第五條委托持股費用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份期間,不收取任何報酬。第六條委托持股期間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的期間自本協議生效開始,至乙方根據甲 方指示將代持股份轉讓給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時終止。第七

5、條保密條款協議雙方對本協議履行過程中所接觸或獲知的對方的任何商業 信息均有保密義務,除非有明顯的證據證明該等信息屬于公知信 息或者事先得到對方的書面授權。該等保密義務在本協議終止后 仍然繼續有效。任一方因違反該等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均 應當賠償對方的相應損失。第八條爭議的解決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奸協商解決,協 商不能解決的,任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請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 訴。第九條其他事項9.1本協議共三頁,一式兩份,協議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9.2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署后生效。(以下無正文)甲方(簽字扌恩手印):年月曰乙方(簽字德手印):年月曰注意事項1股份

6、代持糾紛中,常見的糾紛類型主要有以下幾種:代持協議效力 糾紛;(2)隱名股東確權顯名糾紛;隱名股東債務糾紛;(4)投資資金性 質糾紛;代持股權被轉讓善意第三人保護糾紛等等。其中隱名股東 確權顯名糾紛占比過半。(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2-2016股權 代持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2股權代持的原因:一是為了規避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如關于國家公職 人員禁止投資或入股的規定、外商投資準入的規定、國家部委管理性 規定、公司法股東人數限制的規定等;二是規避股權激勵、資產 隔離、關聯交易、競業限制等限制。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 人出資并亭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岀資人為名義股

7、東,實際出資人與名 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 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 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 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 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 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 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4條)4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 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

8、權辜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 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 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5條) 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 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 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后,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 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6條)6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 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

9、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 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依據該條規定,依法進行登記的股東具有對外公示效力,隱名股東在 公司對外關系上不具有公示股東的法律地位,其不能以其與顯名股東 之間的約定為由對抗外部債權人對顯名股東主張的正當權利。當顯名股東因其未能清償到期債務而成為被執行人時,其債權人依據 工商登記中記載的股權歸屬,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股權強制執 行。(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終字第Ill號民事判決書)7對內關系上,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應根據雙方的協議約定,隱名 股東為該股權的權利人;對外關系上,即對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以外 的其他人,應當按照公

10、示的內容,認定該股權由顯名股東亭有。(最 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758號民事裁定書)股權的掛靠或代持行為,也就是通常意義上的法人股隱名持有。法人 股隱名持有存在實際出資人和掛名持有人,雙方應簽訂相應的協議以 確定雙方的關系,從而否定掛名股東的股東權利。對于一方原本就是法人股的所有人,對方是通過有償轉讓的方式取得 法人股的所有權,雙方所簽訂的是法人股轉讓協議,協議中確定了轉 讓對價以及所有權的轉移問題的,不屬于股權的代持或掛靠,可以認 定雙方是通過出售方式轉移法人股的所有權,即使受讓方沒有支付過 任何對價,岀讓方也已喪失了對系爭法人股的所有權,而只能根據轉 讓協議主張相應的債權。8股權歸

11、屬關系與委托投資關系是兩個層面的法律關系,前者因合法的 投資行為形成,后者因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行為形成。保監會的相關規 章僅僅是對外資股東持股比例所作的限制,而非對當事人之間委托合 同關系進行限制。因此,實際出資人不能以存在合法的委托投資關系 為由主張股東地位,受托人也不能以存在持股比例限制為由否定委托 投資協議的效力。博智公司(外商)與鴻元公司簽訂的委托投資及 托管協議協議書,不僅包括雙方當事人關于委托投資的約定, 還包括當事人之間關于股權歸屬以及股權托管的約定。根據雙方當事 人的約定,鴻元公司的前身亞創公司系代博智公司持有股權而非自己 辜有股權。雖然上述協議均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但由于

12、股權 歸屬關系應根據合法的投資行為依法律確定,不能由當事人自由約 定。因此,盡管當事人約定雙方之間的關系是股權代持關系,也不能 據此認定雙方之間的關系屬股權代持關系,而應認定雙方之間系委托 投資合同關系。(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四終字第20號民事判決書)9股權代持協議效力的規定:合同法第52條第5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的,合同無效。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 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95號)第14條規定,“合同法 第52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規定”。代持協 議無效必須同時滿足:其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這兩個層級的強制 性規定,

13、“法律”的特征是“法”字結尾,一般為“XX法”,行政 法規一般以“條例”結尾;其二,必須是“效力性強制規定”,一般 這類規定明示“違反本規定的無效”。如果雙方簽訂代持協議的目的是為了規避保險、證券等特定行業的 準入禁止性規定,法院一般認為其損害了金融安全、行業管理秩序和 社會公共利益,可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4項認定該股權代持協 議無效。1()股權代持協議效力的司法實踐:公務員委托他人代持股權協議一般認 定為有效:規避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禁止類”)的代持協議無效; 為規避公司法關于股東人數限制的股權代持協議一般認定為有效; 上市公司股東的股權代持協議一般認定為無效。基于資產隔離、關聯 交易、

14、競業限制等目的安排股權代持的,一般認定為有效。11隱名股東的法律風險:顯名股東違反代持協議約定,例如進行股權 處分(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是有效的);(2)代持股權被繼承或分 割;無法獲得股東資格或亭受出資權益,因為由隱名變顯名需要符 合一定的條件,例如其他股東同意等。12顯名股東的法律風險:隱名股東出資不實,顯名股東履行出資義 務;公司債務履行不能時受牽連,例如公司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13可充分降低法律風險的協議安排:隱名股東可以在協議中約定代持人在行使其股東表決權、選任公司 管理人員權、請求分配股息紅利權、新股認購權、分配剩余財產權等 權利時,應當遵照隱名股東的意愿來確定。16(2)明確顯

15、名股東亭有的股東權利,并約定上述權利必須經隱名股東書 面授權方能行使,如有可能,將上述書面授權告知股東會,強化隱名 股東監督權;明確將顯名股東的股權財產權排除在外,避免顯名股東因死亡、離 婚、股權被執行等事由發生時,使得隱名股東陷入到財產追索的泥潭 中難以抽身;(4)約定違約責任。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受契約約束,可設定嚴格的違 約責任,對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均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避免任何一 方濫用權利給對方造成損害。14在IPO或并購重組業務中,一般要求擬上市公司和標的公司股權清 晰,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股權代持有違股權清晰的要求,也容易造 成糾紛,所以一般要求解除代持關系,還原實際股東身份。15

16、稅務機關一般將代持關系還原的股權轉讓認定為普通的股權轉讓,會 按照公允的評估價值計算繳納股權轉讓所得稅。隱名股東取回自己所 投資的股權,可能須繳納一定稅款,應予注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判例,可總結以下要點:名義股東的債權 人對代持的股權申請強制執行,隱名股東以其為代持股權的實際權利 人為由提出執行異議,要求停止執行的,法院不予支持。對于股權 代持,雙方應簽訂相應的協議以確定雙方的關系,從而否定掛名股東 的股東權利。作為實際投資人的外商投資企業請求確認股東資格應 以合法的投資行為為前提,否則,不予支持。(4)對于雙方當事人之間 存在委托收購股權且是代持關系還是借款關系均無直接書面證據的, 法院將根據優勢證據原則綜合各方面證據予以判斷。就目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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