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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施工企業施工工藝標準編寫指南為統一施工工藝標準的編寫,確保施工工藝標準的編寫質量,指導編寫施工工藝標準,規范施工工藝標準的編寫內容和格式,特制定本指南。一、工藝標準的編寫原則在編寫工藝標準時,應當遵守以下原則:1. 工藝標準的編寫應做到格式規范,邏輯嚴謹,結構清晰,用詞簡明,規定明確;2. 一個工藝標準應主要針對某個分部(子分部)中的分項工程編寫,必須具有完整的施工工藝;3. 工藝標準文本中不應有違反強制性條文的內容;4. 工藝標準的技術要求不應低于國家現行規范、規程的要求;5. 工藝標準中高于國家現行規范、規定要求的部分應用紅顏色字體標出;二、工藝標準的編寫內容工藝標準各部分的構成包括下列內
2、容:1前引部分(僅用于分部(子分部)工程)1)封面;2)扉頁;3)前言;4)目次;5)總則2正文部分(適用于每個工藝標準)1適用范圍2基本規定3施工準備3.1技術準備及要求3.2材料準備及要求3.3主要機具4.4作業條件4施工工藝4.1工藝流程4.2操作工藝5質量標準5.1主控項目5.2一般項目6成品保護7安全、環保措施7.1安全措施7.2環保措施8質量記錄三、工藝標準的文本要求工藝標準的文本格式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定的通知(建標2008182號)”文件的相關要求編寫。附件: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定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工程建設標準編制工作的管理,統
3、一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要求,確保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質量,有利于正確理解和使用標準,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以下統稱為標準)的編寫。工程建設企業標準的編寫,可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 標準編寫應做到格式規范,邏輯嚴謹,結構清晰,用詞簡明,規定明確。第四條 在編寫標準條文的同時,應編寫標準的條文說明,并應同時出版,配套使用。第五條 標準的正式文本應由標準批準部門指定的出版機構出版。標準局部修訂內容和強制性條文的正式文本,可在標準批準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刊登。第二章 標準構成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六條 標準應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補充部分構成。第七條 標準各部分的構成包
4、括下列內容:一、前引部分、封面;、扉頁;、公告;、前言;、目次。二、正文部分、總則;、術語和符號;、技術內容。三、補充部分1、附錄;2、標準用詞說明;3、引用標準名錄。第二節 前引部分第八條 標準封面應包括標準類別、檢索代號、分類符號、標準編號、標準名稱、英文譯名、發布日期、實施日期、發布機構等要素。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封面還應包括標準備案號。第九條 標準編號由標準代號、發布標準的順序號、發布標準的年號組成。同一類或同一領域標準的代號應統一。當標準中無強制性條文時,標準代號后應加“/T”表示。例如:某項有強制性條文的國家標準編號采用“GB 50-20”表示,某項無強制性條文的國家標準編號采用“
5、GB/T 50-20”表示。第十條 標準名稱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標準名稱應簡練明確地反映標準的主題內容;二、標準名稱宜由標準的對象、用途和特征名三部分組成;例如:鋼結構 設計 規范 (對象) (用途) (特征名)三、標準應根據其特點和性質,采用“標準”、“規范”或“規程”作為特征名;四、標準名稱應有對應的英文譯名。第十一條 標準發布公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標題及公告號; 二、標準名稱和編號;三、標準實施日期;四、有強制性條文的,應列出強制性條文的編號;全文強制的,用文字表明;五、全面修訂的標準應列出被替代標準的名稱、編號和廢止日期;六、局部修訂的標準,應采用“經此次修改的原條文同時廢止”的
6、典型用語予以說明;七、批準部門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第十二條 標準的前言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制訂(修訂)標準的任務來源;二、概述標準編制的主要工作和主要技術內容;對修訂的標準,還應簡述主要技術內容的變更情況;三、當標準中有強制性條文時,應采用“本標準(規范、規程)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的典型用語,予以說明;同時還應說明強制性條文管理、解釋的負責部門; 四、標準的管理部門、日常管理機構,以及具體技術內容解釋單位名稱、郵編和通信地址;五、標準的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審查人員名單。必要時,還可包括參加單位名單。第十三條 參加單位名單的確定和編排,應符合下列規定
7、:一、對在標準編制過程中提供技術、科研、試驗驗證等支持且貢獻比較突出的,同時而未具體承擔標準編寫的單位,可作為標準的參加單位;二、參加單位名單應在參編單位名單之后順序編排。第十四條 主要審查人員名單的確定和編排,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主要審查人員應是參與標準審查的專家組成員,并應以簽名為準;二、主要審查人員名單應在主要起草人名單之后另行編排。第十五條 標準正文目次應包括中文目次和英文目次;英文目次應與中文目次相對應,并在中文目次之后另頁編排;英文目次頁碼應與中文目次頁碼連續。第十六條 標準的目次應從第1章按順序列出,包括:章名、節名、附錄名、標準用詞說明、引用標準名錄、條文說明及其起始頁碼。標準
8、的頁碼應起始于第1章。第三節 正文部分第十七條 標準的總則應按下列內容和順序編寫: 一、制定標準的目的; 二、標準的適用范圍; 三、標準的共性要求; 四、執行相關標準的要求。第十八條 制定標準的目的,應概括地闡明制定該標準的理由和依據。第十九條 標準的適用范圍應與標準的名稱及其規定的技術內容相一致。在規定的范圍中,當有不適用的內容時,應指明標準的不適用范圍。標準的適用范圍不應規定參照執行的范圍。第二十條 對標準的適用范圍可采用“本標準(規范、規程)適用于.”的典型用語;對標準的不適用范圍可采用“本標準(規范、規程)不適用于.”的典型用語。第二十一條 標準的共性要求應為涉及整個標準的基本原則,或
9、是與大部分章、節有關的基本要求。當共性要求的內容較多時,可獨立成章,章名宜采用“基本規定”。第二十二條 執行相關標準的要求應采用“.,除應符合本標準(規范、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的典型用語。第二十三條 標準中采用的術語和符號(代號、縮略語),當現行標準中尚無統一規定,且需要給出定義或涵義時,可獨立成章,集中列出。當內容少時,可不設此章。第二十四條 標準中的符號(代號、縮略語)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當現行標準中沒有規定時,應采用國際通用的符號。當無國際通用的符號時,應采用字母符號表示。第二十五條 標準中的物理量和計量單位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
10、法定計量單位使用方法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標準中技術內容的編寫,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應規定需要遵守的準則和達到的技術要求以及采取的技術措施,不得敘述其目的或理由;二、定性和定量應準確,并應有充分的依據;三、納入標準的技術內容,應成熟且行之有效。凡能用文字闡述的,不宜用圖作規定;四、標準之間不得相互抵觸,相關的標準條文應協調一致。不得將其他標準的正文或附錄作為本標準的正文或附錄;五、章節構成應合理,層次劃分應清楚,編排格式應符合統一要求;六、技術內容表達應準確無誤,文字表達應邏輯嚴謹、簡練明確、通俗易懂,不得模棱兩可;七、表示嚴格程度的用詞應恰當,并應符合標準用詞說明的規定;八
11、、同一術語或符號應始終表達同一概念,同一概念應始終采用同一術語或符號;九、公式應只給出最后的表達式,不應列出推導過程。在公式符號的解釋中,可包括簡單的參數取值規定,不得作其他技術性規定。第二十七條 標準中強制性條文的編寫還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強制性條文應為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環境保護、能源資源節約和其他公共利益,且必須嚴格執行的條文;二、強制性條文應是完整的條,當特殊需要時可為完整的款;三、強制性條文應采用黑體字標志。第二十八條 對專門的術語標準或符號標準,其技術內容構成可按現行國家標準標準編寫規則 第1部分:術語GB/T20001.1和標準編寫規則 第2部分:符號GB/T20
12、001.2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節 補充部分第二十九條 附錄應與正文有關,并為正文條文所引用。附錄應屬于標準的組成部分,其內容具有與標準正文同等的效力。第三十條 標準中表示嚴格程度的用詞應采用規定的典型用詞。標準用詞說明應單獨列出,編排在正文之后,有附錄時應排在附錄之后。典型用詞及其說明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二、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三、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四、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
13、可以這樣做的用詞,采用“可”。第三十一條 引用標準名錄的編寫應符合下列要求:一、引用標準名錄應是標準正文所引用過的標準或參照采納的國際標準、國外標準,其內容應包括標準名稱及編號,標準編號應與正文的引用方式一致;二、應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及參照采納的國際標準或國外標準的層次,依次列出;三、當每個層次有多個標準時,應按先工程建設標準、后產品標準的順序,依標準編號順序排列;四、參照采納的國際標準或國外標準應按先國際標準、后國外標準的順序,依標準編號順序排列。第三章 層次劃分及編號第一節 層次劃分第三十二條 標準正文應按章、節、條、款、項劃分層次。在同一層次中應按先主后次、共性優先的原則進
14、行排序。第三十三條 章是標準的分類單元,節是標準的分組單元,條是標準的基本單元。條應表達一個具體內容,當其層次較多時,可細分為款,款亦可再分成項。 當某節內容較多或內容較復雜時,可在該節增加次分組單元,但所屬節的條文編號應連續;次分組單元的編號應采用大寫羅馬數字順序編號。第二節 層次編號第三十四條 標準的章、節、條編號應采用阿拉伯數字,層次之間加圓點,圓點應加在數字的右下角。第三十五條 章的編號應在同一標準內自始至終連續;節的編號應在所屬章內連續;條的編號應在所屬的節內連續。當章內不分節時,條的編號中對應節的編號應采用“0”表示。第三十六條 款的編號應采用阿拉伯數字,項的編號應采用帶右半括號的
15、阿拉伯數字。款的編號應在所屬的條內連續;項的編號應在所屬的款內連續。第三節 附錄第三十七條 附錄的層次劃分和編號方法應與正文相同。但附錄的編號應采用大寫正體英文字母,從“A”起連續編號。編號應寫在“附錄”兩字后面。例如:附錄A;A.2;A.2.1等。附錄號不得采用“I”、“O”、“X”三個字母。第三十八條 附錄應按在正文中出現的先后順序依次編排。附錄應設置標題,其排列格式應在“附錄”號后空一字加標題居中;每個附錄應另頁編排。第三十九條 附錄中表、公式、圖的編號方法應與正文中的表、公式、圖的編號方法一致。第四十條 當一個附錄中的內容僅為一個表時,不應編節、條號,應在附錄號前加“表”字編號。例如附
16、錄C為一個表,其編號為“表C”。第四十一條 當一個附錄中的內容僅為一個圖時,不應編節、條號,應在附錄號前加“圖”字編號。例如附錄C為一個圖,其編號為“圖C”。第四章 格式編排第四十二條 標準中的每章應另起一頁編排。“章”、“節”應設置標題,其排列格式應在“章”、“節”號后空一字加標題居中;“條”號的排列格式從左起頂格書寫;“款”號從左起空二字書寫;“條”、“款”的內容應在編號后空一字書寫,換行時應頂格書寫。“項”號應左起空三字書寫,其內容應在編號后接寫,換行時應與上行首字對齊。若條文分段敘述時,每段第一行均左起空二字書寫。第四十三條 術語、符號一章,當同時存在術語和符號時,應分節編寫。每個術語
17、應編寫為一條,其內容應包括中文名稱、英文名稱、術語定義。中文名稱和英文名稱應在編號后空一字書寫,中文名稱后空兩字書寫英文對應詞,術語定義應在英文名稱換行后空兩字書寫。符號內容應包括符號及其涵義,符號與涵義之間應加破折號,符號的計量單位不應列出。符號可不編號,但應按字母順序排列。對性質相同的多個符號可歸為一條。第五章 引用標準第四十四條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可以引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不應引用地方標準;地方標準可以引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被引用的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必須是經備案的標準。第四十五條 當工程建設標準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標準的有關內容時,不得引用其名稱和編號,應將采納的相關內容結合
18、標準編寫的實際,作為標準的正式條文列出。第四十六條 當標準中涉及的內容在有關的標準中已有規定時,宜引用這些標準代替詳細規定,不宜重復被引用標準中相關條文的內容。第四十七條 對標準條文中引用的標準在其修訂后不再適用,應指明被引用標準的名稱、代號、順序號、年號。例如:GB50*2006。第四十八條 對標準條文中被引用的標準在其修訂后仍然適用,應指明被引用標準的名稱、代號和順序號,不寫年號。例如:GB50*。第四十九條 強制性條文中引用其他標準,僅表示在執行該強制性條文時,必須同時執行被引用標準的有關規定。強制性條文中不應引用本標準中非強制性條文的內容。第六章 編寫細則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五十條 標準
19、的編號應符合工程建設標準管理的有關規定。標準一經編號,其順序號不應改變。經修訂重新發布,應將原標準發布年號改為該標準重新發布的年號。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備案順序號不應改變。第五十一條 標準的封面及扉頁應按工程建設標準出版印刷規定的格式編寫。第二節 典型用語第五十二條 標準條文中,“條”、“款”之間承上啟下的連接用語,應采用“符合下列規定”或“符合下列要求”等典型用語。第五十三條 在本標準條文中引用其他條文時,應采用“符合本標準(規范、規程)第*.*.*條的規定”或“按本標準(規范、規程)第*.*.*條的規定采用”等典型用語。第五十四條 在本標準條文中引用其他表、公式時,應分別采用“按本標準(規
20、范、規程)表*.*.*的規定取值”和“按本標準(規范、規程)公式(*.*.*)計算”等典型用語。第五十五條 在敘述性文字段中描述偏差范圍時,應采用“允許偏差為”的典型用語,不應寫成大于(或小于)、超過等。第三節 表第五十六條 當條文中采用表有利于對標準的理解時,宜采用表格的方式表述。第五十七條 表應有表名,并應列于表格上方居中。第五十八條 條文中的表應按條號前加“表”字編號。當同一個條文中有多個表時,可在條號后加表的順序號。例如:第3.2.5條的兩個表,其表編號應分別為“表3.2.51”、“表3.2.52”。表的編號后應空一字列出表名,一并居中排于表格頂線上方。例如:表4.7.2圍墻與各建(構
21、)筑物的最小間距建(構)筑物名稱最小間距(m)甲類物料倉庫及堆場10.0一般建筑物5.0道路路面1.5標準軌距鐵路5.0第五十九條 表應排在有關條文附近,與條文的內容相呼應,并應采用“符合表*.*.*規定”或“按表*.*.*的規定確定”等典型用語。表中的欄目和數值可根據情況橫列或豎列。當遇大表格需跨兩頁及以上時,應在每頁重復表的編號,并在續排表的編號前加“續表”二字。第六十條 表內數值對應位置應對齊,表欄中文字或數字相同時,應重復寫出。當表欄中無內容時,應以短橫線表示,不留空白。表內同一表欄中數值應以小數點或者以“”等符號為準上下對齊;數值的有效位數應相同。第六十一條 表中各欄數值的計量單位相
22、同時,應把共同的計量單位加括號后緊接表格名右方書寫。若計量單位不同時,應將計量單位分別寫在各欄標題或各欄數值的右方或正下方。第四節 公式第六十二條 條文中的公式應按條號編號,并加圓括號,列于公式右側頂格。當同一條文中有多個公式時,應連續編號。例如:(3.2.5-1)、(3.2.5-2)。第六十三條 條文中的公式應居中書寫。第六十四條 公式應接排在有關條文的后面,與條文的內容相呼應,并可采用“按下式計算”或“按下列公式計算”等典型用語。第六十五條 公式中符號的涵義和計量單位,應在公式下方“式中”二字后注釋。公式中多次出現的符號,應在第一次出現時加以注釋,以后出現時可不重復注釋。第六十六條 公式中
23、符號的注釋不得再出現公式。“式中”二字應左起頂格,加冒號后接寫需注釋的符號。符號與注釋之間應加破折號,破折號占兩字。每條注釋均應另起一行書寫。若注釋內容較多需要回行時,文字應在破折號后對齊,各破折號也應對齊。第五節 圖第六十七條 標準中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時,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六十八條 圖應有圖名,并應列于圖下方居中。第六十九條 條文中的圖應按條號前加“圖”字編號。當一個條文中有多個圖時,可在條文號后加圖的順序號。例如:第3.2.5條有兩個圖,其圖號應分別為“圖3.2.5-1”、“圖3.2.5-2”。第七十條 對幾個分圖組成一個圖號的圖,在每個分圖下方采用(a)、(b)、(c).順
24、序編號并書寫分圖名。第七十一條 圖應排在有關條文內容之后。可在條文中采用括號標出圖的編號。第七十二條 圖中不宜寫文字,可采用圖注號1、2、3、.或a、b、c.,圖注應在圖的編號及圖名下方排列。例如: 圖6.2.10-3 預留洞法拼樘料與墻體的固定 1拼樘料;2伸縮縫填充物;3增強型鋼;4水泥砂漿第六節 數值第七十三條 標準中的數值應采用正體阿拉伯數字。但在敘述性文字段中,表達非物理量的數字為一至九時,可采用中文數字書寫。例如:“三力作用于一點”。第七十四條 分數、百分數和比例數的書寫,應采用數學符號表示。例如:四分之三、百分之三十四和一比三點五,應分別寫成3/4、34和13.5。第七十五條 當
25、書寫的數值小于1時,必須寫出前定位的“0”。小數點應采用圓點。例如:0.001。第七十六條 書寫四位和四位以上的數字,應采用三位分節法。例如:10,000。第七十七條 標準中標明量的數值,應反映出所需的精確度。數值的有效位數應全部寫出。例如:級差為0.25的數列,數列中的每一個數均應精確到小數點后第二位。 正確的書寫:1.50,1.75,2.00不正確的書寫:1.5,1.75,2第七十八條 當多位數的數值需采用10的冪次方式表達時,有效位數中的“0”必須全部寫出。例如:100000這個數,若已明確其有效位數是三位,則應寫成100103,若有效位數是一位則應寫成1105。第七十九條 多位數數值不
26、應斷開換行、換頁。第八十條 帶有表示偏差范圍的數值應按下列示例書寫:202或(202),不應寫成202;,不應寫成 ;0.650.05,不應寫成0.65.05;mm,不應寫成 mm;(554)%,不應寫成554%或55%4%。第八十一條 表示參數范圍的數值,應按下列方式書寫: 10N15N或(1015)N,不應寫成1015N;1012,不應寫成1020;1.11051.3105,不應寫成1.11.3105;183630,不應寫成183630;1830-1830,不應寫成1830。第八十二條 帶有長度單位的數值相乘,應按下列方式書寫: 外形尺寸lbh(mm):24012060,或240mm120
27、mm60mm,不應寫成24012060mm。第七節 量、單位的名稱及符號第八十三條 標準中的物理量和有數值的單位應采用符號表示,不應使用中文、外文單詞(或縮略詞)代替。第八十四條 符號代表特定的概念,代號代表特定的事項。在條文敘述中,不得使用符號代替文字說明。例如:正確書寫不正確書寫(1)鋼筋每米重量(1)鋼筋每m重量(2)搭接長度應大于12倍板厚(2)搭接長度應12倍板厚(3)測量結果以百分數表示(3)測量結果以表示第八十五條 在標準中應正確使用符號。單位的符號應采用正體字母。物理量的主體符號應采用斜字母,上角標、下角標應采用正體字母,其中代表序數的i、j為斜體。代號應采用正體字母。第八十六
28、條 當標準條文中列有同一計量單位的系列數值時,可僅在最末一個數值后寫出計量單位的符號。例如:10、12、14、16MPa。第八節 標點符號和簡化字第八十七條 圖名、表名、公式、表欄標題,不應采用標點符號;表中文字可使用標點符號,最末一句不用句號。第八十八條 在條文中不宜采用括號方式表達條文的補充內容;當需要使用括號時,括號內的文字應與括號前的內容表達同一含義。第八十九條 標點符號應采用中文標點書寫格式。句號應采用“。”,不采用“”;范圍符號應采用“”,不采用“”;連接號應采用“-”,只占半格,寫在字間;破折號占兩格。第九十條 每個標點符號應占一格。各行開始的第一格除引號、括號、省略號和書名號外
29、,不得書寫其他標點符號,標點符號可書寫在上行行末,但不占一格。第九十一條 “注”中或公式的“式中”,其中間注釋結束后加分號,最后的注釋結束后加句號。第九十二條 標準條文及條文說明應采用國家正式公布實施的簡化漢字。第九節 注第九十三條 注應采用1、2、3.順序編號。注的字體應比正文字體小一號。第九十四條 當條文中有注釋時,其內容應納入條文說明。當確有必要時,可在條文的下方列出。注釋內容中不得出現圖、表或公式。第九十五條 表注可對表的內容作補充說明和補充規定。表注應列于表格下方,采用“注”與其他注釋區分。表中只有一個注時,應在注的第一行文字前標明“注:”;同一表中有多個注時,應標明“注:1、2、3
30、.”等。第九十六條 圖注不應對圖的內容作規定,僅對圖的理解作說明。圖注列于圖名的下方。第九十七條 角注可對條文或表中的內容作解釋說明,術語和符號不得采用角注。角注應標注在所需注釋內容的右上角。第九十八條 “注”的排列格式應另起一行列于所屬條文下方,左起空二字書寫,在“注”字后加冒號,接寫注釋內容。每條注釋換行書寫時,應與上行注釋的首字對齊。第七章 條文說明第九十九條 條文說明的編寫應符合下列原則:一、標準正文中的條文宜編寫相應的條文說明;當正文條文簡單明了、易于理解無需解釋時,可不作說明;二、強制性條文必須編寫條文說明,且必須表述作為強制性條文的理由; 三、條文說明不得對標準正文的內容作補充規
31、定或加以引伸; 四、條文說明不得寫入涉及國家規定的保密內容;五、條文說明不得寫入有損公平、公正原則的內容。第一百條 條文說明應包括封面頁、制訂(或修訂)說明、目次、所需說明的內容。第一百零一條 條文說明封面頁應包括標準類別、標準名稱、標準編號以及“條文說明”字樣。第一百零二條 制訂(或修訂)說明應簡述標準編制遵循的主要原則、編制工作概況、重要問題說明以及尚需深入研究的有關問題。對修訂標準,尚應包括上次標準內容變化的主要情況及編制單位、主要人員名單。第一百零三條 條文說明目次應根據條文說明的實際章節按順序列出章名、節名及頁碼。第一百零四條 條文說明的章節標題和編號應與正文相一致。第一百零五條 條
32、文說明內容的編寫應符合下列要求:一、應按標準的章、節、條順序,以條為基礎進行說明。需對術語、符號說明時,可按章或節為基礎進行說明;二、條文說明應主要說明正文規定的目的、理由、主要依據及注意事項等。對引用的重要數據和圖表還應說明出處;三、條文說明的表述應嚴謹明確、簡練易懂,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四、內容相近的相鄰條文可合寫說明,其編號可采用“”簡寫。例如:3.2.23.2.6;五、對修訂或局部修訂的標準,其修改條文的說明應作相應修改,并應對新舊條文進行對比說明。未修改的條文宜保留原條文說明,也可根據需要重新進行說明;六、條文說明的表格、圖和公式編號,可分別采用阿拉伯數字按流水號連續編排;七、條文說明
33、的內容不得采用注釋;八、當條文說明與正文合訂出版時,其頁碼應與正文連續編排,其中封面頁應為暗碼。第八章 附 則第一百零六條 本規定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負責解釋。第一百零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附錄資料:不需要的可以自行刪除地下連續墻施工工藝標準1、范圍本工藝適用于工業與民用建筑地下連續墻基坑工程。地下連續墻是在地面上采用一種挖槽機械,沿著深開挖工程的周邊軸線,在泥漿護壁條件下,開挖出一條狹長的深槽,清槽后,在槽內吊放鋼筋籠,然后用導管法灌筑水下混凝土筑成一個單元槽段,如此逐段進行,在地下筑成一道連續的鋼筋混凝土墻壁,作為截水、防滲、承重、擋水結構。本法特點是:施工振動小,墻體剛度
34、大,整體性好,施工速度快,可省土石方,可用于密集建筑群中建造深基坑支護及進行逆作法施工,可用于各種地質條件下,包括砂性土層、粒徑50mm以下的砂礫層中施工等。適用于建造建筑物的地下室、地下商場、停車場、地下油庫、擋土墻、高層建筑的深基礎、逆作法施工圍護結構,工業建筑的深池、坑;豎井等。2、施工準備2.1材料要求2.1.1水泥用32.5號或42.5號普通硅酸鹽水泥或礦渣硅酸鹽水泥,要求新鮮無結塊。2.1.2砂宜用粒度良好的中、粗砂,含泥量小于5%。2.1.3石子宜采用卵石,如使用碎石,應適當增加水泥用量及砂率,以保證坍落度及和易性的要求。其最大粒徑不應大于導管內徑的16和鋼筋最小間距的14,且不
35、大于40mm。含泥量小于2%。2.1.4外加劑可根據需要摻加減水劑、緩凝劑等外加劑,摻入量應通過試驗確定。2.1.5鋼筋按設計要求選用,應有出廠質量證明書或試驗報告單,并應取試樣作機械性能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2.1.6泥漿材料泥漿系由土料、水和摻合物組成。拌制泥漿使用膨潤土,細度應為200250目,膨潤率510倍,使用前應取樣進行泥漿配合比試驗。如采取粘土制漿時,應進行物理、化學分析和礦物鑒定,其粘粒含量應大于50%,塑性指數大于20,含砂量小于5%,二氧化硅與三氧化鋁含量的比值宜為34。摻合物有分散劑、增粘劑(CMC)等。外加劑的選擇和配方需經試驗確定,制備泥漿用水應不含雜質,pH值為79
36、。2.2主要機具設備2.2.1成槽設備有多頭鉆成槽機、抓斗式成槽機、沖擊鉆、砂泵或空氣吸泥機(包括空壓機)、軌道轉盤等2.2.2混凝土澆灌機具有混凝土攪拌機、澆灌架(包括儲料斗、吊車或卷揚機)、金屬導管和運輸設備等。2.2.3制漿機具有泥漿攪拌機、泥漿泵、空壓機、水泵、軟軸攪拌器、旋流器、振動篩、泥漿比重秤、漏斗粘度計、秒表、量筒或量杯、失水量儀、靜切力計、含砂量測定器、pH試紙等。2.2.4槽段接頭設備有金屬接頭管、履帶或輪胎式起重機、頂升架(包括支承架、大行程千斤頂和油泵等)或振動拔管機等。2.2.5其他機具設備有鋼筋對焊機,彎曲機,切斷機,交、直流電焊機,大、小平鍬,各種扳手等。2.3作
37、業條件、2.3.1在工程范圍內鉆探,查明地質、地層、土質以及水文情況,為選擇挖槽機具、泥漿循環工藝、槽段長度等提供可靠的技術數據.。同時進行鉆探,摸清地下連續墻部位的地下障礙物情況。2.3.2按設計地面標高進行場地平整,拆遷施工區域內的房屋、通訊、電力設施以及上下水管道等障礙物,挖除工程部位地面以下m內的地下障礙物。施工場地周圍設置排水系統。2.3.3根據工程結構、地質情況及施工條件制定施工方案,選定并準備機具設備,進行施工部署、平面規劃、勞動配備及劃分槽段;確定泥漿配合比、配制及處理方法,編制材料、施工機具需用量計劃及技術培訓計劃,提出保證質量、安全及節約等的技術措施。2.3.4按平面及工藝
38、要求設置臨時設施,修筑道路,在施工區域設置導墻;安裝挖槽、泥漿制配、處理、鋼筋加工機具設備;安裝水電線路;進行試通水、通電、試運轉、試挖槽、混凝土試澆灌。3、操作工藝3.1工藝流程(圖3.1)圖3.1多頭鉆施工及泥漿循環工藝3.2導墻設置3.2.1在槽段開挖前,沿連續墻縱向軸線位置構筑導墻,采用現澆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澆3.2.2導墻深度一般為12m,其頂面略高于地面50100mm,以防止地表水流入導溝。導墻的厚度一般為100200mm,內墻面應垂直,內壁凈距應為連續墻設計厚度加施工余量(一般為4060mm)。墻面與縱軸線距離的允許偏差為10mm,內外導墻間距允許偏蓋5mm,導墻頂面應保持水平。
39、3.2.3導墻宜筑于密實的粘性土地基上。墻背宜以土壁代模,以防止槽外地表水滲入槽內。如果墻背側需回填土時,應用粘性土分層夯實,以免漏漿。每個槽段內的導墻應設一溢漿孔。3.2.4導墻頂面應高出地下水位1m以上,以保證槽內泥漿液面高于地下水位0.5m以上,且不低于導墻頂面0.3m。3.2.5導墻混凝土強度應達到70%以上方可拆模。拆模后,應立即將導墻間加木支撐至槽段開挖拆除。嚴禁重型機械通過、停置或作業,以防導墻開裂或變形。3.3泥漿制備和使用3.3.1泥漿的性能和技術指標,應根據成槽方法和地質情況而定,一般可按表3.3.1采用。泥漿性能指標表3.3.1項目性能指標檢查方法一般地層軟弱土層密度粘度
40、膠體率穩定性失水量pH值泥皮厚度靜切力(1min)含砂量1.041.25kgL1822s95%0.05gcm330mL30min101.53.0mm30min1020mgcm298%0.02gcm320mL30min891.01.5mm30min2050mgcm24%泥漿密度秤500700mL漏斗法100mL量杯法500mL量筒或穩定計失水量儀pH試紙失水量儀靜切力計含砂量測定器注:1.密度:表中上限為新制泥漿,下限為循環泥漿。一般采用膨潤土泥漿時,新漿密度控制在1.041.05;循環程中的泥漿控制在1.251.30;對于松散易坍地層,密度可適當加大。澆灌混凝土前槽內泥漿控制在1.151.25
41、,視土質情況而定;2.成槽時,泥漿主要起護壁作用,在一般情況下可只考慮密度、粘度、膠體率三項指標;3.當存在易塌方土層(如砂層或地下水位下的粉砂層等)或采用產生沖擊、沖刷的掘削機械時,應適當考慮,泥漿粘度,宜用2530s。3.3.2在施工過程中應加強檢查和控制泥漿的性能,定時對泥漿性能進行測試,隨時調泥漿配合比,做好泥漿質量檢測記錄。一般作法是:在新漿拌制后靜止24h,測一次全項(含砂量除外);在成槽過程中,一般每進尺15m或每4h測定一次泥漿密度和粘度。在槽結束前測一次密度、粘度;澆灌混凝土前測一次密度。兩次取樣位置均應在槽底以上200mm處。失水量和pH值,應在每槽孔的中部和底部各測一次。
42、含砂量可根據實際情況測定。穩定性和膠體率一般在循環泥漿中不測定。3.3.3泥漿必須經過充分攪拌,常用方法有:低速臥式攪拌機攪拌;螺旋槳式攪拌機攪拌;壓縮空氣攪拌;離心泵重復循環。泥漿攪拌后應在儲漿池內靜置24h以上,或加分散劑膨潤土或粘土充分水化后方可使用。3.3.4通過溝槽循環或混凝土換置排出的泥漿,如重復使用,必須進行凈化再生處理。一般采用重力沉降處理,它是利用泥漿和土渣的密度差,使土渣沉淀,沉淀后的泥漿進入貯漿池,貯漿池的容積一般為一個單元槽段挖掘量及泥漿槽總體積的2倍以上。沉淀池和貯漿池設在地上或地下均可,但要視現場條件和工藝要求合理配置。如采用原土造漿循環時,應將高壓水通過導管從鉆頭
43、孔射出,不得將水直接注入槽孔中。3.3.5在容易產生泥漿滲漏的土層施工時,應適當提高泥漿粘度和增加儲備量,并備堵漏材料。如發生泥漿滲漏,應及時補漿和堵漏,使槽內泥漿保持正常。3.4槽段開挖3.4.1挖槽施工前應預先將連續墻劃分為若干個單元槽段,其長度一般為47m。每個單元槽段由若干個開挖段組成。在導墻頂面劃好槽段的控制標記,如有封閉槽段時,必須采用兩段式成槽,以免導致最后一個槽段無法鉆進。3.4.2成槽前對鉆機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各部件必須連接可靠,特別是鉆頭連接螺栓不得有松脫現象。3.4.3為保證機械運行和工作平穩,軌道鋪設應牢固可靠,道碴應鋪填密實。軌道寬度允許誤差為5mm,軌道標高允許誤差
44、10mm。連續墻鉆機就位后應使機架平穩,并使懸掛中心點和槽段中心一致。鉆機調好后,應用夾軌器固定牢靠。3.4.4挖槽過程中,應保持槽內始終充滿泥漿,以保持槽壁穩定。成槽時,依排渣和泥漿循環方式分為正循環和反循環。當采用砂泵排渣時,依砂泵是否潛入泥漿中,又分為泵舉式和泵吸式。一般采用泵舉式反循環方式排渣,操作簡便,排泥效率高,但開始鉆進須先用正循環方式,待潛水砂泵電機潛入泥漿中后,再改用反循環排泥。3.4.5當遇到堅硬地層或遇到局部巖層無法鉆進時,可輔以采用沖擊鉆將其破碎,用空氣吸泥機或砂泵將土渣吸出地面。3.4.6成槽時要隨時掌握槽孔的垂直精度,應利用鉆機的測斜裝置經常觀測偏斜情況,不斷調整鉆
45、機操作,并利用糾偏裝置來調整下鉆偏斜。3.4.7挖槽時應加強觀測,如槽壁發生較嚴重的局部坍落時,應及時回填并妥善處理。槽段開挖結束后,應檢查槽位、槽深、槽寬及槽壁垂直度等項目,合格后方可進行清槽換漿。在挖槽過程中應作好施工記錄。3.5清槽3.5.1當挖槽達到設計深度后,應停止鉆進,僅使鉆頭空轉而不進尺,將槽底殘留的土打成小顆粒,然后開啟砂泵,利用反循環抽漿,持續吸渣1015min,將槽底鉆渣清除干凈。也可用空氣吸泥機進行清槽。3.5.2當采用正循環清槽時,將鉆頭提高槽底100200mm,空轉并保持泥漿正常循環,以中速壓入泥漿,把槽孔內的浮渣置換出來。3.5.3對采用原土造漿的槽孔,成槽后可使鉆
46、頭空轉不進尺,同時射水,待排出泥漿密度降到1.1左右,即認為清槽合格。但當清槽后至澆灌混凝土間隔時間較長時,為防止泥漿沉淀和保證槽壁穩定,應用符合要求的新泥漿將槽孔的泥漿全部置換出來。3.5.4清理槽底和置換泥漿結束1h后,槽底沉渣厚度不得大于200mm;澆混凝土前槽底沉渣厚度不得大于300mm,槽內泥漿密度為1.11.25、粘度為1822s、含砂量應小于8%。3.6鋼筋籠制作及安放3.6.1鋼筋籠的加工制作,要求主筋凈保護層為7080mm。為防止在插入鋼筋籠時擦傷槽面,并確保鋼筋保護層厚度,宜在鋼筋籠上設置定位鋼筋環、混凝土墊塊。縱向鋼筋底端距槽底的距離應有100200mm,當采用接頭管時,
47、水平鋼筋的端部至接頭管或混凝土及接頭面應留有100150mm間隙。縱向鋼筋應布置在水平鋼筋的內側。為便于插入槽內,利鋼筋底端宜稍向內彎折。鋼筋籠的內空尺寸,應比導管連接處的外徑大100mm以上。3.6.2為了保證鋼筋籠的幾何尺寸和相對位置準確,鋼筋籠宜在制作平臺上成型。鋼筋籠每棱邊(橫向及豎向)鋼筋的交點處應全部點焊,其余交點處采用交錯點焊。對成型時臨時扎結的鐵絲,宜將線頭彎向鋼筋籠內側。為保證鋼筋籠在安裝過程中具有足夠的剛度,除結構受力要求外,尚應考慮增設斜拉補強鋼筋,將縱向鋼筋形成骨架并加適當附加鋼筋。斜拉筋與附加鋼筋必須與設計主筋焊牢固。鋼筋籠的接頭當采用搭接時,為使接頭能夠承受吊入時的
48、下段鋼筋自重,部分接頭應焊牢固。3.6.3鋼筋籠制作允許偏差值為:主筋間距l0mm;箍筋間距20mm;鋼筋籠厚度和寬目l0mm;鋼筋籠總長度50mm。3.6.4鋼筋籠吊放應使用起吊架,采用雙索或四索起吊,以防起吊時因鋼索的收緊力而目起鋼筋籠變形。同時要注意在起吊時不得拖拉鋼筋籠,以免造成彎曲變形。為避免鋼筋吊起后在空中擺動,應在鋼筋籠下端系上溜繩,用人力加以控制。3.6.5鋼筋籠需要分段吊入接長時,應注意不得使鋼筋籠產生變形。下段鋼筋籠入槽后.臨時穿鋼管擱置在導墻上,再焊接接長上段鋼筋籠。鋼筋籠吊入槽內時,吊點中心必須對準槽段中心,豎直緩慢放至設計標高,再用吊筋穿管擱置在導墻上。如果鋼筋籠不能
49、順利地攝入槽內,應重新吊出,查明原因,采取相應措施加以解決,不得強行插入。3.6.6所有用于內部結構連續的預埋件、預埋鋼筋等,應與鋼筋籠焊牢固。3.7澆注水下混凝土。3.7.1混凝土配合比應符合下列要求:混凝土的實際配制強度等級應比設計強度等級高一級;水泥用量不宜少于370kgm3;水灰比不應大于0.6;坍落度宜為1820cm,并應有一定的流動度保持率;坍落度降低至15cm的時間,一般不宜小于lh;擴散度宜為3438cm;凝土拌合物的含砂率不小于45%;混凝土的初凝時間,應能滿足混凝土澆灌和接頭施工工藝要求,一般不宜低于34h。3.7.2接頭管和鋼筋就位后,應檢查沉渣厚度并在4h以內澆灌混凝土
50、。澆灌混凝土必使用導管,其內徑一般選用250mm,每節長度一般為2.02.5m。導管要求連接牢靠,接頭用橡膠圈密封,防止漏水。導管接頭若用法蘭連接,應設錐形法蘭罩,以防拔管時掛住鋼筋。導管在使用前要注意認真檢查和清理,使用后要立即將粘附在導管上的混凝土清除干凈。3.7.3在單元槽段較長時,應使用多根導管澆灌,導管內徑與導管間距的關系一般是:導管內徑為150mm,200mm,250mm時,其間距分別為2m、3m、34m,且距槽段端部均不得超過1.5m。為防止泥漿卷入導管內,導管在混凝土內必須保持適宜的埋置深度,一般應控制在24m為宜。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小于1.5m或大于6m。,3.7.4導管下口
51、與槽底的間距,以能放出隔水栓和混凝土為度,一般比栓長100200mm。隔水栓應放在泥漿液面上。為防止粗骨料卡住隔水栓,在澆注混凝土前宜先灌入適量的水泥砂漿。隔水栓用鐵絲吊住,待導管上口貯斗內混凝土的存量滿足首次澆筑,導管底端能埋入混凝土中0.81.2m時,才能剪斷鐵絲,繼續澆筑。3.7.5混凝土澆灌應連續進行,槽內混凝土面上升速度一般不宜小于2mh,中途不得間歇。當混凝土不能暢通時,應將導管上下提動,慢提快放,但不宜超過300mm。導管不能作橫向移動。提升導管應避免碰掛鋼筋籠。3.7.6隨著混凝土的上升,要適時提升和拆卸導管,導管底端埋入混凝土面以下一般保持24m。不宜大于6m,并不小于1m,
52、嚴禁把導管底端提出混凝土上面。3.7.7在一個槽段內同時使用兩根導管灌注混凝土時,其間距不應大于3.0m,導管距槽段端頭不宜大于1.5m,混凝土應均勻上升,各導管處的混凝土表面的高差不宜大于0.3m,混凝土澆筑完畢,終澆混凝土面高程應高于設計要求0.30.5m,此部分浮漿層以后鑿去。3.7.8在澆灌過程中應隨時掌握混凝土澆灌量,應有專人每30min測量一次導管埋深和管外混凝土標高。測定應取三個以上測點,用平均值確定混凝土上升狀況,以決定導管的提拔長度。3.8接頭施工3.8.1連續墻各單元槽段間的接頭型式,一般常用的為半圓形接頭型式。方法是在未開挖一側的槽段端部先放置接頭管,后放入鋼筋籠,澆灌混
53、凝土,根據混凝土的凝結硬化速度,徐徐將接頭管拔出,最后在澆灌段的端面形成半圓形的接合面,在澆筑下段混凝土前,應用特制的鋼絲刷子沿接頭處上下往復移動數次,刷去接頭處的殘留泥漿,以利新舊混凝土的結合。3.8.2接頭管一般用10mm厚鋼板卷成。槽孔較深時,做成分節拼裝式組合管,各單節長度為6m、4m、2m不等,便于根據槽深接成合適的長度。外徑比槽孔寬度小1020mm,直徑誤差在3mm以內。接頭管表面要求平整光滑,連接緊密可靠,一般采用承插式銷接。各單節組裝好后,要求上下垂直。3.8.3接頭管一般用起重機組裝、吊放。吊放時要緊貼單元槽段的端部和對準槽段中心,保持接頭管垂直并緩慢地插入槽內。下端放至槽底
54、,上端固定在導墻或頂升架上。3.8.4提拔接頭管宜使用頂升架(或較大噸位吊車),頂升架上安裝有大行程(12m)、起重量較大(50100t)的液壓千斤頂兩臺,配有專用高壓油泵。3.8.5提拔接頭管必須掌握好混凝土的澆灌時間、澆灌高度、混凝土的凝固硬化速度,不失時機地提動和拔出,不能過早、過快和過遲、過緩。如過早、過快,則會造成混凝土壁塌落;過遲、過緩,則由于混凝土強度增長,摩阻力增大,造成提拔不動和埋管事故。一般宜在混凝土開始澆灌后23h即開始提動接頭管,然后使管子回落。以后每隔1520min提動一次,每次提起100200mm,使管子在自重下回落,說明混凝土尚處于塑性狀態。如管子不回落,管內又沒
55、有涌漿等異常現象,宜每隔2030mm拔出0.51.0m,如此重復。在混凝土澆灌結束后58h內將接頭管全部拔出。4、質量標準4.1地下連續墻均應設置導墻,導墻形式有預制及現澆兩種,現澆導墻形狀有“L”型或倒“L”型,可根據不同土質選用。4.2地下墻施工前宜先試成槽,以檢驗泥漿的配比、成槽機的選型并可復核地質資料。4.3作為永久結構的地下連續墻,其抗滲質量標準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8執行。4.4地下墻槽段間的連接接頭形式,應根據地下墻的使用要求選用,且應考慮施工單位的經驗,無論選用何種接頭,在澆注混凝土前,接頭處必須刷洗干凈,不留任何泥砂或污物。4.5地下墻與地下室結構頂板、樓板、底板及梁之間連接可預埋鋼筋或接駁器(錐螺紋或直螺紋),對接駁器也應按原材料檢驗要求,抽樣復驗。數量每500套為一個檢驗批,每批應抽查3件,復驗內容為外觀、尺寸、抗拉試驗等。4.6施工前應檢驗進場的鋼材、電焊條。己完工的導墻應檢查其凈空尺寸,墻面平整度與垂直度。檢查泥漿用的儀器、泥漿循環系統應完好。地下連續墻應用商品混凝土。4.7施工中應檢查成槽的垂直度、槽底的淤積物厚度、泥漿比重、鋼筋籠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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