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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71/71索 引 條目 1.定義與釋義022.合同范圍09 3.期限09 4.開業前及開業后的工作09 5.酒店經營12 6.保養與維修13 7.收費標準14 8.銀行賬戶15 9.人事和組織16 10.會計事宜17 11.保險18 12.年度經營預算19 13.資產重置20 14.租賃21 15.標志所有權21 16.利息22 17.訴訟22 18.損壞、破壞或被征用22 19.不可抗力23 20.轉讓24 21.部分有效 25 22.終止25 23.通知27 24.仲裁及適用法律2825.紛爭期間合同的履行28 26.一般性規定28 27完整的合同29 附錄A 酒店法定地址 附錄B 酒店以
2、及其他有關資產的清單 附錄C 技術支持內容 附錄D 商標用戶協議 附錄E 經營保險 附錄F 業主保險 附錄G 工程進度表附錄H 豪生優惠住房與酒店消費 附錄I 中央訂房及雜費收費表附錄J 酒店高級治理人職員資福利待遇標準酒店托付治理合同“青島康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青島康大世紀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稱業主方)”法定地址在 山東省青島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長江西路157號,法定代表人: , 職務: 。 與“上海豪生酒店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稱治理方),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的一家中外合作企業,其法定地址在上海市浦東新區嶗山東路528號江蘇大廈20樓C5座,法定代表人:WILBURT CHANG,職務:總
3、裁。鑒于治理方具有公認的酒店品牌無形資產及酒店治理專門知識和技能,業主愿將其擁有的酒店托付給治理方進行治理。為此,雙方依照中國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及中國政府有關旅游飯店行業治理的相關規定,通過平等協商訂立本合同,以供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定義與釋義1.1 在本合同內,除非另有規定或所規定的事項與下文有不一致之處,否則,文中以粗體標明的詞語具有下文所給予的含義:“調整后總收入”:指總收入減去下述被確定為由酒店收到并計入總收入內的收入后所得的余額: (a)任何須由酒店客人和顧客承擔的支付給稅務機關或其他當地政府部門,但系由酒店代表稅務機關和這些政府部門征收的各種稅費;那些計入客人賬單內的消費或服
4、務費除外; (b)向客人、來賓或常住客所做出的帳項扣減或退款; (c)業主就丟失或遭受損毀的商品所收取的款項及帳項扣減; (d)將酒店、家具、固定物與設備或其它資產出售或以其它方式處理后所得的收入; (e)資產重置基金的利息; (f)附錄F所列火險及綜合責任保險方面的保險收益; (g)征用補償金; (h)在酒店融資或再度融資方面的收入; (i)所有銀行帳戶結存的利息; (j)所有由酒店客人承擔,但由酒店代為征收,并最終支付給電話/電信局或中國政府有關部門的各種與通信有關的收費和費用; (k)中央訂房費。 (I)與酒店經營無關的,且不需要酒店開具發票而取得的收益。“關聯機構”指本合同任何一方的控
5、股公司、或被本合同任何一方控股的公司或本合同任何一方參與控股的公司。在“治理方”方面,“控股”指直接或間接地、法定地或受益性地擁有51%或51%以上的“治理方”的表決權股份或股權,或者被“治理方”直接地或間接地、法定地或受益性地擁有51%或51%以上的表決權的公司。在“業主”方面亦同。“年度賬目”指: (a)資產負債表; (b)損益表; (c)現金流量表,或財務狀況變動表其內容為講明酒店在某個營業年度的業績,同時附帶審計師在此方面提出的審計報告。“審計師”指業主與治理方所同意的審計機構,但前提是審計師須在中國注冊且被許可在中國經營。“核準按揭”指涉及酒店或物業的債權、按揭或抵押(有關細節,包括
6、獲擔保的數額,載于附錄B)、或于本合同訂立日期過后,治理方按照本合同條款給予書面同意的涉及酒店或物業的債權、按揭、或抵押,其意圖是為了防止設置在酒店財產上的抵押債權遠遠超過其本身價值,因此治理方對此不得無理拒絕或拖延批準。“銀行賬戶”指業主在中國境內銀行以其名義設立并定名為“ 青島康大豪生大酒店”的賬戶,銀行賬戶的運作規則見本合同第8條。“差不多治理費”指治理方在每個營業年度內按照酒店的調整后總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費用。“董事會”指業主的董事會,其董事會成員以工商注冊機關登記的為準。“資產重置”指家具、固定物與設備及其他資本物品的改良或更換,而該等物品已陳舊或需要更換,以便使酒店得以接著經營及
7、在市場上保持競爭力,從而: (a)按照豪生酒店標準經營酒店;(b)符合普遍適用于豪生國際酒店集團下屬酒店的全面翻新及現代化打算; (c)符合當地政府的條例及命令。 “資產重置基金”指以業主的名義設立、為資產重置提供資金而專門設立的基金。 “酬勞”指向酒店要緊職員或酒店其他職員支付,或為他們的利益而累計的薪金,包括(但并不限于)獎勵酬金,以及應向該等行政人員或職員支付、或為其利益而累計的一切津貼及假日工資;長期服務假期;失業補償或工資稅、福利稅、離職和退休金打算、職員補償款項或保險費、集體人壽、意外損害和健康保險保費、殘廢津貼、裁員補償及任何其他雇用津貼。酬勞的具體標準以與職員簽訂的勞動合同為準
8、。“共用區及公共設施”指酒店的法定地址上不屬于酒店范圍的與酒店共用的區域及今后治理方與業主協商后,確定的其他區域,以及該類區域上的所有共用的設施,包括但不限于(1)結構、機械、電氣、暖氣、通風、空調、污水處理、水管及上下樓層運輸工具,(2)樓梯、卸貨平臺、共用入口、戶外走道、戶外照明系統及戶外車道,停車場及相關設施,(3)電、氣、水、空調、熱水和熱氣等設施。這些設施由占用者與酒店共同使用。“共用區及公共設施費用”指提供共用區及公共設施的費用,連同那些與酒店或治理方提供共用區及公共設施有關的所有費用和成本。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作為經營成本列支的任何維護成本(應列為業主成本的除外)、及治理方計算并決定
9、的酒店工程部門的職職員資、薪金和其它治理費用。該等費用由酒店與共同使用者合理分攤。“美元”指美利堅合眾國的法定貨幣。“工程設備”指鍋爐、水處理系統、空調冷凍機及任何其它向酒店提供的有關的設備、儀器、工具或設施,還包括相關的管道和線路。 “協調委員會”指由治理方和業主共同設立的委員會,詳情載于第51條。“家具、固定物與設備”指所有用于酒店經營、或儲存以待用于酒店經營(如上下文所規定、或與經營酒店有關聯)的家具、陳設品、酒店系統、酒店設備、固定裝置、可列入固定資產的工具、車輛及其他物品,但不包括營業設備及營業用品。“總營業毛利潤”指任何期間內的調整后總收入較該段期間內的經營成本超出的數額。“總收入
10、”指直接或間接從酒店方面或從酒店的使用或經營方面取得的各種收入和收益,包括房間營業總額,食品與飲品營業總額、在洗衣、電話、電報、電傳及圖文傳真方面的收入和收益、外匯方面的收益或利潤、銀行賬戶結存的利息、其他收入和收益。從承租人、分承租人或特許經營受讓人方面所得的租金或其他款項(但并非該承租人、分承租人或特許權受讓人的總收入和收益)、以及在保險方面的收益。不在酒店范圍之內的另行約定除外。“客房總收入”指基于出租酒店客房所得的各種收入和收益。“豪生國際酒店集團”指“特許方”及其關聯機構及治理方。“豪生優惠住房與酒店消費”指按照“豪生酒店規程”所規定的優惠政策。見附錄H。“豪生酒店”指所有由豪生國際
11、酒店集團或“特許方”直接地或間接地擁有、租賃、專營或經營的酒店或度假場所。“豪生國際酒店訂房服務”指由特許方所提供的或為豪生酒店的利益而代特許方提供的酒店訂房服務。自酒店開業之日起至合同解除日止,必須使用豪生所指定的中央訂房系統。“酒店治理電腦系統”指須使用豪生所指定的富達酒店信息治理系統 (FIDELIO OPERA)。“酒店財務電腦系統”指須使用豪生所指定的SUN SYSTEMS或石基財務治理系統。“豪生酒店規程”指提供給酒店的豪生酒店規程手冊中規定的規程及其不時予以修訂的規程。在酒店試營業前,治理方提交該酒店的運營手冊(LSOP)提交給業主確認。“豪生酒店會計標準手冊” 即指由美國飯店協
12、會(American Hotel & Lodging Association)出版的酒店業統一會計制度(Uniform System of Accounts for the Lodging Industry)及不時修改并以此為名的手冊。 “酒店”指現時或日后坐落于酒店法定地址之上,地址為: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長江西路157號內 定名為(中文名) 青島康大豪生大酒店 Howard Johnson Plaza KongDa(英文名)的酒店;該酒店擁有(待定285)間客房、()間中餐廳、()間西餐廳、(1)間宴會廳、 ( )間酒吧、停車位、會議設施、商店、健身中心、以及陳設品、營業設備及營業用品。此定
13、義也將延伸至包括今后可能存在于、或建筑在酒店法定地址之上的其它酒店。【豪生意見】:待議。 “酒店維修保養”指對酒店的內外裝修、家具、固定物與設備及營業設施反復進行的修補及保養,使其達到治理方認為足以保持豪生酒店標準并使酒店保持效率、競爭能力及安全的標準。“豪生集團年會”指酒店的總經理所必須參加的每屆豪生集團年會。“獎勵性酬勞”指在開業前須由治理方及業主共同制定認可的酒店治理年度獎勵性打算。“獎勵性治理費”指治理方在每個營業年度內按照酒店經營所得的總營業毛利潤的一定比例所收取的費用.“酒店要緊職員”指酒店的總經理、酒店的駐店經理以及酒店的財務總監。“業要緊緊職員”指酒店的副總經理和財務副總監。業
14、主有權委派副總經理,其要緊職責為協調業主與治理方之間的相關事務,并負責協調酒店與當地政府職能部門(消防、衛生、工商等)相關工作,更好地監督并協助酒店開展酒店經營活動。財務副總監在財務總監的領導下開展財務工作,副總經理在總經理的領導下開展酒店工作。財務副總監和副總經理享有知情權和參與權,加入到酒店內部連簽流程(其目的是行使監督權而不是享有決策權;業要緊緊職員須及時簽署,不得無理拖延或拒絕)。但總經理享有酒店治理的最終決定權,財務總監享有財務治理的決定權。“特許方”指給予豪生標志和豪生國際酒店系統使用權的特許方及其不時的繼承人或受讓人。“標志”指“豪生”、“豪廷”、“Howard Johnson
15、Plaza Hotel”、“Howard Johnson Hotel”或“Howard Johnson Resort”的名稱及一切其它有關的名稱、商標、服務標志、版權及標識。“最低結余”為人民幣200萬元的金額(酒店開業經營第一年),此金額為業主須于銀行賬戶內保存的最低數額(假如資金不足,業主應當立即補在五個工作日內不足);在酒店經營一年后,最低結余不應少于酒店在上個月的經營成本。“開業日期”指第412條款確定的日期。“經營成本”指被列為經營成本的一切費用及支出,至少包括以下各項: (1)差不多治理費; (2)品牌服務費及治理方依據本合同條款應得的一切收回支出; (3)營業設備與營業用品的成本
16、和補償、廣告費與宣傳費、人事培訓課程(品牌服務所提供的課程除外)的成本、公用事業費用與能源費、營業執照及許可證的費用、地面及綠化保養的費用;以及治理方按照第條以業主名義租用營業設備的費用; (4)酒店維修保養方面的一切支出(借助資產重置基金承擔的修補工程除外); (5)治理方于開業日期后依據附錄E所投購的所有保險的保險費及費用; (6)營業稅及附加; (7)酒店人職員資及福利。 (8)審計所發生的費用(從事第10.3(1)條所述的周年審計時所發生的費用除外);(9)支付給酒店簽約的旅行社的傭金“營業設備”指所有非資本物品,例如酒店內的飯廳、廚房、工程和酒店治理區域所使用的瓷器、各類用于上菜的設
17、備、手巾、制服、工具、 廚房用具、設備、附件及充足的零件(用于經營酒店、儲存以待用于經營酒店或作業與經營酒店有關的用途),包括治理方認為那些適當地帶有“Howard Johnson”或“豪生”、“豪廷”、名稱或識不標志的物品。而此等物品在任何財務安排下, 均歸業主所有。 “營業用品”指用于經營酒店或儲存以待用于經營酒店的消耗品,包括食品、飲品、燃料、肥皂、清潔用品、火柴、文具、衛生紙、廚房用品、紙制品、菜單、及其他同類的物品。包括治理方認為那些適當地帶有“Howard Johnson”或“豪生”“豪廷”、名稱或識不標志的物品。 “經營期限”指治理方依據第3條的規定受托治理酒店的期限。 “營業年
18、度”指在經營期限內每年從月日開始至同一年月日告終的會計年度(可由雙方經共同協議后予以調整),第一個營業年度指以開業日期開始而以其后的第一個月日告終的一段期間,而最后一個營業年度指從合同終止或屆滿日期的同一年月日開始至合同終止或屆滿日的一段期間。 “業主成本”指: (1)酒店、家具、固定物與設備的折舊; (2)依據土地使用合同所繳付的使用金(假如有的話)或其他類不的租用費; (3)就酒店按揭或其他信貸所償還的債務(包括本金和利息); (4)財產稅; (5)酒店開業前支出的非經營性支出的攤銷,同4.6條所述費用; (6)資產重置方面的支出; (7)業主依據第條所投購的保險的保費; (8)獎勵性治理
19、費; (9)業主按照第條直接租用設備的資本性投入; (10)業主所發生的審計費(在從事第條所述的周年審計時所發生的費用除外),及其所發生的法律費用(按治理方的指示所發生的與酒店的經營有關的法律費用除外)按治理方的指示所發生的與酒店的經營有關的法律費用除外); (11)土地稅; (12)向業主征收的所得稅; (13)其他于豪生國際酒店會計標準手冊內通常被列為業主方成本的費用或支出。 “PRC或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設計及工程圖紙與規格”指完整無缺的酒店內部及外部設計及工程圖紙、布局、規格、圖紙和設計及一切具備適宜用作酒店的廣告與宣傳品質的模型等。“開業前檢查”指由業主及治理方至少于開業日期前
20、30天內對酒店所作的檢查。“開業前打算”指由治理方承擔的工作,以確保酒店作好預備以配合開業日期,該等工作為第46條所述的行為。“開業前預算”指治理方依照執行開業前打算所需的費用而做出的經業主批準的開支預算。“RMB”或“Renminbi”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貨幣。“工程進度表”指按照豪生酒店規程對酒店進行建設的工程進度表,其有關細節載于附錄G。“酒店法定地址”指酒店坐落的場地,有關細節載于附錄A。“離職和退休待遇打算”指由治理方與業主按現行中國地區國際酒店行業規范或行業慣例制定認可的酒店要緊職員及業主同意的其他酒店職員的離職和退休待遇打算。 “年度經營預算”指治理方于本合同有效期內,就如下所列
21、內容為酒店每個營業年度所預備的預測及預算:(1)、有關總收入、總營業毛利潤、差不多治理費及獎勵性治理費的估算,以及現金收支預測;(2)、以下各個項目的開支預算a. 酒店維修保養b. 資產重置c. 經營成本d. 營業設備(3)有關業主必須提供的流淌資金額的估算,以及提供流淌資金的時刻。1.2 在合同內,凡提及任何立法之處,須被理解為已包含了下述文字“如該法日后被修 訂、重新制訂或者被其他法律取代,則適用依照合同意圖推定理應適用的當時生效的法律條文”。1.3 本合同的標題只為方便閱讀而加入,不應阻礙本合同的解釋。凡提及條款及附件之處,亦即提及本合同的條款及附件。 合同范圍鑒于治理方履行下述義務,業
22、主將全部已完工、符合豪生酒店規程及設計及工程圖紙與規格的酒店交付治理方治理,并按照本合同條款提供一切所需的資金,以使治理方以經營豪生酒店的方式經營酒店。業主在酒店開業前將附錄A所列房屋產權(或日后以書面形式通知治理方的權益)辦理完畢,同時在經營期限內將會保持附錄A所列資產權益,免受任何租約、債權、契約或抵押的限制。業主承諾,業主有足夠財力確保其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以及按照豪生酒店規程、設計及工程圖紙與規格及第42條的規定建設酒店。治理方承諾其應按照本合同以平和及寧靜的方式治理酒店。業主同意在必要時,會采取適當司法行動或其他行動,以確保治理方以此種寧靜及平和的方式治理酒店。 期限 經營期限須于
23、開業之日開始計算,并須依照本合同以下條款規定持續_10_年。10年期限屆滿后,按本合同規定以每5年為一個周期順延,如任何一方不同意順延,則需至少提早12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4 開業前及開業后的工作4.1 業主于本合同簽訂后(而不管如為必須在開業日期前),盡快自費從政府方面取得一切所需的同意、批準、執照及許可證(統稱“批準”)并使之持續有效,使治理方得以按照本合同的條款經營及治理酒店,這些“批準”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從下述政府部門取得: (1)商務部門 (2)工商行政治理部門 (3)稅務機關 (4)國家旅游局 (5)政府主管部門以及治理方現在或今后認為適用的這些部門的市級授權機構及其它部門(統稱
24、“審批機關”)。不論出于什么緣故,業主未能在開業日期之前取得任一“批準”,則下述條款將適用:業主在此承諾免除治理方由于業主未能取得任何一項“批準”而引起的任何索賠或損害賠償責任(包括律師費),并使治理方免受任何政府部門的處罰或處罰所帶來的不利阻礙和損害;即使業主未能取得任何一項“批準”,治理方與業主彼此之間應接著受本合同條款的約束。除此之外,業主不得以未取得任何一項“批準”為理由,請求免除其在本合同項下對治理方應負之義務。業主將在本合同簽署之后即開始為取得這些“批準”展開工作;為本合同下文第222條之目的,本41條應被視為222條項下所指的“重大條款”。4.2 業主須自費雇用由治理方所推舉或認
25、可的建筑師、工程師、設計顧問及其他必需而又適當的承包商、室內裝飾師、環境美化專家、分包商及其他專家(統稱“顧問”),使其按照豪生酒店規程及設計及工程圖紙、規格與工程進度表設計、策劃及建設酒店。此外,治理方將在開業日期前,按酒店的需要向業主提供如附錄C技術支持內容所規定的技術支持。業主須預備酒店的設計及工程圖紙與規格,并須于落實前提交治理方審核該設計及工程圖紙與規格及隨后所做出的更改(而治理方不應無理拒絕核準)。在簽署本合同之后十天內,治理方須將豪生酒店設計規程手冊提供給業主(如前期技術支持時期差不多提供的,則無需另行提供),并將今后每次修訂后的豪生酒店設計規程手冊及時提供給業主。4.5 按照工
26、程進度表,業主將于本合同簽訂日起 日內依請業主方填寫據第42條完成酒店建設。請業主方填寫業主須于開業日期前6-9個月,備妥一筆金額按開業前預算所界定的款項,用以應付開業前支出。治理方依據第9.1條規定聘任總經理及必要的總監到位后,并在45天內完成開業前打算及編制開業前預算,報業主批準后開始落實開業前打算,內容包括:(1)確定人員架構、薪酬體系,招聘、培訓及支薪給酒店職員;(2)依照開業前預算,利用業主所提供的資金,由治理方負責購置營業用品及營業設備;(供應商須業主與治理公司共同考察確定)(3)進行開業前的廣告、宣傳活動和印刷品的制作;(4)協助業主取得一切所需的執照、許可證及簽證;(5)預備辦
27、公設施,包括電話、傳真及電子郵件等電訊服務;(6)招待以后業務客戶(包括開業慶祝活動及典禮);(7)參與在酒店正式開業前發生的活動。 以上費用作為開業前遞延資產在國家財政法規規定的有效期內合理攤銷。開業前預算須報業主批準后方可執行。雙方承認開業前預算僅僅是一項合理的可能,因此可基于未能預見的情況及工程延誤而有所變更。4.8 開業前預算可于開業前不時依照需要而予以修訂,但需通過業主書面批準。4.9 開業前支出須從開業前賬戶支付,業主按照第46條所須備妥的款項,以及業主按照下述條款須進一步備妥、以便及時應付開業前支出的款項,均須存放于開業前賬戶內。開業前賬戶應由治理方指定的一名人士及業主指定的一名
28、人士共同簽署方能運作。業主須在開業前賬戶保存充足資金,以便按照治理方每月向業主所提交的時刻表支付開業前支出,治理方應在每月10日前向業主提交上月報表。如治理方在實施開業前打算過程中超出開業前預算,則須及時與業主溝通,并取得業主的書面批準。當開業前支出完全支付后,在開業前賬戶的結余,治理方須即時退回業主,而該賬戶亦應同時注銷。治理方與業主須進行開業前檢查,以查看酒店是否符合當時的豪生酒店規程。假如發覺任何缺陷,業主應立即加以矯正。但經治理方前期技術服務已確認的內容除外。開業日期須由業主與治理方書面議定,但不管如何不應早于以下事項發生的日期:酒店(包括而不限于所有公眾地點、廚房、工作地區、房間及睡
29、房)建設完畢并可隨時為客人提供全面服務;取得經營酒店必需的執照及許可證;業主簽訂一份與酒店使用標志有關的“商標用戶協議”,并將其交付治理方(附錄D); (d)業主與治理方達成第一個年度經營預算; (e)業主按照第8條提供流淌資金; (f) 在進行開業前檢查時發覺的缺陷已完全矯正,即酒店完全符合豪生酒店規程; (g)酒店的室內、室外招牌與標示已完全按照豪生酒店規程制作與安裝(招牌與標示的設計需預先取得治理方的審核與批準才得進行制作與安裝)。為幸免發生疑問,在上述各項情況全部完成之前,治理方沒有義務開始治理酒店。 酒店經營5.1 治理方和業主建立并召集協調委員會會議。協調委員會由四名成員組成。業主
30、指派二名成員,其中必須至少包括一名業主董事會成員(該成員能夠委派一名代理人出席會議,但該代理人本身的職務必須高于業要緊緊職員);治理方也將指派二名成員。協調委員會須每月在酒店召開一次會議,以便雙方回憶及討論過去及以后各個月份的營業報表、市場打算、現金流淌情況、預算回憶、資本支出、重大的人事變動以及業主與治理方共同關注的與酒店有關的事宜。協調委員會須向董事會匯報工作,但不能夠干涉酒店的日常經營治理活動(治理方對酒店的日常經營日常治理活動具有完全的決定權)。5.2 (1)業主在此授予治理方專有權經營治理專有權,讓其于開業后依據本合同的條款及有關法律和法規,監督并指示酒店的治理及經營,以及在酒店的經
31、營、指示治理、及監督方面具有專有和完全的操縱權及酌情決定權,而治理方現同意此項約定,并做出保證,將會按照本合同的條款監督及指示酒店的治理及經營。治理方在履行本第5條所給予的職責時須確保酒店的經營和治理符合相應的中國法律和法規的規定。(2)在不限制治理方依據上文(1)段所擁有的權力的情況下,治理方特不擁有以下的經營治理權利: (a)訂立酒店的經營方針、經營標準、服務質量標準、保養及外貌標準,以及其他阻礙酒店經營保養的事宜;(b)實施酒店每個時期的廣告、推銷及業務推廣活動;(c)實施按年度經營預算所擬定的打算;(d)制定入住酒店客房及使用酒店所提供的商用及其他娛樂設施的條 款及擬定租金和服務的收費
32、標準;(e)制定酒店的娛樂方針及食品和飲品方面的方針(包括定價的方針);(f)聘任、監督及解雇所有酒店職員(包括酒店要緊職員,但不包括業要緊緊職員),同時依法擬訂勞動政策;(g)參與所有與經營有關的廣告活動、建立公共關系及制定宣傳方針,以配合涉及其他豪生酒店的國際推銷打算,包括全權操縱收費廣告、新聞稿、會議及有關提供贈品及免費服務的政策;(h)以酒店的名義購買或租賃一切其認為必需的營業用品和營業設備, 以及添置及更換營業設備及營業用品; (i) 聘請治理方認為必需的人士或組織,以便就酒店的經營提供意見,其中包括會計師、其它專業人士和專家; (j)代表酒店訂立有關為酒店提供公用事業保養服務、其它
33、貨品及服務的合同,而此種合同是治理方認為對酒店經營和保養實屬必要的。(k)對酒店從事一切修繕、裝修、改建及改善工程, 只要該工程對酒店保養和維修確屬必要;(l)協助業主以酒店的名義申請及保存一切與經營和治理酒店有關而業主或治理方必須持有的執照和許可證,所產生的費用列入業主成本;(m)確定酒店電腦信息系統(包括酒店治理電腦系統和酒店財務電腦系統);(3)業主必須給予治理方合理所需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以使治理方及時履行其合同義務。(4)業主應依照本合同的約定,支持和保證治理方對酒店的經營治理,不干預酒店的日常運作但關于酒店重大的經營政策,治理方應及時向業主進行通報。5.3 治理方獲授權以酒店的名義
34、締結、履行治理方認為必需的與酒店經營有關的一切合同(為幸免產生疑問,涉及借款及與酒店建筑有關的擔保、抵押合同除外),以便履行其依照本合同所應履行的一切義務,費用由業主負責操縱。以此等方式締結之合同的相關費用,應當依據本合同對業主成本或經營成本分不所下的定義,列為業主成本或經營成本。然而,假如業主在事后有合理的依照不同意將有關費用依照本5.3條列為業主成本,則有關費用應列為酒店的經營成本。【豪生意見】:只同意連簽流程。5.4 經業主同意,酒店將依照需要參加治理方組織的全國性或者地區性的市場營銷活動,其中,參加中國國際旅游交易會為必選項目,費用由參展全部酒店合理分攤。治理方每年將不定期地對酒店進行
35、年檢,以保證品牌酒店的質量,年檢內容包括財務年檢、人力資源年檢、工程年檢、安全年檢、服務質量年檢等,其產生的全部費用(包括差旅、食宿)由酒店承擔。上述有關費用應列為酒店的經營成本。 保養與維修 如能依照年度經營預算獲得資金,治理方須自開業之日起實施酒店維修保養工作,酒店維修保養的費用應被列為經營成本。 收費標準鑒于治理方訂立本合同并承擔本合同所規定的義務,業主須按照如下約定向治理方支付費用: (1)差不多治理費和獎勵性治理費;(2)特許方或治理方指定的關聯機構的下述系統服務費(此種費用應由治理方于每月5日前向業主遞交月結單,業主應于每月10日前從銀行賬戶中支付):A. 中央訂房費: 通過溫德姆
36、中央訂房系統的,按照溫德姆集團現行收費標準收取;通過豪生(中國)中央訂房系統的,按照上個公歷月所有通過該訂房系統所產生的客房收入總額的百分之拾(10%)收取。(見附錄I)B品牌服務費:相等于上個公歷月的調整后總收入百分之 壹點伍 ( 1.5 %)。此筆款項是用于由豪生國際酒店集團所統籌的廣告、宣傳及營銷方面,以促進豪生國際酒店集團內所有酒店的利益。差不多治理費應由治理方依照第102條的規定,于每月5日前向業主遞交月結單,10日向業主應于每月10日前遞交月結單的同時,從銀行賬戶中扣除。差不多治理費按酒店上個月經營所得調整后總收入的百分之壹點捌 (1.8%)支付。7.3 獎勵性治理費按照以下約定從
37、每個會計年度總營業毛利潤中提取:總營業毛利率在10%以下時,提取總營業毛利潤的0%作為獎勵性治理費;總營業毛利率在10(含本數)-20%時,提取總營業毛利潤的3%作為獎勵性治理費;總營業毛利率20(含本數)-30%時,提取總營業毛利潤的4%作為獎勵性治理費;總營業毛利率在30(含本數)%以上時, 提取總營業毛利潤的5%作為獎勵性治理費。獎勵性治理費應由治理方于每月5日前向業主遞交月結單,業主應于每月10日前從銀行賬戶支付于每月10日向業主遞交月結單的同時,從銀行賬戶中支付。獎勵性治理費按月度支付。每個月對上一個月度的獎勵性治理費進行結算,差額部分實行多退少補。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依照審計實際經
38、營結果進行年終結算,多退少補。7.4 治理方、業主方屬下職員和職員或任何關聯機構的職員和職員于本合同有效期內為下列目的而發生的合理差旅費及實際費用,須作為酒店經營成本支付:(1)確保酒店獲得適當的裝修、設備及供應品;(2)監督酒店職員的聘任及培訓,或協助聘任及培訓酒店職員;(3)確保酒店保持良好的條件及外貌,包括家具、固定物與設備在內;(4)維持及推廣適當的作業程序及實踐方法;(5)確保及協助酒店保存準確的會計帳簿和記錄;(6)履行本合同項下承擔的義務或行使本合同給予的權利。治理方在決定上述差旅費或其他費用之前,須報業主批準。當上述職員和職員于酒店的范圍內或于酒店附近履行治理方依照本合同所承擔
39、的義務時,酒店便須向他們提供免費的房間、食品和飲品,而上述因此而發生的費用均應被列為經營成本。7.5 應支付給治理方、特許方或其關聯機構的全部費用和報銷款(均不包括增值稅)應在未扣除所得稅、或其它類似的稅費的情況下以人民幣支付(依法代扣代繳的除外)。相關稅費由業主和治理方依法各自承擔。8. 銀行賬戶8.1 總收入須全部存放于銀行賬戶內,治理方因經營酒店所支付的費用,必須從該銀行賬戶撥款支付。關于從銀行賬戶提取款項或轉賬用于支付與差不多治理費、獎勵性治理費、品牌服務費、中央訂房費或治理方要緊職員、外籍職員的工資和福利有關之費用及第8.3條所約定的其它費用,由治理方指定的一名人士和業主指定的代表須
40、共同簽署方可運作銀行賬戶。8.2 業主須于開業之前開立酒店日常經營治理所需用的銀行賬戶,并須將最低結余存入該帳戶,或安排治理方能夠同意的信貸額的方式提供該筆款項。在酒店經營一年后,最低結余不應少于酒店在上個月的經營成本。最低結余用作經營酒店的流 動資金。業主同意應治理方提出的書面要求,趕忙向治理方提供足夠資金,以彌補最低結余不足之數。8.3 治理方須每月代表業主,從銀行賬戶撥款作以下用途: (1)差不多治理費、品牌服務費、中央訂房費、獎勵性治理費及治理方應得的支出補償;其中,對差不多治理費、品牌服務費、中央訂房費、獎勵性治理費的支付,治理方無須業主事先審核即可決定劃撥,業主如對具體金額有異議,
41、能夠向治理方提出,通過協調委員會或者其他適當途徑解決。(業主方意見:所有銀行賬戶支出必須雙簽) (2)其他經營成本; (3)全部其他業主成本: 8.4 在依據本第8條支出資金后,倘若銀行賬戶的結余超過最低結余,則超出的款項 須及時退還業主。如有不足之數,業主須按照第82條立即加以彌補。 人事和組織治理方可于預定開業日期前9個月起開始聘用酒店要緊職員與其屬下的雇員。治理方選出的酒店要緊職員的候選人(包括總經理、駐店經理、財務總監)的雇傭合同須經業主書面批準。治理方向業主推舉候選人總經理2-3名。在治理方向業主提交該候選人簡歷(包括候選人薪酬待遇)后14天內進行面試,如業主面試后14天內未以書面形
42、式提出反對意見,則視為業主差不多批準該候選人。除酒店要緊職員以外的,其它總監級以上職員的簡歷須交業主備案。該等候選人一經業主批準,他們的酬勞及各項福利待遇須由治理方依照豪生國際酒店集團的政策和程序決定。在雙方簽署本合同之前,治理方必須將有關豪生國際酒店集團制訂的職員酬勞及各項福利待遇政策提交給業主。與此同時,業主須同時確認業要緊緊職員的人選,業要緊緊職員的酬勞及各項福利待遇水平由業主方制定,由酒店支付并計入經營成本;但假如其酬勞及各項福利待遇超過當地同等酒店的業要緊緊職員的水平,其超過部分應由業主承擔,并計入業主成本。在符合豪生酒店規程及治理方確定的其它要求的前提下,為了使酒店在酒店所在地市場
43、與其它同等級國際酒店相比具有競爭力,治理方應努力在開業之后的十二個月期間內使酒店雇用的外籍職員保持適當數量;此后治理方應依照實際市場情況和維護豪生酒店規程的需要,調整并決定外籍職員的數量。在本條項下,“外籍職員”包括所有中國籍以外居民。治理方通過酒店要緊職員雇用合適的雇員,并須加以監督、提升以及在必要時解除雇用。業主同意同意治理方就有關職員的事宜所作的決定,而治理方有權聘任、監督、指令、指導及解雇任何在酒店工作的人員(業要緊緊職員除外),并有權依法確定他們的酬勞(包括酒店要緊職員和業主批準的其它人員的獎勵性酬勞和離職和退休待遇打算)、其他福利及雇用條款。治理方與業主分不有權向對方提出解雇業要緊
44、緊職員和酒店要緊職員的建議,然而,是否解雇的最后決定權應當由聘任一方做出。酒店應依法處理勞動糾紛,治理方和業主應提供協助。業主應當為酒店預備雇用的外籍職員申請工作簽證及工作許可證,但 是,治理方須將為全部外籍職員申請工作簽證及工作許可證應提交的資料提供給業主。在業主收到前述資料后,應當及時為酒店預備雇用的全部外籍職員申請工作簽證及工作許可證。在申請及保持上述的簽證及許可證時所必須支出的費用應被列為經營成本。 9.5 治理方(作為業主的代理人而并非托付人)有權依照第8.1條的約定,從銀行賬戶撥款支付一切補償(包括獎勵性酬勞、離職和退休待遇打算)給酒店的雇員(包括酒店要緊職員)。為幸免產生疑問,獎
45、勵性酬勞、離職和退休待遇打算的支付對象僅限于酒店要緊職員和業主批準的其它人員。凡酒店雇員(包括酒店要緊職員)產生的與酒店經營有關的支出、費用、債務及索賠,應被列為經營成本。9.6 如上文第91條所規定的,治理方有權聘用合適的酒店雇員,并有權操縱他們 的雇用。在不損害該原則的前提下,業主能夠向治理方推舉人選,然而是否同意應由治理方作出最終決定。 會計事宜10.1 治理方須按照酒店所在地的法律與法規設置并備存有關酒店的簿冊和記錄。而倘若豪生國際酒店會計標準手冊與該等法律與法規沒有抵觸,治理方也須在各要緊方面按照該手冊設置并備存有關的簿冊和記錄,所需的費用均被列為經營成本。治理方可依照業主專門要求制
46、作總賬,業主應給予所需配合。10.2 治理方須:于每個月的前15個工作日內,向業主遞交其所預備的尚未經審計的損益表,內容應講明酒店在上月及在該會計年度內至上月為止的業績。于每會計年度結束后90天內,向業主遞交該年度的年度賬目。10.3 (1)業主及治理方各自委任的獨立會計事務所,均有權在任何合理時刻 審查酒店的簿冊和記錄,審查費用由提出審查要求的一方支付。(2)審計師須于每個會計年度末,就酒店在該年度的業務進行審計并加以證明,而倘若本合同終止之日或期滿之日并非與某個會計年度終止之日重合,審計師亦須于本合同終止或期滿時,就酒店的業務進行審計并加以證明;所需的費用應被列為經營成本。10.4 在托付
47、治理期限屆滿之日,假如雙方未能就本合同延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則治理方承諾將所有有關的簿冊和記錄交付給業主。 保險附錄E所詳述的關于酒店及其業務于經營期限內的保險范圍,由治理方和業主共同向具有良好聲譽及財政健全的保險公司投保,而所需的費用應被列為經營成本。在第111條所述的保險單中,均須載明治理方及特許方的名稱,作為附加的被保險人。而所有保險單均須特不注明:業主和治理方按照各自所擁有的權益比例享有和分配保險收益。在經營期限內,治理方須應業主的要求,向業主提供一個詳列其所安排的保險類不及投保額的明細表。按照第11.1條投保的有關保險的證明書或保險單的確認書,包括新增及續期的保險單,業主備存副本,正
48、本由治理方保存。業主須自費與具良好聲譽及財政健全的保險公司安排及維持詳列于附錄F的保險事項,而保險單上須將特許方及治理方列明為“有關當事人”。 在經營期限內,業主須應治理方的要求,向治理方提供其所安排及保存 的保險證書副本,以及所有保險單的完整副本,包括現有、新增及續期的保險單。經與治理方協商決定,業主應負責不時地將酒店依照第114條投保的保額提高,以確保所投保險與酒店相稱。在估定保險范圍的投保水平常,業主應充分留意治理方于附錄F中所列的保險項目上之利益而慎重投保。倘若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業發生變化,使所要投購的保險項目或類不轉變為不準確或不恰當,治理方、業主有權更改上述要求,以便準確地或恰當
49、地描述當時所需的保險類不,從而確保酒店獲得適當的保險。治理方或業主不應就其因他人受傷或財務受損(只要受傷或損毀事故歸因于酒店的所有權、經營及保養)發生后而蒙受的損失、責任或費用(包括法律費用)向對方提出索償,亦不應向在第11條購買的保險單上被列為附加被保險的人士提出這類索償,但假如該項損失、責任或費用不屬于依照第11條所須投購的保險范圍內,則不在此限。11.9 治理方對附件E及F所述保險的充分性未做出陳述和保證;由于業主沒有購買保險或者所購保險不足,或者有保險保障而仍然產生的損失,治理方免除責任。 年度經營預算治理方須于開業之日至少60天之內,將預備好的第一個會計年度經營預算提交給業主。此后的
50、每個會計年度前60天內,治理方須將預備好的各年度經營預算提交業主審批。12.2 (1)年度經營預算須經業主批準,而業主不應無理拒絕或延遲批準。為幸免產生疑問,在不損害上述條款總原則的情況下,業主同意,關于年度經營預算中任何使酒店符合豪生酒店規程的內容,不應無理由拒絕批準。(2)倘若業主在治理方提交年度經營預算后30天內未給予批準或提出反對,則視為業主差不多批準該年度經營預算。業主對治理方提交的年度經營預算提出的任何異議通知,必須逐一注明所反對的項目及詳述反對的理由,方為有效。(3)若業主未批準治理方所提交的年度經營預算或其中的任何項目,雙方同意進一步批閱、闡明及討論該年度經營預算。,而治理方同
51、意盡量考慮業主的合理意見及建議,并在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將該等意見和建議納入該年度經營預算內,將該預算加以修訂。倘若在業主提出異議通知后20天內,雙方未能就任何預算項目達成協議,則自酒店開業之日起的第一至四個營業年度內,雙方以中國國內生產總值(Gross Domestic Product)增長率為參考值進行協商;自第六個營業年度起,雙方以中國消費者物價指數(Consumer Price Index)增長率為參考值進行協商。將適用上一營業年度的年度經營預算所規定的該項目數字。然而,上一營業年度的年度經營預算所規定的數額均須增加。增加的數額不應超過上個營業年度的通貨膨脹率(該通貨膨脹率應由中華人民共
52、和國政府公布及認可),而倘若該年中國政府沒有公布通貨膨脹率或沒有認可的通貨膨脹,則增加數額不應超過。(1)治理方將會盡最大努力符合年度經營預算,但雙方承認年度經營預算只是對收支的合理可能,不應視為治理方已就任何一年度經營預算做出保證。一般情況下,業主無權因治理方未完成年度經營預算而終止合同。然而,業主有權依據第22條的約定終止本合同的情況除外。(2) 治理方可不時依照需要將年度經營預算修訂。該預算內的各類支出所獲撥款,可由治理方增加或減少,但假如事前未經業主批準,所獲分配的款項總額,不應超過適用的年度經營預算總額的5%,(而業主不應無理拒絕或延遲批準)。(3) 此外,治理方經業主同意,有權做出
53、該年度適用的年度經營預算之外的額外支出。 治理方依照本合同履行其責任,以業主按照年度經營預算向治理方提供資金為前提(而該年度經營預算可按照本合同不時予以修訂)。凡與酒店及酒店經營有關的債務、責任、義務及費用,應由酒店法人承擔。資產重置治理方在開業之后每月15日,將上月調整后總收入的款項按照下述比例從銀行帳戶撥入資產重置基金帳戶內: 第一個營業年度為0%; 第二個營業年度為1%; 從第三個營業年度為2%從第四個營業年度開始直至經營期限屆滿之日每個營業年度各為3%; 治理方指定的代表和業主指定的代表各一名應獲授權共同操作該基金。 資產重置基金的任何運作需業主和治理方的代表的共同簽署。13.2 治理
54、方可將上述基金內的款項全部或部分地運用于資產重置方面,然而倘若其擬作出的支出超過該基金內當時尚余的款項,治理方需通知業主,表示有必要做出該項支出,而業主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向該賬戶中同意后須盡快向該基金補足提供所需的資金,以應付該項支出,業主不應無理拒絕或拖延發出此等同意。 除每月將款項撥入資產重置基金外,治理方將其認為對酒店的經營不再有 用的物品報經業主批準后出售(業主不得無理拒絕或拖延批準),所得的收益以及因物品的賠償而收取的保險收益以及資產重置基金利息,均須全部存放于資產重置基金賬戶內。所有撥入資產重置基金內的款項,均須列作“資產重置儲備”而記錄在酒店的帳薄內。如要進行年度經營預算內并沒有的
55、資產重置,必須獲得業主的書面批準。假如業主于治理方提出要求后15天內未提出書面反對通知,則此種資產重置將被視作已獲業主批準。關于從資產重置基金撥款所作的支出(如上文所載),均須從作出此類支出的會計年度的資產重置基金內支付。在任何一個營業年度(最后一個營業年度除外)結束時在資產重置基金內剩余的款項均須保留在該基金內,同時結余款項構成下一個營業年度的資產重置基金的期初余額。在經營期限屆滿時,從資產重置基金內扣除業主欠治理方的款項后,余款該基金內的余款為項須付予業主所有。資產重置須治理方和業主方的共同支持下,及酒店有關職員的監督下進行,然而須保持酒店的特色和品質。租賃 治理方經業主批準后,能夠業主的
56、名義租賃其認為必需的物品,以使酒店保持高效率的運作,而所需的費用應被列為經營成本。其他資本性酒店設備、設施的租賃費用應被列為業主成本。15 標志所有權業主承認標志為特許方或其關聯機構的專有財產,業主承諾在未獲得特許方的書 面同意之前,不以任何方式使用該標志。治理方承諾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不另向業主收取標志使用費。業主事先未經特許方同意,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在進行公開發售證券時或其他 類似的融資場合中,使用“豪生”、“豪廷” (“Howard Johnson Hotel”、“Howard Johnson Plaza Hotel”或“Howard Johnson Resort”)的名稱或該名稱的任何組合或
57、其變形向公眾公開融資。特許方有權并有責任處理與第三者發生的一切有關使用標志的糾紛,而 此項權利為專有的權利,然而特許方應保證業主方正常使用該標志的權利,否則業主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特許方承擔。除非上述糾紛差不多阻礙了業主對標志的使用,業主不應提起此種訴訟,并同意在這類糾紛中對特許方給予充分合作。15.4 業主在終止或到期生效之日后三十(30)日內,業主應完成以下工作,并向治理方提供令治理方合理中意的證據證明已遵守下述義務:(1)在酒店停止使用豪生標志及體系,并在之后不將酒店識不為目前或過去是豪生品牌酒店、或以其他方式與豪生相關聯,并不得將Howard Johnson標志和
58、/或豪生品牌或該等Howard Johnson標志和/或豪生品牌的任何顏色模仿以任何方式或為有關酒店的任何目的用于任何其他用途;(2)將所有標記和標記外觀從酒店內部和外部全部清除;(3)采取必需行動將酒店的法定名稱變更為不使用 “Howard Johnson”和/或漢字中類似的詞語或以其他方式與“Howard Johnson”相類似混淆的詞語字樣的其他名稱,并應取消有關酒店所使用的所有傳統名稱或類似授權,并向適當政府機關和部門申報文件請求終止商標許可協議。(4)在酒店停止使用帶有品牌或豪生標志的房間用品、印刷資料、布品、信用卡壓印機及其他物品, 并將提及標志或治理方或其關聯公司享有專有權利的任
59、何其他名稱全部移去同時按照治理方的指示處理; 利息 治理方或業主須繳付給對方的各種款項,如在到期時仍未繳付,則每延遲一天則須向守約方支付0.5%的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商業貸款利率計收利息。17 訴訟 倘若任何酒店要緊職員收到或酒店收到與酒店經營治理有關的傳票,或其他有關開始訴訟程序的通知書,治理方應立即通知業主,由業主操縱訴訟的進行。18 破壞、損壞或被征用18.1 (1)如酒店因火災或其他緣故而損毀,同時損毀程度達百分之八十或以上,本合同終止。如酒店損毀程度盡管低于百分之八十(但損毀程度高于30%),但治理方仍然認為酒店不能按豪生酒店規程運作,則治理方有權在事故發生后六十天內,與業主協商
60、書面通知業主終止本合同。本合同終止后,本合同雙方無須對對方接著負責。然而,關于本合同正式終止當天之前所出現的責任,以及該天之前的情況所引起的責任,有關一方仍須向對方負責。(2)如酒店盡管遭受損毀,但并未因此而導致本合同終止,則業主須對酒店進行維修、重建、修復工作,使酒店達到豪生酒店規程的要求,而所需費用由業主負責。(1) 酒店被征用、沒收或被采取類似行動,則在不違反第18.2(3)條規定的情況下,本合同須在業主交出所有權的當天終止。合同終止后,本合同雙方無須對對方接著負責。然而,關于本合同正式終止當天之前所出現的責任以及該天之前的情況所引起的責任,有關方仍須對對方負責。(2)酒店被征用所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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