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期末考試復習重點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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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第一編 緒論行政法學的基本概念行政法概念 所謂行政法,是指調整行政關系的、規范和控制行政權的法律規范系統。(18)行政關系分類 行政法的內容是由行政法的調整對象決定的。行政法的調整對象是行政關系。 行政關系主要包括四類:行政管理關系;行政法制監督關系;行政救濟關系;內部行政關系。行政管理關系 行政管理關系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與行政相對人發生的各種關系。【所謂“行政主體”,是指能以自己名義行使國家行政權力或社會公權力,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并能由其本身對外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在行政訴訟中通常能作為被告應訴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社會公權力組織】

2、【所謂“行政相對人”,是指行政主體行政行為所涉及的對象,即其權利、義務受到行政主體行政行為影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行政法制監督關系 行政法制監督關系是指行政法制監督主體在對行政主體、國家公務員和其他行政執法組織、人員進行監督時發生的各種關系?!拘姓ㄖ票O督主體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行政監察機關等。行政法制監督的對象包括行政主體、國家公務員、其他行政執法組織和其他行政執法人員】行政救濟關系 行政救濟關系是行政相對人認為其權益受到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侵犯,向行政救濟主體申請救濟,行政救濟主體應行政相對人的請求,對其申請予以審查,作出向相對人提供或不予

3、提供救濟的決定而發生的關系?!拘姓葷黧w包括受理申訴、控告、檢舉的信訪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機關以及受理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四)內部行政關系 內部行政關系是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包括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平行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行政機關與所屬機構(如部與司、局、處)、派出機構之間的關系,行政機關與國家公務員之間的關系,行政機關與其委托行使某種特定職權的組織之間的關系,行政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之間的關系,等等。3、行政法是控制與規范行政權的法行政法的實質 行政法就其實質而言,可以界定為控制和規范行政權的法。 為什么要對行政權加以控制和規范? 第一,行政權同其他公權力一樣,

4、其作用具有兩重性:一方面它可以為人們提供秩序,但另一方面,公權力也可以被濫用,公權力濫用會帶來危害,所以需要控制。第二,行政權不完全同于其他國家公權力,它與個人、組織有著更經常、更廣泛、更直接的聯系。第三,在現代社會,行政權相對于立法權和司法權,有膨脹和擴張的趨勢。 行政法怎樣控制和規范行政權呢? 行政法從三個方面控制和規范行政權:通過行政組織法,控制行政權的權源。通過行政行為法和行政程序法規范行政權的行使手段、方式通過行政法制監督法、行政責任法、行政救濟法制約行政權濫用。行政法是難于制定統一法典的法:(原因有三) 行政法調整的對象過于廣泛部分行政關系的穩定性低行政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產生

5、較晚,尚不成熟(年輕的法)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的淵源即指行政法的表現形式。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一,憲法與法律二,地方性法規與自治條例、單行條例(一定級別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三,行政立法(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四,條約與協定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一、法律解釋(立法解釋,行政解釋,司法解釋)二、判例三、習慣和慣例四、行政法理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含義 行政法基本原則是指指導和規范行政法的立法、執法以及指導、規范行政行為的實施和行政爭議的處理的基礎性規范。它貫穿于行政法具體規范之中,同時又高于行政法具體規范,

6、體現行政法的基本價值觀念。行政法基本原則是在行政法調控行政權的歷史長期中形成的,由行政法學者高度概括出的調整行政關系的普遍性規范。它分為實體性基本原則、程序性基本原則。行政法的實體性基本原則(含義、子原則、基本要求、我國存在的不足、該原則在我國確立的必要性和意義) 一、依法行政原則 含義:依法行政的基本含義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為應依法而為,受法之拘束。德國行政法學者認為依法行政原則包括三項內容:法律創制法律優越法律保留 二、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要求:第一、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行為時,應充分尊重行政相對人的人格。第二、行政機關應積極履行職權,切實保障公民的各項基本自由。第三、行政主體及

7、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行為時不得侵犯公民的各項政治權利。第四、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應注意保護行政相對人的財產權,包括財產的所有權、使用權和繼承權。 三、越權無效原則 基本含義: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定權限范圍內行為,一切超越法定權限的行為無效,不具有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 我國行政法規定越權的四種情形:無權限級別越權事務越權地域越權。 四、信賴保護原則 含義:政府對自己作出的行為或承諾應守信用,不得隨意變更,不得反復無常。 要求:其一,行政行為一經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撤銷、廢止或改變,即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和公定力。 其二,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作出授益行為后,事后即使發現有違

8、法情形,只要這種違法情形不是因為相對人過錯造成的,行政機關亦不得撤銷或改變,除非不撤銷或改變此種違法行政行為會嚴重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 其三,行政行為作出后,如事后據以作出該行政行為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廢止,或據以作出該行政行為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告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撤銷、廢止或改變已經作出的行政行為。 其四,行政機關撤銷或改變其違法作出的行政行為,如這種違法情形不是因相對人過錯造成的,要對相對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五、比例原則 含義: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應兼顧行政目標的實現和保護相對人的利益,如為實現行政目標可能對行政相對人權益造成某種不利影響時,應將這種不利影響

9、限制在盡可能小的限度和范圍內,保持二者處于適度的比例。 三項次級原則:適應性原則必要性、最小侵害性原則妥當性原則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則 一、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基本含義:行政機關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益的行政行為,必須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對人,向相對人說明行為的根據、理由,聽取相對人的陳述,事后為相對人提供相應的救濟等。 要求(三項):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說明理由。聽取陳述和申辯。 二、行政公開原則 基本含義:政府行為除依法應保密的除外,應一律公開進行;行政法規、規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機關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為的標準、條件、程序應依法公布,讓相對人依法查閱、復制;有關行政會

10、議、會議決議、決定以及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活動情況應允許新聞媒體依法采訪、報道和評論。 要求(四項):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開行政執法行為公開行政裁決和行政復議行為公開行政信息、情報公開。 在我國確立的必要性和意義:必要性:政府權力濫用,政府官員的腐敗現象。意義:促進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勤政、廉政。防止政府權力濫用。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三、行政公正原則 (程序公正,實體公正) 基本精神:要求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辦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對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別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對人。 要求:行政公開原則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個方面的要求。 實體公正要求依法辦事,不偏私。合理考慮相關

11、因素,不專斷。程序公正要求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單方接觸不在事先未通知和聽取相對人陳述、申辯意見的情況下作出對行政相對人不利的行政行為。 四、行政公平原則 含義:公平主要是指平等對待,不歧視。 第二編 行政法主體行政法主體概論行政主體的含義 (行政主體=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其他行政主體)) 享有行政職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并能夠獨立的承擔因此而產生的法律后果的組織。 行政機關行政機關的含義及其特征 含義:行政機關是指依憲法或行政組織法的規定而設置的行使國家行政職能的國家機關。 特征: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管理國家行政事務 行政機關在組織體系上實行領導從屬制 行政機關在決策體制上一

12、般實行首長負責制 行政機關行使職能通常是主動的、經常的和不間斷的 行政機關最經常、最直接、最廣泛地與個人、組織打交道其他行政主體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其他社會公權力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含義 法律、法規的授權組織是指依具體法律、法規授權而行使特定行政職能的非國家行政機關組織。被授權組織的條件和范圍 【條件:相應組織應與所授權組織行使的行政職能無利害關系。 相應組織應具有了解和掌握與所行使行政職能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知識的工作人員。 相應組織應具備所授權行政職能行使所需要的基本設施和條件。 對于某些特別行政職能,被授權組織還應具備某些特別的條件,如保密、安全、技術、經驗以及工作人

13、員的特殊素質要求等。 【被授權組織的范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行業組織工青婦等社會團體事業與企業組織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其他社會公權力組織的含義 其他社會公權力組織是指法律、法規未授權行使公權力情況下的社會公權力組織。因其依組織章程行使某些行政職能而成為行政主體。行政委托概述 含義:是指行政機關委托行政機關系統以外的社會公權力組織或私權利組織行使某種行政職能、辦理某種行政事務。 法律地位:受委托組織不是行政主體,它行使一定行政職權能必須以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且由委托行政機關對其行為向外部承擔法律責任。公務員公務員的概念與分類 公務員一般是指國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中

14、工作的,依法行使國家權力,執行國家公務的人員。 立法定義: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分類: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公職關系的發生 公職關系自公民被任用為公務員,擔任公職,履行公務員職責時發生。 考任 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公務員 選任 只適用于對作為各級政府組成人員的領導職公務員的任用。 聘任 聘任指機關通過與擬任公務員的公民簽訂聘任合同的方式任用公務員。 適用于較小范圍、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制 調任 調任指行政機關將行政系統外部(如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

15、體和群眾團體等)的人員直接調入行政機關任職。 擔任領導職務或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懲戒與回避 (公職關系中人事管理關系的內容) 懲戒:懲戒是公務員主管部門對違反紀律的公務員通過給予處分以示警戒的制度。 懲戒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回避:回避是公務員主管部門為保障公務員公正執行公務和樹立機關公證形象而對具有某種法定情形的公務員進行特殊任職安排,使其避開某種地區、某種崗位任職或避開參與某種公務處理的制度。它分為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公務回避。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

16、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公務員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行任職回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決定。公務員擔任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實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縣級以下)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涉及本人利害關系或涉及與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親屬的利害關系的,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應當回避。 行政相對人行政相對人的概念 行政相對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行政主體行政行為影響其權益的個人

17、、組織。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 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首先,行政相對人是行政主體行政管理的對象。 其次,行政相對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參與人。 再次,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救濟法律關系和行政法制監督關系中可以轉化為救濟對象和監督主體。行政法制監督主體行政法制監督的概念 行政法制監督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專門行政監督機關及國家機關系統外部的個人、組織依法對行政主體及公務員、其他行政執法組織和執法人員行使行政職權行為和遵紀守法行為的監督。行政法制監督與行政監督的區別和聯系 區別: 監督對象不同。前者的監督對象是行政主體,公務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其他社會公權力組織以及行政機關委托

18、的組織中被授予、被委托的一定公權力的人員;后者監督的對象是行政相對人。監督主體不同。行政法制監督的主體是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專門行政監督機關以及國家機關系統外部的個人、組織;而行政監督的主體則正是作為行政法制監督對象的行政主體。監督內容不同。行政法制監督主要是對行政主體行為合法性的監督和對公務員遵紀守法的監督;而行政監督主要是對行政相對人遵守法律和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的監督。監督方式不同。行政法制監督主要采取權力機關審查、調查、質詢、司法審查、行政監察、審計、輿論監督等方式;而行政監督主要采取檢查、檢驗、登記、統計、查驗、鑒定等方式。 聯系:兩種監督的總目標相同。 兩種監督主體有部分交叉

19、。 兩種監督有事相互結合進行。行政法制監督體系(行政法制監督主體的種類及監督內容) 一、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行政立法的監督備案裁決審查和撤銷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地方政府規章的監督 其他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對相應地方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的監督 國家權力機關對各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監督。 二、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 人民法院的監督 人民檢察院的監督 三、專門行政監督機關的監督 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 主要是對國家公務員遵紀守法情況實施監督。 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 主要是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財政收支行為進行監督。 四、國家機關系統外部的個人、組

20、織的監督(社會輿論監督) 個人、組織的監督是通過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起訴或通過報紙、雜志、電臺、電視臺等輿論工具對違法行政行為予以揭露、曝光 是其他法制監督啟動的動力,是行政法制監督的基礎 第三編 行政行為行政行為概述行政行為的概念及特征 含義:本書采用行政權說,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運用行政權,實現行政目的的一切活動。 特征:服務性從屬法律性:行使行政權的行為必須從屬于憲法和法律行政行為分類之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的區別 定義: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運用行政權,針對不特定相對人所作的行政作用,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規范性文件。 具體行政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運用行政

21、權,針對特定相對人設定權利義務的行政作用。 區別:一拘束內容為標準確定 以是否可統計為標準確定:行為對象的數量在該行為作出時是否可以統計和確定。 針對特定物的行為和交通信號行政立法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行政機關根據法定權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發布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活動。行政立法的原則 法制統一原則(行政立法必須與權力機關和上機行政機關的立法保持一致,不相隸屬的行政立法之間應當協調一致,一個行政主體所制定的多個行政法規之間、一個行政法規或規章內部條款之間也應保持一致) 民主立法原則 可操作性原則(明確、內容完整、要求具體、;適應性大、針對性強即能切實可行)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監督(參照17

22、0頁,對行政立法的監督機制) 對抽象行政行為(行政立法)的監督包括事前監督和事后監督。 事前監督主要是通過行政立法的原則和程序來實現的。 事后監督機制有:裁決改變或撤銷備案司法監督 對違法的行政創制性文件,人大代表在人代會上可以依法提出質詢,上級行政機關可以通過建立備案制度來監控并有權撤銷或改變,制定機關也可以自我糾正。與具體行政行為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審查申請行政規范性文件30、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概念 具體行政行為31、具體行政行為的含義與成立要件 含義: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 具有行政權能的組織 運用行政權,針對 特定的相對人 設定、變更或消滅權利義務所作的 單方行政行為。 成立要件: 主體要

23、件行政權能的存在 職權要件行政權的實際運用 法律要件法律效果的存在 形式要件表示行為的存在32、具體行政行為的分類 (P197) 一、羈束行政行為與裁量行政行為 二、依職權行政行為與應申請行政行為 三、附款行政行為與無附款行政行為 四、授益行政行為與負擔行政行為(按具體行政行為對行政相對人是否有利為標準) 五、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 六、行政作為與行政不作為 七、獨立行政行為與需補充行政行為 八、外部行政行為與內部行政行為33、具體行政行為的瑕疵(違法) 明顯輕微的瑕疵(違法)標準有三: 第一,明顯輕微的程序和形式瑕疵。 第二,該程序和形式瑕疵的存在,并沒有損害倒是人的實體上的合法權益。

24、 第三,同一行為的反復被認為不合理。處理: 在進入行政救濟程序之前,行政主體狂熱以依職權或應申請予以補正 在進入行政救濟程序之后,法院一般不予寬容,而予以撤銷。 重大而明顯的瑕疵(違法) 【無效的具體行政行為】 概念:重大而明顯的瑕疵,是指瑕疵在客觀、形式上非常明顯,極易辨認,并且該瑕疵非常嚴重。這種瑕疵同時具備明顯性和嚴重性兩個特征。 一般分類: 主體資格方面的重大而明顯瑕疵(主體違法) 權限方面的重大而明顯瑕疵(權限違法) 內容方面的重大而危險瑕疵(內容違法) 程序方面的重大而危險瑕疵(程序違法)34、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 一、具體行政行為效力的內容 公定力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得到所有機關、組織

25、或個人尊重的一種法律效力。一經成立,不論合法與否都推定其合法有效 確定力不得隨意撤銷和變更 拘束力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所具有的約束和限制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法律效力 執行力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要求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對其內容予以實現的法律效力 二、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時間 生效時間:告知之時附款規定之時 追溯力: 具體行政行為原則上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在能夠保證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具體行政行為具有預見性并有利于相對人的條件可,也可以追溯 效力的延遲:效力延遲的情況失效告知錯誤付款規定不可抗力 效力的終止 失效時間:內容已實現期限屆滿無效撤銷基于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撤銷作為行政處罰的撤銷廢止其他失效情

26、形35、法律規范和控制行政裁量具體行政行為的理由與途徑 、理由: 因為裁量權授權的目的與裁量權行使的目的并非總是一致。 因為裁量權授權所基于的前提與裁量權行使者的實際情形并非總是一致 因為裁量權授權所基于執法信息條件與裁量權行使時執法者實際掌握的信息并非總一致 、途徑: 其一、通過 法律程序 規制行政裁量權的行使。 其二、通過 立法目的、立法精神 規制行政裁量權的行使 其二、通過 法的基本原則 規制行政裁量權的行使 其四、通過 行政慣例 規制行政裁量權的行使 其五、通過 政策 規制行政裁量權的行使 其六、通過 裁量基準 規制行政裁量權的行使行政處理(一)依申請行政行為行政許可的概念 立法定義:

27、本法所稱的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實體法上的行政許可類型 一般許可。(駕照許可、營業許可等)。 特許。 (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壟斷性企業的市場準入等事項。) 認可。 (從事特殊行業的資格、資質。) 核準 (是否達到特定技術標準、經濟技術規范的判斷、確定) 登記。 (確立個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特定主體資格)行政許可法所確立的基本制度和原則 一、依法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建設“有限政府”(行政許可法定原則) 二、信息公開、公平合理、一視同仁(公平、公開、公正原則) 三、便民、高效、優質服務

28、(便民高效原則) 四、相對人的陳述權、申辯權和尋求救濟權的保障(保障原則) 五、信賴保護原則 六、規范和約束權利,保障法制統一 七、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實行民主制約行政給付的含義 行政給付,亦稱行政物質幫助,是指行政主體在公民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等情況下,以及在公民下崗、失業、低經濟收入或者遭受天災、人禍等特殊情況下,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的規定,賦予其一定的物質權益或者與物質有關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確認的概念 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者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可、證明(或者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

29、裁決的概念和種類 概念:所謂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范的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行政行為。 分類: 權屬糾紛的裁決 (雙方當事人因某一財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歸屬產生爭議。) 侵權糾紛的裁決 (由于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收到他方的侵犯而產生的糾紛。) 損害賠償糾紛的裁決 (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給予損害賠償所引起的糾紛。)第十五章 行政處理(二)依職權行政行為行政命令的概念 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體依法要求行政相對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為的一種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行政征收的概念及特征所謂

30、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體憑借國家行政權,根據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對人強制地、無償地征收稅、費或者實物的行政行為。特征: 強制性無償性法定性行政征收的種類稅費行政處罰的概念 看法條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為了達到對違法者予以懲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目的,依法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給予人身的、財產的、名譽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為。46 、行政處罰的種類 人身罰,亦稱自由罰。其形式有:行政拘留。又稱治安拘留。(主體: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1日以上15日以下,合并執行的最長不

31、超過20日。)勞動教養。(期限為1年至3年,必要時可延長1年。)驅逐出境、禁止進境或者出境、限制出境。 行為罰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 財產罰 罰款沒收 申誡罰 警告通報批評行政處罰的原則 (P276)處罰法定的原則處罰公正、公開的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保障相對人權利的原則(保障相對人陳述權、申辯權的原則和無救濟便無處罰原則)職能分離的原則一事不再罰的原則行政處罰程序之簡易程序概念和條件 概念:簡易程序,也稱當場處罰程序,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處罰事項,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處罰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 違法事實確鑿;有法定依據;較

32、小數額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第33條)。 較小數額的罰款,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是指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00條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7條的規定,是指200元以下罰款。行政處罰程序之聽證程序的含義與范圍 含義: 狹義的聽證程序是指正式的聽證會,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合理、有效地制作和實施行政決定,公開舉行由全部利害關系人參加的聽證會。適用范圍:在行政處罰程序中,行政機關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公正合理地實施行政處罰,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事人要求,須公開舉行有利害關系人參加的聽證會,在質

33、證和辯論的基礎上作出處罰決定。行政處罰執行程序的原則 申訴不停止執行的原則。 執繳分離原則(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和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的原則)。當場收繳罰款的范圍 其一,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的; 其二,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其三,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利地區,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的。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8條第2款規定,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行政強制行政強制分為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措施的概念: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

34、等情形,依法對公民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的概念: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作為義務主體的行政相對人不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的行為。強制執行的特征: 行政相對人不履行應履行的法定義務 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 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是實現義務的履行 行政強制執行的對象具有廣泛性和強制性 行政強制執行可以進行執行和解代履行 代履行,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關(一般委托第三人)代替履行法律規范直接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為所確立的相對人的作為義務,并向義務人征收必要費用

35、的強制執行。執行罰執行罰,亦稱強制金,滯納金,是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拒不履行不作為義務或者不可為他人代履行的作為義務的義務主體,課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以迫使其履行的強制執行。行政強制的原則(P296) 行政強制的基本原則 行政強制法定的原則 依法設定行政強制的原則依法實施強制執行的原則 行政強制適當的原則 說服教育和強制相結合的原則 行政強制不得濫用原則 行政強制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原則 值得關注的其他原則及時準確、手段正當的原則強制標的有限的原則強制與預防相結合的原則協助強制原則行政強制的和解(并非原則)第十六章 行政機關實施的其他行政行為行政指導P308 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基于國家的法律、政策

36、的規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導行政相對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為或者不作為,以實現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種非職權的行為。行政合同P318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機關以實施行政管理為目的,與行政相對人就有關事項經協商一致而成立的一種雙方行為。行政事實行為P329 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以不產生法律約束力,而以影響或改變事實狀態為目的實施的一種行政活動。行政程序行政程序的概念 行政程序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時所應當遵循的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所構成的一個連續過程。行政程序的價值 保障公民參政權的有效行使 保護行政相對人的程序權利 提高行政效率 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 一、公開原則 二、 公正、公平原則 三、參與原則 四、效率原則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一、行政回避制度 二、行政聽審制度 三、行政信息公開制度 四、說明理由制度 第四編 行政復議第十八章 行政救濟概述第十九章 行政復議概述63、行政復議的概念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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