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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前面提到的原勞部發1995309 號文件,其中第59條規定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 。這里所講的 “有關規定 ”, 是指地方省級政府有關規定和1953 年 1 月 26 日由原勞動部發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5 章的規定。其中第 16 條規定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規定,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 :本企業工齡不滿二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 已滿二年不滿四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已滿四年不滿

2、六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八十;已滿六年不滿八年者 ,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九十;已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一百 ” 。第17條規定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超過六個月時 ,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病傷假期工資停發,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 ,其標準如下:本企業工齡不滿一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四十; 已滿一年未滿三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五十;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 ”原勞部發 1995309號)第 59條規定 :“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也就是說,

3、用人單位按地方省級政府規定或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規定向職工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的最終數額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應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需要說明一點,無論是病假工資還是疾病救濟費,發到職工手中的數額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職工應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用應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目前,許多地方省級政府已作新的規定 ,則當地的用人單位應執行該新規定。若地方省級政府無新的規定,則仍應執行 1953 年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的規定。首先,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 1998 44 號)規定,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制度,參保職工患

4、病或非因工負傷后,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享受的待遇只能是按規定報銷醫療費用,包括藥品費用、診療項目費用、醫療服務設施費用,但不能申請病假工資及治療期間其他生活方面的補助。這與目前的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為參保人在工傷治療和生育期間提供生活補貼的規定是不同的。關于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內的生活補助問題,根據勞動部發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規定,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 6 個月以內的,企業應該向其支付病假工資;醫療期限超過6 個月時,病假工資停發,改由企業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病假工資的支付標準是:本企業工齡不滿2 年者,為本工人工資60%;已滿2 年不

5、滿 4 年者,為本人工資70%;已滿4 年不滿 6 年者,為本人工資80%。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 309 號 )進一步規定,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按有關規定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根據以上規定,錢成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但其病假工資應由東方公司按有關規定支付。第二,根據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企業職工實際工作年限在10 年以下,且本單位工作年限在5 年以下的,醫療期為 3 個月。東方公司認為錢成住院治療已經超過了醫療期,仍然不

6、能從事工作,因此決定與其立即解除勞動關系。然而,東方公司忽略了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也就是說,東方公司在程序上違法,它可以用書面形式通知錢成將于30 日后解除勞動關系,但不能立即解除勞動關系。第三,根據勞動部頒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企業與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工作的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 1 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 6 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

7、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東方公司只給錢成發放經濟補償金的做法,也違反了以上規定。對于職工因病或非因公負傷請假休息期間的工資計算,政府部門有關文件規定得十分仔細,目的是為了保障職工病休期間應得的福利。因此,我國政府 于1 9 5 1年2月2 6日由政務院公布、1 9 5 3年1月2日政務院修正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和與此相配套并同期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一直沿用至今。1 9 9 5年9月2 9日,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滬勞保發(9 5)

8、83號)再度重申了上述文件的規定及實施細則。文件規定得很細,有些人事經 理覺得執行起來很煩瑣。本文在此予以概述。首先要明確的概念是,職工工資(嚴格意義上應定義為 “職工工資性收入”)為職工在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 0%。據此,職工日工資(即 日工資 性收入”)為實得工資X7 0 % +2 0。92 (天)其次,病假工資的計算,先按休假時間(以6個月)為標準劃分,再按職 工連續工齡劃檔。具體計算方式為:職工患病休假在六個月內的疾病休假工資計算:連續工齡 2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6 0%計發;連續工齡 A2年且4年者, 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7 0 %計發;連續工齡 4年且 6年

9、者,病假 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8 0%計發;連續工齡 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 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9 0%計發;連續工齡 聾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 0 0 %計發。值得注意的是,連續休假期內,若有法定節假日或休 息日的,應予以剔除。職工患病休假在六個月以上的疾病救濟費計算:連續工齡 1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4 0%計發;連續 工齡1年且 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5 0 %計發;連續工 齡A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6 0%計發。應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個月以上的職工,如領取疾病救濟費低于本企業 職工月平均工資4 0%者,應按4 0 %的標

10、準計發,但不能高于該職工月工 資。除此之外,還應同時符合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滬勞保發( 2 0 0 0 )1 4號文關于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的 規定,自2 0 0 0年4月1日起 企業支付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 費不得低于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 0%”(其實,勞動部早在1 99 5年就已有此規定,詳見勞部發( 9 5 ) 3 0 9號文第5 9款);而按照滬 勞保綜發( 1 9 9 9 ) 6 9號文關于提高本市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實 行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的通知的規定:“從1 9 9 9年7月1日起,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提高為每月4

11、 2 3元 /人”,由此可知,任何領取疾病救濟金的職工,其工資最低不能低于4 2 3 X 8 0%= 3 3 8 O 4 0元,而且,應由職工個人繳交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不應包括在內” ,亦即企業應另行為病休職工交付“四金 ” 。此外還須說明的是,無論在醫療期內或是已過了醫療期,只要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就應依據上述原則行事。當然,假如企業有優于上述原則的規定,那就更加體現 “以人為本” 了。關于調整北京市2008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京勞社資發2008129 號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人事局、各人民團體人事處,中央、部隊在京有關單位及各類企、事業單位:為貫徹落實市委十屆

12、三次全會精神,切實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維護首都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經市政府批準,對我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由每小時不低于.36 元、每月不低于 730元,提高到每小時不低于.6 元、每月不低于 800元。下列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一)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二)勞動者在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勞動者應得的加班、加點工資。二、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7 元/小時提高到.6 元/小時;非全日

13、制從業人員法定節假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20 元/小時提高到 22 元/小時。以上標準包括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本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三、實行計件工資形式的企業,要通過平等協商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保證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應得工資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四、生產經營正常、經濟效益持續增長的企業,原則上應高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動的工資;因生產經營困難確須以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全體勞動者或部分崗位勞動者工資的,應當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或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五、上述各項標準適用于本市各類企、事業單位。六、本通知自2008 年

14、 7 月 1 日起執行。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二OO年六月三十日自2008年4月1日起到現在,上海的最低工資標準是 960 元/月。病假期間的工資支付由于各地規定各有所不同,此處僅以上海為例。根據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 (滬勞保發9583 號)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滬勞保保發200014 號)、上海市勞動保障局關于印發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通知(滬勞保綜發20032 號)等相關法規政策的規定,企業在醫療期內應給予員工的待遇如下:、 病假待遇。(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 6 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2 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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