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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PAGE33 頁 共 NUMPAGES33 頁董事會議事規則【5篇】董事會議事規則篇1第一條為適應上市公司的規范運作,維護公司利益,提高董事會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能力,保障董事的合法權益,保證董事會程序及決議的合法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甘肅酒鋼集團宏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稱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定本規則。第二條公司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賦予的職權。第三條董事會是公司的決策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

2、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普通公司債券或配股、增發新股及其他融資方案;(七)擬定公司重大收購、兼并、重組方案及回購本公司股票、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八)在股東大會的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的風險投資、資產抵押及其它擔保事項;(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十)提出董事會候選人名單;(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和獎勵事項;(十二)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

3、案;(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十五)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十六)聽取公司總經理的工作匯報并檢查總經理工作;(十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十八)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以及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第四條董事應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并承擔以下義務:(一)代表全體股東的利益,對公司勤勉、誠實的履行職責;(二)公平對待所有的股東,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三)認真閱讀公司的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四)親自行使被合法賦予的公司管理權,不得受他人操縱;非經許可不得將其管理處置權轉授他人行使;(五

4、)接受監事會的監督和合法建議;(六)董事對公司承擔競業禁止義務,即董事不得為自己或他人進行屬于公司營業范圍內的行為,并且不能兼任其他同類業務企事業的經理人或董事(與本公司有產權關系的除外)。但是,如果向董事會說明其行為的重要內容,并取得許可,即可以解除競業禁止的限制。第五條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第六條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三次。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負責召集,董事會秘書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以書面通知全體董事。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長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三)全體獨立董事的二分之一提議時;(四)監事會提議時;(

5、五)總經理提議時。第八條提議人應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要求召集人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第九條召開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方式為:書面通知(包括傳真)方式進行,或電話通知,但是事后應獲得有關董事的書面確認。第十條通知的內容包括:(一)會議日期、時間和地點;(二)會議期限;(三)事由和議題;(四)會議報到、委托書的提交地點、時間及會務聯系人姓名、電話;(五)發出通知的日期。第十一條董事會應向所有董事提供足夠的資料,在發出召開董事會會議通知時,將會議議題的相關資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業務發展的信息和數據等送達所有董事。當2名以上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或論證不明確時,可聯名書面向董事會提出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或延期

6、審議該事項,董事會應予以采納。第十二條董事會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可以書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第十三條董事連續兩次不出席會議也不委托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第十四條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委托其他獨立董事代為出席,獨立董事不得接受其他非獨立董事的委托。第十五條公司的高管人員、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會議召集人認為必要時,可以邀請公司顧問及提案人

7、員出席會議。第十六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配股、增發新股、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擬定公司重大收購、回購本公司股票和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更換審計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方案,由公司的董事長提出。第十七條年度經營計劃和總結報告、預算決算方案、投資方案、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的方案、貸款和擔保方案、基本管理制度,由總經理和財務負責人提出。第十八條任免、投資、報酬、獎勵議案由董事長、總經理按照權限分別提出。第十九條董事會機構議案由董事長提出,公司管理機構及分支機構設置議案由總經理提出。第二十條其他議案可由董事長、獨立董事、1/3以上董事聯名、監事會和總經理等分別提出。第二十一條各項議案要

8、求簡明、真實、結論明確,投資等議案要附可行性報告。各項議案于董事會召開前10日送交董事會秘書辦公室。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第二十三條董事會秘書和證券事務代表負責董事會會議的組織協調工作,包括安排會議議程、準備會議文件、組織安排會議召開、負責會議記錄、起草會議決議和紀要。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應當指定一名副董事長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長因故未能履行職責,也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副董事長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第二十五條會議主持人根據具體情況,規定每人發言時間和發言次數

9、;在規定的發言時間內,董事發言不得被中途打斷,使董事享有充分的發言權,對每一議案每位董事都有一票表決權。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會議的表決可采取舉手表決方式,也可采取投票表決方式。董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才有效。第二十七條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發表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傳真方式進行并做出決議,由參會董事簽字。第二十八條會議召開期間,會議主持人有權根據會議進程和時間安排宣布暫時休會。第二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就討論事項和結果做成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記載如下內容:(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的姓名;(二)出席董事會的董事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的姓名;(三)會議議

10、程;(四)董事發言要點;(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結果(包括贊成、反對、棄權的票數)。第三十條出席會議的董事及記錄人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的董事,可以對某議題表示異議并記錄于會議記錄上。第三十一條董事會會議記錄還應載明列席會議的監事及其發表的意見,并經列席會議的監事簽名。第三十二條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時,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錄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第三十三條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秘書保管,保存期十年。第三十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要求董事會會議結束后二日內對其形成的決議進行公告;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

11、證公告所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責任。公告由董事會負責發布,董事會秘書負責具體實施。第三十五條公司的公告在披露前必須第一時間送交上海證券交易所進行登記和審查;公告內容在正式披露前,董事會全體成員及其他知情人,有直接責任確保該內容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第三十六條公司披露的信息在指定的中國證券報或中國證監會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其他報刊上公告,其他公共傳媒不得先于指定報刊披露公司信息,也不得以新聞發布會或答記者問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義務。第三十七條本規則經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需提請2001年股東年會審議通過后實行。第三

12、十八條本規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本公司章程相悖時,應按以上法律、法規執行。第三十九條本規則解釋權屬于公司董事會。董事會議事規則篇2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有限公司(簡稱“本公司”)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決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會有效地履行其職責,提高董事會規范運作和科學決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有關規定和*有限公司章程(簡稱公司章程),制訂本規則。第二條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董事會受股東大會和公司章程的授權,依法對公司進行經營管理,對股東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第三條董

13、事會下設董事會秘書局,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第四條本規則適用于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各專門委員會、董事及本規則中涉及的有關部門及人員。第二章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第五條董事會根據公司章程規定,設立戰略與決策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和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董事會也可以根據需要另設其他委員會和調整現有委員會。第六條各專門委員會應制定工作細則,報董事會批準后生效。第七條專門委員會由公司董事組成,成員由董事長提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一)戰略與決策委員會戰略與決策委員會由*名以上董事組成,由董事長擔任主任,其主要職責是:1對公司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方案進行研究、提出建議,并對其實施進行評估、監控;2對公司增加或

14、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合并、分立、解散事項的方案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3對須經董事會審議的公司投融資、資產經營等項目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4對公司重大機構重組和調整方案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5指導、監督董事會有關決議的執行;6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二)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由3名董事組成,主任由董事長提名,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其主要職責是:1提議聘請、續聘或更換外部審計師,以及相關審計費用,并報董事會批準;評估外部審計師工作,監督外部審計師的獨立性、工作程序、質量和結果;2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3指導、評估內部審計機構的工作,對公司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提出建議;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

15、審計之間的溝通;4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5審查并監督公司的內控制度和風險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6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三)薪酬與考核委員會1研究董事與高級管理人員考核的標準,進行考核并提出建議;2研究和審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政策與方案;3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第八條專門委員會是董事會下設的專門工作機構,為董事會的重大決策提供咨詢、意見和建議。(一)專門委員會應建立定期會議制度,就董事會議案提出專項意見,增強董事會議決程序的科學性和民主性;(二)專門委員會履行職權時,各董事應充分表達意見。意見不一致時,應向董事會提交各項不同意見并作出說明;(三)專門委員會不能以董事會名以作出任何決議

16、;(四)專門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提供專業意見,有關費用由公司承擔;(五)公司業務部門有義務為董事會及其下設的專門委員會提供工作服務。經董事會同意,公司業務部門負責人可參加專門委員會的有關工作;(六)各專門委員會在必要時可以下設工作小組。工作小組人員由公司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主要負責為各專門委員會提供服務和與相關部門(包括各專門委員會在議事過程中聘請的中介機構)的聯絡,組織公司下屬機構及其職能部門為各專門委員會提供所需的材料。第三章董事會會議第九條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第十條董事會每年應當至少在上下兩個半年度各召開一次定期會議。第十一條在發出召開董事會定期會議的通知前,董事會秘書局

17、應當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見,初步形成會議提案后交董事長擬定。董事長在擬定提案前,應當視需要征求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意見。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會應當召開臨時會議:(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時;(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三)監事會提議時;(四)董事長認為必要時;(五)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提議時;(六)公司總經理提議時;(七)證券監管部門要求召開時;(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條按照前條規定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的,應當通過董事會秘書局或者直接向董事長提交經提議人簽字(蓋章)的書面提議。書面提議中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提議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二)提

18、議理由或者提議所基于的客觀事由;(三)提議會議召開的時間或者時限、地點和方式;(四)明確和具體的提案;(五)提議人的聯系方式和提議日期等。第十四條提案內容應當屬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與提案有關的材料應當一并提交。第十五條董事會秘書局在收到上述書面提議和有關材料后,應當于當日轉交董事長。董事長認為提案內容不明確、具體或者有關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議人修改或者補充。第十六條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或者證券監管部門的要求后十日內,召集董事會會議并主持會議。第十七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未設副董事長、副董事長不能履

19、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八條召開董事會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董事會秘書局應當分別提前十日和五日將蓋有董事會秘書局印章的書面會議通知,通過直接送達、傳真、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體董事和監事以及總經理、董事會秘書。非直接送達的,還應當通過電話進行確認并做相應記錄。情況緊急,需要盡快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的,可以隨時通過電話或者其他口頭方式發出會議通知,但召集人應當在會議上做出說明。第十九條書面會議通知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一)會議的時間、地點;(二)會議期限;(三)會議的召開方式;(四)擬審議的事項(會議提案);(五)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臨時會議的提

20、議人及其書面提議;(六)董事表決所必需的會議材料;(七)董事應當親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會議的要求;(八)聯系人和聯系方式;(九)發出通知的日期。口頭會議通知至少應包括上述第(一)、(三)項內容,以及情況緊急需要盡快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的說明。第二十條董事會定期會議的書面會議通知發出后,如果需要變更會議的時間、地點等事項或者增加、變更、取消會議提案的,應當在原定會議召開日之前三日發出書面變更通知,說明情況和新提案的有關內容及相關材料。不足三日的,會議日期應當相應順延或者取得全體與會董事的書面認可后按原定日期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的會議通知發出后,如果需要變更會議的時間、地點等事項或者增加、

21、變更、取消會議提案的,應當事先取得全體與會董事的認可并做好相應記錄。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有關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會議導致無法滿足會議召開的最低人數要求時,董事長和董事會秘書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總經理和董事會秘書應當列席董事會會議。會議主持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關人員列席董事會會議。第二十二條董事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事先審閱會議材料,形成明確的意見,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應當載明:(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二)委托人不能出席會議的原因;(三)代理事項和有效期限;(四

22、)委托人對每項提案的簡要意見;(五)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和對提案表決意向的指示;(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簽字、日期等。受托董事應當向會議主持人提交書面委托書,在會議簽到簿上說明受托出席的情況。第二十三條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第二十四條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會會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在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非關聯董事不得委托關聯董事代為出席;關聯董事也不得接受非關聯董事的委托;(二)獨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獨立董事代為出席,非獨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獨立董事的委托;(三)董事不得在未說明其本人對提案的個人意見和表決意

23、向的情況下全權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有關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權委托和授權不明確的委托。(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過兩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經接受兩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為出席。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會議以現場召開為原則。必要時,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經召集人(主持人)、提議人同意,也可以通過視頻、電話、傳真或者電子郵件表決等方式召開。董事會會議也可以采取現場與其他方式同時進行的方式召開。非以現場方式召開的,以視頻顯示在場的董事、在電話會議中發表意見的董事、規定期限內實際收到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等有效表決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參加會議的書面確認函等計算出席會議的董事人數。第四章董事會審議程序

24、及決議第二十六條會議主持人應當逐一提請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對各項提案發表明確的意見。對于根據規定需要獨立董事事前認可的提案,會議主持人應當在討論有關提案前,指定一名獨立董事宣讀獨立董事達成的書面認可意見。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復發言,發言超出提案范圍,以致影響其他董事發言或者阻礙會議正常進行的,會議主持人應當及時制止。除征得全體與會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會會議不得就未包括在會議通知中的提案進行表決。第二十七條董事應當認真閱讀有關會議材料,在充分了解情況的基礎上獨立、審慎地發表意見。董事可以在會前向董事會秘書局、會議召集人、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專門委員會、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等有關人員和機

25、構了解決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會議進行中向主持人建議請上述人員和機構代表與會解釋有關情況。第二十八條提案經過充分討論后,主持人應當適時提請與會董事對提案逐一分別進行表決。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以計名和書面方式進行。第二十九條董事會決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記名投票表決。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傳真方式進行并作出決議,并由參會董事簽字。第三十條董事的表決意向分為同意、反對和棄權。與會董事應當從上述意向中選擇其一,未做選擇或者同時選擇兩個以上意向的,會議主持人應當要求有關董事重新選擇,拒不選擇的,視為棄權;中途離開會場不回而未做選擇的,視為棄權。第三十一條四分之一以上

26、的與會董事或兩名以上獨立董事認為提案不明確、不具體,或者因會議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導致其無法對有關事項作出判斷時,可聯名提出緩開董事會或緩議董事會所議的部分事項,董事會應予采納。提議暫緩表決的董事應當對提案再次提交審議應滿足的條件提出明確要求。第三十二條與會董事表決完成后,證券事務代表和董事會秘書局有關工作人員應當及時收集董事的表決票,交董事會秘書在一名獨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監督下進行統計。第三十三條現場召開會議的,會議主持人應當當場宣布統計結果;其他情況下,會議主持人應當要求董事會秘書在規定的表決時限結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決結果。第三十四條董事在會議主持人宣布表決結果后或者規定的表

27、決時限結束后進行表決的,其表決情況不予統計。第三十五條除本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董事會審議通過會議提案并形成相關決議,必須有超過公司全體董事人數之半數的董事對該提案投贊成票,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當反對票和贊成票相等時,董事長有權多投一票。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董事會形成決議應當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從其規定。董事會根據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規定,在其權限范圍內對擔保事項作出決議,除公司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外,還必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不同決議在內容和含義上出現矛盾的,以時間上后形成的決議為準。第三十六條出現下述情形的,董事應當對有關提案回避表決:(一)股票上市地交易規則規定董

28、事應當回避的情形(上市公司適用);(二)董事本人認為應當回避的情形;(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規定的因董事與會議提案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而須回避的其他情形。在董事回避表決的情況下,董事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有關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形成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會議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不得對有關提案進行表決,而應當將該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第三十七條董事會應當嚴格按照股東大會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權行事,不得越權形成決議。第三十八條經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對以下事項行使決策權:(一)單項金額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

29、產*%的公司對外長期投資(包括對所投資企業的增資);(二)任一時點占用資金存量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公司短期投資;(三)單項金額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公司長期融資;(四)單項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公司短期融資;(五)*萬元人民幣以下的股票、期貨、外匯交易等風險投資及委托理財事項;(六)總投資額*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基建項目;(七)單項金額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公司資產抵押、質押;(八)公司章程第六十四條規定須經股東大會審議范圍以外的對外擔保事項;上述(一)至(八)項若涉及關聯交易,金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且占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5%以上的,

30、應報股東大會批準;(九)與關聯人達成的關聯交易總額在300萬元人民幣至3000萬元人民幣之間,且占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的0.5%至5%之間的項目。超出上述限額的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并報股東大會批準。第三十九條董事會會議需要就公司利潤分配、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事項做出決議,但注冊會計師尚未出具正式審計報告的,會議首先應當根據注冊會計師提供的審計報告草案(除涉及利潤分配、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之外的其它財務數據均已確定)做出決議,待注冊會計師出具正式審計報告后,再就相關事項做出決議。第四十條提案未獲通過的,在有關條件和因素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董事會會議在一個月內不應當再審議內容

31、相同的提案。第四十一條現場召開和以視頻、電話等方式召開的董事會會議應當進行全程錄音。第四十二條董事會秘書應當安排董事會秘書局工作人員對董事會會議做好記錄。會議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會議屆次和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二)會議通知的發出情況;(三)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四)董事親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況;(五)關于會議程序和召開情況的說明;(六)會議審議的提案、每位董事對有關事項的發言要點和主要意見、對提案的表決意向;(七)每項提案的表決方式和表決結果(說明具體的同意、反對、棄權票數);(八)與會董事認為應當記載的其他事項。第四十三條除會議記錄外,董事會秘書還可以安排董事會秘書局工作人員對會

32、議召開情況作成簡明扼要的會議紀要,根據統計的表決結果就會議所形成的決議制作單獨的決議記錄。第四十四條與會董事應當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對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和決議記錄進行簽字確認。董事對會議記錄、紀要或者決議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簽字時作出有書面說明。必要時,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也可以發表公開聲明。董事不按前款規定進行簽字確認,不對其不同意見做出書面說明或者向監管部門報告、發表公開聲明的,視為完全同意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和決議記錄的內容。第四十五條董事會決議公告事宜,由董事會秘書根據股票上市地交易所的有關規定辦理。在決議公告披露之前,與會董事和會議列席人員、記錄和服務人員等負有對決

33、議內容保密的義務。第四十六條董事長應當督促有關人員落實董事會決議,檢查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在以后的董事會會議上通報已經形成的決議的執行情況。第四十七條董事會會議檔案,包括會議通知和會議材料、會議簽到簿、董事代為出席的授權委托書、會議錄音資料、表決票、經與會董事簽字確認的會議記錄、會議紀要、決議記錄、決議公告等,由董事會秘書負責保存。董事會會議檔案的保存期限為10年以上。第五章附則第四十八條在本規則中,“以上”包括本數。第四十九條本規則由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并作為公司章程的附件。其生效時間同于公司章程。第五十條本規則由董事會解釋。董事會議事規則篇3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公司(以下簡稱*)董事會依法

34、、獨立、規范地行使職權,確保董事會高效運作和科學決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則。第二條董事會向股東負責。第三條董事會由三名董事組成。董事由股東委派或指定。董事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第四條董事會設董事長。董事長由股東在董事中指定。第五條董事會會議是董事會議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規定參加董事會會議是履行董事職責的基本方式。第六條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時,經股東委派或指定可以連任。第七條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于法定最低人數,該董事的辭

35、職報告應當在新的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后方能生效。股東應當盡快委派或指定新的董事填補缺額。第八條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和勤勉義務。董事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第九條公司應當為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十條董事會下設董事會辦公室,為董事會日常工作提供支持保障。第二章董事會職權第十一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制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二)制訂公司發展戰略;(三)向股東報告工作,并執行其決定;(四)制定公司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政策,并監督實施;(五)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投資計劃;(七)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

36、決算方案;(八)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九)根據股東授權,審議、批準公司重大投資、擔保以及其他重大交易事項;(十)制訂公司境內外子公司(項目公司除外)的設置方案;(十一)決定一級分支機構的設置;(十二)決定公司一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十三)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公司總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十四)決定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事項及考核事項;(十五)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十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方案;(十七)制訂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十八)有關法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第十二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37、一)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二)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三)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并向董事會通報;(四)簽署公司的出資證明書、重大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其他職權;(六)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七)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并在事后及時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報告;(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董事會議事規則篇4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促進董事會議事方式與程序,提高董事會議事效率,保證董事會決策的科學性,切實行使董事會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

38、)和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則。本規則對公司及全體董事具有約束力。第二條 公司董事會是公司法定代表機構和決策機構,對股東會負責并向其報告工作。第三條 董事會會議是董事會議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規定參加董事會會議是履行董事職責的基本方式。第二章 董事會的職權第四條 根據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1、負責召開股東會,向股東會報告工作;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7、擬定公司重大收購、回購本公司股權或者合并、分立、解

39、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總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10、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五條 審批權限的劃分:1、投資、擔保權限。人民幣 元以內的投資、擔保由公司總經理決定。公司的對外擔保、投資數額,未超過人民幣 元,且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百分之 的擔保、投資;單筆擔保、投資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百分之 的擔保、投資由董事會批準,超過上述標準之一的經股東會批準。2、收購或出售資產。(1)被收購、出售資產的總額未超過公司最近一期

40、審計總資產的百分之 以上;(2)被收購、出售資產相關的經利潤或虧損未超過公司最近一期審計凈利潤百分之 以上;(3)收購、出售資產時,其應付、應收金額未超過公司最近一期審計資產總額的百分之 以上的由總經理審批。超過上述標準之一的經董事會批準,相對數字占百分之 以上的經股東會批準。3、關聯交易。公司與關聯方簽署的一次性協議或連續十二個月內簽署的不同協議,所涉及的金額為人民幣 元至人民幣 元或占凈資產的千分之 至百分之 ,由董事會批準;人民幣 元以上或超過凈資產的百分之 以上由股東會批準。4、提取資產減值準備和損失處理。核銷和計提資產減值準備金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審計凈資產總額百分之 的由董事會批準;

41、超過公司最近一期審計凈資產總額百分之 以上或涉及關聯交易的應向股東會報告。第三章 董事會會議第六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七條 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 次定期會議,遇特殊情況時,可召集臨時會議。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長應在5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1、董事長認為必要時;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3、監事提議時;4、經理提議時。第九條 董事會會議召集人應當在定期董事會會議舉行 日前,臨時董事會會議舉行 日內通知各董事。通知應當載明召集事由和開會時間、地點,并以書面

42、形式送達全體董事。但遇到緊急情況時,可以隨時召集。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方式是 。第十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1、會議日期和地點;2、會議期限;3、事由及議題;4、發出通知的提前。第十一條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可以向董事會提交提案,提案內容應隨會議通知一起送達全體董事、監事、經理和需要列席會議的有關人員。提交的議案都應列入議程。在董事會召開期間,每個董事都有權提交臨時提案,該提案是否會成為本次會議的議案,由董事會決議。第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應到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應到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

43、名以及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會議上的投票權。第十三條 董事會討論的每項議題都必須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董事作主題中心發言,要說么本議題的主要內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導意見。對重大投資項目還必須事先請有關專家、專業人員對項目進行評審,由專家出具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利于全體董事審議,防止失誤。所有列席人員都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董事會在作出決定之前,應當充分聽取列席人員的意見。第十四條 董事會決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有關聯關系的,

44、不得對該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的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股東會審議。第十五條 董事會對每個提案都應以書面形式作出決議。董事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普通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特別決議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過。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利潤分配、彌補虧損、重大投資項目、收購兼并等重大問題應以特別決議通過。第十六條 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傳真方式進行并作出決議,但必須由參會董事簽字。第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會議記錄在會后三日內發給各董事。出席會議

45、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應與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薄及代理出席委托書一并作為公司檔案永久保存。第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1、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3、會議議程;4、董事發言要點;5、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第十九條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示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第二十條 董事會會議一

46、經形成紀要或決議,即由紀要或決議所確定的執行人負責組織對紀要或決議的執行和落實,并將執行結果向董事長匯報。第四章 董事第二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由 名董事組成。第二十二條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第二十三條 董事由股東提名,股東會選舉和更換。董事任期三年,從就任之日起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會不能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辭職或者任期屆滿,應向董事會辦理交接手續。第二十四條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47、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第二十五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并保證:1、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2、除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進行交易;3、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4、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營業或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5、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6、不得挪用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7、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接受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8、未經股東會

48、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傭金;9、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名義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10、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他人個人債務提供擔保;11、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的涉及本公司的機密信息。第二十六條 董事應當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賦予的權利,以保證:1、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越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2、公平對待所有股東;3、認真閱讀公司的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4、親自行使被合法賦予的公司管理處置權,不得受他人操縱;非經法律、行政法規允許或者得到股東會在知情的

49、情況下批準,不得將其處置權轉授他人行使;5、接受監事會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第二十七條 未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會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事先聲明其立場和身份。第二十八條 董事聯系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會予以撤換。第二十九條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為董事納稅。董事的報酬由股東會確定。第三十條 董事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須解任:1、任期屆滿;2、被股東會罷免;3、董事自動辭職。第三十一條 因董事退任而發生缺額

50、達三分之一時,除因屆滿事由者外,應立即要求股東會補選董事,以補足原任董事名額為限。在董事缺額未及補選且有必要時,可由股東會指定人員代行董事職務。第三十二條 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權限:1、出席董事會議,參與董事會決策;2、辦理公司業務,具體包括:(1)執行董事決議委托的業務;(2)處理董事會委托分管的日常事務。第三十三條 董事不得兼任其他同類業務公司的董事或經理人,但經董事會許可的除外。第三十四條 董事必須承擔以下責任:1、董事依照董事會決議具體執行業務,若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遭受損害,參與決議的董事應對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曾經表示異議的董事,有記錄或書面聲明可資證明者,不負其

51、責任。2、董事在具體執行業務中沒有依照董事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損害,應對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3、董事在執行業務知識逾越權限致使公司遭受損害,應對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4、董事為自己或他人進行屬于公司營業范圍之內的行為,該行為本身有效;但公司可以將該行為的所得視為公司所得。董事應向公司交付該行為所取得的財務,轉移該行為所取得的權利。第五章 董事長第三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長一名,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和罷免。公司股東 提名后,由董事會任命。董事長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其為董事的任期。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1、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領導董事會的

52、日常工作;2、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3、簽署公司出資證明書、公司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4、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5、批準和簽署單筆在公司凈資產 %以下的投資項目合同文件和款項,以及審批和簽發單筆在人民幣 元以下的公司財務預算計劃外的財務支出款項;6、批準人民幣 元以下的固定資產購置的款項;7、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8、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9、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職權;10、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三十七條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

53、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第三十八條 董事長由于下列事由而退任:1、失去董事身份;2、股東會通過特別決議而解任。第六章 附則第三十九條 本規則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修改。第四十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依據公司法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辦理。第四十一條 本規則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實施股東會審議通過后實施。(公章)年 月 日董事會議事規則篇5一、董事會的召集(一)召集權人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所得選舉權最多的董事召集。(二)召集的方法董事會的召集,應在董事會舉行之日一定期限前通知董事;但有緊急事情時,可以隨時召集。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并載明召集事由和開會的時間,地點。通知必須向全體董事進行,即使對有自身利害關系的董事也不例外。二、董事會的開會(一)主席董事會的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二)出席董事會開會時,原則上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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