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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宅基地使用權論文“聯建”政 策論文宅基地使用權論文“聯建”政策論文關于宅基地使用權流轉路徑研究摘 要:出于地震災后住房重建的需要,成都市出臺了 “聯建” 政策,允許地震重災區農民提供宅基地使用權,“聯建”方提供資金 聯合建房,房屋建成后由雙方共同經營管理或進行利益分配。“聯 建”政策的法經濟學分析表明:“聯建”模式解決了農民災后住房重 建的資金來源問題,避免了與現行土地法律制度的沖突,實現了制度 約束條件下的土地使用效益最大化,其實質是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制度 的有效創新。關鍵詞: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聯建”政策2008年9月,中共成都市委統籌城鄉工作委員會與成都市國土 資源局聯合頒布了關
2、于重災區農戶災毀住房聯建等有關事項的通 知(以下簡稱聯建通知),允許地震重災區農民提供宅基地使用 權,“聯建”方提供資金共建房屋,房屋建成后由雙方共同經營管理 或進行利益分配;“聯建”的房屋中屬于農民的部分可辦理住宅產權 證,“聯建”方所使用土地的用途為非住宅用地。“聯建”政策是成都 市以災后重建為契機所作的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全新探索,從法經濟 學的視角來看,這一探索符合“法律活動要有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和 合理利用”這一目的,為全國城鄉統籌發展進程中宅基地使用權制度 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實踐模本。一、“聯建”政策的創新:以制度供給支持災后重建(一)“聯建”政策的出臺背景我國現有的集體建設用地(包
3、括宅基地)制度嚴重制約了城鄉統籌發展,禁錮了集體建設用地這一生產力要素的活力。成都市國土資 源局2007年7月出臺的成都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試行),對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程序、范圍、方式、年限等作出了 較為細致的規定。2008年汶川大地震發生后,安居成為當地災后重 建的第一要務,因為受損房屋重建工作關系到災區農民的生活,關系 到災區社會的穩定,直接影響到政府災后重建的效果。但是,重災區 住房重建所需的巨額資金是災民所不能承受的,對中央和地方政府的 財力也是一個極大的考驗。如果單純依靠市場力量,勢必無法在短時 間內完成重建工作,因此需要公權力介入重建或由政府為籌集重建資 金提供政策誘
4、因。結合重災區農民的實際情況出臺相關政策來改革 包括宅基地使用在內的集體建設用地制度,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 災后住房重建,成為成都市政府加快災后農村住房重建工作的必然選 擇。汶川地震發生后,從中央到地方政府都采取了一系列旨在促進災 后重建的措施,成都市政府為執行相關行政法規和文件而出臺了 “聯 建”政策,該政策與相關規范性文件在價值取向上是一致的。聯建 通知下發后,很多城市居民和災區農戶都與“聯建”方簽訂了 “聯 建”協議,“聯建”政策有效解決了重災區農戶住房重建的資金來源 問題。(二)“聯建”政策對“合作建房”模式的創新在“聯建”政策出臺以前,包括成都市在內,我國很多地方都已 存在各種類型
5、的“合作建房”?!昂献鹘ǚ俊北M管合作方式各異,但必然涉及房產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權屬改變,其實質是一種包含了房 地產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行為。聯建通知允許農戶提供宅 基地使用權來引入社會資金實現聯合重建住房,也允許農戶使用宅基 地融資重建住房,由此必然涉及宅基地使用權的抵押、流轉問題。“聯 建”政策通過一些程序設計,跨越了 “宅基地使用權流轉”這一難題, 避免了地方政策與上位法和中央政策相沖突的尷尬?!奥摻ā闭叩?實施程序是:首先由農戶向其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提出聯合建房申 請,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申請后,將農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扣除自住用 地后,剩余部分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流轉,使“宅基地
6、中扣除 自住用地后剩余的部分成為集體建設用地,這部分土地的權利性質由 宅基地使用權變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然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 聯建方簽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實現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權利主體的變更”。“聯建”政策的程序路徑設計使“聯建”房獲得了 合法性,其從建設用地來源、是否繳納土地出讓金以及建成房屋的產 權性質等方面與其他形式的“合作建房”有了根本不同,“聯建”政 策也因而有了制度創新的意義。成都市“聯建”政策的創新意義體現 在:借助集體土地權利性質的變化來實現集體土地權利主體的變更?!奥摻ā闭邔崿F了集體土地權束的分解,將同等面積土地上原有的 一個宅基地使用權變成了 一個宅基地
7、使用權和一個集體建設用地使 用權,如此嘗試從法經濟學角度看是有效率的。二、“聯建政策的法經濟學解讀(一)“聯建”政策使宅基地使用權的外部利潤內在化實踐中依主體不同,“聯建”有“大聯建”和“小聯建”之分, 前者是村組牽頭,由公司法人或其他團體與多戶農戶進行的“聯建”, 后者是自然人和農戶進行的“一對一”的“聯建”。無論采取何種形 式,在“聯建”過程中都會涉及政府、集體經濟組織、村民、“聯建” 方等主體,這些主體都力圖以最小的成本獲取最大的潛在利潤。所謂 “潛在利潤”即“外部利潤”,是一種在已有的制度安排結構中無法 獲取的利潤?,F有的宅基地使用權制度存在外部利潤,外部利潤內 在化的過程既是一個價值
8、發現的過程,也是宅基地使用權制度的革新 過程?!奥摻ā闭咄ㄟ^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制度的創新,使宅基 地使用權的價值得以顯化,這一顯化過程給各利益主體帶來了潛在的 獲利機會。(二)“聯建”中各主體的成本收益分析“聯建”模式使政府、農戶和“聯建”方實現了多贏。對政府而 言,一方面,“聯建”政策解決了災后住房重建的巨大資金缺口問題, 災后住房快速重建使政府形象在公民心目中快速提升,政府的災害危 機處置能力也贏得了良好的國際評價;另一方面,“聯建”政策帶來 了災區民眾及早安居、社會秩序穩定等社會效益。解讀聯建通知 關于災區農戶宅基地使用權性質轉變路徑的規定,“聯建”過程實際 上是農戶宅基地使用權權束
9、的分解和轉換過程,執行“聯建”政策本 身不會造成對農用地的侵蝕?!奥摻ā边^程中即便出現占用農用地的 現象,那也是其他原因所導致,而非“聯建”政策自身缺陷所致。“聯 建”政策非但不會造成農用地的流失或農用地向集體建設用地、宅基 地的轉化,反而使土地容積率得以提升,節省了建設用地,減輕了農 用地向建設用地轉換的壓力?!奥摻ā狈教峁奥摻ā狈拷ㄔO資金,以此為對價取得集體建設 用地使用權。雖然聯建通知將“聯建”方取得的土地的用途限定 為非住宅即只可作為商業、旅游業、服務業用地,但對自然人而言, 基于發展旅游業、服務業目的而修建的“聯建”房和用于自住目的的 住宅在外觀效果和實際功能上并無差別。對農戶而言
10、,其宅基地使用 權這一權利束被分解,從而以宅基地使用權“量”的減少換來了 “質” 的增加?!奥摻ā闭呓獬烁郊釉谡厥褂脵嘀系南拗?,使 農戶“預借”了宅基地使用權的潛在收益,以此作為房屋重建資金, 完成災后住房重建。(三)實現“聯建”政策效益最大化的路徑“聯建”政策在一些細節上的不足導致聯建合同性質不明,埋下 了引發糾紛的隱患。第一,按照聯建通知的規定,農戶既是聯合 建房的申請主體,又是聯建合同的協商主體,還是聯建合同的履行主 體和土地登記的申請主體,但唯獨不是聯建合同的簽訂主體,“聯建” 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出現就是為了簽訂一個其自身既不享有權利、 也不承擔義務的聯建合同。第二,農戶直
11、接收取“聯建”方支付的集 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聯建”方為農戶建房所支付的資金),該行為也無合法依據。因為根據聯建通知的規定,“聯建”方是 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聯建合同,農戶不是、也不可能是集體建設用地 使用權的出讓主體,按合同關系,“聯建”方為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 用權而支付的價款應由集體經濟組織接受,該價款應在集體經濟組織 全體成員間分配。以上漏洞為“聯建”合同的全面、適當履行埋下了 隱患。此外,“聯建”方依法享有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 權能否轉讓或抵押?轉讓時其他農戶或集體經濟組織有無優先購買 權? “聯建”政策對此未作規定,而這些問題都是未來需要面對和解 決的。第三,因為存在
12、制度約束,成都市政府為了保證災區住房重建, 以“借道”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方式來迂回實現宅基地使用權由農 戶到城鎮居民的流轉,這種“聯建”程序設計有規避法律之嫌。“聯 建”的具體措施由成都市政府、成都市國土資源局的文件規定,這使 得“聯建”政策存在立法層次較低、實施細則不明確等問題。為此, 應發揮地方人大在制度創新中的作用,條件成熟時由地方立法機關提 升“聯建”政策的立法層次。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任 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 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 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 設
13、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只有立法上的突破才 能實現制度效益最大化,“聯建”政策的適法性問題最終應通過修改 相關法律,規定“城鄉居民在農民宅基地上聯建房屋所使用的土地,也屬于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的除外情況”來解決。三、“聯建”政策對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制度創新的借鑒意義按照聯建通知的規定,“聯建”政策只適用于都江堰市、彭 州市、崇州市、大邑縣和邛峽市五地。筆者在調研過程中了解到,2009 年12月31日是該政策的最后適用期限,當事人必須于該時間點前完 成報建審批手續。也就是說,“聯建”政策是有適用期限、適用范圍、 適用對象的,但其意義是超越以上因素以及該政策本身的。從制度創 新和
14、解放生產力的高度來看,“聯建”政策對宅基地使用權制度改革 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奥摻ā闭叩某雠_并非偶然,統籌城鄉發展的大背景是宅基 地使用權制度創新的主要動力源,因災害而產生的重建需要是宅基地 使用權制度創新的“催化劑”。宅基地使用權制度改革是我國統籌城 鄉發展的必然要求,聯建通知由中共成都市委統籌城鄉工作委員 會和成都市國土資源局聯合發出,使得“聯建”方式本身就包含了城 鄉統籌的思想。“聯建”政策完善了農村產權制度,推動了農村產權 資本化,促進了城鄉統籌、科學發展。“聯建”政策的效果使我們看到了政府以制度供給方式支持 災后重建的巨大作用,對于引入社會資本促進災后全面重建有借鑒意 義?!奥摻ā?/p>
15、政策作為宅基地使用權制度的創新,雖然暫不具備在更 大范圍內推行的條件,但“可以利用試驗區的框架封閉運行,為全國 探路”,這一政策的積極意義是不能忽視的。該政策為其他類型的災 后重建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先例和實踐經驗,“聯建”甚至可以作 為征地補償的一種輔助補償措施?!奥摻ā闭叩脑O計思路既考慮了 震后災區住房重建的實際需要,又遵循了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 定,充分體現了地方政府在宅基地使用權制度創新中的作用和“智 彗,一 Ask ?!奥摻ā闭叩膶嵤┯兄谖覀冋J識宅基地使用權制度創新 的漸進性。宅基地使用權制度創新要經歷由地方實踐創新到地方性法 規或規章創新,再到全國立法確認的過程?!斑^去二十
16、多年的改革, 在土地政策和土地法方面走過的路程呈現了一種逐漸放松規制和多 元化運行的機制。對這樣的變化,社會的態度和社會的認知從反對到 接受,再到普遍推行,直至通過立法建立制度加以保障,都是這么一 個軌跡?!蔽覈恋刂贫茸冞w的過程表明,土地制度創新的源動力 來自基層,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肇始于安徽鳳陽小崗村的土地承包 經營和發軔于深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都說明:宅基地使用權制度改革 可以通過地方局部試點,積累經驗并加以完善后再在更大范圍內推 行,這是制度創新的最佳路徑選擇,成本最低,風險最小。成都市“聯建”政策的經濟意義,在于它體現了災后重建與宅 基地使用權制度創新的有機結合,既有效推進了災后農村
17、受損房屋的 重建,又實現了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政府通過制度供給,實現了制 度約束條件下的宅基地使用權效益最大化o 2009年11月,成都市政 府金融辦、國土局、房管局出臺了成都市農村房屋抵押融資管理辦 法(試行)(成辦發2009 59號),開展農村房屋產權抵押融資試 點,規定抵押人辦理所占用土地性質為宅基地的農村房屋抵押時,應 將該房屋所占用范圍內的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向集體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承諾今后不 再申請宅基地,并在國土資源部門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手 續。很明顯,這一措施延續了 “聯建”政策的做法,并對“聯建”政 策進行了完善:要求抵押
18、人在申請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時向集體經濟組織繳納土地出讓價款,該價款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 照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合理確定。這一措施為宅基地使 用權的直接流轉提供了一種參考,其產權抵押融資申請、批準程序和 收費辦法可供進行宅基地使用權直接流轉時借鑒。注釋王文宇:民商法理論與經濟分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年,第153頁。筆者曾多次隨同調研組到都江堰市調研,通過與國土、房管等 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座談,并到地震重災區“聯建”現場實地觀察、 訪談,筆者了解到“聯建”政策的效果良好。如位于青城山后山的都 江堰市大觀鎮茶坪村有153戶農民,其中在汶川大地震中房屋倒塌和 嚴重受損的有95戶、中度受損的有58戶,“聯建”政策實施后選擇“聯建”住房的有85戶。筆者在2009年9月的調研中發現,近半數 聯建房已經建成,其余的在建。聯建房建成后,一些農戶和“聯建” 投資方利用空閑房屋從事“鄉村家庭連鎖客?!苯洜I。盧現祥:西方新制度經濟學(修訂版),中國發展出版社, 2006年,第95頁。德漢斯貝恩德舍費爾、德克勞斯奧特:民法的經濟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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