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18年)_第1頁
保定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18年)_第2頁
保定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18年)_第3頁
保定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18年)_第4頁
保定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18年)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14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完美WORD格式編輯完美WORD格式編輯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城鄉規劃管理,保障城鄉規劃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范、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市主城區范圍內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三條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詳細規劃、村莊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執行,上述規劃無特殊要求的,應當按照本規定執行。第二章用地規劃管理第一節城鄉建設用地分類與使用第四條城鄉建設用地分類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表3.2.2執行。第五條各類城市建設用地使用及其兼容性,按保定市

2、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第六條未納入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或城市重要的市政、基礎設施用地,可編制鎮、鄉規劃或專項規劃,并按規劃要求使用。第七條其它特定功能的建設用地使用要求按照市政府有關文件執行。第八條小區內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設施不再使用的,其用地應優先用于其他公共服務設施或市政設施建設。第二節用地范圍劃定第九條規劃用地與建設用地規劃用地范圍與面積:是指由城市道路中心線、建設項目建設用地邊界線,以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城市規劃,要求統一控制、整合項目相鄰用地、擴大規劃編制范圍的用地所圍合地塊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積。建設用地范圍與面積:是指由城市道路紅線、城市綠線、紫線,以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3、依據城市規劃確定的允許建設單位進行建筑等工程建設的用地邊界線所圍合地塊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積。建設用地面積是建設項目容積率等規劃指標的計算依據。第十條建設項目規劃用地范圍的劃定應當以現狀為依據,綜合考慮城鄉規劃要求、土地權屬權限、建設項目批準文件、有關政策和技術規范等因素具體確定。(一)項目用地范圍應以棚戶區改造(含城中村改造)計劃、房屋征收計劃、集體土地征收計劃、企業搬遷改造計劃為參考。(二)按照規劃要求需實施整體改造的,按整體范圍核定。(三)棚戶區改造(含城中村改造)項目用地范圍應以市政府審批的用地范圍劃定。(四)項目用地周邊存在不能單獨開發的零星用地時,宜將零星用地統一納入規劃用地范圍內。第

4、十一條建設項目用地條件明顯受限,或用地規模未達到以下面積的,不宜獨立建設:(一)低層居住建筑1000平方米。(二)多層居住建筑、多層公共建筑2000平方米。(三)高層居住建筑、高層公共建筑3000平方米。第十二條建設用地規模未達到第十一條規定標準,在不影響城市規劃實施,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予核準建設:(一)鄰接土地已經完成建設,原有道路改道或者有其他類似情況,確實無法調整、合并用地的。二)因城市規劃街區劃分、道路、市政公用設施等限制,確實無法調整、合并用地的。(三)社區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轉、變配電房、泵房、公廁等涉及社會公益性的建設項目。第三節開發強度控制第十三條城鄉規劃

5、主管部門在提出具體地塊規劃條件時,應依據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開發強度,涉及相關限高要求的可結合表2.3.1地塊規劃控制指標建議表,兼顧日照、城市設計、區位交通、周邊現狀等因素,合理確定具體地塊的規劃控制指標。表2.3.1地塊規劃控制指標建議表建筑類別控制指標限咼要求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居住用地限高20米1.530限高20米,30米2.0-2.530限高30米,50米25一3.030限高50米3.030商業服務業設施限高24米2.520限高24米,50米2.5-5.020限高50米5.020注: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分地塊圖則的,以控制性詳細規劃為準。第十四條按照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征收范圍

6、內,為向公眾開放的城市公共綠地(綠化景觀帶)、公共空間、電力線路保護區、大型公共設施等建設代征無償提供用地的,根據其貢獻大小和可能,可對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等指標予以相應補償獎勵。第十五條為適應城市發展、公共利益和市場經濟需求,確需超出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而變更開發強度等指標的特定地塊,開發強度指標通過編制特定地塊所在區域的城市設計,經專家論證、公示、征求意見,報市規委會審議或市政府批準確定。同時應啟動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程序,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后,方可提出規劃條件。第四節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配置第十六條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的設置,在滿足規定規模的前提下,可根據城市規劃,采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

7、方式統一安排、合理布置。鼓勵使用性質相近,可相互促進的公共服務設施混合設置。第十七條設置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時,配建規模參照表2.4.1執行。如另有規定,按有關規定執行。表2.4.1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套表(單位:平方米)設施內容配建規模居委會(含活動中心、社區醫療等辦公用房)30M2/百戶、且300M2物業管理按保定市物業管理辦法執行肉菜市場600M2公廁40M2垃圾轉運站110M2第三章建筑規劃管理第一節一般規定第十八條建筑間距、建筑退地界和退道路紅線距離除符合消防、衛生防疫、文物保護、環境保護、工程管線、地下空間、人防疏散、建筑保護、施工安全等要求外,還應符合本章要求。第十九條遇有超出本

8、規定的特殊、復雜情形時,建筑間距、建筑退界等參照相應規定具體研究確定。第二節建筑間距控制第二十條建筑間距指水平距離。(一)有日照需求的建筑不宜東西向布置。(二)建筑間距和日照系數適用于無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對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間距,應將其地形高差計入建筑高度。第二十一條居住建筑及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間距按日照分析、最小間距雙因子控制。第二十二條居住建筑進深大于18米以及非居住民用建筑進深大于24米的,按正面間距標準控制。第二十三條居住建筑間距,根據日照、采光、通風、視覺衛生和防災等條件要求,以及建筑屬性、建筑物朝向、布置形式、毗鄰建筑之間的相互關系綜合確定,并且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低、多層居

9、住建筑間距1平行布置形式。正面間距:新區開發的居住小區不應小于南側建筑有效影射高度的1.6倍,舊城區改造不應小于1.56倍,古城區2.3平方公里以內區域不應小于1.35倍。其他朝向間距按國家規范規定的日照影射折減系數計算,且多層住宅建筑最小間距不宜小于20米,低層不宜小于15米。2垂直布置形式。除符合日照標準規定外,按各自最小間距標準的1/2之和計算。3側面間距不宜小于8米。側面同時開窗且有一側為主居室,側面間距不宜小于20米。(二)中高層、高層居住建筑間距1平行布置形式。除符合日照標準規定外,最小正面間距按下表3.2.1執行。表3.2.1建筑咼度27米以下中高層75米以下高層75米以上高層(

10、含75米)面寬36米及以上住宅最小止面間距30米36米50米面寬36米以卜住宅最小止面間距30米36米40米2垂直布置形式。除符合日照標準規定外,按各自最小間距標準的1/2之和計算,并不得小于20米。3側面間距,高層不宜小于14米,中高層(27米以下)不宜小于8米。側面同時開窗且有一側為主居室,側面間距不宜小于20米。(三)不同高度等級的居住建筑最小間距按以下規定執行:1平行布置形式。除符合日照標準規定外,原則上按各自最小間距標準的1/2之和執行,且多層與高層(含中高層)之間不宜小于30米,中高層與高層之間不宜小于35米。2垂直布置形式。除符合日照標準規定外,原則上按各自最小間距標準的1/2之

11、和計算,且不宜小于20米。3側面間距,高層與多層、中高層(27米以下)不宜小于10米,中高層(27米以下)與多層不宜小于8米。側面同時開窗且有一側為主居室,側面間距不宜小于20米。(四)居住建筑之間非平行、非垂直布置間距1當兩幢建筑的夾角小于、等于45度時,其最小間距按平行布置形式控制。2當兩幢建筑的夾角大于45度時,其最小間距按垂直布置形式控制。第二十四條非居住民用建筑與居住建筑間距(一)非居住民用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側(居住建筑為正向被遮擋建筑)時,按居住建筑間距相應規定控制。(二)非居住民用建筑(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民用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側的(非居住建筑為被遮擋建筑)或對居住建筑非正向

12、遮擋時,按各自對應間距的1/2之和計算。(三)側面間距,多層建筑不宜小于8米,高層建筑不宜小于14米,高層與多層不宜小于10米。側面同時開窗且有一側為主居室,側面間距不宜小于20米。(四)獨立設置的低層商業、附屬設施等建筑以及對環境、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與居住建筑的間距還應符合以下規定:項目內低層商業建筑與居住建筑的正面間距最低不小于13米,垂直布置時間距最低不小于9米,側面間距不低于消防間距要求;垃圾轉運站、公廁等公共設施獨立設置時與居住建筑的間距最低不小于10米。第二十五條非居住民用建筑(有日照要求的除外)間距(一)多層平行布置時,其正面間距不宜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10米

13、。垂直布置時,其間距不小于9米。側面間距不宜小于8米。(二)高層平行布置時,其正面最小間距按表3.2.2執行。垂直布置時,按各自最小間距標準的1/2之和計算,且不小于18米。側面間距不宜小于14米。表3.2.2高層非居住建筑間距控制標準一覽表建筑咼度24-54米(含24米)54-100米(含54米)100米及以上面寬40米及以上建筑最小正面間距25米35米根據情況具體確定但不少于40米面寬40米以下建筑最小正面間距20米30米根據情況具體確定但不少于35米*同一項目內,因用地條件限制確實達不到本表規定要求的,或同組建筑因單體方案設計需要,非居住建筑間距(含被遮擋為非居住建筑情形)可在本表基礎上

14、適當減少。(三)不同高度等級的建筑平行布置時,其正面最小間距按照各自最小間距標準的1/2之和計算。垂直布置時,其間距不小于14米。側面間距不宜小于10米。第二十六條建筑物與各種污染源的衛生、環境保護防護距離,應符合有關衛生、環境保護防護標準規定。第二十七條住宅建筑日照按照建筑氣候區劃U氣候區大城市標準控制。有效日照時間帶為上午8時下午16時。(一)新區開發的居住小區日照標準,應滿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時間帶內日照時數不少于累計2小時;舊城區和舊村改造因受周邊用地及現狀建筑的影響,新建住宅可適當降低日照標準,但大寒日有效日照時間帶內日照時數不得少于累計1小時。(二)用地內建設高層建筑,地界北側為規劃居

15、住用地時,累計2小時日照影射線(受影面高度1.35米計算)不宜超越地界北側20米。地界東、西側為規劃居住用地時,應結合高層建筑布局形式采用鏡像分析法綜合考慮對周邊用地日照影響和建筑退界距離。(三)沿東西向城市道路南側布置高層建筑時,除符合建筑退讓道路外邊緣控制線距離規定外,累計2小時日照影射線(受影面高度1.35米計算)不宜超越道路北側建筑后退基準線,同時應對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日照分析范圍內的有日照要求的現狀建筑進行日照分析,不得加劇日照影響。(四)新建、改建、擴建建筑不得對周邊有日照要求的現狀建筑加劇日照影響。特殊情況對現狀建筑有加劇日照影響的,需征得被影響人的同意,簽訂書面協議作為審定

16、規劃的依據。第二十八條日照分析規定(一)多、低層建筑通過正向獲得日照,遮擋建筑為多層居住建筑或相當于6層住宅建筑高度及以下的非居住建筑時,可采用間距系數法計算建筑間距且按最不利點確定。(二)遮擋建筑為高層建筑(含中高層住宅建筑和相當于6層住宅高度以上的非居住建筑)及多、高層建筑混合布置時,應按住建部及科技部認定的日照分析軟件做綜合日照分析,分析范圍為遮擋建筑有效影射高度的2倍形成的扇形區域水平投影范圍,最大分析范圍半徑200米。項目內部及對外日照分析均按照累計日照時間,累計最小日照時間段不小于30分鐘。(三)被遮擋建筑為違法建設、臨時建設的,在符合消防等安全間距規定的條件下,其日照要求可不予考

17、慮。(四)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及第三方機構必須對提供的規劃方案日照分析報告和日照復核報告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相關法律責任。第三節建筑退地界第二十九條沿建設用地邊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鐵路以及電力線路保護區、水源保護區、垃圾處理場、污水處理廠、水廠等建設的建筑物,其相應退讓距離除必須符合日照間距、文物保護、市政管線、消防環保、抗震、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有關規定外,應同時符合本章規定。第三十條建筑退讓地界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新建建筑按自身間距標準的1/2退讓地界;若新建高層建筑北側地塊為空地,應按照最小間距標準的1/2退讓正面地界。(二)多層建筑山墻退側面地界不小于4米;高層山墻退側面地界不小于

18、7米。主居室側面開窗時,退側面地界不小于10米。(三)相鄰地塊的現狀永久性建筑退界距離不滿足規定的,新建建筑與現狀永久建筑間距可在滿足以下條件時適當縮減:新建建筑退界距離同時滿足日照、退地界、視覺衛生間距、消防等相關規定要求。(四)特殊情況下,建筑退讓邊界距離按下列要求確定:用地邊界不規則時,高(多)層居住建筑在滿足對用地邊界外建筑日照、消防要求的基礎上,建筑退讓用地邊界距離可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綜合分析、酌情確定。因場地條件、建筑布局等客觀條件限制確實達不到退地界規定要求,但滿足消防間距、不影響公共利益且經相鄰權屬單位同意的,簽署書面意見后建設項目可適當減少退地界距離;涉及到現狀住宅的,還應當

19、征求房屋產權人的同意。為合理利用和節約土地,同期建設的相鄰權屬單位,經協商同意,可以采取聯建方式,不再退讓地界。因土地分期出讓,且出讓后為同一建設單位的,可按照市規委會或市規劃聯審會審議通過的設計方案實施。建設用地相鄰城市大型公共綠地、廣場的,各類建筑的最小退界距離,可在進行城市設計分析論證的基礎上,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綜合分析、確定建筑退界距離。第四節建筑退線第三十一條建筑退讓城市道路距離(一)建筑退讓城市道路距離以道路規劃外邊緣控制線計算。根據城市道路等級劃分不同情況,道路規劃外邊緣控制線分別指:道路紅線、建筑后退基準線、道路綠化控制線。(二)建筑主立面退讓城市道路距離,除符合建筑間距、日照

20、標準規定外,不宜小于表3.4.1規定,同時考慮街道界面的完整性。表3.4.1(單位:米)退道路規劃外邊建筑咼度(H)緣控制線距離D30米HS24米5624HS54米81554H100米1520,視具體情況再適當加大退距注:1.建筑退道路規劃外邊緣控制線均從地上建筑物的主墻體外沿算起。2.沿道路交叉口布置的建筑,退三角視距按紅線寬的道路執行。3.道路紅線寬度小于等于20米的道路、通道等,建筑物后退距離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減小。(三)建筑山墻退讓城市道路距離按表3.4.1中DWO米條款規定執行。第三十二條道路規劃外邊緣控制線為道路綠化控制線,且綠化控制線寬度大于等于20米時,建筑主立面后退綠線距離超

21、過10米的可適當減小,但不宜小于10米,建筑山墻面后退綠線距離不宜小于5米,同時應符合對周邊建筑日照標準有關要求。第三十三條辦公用地宜將院落沿街布置,多層辦公建筑主立面沿街布置時,退讓道路規劃外邊緣控制線不宜小于8米。第三十四條建筑底層設置商業的,考慮停車影響,在表3.4.1和有關條款規定的基礎上,退讓道路規劃外邊緣控制線距離不小于10米,底層商業大于2層,每增設一層增加不少于3米的退距。第三十五條新建影劇院、游樂場、體育館、展覽館、大型商場(單層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及以上、總營業建筑面積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綜合超市、專業市場、酒店、1整k工.分享、1整k工.分享完美WORD格式編

22、輯完美WORD格式編輯(賓館)等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建筑或高層建筑裙房,在滿足車輛停靠、人流集散、貨物運輸、交通回車等場地要求的同時,后退道路規劃外邊緣控制線距離不宜小于20米。第三十六條沿河道規劃藍線、綠線和濱河道路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應滿足濱河空間景觀要求。建筑后退距離除有關規劃另有規定外,后退規劃外邊緣控制線距離為:建筑高度在24米(含)以下的,不宜小于5米;建筑高度在24米-100米(含)的,不宜小于10米;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應適當加大后退距離,具體標準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綜合分析、酌情確定。第三十七條新建建筑退讓鐵路線路距離高速鐵路兩側的新建建筑工程,與相鄰一側軌道中心線

23、的距離不應小于50米;鐵路干線兩側的新建建筑工程,與相鄰一側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應小于20米;鐵路支線、專用線兩側的新建建筑工程,與相鄰一側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應小于15米;鐵路兩側的新建圍墻,與相鄰一側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應小于10米。當以上干線兩側設有綠化隔離帶時,退綠化控制線不應小于5米。第三十八條建筑退讓電力線路距離(一)在電力線路保護區范圍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二)沿架空電力線路兩側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線路中心線距離除有關規劃另有規定外,一般不宜小于以下距離:500千伏,30米;220千伏,20米;110千伏,12.5米。(三)人口密集地區或特殊情況,建筑與架空線路的

24、間距應征求電力主管部門意見或經相關部門論證后確定。第三十九條地下建筑退地界間距(一)地下建筑退讓地界距離不宜小于地下建筑深度的0.7倍,退距最小值不應小于5米。(二)地下建筑后退道路規劃外邊緣控制線的距離,不宜小于5米。第四十條道路橋梁、道路交叉口周圍的大型商業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步行街、商業街、特色街、景觀道路、主要出市口兩側的建設項目;周邊均為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的建設項目,可根據交通影響評價、專業技術、城市設計、周邊現狀等要求調整退讓道路紅線距離,具體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研究后確定。第五節建筑高度與景觀控制第四十一條建筑的高度、面寬必須符合日照、建筑間距、建筑退讓、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同時應符合

25、本章規定。第四十二條沿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建筑,除城市設計有特殊規定外,應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連續性。其建筑高度與面寬按以下規定執行:(一)沿街布置的高層建筑宜高低錯落富有韻律,連續等高建筑數量不宜超過3棟,3棟以上宜進行錯落設計。(二)除車站、體育場館、影劇院、城市綜合體、醫院等有特殊要求的大型公共建筑及因生產工藝需要的工業建筑外,沿城市道路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時,其最大面寬不宜超過80米;沿城市道路建筑高度大于24米時,其最大面寬不宜超過60米。新建非居住建設項目北側為非居住用地的,在新建建筑(構)物高度1.6倍距離范圍內,無規范規定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時,可以根據生產工藝或功能布局的實際

26、需要,確定新建建筑(構)筑物的面寬。第四十三條沿城市主要道路的建筑形式按以下規定執行:鼓勵沿支路建設商業服務設施,鼓勵建設商業內街。沿街布置連續底層商業時,允許建設長度占用地所臨道路長度比例,除經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有規定外,主干路不宜超過30%、次干路不宜超過40%、支路不宜超過70%。沿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商業設施布置為內街形式的,可適當提高其長度占其所臨道路的比例。第四十四條建筑高度在滿足日照、建筑間距、消防安全等相關要求的前提下,重要區域、主要干道、重要節點位置,可按城市設計確定建筑高度和容積率。第四十五條容積率是指某一建設用地范圍內,地面以上各類計容建筑面積總和與建設用地面積的比值。表

27、達公式為:容積率=地上計容總建筑面積一建設用地面積。第四十六條住宅建筑標準層層高(H)宜為2.8米,不應高于3.3米。若層高(H)大于3.3米,按H/3.3x原建筑面積計算建筑面積。躍層式住宅、低層住宅、錯層式住宅的起居室(指客廳)層高在戶內通高時,不列入超層高控制范圍。第四十七條辦公、酒店建筑層高(H)不宜大于4.5米。若層高(H)大于4.5米時,按H/4.5x原建筑面積計算建筑面積。建筑公共部分的門廳、大堂、中庭等除外。第四十八條商業建筑層高(H)不宜大于4.9米。若層高(H)大于4.9米時,按H/4.9x原建筑面積計算建筑面積。建筑公共部分的門廳、大堂、中庭、內廊、采光廳等除外。大型超市

28、、大型商場、專賣店、餐飲、娛樂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單一空間達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業用房,以及電影院、體育場館、展示廳、報告會議廳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層高可以根據功能要求適當提高。第四十九條倉儲、工業廠房等建筑物層高不宜大于8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大于8米按2層計算容積率,大于16米按3層計算容積率,以此類推。第五十條建設項目設計方案突破本章規定或出現難以界定的情況時,可以組織專家論證其方案的合理性,專家論證結論作為方案審查的參考依據。第五十一條除施工區圍擋外,居住區、公共建筑區、廠區等圍墻以通透欄桿、綠籬為主,高度不宜大于1.8米;圍墻造型尺度、色彩、材質等應與建筑風格相協調;建筑外設下沉式

29、廣場等設施,退道路規劃外邊緣控制線不宜小于5米。完美WORD格式編輯完美WORD格式編輯第五十二條城市主次干道兩側、沿河湖水系周圍的建(構)筑物(含新建及改造)應滿足以下要求:(一)沿路建筑空調器外機及附屬設施必須結合建筑造型統一隱蔽設置。(二)太陽能熱水器應與建筑一體化設計。第五十三條新建多、低層住宅宜采用坡頂屋面,高層建筑應對頂部作重點設計。鼓勵屋頂綠化和垂直綠化。樹陣式地面停車場地可計入綠地率。第五十四條建筑室外裝修應滿足以下規定:(一)應符合城市色彩控制要求,不應為突出自身而使用高明度、高純度色彩。(二)室外裝修不應增加使用面積,屋頂裝修應符合有關間距、景觀等的規定。第五十五條建設項目

30、建筑色彩管理執行城市色彩專項規劃。城市設計對建筑色彩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城市設計執行。第四章道路交通規劃管理第一節城市道路工程第五十六條鼓勵城市道路各階段設計按照河北省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編制指南落實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相關要求。第五十七條規劃道路控制點標高可結合實際地形在5cm范圍內微調。道路兩側場地標高應高于道路3050cm,鄰街建筑退距內場地應與人行便道高程順接,坡度不宜大于1/16,不宜形成臺地。無法避免形成臺地時,宜通過綠化進行銜接。第五十八條道路設施帶可結合路側綠化合理設置。道路設施帶內各類桿柱中心與路緣石距離宜保持一致,交通標志應盡量合并桿柱設置或與路燈、信號燈等共桿設置。不得在快速路和重要

31、主干路的道路設施帶內設置書報亭、宣傳欄等非交通設施。第五十九條交通標志等道路附屬設施不得壓占無障礙設施、盲道及其兩側各0.5米的人行道。電力環網柜、變電箱、電信交接箱等市政附屬設施應退出道路紅線設置。電力環網柜、變電箱等市政附屬設施,在道路紅線外確無空間設置時,在不影響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在紅線內結合綠化帶等設置。第六十條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轉角部位紅線應作切角處理,已經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五線”劃定時明確的切角,按照已經確定的執行。新規劃道路平面交叉口切角應按照表4.1.1規定進行。表4.1.1道路紅線寬度與切角長度對應關系表t粉1215IlBND233035404*爭-iZjl

32、-Pi-3-.tfutsriaiwliw.*uA|n|JLia稱xtHjiMH初fFimtriiuHAraI-441ItMfrjIt宜pai-jLsm.第六十一條建筑基地及單位機動車出入口除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2002年版)、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50352-2005(2005年版)及城市規劃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城市快速路兩側機動車出入口應嚴格控制。主干道上的機動車出入口應適當限制;主干道為三塊板或四塊板的,一般機動車出入口不應直接在機非綠化分隔帶開口。(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附近開設機動車道口時,一般不得設置在交叉口展寬段和展寬漸變段范圍內,受地形限制或交叉

33、口無展寬段時,出入口自道路紅線切角折點向后量起,主干路上距離平面交叉口不應小于80米、次干路上不應小于50米、支路上不應小于30米。位于交叉口的用地,因地塊面積限制,開口距交叉口距離達不到上述要求的,經批準可臨離交叉口較遠一側設置車行出入口。(三)位于交叉口附近的用地,原則上不得在同一條道路上設置兩個(含)以上機動車出入口。(四)基地機動車出入口寬度一般為615米,公建項目、大型企業等不應大于25米,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機動車出入口寬度以交通影響評價結論為準。(五)基地機動車出入口涉及道路兩側機非綠化分隔帶出入口的,出入口寬度不應大于基地出入口寬度;一般基地不得在中央綠化分隔帶設置出入口。對現狀基地出入口進行調整的,出入口調整結束后,應對現狀路口處恢復人行道及綠化隔離帶。(六)大型停車場、車庫機動車出入口應設置緩沖區間,起坡道和閘機不應占用規劃道路和建筑退讓范圍,車庫出入口與城市道路規劃紅線距離不應小于10米。完美WORD格式編輯完美WORD格式編輯(七)新建、改建學校和幼兒園的出入口位于次干路以上等級道路的,應當退讓道路紅線一定距離,校門與道路紅線之間宜設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