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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生產銷售第三章登記第四章通行安全第五章停車秩序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非機動車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維護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非機動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通行租賃經營、停放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非機動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優化交通出行方式,倡導市民綠色出行;落實非機動車通行道路、停放等基礎設施規劃、建

2、設;鼓勵、引導、規范企業開展互聯網自行車租賃服務,實施總量調控,不發展電動自行車租賃;監督、協調有關行政部門履行職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統籌轄區內的非機動車管理工作;組織領導管理、綜合協調、監督檢查區政府職能部門派出機構,依標準施劃非機動車位、規范非機動車停車秩序、清理廢舊非機動車等事項;可以依托居(村)民自治、網格化管理、門前三包等機制,采取向社會購買服務、鼓勵志愿者服務、協調多主體進行會商、對違法違規企業進行約談等方式開展工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非機動車管理工作。第四條本市非機

3、動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組織會員制定并遵守行業自律公約,引導、協調、監督會員單位和人員依法從事銷售和經營活動,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對本行業基本情況進行調查;參與制定車輛、服務的標準、目錄;代表行業反映訴求、建議。第五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員工非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常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員工交通安全意識和文明出行素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教育機構將非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常識納入教學法治教育內容,加強對學生交通安全意識的培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結合非機動車行

4、政執法,對非機動車駕駛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講、違法行為體驗或者執勤體驗等宣傳教育。電視臺、廣播電臺、網站等媒體應當加強對非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常識的公益宣傳,普及交通安全常識,增強市民交通安全意識。第二章生產銷售第六條在本市生產、銷售的非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第七條本市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實行產品銷售目錄制度(以下簡稱產品目錄)。產品目錄應當載明生產企業、品牌、型號、定型技術參數等項目,定期及時更新并向社會公布。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標準編制產品目錄,也可以委托非機動車行業協會組織編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

5、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納入產品目錄。未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本市銷售和登記上牌。具體辦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標準編制本條前款規定的產品目錄,也可以委托非機動車行業協會組織編制。電動自行車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相關行業協會申請納入產品目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納入產品目錄。未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本市銷售和登記上牌。第八條電動自行車的銷售者應當將產品目錄和登記上牌的法律法規規定等有關信息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當和產品目錄相符合。不符合的,消費者可以依照

6、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銷售者更換。電動自行車的銷售者應當向購買人承諾其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符合國家標準;因不符合國家標準不能辦理登記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銷售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第九條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應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電子商務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申請進入平臺銷售非機動車的銷售者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和登記,明確銷售者在平臺進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平臺內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要求平臺經營者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平臺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第三章登記第十條電動自行車應當經區級公

7、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本市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駛。第一條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的,應當自購車之日起15日內到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現場交驗車輛,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記申請表;(二)所有人身份證明;(三)購車憑證或者車輛合法來源的其他證明;(四)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申請登記前需要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應當攜帶購車憑證或者車輛合法來源的其他證明。第十二條對申請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車輛進行查驗。符合國家標準在本市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內且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登記并免費發放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不符合規定的

8、,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監制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損壞或者丟失的,當事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換領或者補領。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電動自行車登記的具體辦法,明確電動自行車登記的條件、程序、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請表示范文本等,并向社會公布;采取增設登記辦理點、簡化辦理程序、逐步推行帶牌銷售等方式,為市民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提供便利。第十三條本條例實施之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未經登記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發放行駛證、號牌。不符合規定的,發放臨時標識。本市對發放臨時標識的電動自行車設置

9、3年過渡期,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計算。過渡期內上道路行駛的,應當懸掛臨時標識,并遵守非機動車通行管理的有關規定。過渡期滿后,不得上道路行駛。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第四章通行安全第十三四條禁止對出廠后的電動自行車實施下列拼裝、改裝行為:(一)加裝電動機、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改裝、更換的電動機、蓄電池等動力裝置不符合國家標準;(二)加裝、改裝車篷、車廂、座位等裝置;(三)拆除或者改動限速處理裝置;(四)其他影響電動自行車通行安全的拼裝、改裝行為。禁止駕駛拼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第十四五條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懸掛號牌

10、、臨時標識,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擋、污損;(二)隨身攜帶行駛證;(三)不得使用偽造、變造的行駛證、號牌、臨時標識,不得使用其他車輛的行駛證、號牌、臨時標識;(四)制動、鳴號、夜間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性能正常。第十五六條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時,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下列通行規定:(一)雙手握把,不得有使用電子設備等分散注意力、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二)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施劃非機動車道的,在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三)不得逆行;(四)遵守交通信號燈的表示;等待信號燈時,在非機動車停止線或者待駛(轉)區內順序等候;(五)轉彎時讓直行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轉彎前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

11、拐,超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車輛行駛;設有轉向燈的,轉彎前開啟轉向燈;(六)行經人行橫道時避讓行人;(七)通過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的,下車推行,不得騎行通過;(八)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九)不得牽引動物或者載人、載物裝置;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通行規定。本市鼓勵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佩戴安全頭盔;電動自行車搭載12周歲以下兒童的,鼓勵為兒童佩戴安全頭盔。第十六七條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除遵守本條例第十四五條、第十五六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駕駛人年滿16周歲;(二)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三)可以在駕駛人座位后部的固定座椅

12、內載一名12周歲以下的兒童,不得搭載年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年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載人。本市鼓勵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佩戴安全頭盔;電動自行車搭載12周歲以下兒童的,鼓勵為兒童佩戴安全頭盔。第十七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對非機動車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道路交通情況,在非機動車道設置電動自行車的限速標志。第十八九條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應當依法規范經營,建立健全企業經營管理制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環境秩序,并遵守下列規定:(一)按照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將自行車動態總量、重點投放區域動態總量、

13、承租人信用懲戒信息,自行車停放位置信息,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實時、完整、準確接入本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行業監管和服務平臺;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確定違法行為人,并告知其及時接受處罰;(二)車輛整車及其主要部件的安全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具備唯一性編碼;(三)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規范承租人依法停放車輛;客戶端應當顯示承租人安全提示、自行車允許停放、禁止停放區域,以及有關懲戒措施;(四)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及時受理、處理承租人違法駕駛車輛性能、停放秩序等方面的社會投訴舉報;(五)建立承租人信用管理制度,將承租人違法信息納入信用管理,并采取必要的信用管理措施;(六)配置必要的管理維護人員,負

14、責車輛調度、停放管理和損壞棄車輛回收,維護車輛停放秩序;(七)建立健全押金、預付金管理制度,將押金存放在本市開立的資金專用賬戶;承租人申請退還押金時,應當及時退還。(八)遵守網絡安全法律法規要求,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數據安全管理、個人信息保護等制度。嚴禁占用道路、公園、公共建筑、等公共場所等違法停放損壞、閑置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第十九二十條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行業,履行下列監管和服務職責:一)制定行業發展政策、規范和標準;(一二)建立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行業監管和服務平臺,推行電子標簽管理制度,對企業的經營活動實行動態管理;(二三)制定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技術與服務規范,委托第

15、三方對自行車質量進行檢測、對服務質量進行考核;建立對企業的信用獎勵和懲戒機制建立行業企業服務質量信用考核機制,建立質量檢測、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和監督管理信息公示制度;(三四)設置、協調允許停放車輛區域、禁止停放區域,對禁止停放區域實行目錄管理;(四)根據重點停放區域設施資源,確定重點區域飽和情況下的停放總量;(五)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第五章停車秩序第二十二條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非機動車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制定非機動車停車設施設置規范。車站、醫院、商場、學校、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園等大中型公共建筑、公共場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

16、市有關規定,配套規劃、建設非機動車公共停車設施。居民住宅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許可建設非機動車停車設施。非機動車停車設施的規劃、建設應當考慮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的消防安全;設置充電設施的,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管理、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劃用途使用非機動車公共停車設施。第二十一二條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下列規范設置:(一)地面鋪裝、設置固定或者活動式圍欄;(二)設置存車標識牌,劃定存車標線;(三)有條件的,設置停放架、遮雨棚房。收費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應當設置存車收費價格公示牌、經營管理單位的標志及其監督電話,并安排專人負責服務和管理。第二十二三條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遵守下列規

17、定:(一)建立并落實各項管理和服務規范;(二)保障停車場內的停車秩序和停車安全;(三)按照公示的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出具收費憑證。第二十三四條非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將非機動車停放在非機動車停車設施內;沒有設置非機動車停車設施的,車輛停放不得影響道路通行和市容環境秩序。禁止在下列區域停放非機動車:(一)人行道禁止停放區域;(二)未明確為停車區域的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三)消防通道及其周邊影響客流、車輛集散安全的一定區域;(四)盲道及其周邊影響殘疾人通行的區域;(五)道路交叉口轉彎半徑及其兩側影響車輛轉彎的一定區域;(六)鐵路道口、隧道出入口及其兩側影響通行安全的一定區域;(七)醫院、商場、學校、展覽

18、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園等人流密集場所出入口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一定區域;(八)樓梯間、樓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一定區域;(九)其他影響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區域。禁止在居民住宅樓的樓梯間、樓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一定區域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第二十四五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等,應當做好門前停車管理責任區內的非機動車停車秩序維護工作,有權對違法停車行為予以勸阻、制止或者舉報。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二十五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并處違法銷售電動自行車(包括已

19、售出和未售出的)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第二十六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和電子商務方面的法律法規處理。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駕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存在以下情形的,對駕駛人處1000元罰款。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違法車輛。()未在規定期限內申領臨時標識的;(二)過渡期滿后上道路行駛的。第二十七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四條第一款規定,從事經營性拼裝、改裝電動自行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八三十條單位或者個人實

20、施下列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違法車輛責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規定處理:(一)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駕駛未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對駕駛人處20元罰款;(一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四條第二款規定,駕駛拼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對車輛予以收繳,并對駕駛人處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對車輛予以收繳;(二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四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已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未懸掛號牌、臨時標識或者未隨身攜帶行駛證上道路行駛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三四)違反本條例第十四五條第三項規定,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非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臨時標識的,對

21、行駛證、號牌、臨時標識予以收繳,對駕駛人處500元罰款。違反前款款定,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違法車輛。第二十九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六條、第十六七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處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二條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八九條規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約談企業相關負責人、按照考核機制處理;拒不改正的,可以限制車輛投放,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第三一三條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經營者、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二一二條、第二十二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

22、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三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第三十二四條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違法行為人拒不繳納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車輛。違法行為人不在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車輛,并公告違法行為人在15日內接受處理。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影響行人和車輛正常通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及時采取措施規范停放;情節嚴重,且不及時采取措施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立即實施代履行,將違法停放的

23、自行車搬離現場,并對經營企業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四條第三款規定的,按照消防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第三十三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結合非機動車登記對非機動車駕駛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講、違法行為體驗或者執勤體驗等宣傳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利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非機動車違法行為,并作為執法證據。第七章附則第三十四條本市對本條例實施之前購買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設置3年過渡期。過渡期滿后,不得上道路行駛。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向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臨時標識。在過渡期內,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

24、懸掛臨時標識,并遵守非機動車通行管理的有關規定。過渡期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第三十五六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關于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審議結果的報告2018年7月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上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鄒維萍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鄒維萍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5月30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審稿)進行了審議。會上,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作了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18位常委會組成人員和2位人大代表發

25、言。委員和代表對同時修改現行有效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的予以充分肯定,既能解決問題,又能在立法規范范圍上站得住。同時,圍繞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管理和登記制度、租賃電動自行車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意見和建議。常委會后,法制委員會就相關法律責任設定問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做了匯報交流;對常委會委員的審議意見、市政協立法協商意見、民意調查意見進行了深入分析;就目錄問題征求了相關部門的意見并召開專家論證會;與市精神文明辦座談了解文明引導機制作用的發揮情況;到通州區就共享單車的相關問題再次進行實地調研。7月4日,市人大常委會李偉主任帶隊,到東城區就非機動車停放問題、

26、電動自行車銷售問題進行實地調研。7月11日,法制辦公室就立法工作和修改情況向常委會黨組做了匯報。7月17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各方意見,在二審稿基礎上,就增強核心制度設計的可操作性、增加法律責任的適當性和規范文字表述等方面做了修改和完善。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一、關于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原則要求二審稿第三條規定,“鼓勵、引導、規范企業開展自行車租賃服務”。有的委員提出,到目前階段,針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發展現狀,已不宜再提“鼓勵”的政策。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刪去“鼓勵”的表述。(三審稿第三條第一款)二、關于電動自行車銷售與登記二審稿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了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向購買人承諾其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符合國家標準的內容。有的委員提出,銷售者銷售商品應當遵守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所銷售的的商品應當符合質量標準,規定承諾的義務沒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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