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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優惠原產地證明簽證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優惠原產地證明簽證管理工作,促進對外貿易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有關規定,依照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區域經濟貿易協定,結合有關國家或者地區給予我國的普遍優惠制(以下簡稱普惠制)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優惠原產地證明(以下簡稱優惠原產地證明)是指根據普惠制或者區域經濟貿易協定的規定,證明出口貨物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在進口國家或者地區適用優惠貿易措施的書面證明文件。優惠原產地證明的類型包括優惠原產地證書和優惠原產地聲明。具體適

2、用的優惠原產地證明類型根據相關普惠制和區域經濟貿易協定確定。優惠原產地證書是指依照普惠制或者區域經濟貿易協定原產地規則,根據出口貨物發貨人的申請,由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以下簡稱檢驗檢疫部門)簽發的,證明所列貨物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為在進口國家或者地區適用優惠貿易措施的書面文件。優惠原產地聲明是指依照普惠制或者區域經濟貿易協定,經檢驗檢疫部門核準的出口貨物發貨人,按照普惠制或者區域經濟貿易協定原產地規則自行作出的,聲明所列貨物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為在進口國家或者地區適用優惠貿易措施的書面文件。根據普制原產地規則簽發的原產地證明為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根據區域經濟貿易協定原產地規則簽發的原

3、產地證明為區域性優惠原產地證明。第三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優惠原產地證明簽證工作。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檢驗檢疫部門負責轄區內優惠原產地證書簽證、優惠原產地聲明申請人核準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向檢驗檢疫部門申請簽發優惠原產地證書或者申請核準進行優惠原產地聲明的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是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普惠制或者區域經濟貿易協定對申請人有特殊規定的,按照其規定辦理。第五條代表申請人向檢驗檢疫部門辦理原產地證明事宜的報檢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普惠制或者區域經濟貿易協定的原產地規則,了解申請人出口貨物的生產過程以及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原產地情況,正確對出口貨物進

4、行原產地判斷,規范填制原產地證明。第六條申請人依照本辦法向國家質檢總局和檢驗檢疫部門提供的資料和信息應當真實、準確、有效、完整。第七條國家質檢總局和檢驗檢疫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所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第八條國家質檢總局和檢驗檢疫部門對申請人和報檢人員進行信用管理。對涉及人類健康和安全、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環境保護、防止欺詐、國家安全的出口貨物,應當加強優惠原產地證明簽證管理。第二章優惠原產地證書第九條普惠制或者區域經濟貿易協定規定適用優惠原產地證書的,申請人應當在普惠制或者區域經濟貿易協定規定的申請時限內,向其營業執照載明住所地的檢驗檢疫部門申請簽發優惠原產地證書。經

5、營業執照載明住所地檢驗檢疫部門核實相關信息后,申請人可以向貨物出境口岸或者生產地的檢驗檢疫部門申請簽發優惠原產地證書。第十條申請人申請簽發優惠原產地證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并同時交驗原件;(二)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其它對外貿易資格證書的復印件并同時交驗原件;(三)報檢人員的授權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并同時交驗原件,以及原產地業務能力證明文件;(四)優惠原產地證書簽發申請;(五)按規定填制的優惠原產地證書;(六)出口貨物商業發票;(七)原產地調查的有關材料和證明出口貨物符合相關原產地規則的其它材料。第十一條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檢驗檢疫部門予以受理;材

6、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檢驗檢疫部門不予受理,并應當說明理由。第十二條對于受理的申請,檢驗檢疫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后應當開展原產地調查,并依照普惠制或者區域經濟貿易協定的原產地規則,對出口貨物進行原產地判定。屬于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出口貨物,檢驗檢疫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9個工作日內簽發優惠原產地證書,并對申請人的相關信息予以備案。原產地調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為便利對外貿易,申請人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在申請簽發原產地證書前,向檢驗檢疫部門提前提交材料進行備案。第十三條已經備案的申請人再次申請原產地證書的,可以免予提交本辦法第十條(一)到(三)項所列材料,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在

7、2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出口貨物的原產地判定,對于屬于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出口貨物簽發原產地證書。需要進行原產地調查的,原產地調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驗檢疫部門不予簽發優惠原產地證書:(一)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二)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三)出口貨物不符合普惠制或者區域經濟貿易協定的原產地規則的;(四)申請人對于同一批出口貨物,已經取得有效的優惠原產地證明的;(五)其他原因無法核實貨物原產地真實性的。第十五條申請人要求更改已簽發的優惠原產地證書的,應當在已簽發證書的有效期內向原檢驗檢疫部門提出申請,檢驗檢疫部門核實后,收回原證書正副本,依照普

8、惠制或者區域經濟貿易協定規定予以更改。第十六條已簽發的優惠原產地證書正本遺失或者損毀,申請人要求重新簽發證書的,應當在已簽發證書的有效期內向原檢驗檢疫部門提出申請,檢驗檢疫部門核實后,依照普惠制或者區域經濟貿易協定規定重新簽發優惠原產地證書。第十七條普惠制或者區域經濟貿易協定對補發原產地證書有明確規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規定補發原產地證書的時限內向檢驗檢疫部門申請補發原產地證書。申請人申請補發原產地證書的,除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提交材料外,還應說明具體原因并提交證明貨物已經出運的單據。檢驗檢疫部門補發優惠原產地證書的,應當在優惠原產地證書上注明證書屬于補發。第十八條優惠原產地證書的有效期依照普惠制

9、或者區域經濟貿易協定規定確定。普惠制或者區域經濟貿易協定對證書有效期沒有規定的,優惠原產地證書自簽發之日起1年內有效;更改或者重新簽發的優惠原產地證書自原證書簽發之日起1年內有效;補發的優惠原產地證書自貨物出運之日起1年內有效。第三章優惠原產地聲明第十九條普惠制或者區域經濟貿易協定規定適用優惠原產地聲明的,出口貨物發貨人經檢驗檢疫機構核準后,可以自行作出原產地聲明,聲明所列貨物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并在進口國家或者地區適用優惠貿易措施。第二十條申請進行優惠原產地聲明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完善的原產地聲明管理和原產地追溯制度;(二)擁有本辦法第五條所指的報檢人員;(三)在截至到

10、申請日的2年內,優惠原產地證書簽證填制的差錯率在5%以內。(四)在截至到申請日的2年內,未發生偽造、變造、買賣、盜竊原產地證書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原產地證書以及涉及檢驗檢疫事項的其他違法行為;第二十一條優惠原產地聲明申請人應當向營業執照載明住所地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第二十二條申請人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優惠原產地聲明人申請;(二)本辦法第十條第(一)至(三)項規定的材料;(三)本辦法第二十條所列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第二十三條直屬檢驗檢疫局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應當受理。對于受理的申請,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進行審查,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

11、工作日內做出核準決定。直屬檢驗檢疫局需要進行原產地調查、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所需時間應當告知申請人。經核準的原產地聲明人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住所地直屬檢驗檢疫局申請變更。第二十四條經核準的優惠原產地聲明人由國家質檢總局對外公布,并向進口國家或者地區的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優惠原產地聲明人的核準有效期限為2年。第二十五條優惠原產地聲明人應當依照有關普惠制或區域經濟貿易協定和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自行對出口貨物進行原產地判定,對屬于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出口貨物,進行優惠原產地聲明。第四章原產地調查第二十六條國家質檢總局或者檢驗檢疫部門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時,可以進行原產地調

12、查,核實出口貨物的原產地情況。為便利對外貿易,獲得備案的申請人按照自愿原則,可以申請檢驗檢疫部門提前進行原產地調查。原產地調查可以采用書面調查和實地調查等方式。第二十七條進口國家或者地區的主管部門依照普惠制或者區域經濟貿易協定的規定,請求對優惠原產地證明進行調查的,國家質檢總局或者檢驗檢疫部門應當進行原產地調查并反饋調查結果。進口國家或者地區的主管部門依照普惠制或者區域經濟貿易協定的規定派員進行原產地調查的,國家質檢總局或者檢驗檢疫部門給予必要協助,被調查企業應予配合。第二十八條原產地調查的內容包括:(一)企業的基本情況;(二)出口貨物的生產產能和出口情況、生產工序和流程、生產記錄、生產設施和

13、設備;(三)出口貨物生產過程中使用原材料或者零部件的,原材料或者零部件的原產地、商品名稱、HS編碼、數(重)量、價格和使用消耗情況;原材料或者零部件屬于非原產于中國境內或者原產地不明的,非原產或原產地不明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價格占出口貨物價格的比例;(四)出口貨物的包裝、商標、嘜頭和原產地標記;(五)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優惠原產地證明檔案;(六)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其它需要調查的內容。第二十九條根據相關普惠制或者區域經濟貿易協定,國家質檢總局和檢驗檢疫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原產地調查中有權查閱、復制當事人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有關資料,進入當事人辦公經營、生產加工、種植養殖、存儲存放等場所,當事人應

14、當予以配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十條出口貨物生產地的檢驗檢疫部門應簽證地檢驗檢疫部門請求,應當對出口貨物進行原產地調查,并反饋原產地調查結果。第五章監督管理第三十一條檢驗檢疫部門對出口貨物原產地標記實施管理。出口貨物或者其包裝上標有原產地標記的,其原產地標記所標明的原產地應當與依照普惠制原產地規則或者有關區域經濟貿易協定所確定的原產地相一致。第三十二條優惠原產地聲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暫停優惠原產地聲明人的資格;情節嚴重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撤銷優惠原產地聲明人的資格:(一)出口貨物不符合普惠制或者區域經濟貿易協定的原產地規則,仍然進行優惠原產地聲明的;(二)拒

15、不接受配合國家質檢總局或者檢驗檢疫部門依照本辦法進行原產地調查或者監督管理的。第三十三條優惠原產地聲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撤銷優惠原產地聲明人的資格:(一)不具備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條件,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優惠原產地聲明人資格的;(二)暫停優惠原產地聲明人資格期間仍然進行優惠原產地聲明的;(三)為他人出口貨物進行優惠原產地聲明的。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優惠原產地聲明人資格自始無效。已撤銷優惠原產地聲明人資格的出口貨物發貨人,可以向檢驗檢疫部門申請簽發原產地證書。第三十四條檢驗檢疫部門設立企業及報檢人員信用檔案,實施信用等級分類管理。第三十五條國家質檢總局組織

16、對檢驗檢疫部門的簽證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簽發優惠原產地證書。國家質檢總局依照普惠制或者有關區域經濟貿易協定的規定,負責將檢驗檢疫部門及其簽證人員向進口國家或者地區的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第三十六條報檢人員應當自覺遵守本辦法和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不得利用或出讓本單位辦理優惠原產地證明的資格,為申請人以外的其它單位向檢驗檢疫部門申請簽發優惠原產地證書或者進行優惠原產地聲明。第三十七條檢驗檢疫部門應當保存已簽發的優惠原產地證書副本及隨附資料,保存期限自證書簽發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第三十八條優惠原產地證書申請人和優惠原產地聲明人應當建立并保存已簽發或作出優惠原產地證明的資料檔案,保存期

17、限自證明簽發或作出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已簽發的優惠原產地證書副本或者已作出的優惠原產地聲明復印件;(二)出口貨物商業發票、出口報關單、提單、對外貿易合同等復印件;(三)出口貨物生產過程中使用原材料或者零部件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商業發票、進口報關單、原產地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商品名稱、HS編碼、數(重)量、價格和境內外生產商的證據材料;原材料或者零部件屬于非原產于中國境內或者原產地不明的,非原產或原產地不明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價格占出口貨物價格的比例;(四)出口貨物屬于在中國境內種植、飼養、開采、收獲、捕撈、獵取等手段獲取,未使用原材料或者零部件的,在中國

18、境內種植、飼養、開采、收獲、捕撈、獵取的證據材料;(五)出口貨物的生產流程、生產記錄以及原材料和零部件的使用消耗情況;(六)出口貨物適用的具體原產地標準和適用過程。優惠原產地聲明人作出優惠原產地聲明應當同時在檢驗檢疫部門備案。第三十九條已經簽發優惠原產地證明的出口貨物在普惠制給惠國或者區域經濟貿易協定成員方以外其他國家或者地區轉運時,由國家質檢總局授權境外有關機構依據普惠制或者區域經濟貿易協定的規定出具未再加工證明,以證明該批貨物除裝卸、重新包裝或者其他為使貨物保持良好狀態的處理外,未經過任何其他生產加工。國家質檢總局對簽署未再加工證明的境外機構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對上述機構的考核和授權工作。第

19、四十條普惠制或者區域經濟貿易協定對優惠原產地證明表格的式樣、種類、規格、材質及印章等有要求的,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組織印制和管理。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對領用的優惠原產地證書簽證印章和空白原產地證書實行專人管理制度,建立登記、保管、領用、發放、作廢、核銷、統計等管理制度。第四十一條優惠原產地證明申請人從檢驗檢疫部門領用空白的優惠原產地證書后應做好登記、保管和核銷等工作,并及時向檢驗檢疫部門上報空白證書的使用情況。空白證數僅限申請人使用,不得轉讓或買賣,作廢證書不得擅自銷毀,應當交還檢驗檢疫部門。第四十二條國家鼓勵通過信息化手段簽發原產地證明。申請人采用電子方式申報應當使用經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評測合格的申報

20、軟件,確保電子數據真實、準確、有效、完整。第六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三條優惠原產地證書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優惠原產地證書的,由檢驗檢疫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處以商品貨值的5以上2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第四十四條當事人偽造、變造、轉讓、買賣或者盜竊優惠原產地證書、空白優惠原產地證書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轉讓、買賣或者盜竊的優惠原產地證書、空白優惠原產地證書的,由檢驗檢疫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商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變造、轉讓、買賣或者盜竊

21、的優惠原產地證書自始無效。第四十五條優惠原產地證書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檢驗檢疫部門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提交虛假材料申請簽發優惠原產地證書,尚未取得證書的;(二)拒不接受配合國家質檢總局或者檢驗檢疫部門依照本辦法進行原產地調查或者監督管理的。第四十六條優惠原產地聲明人有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由檢驗檢疫部門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優惠原產地聲明人有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檢驗檢疫部門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七條未取得優惠原產地聲明人資格而進行優惠原產地聲明的,由檢驗檢疫部門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八條出口貨物或者其包裝上的原產地標記與依照普惠制原產地規則或者有關區域經濟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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