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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華東政法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征求意見稿)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法、依規管理,建設優良校風學風,保障學生健康成長,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和華東政法大學學生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第三條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學校對學生處分,應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第二章 處分種類和具體適用第四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校規校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
2、育,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開除學籍。第五條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較輕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分:(一)主動承認錯誤,并有真誠悔改表現的;(二)確系受他人脅迫或誘騙,并能主動揭發,認錯態度好的;(三)積極協助組織查處問題的;(四)積極主動檢舉、揭發他人違紀行為的;(五)其他可從輕或減輕處分的情形。第六條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加重處分:(一)故意隱瞞、歪曲、捏造事實,以及妨礙有關部門、單位調查,或者拒不承認錯誤;(二)有意包庇其他違紀行為的;(三)對有關人員打擊報復的;(四)處
3、分期限內再次違紀需處分的;(五)在校期間曾受過一次處分后再次違紀需處分的;(六)同時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的;(七)伙同校外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校規校紀的;(八)在群體性違紀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九)其他應予從重或加重處分的情形。第七條 從輕處分,是指在本規定的 HYPERLINK /s?wd=%E8%BF%9D%E7%BA%AA%E8%A1%8C%E4%B8%BA&tn=44039180_cpr&fenlei=mv6quAkxTZn0IZRqIHckPjm4nH00T1Y3uHTvujTYPWT1nvDdPAmk0ZwV5Hcvrjm3rH6sPfKWUMw85HfYnjn4nH6sgvPsT6K
4、dThsqpZwYTjCEQLGCpyw9Uz4Bmy-bIi4WUvYETgN-TLwGUv3EnW0LPWRYnj64n1ndrHmsP1R3r0 t /question/_blank 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內,選擇較輕的處分種類給予處分。從重處分,是指在本規定的 HYPERLINK /s?wd=%E8%BF%9D%E7%BA%AA%E8%A1%8C%E4%B8%BA&tn=44039180_cpr&fenlei=mv6quAkxTZn0IZRqIHckPjm4nH00T1Y3uHTvujTYPWT1nvDdPAmk0ZwV5Hcvrjm3rH6sPfKWUMw85HfYnjn4nH6
5、sgvPsT6KdThsqpZwYTjCEQLGCpyw9Uz4Bmy-bIi4WUvYETgN-TLwGUv3EnW0LPWRYnj64n1ndrHmsP1R3r0 t /question/_blank 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幅度內,選擇較重的處分種類給予處分。減輕處分,是指在本規定的 HYPERLINK /s?wd=%E8%BF%9D%E7%BA%AA%E8%A1%8C%E4%B8%BA&tn=44039180_cpr&fenlei=mv6quAkxTZn0IZRqIHckPjm4nH00T1YYmWczm1IbmWRznjNbP1I-0ZwV5Hcvrjm3rH6sPfKWUMw85HfY
6、njn4nH6sgvPsT6KdThsqpZwYTjCEQLGCpyw9Uz4Bmy-bIi4WUvYETgN-TLwGUv3EnWf1nWR1n10kn1cvn1cznWfY t /question/_blank 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加重處分,是指在本規定的 HYPERLINK /s?wd=%E8%BF%9D%E7%BA%AA%E8%A1%8C%E4%B8%BA&tn=44039180_cpr&fenlei=mv6quAkxTZn0IZRqIHckPjm4nH00T1YYmWczm1IbmWRznjNbP1I-0ZwV5Hcvrjm3rH6sPfKWUMw85H
7、fYnjn4nH6sgvPsT6KdThsqpZwYTjCEQLGCpyw9Uz4Bmy-bIi4WUvYETgN-TLwGUv3EnWf1nWR1n10kn1cvn1cznWfY t /question/_blank 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第三章 違紀行為及處分規定第八條 違反憲法和法律,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第九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公安、司法部門處罰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一)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尚不構成行政處罰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二)被處以治安警告、治安罰款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
8、校察看處分;(三)被處以行政拘留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四)因違法犯罪被免予刑事處罰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五)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第十條 打架斗毆、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一)動手打人的,給予警告處分;打人致傷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持械打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二)組織、策劃、教唆他人打架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三)結伙斗毆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四)多次毆打他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五)故意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六)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第十一條非法侵占
9、、盜竊、詐騙、損壞國家、集體或他人財物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一)非法侵占、盜竊、詐騙公私財物,視其行為金額及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二)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故意損壞消防設備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記過以上處分;(三)盜竊公章、保密文件、試卷、檔案等物品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第十二條 參與賭博或提供賭博條件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經教育后仍不改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組織賭博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第十三條 有下列擾亂校園秩序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一)擾亂教學樓、圖書館、禮堂、辦公
10、樓等公共場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學、科研等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擾亂校園秩序的;(三)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規執行公務的;(四)在校內(含學生公寓)亂扔、亂砸物品、起哄滋事等擾亂校園正常教學、生活秩序的;(五)其他違反學校規定,影響學校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的。第十四條 對酗酒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酒后滋事擾亂校園正常教學、工作、生活秩序,給予記過處分。第十五條 對吸毒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第十六條 以肢體行為、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等方式猥褻、侮辱、謾罵、威嚇或誹謗、誣陷他人
11、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第十七條 參與傳銷,進行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動,經教育不悔改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第十八條 在學校內進行宗教活動,經教育不悔改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第十九條 制作、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第二十條 違反學校學生宿舍管理的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第二十一條 違反學校消防、用電的相關規定,持有違章電器、易燃易爆物品的,經教育不悔改的,給予警告處分;違章使用電器或明火,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引起火警、火災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第二十二條 作偽證或制
12、造假案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第二十三條 偽造證明或使用虛假證件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第二十四條 利用電腦、網絡或其他通信工具進行非法活動,侵害他人權益,發表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編造或傳播虛假、有害信息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或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非法使用或變更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第二十五條 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第二十六條 未
13、經批準缺席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經教育后仍不悔改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第二十七條 違反考試考場紀律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在考試、考查中作弊的,給予記過處分;讓他人代替自己考試、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第二十八條 在校期間兩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后仍不悔改,再次違反學校規定應當受到紀律處分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第四章 處分主體與程序第二十九條 學生因違反校紀需給予處分的,學習及考風考紀方面,由教務部門進行調查;治安、安全以及涉及違法犯罪的
14、,由保衛處進行調查。違紀行為不屬于職能部門管理職責范圍內的,由學生所在學院(書院)負責調查。學生違紀事件發生后,相關職能部門或學院(書院)調查清楚后,及時將學生違紀材料的原件送交學生處、復印件送交學生所在學院(書院)。學院(書院)應在收到相關材料一周內向學生處提交違紀學生的情況報告及處理建議。第三十條 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由學生處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報分管校長批準;開除學籍處分由學生處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報分管校長,經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第三十一條 對違紀學生的處分,應在學生處收到違紀材料的一個月內作出。進入公安、檢察院、法院等司法程序的案件,在公、檢、法等部門的處罰決定下達后的一
15、個月內作出。第三十二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申請聽證、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學生申請聽證的,按華東政法大學聽證規則執行。第三十三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學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內容。第三十四條 處分決定書由學院(書院)送交被處分學生本人,并履行簽收手續。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以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等公告方式送達。對學生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
16、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備案。第三十五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委員會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書面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申訴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申訴委員會提交校長辦公會重新研究決定。申訴機構組成和申訴規則依據華東政法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規定執行。第三十六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海市教
17、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第三十七條 自處分或者復查決定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第三十八條 對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后,認真悔改、有突出表現和顯著進步的學生,在其處分期限到期后,由本人提出解除處分的書面申請,所在學院(書院)提交該生受處分后的在校表現情況報告和是否同意解除處分的意見報學生處,學生處審核后報分管校長審核決定。第三十九條 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期限一般為6個月,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為12個月,從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算。受處分的學生,由學生所在學院(書院)負責考察,在處分期限內認真悔改者可按期解除處分;有顯著進步表現者,可提前解除處分。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教育不改或處分期限內又有違紀行為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第四十條 學生的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第四十一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在處分決定作出后一周內辦理離校手續,檔案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第四十二條 凡受處分者,取消處分期限內評定各類獎助學金和榮譽稱號的資格。解除處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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