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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金融資產治理公司資本治理方法(試行)的通知銀監發201756號各金融資產治理公司:現將金融資產治理公司資本治理方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2017年12月26日 金融資產治理公司資本治理方法(試行)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金融資產治理公司(以下簡稱資產公司)資本監管,維護資產公司穩健運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治理法金融資產治理公司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方法。第二條 本方法適用于資產公司及其附屬機構組成的集團。本方法所稱集團母公司是指資產公司總部及分支機構。本方法所稱附屬機構是指由集團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的、按照本方法第三章第一節規定應當納入集團資本監管范圍
2、的機構,包括附屬法人機構以及專門目的實體等附屬經濟組織。第三條 集團及集團母公司應當確保持有的資本能夠抵御所面臨的風險,包括集團風險、個體風險和系統性風險。第四條 集團及集團母公司應當持續滿足本方法規定的資本充足性監管要求和監管指標。第五條 本方法所稱資本充足率,是指集團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規定的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一級資本充足率,是指集團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規定的一級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是指集團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規定的核心一級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第六條 本方法所稱集團超額資本,是指集團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規定的合格資本凈額超出本方法規定的
3、集團最低資本要求之上的部分。第七條 本方法所稱資本凈額,是指從集團母公司及附屬機構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規定的各級資本中對應扣除扣減項(調整項)后的資本余額。第八條 除上述集團超額資本和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外,集團及集團母公司還應當滿足杠桿率監管要求。本方法所稱杠桿率,是指集團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規定的一級資本凈額與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的比率。集團財務杠桿率,是指集團合并凈資產與符合本方法規定的、經調整后的合并表內外資產的比率。第九條 集團及集團母公司資本充足性相關監管指標的計算應當建立在充分計提資產減值預備的基礎之上。第十條 集團母公司應當參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關于商業銀行資本監管的相關
4、規定,建立全面風險治理架構和內部資本充足性治理及評估程序。第十一條 集團母公司應當按照本方法披露資本充足性信息。第十二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依照本方法對集團及集團母公司資本充足性、杠桿率、資本治理等情況進行日常監管和現場檢查,能夠視情況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第十三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在國務院金融穩定進展委員會的領導下,加強與財政部、人民銀行、國務院證券監督治理機構、國務院保險監督治理機構等主管部門和監管機構的監管協調和監管合作,最大限度地消除監管空白和減少監管套利。 第二章 集團母公司資本監管要求第一節 資本充足率計算及監管要求第十四條 集團母公司應當按照以下公式計算資本充足率:
5、第十五條 集團母公司總資本包括核心一級資本、其他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集團母公司應當按照本章第二節的規定計算各級資本和扣減項。第十六條 集團母公司風險加權資產包括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市場風險加權資產和操作風險加權資產。集團母公司應當按照本章第三節的規定分不計量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市場風險加權資產和操作風險加權資產。第十七條 集團母公司各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一)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9%。(二)一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三)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 第二節 資本定義第十八條 核心一級資本包括:(一)實收資本或一般股。(二)資本公積。(三)盈余公積。(四)一般風險預備。(
6、五)未分配利潤。(六)其他綜合收益。(七)其他可計入部分。第十九條 其他一級資本包括:(一)其他一級資本工具。(二)其他一級資本工具溢價。第二十條 二級資本包括:(一)二級資本工具。(二)二級資本工具溢價。(三)超額信用風險類資產減值預備。1.集團母公司采納權重法計量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超額信用風險類資產減值預備可計入二級資本,但不得超過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1.25%。前款所稱超額信用風險類資產減值預備是指集團母公司實際計提的信用風險類資產減值預備超過最低要求的部分。信用風險類資產減值預備最低要求是指100%撥備覆蓋率對應的信用風險類資產減值預備和應計提的信用風險類資產減值預備兩者中的較大者。集
7、團母公司信用風險類資產減值預備的計提標準,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另行制定。2.集團母公司采納內部評級法計量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超額信用風險類資產減值預備可計入二級資本,但不得超過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0.6%。前款所稱超額信用風險類資產減值預備是指集團母公司實際計提的信用風險類資產減值預備超過預期損失的部分。第二十一條 計算資本充足率時,集團母公司應當從核心一級資本中全額扣除以下項目:(一)商譽。(二)其他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除外)。(三)由經營虧損引起的凈遞延稅資產。(四)信用風險類資產減值預備缺口。1.集團母公司采納權重法計量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信用風險類資產減值預備缺口是指實際計提的信用
8、風險類資產減值預備低于信用風險類資產減值預備最低要求的部分。2.集團母公司采納內部評級法計量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信用風險類資產減值預備缺口是指實際計提的信用風險類資產減值預備低于預期損失的部分。(五)資產證券化銷售利得。(六)固定收益類的養老金資產凈額。(七)直接或間接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八)對資產負債表中未按公允價值計量的項目進行套期形成的現金流儲備,若為正值,應予以扣除;若為負值,應予以加回。(九)自身信用風險變化導致負債公允價值變化帶來的未實現損益。(十)對納入集團資本監管范圍的附屬機構的核心一級資本投資。第二十二條 集團母公司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協議相互持有的各級資本工具,或國務院銀
9、行業監督治理機構認定為虛增資本的各級資本投資,應從相應的監管資本中對應扣除。集團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本公司及附屬機構發行的其他一級資本工具和二級資本工具,應從相應的監管資本中對應扣除。對應扣除是指從集團母公司自身相應層級資本中一次性全額扣除。集團母公司某級資本凈額小于應扣除數額的,缺口部分應從更高一級的資本凈額中扣除。第二十三條 集團母公司對未納入集團資本監管范圍的金融機構的小額少數資本投資,合計超出本公司核心一級資本凈額30%的部分,應從各級監管資本中對應扣除。小額少數資本投資是指集團母公司對金融機構各級資本投資(包括直接和間接投資)占該被投資金融機構實收資本(一般股加一般股溢價)10%(不
10、含)以下,且依照本方法第三章第一節規定可不納入集團資本監管范圍的資本投資。第二十四條 集團母公司對未納入集團資本監管范圍的金融機構的大額少數資本投資中,核心一級資本投資合計超出本公司核心一級資本凈額30%的部分應從本公司核心一級資本中扣除;其他一級資本投資和二級資本投資應從相應層級資本中全額扣除。大額少數資本投資是指集團母公司對金融機構各級資本投資(包括直接和間接投資)占該被投資金融機構實收資本(一般股加一般股溢價)10%(含)以上,且依照本方法第三章第一節規定可不納入集團資本監管范圍的資本投資。第二十五條 除本方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遞延稅資產外,其他依靠于本公司以后盈利的凈遞延稅資產,超出本公
11、司核心一級資本凈額10%的部分應從核心一級資本中扣除。第二十六條 依照本方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未在集團母公司核心一級資本中扣除的對金融機構的大額少數資本投資和相應的凈遞延稅資產,合計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核心一級資本凈額的35%。第二十七條 計算資本充足率時,其他應在核心一級資本、其他一級資本、二級資本中扣除的項目,應從相應的監管資本中對應扣除。 第三節 風險加權資產計量第二十八條 集團母公司應采納權重法計量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并可結合實際申請采納內部評級法。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核準,集團母公司不得變更信用風險加權資產計量方法。第二十九條 權重法下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為表內資產信用風
12、險加權資產與表外項目信用風險加權資產之和。第三十條 集團母公司計量各類表內資產的風險加權資產,應首先從資產賬面價值中扣除相應的減值預備,然后乘以風險權重。本方法施行后新增的各類表內資產的風險權重按照本方法附件1的規定執行,存續的表內資產按照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印發金融資產治理公司非現場監管報表指標體系的通知(銀監辦發201638號)規定的集團母公司表內資產的風險權重執行。第三十一條 集團母公司計量各類表外項目的風險加權資產,應將表外項目名義金額乘以信用風險轉換系數得到等值的表內資產,再按表內資產的處理方式計量風險加權資產。各類表外項目的信用風險轉換系數按照本方法附件1的規定執行。集團母公司應當
13、按照本方法附件2的規定計量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第三十二條 集團母公司采納權重法計量信用風險加權資產時,可按照本方法附件1的規定考慮合格質物質押或合格保證主體提供保證的風險緩釋作用。合格質物質押的債權(含證券融資類交易形成的債權),取得與質物相同的風險權重,或取得與對質物發行人或承兌人直接債權相同的風險權重。部分質押的債權(含證券融資類交易形成的債權),受質物愛護的部分獲得相應的較低風險權重。合格保證主體提供全額保證的債權,取得與對保證人直接債權相同的風險權重。部分保證的債權,被保證部分獲得相應的較低風險權重。第三十三條 集團母公司采納權重法的,質物或保證的擔保期限短于被擔保債
14、權期限的,不具備風險緩釋作用。第三十四條 集團母公司應采納標準法計量市場風險資本要求。第三十五條 集團母公司應當制定清晰的交易賬簿和非交易賬簿劃分標準,明確納入交易賬簿的金融工具和商品頭寸以及在交易賬簿和非交易賬簿間劃轉的條件,確保執行的一致性。第三十六條 集團母公司交易賬簿總頭寸如未達到80億元或未超過表內外總資產的5%,可不計提市場風險資本。第三十七條 集團母公司市場風險加權資產為市場風險資本要求的8倍,即:市場風險加權資產=市場風險資本要求8。第三十八條 集團母公司應當按照本方法附件3的規定分不計量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商品風險和股票風險的資本要求,并單獨計量以各類風險為基礎的期權工具風險
15、的資本要求。第三十九條 集團母公司應采納差不多指標法計量操作風險資本要求。第四十條 集團母公司操作風險加權資產為操作風險資本要求的8倍,即:操作風險加權資產=操作風險資本要求8。第四十一條 集團母公司應當以集團母公司最近三年平均總收入為基礎計量操作風險資本要求??偸杖氚凑毡痉椒ǜ郊?的規定進行確認,包括不良資產經營及處置凈收入、手續費及傭金凈收入、投資收益、利息凈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操作風險資本要求按照以下公式計量: 其中:KBIA為按差不多指標法計量的操作風險資本要求。GI為過去三年中每年正的總收入。n為過去三年中總收入為正的年數。為15%。 第四節 杠桿率計算及監管要求第四十二條 集團母公司
16、杠桿率的計算公式為:杠桿率=一級資本凈額/(調整后的表內資產余額+衍生產品資產余額+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調整后的表外項目余額)100%第四十三條 調整后的表內資產余額為表內總資產扣減衍生產品資產會計余額、證券融資交易資產會計余額及一級資本扣減項后的表內資產余額。表內總資產是指扣減針對相關資產計提的預備或會計估值調整后的表內資產余額??蹨p的衍生產品資產是指衍生產品的公允價值及其變動形成的衍生資產會計余額,但不包括作為有效套期的衍生工具。扣減的證券融資交易資產是指交易合約價值通過市場估值確定且通常要求提供現金或證券作為抵質押品的交易形成的資產會計余額,包括買入返售、賣出回購、證券借貸及保證金貸款
17、交易等。第四十四條 調整后的表外項目余額為集團母公司表外業務依照相應的信用轉換系數計算得到的風險暴露。第四十五條 集團母公司杠桿率不得低于6%。 第三章 集團資本監管要求第一節 集團資本監管范圍第四十六條 集團資本監管范圍包括集團母公司及其附屬機構。第四十七條 集團應當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以操縱為基礎,兼顧風險相關性,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被投資機構,納入集團資本監管范圍:(一)集團母公司或其附屬機構直接擁有,或與附屬機構共同擁有50%以上表決權的被投資機構。(二)集團母公司擁有50%(含)以下的表決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投資機構:1.通過與其他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擁有該機構50%以上的
18、表決權。2.依照章程或協議,有權決定該機構的財務和經營政策。3.有權任免該機構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的多數成員。4.在該機構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擁有多數表決權。 確定對被投資機構的表決權時,應考慮集團持有的該機構的當期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可執行的認股權證等潛在表決權因素。關于當期能夠實現的潛在表決權,應當計入集團母公司對被投資機構的表決權。(三)其他證據表明受集團母公司實際操縱的被投資機構。操縱,是指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通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同時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阻礙其回報金額。國務院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有權依照集團母公司的股權結構變動、風險類不等確定和調整集團
19、資本監管范圍。第四十八條 集團母公司未擁有被投資機構多數表決權或操縱權,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納入集團資本監管范圍:(一)具有業務同質性的多個機構,盡管單個機構資產規模占集團整體資產規模的比例較小,但依照風險相關性,該類機構的總體風險足以對集團母公司的財務狀況及風險水平造成重大阻礙。(二)被投資機構所產生的合規風險、聲譽風險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足以對集團母公司造成重大阻礙。第四十九條 下列被投資機構能夠不納入集團資本監管范圍: (一)已關閉或已宣告破產的機構。(二)因終止而進入清算程序的機構。(三)有證據證明決定在三年內出售的、集團母公司或附屬機構的權益性資本在50%以上的被投資機構。(四)受所
20、在國外匯管制或其他突發事件阻礙、資金調度受到限制的境外附屬機構。(五)集團母公司或經批準實施債轉股的附屬機構短期或時期性持有的債轉股企業。集團母公司或附屬機構應制定時期性持有債轉股企業的退出打算,并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備案。超出打算退出期限仍未退出且具有實際操縱權的債轉股企業,原則上應納入集團資本監管范圍。(六)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附屬非金融機構:1.金融資產占總資產的比重低于50%(金融資產的范圍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相關規定)。2.資產負債率低于70%。3.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認定不具有投融資功能。本項規定的條件,要緊依據該附屬非金融機構最近兩年經審計的年
21、末財務報表的算術平均值進行推斷,成立不滿兩年的,可依據自成立之日起至最近一期經審計財務報表進行推斷。第五十條 集團母公司及其附屬金融機構對附屬非金融機構提供長期清償擔保的,該非金融機構應納入集團資本監管范圍;無清償擔保或清償擔??蔁o條件撤銷的,由集團母公司按審慎原則處理。第五十一條 集團母公司應當加強附屬機構資本治理,依照自身實際情況確定對各級附屬非金融機構資本充足性的治理要求,并督促附屬機構持續滿足資本治理和監管要求。 第二節 集團合格資本計量第五十二條 集團合格資本包括集團母公司合格資本和附屬機構合格資本兩部分。集團母公司應當依照集團內部交叉持股、互持資本工具、過度杠桿、未納入集團資本監管
22、范圍的附屬機構資本缺口等情況計量集團合格資本調整項,對集團合格資本進行相應調整。第五十三條 集團合格資本凈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集團合格資本凈額=集團母公司合格資本凈額+(附屬機構合格資本凈額集團母公司對該附屬機構的持股比例)-集團合格資本調整項前款公式中的附屬機構只包括集團母公司直接持股的一級附屬機構(含附屬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并對二級及以下附屬機構進行資本并表),對附屬機構持股比例應包括直接及間接持股;集團母公司應當按照本方法第二章第二節的規定計算合格資本凈額,按照本方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計算集團合格資本調整項。第五十四條 附屬金融機構是指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證券監督治理機構和保險監
23、督治理機構依法監督治理的集團附屬機構,其合格資本凈額是指在資本并表口徑下按照相關行業資本監管規定計量得出的資本凈額。關于相關行業資本監管要求只適用于法人口徑的附屬金融機構,其合格資本凈額按照法人口徑計量;若其還存在附屬機構,按照相關行業監管規定計量其合格資本,若無資本監管規定的,按本方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計量其合格資本,并按照第五十六條規定計入二級及以下附屬機構的資本缺口調整項。第五十五條 附屬非金融機構是指應納入集團資本監管范圍的除附屬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附屬機構,其合格資本凈額是指在資本并表口徑下參照本方法第二章第二節規定計量得出的合格資本凈額,資本并表中產生的少數股東權益可按規定部分計入合格資
24、本。本方法公布前附屬非金融機構差不多持有的、按照此前相關監管規定屬于合格資本但按照本方法規定不能認定為合格資本的部分,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遞減20%計算,2022年1月1日起不得計入監管資本;因新舊計量規則差異導致集團母公司和附屬非金融機構增加資本扣除要求的部分,自2018年1月1日起分五年逐步實施,即第一年扣除20%,第二年扣除40%,第三年扣除60%,第四年扣除80%,第五年全額扣除。第五十六條 集團合格資本調整項包括:(一)集團補充資本調整項。該調整項包括集團母公司和各級附屬機構之間、各級附屬機構之間的持股額及相互持有的其他合格資本工具、經審核無法轉移的資本額或國務院銀行業監督治理
25、機構認定為虛增資本的其他資本投資。前款所稱持股額要緊包括過度杠桿,立即發債和借入資金以股權或其他方式注資獲得的持股額;相互持有的其他合格資本工具包括優先股、二級資本債券等被認定為被投資機構合格資本的其他資本工具。但上述兩項均不包括已在附屬機構按照資本并表口徑計量資本數據時合并抵銷掉的持股額,以及在集團母公司合格資本中已扣除的各級資本工具。(二)二級及以下附屬機構的資本缺口調整項。該調整項是指,相關行業資本監管要求只適用于法人口徑的一級附屬金融機構時,該金融機構的附屬機構的資本缺口與集團母公司對其持股比例(包括直接及間接持股)的乘積匯總之和。二級及以下附屬機構的資本缺口等于該附屬機構的合格資本小
26、于最低資本要求的差額,如合格資本超過最低資本要求,則超額部分在本項目中列為負值,即資本缺口調整項為負值。若相關行業監管機構對二級及以下附屬機構有資本監管規定的,按相關規定計量其合格資本及最低資本要求,若無資本監管規定的,按本方法第五十五條、第六十條相關規定計算。 第三節 集團最低資本要求計量第五十七條 集團最低資本要求包括集團母公司最低資本要求和附屬機構最低資本要求兩部分。集團應當依照集團內部借款、擔保(含等同于擔保的或有項目)等情況計量集團最低資本要求調整項,對集團最低資本要求進行相應調整。第五十八條 集團最低資本要求計算公式如下:集團最低資本要求=集團母公司最低資本要求+(附屬機構最低資本
27、要求集團母公司對該附屬機構的持股比例)-集團最低資本要求調整項集團母公司最低資本要求,應取以下二者中較高值:風險加權資產總額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調整后的表內資產余額+衍生產品資產余額+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調整后的表外項目余額)杠桿率監管要求。第五十九條 附屬金融機構最低資本要求是指在資本并表口徑下按照相關行業資本監管規定計量得出的最低資本要求。關于相關行業資本監管要求只適用于法人口徑的附屬金融機構,其最低資本要求按照法人口徑計量;若其還存在附屬機構,按照相關行業監管規定計量其最低資本要求,若無資本監管規定的,按本方法第六十條規定計量其最低資本要求,并按照第五十六條規定計入二級及以下附屬機構
28、的資本缺口調整項。第六十條 附屬非金融機構最低資本要求計算公式如下:附屬非金融機構最低資本要求=風險加權資產資本充足率要求治理層級難度系數公式中的附屬非金融機構最低資本要求是指對一級附屬非金融機構在資本并表口徑下參照本方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計量得出的風險加權資產總額與本方法第二章第一節規定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以及治理層級難度系數三者的乘積。其中,附屬非金融機構交易賬簿總頭寸未超過表內外總資產的5%,可不計提市場風險資本。治理層級難度系數為(100+N)%,附屬非金融機構的集團層級不超過三級時N=0,層級為四級時N=10,層級為五級時N=20,以此類推。集團層級由集團母公司起算,專門目的實體和項目
29、公司可不納入層級計算。治理層級難度系數自2018年底開始納入附屬非金融機構最低資本要求計算。第六十一條 集團最低資本要求調整項,是指由于集團母公司與集團各級附屬機構之間的借款、擔保及等同于擔保的或有項目形成的監管資本要求在集團范圍內的重復計算而產生的調整項,等于上述借款、擔保余額與集團母公司對附屬機構持股比例(包括直接及間接持股)以及對集團母公司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的乘積匯總之和。 第四節 集團超額資本計算及監管要求第六十二條 集團超額資本計算公式如下:集團超額資本=集團合格資本凈額-集團最低資本要求第六十三條 集團超額資本不得低于0。第六十四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有權依照集團母公司及其
30、附屬機構的股權結構、業務類不及風險狀況等確定和調整集團超額資本的計算范圍。 第五節 集團財務杠桿率計算及監管要求第六十五條 集團財務杠桿率的計算公式為:集團財務杠桿率=集團合并凈資產/(集團表內總資產+集團表外項目+集團表外治理資產-調整項)100%集團表外項目,包括遠期收購承諾、信用增級、對外提供融資性擔保、非融資性擔保、不可撤銷的流淌性支持承諾及其他或有項目。集團表外治理資產,包括集團母公司及其附屬機構實際進行治理而未納入資產負債表內的各類資產,要緊包括資產證券化資產、銀行理財、托付貸款、信托打算、資產治理打算、私募基金等形式的資產。調整項,包括集團母公司及其附屬機構有充分證據證明自身對表
31、外治理資產不承擔會計、法律和事實上的本金或收益兌付義務的資產。雖未在合同中約定本金或收益的兌付義務,但依照此類資產的歷史兌付情況專門有可能履行兌付義務的資產不得列入調整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有權通過日常監管和現場檢查對調整項科目進行核實,如發覺集團將不符合規定的資產納入調整項,可依照有關監管法規及本方法第四章的相關規定對集團采取監管措施。第六十六條 集團財務杠桿率不得低于8%。 第四章 監督檢查第六十七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對集團及集團母公司實施資本充足性監督檢查,確保資本能夠充分覆蓋所面臨的各類風險。第六十八條 除最低資本要求外,國務院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有權依照日常監管和現場檢查
32、情況提出更審慎的附加資本要求,確保資本充分覆蓋風險,包括:(一)依照單家資產公司的功能定位及進展戰略執行情況、不良資產主業經營和進展狀況、投資設立金融和非金融附屬機構以及附屬機構經營和進展情況等,提出的集團附加資本要求。(二)依照對特定資產組合的風險及與主業相關度的推斷,通過調整風險權重、相關性系數、有效期限等方法,針對特定資產組合提出的附加資本要求。(三)依照監督檢查結果,針對集團或集團母公司提出的附加資本要求。(四)依照單家集團母公司未建立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或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未達到相關要求等情況,結合對風險狀況的評估結果,針對集團母公司提出的附加資本要求。(五)依照單家集團母公司操
33、作風險治理水平及操作風險事件發生情況,針對集團母公司提出的操作風險附加資本要求。第六十九條 集團母公司應當在年度結束后的四個月內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提交內部資本充足性評估報告。第七十條 依照資本充足狀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將資產公司分為三類:(一)第一類資產公司:集團超額資本、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均達到本方法規定的各級資本要求。(二)第二類資產公司:集團超額資本、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或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均不低于最低資本要求,但未達到附加資本要求。 (三)第三類資產公司:集團超額資本、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任意一項未達到最低資本
34、要求。第七十一條 對第一類資產公司,國務院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支持其穩健進展業務。為防止其資本充足水平快速下降,國務院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能夠采取下列預警監管措施:(一)要求資產公司加強對資本充足水平下降緣故的分析及預測。(二)要求資產公司制定切實可行的資本充足性治理打算。(三)要求資產公司提高風險操縱能力。第七十二條 對第二類資產公司,除本方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監管措施外,國務院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還能夠采取下列監管措施:(一)與集團母公司董事會、高級治理層進行審慎性會談。(二)印發監管意見書,內容包括:集團資本治理存在的問題、擬采取的糾正措施和限期達標意見等。(三)要求集團母公司制定切實可行的資本
35、補充打算和限期達標打算。(四)督促集團母公司對附屬機構資本充足狀況進行排查,督促資本不足的附屬機構盡快提升資本水平。(五)提高對集團資本充足性的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頻率。(六)要求集團母公司對特定風險領域采取風險緩釋措施。(七)限制集團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八)限制集團向董事、高級治理人員實施任何形式的激勵。(九)限制集團進行股權投資或回購資本工具。(十)限制集團重要資本性支出。(十一)要求集團操縱風險資產增長。第七十三條 對第三類資產公司,除本方法第七十一條和第七十二條規定的監管措施外,國務院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還能夠采取以下監管措施:(一)要求集團大幅降低風險資產的規模。(二)責令集團停辦全
36、部高風險資產業務。(三)限制或禁止新設機構、開辦新業務。 (四)責令集團對附屬機構進行清理整合,調整附屬機構股權結構或轉讓資產。(五)強制要求集團對非一般股的其他各級資本工具進行減記或轉為一般股。(六)責令集團母公司調整董事、高級治理人員或限制其權利。(七)依法對集團母公司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直至予以撤銷。在處置此類資產公司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還能夠綜合考慮外部因素,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第七十四條 關于杠桿率低于最低監管要求的集團母公司,國務院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能夠采取以下監管措施:(一)要求集團母公司在限定期限內補充一級資本。(二)要求集團母公司操縱表內外資產增長速度。(三)要求
37、集團母公司降低表內外資產規模。第七十五條 關于集團財務杠桿率低于最低監管要求的集團,國務院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能夠采取以下監管措施:(一)要求集團在限定期限內補充合格資本。(二)要求集團操縱表內外資產增長速度。(三)要求集團降低表內外資產規模。(四)限制或禁止新設機構、開辦新業務。 (五)責令集團對附屬機構進行清理整合,調整附屬機構股權結構或轉讓資產。 第五章 信息披露第七十六條 集團母公司應當通過公開渠道,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披露相關信息,確保信息披露的集中性、可訪問性和公開性。第七十七條 集團母公司信息披露頻率分為臨時、半年及年度披露。其中,臨時信息應及時披露,半年度信息披露時刻為期末后60個
38、工作日內,年度信息披露時刻為會計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因專門緣故不能按時披露的,應至少提早15個工作日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申請延遲披露。第七十八條 集團母公司應當分不按照以下頻率披露相關信息:(一)實收資本或一般股及其他資本工具的變化情況應及時披露。(二)核心一級資本凈額、一級資本凈額、資本凈額、最低資本要求、附加資本要求、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集團合格資本、集團最低資本要求、集團超額資本、杠桿率、集團財務杠桿率等重要信息應每半年披露一次。(三)資本充足性相關指標的計算范圍、信用風險暴露總額、逾期及不良資產總額、信用風險資產減值預備、信用風險資產組合緩釋后風險暴露
39、余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余額、市場風險資本要求、市場風險期末風險價值及平均風險價值、操作風險情況、股權投資及其損益、非交易賬簿利率風險情況等相關重要信息應每年披露一次。第七十九條 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同意,在滿足信息披露總體要求的基礎上,未在境內外上市的集團母公司能夠適當簡化信息披露內容。 第六章 附 則第八十條 本方法未盡事宜,資產公司應當參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關于商業銀行資本監管的相關規定執行。第八十一條 資產公司應當在2020年底前達到本方法規定的集團超額資本和集團財務杠桿率監管指標要求,鼓舞有條件的資產公司提早達標。第八十二條 集團母公司應當依照本方法制定資本充足性指標計算
40、的內部制度。集團母公司調整本方法規定的資本充足性相關指標計算范圍的,應當講明理由,并及時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備案。第八十三條 本方法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負責解釋。第八十四條 本方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1 表內資產風險權重、表外項目信用轉換系數及合格信用風險緩釋工具 一、表內資產風險權重表1:表內資產風險權重表項目權重1.現金類資產1.1現金0%1.2存放中國人民銀行款項0%2.對中央政府和中央銀行的債權2.1對我國中央政府的債權0%2.2對中國人民銀行的債權0%2.3對評級AA-(含AA-)以上的國家或地區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銀行的債權0%2.4對評級AA-以下,A-(含A
41、-)以上的國家或地區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銀行的債權20%2.5對評級A-以下,BBB-(含BBB-)以上的國家或地區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銀行的債權50%2.6對評級BBB-以下,B-(含B-)以上的國家或地區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銀行的債權100%2.7對評級B-以下的國家或地區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銀行的債權150%2.8對未評級的國家或地區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銀行的債權100%3.對公共部門實體的債權3.1對我國公共部門的債權(收入來源于中央財政)3.1.1其中:對我國公共部門的貸款(收入來源于中央財政)20%3.1.2其中:持有的我國公共部門發行的債券(收入來源于中央財政)20%3.2對我國省級(直轄區、自治區
42、)以及打算單列市人民政府的債權20%3.3對評級AA-及以上國家或地區注冊的公共部門實體的債權25%3.4對評級AA-以下,A-(含A-)以上國家或地區注冊的公共部門實體的債權50%3.5對評級A-以下,B-(含B-)以上國家或地區注冊的公共部門實體的債權100%3.6對評級B-以下國家或地區注冊的公共部門實體的債權150%3.7對未評級的國家或地區注冊的公共部門實體的債權100%4.對我國金融機構的債權4.1對我國政策性銀行的債權4.1.1對我國政策性銀行的債權0%4.1.2對我國政策性銀行的次級債權(未扣除部分)100%4.2對我國商業銀行的債權4.2.1原始期限3個月以內20%4.2.2
43、原始期限3個月以上25%4.3對我國商業銀行的次級債權(未扣除部分)100%4.4對我國其他金融機構的債權100%5.對在其他國家或地區注冊的金融機構的債權5.1對評級AA-(含AA-)以上國家或地區注冊的商業銀行的債權25%5.2對評級AA-以下,A-(含A-)以上國家或地區注冊的商業銀行的債權50%5.3對評級A-以下,B-(含B-)以上國家或地區注冊的商業銀行的債權100%5.4對評級B-以下國家或地區注冊的商業銀行的債權150%5.5對未評級的國家或地區注冊的商業銀行的債權100%5.6對多邊開發銀行、國際清算銀行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債權0%5.7對其他金融機構的債權100%6.對一般
44、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債權6.1收購金融不良資產形成的債權6.1.1批量收購金融不良資產形成的債權50%6.1.2其他形式收購金融不良資產形成的債權75%6.2收購非金融不良資產形成的債權100% 6.3其他對一般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債權150%7.股權投資 7.1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未扣除部分)250%7.2因政策性緣故形成的對工商企業的股權投資100%7.3圍繞不良資產開展的追加投資150%7.4市場化債轉股150%7.5對工商企業的其他股權投資(未扣除部分)400%7.6對有操縱權但未并表的工商企業的股權投資800%8.其他8.1非自用不動產8.1.1 因行使抵押權而持有的非自用不動產
45、100%8.1.2 其他非自用不動產400%8.2次級受益權資產200%8.3因實質性重組項目形成的表內資產50%8.4其他表內資產100%注:1.多邊開發銀行包括世界銀行集團、亞洲開發銀行、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金磚國家新開發銀行、非洲開發銀行、歐洲復興開發銀行、泛美開發銀行、歐洲投資銀行、歐洲投資基金、北歐投資銀行、加勒比海開發銀行、伊斯蘭開發銀行和歐洲開發銀行理事會。2.收購金融不良資產是指資產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市場化原則從金融機構收購的債權類不良資產(按規定程序和標準認定為次級、可疑、損失類的債權資產,不包括由金融機構作為中間人受托治理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財產形成的不良資產),且與不良
46、資產轉出方之間不存在任何關于該筆資產的回購協議或約定最低處置收益的托付處置協議。批量收購金融不良資產形成的債權是指資產公司按照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治理方法(財金20126號)及有關補充規定從金融企業收購的不良債權資產。3.因政策性緣故形成的對工商企業的股權投資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的政策性債轉股以及為實現其保值增值而形成的對工商企業的股權投資,形成方式包括股權置換、增資、配股、轉增股本、定向增發等。4.因實質性重組項目形成的表內資產是指資產公司參與對問題企業的實質性重組活動形成的債權、股權等各類表內資產。實質性重組是指資產公司單獨或者聯合其他機構運用多種方式對問題企業的資金、資產、人才、技術、治
47、理等要素進行重新配置,構建新的生產經營模式,關心企業擺脫經營與財務困境,恢復生產經營能力和償債能力,實現企業價值再造和提升。只對問題企業提供直接或間接融資的項目不包含在內。問題企業是指經營或財務遭遇困難的企業,包括但不限于:(1)貸款、債券、票據、應付賬款等債務不能按期償付;(2)資產低效或無效運營,例如,企業涉及重大訴訟、核心資產被查封、資金被凍結等;(3)經營情況出現異常,例如,主營業務持續萎縮、對外過度投資、產能嚴峻過剩等;(4)財務狀況出現異常,例如,資不抵債、收不抵支、連續兩年虧損,同時難以獲得補充資金來源等;(5)意外、突發事件引致的臨時性困難,例如,遭遇短期流淌性問題、資金鏈突然
48、斷裂、債務或權益被要求提早償付或贖回等;(6)企業治理失效,例如,內部治理機制失靈、企業市場價值或公允評估值長期低于企業凈資產等。5.資產公司附屬房地產類子公司開發的房地產資產可填入“8.4其他表內資產”。 二、表外項目信用轉換系數表2:表外項目信用轉換系數表項目信用轉換系數1.擔保及等同于擔保的或有項目100%2.信用風險仍在資產公司的資產銷售與購買協議100%3.遠期資產購買100%4.部分交款的股票及證券100%5.資產公司借出的證券或用作抵押物的證券100%6.其他表外項目100%注:1.擔保及等同于擔保的或有項目,包括一般負債擔保、信用增級、遠期收購承諾等。其中,擔保是指資產公司作為
49、擔保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擔保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擔保方式要緊包括擔保法所列的抵押、質押和保證;擔保人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財產為債務人提供擔保,以保障債權實現。其他等同于擔保的或有項目是指雖不符合“擔?!钡姆ǘêx,但效力等同于擔保的其他或有項目,例如提供信用增級服務。2.資產公司為子公司借款、發債等融資方式提供的流淌性支持、安慰函、維好協議等,符合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應當填入“1.擔保及等同于擔保的或有項目”;不符合我國擔保法規定,但資產公司基于聲譽考慮,存在為子公司融資提供支持可能的,應當填入“6.其他表外項目”。三、證券、商品、外匯交易清算過程中形成的風險暴露
50、(一)貨款應付模式下的信用風險加權資產計算1.貨款應付模式是指在結算日,證券和資金、資金和資金進行實時同步、最終一致、不可撤銷的交收。2.貨款應付模式下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計算公式為:RWA=ER8其中:(1)為貨款應付模式下信用風險加權資產;(2)為貨款應付模式下,因合約結算價格與當期市場價格差異而產生的風險暴露;(3)R為與延遲交易時刻相關的資本計提比例,具體見表3。表3:貨款應付模式下交易對手信用風險資本計提比例自合約結算日起延遲交易的交易日數資本計提比例4(含)個交易日以內0%5至15(含)個交易日之間8%16至30(含)個交易日之間50%31至45(含)個交易日之間75%46(含)個交
51、易日以上100%(二)非貨款應付模式下信用風險加權資產計算非貨款應付模式下,因填報機構已執行支付,而交易對手未在約定日期支付而產生的風險暴露:自填報機構執行支付之日起,交易對手未支付部分視同對該交易對手的債權進行處理;自交易對手應履行支付義務之日起,5個交易日后,交易對手仍未支付部分的風險權重為800%。四、合格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表4:合格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種類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種類質物(一)以特戶、封金或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的現金;(二)黃金;(三)銀行存單;(四)我國財政部發行的國債;(五)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票據;(六)我國政策性銀行、公共部門實體、商業銀行發行的債券、票據和承兌的匯票;(七)
52、金融資產治理公司為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而定向發行的債券;(八)評級為BBB-(含BBB-)以上國家或地區政府和中央銀行發行的債券;(九)注冊地所在國家或地區的評級在A-(含A-)以上的境外商業銀行和公共部門實體發行的債券、票據和承兌的匯票;(十)多邊開發銀行、國際清算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發行的債券。保證(一)我國中央政府、中國人民銀行、政策性銀行、公共部門實體和商業銀行;(二)評級為BBB-(含BBB-)以上國家或地區政府和中央銀行;(三)注冊地所在國家或地區的評級在A-(含A-)以上的境外商業銀行和公共部門實體;(四)多邊開發銀行、國際清算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附件2資產證券化風險加權資
53、產計量規則一、總體要求(一)資產證券化交易包括傳統型資產證券化、合成型資產證券化以及兼具兩種類型共同特點的資產證券化交易。傳統型資產證券化是指基礎資產的信用風險通過資產轉讓、信托等方式全部或部分轉移給投資者,基礎資產的現金流用以支付至少兩個不同信用風險檔次的證券的資產證券化交易。合成型資產證券化是指基礎資產的信用風險通過信用衍生工具或者保證全部或部分轉移給投資者的資產證券化交易。該交易結構中至少具有兩個不同信用風險檔次的證券。信用衍生工具包括資金來源預置型和資金來源非預置型兩種類型。(二)資產公司因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而形成的表內外風險暴露稱為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包括但不限于資
54、產支持證券、住房抵押貸款證券、信用增級、流淌性便利、利率或貨幣互換、信用衍生工具和分檔次抵補。儲備賬戶假如作為發起機構的資產,應當視同于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儲備賬戶包括但不限于現金抵押賬戶和利差賬戶。(三)為充分抵御因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而承擔的風險,資產公司應當基于交易的經濟實質,而不僅限于法律形式計提監管資本。資產公司作為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信用增級機構、流淌性便利提供機構、投資機構或者貸款服務機構等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只要產生了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就應計提相應的監管資本。國務院銀行業監督治理機構有權依照交易的經濟實質,推斷資產公司是否持有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并確定應當如何計提資本。 (四)
55、資產公司應使用資產證券化標準法計算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資本要求。(五)資產公司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金額按照如下規定確定:1.表內資產證券化的違約風險暴露為扣除專門針對該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所計提的減值預備后的賬面價值。2.表外資產證券化的違約風險暴露為其表外名義金額扣除減值預備后,再乘以相應的信用轉換系數得到的金額。方法斷標準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
56、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
57、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
58、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六)資產公司為資產證券化交易提供信用支持而且該信用支持差不多反映到外部評級中的,該公司不得使用外部評級而應當按照本附件關于未評級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有關規定計量監管資本要求。1.能夠采納內部評級法或監管映射法計量專業貸款的監管資本要求。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
59、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
60、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PAGE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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