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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環境影響評價發展進程國際上發展進程1964年,在加拿大召開的國際環境質量評價會議第一次提出環境影響評價的概念; 1969年,美國通過了國家環境政策法,在全世界首先建立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瑞士、澳大利亞、法國、英國等西方發達國家。20世紀70年代,泰國、印度、馬來西亞等發展中國家也開始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影響評價發展進程中國發展進程1973年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后,環境影響評價的概念開始引入我國; 1979年環境保護法(試行)的實施標志著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正式建立;1989修改的環境保護法沿用至今。 1998年,國務院頒布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對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責任、程序和處罰

2、作出了詳細規定; 2003年9月1日起實施的環境影響評價法是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發展的里程碑。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特點納入基本建設程序 環境影響評價隨著國家基本建設管理的變化而發展。投資體制改革后,環保總局與國家發改委聯合下發文件,明確了項目建設過程中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時段; 具有法律強制性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具有不可違背的強制性,條例、環評法等都規定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強制實施性;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環境影響評價的現實地位和作用 2004年,國務院發布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將建立科學的行業準入制度,規范重點行業的環保標準作為改進投資宏觀調控方式的重要內容; 2004年,在固定資產投資清理

3、整頓中清查萬個建設項目,共查出不符合環保要求的項目1190個,總投資達1700多億元; 2004年,制止鋼鐵等行業盲目投資,對概算總投資億元、設計生產能力840萬噸的江蘇鐵本等違規項目進行現場核查并提出處理建議;2006年,國家5部委億元以上投資項目清理,環評作為重要內容2007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764號)環境影響評價的現實地位和作用 環保部周生賢部長:環境影響評價是環保部門參與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控制閘:從源頭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調節器:推動產業 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殺手锏: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環境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4、主席令第七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年月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年月日 環境影響評價法立法背景1通過“先評價、后建設”,推進了產業合理布局和企業的優化選址,預防了許多因開發建設活動可能產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取得了良好的環境效果。 隨著經濟活動范圍和規模的不斷擴大,因區域開發、產業發展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所造成的不良環境影響越來越突出,特別是因實施有關政策和規劃所造成的各種環境后果已經成為影響我國可持續發展的重大問題。 世界上一些國家逐步重視因實施政策、規劃對環境造成的影響,逐步認

5、識到單純對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已經適應不了社會發展和可持續地利用自然資源的需要。戰略環境影響評價逐步為許多國家所接受,評價的程序和方法、體系也在實踐中得到了進一步完善。 環境影響評價法立法背景1我國也逐步提出對政策和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我國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應當適時由單純地評價建設項目,擴大到評價對環境有顯著影響的一些政府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法立法背景2國外大多數國家都制定了單獨的環境影響評價法或者環境影響評估法。如果我國適時制定單獨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對于全面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從根本上解決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問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在國際上也將產生非常積極的影響。對建設項目進

6、行環境影響評價并相應進行規范管理,由于直接影響到公民和組織的權利和義務,屬于應由法律調整的實質性問題,因此應當及時制定法律加以規范。國務院1998年制定的行政法規,經過四年的實踐證明其措施基本可行,因此有必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及時將其上升為法律。 環境影響評價法立法過程1998年,經中共中央批準,環境影響評價法列入了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該法列入2000年提請審議的年度立法計劃。全國人大環資委起草領導小組委托國家環保總局草擬該法草案的初稿,在此基礎上拿出“框架草稿”和后來的“征求意見稿”。2000年12月26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對環境影響評價法草案進行了

7、初審。環境影響評價法立法過程第九屆全國人大第29次常委會上,絕大多數常委會組成人員贊成新的修改方案,希望全國人大常委會盡快通過。第九屆第30次常委會上10月28日的表決中,出席會議的127名常委會組成人員進行表決時,以125票贊成、2票棄權的高票獲得通過,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以第77號令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環境與環境影響評價 環境法所稱的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 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城市和鄉村。 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

8、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環境影響評價 對擬議中的人類的重要決策和開發建設活動,可能對環境產生的物理性、化學性或生物性的作用及其造成的環境變化和對人類健康和福利的可能影響,進行系統的分析和評估,并提出減少這些影響的對策措施。 環境影響評價可明確開發建設者的環境責任及規定應采取的行動,可為建設項目的工程設計提出環保要求和建議,可為環境管理者提供對建設項目實施管理的科學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框架(共5章38條)第一章 總 則 (6)第二章 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9)第三章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13)第四章 法律責任(7)第五章 附 則(

9、3) 環評法主要內容之總則1 立法宗旨(立法目的) 第一、預防因規劃實施后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第二、預防因建設項目實施后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第三、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 環評法主要內容之總則2 環境影響評價的概念 第一、評價的對象是擬訂中的政府有關的經濟發展規劃 和建設單位興建的建設項目; 第二、評價單位要分析、預測和評估所評價對象在其實 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 第三、評價單位通過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具體而明確 的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第四、環保部門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的實際環境影響, 要進行跟蹤監測和評價; 第五、環評法所稱環境影響評

10、價,是指指導環境影響評價 工作的方法和制度。 環評法主要內容之總則3適用范圍 屬于環評法調整的規劃:總體而言,環評法所指規劃有幾個特征: 一是指政府擬定的規劃,非企業的規劃; 二是指政府的經濟發展方面的規劃,非政府的其他規劃; 三是指實施后對環境有影響的規劃。毗連區:聯合國海洋公約:毗連領年度計劃原則上每年3月前制定發布。建設項目試生產的環境保護申請同時投產使用不僅是指建設項目建成竣工驗收后正式投產使用,還包括建設項目試生產和試運行過程中,環境保護設施也應同時投產使用。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設施及措施的現場檢查和驗收飲用水源及其上游,“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包括兩種情況:環境保

11、護“三同時”制度“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簡稱“三同時”。方式: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眾參與以及對公眾意見采納與否的說明;飲用水源及其上游,綜合性的規劃包括土地利用、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專項規劃中的宏觀性、預測性的規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第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實行核準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前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手續;(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環評法主要內容之總則3適用范圍屬于

12、環評法調整的建設項目: 第一、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 第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 第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環評法的空間適用范圍 領陸:國界內的大陸和島嶼 內水 領域 領水 領海:與海岸相連接的海域 1958年 12海里 領空 領陸、領水上空的空間 地下領土 領陸、領水的底土空間 1. 毗連區:聯合國海洋公約:毗連領 海,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 量起不超過24海里的海域 2.專屬經濟區: 領海以外,從測算海域的基 管轄的其他海域 線量起不超過200海里的海域 3.大陸架: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全部 自然延伸到大陸外緣的海底 區

13、域的海床和底土 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有影響是指該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建成投產后運行階段和服務期滿后,對其周圍的大氣、水、土地、森林、草原、生物等環境要素可能帶來變化。建設項目是指按照固定資產方式進行的一切開發建設活動,包括國有經濟、城鄉集體經濟、聯營、股份制、外商投資、港澳臺投資、個體經濟和其他各種類型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房地產開發等各類建設活動。環評法主要內容之總則4關于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原則 第一、環境影響評價必須客觀、公開、公正。 所謂“客觀”,是與主觀臆斷相區別的; 所謂“公開”,是與暗箱操作相區別的; 所謂“公正”,是指不帶偏見,對所有的 評價對象一視同仁,依法進行評價;環評法主要

14、內容之總則4關于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原則 第二、進行環評要綜合考慮對各種環境因素 及其所構 成的生態系統的影響;第三、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應當為決策提供 科學依據;第四、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 當方式參與環境影響評價。 環評法主要內容之總則5國家支持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工作 第一、國家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對環境影響評價方法、技術規范進行科學研究,建設必要的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共享制度,以提高環境影響評價的科學性; 第二、國家環保總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建立和完善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系。 規劃環評的范圍“一地”: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

15、三域”: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十專項”: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內容公眾參與方法規劃環評報告書內容審查意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綜合性規劃綜合性的規劃包括土地利用、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專項規劃中的宏觀性、預測性的規劃。 (“一地三域”)綜合性的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編寫該規劃對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考慮到保守國家機密的需要并且該規劃對公眾的環境權益影響較小,因此不必經過“公眾參與”和專家評審的程序。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專項規劃專項

16、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由組織編制該規劃的機關組織對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審批該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專項規劃包括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規劃等。至于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具體范圍,環評法明確由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十專項)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專項規劃對該專項規劃必須經過“公眾參與”和專家評審的程序。第13條規定“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作出決策前,應當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環保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規劃

17、環境影響評價內容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 對規劃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作出分析、預測和評估, 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并報送規劃審批機關。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內容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實施該規劃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專項規劃公眾參與范圍: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程序: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應當在該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方式: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眾意見的地

18、位:編制機關應當認真考慮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并應當在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國務院第559號令2006年4月,成立起草小組2006年5月,形成條例(征求意見稿)2006年7月至8月,兩次集中聽取專家和地方環保部門意見及建議2006年8月至10月底,書面正式征求國務院有關部委及各省級人民政府意見2006年10月至11月,在充分研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修改完成條例(送審稿)2006年12月6日,以環發2006193號正式報請國務院審議條例2009年8月12日國務院第76次常務會議通過,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規劃環

19、境影響評價方法情景分析法戰略決策(怎樣做?)產業結構(做什么?)產業布局(在哪做?)生態承載力(能否做?)循環經濟(如何作?)回顧性評價法決策失靈分析法決策灰色分析法承載壓力分析法壓力狀態響應法環境影響(結果如何?)產業環境協調性分析定性定量產業鏈分析法效率分析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資質管理公眾參與后評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程度,對建設項目實行分類管理: 對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要求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 對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要求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進行專項評價; 對于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

20、影響評價的,只要求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五)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 (七)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設項目,還必須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資質管理 接受委托

21、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審查合格后,頒發資質證書,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和評價范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服務,并對評價結論負責。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資質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6號) 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不得與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存在任何利益關系。資質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由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編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

22、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對其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機構。建設項目公眾參與范圍: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程序: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前方式: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眾意見的地位:建設單位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附具對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核和批準程序 審批程序:22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序規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9號) 審批時限:22報告書60天,報告表30天審批權限:23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

23、規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5號、環境保護部令第5號)、關于加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級審批的通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發2004164號) 重新報批和審核的程序:24后評價和跟蹤檢查的條件和程序 第二十七條 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 第二十八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所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跟蹤檢查,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應當查清原因、

24、查明責任。法律責任規劃編制機關(第29條)規劃審批機關(第30條)建設單位(第31條)審批部門(第32條)評價單位(第33條)環保部門(第35條)規劃編制機關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規定:規劃的編制機關,即依照本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負有法定義務,應當在編制有關規劃時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時弄虛作假或者有失職行為,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規劃編制機關的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是行政責任的一種。根據行政監察法的規定,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

25、降級、撤職、開除等。 規劃審批機關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規定:規劃的審批機關,即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審批規劃的機關,違法批準規劃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規劃審批機關的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規劃審批機關的法律責任“違法批準規劃”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依照環評法第七條的規定,應當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沒有編寫,規劃審批機關卻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批準該規劃; 二是依照環評法第二章的有關規定,應當在報批規劃時同時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沒有附送,而規劃審批機關卻違反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批準該規劃。建設單位的法律責任

26、1 建設單位未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法律責任:建設單位,即依照本法第三條和國務院有關法規的規定,建設對環境有影響項目的單位,未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由有權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同時規定一定的期限,要求建設單位在該期限內補辦有關手續。 對于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建設單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視情節輕重在期限屆滿后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對于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國有建設單位,在處以罰款的同時,還可以由有關部門對該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包括兩種情況

27、: 一是依法應當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而未報批,建設單位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擅自開工建設; 二是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等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單位未經重新報批擅自開工建設的。 建設單位的法律責任2 建設單位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情形下 擅自開工建設的法律責任: 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的情況下擅自開工建設,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 二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 這一違法行為,

28、由依法享有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同時,可以根據違法情節輕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對于國有建設單位,在責令停止建設和處以罰款的同時,由有關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審批部門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規定:建設項目的審批部門,即依照建設項目審批程序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的部門,違法批準建設項目,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上述違法行為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一是建設項目依照本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進行評價,審批部門擅自批準該建設項目; 二是建設單位提供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

29、門或者其他部門批準,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卻擅自批準該建設項目的,由該建設項目審批部門的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規定: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即依照本法第十九條和有關法規的規定,在其資質等級和評價范圍內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也就是具體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中介機構,在評價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導致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失實的,由依法授予該機構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同時,處該

30、機構收取的項目評價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預審、審核和審批中非法收費的法律責任第三十四條規定:負責預審、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即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享有上述權限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設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等,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在預審、審核或者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收取費用的,不論數額大小,均由該部門的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還。如果收取費用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違法批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規定:依法有權批準環境影響評價

31、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法批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由該部門的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上述部門工作人員的刑事責任。 環評法的時間效力范圍 施行時間: 從施行之日起,2003年9月1日法律即發生效力 追溯力: 環評法等環境法對生效以前發生的環境保護方面的事項都沒有追溯力分類管理制度 環境保護部令 第2號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于2008年8月15日經環保部修訂通過,實施時間:2008 -10-01,原國家環保總局第14號令同時廢止。 (一)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

32、書,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詳細評價。 (二)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環境影響報告書 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全面、詳細的評價。1、原料、產品或生產過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種類多、數量大或毒性大、難以在環境中降解的建設項目;2、可能造成生態系統結構重大變化、重要生態功能改變、或生物多樣性明顯減少的建設項目;3、可能對脆弱生態系統產生較大影響或可

33、能引發和加劇自然災害的建設項目;4、容易引起跨行政區環境影響糾紛的建設項目;5、所有流域開發、開發區建設、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區改建等區域性開發活動或建設項目。 環境影響報告表 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1、污染因素單一,而且污染物種類少、產生量小或毒性較低的建設項目;2、對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樣性等有一定影響,但不改變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的建設項目;3、基本不對環境敏感區造成影響的小型建設項目。 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1、基本不產生廢

34、水、廢氣、廢渣、粉塵、惡臭、噪聲、震動、熱污染、放射性、電磁波等不利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 2、基本不改變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樣性等,不改變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的建設項目; 3、不對環境敏感區造成影響的小型建設項目。 環境敏感區 1、需特殊保護地區: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規劃確定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態功能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世界遺產地、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保護地等。 2、生態敏感與脆弱區:沙塵暴源區、荒漠中的綠洲、嚴重缺水地區、珍稀動植物棲息地或特殊生態系統、

35、天然林、熱帶雨林、紅樹林、珊瑚礁、魚蝦產卵場、重要濕地和天然漁場等。3、社會關注區:人口密集區、文教區、黨政機關集中的辦公地點、療養地、醫院等,以及具有歷史、文化、科學、民族意義的保護地等。 分級審批制度四級審批,影響小,下放一級;影響大,收一級。環境保護部令第5號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實施(原國家環保總局第15號令同時廢止)。關于加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級審批的通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發2004164號) 環境保護部第7號公告環境保護部直接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及環境保護部委托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 安徽省建設項

36、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權限規定 (環評2008118號)環境影響評價資格審查制度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26號) 凡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審查合格,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證書,方可在資質證書規定的資質等級和評價范圍內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 評價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資質證書在全國范圍內使用,有效期為4年。 環境影響評價資格審查制度2取得甲級評價資質的評價機構(以下簡稱“甲級評價機構”),可以在資質證書規定的評價范圍之內,承擔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37、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編制工作。 取得乙級評價資質的評價機構(以下簡稱“乙級評價機構”),可以在資質證書規定的評價范圍之內,承擔省級以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編制工作。 重新報批、審核制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自批準之日起滿5年,建設項目方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

38、記表應當報原審批機關重新審核。原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10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逾期末通知的,視為審核同意。 環境影響后評價和跟蹤檢查制度增補了有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和跟蹤檢查的規定。在本法的第二十七條規定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之后,建設單位在后評價方面的法律責任和義務,明確規定只要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就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如果有關建設單位未采取后評價的相應措施,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還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在第二十八條,

39、則對應規定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之后跟蹤檢查的法律責任和義務,明確規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所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跟蹤檢查,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應當查清原因、查明責任,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環境影響評價時段環評法與建設項目條例規定 一般:可行性研究階段 鐵路、交通等在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同意時,可在初步設計階段 不需可行性研究的項目,在開工前 不需可研,需申領營業執照的,在領執照前投資體制改革后現狀: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實行審批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

40、手續; 實行核準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前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手續; 實行備案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備案手續后、項目開工前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手續。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基本原則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建設項目選址、選線、布局符合區域、流域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符合清潔生產的原則符合污染物達標排放和區域環境質量的要求符合國家和地方總量控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基本原則1 是否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有關生物安全、生物多樣性等生態保護的法規和政策符合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的政策符合國家土地利用的政策 建設項目涉及依法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41、、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該區域內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規定;依法需要征得有關機關同意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取得該機關同意。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基本原則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國務院關于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 國發200540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0號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 (2005年) 由鼓勵、限制和淘汰三類組成 限制類:不準新建、禁止投資 不屬于鼓勵類、限制和淘汰類,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的,為允許類,允許類不列入產業結構調整目錄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基本原則3 建設項目選址、選線、布局是否符合區域、流域規劃和城市

42、總體規劃。 廠址選擇符合流域、區域功能區劃;發展方向符合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廠址選擇符合城市(城鎮)總體規劃。特別注意: 城市上風向, 飲用水源及其上游, 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及其周邊, 其他特殊敏感點。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基本原則4符合清潔生產的原則 條例第四條1992年,黨中央和國務院批準的環境與發展十大對策明確提出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技術起點要高,盡量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工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應包含清潔生產有關內容。項目建議書階段,要對工藝和產品是否符合清潔生產要求提出初評;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要重點對原材料選用、生產工藝和技術、產品等方案進行詳評,最大限度地減小

43、技術和產品的環境風險。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水利部、建設部,科學技術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稅務總局文件國經貿資源20001015號關于加強工業節水工作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基本原則5 符合污染物達標排放和區域環境質量的要求,涉及可能產生放射性污染的,擬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預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污染物達標排放:地方優于國家,專業優于綜合,不交叉,多產品共用一個排污口加權,第一類污染物控制車間排污口。區域環境質量要求: 區域環境質量某因子超標,禁止建設排放該污染物的建設項目;不因項目

44、的建設降低環境功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基本原則6符合國家和地方總量控制要求:主要控制因子: 煙(粉)塵、 二氧化硫、COD、氨氮、工業固體廢物控制方法:技改項目,以新帶老,增產減污企業內部平衡區域內部平衡原則上,總量控制措施納入項目環境保護驗收范圍注意:以新帶老適用項目:技改、擴建、改建項目范圍:與項目相關的原有污染與破壞,要量力而行是否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防范環境風險的通知(環發2005152號)對區域或規劃環評的要求和項目風險評價的相關要求。風險防范公眾參與是否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相關要求。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是否認真考

45、慮公眾意見,是否在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公眾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專家咨詢委員會,由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有關公眾意見采納情況的說明進行審議,判斷其合理性并提出處理建議。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審批決定時,應當認真考慮專家咨詢委員會的處理建議。 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可能嚴重影響項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環境質量的建設項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建設項目,環保總局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公開聽證結果,說明對有關意見采納或不采納的理由。環評批復說清情況-項目概況、工程分析、環境現狀、污染源分析(三本帳)(評

46、價單位易忽視的問題:改擴建項目對現存項目的問題未說清楚,現狀材料、周邊環境狀況已經改變)-預測污染:噪聲預測易忽視,有無措施保證達標-明確結論:與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法律法規的符合性;與城市總體規劃、環保規劃、功能區劃的符合性;達標排放;總量控制;功能區要求;清潔生產;公眾參與-規定措施:主要措施、內容及效果標題:關于xxxx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主送:建設單位抄送: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縣環境保護局,環評單位,環境工程評估中心。主題詞:環保 行業 環評 報告書 批復 批文格式要點及示范樣本正文: 你公司企業申報文件標題(文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項目擬在建設地點,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

47、。對項目的基本描述。 該項目(原材料或工藝情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清潔生產要求,在落實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提出的環境保護措施后,污染物可達標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符合當地環境保護部門核定的總量控制要求。是否同意建設。 批文格式要點及示范樣本正文(接上): 二、項目建設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總量來源,采取的區域削減,以新帶老措施,是否納入三同時驗收內容 (二)大氣污染物控制要求。(包括相應治理措施,煙囪或排氣筒高度及執行標準) (三)噪聲控制要求。(相應治理措施及執行的標準) (四)固廢控制要求。(相應治理措施及須符合的標準) 批文格式要點及示范樣本正文(接上): 二、項目建設應重

48、點做好以下工作: (五)廢水控制要求。(相應治理措施及排水去向、執行的標準) (六)環境風險要求 (七)施工期環保要求。 (八)設置規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貯存(處置)場,安裝污染物在線連續監測裝置要求。 三、三同時和環保驗收要求 四、我廳委托*市、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該項目施工期間的環境監督檢查工作。批文格式要點及示范樣本規劃環評報告書內容(環辦2006109號)規劃內容概述;規劃實施的環境資源制約因素分析;規劃與相關政策、法律法規以及其他相關規劃的協調性分析;規劃實施可能造成的直接、間接或累積等不良環境影響的識別、分析、預測以及規劃的環境資源承載力評估和論證;預防或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及措施;公

49、眾參與以及對公眾意見采納與否的說明;對重大不良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計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審查小組審查意見(環辦2006109號)(一)環評報告書對規劃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的分析、預測的科學性和準確性;(二)環評報告書提出的預防或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及調整建議;(三)對環評報告書及評價結論的總體意見;(四)對規劃的環境合理性、可行性的總體評價及優化調整意見;(五)對規劃包含的近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指導意見;規劃環評審查意見對規劃內容的簡要概述。對報告書環境影響預測、分析合理性和準確性的審議意見;報告書提出的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的審查意見及

50、調整建議;對報告書和評價結論的總體審議意見對規劃的環境合理性、可行性的總體評價對規劃優化調整和實施過程中的意見 對規劃包含的近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指導意見環評法存在的問題對部分企業的違法行為處罰缺乏依據:“鼓勵”企業未批先建、“先上車、后買票”、處罰額度低、違法成本低缺乏“三同時”管理方面的規定:環評與“三同時”分離分級審批規定沒有突出環境管理的特點一些重要規劃沒有納入法定的環評范圍規劃環評的執法主體不明確環評法實施中存在的問題規劃環評的審查主體存在爭議規劃環評審查宏微倒掛規劃未經環評就通過審批的違法現象嚴重部分項目環評采取的措施針對性不強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嚴重滯后跟蹤評價的職責不明、

51、責任不落實公眾參與效率不高近期環保部下發的文件關于進一步加強生物質發電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環發200882號)關于加強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的通知(環發200869號)關于當前形勢下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工作的通知(環辦200895號)關于加強城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200870號)關于加強對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工作監督檢查的意見(環發200962號)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環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 “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簡稱“三同時”。 “三同時”制度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構

52、成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兩項基本制度。 (接下頁)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同時設計: 是指建設單位在委托設計單位進行項目設計時,應將環境保護設施一并委托設計。承擔設計任務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設計,并在設計過程中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對周圍環境的保護。對未同時委托設計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項目,設計單位應予拒絕。同時設計規定還要求,建設項目的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有環境保護的內容,初步設計中應有環境保護篇章。 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同時施工: 是指建設單位在委托施工任務時,應同時委托環境保護設施的施工任務;按照1990年國家環保局頒發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程序規定,建設單

53、位和施工單位應做到必須將環保工程的施工納入項目的施工計劃,保證其建設進度和資金的落實 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由于建設管理體制的改革,在實際工作中,建設單位可以與施工單位簽訂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的專項承包合同,也可在總承包合同中包括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內容,上述承包合同中,還應當包括環境管理的有關要求。 上述合同簽訂后,并不免除建設單位施工期環境保護的責任。 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同時投產使用: 是指建設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運轉。 同時投產使用不僅是指建設項目建成竣工驗收后正式投產使用,還包括建設項目試生產和試運行過程中,環境保護設施也應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54、 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含義: 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是指建設項目竣工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依據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結果,并通過現場檢查等手段,考核該建設項目是否達到環境保護要求的活動。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范圍包括: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各項環境保護設施,包括為防治污染和保護環境所建成或配備的工程、設備、裝置和監測手段,各項生態保護設施;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和有關項目設計文件規定應采取的其他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是指在建設項目竣工試

55、生產期間,對建設項目執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管理規章制度、環評中要求的各項環保設施的實際建設、管理、運行狀況和各項環保措施的落實調查、對周圍生態影響的全面調查,以及對建設項目廢水、廢氣、噪聲、固體廢物等污染物排放及達標情況、治理工程及其設施的處理效果、國家規定的總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對建設項目周圍環境質量影響的監測分析評價。它是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主要技術依據。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分類管理 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并附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或調查報告; 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表,并附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表或調查表

56、; 對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 建設項目管理程序 1、項目建議書階段: 此階段是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行業規劃、地區規劃,或市場調查或預測、分析提出的具體項目建設的建議,編報項目建議書(或預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一經主管審批機關批準,該項目即宣告立項。此階段環境保護主要內容是在項目建議書中有環境影響簡要說明,有些地區需要進行環境保護審批登記備案。建設項目管理程序 2、可行性研究階段 為避免和減少建設項目決策失誤,提高建設投資的綜合效益。可行性研究的任務是根據國民經濟長期規劃和地區規劃、行業規劃的要求,以及市場的需求,對建設項目在技術、工程

57、、經濟、環境、資源利用等方面是否合理可行,進行全面分析、論證,作多方案比較,提出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不可行),為設計提供可靠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按審批權限由主管機關審批。此階段環境保護的主要內容是在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并經過批準。 建設項目管理程序 3、設計階段 設計是項目決策后,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具體的實施方案,可分為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階段。設計單位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國家的設計規范及有關部門審批要求等受建設單位委托開展工程的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文件需要經有關部門審查。此階段環境保護的主要內容是在初步設計中編寫環境保護篇(章),并經過審查。建設項目管理程序 4、施工階段 施工,是施

58、工單位按照設計文件規定內容,對工程付諸實施的活動。目前還需要同時開展工程監理,即建設單位委托工程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進行工程監理。施工前,建設單位還需向有關部門提出開工報告,經批準才可開工。此階段主要環境保護內容是根據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設計文件規定要求,在施工合同中落實環境保護內容,同時做好環境保護設施的施工。需要環境保護監理的可結合工程監理一并進行。建設項目管理程序 5、試生產及竣工驗收階段 建設項目竣工后,通過試生產及調試,建設單位應編寫竣工驗收報告,并辦理完相關的驗收手續,工程方可正式轉入正常生產或使用。試生產需要一定時間(要求3個月,延長不超過一年),除主體工程的驗收手續外,還有相關

59、的單項驗收手續,通常有環保、消防、統計、檔案、勞動衛生、職業安全、審計等。此階段的環境保護主要內容是依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辦理試生產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手續。建設項目管理程序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將建設項目分為審批、核準、備案三類進行管理,規定:“對于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其中,政府僅對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角度進行核準,其它項目無論規模大小,均改為備案制”。 對實行備案制的建設項目由國家頒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規定。建設項目管理程序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發改委第19號

60、令)規定,需要核準的建設項目,其申請報告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項目申報單位情況(二)、擬建項目情況(三)、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四)、資源利用與能源耗用分析(五)、生態環境影響分析(六)、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 建設項目管理程序 辦法還規定,申請單位還需要附送以下文件:(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它文件。 按照新的規定,企業在向發改委提交核準或備案文件前,應當完成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編制和審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程序 我國的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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