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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一章1、非物質財務,也可稱為精神財寶或精神產品,包括智力成果和道德產品。道德產品是指人們在各種社會活動中取得的非物化的道德價值,如榮譽稱號、嘉獎表彰等,它們是公司法人榮譽權的客體。2、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要緊有:當事人協商和解、有權機關進行調解(包括民間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法院調解)、仲裁、行政復議和訴訟。3、仲裁法的適用范圍:A、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務糾紛,但與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是不能進行仲裁的。B、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且當事人有權處財產權益糾紛。但由強制性法律規范調整伯法律關系的爭議不能進行仲裁,因此,行政爭議不能仲裁,勞動爭議和
2、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不能仲裁。4、仲裁協議的效力:A、仲裁協議中為當事人設定的一定義務,不能任意更改、終止或撤銷;B、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對雙方當事人訴權的行使產生一定的限制,在當事人雙方發生協議約定的爭議時,任何一方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訴;C、關于仲裁組織來講,仲裁協議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作用;D、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阻礙仲裁協議的效力。5、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能夠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6、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
3、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產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起訴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促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接著審理。7、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8、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況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9、不得申請行政復議的行為:A、不服行政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能反復適用的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B、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珠,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C、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
4、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能夠自明白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然而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11、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差不多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12、適合專門管轄的要緊有以下幾種情況:A、因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由被告住宅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B、因保險合同糾紛提出的訴訟,由被告住宅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C、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轄;D、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部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
5、發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轄等等。13、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但因軀體受損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務被丟失或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14、當事人不服地點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點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15、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1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第二章企業法律制度1、個人獨資企業的性質是非法人投資的企業
6、,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不具有法人資格,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但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能夠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2、投資人能夠個人財務產出資,也能夠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投資人應當在設立登記申請書上予以注明。3、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4、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15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5、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6、個人獨資企業時,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
7、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債權。7、財產清償順序:A、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B、所欠稅款;C、其他債務;D、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8、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9、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企業終止,繳回營業執照。10、合伙企業法規定的合伙企業,僅限于以自然人為合伙人的企業,不包括企業法人之間的合伙型聯
8、營及不具備企業形態的契約型合伙,采納合伙制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大夫診所等組織,不適用合伙企業法。11、合伙人能夠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繳納出資,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能夠用勞務出資。12、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合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產,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13、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項:A、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B、改變合伙企業名稱;C、轉讓或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權利;D、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
9、記手續;E、以合伙人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F、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治理人員;G、合伙人以勞務出資;H、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I、合伙人與全企業交易;J、合伙人向僵伙人以外的人轉上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K、新合伙人入伙;L、解散。14、合伙損益分配原則:合伙損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損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15、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16、合伙企業的債務
10、清償: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以合伙企業財產清償合伙企業債務時,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業分擔虧損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能夠依照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能夠按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不迫償。假如合伙人實際支付的債務數額超過其依照既定比例所應承擔一的數額,該合伙人有權就超過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應承擔數額的合伙人追償。17、合伙人個人債務的清償:合伙企業中某一合伙人的
11、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不得自行接管債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合伙人處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所負債務的,該合伙人只能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這種清償必須是通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在強制執行個不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時,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18、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愛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責任,并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19、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20、合伙企業財產在
12、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企業所欠稅款;合伙企業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21、合伙企業解散后,原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22、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第三章1、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不保留期內,不得用到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2、一般而言,公司設立登記時已登記的事項發生變化,公司都應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但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
13、動的,只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即可。3、公司變更名稱、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決定同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變更住宅的,應當在遷入新住宅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宅使用證明。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
14、證明。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在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的,應自減少注冊資本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請變登記。4、依照公司登記治理條例的規定,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進行年度檢驗。5、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覺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時,應當由交付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6、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股東之間能夠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主的股東應當購買該
15、轉讓的出資,假如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7、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對職工沒有。8、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但能夠依法獨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9、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股東會召開條件: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監事,均能夠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10、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和主持。以后的股東會會議,設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專門緣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1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特不決議: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分立和合并、公司解散、變更公司
16、形式或者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12、召開董事會提早10天通知,股東會提早15天通知,股東大會提早30天通知。13、董事、經理的任職資格:(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2)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者。(3)擔任因經營治理不善而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經理、廠長,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者;(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
17、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者;(5)未清償到期個有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者;(6)國家公務員。14、除了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15、有限責任公司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能夠連任。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國家公務員也不得兼任監事。16、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公司的,發起人應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額的35。17、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30日往常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18、股份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條件:(1)董
18、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2)公司未彌被虧損達股本總額1/3時;(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19、股份大會的決議:特不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一般決議只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20、股東大會特不決議:(1)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2)發行公司債券;(3)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4)公司章程的修改;(5)回購本公司的股票。非經股東大會以特不決議批準,公司不得與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治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將公司全部或者得要業務的治理交予該人負責的合同
19、。2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專門緣故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主持,召集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內通知全體股東。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能夠書面托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但書面托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22、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須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進行,董事會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
20、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峻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能夠免除責任。2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發生的條件:(1)其生產經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2)其妊的一般股限于一種,同股同權;(3)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許多于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5;(4)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許多于人民幣3000萬元,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5)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許多于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25,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的比例最低許多于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15;(6)發起人在近3年
21、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24、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中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25、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時除外。26、公司不得同意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27、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20日往常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28、股東會在作出合并決議之后,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
22、,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假如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該公司就不能合并。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立的公司承繼。29、公司解散的緣故:(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2)股東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4)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30、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或股東會決議解散的,應當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其人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能
23、夠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因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機機關及人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31、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并提供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第四章1、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并非實收資本,可分期出資。2、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營企業在合營期限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但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注冊資本
24、的,須經審批機構批準。3、關于、合營企業在合營期限內增加注冊資本,法律沒有禁止。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應當由董事會會議通過,合營各方協商一致,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向原工商行政治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4、合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之間的比例關系:投資額300,注冊資本70300萬投資額1000萬,注冊資本50(300萬投資額420萬,注冊資本210萬)1000萬投資額3000萬,注冊資本40(1000萬投資額1250萬,注冊資本500萬)投資額3000萬,注冊資本1/3(3000萬投資額3600萬,注冊資本1200萬)5、外國合營者以貨幣出資時,只能以外幣繳付出資,不能以人民幣繳付出資。
25、6、合營各方按照合營合同的規定向合營企業認繳的出資,必須是合營者自己所有的現金、自己所有同時未設立任何擔保物權的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凡是以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的,出資者應當出具擁有所有權和處置權的有效證明。7、合營企業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營企業名義取得的貸款、租賃的設備或者其他財產及合營者以外的他人財產作為自己的出資,也不得以合營企業的財產和權益或者合營他方的財產和權益為其出資擔保。8、合營企業合營各方的出資期限:一次性繳納出資的,合營各方應當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國;合營合同規定分期繳納出資的,合營各方第
26、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同時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逾期未繳或者未繳清出資的,應當按照合同規定支付拖延利息或者賠償損失。9、合營企業投資者分期出資的總期限為:(1)注冊資本50,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1年內繳齊;50萬注冊資本100萬,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1年半內繳齊;100萬注冊資本300萬,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2年內繳齊;300萬注冊資本1000萬,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3年內繳齊;注冊資本3000萬,由審批機構依照實際情況審定。10、通過收購國內企業資產或股權設立合營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自合營企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購買金。對專門情況需要延長支付者,經
27、審批機構批準后,應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購買總金額的60以上,在一年內付清全部購買金,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額的比例分配收益。11、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時,須經合營他方同意,燕報審批機構批準,向登記治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的權力,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出資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12、合營企業的董事會是合營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盡管是有限責任公司,但不并設立股東會。13、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擇產生,董事任期4年,能夠
28、連任。14、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1/3以上的董事提議,能夠由董事長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進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出具托付書托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決。15、合營企業的特不決議: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合營企業的中止、解散;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合營企業的合并、分立。16、經董事會聘請,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能夠兼任合營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治理職務。17、合營企業所需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等有權自行決定在中國購買或者向國外購買。18、合營企業應當向合營各方、當地稅務機關和財政部門報送季度和年度會計報表。19、合營企業的下列文件、證件、報表,應當經
29、中國注冊會計師難和出具證明方為有效:合營各方的出資證明書;合營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合營企業清算的會計報表。20、在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中,外國合作者的鳳資一般不低于合作企業注冊資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中,對合作各方向合作企業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個體要求,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確定(不低于18)21、合作各方之間相互轉上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轉讓屬于其在合作企業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的,須經合作他方書面同意,并報審查批準機會批準。22、合作企業的特不決議:合作企業章程的修改;合作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者減少;合作企業的資產抵押;合作企業的解散;合作企業合并
30、、分立和變更組織形式;合作各定由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治理委員會會議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23、合作企業外國合作者的投資收回:依照規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屆滿時合作企業的本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能夠下列方式先行回收投資:(1)在按照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進行分配的基礎上,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擴大外國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2)經財政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外國合作者在合作企業繳納所得稅前回收投資;(3)經財政稅務機會和審查批準機會批準的其他回收投資的方式。24、外國合作者應當在合作企業的虧損彌補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資。25、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的,同
31、時投資差不多回收完畢的,合作企業期限屆滿不再延長。26、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治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外資企業將其財產或權益對外抵押、轉讓,須經審批機會批準,并向工商行政治理機關備案。27、外國投資者繳付每期出資后,外資企業應當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治理機關備案。第五章1、破產界限:債務人明顯喪失清償能力,不能以財產、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償債務;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已到期、債權人提出償還要求的、無爭議或已有確定名義(指差不多生效判決、裁決確定)的債務;債務人對全部或要緊債務長期連續不能償還。2、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
32、宅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宅地是指債務人的要緊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3、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時,應中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證據材料:債權發生后實與證據;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并附證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有關證據。4、人民法院收到申請人提出的破產申請后,應當依照破產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并在7日人定是否立案受理。申請人對人民法院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時,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限為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5、債權人發在收到通知后的一個月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講明債權的存在、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同時提
33、交有關證明材料。債權人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6、債務人清償正常生產經營所必須償付的債務,在清算組成立前應當經人民法院審查批準。7、破產開始的效力:(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對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序,包括差不多審結但尚未執行的,已采取凍結、扣留、查封、扣押措施的,或已開始執行但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況,都必須中止,由債權人賃生效法律文書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統一依破產程序公平受償。(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禁止債務人對部分債權人的特不清償行為。(3)被申請破產的債務人為他人擔任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因保證人被宣告破產而免除,債權人在得知保證人破產的情況后,享有是否
34、將其擔保債權作為破產債權申報受償的選擇權。債權人在參加破產分配民后,仍可就其未受清償的債權向主債務人要求清償。8、關于以債務人為一方當事人的經濟糾紛案件,分不以下情況處理:(1)以破產企業為債權人的經濟糾紛案件,受訴人民法院不能在3個月以內結案時,應當移動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由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破產法司法解釋中對破產企業債務人的有關規定辦理,解決債務問題。(2)以破產企業為債務人的,尚未審結且另無連帶責任人的經濟糾紛案件,應當終結訴訟,由債權人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依破產程序受償。(3)以破產企業為債務人的、尚未審結且另有連帶責任人的經濟糾紛案件,應當中止訴訟,由債權人向受
35、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經債權確認程序后依破產程序受償。9、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債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宣告債務人破產。但債務不申請破產的,人民法院不得依職權在無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情況下宣告債務人破產,原訴訟程序或執行程序應接著進行。10、債權人會議是債權人行使破產參與權的場所,本身不是執行機關,其所做出的各項決議要由破產治理人即清算組等相應機構執行。債權人會議不是民事權利主體,不能以其名義對外進行民事活動。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列席債權人會議,債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能夠派員列席債權人會議。11、臨時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或會議主席認為
36、必要時召開,也能夠在清算組或者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4以上的債權人要求時召開,由會議主席主持。12、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內容:宣布債權人會議職權和其他有關事項;宣布債權人資格審查結果;指定并宣布債權人會議主席;安排債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同意債權人詢問;由清算組通報債務人的生產經營、財產、債務情況并作清算工作報告和提出財產處理方案及分配方案;討論通過和解協議、批閱清算組的清算報告、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方案與分配民方案等;依照討論情況,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表決。13、債權人會議的職權:審查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確認債權有無財產但保及其數額;決定是否通過和解協議草案;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
37、分配方案。14、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同時斯民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以上,然而通過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15、依照破產法的規定,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個月內,被申請破產的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能夠申請對該企業進行整頓,整頓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16、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和解協議時,應報人民法院審計認可。人民法院審計后認為協議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認可,作出中止破產程序的裁定,同時公布公告。和解協議自公告之日起生效。17、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和解協議成立前的債權人只能按照和
38、解協議的規定同意清償,但和解協議成立后的債權人不受協議約束,可要求單獨受償并提起民事執行程序;債務人只能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不得給個不債權人以專門利益,但公平給全體債權人以清償上的利益者除外;和解協議對債務人的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無效;和解協議無強制執行效力,如債務人不履行協議,債權人不能請求強制執行,只能請求人民法院終結整頓,宣告其破產。18、破產法規定,整頓期間,債務人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經人民法院裁定,終結企業整頓,宣告其破產:(1)不執行和解協議;(2)財務狀況接著惡化;(3)有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早
39、清償、放棄自己的債權等行為之一,嚴峻損害債權人利益的。19、整頓期間,企業不能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該企業破產,同時按法律規定重新申報登記債權。20、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債務人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21、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1)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治理的全部財產;(2)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3)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如專利權、著作權等。22、破產財產范圍的確定:(1)債務人與他人共有的物、債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或者財產權,應當在破產清算中予以分割,債務人分割所得司于破產財產,不能分割的,應當就其應得部分轉
40、讓,轉上所得屬于破產財產;(2)債務人的開辦人注冊資本投入不足的,應當由該開辦人予以補足,補足部分屬于破產財產;(3)企業破產前受讓他人財產并依法取得所有權或者土地使用權的,即便未支付或未完全支付對價,該財產仍屬于破產財產;(4)債務人的財產被采取民事訴訟執行措施的,在受理破產安全后尚未執行或未執行完畢的剩余部分,在企業被宣告破產后列入破產財產;(5)債務人依照法律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的,依代求償權享有的債權屬于破產財產;(6)債務人在被宣告破產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屬于破產財產,但應當減去未到期的利息;(7)債務人設立的分支機構和沒有法人資格的全資機構的財產,應當一并納入破產程序進行清理。
41、破產企業的職工住房,差不多簽訂合同、交付房款、進行房改,賣給職工個人的,不屬于破產財產。23、不屬于破產財產的:(1)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加工承攬、托付交易、代觥、寄存、租賃等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2)抵押物、留置物、出質物,但權利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或者優先償付被擔保債權剩余的部分除外;(3)擔保物嚴失后產生的保除金、補償金、賠償金等代位物;(4)依照法律規定存在優先僅的財產,但權利人放棄優先受償權或優先償付特寫債權剩余的部分除外;(5)特定物買賣中,尚未轉移占有但相對人已完全支付對價的特定物;(6)尚未辦理產權證或者產權過戶手續,但已向買方交付的財產;(7)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
42、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8)所有權專屬于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9)破產企業工會所有的財產。24、下列債權不屬于破產債權: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的罰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基販滯納金,包知債務人未執行生效法律應當加倍支付的拖延利息和勞動保險金的滯納金;破產宣告后的債務利息;債權人參加產程序所支出的費用;破產企業的股權、股票持有人在股權、股票上的權利;破產財產分配開始后向清算組申報的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債務人開辦單位對債務人未收取的治理費、承包費。25、為防止發生利用抵銷權非法謀利損害其他破產債權人利益的現象,對破產宣告后破產債權人對破產企業發
43、生的債務,以及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后取得的他人破產債權等情況,禁止抵銷。26、破產費用包括:破產財產的治理、變賣、分配所需要的費用;破產案件的受理費;債權人會議費用;催收債務所需費用;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27、破產財產清償順序:撥付破產費用;破產企業所欠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破產債權。28、在破產程序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除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外,一律不準上訴。當事人對裁定有異議的,可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但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第六章1、票據是要式證券,必須具備法定形式才能發生效力。2、出票對收款人、付款人、出票人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在
44、出票行為有效成立后,收款人即享有票據上的權利,其一為付款請求權,其二為追索權;付款人在其對匯票進行承兌后,即成為匯票上的主債務人,對收款人負有付款義務,但如其不承兌,并不因此負擔票據法上的責任,其違反的只是與出票人的付款托付法律關系;對出票人來講,則成人票據上的債務人。出票人只在付款人不付款時才承擔此種償還義務,票據法上稱之為擔保責任。3、匯票、本票、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和相對應記載事項:絕對應記載事項相對應記載事項匯票1、表明“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托付;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收款人名稱;6、出票日期;7、出票人簽章。1、付款日期,未記載付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2、付款
45、地,未記載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宅或者經濟居住地為付款地;3、出票地,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宅或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本票1、表明“本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托付;3、確定的金額;4、收款人名稱;5、出票日期;6、出票人簽章。1、付款地,本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2、出票地,本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出票地。支票1、表明“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托付;3、確定的金額(可授權補記);4、付款人名稱;5、出票日期;6、出票人簽章;7、收款人名稱(授權補記)1、付款地,本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2、出票地,本票
46、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出票地。4、非法定記載事項:匯票上能夠記載票據法規定事項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項,然而該記載事項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只在當事人間具有民法上的效力。5、票據法規定,背書必須作成記名背書。背書應記載事項有(1)背書人的簽章;(2)被背書人的名稱;(3)背書的日期。前兩項是絕對應記載事項。6、背書不得附條件,否則背書有效,條件無效。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者將匯票金額分不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無效。7、出票人的禁止背書應記載在匯票的正面。假如收款人或持票人將出票人作此背書的匯票轉讓,該轉讓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一般債權讓與的效力,出票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背書
47、人的禁止背書應記載在匯票的背面。如其后手再背書轉讓,原背書人對其直接被背書人以后通過背書方式取得匯票的一切當事人,不負擔保責任。8、匯票的提示承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示屬于必須提示承兌的匯票;見票即付的匯票屬于無需提示承兌的匯票;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屬于能夠提示承兌的匯票。我國票據法規定,除見票即付的匯票包,其他匯票都必須提示承兌。9、承兌的效力: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承兌人在到期日拒絕付款的,必須向持票人承擔拖延責任,支付拖延付款的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即承兌人即使未受有資金,仍應負付款義務。承兌人的
48、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兌人仍要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10、保證的絕對應記載事項:表明“保證”的字樣;保證人簽章。保證的記載方法是記載在匯票上或者其粘單上。11、票據保證人的票據責任從屬于被保證人的債務,與被保證人負有同一責任。同時又不隨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實質緣故無效而無效,如被保證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現在保證行為仍有效,保證人仍應負責任。只有當被保證人的債務因欠缺票據形式要件而無效時,如為發票人作保證人,而發票行為因發票人未簽名而無效,現在,保證人的債務才歸于無效,保證人的票據責任因此而被免除。保證人為兩人以
49、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12、付款的提示是票據權利的保全和行使,假如持票人不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經作出講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13、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時,必須承擔審查義務。審查包括兩個方面:(1)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2)審查匯票上諸項背書是否連續。14、行使追索權的緣故:匯票被拒絕承兌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未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能夠行使追索權。15、追索權的效力和限制:(1)對被索人的效力要緊有: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隨兌
50、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被迫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2)對追索人的效力要緊有:持票人能夠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差不多開始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能夠行使追索權;(3)追索權的限制是: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后手無追索權。16、銀行本票限于見票即付,本票的出票人持票人提示見票時,必須承擔付款的責任。持票人未按規定期限提示見票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17、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
51、起10日內提示付款,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能夠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18、簽發空頭支票或簽發印章與預留印鑒不符的支,按票面金額對其處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同時處以2的賠償金,賠償收款人。19、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證券的代銷、包銷期最長不得超過90日。20、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者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21、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從業人員,證券監督治理機構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
52、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在該股承銷期內和期滿后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后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22、持有一個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5的股東,應當在其持股數額達到該比例之日起3日內向該公司報告。該股東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該股東所得收益。然而,證券公司因包購入鑲后剩余股票而
53、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時不受6個月時刻限制。23、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公司的債券期限為1年以上;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許多于人民幣5000萬元;公司申請其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24、凡對投資者決策可能產生重大阻礙的信息,不論是否有明確規定,公司均應當披露,公司均應當披露。25、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半年度報告。26、如有董事對半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做出保證或存在異議,或有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公司應作特不提示。27、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將年度報告各兩份分不報送公司所在地的證券監管派
54、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并應在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6個月內,將年度報告印刷方便兩份報送中國證監會。28、當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30時,投資者接著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收購要約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29、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生的股份總數的75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收購要約期滿,收購要約
55、人持有的一般股未達到該公司發行在外的一般股總數的50時,為收購失敗。30、收購上市公司的行為結束后,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治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并予公告。收購人對所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6個月內不得轉讓。31、內幕信息包括:(1)上述屬于重大事項的11種情況;(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打算;(3)公司股權的重大變化;(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5)公司營業用要緊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6)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或者其他高經治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8)國務
56、院證券監督治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阻礙的其他重要信息。32、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1)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及有關的高經治理人員;(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3)發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級治理人員;(4)由于所任公司職務能夠獵取公司有關證券信息的人員;(5)證券監督治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于法定的職責對證券交易進行治理的其他人員;(6)由于法定職責而參與證券交易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7)其他。33、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獵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不得買入或者賣出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證券;不得泄露該
57、信息;也不得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第七章1、能夠選擇的解決爭議的方法要緊有:當事人協商和解;第三人調解;仲裁;訴訟。2、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能夠選擇解決他們的爭議所適用的法律,能夠選擇中國法律、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律。3、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納非格式條款。4、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的內容應具體確定,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要緊條件,包括要緊條款,如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酬勞、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竺,一經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即可成立。受要約人一旦承諾,要約人即受該要約約束。要約是一種法
58、律行為,要約人受到要約的約束,整個要約的內容必須能夠表明:假如對方同意要約,合同即告成立。5、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處于合同的預備時期,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法規定,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股講明書等都屬于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6、要約生效時刻: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不是指要約一定實際送達到受要約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約只要送達到受要約人通常的地址、住宅或者能夠操縱的地點即為送達。7、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在發出后、生效前,要約人使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
59、人。8、要約撤銷是指人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承諾前,使要約喪法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法律規定了兩種不得撤銷要約的情形:要約人確定了承諾的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差不多為履行合同做了預備工作。9、要約失效的情形: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做出承諾;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即反要約。10、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必須向要約人做出;必須與要內容一致;必須在有效期限內做出。11、一般來講,假如法律或要約中沒有規定必須以書面形式表示承諾,當事人就能夠口頭形式表示承諾。依照交易適應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承諾
60、也能夠不以通知的方式,而以通過實施一定的行為或以其他方式做出。12、承諾的期限。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13、承諾的生效。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也能夠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1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承諾對要約的內容做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做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15、合同成立的時刻:(1)當事人采納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產,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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