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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新舊稅法差異比較2007.1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7年3月16日 八章六十條,五千余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7年12月6日 八章一百三十三條,一萬六千余字。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新法及條例的重要變化1、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判定及管轄范圍;2、企業所得稅稅率;3、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其中包括一般規定、收入確認、扣除項目規定、資產的稅務處理規定;4、應納稅額的計算,其中包括居民企業境外所得的抵免規定;5、稅收優惠,其中包括免稅收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加計扣除、小型微利企業、稅額抵免、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6、源泉扣繳;7、
2、特別納稅調整,反避稅的若干規定;8、征收管理,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的企業所得稅管理;9、其他。第一章 總則一、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法第一條、條例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 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二、居民企業的判定標準(法二條,條例三、四條)1、居民企業:注冊地或實際管理機構在境內。2、非居民企業: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的企業。3、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
3、構。 如何判定實際管理機構:主要考慮日常管理地(如企業管理層所在地)、財務處理地(如企業帳簿保存地)、經營決策地(如重要股東居住地或董事會議召開地)等。 注重日常管理地,但都不構成唯一決定性因素。4、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按機構、場所歸集所得的方法。(條例五條)“實際聯系”概念及運用(條例八條) 實際聯系包括與產生所得有關的財產和權利等經濟要素方面的實質性聯系(擁有、管理、控制)三、納稅義務(法第三條,條例六、七、八條)1、居民企業納稅義務:就其來源于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2、非居民企業納稅義務:(1)設立機構、場所的,就來源于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境外但與其機構、場所
4、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業利潤(包括銷售貨物、提供勞務等)與居民企業大致相同的稅收待遇(2)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雖設立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沒有實際聯系的,應就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營業利潤源泉扣繳機制四、所得的內容及來源地的判定(法三條,條例六、七、八條)1、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按發生地確定。2、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按經濟來源地確定;動產按收益者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經濟來源地確定。3、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支付或負擔者所在地確定。4、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章 應納稅所得額法5
5、-21條條例4節,9-75條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二節 收入第三節 扣除第四節 資產的稅務處理第二章 應納稅所得額第一節 一般規定(一)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原規定收入總額扣除允許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免稅所得(國稅發200656號)新稅法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扣除允許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新稅法第5條)(二)納稅調整原則(稅法優先原則) 稅法第二十一條(三)權責發生制原則 條例第九條(四)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五)企業清算 條例十一條第二章 應納稅所得額第二節 收入一、基本規定(一)收入的概念(法六條)一定時期經濟利益的流入,凈資產的增加。包括各種來源各種方式,銷售貨物等九類收入。(二)收入的形式貨幣形式(
6、條例十二條)非貨幣形式公允價值(條例十三條)(三)所得實現原則:一般為進行了一項公平交易時,銷售了貨物,提供了勞務。差異:持有期間的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四)納稅必要資金原則:遞延已實現收入的交易,如免稅重組、分期收款銷售,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接受非貨幣性資產確認的捐贈收入。二、收入的確認(一)銷售貨物收入(條例十四條)分期收款銷售,與會計的差異(條例二十三條)(二)提供勞務收入(條例十五條)超過個月的勞務,稅收上按完工進度或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與會計的差異。(條例二十三條)(三)財產轉讓收入(條例十六條)生物資產;股權;債權。(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7、條例十七條)持有收益。一般按被投資方做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特殊情況:境外所得的確認,反避稅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股息免稅。(法二十六條、條例八十三條)(五)利息收入(條例十八條)按合同約定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會計上采取實際利率法。(六)租金收入(條例十九條)按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會計上按直線法將收到的租金在租賃期內均勻確認。(七)特許權使用費(條例二十條)按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費的日期確認。(八)捐贈收入(條例二十一條)按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是否遞延,條例未規定。(九)其他收入(條例二十二條)(十)采用產品分成方式取
8、得的收入,按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其收入額按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條例二十四條)(十)視同銷售(條例第二十五條)()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視同銷售;()將自產的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以及利潤分配,應當視同銷售;()將自產的貨物、勞務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不再視同銷售; 將資產貨物、勞務等用于國外分支機構,應視同銷售。三、不征稅收入與免稅收入(一)兩者的差別:不征稅收入:不屬于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是專門從事特定目的的收入。免稅收入:是應稅收入的組成部分,只是在特定時期或對特定項目給予的優惠。(二)不征稅收入(條例二十六條)、財政撥款(不
9、同于財政補貼或補助,與會計準則政府補助的銜接);、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主體特定、非經營業務、財政收支兩條線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三)免稅收入(法二十六條)、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公益組織的收入。第二章 應納稅所得額第三節 扣除一、扣除的一般原則(一)真實性原則 :實際發生,并非實際支付的概念,一般認為支付義務產生,即意味著費用支出發生。 發票并不是費用真實發生的唯一憑據。企業應當提供證明收入
10、、費用實際已經發生的適當憑據,要根據具體業務去判斷。實際發生實際支付;應當確認取得發票(二)相關性原則:稅前扣除必須從根源和性質上與收入相關(收入相關性)。區分個人費用與經營費用。業務招待費、餐費等的處理。(三)合法性原則:非法支出不能扣除。 罰款、稅收滯納金、政治捐款一般都不允許扣除;賄賂支出和秘密支付不允許扣除。(四)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原則:前者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后者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應當分期扣除或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五)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資產費用。(六)除另有規定外,不得重復扣除。二、扣除的具體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條例三十四條)判定依
11、據為勞動用工合同;從福利費中列支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與會計準則的差異, 準則規定職工薪酬包括構成工資總額各組成部分、職工福利費“五險一金” 、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解除勞動關系補償。、五險一金的扣除:(條例三十五條)按照規定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為投資者或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規定范圍和標準內的,準予扣除。、商業保險費的扣除(條例三十六條)按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規定可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職工支付的商業
12、保險不得扣除。、不需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條例三十七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借款費用資本化的標準。、利息支出的扣除(條例三十八條)其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匯兌損失(條例三十九條)、職工福利費(條例四十條)企業發生的,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準予扣除。、工會經費(條例四十一條)企業撥繳的,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準予扣除。、職工教育經費(條例四十二條)除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年度結轉扣除。、業務招待費(條例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按照發生額的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廣告
13、費和業務宣傳費(條例四十四條)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除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年度結轉扣除。、環保、生態專項資金(條例四十五條)企業依照法律法規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準予扣除;提取后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財產保險(條例四十六條)企業參加保險,按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固定資產租賃費支出(條例四十七條)經營租賃租入:按租賃期均勻扣除。融資租賃租入:構成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提取折舊,分期扣除。、勞動保護支出(條例四十八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準予扣除。、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
14、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部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公益救濟性捐贈(條例、條)公益救濟性捐贈的概念公益性社會團體的范圍企業發生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會計利潤)的部分,準予扣除。、不得扣除項目:(法條、條例、條)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企業所得稅稅款;稅收滯納金; 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贊助支出(與生產經營無關的非廣告性質的);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符合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二章 應納稅所得額第四節 資產的稅務處理一、一般規定、歷史成本原則(條例五十六
15、條)計稅基礎:企業的各項資產,以歷史成本(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交易實現原則(條例五十六條)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的增值或減值,除規定可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其計稅基礎。二、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賬面金額 - 計稅基礎 = 暫時性差異()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應稅暫時性差異稅率遞延所得稅負債。如:會計上采用直線折舊,稅法上采用加速折舊()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稅率遞延所得稅資產如:對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應納稅所得額調整事項各項資產減值準備 固定資產資本化標準及折舊差異 長期待攤費用的差異 已轉銷的其他資產損失 賬齡超過2年的應付賬款 預提費用(適用與某些稅收
16、管轄區域) 收入確認差異 超過工資總額14%的福利費用 超支的業務招待費 子公司的稅后分利, 費用和損失 國庫券的利息收入 等等三、不同類別資產的稅務處理(一)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的界定(條例五十七條)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取消了2000元的規定。、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條例五十八條)外購: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自行建造: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融資租入:合同約定付款總額(未約定以公允價值簽訂合同中的相關費用)盤盈: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捐贈、投資、非貨幣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公允價值相關稅費改建(除已提足折舊和租入的改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17、。、折舊()折舊方法(條例五十九條)稅法規定按直線法,特殊情況可加速折舊或縮短折舊年限;會計上可選擇多種方法,如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數法 等。當月使用次月計算折舊;當月停用次月停止計算折舊。自行合理確定預計凈殘值。()最低折舊年限(除另有規定外)(條例六十條) 房屋、建筑物,為20年;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電子設備,為3年。()從事開采石油、天然氣等礦產資源的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折耗方法另行規定。(條例六十一條)、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項目。(法第十一條
18、)(二)生物性資產、界定及計稅基礎(條例六十二條)是指企業為生產農產品、提供勞務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 外購:購買價款相關稅費捐贈、投資、非貨幣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公允價值相關稅費、折舊()方法(條例六十三條)稅法規定按直線法,特殊情況可加速折舊或縮短折舊年限;會計上可選擇工作量法、產量法。當月使用次月計算折舊;當月停用次月停止計算折舊。自行合理確定預計凈殘值。() 生產性生物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條例六十四條 (一)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10年;(二)畜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3年。(三)無形資產、無形資產的界定(條例第六十五條)、計稅基礎(條例第
19、六十六條)外購: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自行開發:以開發過程中該資產符合資本化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捐贈、投資、非貨幣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公允價值相關稅費、攤銷(條例第六十七條)直線法,不低于年,有法律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 、不得計算攤銷的項目。(法第十二條)(四)長期待攤費用(法十三條、條例、條)、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預計尚可使用年限攤銷;租入的固定資產按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攤銷;大修理支出, 按預計尚可使用年限攤
20、銷、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五)投資資產條例七十一條投資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會計上:公允價值確定,使用實際利率法計算利息收入。(六)存貨(條例七十
21、二條)、存貨的界定、存貨成本的確定:現金支付的,購買價款相關稅費;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公允價值相關稅費;生物性資產收獲的農產品,產出或采收中的材料費人工費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存貨成本中的借款費用:主要針對某些特殊的,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生產活動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或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相關的借款費用可以計入存貨成本。、使用或銷售存貨中的成本計算方法,可在先進先出、加權平均、個別計價中任選一中。、存貨的期末計價只有實質性損失允許稅前扣除(七)資產轉讓中可扣除的資產凈值,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準備金等后的余額。(條例七十四條)(八)重組資產
22、計稅基礎的確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在重組過程中,應當在交易發生時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者損失,相關資產應當按照交易價格重新確定計稅基礎。(條例七十五條)第三章應納稅額一、計算公式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公式中的減免稅額和抵免稅額,是指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的稅收優惠規定減征、免征和抵免的應納稅額。 二、境外稅額抵免操作、確定適用人(法二十三條) -取得來源于境外所得的居民企業 -取得發生在境外與其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的非居民企業境內機構場所、劃分境、內外所得及境外實際聯系所得,所得來源地的判定。(條例七條) 、確認可予抵免的外國稅額(條例七十七、八十一
23、條)-依境外法律應征、實際已繳納并負擔、所得稅性質、提供境外納稅憑證。、計算抵免限額(條例七十八條) 按中國稅法計算境外凈所得-境外被源泉征稅的所得的成本費用扣除、總部共同費用攤銷。分國不分項計算抵免限額-以按中國稅法計算的來源于每一國的凈所得占所得總額的比重,乘以應納我國稅收總額。、實際抵免(法二十三、條例七十九、八十一條)-經確認可抵免的境外稅額在抵免限額內據實扣除,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五年內結轉抵補。、間接抵免(法二十四條、條例八十條) -僅限于居民企業 -達到一定控股規模(20%)的境外多層持股企業(幾層?) -從最低一層企業逐層計算境外所得間接負擔的稅額。、稅法十七條的限定,境外虧損不
24、得沖抵境內所得額。第四章稅收優惠以產業政策為主、地區政策為輔,產業政策與地區政策相結合;減少區域性優惠,縮小區域性稅負差距;區域性優惠政策由沿海向西部地區轉移。地區產業 企業項目主要內容:一、免稅收入新稅法首次采用了“免稅收入”的概念,將國債利息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確定為免稅收入。免稅收入與不征稅收入的區別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法二十六條 、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條例第八十二條)、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條例八
25、十三條)、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條例八十四、八十五條)非營利組織的認定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免征、減征所得稅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 ):(條例第八十六條)(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免稅項目: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3中藥材的種植;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5牲畜、家禽的飼養;6林產品的采集;7灌
26、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8遠洋捕撈。減半征稅項目: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近海和內陸捕撈)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條例八十七條)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 起始年度: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年度 減免期限:三年免征,三年減半 承包經營、承包建設、自建自用的,不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三)
27、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項目、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條例第八十八條)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 具體條件和范圍另行制訂,報批后施行。 起始年度: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年度 減免期限:三年免征,三年減半 定期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公共基礎設施和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后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條例第八十九條)(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條例第九十條)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
28、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現行政策30萬元 所有權和使用權 非居民企業(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條例第九十一條):減按10的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主要考慮:現行政策的銜接,有利于國際稅收協定談判。免稅項目: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所得。 三、降低稅率法第二十八條 (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標準: (條例第九十二條) 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
29、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非限制和禁止行業 微利 條件同時符合 (二)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條例九十三條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
30、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四、民族自治區域優惠法第二十九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民族區域自治 限制和禁止行業 (條例第九十四條)五、加計扣除法第三十條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條例第九十五條)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現行
31、政策 適用范圍 增長比例 “三新” 費用歸集 管理辦法(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和精神殘疾人員)企業安置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條例第九十六條) 加計扣除比例 優惠期限 與現行政策的銜接,保持穩定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法第三十一條 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創業
32、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條例第九十七條)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標準。目前:企業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七、加速折舊法第三十二條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折舊年限:最低不得低于規定的60; 加速折舊: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 (
33、條例第九十八條) 間接優惠 時間性差異八、減計收入法第三十三條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前款所稱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條例第九十九條)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 主要原材料 減計收入成本費用扣除九、稅額抵免法第三十四條 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稅額抵免,是
34、指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條例第一百條)十、稅收優惠管理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條例第一百零二條)十一、授權條款法第三十五條 本法規定的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實施條例 便于調整) 法第三十六條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
35、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發事件等原因對企業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國務院可以制定企業所得稅專項優惠政策,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突發事件(自然災害)十二、稅收優惠政策的過渡安排法第五十七條 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成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實施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 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本法施行年度起計算。 企業范圍 低稅率地區 定期優惠 獲利年度 稅額計算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
36、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地區 高新技術企業 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可以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 西部地區 東北老工業基地 中部地區第五章源泉扣繳法第37條:法定扣繳(預提稅) 條例103,104,105條法第38條:指定扣繳(承包工程和勞務) 條例106條法第39條:特定扣繳(欠稅追繳) 條例107,108條 法第40條:扣繳申報 非居民企業不包括與中國沒有任何關系的外國企業;非居民企業包括:(1)外國企業,境內有非實際管理機構的機構場所;(2)外國企業,無境內機構場所,有來源所得。三種扣繳
37、方式:法定扣繳 (法37條/條例103-106) -股息 -利息 -租金 -特許權使用費 -財產轉讓收益 -其他所得(如擔保費)指定扣繳 (法38條/條例106) -承包工程作業 -提供勞務所得特定扣繳 (法39條/條例107-108) - 適用法定和指定扣繳的欠稅追繳指定扣繳的三種情形:、預計期限不足一年,且有證據表明不履行納稅義務;、 未登記,且未委托代理人履行納稅義務的;、 未按期申報的。以上三條滿足一條,表明非居民納稅存在很大的風險,必須采取補救措施。1 指定必須具體指定,不能自動或統一指定1 必須符合條例的3種情形之一1 指定扣繳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進行,有告知義務(計算依據、計算方法
38、、期限和方式)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本章節內容參照國際慣例,對反避稅進行全面立法,包括反避稅領域的轉讓定價、成本分攤、預約定價、資料提供、受控外國公司、資本弱化、一般反避稅條款以及加計利息等方面的內容。法共8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八條),條例共15條(第一百零九條-一百二十三條)。一、轉讓定價基本原則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一)關聯關系判定1、關聯方有關聯關系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39、(3)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條例第一百零九條) (一)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二)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25%或以上的;(三)企業與另一企業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自有資金50%或以上,或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業擔保的;(四)企業的董事或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務董事是由另一企業所委派的;(五)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企業提供的特許權利(包括工業產權、專業技術等)才能正常進行的;(六)企業生產經營購進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供應并控制的;(七)企業生產的產品
40、或商品的銷售(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的;(八)對企業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際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它關系,包括家族、親屬關系等。2、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條例第一百一十條)轉讓定價原則決定轉讓定價的做法尋找可比價格或可比企業可比性因素包括:1、財產或勞務的特征2、功能風險分析3、合同條款4、經濟環境5、經營策略3、合理方法(條例第一百一十條)包括:轉讓定價調整兩類方法第一類方法:傳統交易法或稱價格法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第二類方法利潤法*交易凈利潤法利潤分割法(貢獻分割法和剩余利潤分割法
41、)(二)新增加內容成本分攤協議 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1 、企業按照獨立交易原則與其關聯方分攤共同發生的成本,達成成本分攤協議。(1)集團內各成員公司作為成本分攤協議的參與方,其行為本身必須具有商業意義,值得投入和承擔一定風險;(2)各成員的各種投入的價值要按獨立交易原則進行計價; (3)對研發活動的末來收益有合理的預期,擁有經濟所有權;(4)研發活動所分攤的成本與研發活動帶來的收益要匹配一致(5)加入、退出和終止成本分攤協議時,要與獨立方在同等條件下作出的選擇相同或類似。
42、2、企業與其關聯方分攤成本時,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報送有關資料 3、違反上述規定其自行分攤的成本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條例一百一十二條)(三)預約定價安排法第四十二條 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 1、預約定價安排定義。是指企業就其未來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與稅務機關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協商、確認后達成的協議。(條例一百一十三條)單邊預約定價雙邊預約定價多邊預約定價 、預約定價意義 預約定價作用是合理確定跨國納稅人關聯交易的利潤和稅收,既維護國家的稅收
43、利益,又避免稅務機關的事后調查調整,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防止跨國重復征稅。3、預約定價安排程序第一階段: 預約會談;第二階段: 正式書面申請;第三階段: 審核與評估;第四階段: 磋商;第五階段: 簽訂安排;第六階段: 執行及監控。(四)資料提供法第四十三條 稅務機關在進行關聯業務調查時,企業及其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相關資料包括(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1、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價格、費用的制定標準、計算方法和說明等同期資料;2、關聯業務往來所涉及的財產、財產使用權、勞務等的再銷售(或者轉讓)價格或者最終銷售(或者轉讓)價格的相關資料3、與關聯業務調查
44、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提供的與被調查企業可比的產品價格、定價方式以及利潤水平等資料;4、其他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資料。 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是指與被調查企業在生產經營內容和方式上相類似的企業。、資料提供的時間要求:(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企業應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價格、費用的制定標準、計算方法和說明等資料。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在稅務機關與其約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資料。(五)核定方法法第四十四條 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1、參照同類或者
45、類似企業的利潤率水平核定;2、按企業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3、按照關聯企業集團整體利潤的合理比例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條例第一百一十五條)企業對稅務機關按照前款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條例第一百一十五條)二、受控外國公司-新增條款法第四十五條 由居民企業,或者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居民企業 稅法第二條作了定義中國居民 所稱中國居民,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就其從中國境內、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條例第一百一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所稱控制,包括:(一)居民企業或者中國居民直接或者間接單一持有外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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