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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泓域/自行車變速器公司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風險管理自行車變速器公司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風險管理目錄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111639776 一、 項目基本情況 PAGEREF _Toc111639776 h 2 HYPERLINK l _Toc111639777 二、 企業商業秘密法律風險 PAGEREF _Toc111639777 h 4 HYPERLINK l _Toc111639778 三、 知識經濟及知識產權概述 PAGEREF _Toc111639778 h 9 HYPERLINK l _Toc111639779 四、 企業法律風險的產生原因
2、PAGEREF _Toc111639779 h 16 HYPERLINK l _Toc111639780 五、 企業法律風險的防范原則與解決辦法 PAGEREF _Toc111639780 h 18 HYPERLINK l _Toc111639781 六、 勞動合同及法律風險 PAGEREF _Toc111639781 h 22 HYPERLINK l _Toc111639782 七、 勞動爭議解決及法律風險 PAGEREF _Toc111639782 h 36 HYPERLINK l _Toc111639783 八、 公司概況 PAGEREF _Toc111639783 h 40 HYPER
3、LINK l _Toc111639784 公司合并資產負債表主要數據 PAGEREF _Toc111639784 h 40 HYPERLINK l _Toc111639785 公司合并利潤表主要數據 PAGEREF _Toc111639785 h 41 HYPERLINK l _Toc111639786 九、 SWOT分析說明 PAGEREF _Toc111639786 h 41 HYPERLINK l _Toc111639787 十、 發展規劃分析 PAGEREF _Toc111639787 h 49項目基本情況(一)項目投資人xxx投資管理公司(二)建設地點本期項目選址位于xxx(以選址意
4、見書為準)。(三)項目選址本期項目選址位于xxx(以選址意見書為準),占地面積約23.00畝。(四)項目實施進度本期項目建設期限規劃24個月。(五)投資估算本期項目總投資包括建設投資、建設期利息和流動資金。根據謹慎財務估算,項目總投資11397.48萬元,其中:建設投資9225.34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80.94%;建設期利息190.24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1.67%;流動資金1981.90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17.39%。(六)資金籌措項目總投資11397.48萬元,根據資金籌措方案,xxx投資管理公司計劃自籌資金(資本金)7515.09萬元。根據謹慎財務測算,本期工程項目申請銀行借款總額3
5、882.39萬元。(七)經濟評價1、項目達產年預期營業收入(SP):18900.00萬元。2、年綜合總成本費用(TC):15151.46萬元。3、項目達產年凈利潤(NP):2742.67萬元。4、財務內部收益率(FIRR):17.81%。5、全部投資回收期(Pt):6.26年(含建設期24個月)。6、達產年盈虧平衡點(BEP):6737.10萬元(產值)。(八)主要經濟技術指標主要經濟指標一覽表序號項目單位指標備注1占地面積15333.00約23.00畝1.1總建筑面積24950.94容積率1.631.2基底面積9506.46建筑系數62.00%1.3投資強度萬元/畝384.692總投資萬元1
6、1397.482.1建設投資萬元9225.342.1.1工程費用萬元7946.562.1.2工程建設其他費用萬元1066.962.1.3預備費萬元211.822.2建設期利息萬元190.242.3流動資金萬元1981.903資金籌措萬元11397.483.1自籌資金萬元7515.093.2銀行貸款萬元3882.394營業收入萬元18900.00正常運營年份5總成本費用萬元15151.466利潤總額萬元3656.907凈利潤萬元2742.678所得稅萬元914.239增值稅萬元763.7010稅金及附加萬元91.6411納稅總額萬元1769.5712工業增加值萬元6083.6313盈虧平衡點萬元
7、6737.10產值14回收期年6.26含建設期24個月15財務內部收益率17.81%所得稅后16財務凈現值萬元1566.62所得稅后企業商業秘密法律風險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勞動法、刑法等法律都對商業秘密進行了保護。商業秘密與其他知識產權相比,具有如下幾個特點。商業秘密保護范圍廣泛。與專利制度保護的專利相比,商業秘密制度保護的技術范圍更大,凡是能夠用專利制度保護的專有技術都可以采用商業秘密制度來保護;有些可借助商業秘密保護的技術,專利制度則無能為力。商業秘密保護成本低。商業秘密保護無須申請專
8、利、維護專利的費用,其成本相對較低。商業秘密保護沒有期限限制。專利保護則具有期限性,專利期滿后,發明創造進入公有領域,所有人都可以免費實施。而若采用商業秘密的方式保護,只要企業保密工作做得好、不泄密,就可以永遠使用下去。因此,對技術難度大,預計其他企業在一定期限內不可能開發出來的專有技術,企業應考慮選擇采用商業秘密方式進行保護。商業秘密法律風險中最根本的就是商業秘密的泄露風險。企業應注意以下環節發生商業秘密泄密的法律風險。1、核心人才流動泄露商業秘密掌握商業秘密的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被業務競爭的單位“挖走”,是企業商業秘密泄露的主要途徑。此外,人才流動還應包括在職職工兼職、退休職工為他人提供服務
9、等。防范人才流動導致的商業秘密泄露,應注意從簽署與核心人才的勞動合同入手,在與他們的勞動合同中,應對商業秘密的保護作出明確的約定,避免企業人員管理的缺陷。2、商業間諜導致商業秘密泄密某些公司為了減少成本,采取向對手委派商業間諜的方式,獲取競爭對手的商業秘密。為了避免這種商業間諜導致商業秘密泄密,企業的人事主管部門在核心人才的人事任免、聘用方面,應仔細審查被錄用的職員的職業背景和經歷,辨別是否可能系競爭對手委派的“臥底”。3、發表學術論文帶來商業秘密的泄密某些企業的專業人士為了建立和現固其個人在本領域的學術地位和專業威望,通過發表學術論文的形式,介紹其最先進的研究成果。論文發表后,該技術進入了公
10、眾視野,企業無法通過商業秘密來保護該技術。企業防范發表論文泄露商業秘密的法律風險的方法是:企業與職員簽署合同,約定工作范圍內的技術和方法不得以講座、技術交流、發表論文等任何形式泄露。4、接待來訪等原因泄露商業秘密明星企業通過接受采訪、參觀等途徑,可以提高企業的公眾形象。然而,采訪、參觀本身也是商業失密的重要渠道。防范類似風險的方法是,企業建立完善的對外接待政策,注意在接受采訪和參觀過程中商業秘密的保護;組織的參觀應避開核心的敏感區域;與來訪者、參觀者簽訂保密協議;不把最核心的秘密介紹給來訪記者等。5、簽署合同泄露商業秘密有時候企業對外商業談判、簽署協議的過程中,為了達成合同條款,雙方需要逐步向
11、對方提供一些信息、產品資料、性能數據等。有些場合下,可能最終協議沒簽成,卻反而泄露了商業秘密。如何防止商業秘密被泄露,這就要充分利用保密協議或者框架協議中的保密條款。為了保護商業秘密,防范法律風險,企業在對外進行商業談判之初就應簽署保密協議。尤其是涉及重大投資、融資、增資擴股、公司并購等項目中,簽署一份完善的保密協議是非常必要的。這樣可以保證即便最終未能成交,不會因為談判的進展而泄露商業秘密。否則,若沒簽署保密合同,就可能導致要么企業不敢給對方提供必要的交易參考信息,造成交易障礙;要么提供這類信息后被對方泄露出去,影響公司未來經營。一般保密合同可以包括以下條款。(1)保密信息接受方的公司高層管
12、理人員包括董事,合伙人,高級職員,雇員,法律顧問及代表人或代理人,在保密協議中承諾對有關本項目的資料、信息進行保密。(2)對保密信息進行定義。“保密信息”是指所有由披露方向接受方及其代表通過任何形式或媒介提供的與本項目有關的所有非公開的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由接受方及其代表整理的所有分析、編輯及其他包含與本項目有關信息的文件(也就是派生文件)。(3)保密信息的例外。保密信息不包含以下信息:并非由本協議接受方違背本協議所造成的、已經或正在公開的信息;接受方在非保密的基礎上,已經或正在獲得的信息,并且接受方并未知道提供信息的來源方對保密信息負有保密義務的信息;接受方或其代表在接受披露方提供此信
13、息前已經獲取的信息;在未使用保密信息的情況下,由接受方或其代表開發的信息。(4)泄密賠償的約定。保密信息的接受方同意,在其違約泄密的情況下,承諾賠償經濟損失。包括全部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包括訴訟發生的全部費用、合理的律師費等。(5)保密信息的銷毀。在保密信息披露方的要求下,接受方將銷毀或返還披露方所有保密信息(包括計算機硬盤中的電子文檔),銷毀所有派生文件。如果在洽商、談判過程中被對方泄露商業秘密或者不當使用企業的商業秘密,企業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
14、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知識經濟及知識產權概述(一)知識經濟對企業競爭優勢的長期研究,經歷了20世紀80年代早期以資源為基礎的企業資源理論和90年代早期以能力為基礎的企業能力理論以后,發現企業競爭優勢不是由企業所處的市場與市場機會等外在于企業的因素外生決定的,也不是由企業所擁有的一般資源簡單地內生決定的,而是由企業的特殊資源知識內生決定的。企業知識理論應運而生,它的主要觀點包括:企業是知識的集合體,知識的生產、使用和創造成為企業的基本活動,并且是企業獲得競爭優勢的源泉。企業的知識存在于消費者需求、行為和購買動機,解決問題能力的技術程序,產品和市場潛力,具有能力的供應商和價格
15、結構,具有經驗和專長的雇員等之中。知識可能被保存在團體或組織內部和網絡層面,它經常和其他資源“擁綁”在一起。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要素已從其他生產要素中分離出來,獨立成為一種重要的要素,在經濟運行中發揮著主導作用。新古典經濟增長學派代表,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美國經濟學家羅伯特,索洛根據美國1909年到1949年的統計資料,測算出技術進步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超過80%,而且發現在技術進步率中有60%依賴于勞動者受教育的水平和培訓的增長,這充分說明了知識在經濟增長中的重要作用。之后,達爾尼夫(1998)的研究發現,19481984年間的經濟增長中有高達66%的增長是資本和勞動力無法解釋的。根據布魯金
16、機構的一項調查顯示,1980年美國企業市場價值中,企業物質資產占62%,而到1990年這一數字已下降到38%。最新的一項統計表明,在當前企業所創造的價值中,50%90%源自于對知識資本的管理,而非對傳統物質資產的管理。這一判斷在新經濟企業中得到有力證明,如微軟公司,1995年的市值為4910億美元,而當年該公司的物質資產僅為450億美元,公司市值中有90.83%源自于智力資本。可口可樂公司1995年市值為7860億美元,而當年該公司的物質資產僅為520億美元,智力資本占該公司市值的93.38%0。傳統上,企業正常運營所需要的基本經濟資源分為3類:土地、勞動和資本。但它們已越來越不能解釋所有的實
17、際經濟增長,使得經濟學家們將視野轉向了傳統的土地、資本和勞動三要素以外的要素技術和(知識)教育。20世紀80年代,加利福尼亞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的羅默教授根據這些新的經濟增長現象,提出了經濟增長的四要素理論,其核心思想是將知識作為經濟增長更為重要的因素。在知識經濟條件下,企業價值增長越來越多地依賴于知識和技能帶來的價值,知識和技能不論是在個人、組織還是國家水平上,正日益成為經濟增長和繁榮的關鍵。(二)知識產權在知識成為最重要的生產要素的情況下,掌握這些知識的團體就必然要尋求通過國家、法律和制度對知識的重要地位和權屬進行確認和保護,即發展到今天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其表現形式有版權、商標權、專利權、商
18、業秘密、地理標志、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而法律對知識的這種確認和保護又轉而促使各團體竭力創造并利用好這些重要的知識財富。利益團體尋求對其知識財富的保護,即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表現在國際層面上,從1883年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開始,國際社會相繼制定了伯爾尼公約、商標注冊馬德里協定、世界版權公約、保護鄰接權的羅馬公約、專利合作協定、TRIPS等一系列的國際公約。也先后出現了巴黎聯盟(18831893)、伯爾尼聯盟(18861893)、保護知識產權聯合國際局(簡稱BIRPI,18931970)、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70年開始代替BIRPI)、世界貿易組織等
19、從事知識產權的保護與國際協調的機構。所有這些體制的建立,除了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外,更是有利于那些知識產權發達的國家和企業利用其知識資源維護自己的競爭優勢地位。在國家層面上,除伊朗和朝鮮外,絕大多數國家都建立了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也開始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先后進行了一系列的知識產權國內立法,如1982年商標法、1985年專利法、1990年著作權法等,并先后加入了一些知識產權類國際公約,如1985年加入巴黎公約、1989年加入馬德里協定、1992年加入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1993年加入專利合作協定、1994年簽署并于2001年12月11日起對我國生效的TRIPS等。知識
20、產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轉而推動著各利益團體(主要是企業,企業是市場經濟的主體)對知識產權的創造、利用和維護。各企業紛紛將知識產權戰略作為企業參與市場競爭、國際競爭的重要手段和橋梁。世界上幾乎所有的跨國公司都設有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以管理知識產權的相關工作、開拓市場、增強企業的競爭力、遏制競爭對手。相比之下,國內企業普遍存在知識產權意識淡薄、缺乏科技創新激勵機制、企業知識產權擁有量少、技術含量低等問題。據統計,在國際專利申請中,中國發明專利的國際申請量只有美國和日本的1/30,韓國的1/4,我國企業申請的專利只占世界專利總量的1%2%,出口產品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只占10%。在我國發明專利申請和受
21、理中,在1985年4月1日2004年10月31日期間,我國企業被授予的發明專利僅占35.7%,而外國企業卻占到64.3%,且主要集中在光學、無線電傳播、移動通信等高新技術領域。國外一些大企業如日立公司、IBM公司等,其1年的專利申請量就超過了我國所有企業1年的專利申請量,美國的杜邦公司擁有3萬多項專利,美國電話電報公司擁有5萬多項專利。2000年美國一份研究報告稱美國企業創造的知識產權的價值已經超過有形資產,在資產總值中所占的比例高達60%。在我國現有的780多萬家大小企業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僅有2000家,有99%的企業沒有申請專利,擁有自己商標的企業也僅占40%。(三)知識產權特征知識產
22、權制度是人類的一項偉大發明,它以榮譽、社會地位和財富為杠桿,發掘每個人生命中最為寶貴的創造本能,為生生不息的創造之火添加利益的柴薪。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以制度文明為杠桿,恰當地找到利益的支點,一端有效地激發了人們的創造熱情,另一端把個人才智轉化為無盡的社會財富,極大地推動了人類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進步。知識產權具有以下特征。1、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資產知識產權的客體即智力成果,是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也是該項權利與有形財產所有權的最根本區別。2、知識產權的專有性知識產權是一種專有的民事權利,它同所有權一樣具有排他性和絕對性的特點。不過由于智力成果是精神領域的產品
23、,知識產權的效力內容不同于所有權的效力內容。知識產權專有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知識產權為權利人所獨占,權利人莖斷這種專有權并受到法律保護,沒有法律規定或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權利人的智力成果。(2)對于同一項智力成果,不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同一屬性的知識產權并存。3、知識產權的時間性知識產權具有時間性特點,一旦超出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這一權利就自動消滅,知識成果就會轉化為整個社會的共同財富,為全人類共同使用。這一特點是知識產權與有形財產的主要區別之一。如發明專利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為10年,從申請日起算。著作權保護期限較長,我國規定的著作權保護期限是作者終身和
24、死后50年,有些國家是作者終身和死后70年。4、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專有權,在空間上的效力并不是無限的,而是受到地域性的限制,即有嚴格的領土性,其效力僅限于本國境內。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的以外,知識產權沒有域外效力,域外的其他國家對這種權利沒有保護的義務,域外的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國家內自由使用該智力成果,既無須取得權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權利人支付報酬。要想使某項知識產權在域外也得到法律的保護,就必須依照共同參加的國際公約或雙方簽訂的協定,到請求保護的國家去提出申請或進行登記。否則,它是得不到外國法律的保護的。另外,知識產權在某一國家失效,絲毫不影響該項知識產權在其他國家已取
25、得的權利。21世紀是知識競爭的世紀,知識的競爭導致知識產權面臨種種風險。其中,法律風險顯得尤為突出。這是因為知識產權完全依賴于法律,任何來自法律上的威脅都將意味著權利人將完全喪失所有權。但目前我國不少企業尚未建立知識產權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科研開發與知識產權管理、技術創新與依法保護明顯脫節。因此,知識產權保護應當成為企業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一項重點工作。在充滿風險的環境下,企業知識產權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首先需要認清的就是他們的知識產權面臨著哪些風險。企業法律風險的產生原因企業法律風險產生的原因,總體上可分為企業自身內部產生的風險因素和企業外部環境造成的風險因素。(一)企業自身內部存在的風險因
26、素(1)首先體現為人的風險。企業經營好壞,歸根結底,人的因素是最重要的,尤其是企業的管理者們基本可以控制并決定著企業的生死存亡。個人私欲極為強烈的管理者,其在進行管理或決策時,必然首先考慮其個人的私利并有可能為了個人的私利而不惜讓企業承擔更大的法律風險。所以從一定意義上講,企業在選擇用人時,本身就存在著風險。(2)從制度層面上講,企業自身制度存在的缺陷也是導致或產生企業法律風險的內在潛因。組織管理企業,不能光靠企業領導個人的權威和能力,科學的管理其實最主要是指先進的企業管理制度。當然,制度本身也包括對物、對事的管理。但這一切最終還是通過對人的管理來得到落實。制度是由人來制定產生的,而人自身的認
27、識能力是有限的,所以,十全十美的制度是不存在的。企業運營的效率與風險總是一對矛盾的統一體。為偏重提高企業經濟效益而制定的一些管理制度,其中也必然暗含著企業運營法律風險的增加。從企業運營的物質載體看,企業自身規模超大、機構廢雜也是現代企業內部存在“多米諾骨牌”效應的直接依存的條件。隨著科技的飛速發展,現代企業都在不斷地進行(有時甚至是盲目的)擴張,其內部組織結構的復雜化、經營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多樣化已大大超乎前人的想像。為了更加有效地組織生產要素,企業自身的組織機構也變得異常的復雜,企業自身內部各職能部門的配合和信息溝通也變得越來越困難,這同時也就意味著控制企業運營法律風險的成本增加、難度加大。(
28、二)企業外部存在的風險因素(1)競爭對手方面的原因。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總是要在市場競爭中謀求生存和發展的,也就是說,參與競爭的任何一方都會想方設法盡可能為自己爭得有利地位,包括會利用競爭對手對方的一些弱點、在法律方面的疏忽來達到自己的目的。隨著科技的發展,尤其是在高科技領域,企業面臨這方面的法律風險會越來越突出。況且,現代企業的競爭已經跨越了國界,企業競爭的水平和激烈程度在不斷升級,自然企業所面臨競爭對手方面的法律風險也會加大。(2)政策及法律法規自身變化的原因。國家政策、法律法規自身也是一個不斷變化的動態系統,國家舊有的政策、法律法規在不斷地被廢止和變更,同時新的政策、法律法規在不斷地產
29、生,或者說正在日趨走向嚴密和完善。盡管企業的管理者總想了解最新的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的變動,但總有了解不到或了解不全面的時候。可是,法律又是那樣的無情,它不會因為你不知悉或了解不到就對你不產生作用,對國家政策或法律法規的無知在任何時候都不可能成為免除法律責任的正當理由。所以,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的不斷變化對不能把握其變化的企業來說,無疑也是一種產生法律風險的外在因素。(3)其他非企業自身的原因。導致企業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非企業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外部侵權等。俗話說“人算不如天算”,盡管人們已經盡了極大的努力去規避所有風險,但仍有許多風險是人們無法規避掉的,如作為意外事件的社會動亂
30、、罷工等(在有些國家或國際貿易中可歸入不可抗力),作為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自然事件等,政府和其他單位主體或企業外部人員對企業合法權益的侵害(如政府部門對企業不正當的收稅和罰沒財產)等。現實中導致企業運營法律風險的因素要比以上所分析的更多、更復雜,并且不可能是單獨一個或幾個因素在起作用,而是在一定的時空條件下各種因素結合在一塊才起作用,其中必有起主導作用的因素。主導因素的不同又決定著不同的法律風險類型。企業法律風險的防范原則與解決辦法(一)企業法律風險的防范原則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是一個系統工程,在實施過程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幾個原則。(1)依法治企原則。既然法律風險不可避免,那么問題的關鍵就在于如何
31、防范和規避企業法律風險。雖然造成企業法律風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是,從客觀上看,最主要的還在于合同管理把關不嚴、重大決策中法律審核不嚴、協調不當,從根本上說在于企業依法經營觀念淡薄。因此,從戰略選擇來看,防范和規避企業法律風險,關鍵在實行依法治企。防范企業法律風險,必須認真貫徹依法治企的基本方略,不斷提高企業的法治意識。運用法律對企業各項活動進行法律審查、監督與管理,包括建立防范投資風險的出資人的法律監督機制和防范經營風險的所出資企業的內部法律監督機制,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維護出資人的合法權益結合起來,與依法維護所出資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加強企業依法經營管理結合起來,做到守法經營,正當獲利
32、,壯大企業,造福社會。(2)預防為主的原則。從過程和結果來看,避免和解決企業法律風險無非是“事先防范”和“事后補救”兩種方式。前者是從積極主動的角度出發,預防各種風險和糾紛;后者是在風險或糾紛發生后,妥善處理,減少損失,維護自身利益。大量的經營實踐證明,有效的事先防范,可以為企業節約管理成本,增加效益,提高業績。一個依法治企工作做得好的企業,不僅僅是其“打官司”的能力強,更重要的是其避免糾紛、消除訴訟隱患的能力高和業績好。因此,從企業來說,應該堅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風險和事中控制法律風險為主,以事后補救法律風險為輔。應立足于事先防范,通過專業法律人員參與經營決策、參加企業管理和承辦具體法律事務,降
33、低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因法律問題產生的風險,消除隱患,減少法律糾紛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避免損失的發生。(3)緊貼中心的原則。防范企業法律風險的根本目的在于為企業生產經營、發展壯大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只有在為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服務的前提下,才能體現出自身的價值,獲得勃勃生機和源源活力。因此,防范企業法律風險要注意處理好與日常生產經營工作的關系,緊緊圍繞最大限度地提高企業經濟效益這個目標,貫穿到產供銷的各個環節中去。比如主動為決策提供科學的法律依據,進行決策活動的合法性審查,參與各種制度的建立與合法性審查,參與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性監督與指導、合同的談判、起草、修訂及合同管理隊伍的建設培訓、企業
34、工商登記、商標、專利事務、訴訟與非訴訟事務等。(二)企業法律風險的解決辦法在大范圍、整體性的法律風險視角下,解決法律風險的方法主要有4種:避免風險、降低風險、轉移風險和保留風險。1、回避風險在法律風險識別、分析和衡量工作完成后,若發現法律風險屬于高風險或嚴重風險,繼續原來的行為方式將會給企業帶來巨大的損失,這種情況下可以采取主動放棄原先承擔的風險或完全拒絕承擔這種風險的行動方案,這就是回避風險。但回避方法解決法律風險有它的一些缺陷,如某些法律風險無法回避,有些法律風險并非完全由企業行為控制因而無法回避,以及在回避風險的同時也意味著放棄收益等。2、降低風險降低風險是指有意識地采取行動防止或減少法
35、律危機的發生及所造成的企業最終損失。其降低風險的途徑主要有3條:通過對影響法律風險損害結果的因素進行控制,以降低法律風險的發生概率或損害程度;在法律風險之外,通過其他積極行為實現對法律風險的控制;通過改變法律風險之間的關聯因素,實現法律風險凈效應的降低。3、轉移風險當發現某項法律風險是企業無法承受的,但又不能避免時,可通過適當的行為將風險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轉移的方式主要有法律途徑轉移方式和保險方式,但風險轉移是有成本的,企業應權衡風險轉移的成本和它可能帶來的損失減少或收益增加。4、接受風險接受風險是指企業在現有的法律風險水平上,不采取任何措施降低法律風險的可能性和影響,也不采取其他進一步的
36、措施,由企業自行承擔法律風險的對策。勞動合同及法律風險勞動合同,又稱勞動契約或勞動協議,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2007年6月29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勞動合同法,并在2008年1月1日實施。該法案的出臺,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乃至企業全面經營管理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若操作不慎,將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形成現實的法律風險,勞動合同法帶給企業的法律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制定人力資源規章制度方面的法律風險企業規章制度是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對人力資源進行管理的基本依據,如果規章制度違法,引發的問題將會比較
37、嚴重,可能導致企業規章制度失去執行力,可能造成企業與員工之間的矛盾激化,甚至導致企業人員大量流失,而企業卻無能為力的情況。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要解除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并且這種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但是,根據該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勞動者只要在離職前,找到企業的規章制度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情形。勞動者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企業,只要通知就能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勞動者還可
38、以要求經濟補償金。如果企業不對這一問題引起足夠的重視,將導致勞動者不事先通知就離職,造成企業損失(崗位人員不能及時補上),不但不能向勞動者索賠,反而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風險。合法的規章制度可以作為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種情形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企業應當明確什么是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不能隨意說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不明確,仲裁庭或法院就很難斷案。除此種情形外,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企業的規章制度也應當明確多少數額是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害的情形。從這些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中,可
39、以看出規章制度是把雙刃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企業能否用好將是非常關鍵的。對于企業來說,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人力資源方面的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需要向勞動者進行公示。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發生法律效力的主要要件大致包括3個方面,即制度條款內容合法合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何謂民主程序?根據現行公司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所謂民主程序,是指公司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可見,現行規定當中的民主程序主要是“聽取意見”。勞動合同法的主要變化在于,將“聽取意見”改成了“討論平等協商”,明顯加大了工會、職工代表大會以及員
40、工在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制定過程中的權利,強化了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的法律程序。新法的上述變化,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新法關于規章制度制定程序的規定,對自己的規章制度進行一次清理,以使規章制度符合法律的規定,并能在用工管理中有效發揮應有的作用。如果用人單位員工人數較多或者員工工作地點較為分散或員工人員流動較大,且尚未成立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的,按新法規定進行制定規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恐怕在操作上有一定的難度,效率會較為低下,應考慮成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另外,在實踐中如何界定和把握“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也是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二)招聘員工存在的法律風險1、在招聘員工時用人單位未
41、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法律風險由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就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事項的如實告知義務,如果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沒有告知或不如實告知勞動者有關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的,就有可能構成欺詐。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該法第三十八條規
42、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第八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依照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如果用人單位未如實履行告知義務,被招聘的員工在勞動過程中可以用人單位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構成欺詐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會面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法律后果。2、未嚴格審查應聘者的健康狀況的法律風險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
43、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另外,即便醫療期屆滿,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也受到嚴格限制,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如果在招聘時不嚴格審查應聘者的健康狀況而導致體格不健康的員工進入公司,那么用人單位事后將要付出很大的成本。3、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法律風險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
44、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或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4、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法律風險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單位尚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
45、者列為共同被告。”如果用人單位未嚴格審查應聘者是否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將有可能陷入訴訟中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雖然在實踐中原用人單位對損失的舉證存在諸多障礙,但如果原用人單位提出要求新的用人單位承擔法律責任的主張的,新的用人單位為應訴支出的費用也是為此付出的代價。5、未嚴格審查應聘者是否與原用人單位簽訂保密協議、競業限制等法律文件的法律風險用人單位應認識到,若員工與原單位簽訂有相關法律文件,致使員工進入本單位工作構成違約,或員工使用其“原單位有關資源”(即員工在原單位工作時所掌握的技術材料、經營信息等商業秘密),而使本單位對員工原單位造成侵權,無論員工的行為出于善意還是惡意,本單
46、位都可能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因此,用人單位在招聘、錄用員工時,應詢問擬錄用員工是否與原單位簽訂有保密協議、競業避止協議等法律文件,以及該員工在本單位工作是否違反了相關協議,必要時可制作相關確認文件。(三)勞動合同訂立中的法律風險1、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雖然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從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看,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則面臨著以下風險。(1)雙倍工資的懲罰。如果用人單位超過1個月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還面臨一個信用風險,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口頭協議,不
47、用簽訂勞動合同,但如果用人單位最終沒有滿足勞動者的一定的需求,勞動者可以隨時向勞動部門舉報,而要求支付兩倍工資,所以企業為了減少經營成本和風險也應簽訂勞動合同。(2)認定無固定期限合同關系成立。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超過一年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成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則勞動者如果不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情形,那么用人單位便不能隨意解除合同,因此用人單位降低了勞動者的可選擇性,對于用人單位來講便可能出現沒有可用之人或為發展另聘人才而閑置前任的情形,造成人員與資源的浪費。2、違反試用期的法律風險勞動合同法中,對試用期作
48、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主要內容有以下幾點。(1)試用期的期限與勞動合同的期限對應關系有明確規定。(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續簽勞動合同時,不論是否變更崗位都不得再約定試用期。(3)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單獨的試用期合同不成立,該試用期合同就是勞動合同,視為用人單位放棄試用期。(4)試用期工資有了新標準。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5)違法試用要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該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
49、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3、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法律風險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實際上,有些用人單位為了達到阻礙勞動者舉證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目的,將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均由用人單位持有。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4、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法律風險勞動合同法中關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規定,有較大變化,增加了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職業危害防護
50、等內容,用人單位應對此引起高度重視,特別是一些生產經營有顯著特點如工作地點不固定、工作時間特殊的用人單位,應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對上述變化對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作出調整。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輕則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重則承擔賠償責任。(四)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的法律風險隨著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管理理念的更新和企業經營創新的需要,對企業員工出資培訓已成為企業留住人才、增強企業競爭力的一種重要方式。但實踐操作中,存在諸多法律風險。如實踐中普遍存在試用期內對員工進行出資培訓并約定服務期,對員工出資培訓未保留相關證據等情形。另外,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
51、違約金數額進行了嚴格限制,即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如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實際損失,用人單位除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以外,是否還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實際損失?當約定的服務期長于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超過勞動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應如何處理?以上情形都是用人單位面臨的問題和法律風險。(五)競業限制與保密條款中的法律風險保密條款和競業限制條款是用人單位用來保護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企業秘密的重要手段。與現行規定相比,該條款的主要變化在于:競業限制的最長期限由3年變為2年;明確了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52、金的給付時間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并且須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支付;明確了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及違約金的標準均按雙方約定執行。實務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和面臨的法律風險有:如何合理界定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秘密的范圍、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范圍、競業限制的范圍和地域;如何界定“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的范圍;如何理解“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在競業限制期間,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人員以他人名義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該如何處理;違約金的數額如何約定,在何限度內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競業限制義務的人員違約的事實如何認定、證據如何
53、收集。(六)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為了解決實踐中普遍存在的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穩定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在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基礎上,擴大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范圍。取消了現行勞動法的“同意續延”,改為只要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齡滿10年,員工即可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另增加了兩種新的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該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此外,還規定了一種視同訂立無固定
54、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即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同時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現實中,用人單位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普遍存有恐懼之心,但實際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合同,并非是不可解除的勞動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用人單位是可以依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關鍵的問題是,用人單位應依法建立和完善其內部規章制度,建立科學、可操作性的用人機制,樹立人性化的用人理念。需注意的是,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顯著加大。(七)用人單位單方解決勞動合同存在的法律風險與現行規定相比,勞動
55、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主要增加了第(四)項和第(五)項情形兩種情形。關于第(四)項規定,根據證據規則,“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舉證責任應該在用人單位,如何收集合法有效的證據將成為用人單位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中的“嚴重影響”應如何理解和界定?關于第(五)項情形,關鍵是如何界定用人單位的“真實意思”,如何通過舉證證明“真實意思”。另外在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問題方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
56、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該條款是倡導性條款還是強制性條款?如果用人單位未建立工會該如何處理?這些法律都沒有明確。同時,勞動合同法加大了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懲罰力度。(八)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經濟補償方面的法律風險按照現行勞動法的規定,只有解除勞動合同時才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勞動合同到期自然終止除國有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特定人員在一定的工作期限內須支付生活補助費或補償金,則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目前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原因,主要就是用人單位為了盡可能降低解雇成本,將合同期限縮短使之到期自然終止,避免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57、第(五)項增加了勞動合同到期終止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該規定加大了用人單位簽訂短期勞動合同的成本。另一方面,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對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未依照該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律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需注意的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第一條的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
58、,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九)勞務派遣的法律風險勞務派遣近年來在世界各國迅速發展,我國也不例外。由于勞務派遣人員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工作則在另外的用工單位,有時會出現勞務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對員工的義務互相推諉,導致勞務派遣人員的利益受到損害的情況。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務派遣新的規定中對用人單位影響較大的變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勞務派遣單位應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勞務派遣一般在臨
59、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法律規定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務派遣實踐中面對的法律風險主要有:勞動關系主體的確定問題;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的界定問題;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規章制度的協調問題;工資支付的法律風險;被派遣員工侵害用工單位合法權益的法律風險;被派遣員工退回的法律風險;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法律風險。勞動爭議解決及法律風險勞動爭議又稱勞動糾紛,是指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或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發生的糾紛。勞動爭議可分為: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
60、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根據該法和勞動法,我國處理勞動爭議的程序分為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4個階段。(1)協商。勞動爭議發生后,勞動者可以與企業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企業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但和解協議無必須履行的法律效力,而是由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協商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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