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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論校企合作理事會制度【摘要】分析校企合作理事會制度的內涵及特征,指出其應遵循的原則,并進一步探討校企合作理事會制度的一些關鍵問題,如校企合作理事會的法律地位和功能等。【關鍵詞】校企合作理事會制度內涵特征理事會地位功能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2010-2020年)提出,探索建立高等高校理事會或董事會,健全社會支持和監督高校發展的長效機制。探索高等高校與行業、企業密切合作共建的模式,推進高等高校與科研院所、社會團體的資源共享,形成協調合作的有效機制,提咼服務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能力。”目前,我國多個高職院校紛紛成立校企合作理事會,作為高校與企業、行業協調合作的機制。面對遍地開花的校企合作理

2、事會,由于相應的理論、政策和制度研究等準備不足,目前學界對校企合作理事會的法律地位以及如何發展等一系列重大問題認識不一。因此,研究校企合作理事會的一般規律,尤其是厘清其內涵和特征,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一、校企合作理事會制度的內涵及特征縱觀我國職業院校校企合作組織的形式演進過程,基本上經歷了從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向產學研合作委員會過渡,然后發展成為校企合作理事會三個階段。隨著校企合作組織形式的變遷,其內涵、特征和功能也發生了重大變化。一般認為,校企合作理事會是我國當前大學制度下校企合作的最高級組織形式。然而,目前學界對校企合作理事會的定義尚無統一的認識,有關的理論探討也鳳毛麟角。相關文獻

3、對理事會的定義如下:理事會為協商、征求意見或討論問題而召開的會議,也可指經選舉或任命構成或咨詢機構或擁有一定權利的組織。因此,校企合作理事會可以定義為:為協商、征求意見、討論校企合作事務,由高校和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相關利益者共同組成的咨詢管理機構。所謂相關利益者,指的是受校企合作理事會決策和行動影響的任何相關者,包括學生及其家長、教育主管部門、本地社區、媒體等。校企合作理事會制度的核心特征是高校與行業、企業發展需要的適應性。即高校能夠主動滿足行業企業發展的需要,促進行業企業的發展。這意味著校企合作理事會制度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征:一是開放性。校企合作理事會制度的開放性體現在多個角度。首先,校

4、企合作理事會的服務目標是開放的。校企合作理事會既要為學院全面提高職業教育質量服務,為學生全面發展服務,又要為企業、行業持續發展服務,還要為構建和諧社區服務。其次,校企合作理事會的人員是開放的。一個開放的理事會成員應由高校、企業、行業協會、學生家長代表、社區代表構成,多元化的成員結構有助于反映各個團體的利益訴求,保障人才培養的社會需求和企業需求。同時,校企合作理事會的制度設計應該允許成員有條件地進入和退出。開放性還體現在經費來源和議題方面。校企合作理事會通常由會員出資、社會捐資,而非高校單一出資。校企合作理事會的議題涵蓋校企雙方可以共享的各種資源,既包括傳統的實習就業合作,也包括科技合作等深層次

5、的合作;既可以是人才培養某一節點的合作,也可以是全程合作;既包括物質資源的共享也包括精神文明的共同建設,如校企文化、校園文化與社區文化融合等。校企合作理事會制度的開放性要求它自身應是一個動態的發展的過程,隨著時代的發展和校企合作實踐的進程而不斷地完善和發展。二是獨立性,校企合作理事會作為高校與企業、社會溝通的橋梁,既與高校緊密聯系,但同時又保持相對的獨立性。它的獨立性首先表現在機構的行政隸屬關系方面。作為為高校、企業服務的咨詢服務機構,它不應隸屬于理事會的任何一個成員,包括高校。只有保持與理事會成員的獨立性,所有成員依照章程進行管理和議事,理事會才有可能保障決策的科學性和獨立性。校企合作理事會

6、在財務管理方面也應保證獨立性。理事會的財務管理、資產運營只對理事會負責,與所有成員保持清晰的界限。當然作為成員,在其自身的財務管理方面應反映理事會的相關業務。除此之外,理事會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必須保持相對的獨立性,避免受到理事會成員制度或規定的牽制,除非章程有相應規定。只有在機構設置、制度設計和經費方面實現了獨立,各個成員才有可能平等地表達訴求,協商議事才可能實現。三是服務性。雖然校企合作理事會產生的動因多源于高校的內在需求和積極主動性,但一旦其成立,各位成員均有共享資源的意愿和權利,它應該是為多個成員所代表的利益團體服務的平臺。校企合作理事會是高校實現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的有效平臺,也是行業

7、、企業謀求發展的智力支持和人力資源儲備平臺,同時它也是家長和社區等了解和監督管理教育質量的平臺。所以,校企合作理事會制度從人員設置到議事制度都應充分保障高校為地方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服務,促進行業、企業參與人才培養、專業建設,促進家長和社區等代表社會需求的團體為教育出謀劃策。唯有如此,高校與社會、行業、企業之間才能形成相互需要、相互依存的關系。二、校企合作理事會制度的原則(一)公益性原則校企合作理事會是為建立社會支持和監督高校發展的長效機制,根本目的是為了保證和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所以校企合作理事會必須立足于為教育服務,將公益性原則作為首要原則。只有認同這一原則,所有成員在具體運行中才能確保按照人

8、才培養規律協同合作。(二)互利共贏原則堅持公益性原則與互利共贏原則并不矛盾。校企合作理事會作為校企資源共享的平臺,資源共享貫穿于人才培養全程。既然人才培養是為社會發展、為行業和企業服務的,企業成員自然有權利通過參與合作,優先參與和分享人才培養的過程和成果以及相關的產品和服務。再者,企業是按市場機制配置資源、承擔義務和享有權利的市場主體,單純地追求公益性有悖其天然屬性。同時,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文化傳承創新是高校的功能,校企合作理事會制度下的校企合作為實現高校的四大功能、滿足企業和行業需求提供更有效的機制保障。(三)平等協商原則通常校企合作理事會的各位成員具有平等的地位,通過協

9、商與民主投票來確定校企合作各項事務。校企合作理事會議事方式應以協商為主,依照章程和相關制度、業務流程等協商一致的事項應共同遵守并相互監督。三、校企合作理事會制度的一些關鍵問題(一)校企合作理事會的法律地位校企合作理事會應屬于非營利組織。查閱各個院校的校企合作理事會章程,大多數明確表示以下幾點主張:一是不以營利為目的;二是經費來源由政府或者理事會成員捐贈而得;三是成員不因為出資而擁有所有權,不向出資者分配盈余。據此,校企合作理事會具有典型的非營利組織的屬性。目前我國約束和規范非營利組織理事會制度的法規比較單一,迄今為止,非營利組織內部治理的法律框架由以下三個條例構成: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

10、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基金會管理條例。前兩個條例雖然沒有明確治理結構,但在章程示范文本中確定了組織機構。后一個條例則明確提出把理事會作為基金會的治理結構。這些制度框架把理事會制度作為內部治理的核心機制。校企合作理事會應當具有法人資格。進一步探討校企合作理事會的法律地位,它更符合社會團體的特征。依照我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社會團體是由公民或者單位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校企合作理事會通常由學院作為發起人,實習就業基地合作單位等作為成員。該條例規定,社會團體應當具備法人條件”校企合作理事會如果具有非法人資格,將為理事會的業務獨立性和完善的自我管理提

11、供基礎。當然,在具體實踐中,校企合作理事會是否應該具有法人資格由各高校自行決定,法律對此并無硬約束。實際上,我國已經成立的校企合作理事會大多數選擇了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現狀。可能是由于我國現代大學制度尚處于探討階段,在現行法制框架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校企合作理事會通常作為高校的內部機構更易于實現高校的利益訴求,但它的弊端是管理松散,不利于校企合作的持續發展。(二)校企合作理事會的功能校企合作理事會制度將在我國現代大學制度建設進程中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現代大學制度的建立需要突破我國大學客觀上存在著的政治、行政和學術權力并存的現狀。推進現代大學制度必須建立對三種權力協同制衡的有效規制,這是一個龐大的系

12、統工程,是對現行利益格局的重新調整和分配,并非一蹴而就。因此,校企合作理事會制度不失為建立現代大學制度進程的一個試金石。校企合作理事會應是高校校企合作事務的咨詢、指導機構。根據我國現行的大學制度,校企合作理事會作為高校的咨詢、指導機構更符合客觀實際。校企合作理事會的專業性是實現其咨詢、指導功能的技術基礎。首先,理事會的成員都一般是高校的管理人員、行業協會的組織管理者、企業的經營管理者以及接受過高等教育的家長代表和社區管理者,他們對于校企合作事務的問題具有洞察力和提供解決方案的能力。其次,一個真正的校企合作理事會的組織結構和運行制度可以實現權力的科學分配,達到相互制衡,避免權力集中帶來的弊端。校

13、企合作理事會制度的獨立性是其為高校提供科學決策參考的必要條件。同時,理事會畢竟是為高校服務的,因此如何界定校企合作理事會與高校在相關事務中的權限是不可回避的問題。在校企合作理事會相關制度設計中既要體現其獨立性,同時又要保證其為高校提供咨詢服務的功能。所以,在技術方面,高校首先要厘清界限,即校企合作事務中高校管理的邊界和校企合作理事會的管理邊界。雖然理事會是服務各方的平臺,但現階段及未來很長一段時間,高校對于理事會的功能期待遠遠高于企業和其他成員。校企合作理事會制度應具有發現和修正人才培養目標的功能。校企合作理事會行業、企業成員出于自身發展的需要,將會對人才培養規格提出要求,并通過協商制度將其納

14、入高校人才培養計劃中,且在人才培養過程中發揮監督作用。假如校企合作理事會成員中的行業協會和企業單位在規模和結構上具有足夠的代表性,則其對人才規格的要求基本能代表該地區相關產業的需求。另一方面,校企合作理事會中的家長代表、社區代表、政府代表等作為社會利益的代言人,也必定將社會標準引入人才培養過程中。行業、企業的人才標準或許與社會標準存在著差異,但在校企合作理事會制度框架下,平等協商的議事制度將使得各方的博弈最終達到均衡。因此,一個容納了多方利益代表的校企合作理事會及其制度將會全面地反映國家、社會和行業企業的人才培養目標并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不斷地修正人才培養目標。校企合作理事會制度應是行業、企業

15、實現社會責任的助推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條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自2006年以來,隨著公司法的實施以及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的,企業社會責任得到廣泛關注。隨著我國產業結構調整、勞動力成本上升和畢業生擇業觀的變遷,越來越多的企業更重視人力資源儲備和技術升級,刺激了校企合作的需求。校企合作既是企業自身發展的需要,也是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有效平臺。校企合作理事會制度將有助于推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例如,企業利用獎學金和助學金制度履行企業的慈善責任。校企合作理事會將獎助學金的管理納入制度設計中,使出資企

16、業及其他成員實施有效監管,確保公正和公平。(下轉第96頁)(上接第81頁)與此同時,行業企業通過技術支持、捐贈設備等方式為高校提供低成本的資源,部分解決當地政府因資金困難而投入不足的問題,幫助當地發展教育事業,又通過公益事業達到廣告效應。同時,借助此平臺,企業和高校可形成合力在支持社區教育、人文關懷等方面幫助社區改善公共環境。校企合作理事會制度應是社會實現教育評價和監督的渠道之一。校企合作理事會應為不同價值主張和利益訴求的各個成員提供所需要的高等教育的真實信息,便于各利益相關者進行教育評價和監督。作為校企合作利益相關者的代表學生家長和社區代表,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社會力量通過校企合作理事會制度有效實現教育評價和監督。在平等協商原則下,家長和社區代表等社會力量有渠道了解高校教育信息,他們的利益訴求和價值主張得以表達和尊重。校企合作理事會成員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形成的評價標準是開放的、動態生成的,協商的過程就是各方接納、融合和達成共識的過程。雖然存在不同看法和爭議,最終都應促進教育發展。在持續的磋商和討論中,理事會成員各方均有機會參與教育評價和監督,使得高校的開放性辦學得以實現,也容易獲得社會的認同。綜上所述,校企合作理事會制度在我國出現比較晚,有關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對于構建我國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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