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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第五編 法律救濟第十三章 違反勞動法的法律責任第十三章 違反勞動法的法律責任第一節 違反勞動法的法律責任概述 第二節 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 勞動者的法律責任 第四節 其他勞動法主體法律責任 第一節 違反勞動法的法律責任 概述一、違反勞動法的法律責任的含義 二、違反勞動法的法律責任的特征 三、違反勞動法的法律責任的類型 一、違反勞動法的法律責任的含義 是指企業、機關、事業、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行政領導人或勞動者,因違反勞動法律、法規造成或足以造成一定不良后果時所承當的一切法律責任。二、違反勞動法的法律責任的特征(一)法律責任是為確保法律義務的履行而 設置的措施(二)違反勞動法的

2、法律責任只是在義務人 不履行法律義務時,才能依法追究 (三)違反勞動法的法律責任具有國家的強 制力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

3、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

4、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

5、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法律義務與法律責任的區別1、法律義務是第一性義務;法律責任是第二性 義務。2、法律責任是由于違反法定義務而引起的, 也即違背第一性義務而招致第二性義務 。3、與義務概念相對應的是權利,與責任概念相 對應的是權力。法律義務產生約束力,法律 責任產生強制力。 三、違反勞動法的法律責任的類型(一)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 (二)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法人責任和個人責任(四)分割責任和連帶責任(五)履行責任、返還責任

6、、賠償責任 (一)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 (1)過錯責任 也稱“主觀責任”,即依據主觀歸責原則來確定法律責任。過錯責任原則要求:只有在行為人不僅有加害而且有過錯,同時具備了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的情況下才追究法律責任。 (2)無過錯責任 也稱“客觀責任”,即依據客觀歸責原則來確定法律責任。它是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責任要件,即不以過錯為歸責原則的法律責任。 勞動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7、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 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 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 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 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二)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1、民事責任 是一種以恢復被損害的權利為目的并與一定民事制裁措施相聯系的國家強制形式。對于勞動法來說

8、,主要是損害賠償責任。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 2、行政責任 是指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實施勞動法律法規所禁止的行為,由國家機關依法追究的責任。 行政處分的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等。 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注銷或收回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停產、整頓、封閉等。 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的區別 (1)法律強制程度不同 :行政責任的強制程度較 強 ,民事責任的強制性相對較弱 (2)責任功能的性質不同:行政責任具有懲罰性, 民事責任具有補償性(3)承當責任的方式不同:行政責任多為行政處分

9、和處罰,而民事責任多為財產責任。 (4)承當責任的財產趨向不同:行政責任主體交付 的財產一律要收繳國家所有,而民事責任主體 交付的財產一般交歸受害人所有。 3、刑事責任 是指企業、事業單位領導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情節、后果嚴重,觸犯刑法,構成犯罪時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

10、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法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

11、,可以加收滯納金。 違反 行政處罰辦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未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勞動者每延長工作時間一小時罰款一百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勞動法第九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12、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三)法人責任和個人責任(四)分割責任和連帶責任 第九十五條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

13、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五)履行責任、返還責任、賠償責任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二節 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二節 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一、用人單位法律責

14、任的特征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的法律責任 一、用人單位法律責任的特征(一)它在勞動法的法律責任體系中居 于首要地位(二)它以單位責任為主、責任人員個 人責任為輔(三)它大多由立法直接規定 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的 法律責任(一)民事責任 (二)行政責任 (三)刑事責任公司副總被欠薪20萬 法院發出 勞動報酬支付令 周先生12年前進入本市一家房地產開發集團公司擔任主管行政的副總經理一職,為公司立下不少汗馬功勞。可孰料,隨著房市持續波動,單位的經營狀況也每況愈下。特別是這兩年來,公司連員工的工資都很難支付,身為公司副總的周先生也未能幸免。今年3月,已拖欠其工資2年有余的公司,在周先生的要求下寫

15、了一份承諾書,承諾公司在今年4月4日前支付拖欠周先生的工資共計20萬元。可等了多日,周先生發現公司始終無意支付。4月14日,周先生向徐匯區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請。 徐匯區人民法院在受案后第四天即發出支付令,判令公司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支付周先生2005年11月至2008年3月的工資共計20萬元及相關訴訟費用。 未進行安全教育致一人死亡 發包方與承包方均擔責 2006年元月1日,濟源某運輸公司與未領取營業執照的盧某裝卸隊簽定勞務合同,將運輸隊的裝卸工作發包給盧某。5月15日,盧某的雇員段某擅自跳入正在作業的車廂內,被運輸公司的卸車機擠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2006年11月17日,濟源市安

16、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運輸公司未對職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處罰該公司20000元。 盧某因未能與運輸公司就段某死亡的賠償問題達成共識而向法院起訴。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存在選任過錯,而段某系原告的雇傭人員且在雇傭活動中死亡,應由原、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判令被告對原告支出的費用負有30%的支付義務。 “黑磚窯”事件及其處理情況 根據山西省委、省政府部署,山西省整治非法用工和打擊“黑磚窯”專項行動 在2007年6-7月展開。 臨汾市洪洞縣廣勝寺鎮曹生村一個黑磚場:5名打手和6條狼狗巡邏 ,窯工動作稍慢就會遭毒打 ,暴利下卻不給工人一分工資 ,多名被騙孩子被

17、強迫干活,村民說“簡直沒有一點人性” 。對相關黨員干部、公職人員的處理 2007年7月16日上午,中共山西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山西省監察委員會在山西太原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布對在“黑磚窯”事件中負有監管不力、失職瀆職之責,以及個別參與“黑磚窯”承包管理的黨員干部、公職人員的查處結果。 包括18名縣處級干部在內的95名違紀黨員干部、公職人員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涉及兩個市、八個縣,即臨汾市的洪洞縣、鄉寧縣、襄汾縣,運城市的芮城縣、臨猗縣、新絳縣、萬榮縣、永濟市。洪洞縣委書記高洪元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去洪洞縣委副書記、縣長孫延林的副書記職務,同時建議免去其洪洞縣縣長職務。另有8名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移送

18、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節 勞動者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 勞動者的法律責任 一、勞動者法律責任的特征 二、勞動者違反勞動法律的法律責任 一、勞動者法律責任的特征(一)以約定責任為主(二)違紀責任寓于違約責任之中(三)集體合同違約責任通過承當勞動 合同違約責任實現(四)實行過錯責任原則 二、勞動者違反勞動法律的 法律責任(一)民事責任 (二)刑事責任 “譚氏官府菜”廚師跳槽被判 賠償違約金250萬 2003年7月18日,四川譚氏官府菜聘用吳林為公司顧問及四川長富集團副總經理,負責譚氏官府菜的開發研究、菜品創新以及廚藝人員的培訓。公司提供30萬元年薪,230平方米住房一套,雅閣轎車一輛,除此還許

19、諾豐厚的年終獎和提成,同時與其約定:“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吳林不得在聘用期內無故離職,否則承擔500萬元經濟損失。”2004年6月底,該廚師在沒有得到公司允許的情況下單方面離職,雙方由此引發爭議。 2004年12月30日,成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裁決吳林支付違約金250萬元,吳不服提起訴訟并上訴。2005年5月與9月,成都市青羊區法院、成都市中院分別判決吳林支付違約金250萬元。 高級工程師因侵犯商業秘密獲刑3年 2001年10月,西安重型機械研究所高級工程師裴國良利用工作之便,將西重所設計的板坯連鑄機主體設備圖紙拷貝到自己的電腦中。2002年8月,裴應聘到武漢中冶連鑄公司擔任副總工程師。利用

20、這一技術秘密,中冶連鑄公司與四川和山東兩家公司簽訂了總價款1.4億元的合同,牟取了巨額利潤。 2006年2月,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賠償額最大的一起商業秘密侵權案進行了宣判,裴國良及中冶連鑄技術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賠償原告西安重型機械研究所經濟損失1782萬元,裴國良因侵犯商業秘密獲刑3年 。 第四節 其他勞動法主體法律責任 第四節 其他勞動法主體法律責任一、工會違反勞動法的法律責任 二、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主體違 反勞動法的法律責任 三、勞動服務主體違反勞動法的法律責任 一、工會違反勞動法的法律責任 勞動法關于工會的職責 第七條 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狀告工會第一案 2003年7月,原中科院半導體所職工伍立京以“不履行職責”為由狀告中科院半導體所工會,要求被告中科院半導體所工會退還本人交納的4年全部會費15.84元并承擔全部訴訟費用。8月10日,海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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